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武佳佳[1](2021)在《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性质认定》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频发,由于预售的特点,预售广告在房屋销售时发挥极大作用。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发挥优势的同时,商品房预售形式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其中,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广告的纠纷比例不断上升,虚假广告肆意横流,想要约束与遏制商品房预售广告不断出现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当纠纷出现时司法实务如何解决的问题,将预售广告的性质予以明确最为关键,从而可以从源头上尽量避免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也可明确当商品房预售广告出现纠纷时应当如何追究责任且追究何种责任。我国之前的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对预售广告性质认定的回应,但仅是简单笼统的予以了说明,2003年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相对比较具体的回复,明确预售广告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直接作为合同要约,确实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司法实务中依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若该现象持续发生,不但可能损害当事人切身合法利益,也会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所以,本文首先对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的典型案例予以分析,从而提出我国在预售广告性质认定中现存在哪些问题,根据现有立法规定结合实务来解决如何认定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分析我国《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在司法实务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希望为我国司法实务中认定预售广告性质方面的难题尽些许的绵薄之力。
郑娓莹[2](2021)在《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研究 ——以上饶市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房地产市场工作方向从“促进住房消费”转向“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说明房屋属性已经从“居住功能”升级到“精神满足”。商品房是居民住房的主要形式,商品房预售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上最主要的商品房销售方式。近年来,商品房预售引发的各类侵害人民群众民生福祉的问题越来越多,政府部门也积极采取各种行政监管方式并通过建立制度机制的方式应对商品房预售市场出现的各类问题。因此,研究政府如何在避免过度运用“有形的手”的前提下,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让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为我们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公共管理学的知识,以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进行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以及访谈调查等研究方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文章运用政府规制理论分别从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的效率分析了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法律体系不完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和审管分离到审管协同的“数据壁垒”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商品房预售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政府工作人员自身业务水平受限等问题的客观存在,仍导致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失灵的情况出现。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是“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完善的制度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有效的治理能力才能发挥制度机制的作用。所以,文章提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主要从制定并完善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体系建设和提高商品房行政监管治理能力两方面出发,以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为目标,提出解决当前出现的政府失灵的措施,切实有效发挥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的作用。建议完善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体系建设主要通过明确工程形象进度、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等可操作性的法律强条来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通过从立法形式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通过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性。同时,建议通过运用大数据的方式完善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协同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的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政府失灵问题;通过完善商品房预售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淘汰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更好的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最后建议通过提高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人员水平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行为的方式提高商品房行政监管治理能力,让房地产市场更有效、政府更有为、社会更有序,切实保障住房消费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提高政府行政决策力、执行力和公信力。
谢雪芳[3](2021)在《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由于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问题引起的诉讼案件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占比巨大。而商品房预售广告在商品房买卖交易市场对购房者的购房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过分渲染及虚假的商品房预售广告的不断出现,对本就难以了解实情的购房者产生误导,使得房屋购买人实质上承受了较大甚至巨额的利益损失,引起这一现状的主要因素是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广告没有一个全面化体系化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司法解释》作为唯一一部对商品房预售广告要约性质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虽然其对商品房预售广告视为要约的条件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但在实践中缺乏实操性,在条文用词方面个别词语用词模糊缺乏严谨性,导致直到现在为止,持有不同观点的专家学者们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仍然没有达成多少共识,在司法案件中,法官对于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资料诉讼案件的审理也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定性不同,其法律效力也就不同,对违法开发商适用的法律责任自然也就存在差异。那么,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到底该怎样判定呢?我国法律对其规定存在哪些漏洞呢?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必须从法律的根源也即法律规定入手,通过从典型案例的归类研究到法律法规的细致梳理,从中找出症结所在,从而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性,才能对肆意夸大甚至虚假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让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健康绿色持续发展。为促使以上问题得到解决,本文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发现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条件进行深入探讨,试图尝试提出解决之策。本文的主体部分总共有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三个典型案例的案情并提出了三个本文将重点探讨的法律问题:1.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定性问题;2.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存在不真实广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以及如何适用;3.该怎样规范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广告。第二部分在概述商品房预售广告相关问题以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基础上进而分析探讨商品房预售广告在不同情况之下的法律性质问题,并说明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在分析了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开发商故意发布不实广告欺骗购房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该不该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问题,并简单交代了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概念、所承担责任,以及分析商品房预售广告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利之处,最后提出可行建议。第四部分,从完善商品房预售广告相关立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对商品房预售广告制度提出自己的合理完善建议。
覃子颜[4](2020)在《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初,商品房预售从我国香港地区传入内地。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应运而生。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在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可以将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的所有权益抵押给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由商业银行将贷款款项作为购房款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将预售款用于房地产的工程建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制度有效缓解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资金的需要,满足了广大普通民众的购房需求,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的权重不断提高,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问题也逐渐凸显。近年来,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数据显示,因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引发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权益实现面临诸多风险。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现状、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现状及有关的立法现状,决定了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涉及的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很多不便。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履行中,如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紧张导致延期交房、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商业银行贷款等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保证责任;购房者因履行能力下降或投资性购房失利等主、客观原因停止偿还贷款甚至恶意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有关调整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存在不足。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是以承担风险、控制风险来盈利的,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防范直接决定了贷款的优劣,影响着商业银行存贷业务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面临的风险来源进行研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笔者在人民法院工作,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来源、探究其成因,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提出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相应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论文主体结构为引言、正文及结论。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制度的概述,对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渊源、性质、特殊性、涉及主体及法律关系进行阐述。通过当前学术界对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性质的三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应视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同时,该部分对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权益生成与实现方式进行了介绍,理清了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权益生成过程和基础,以便看清影响商业银行权益实现的安全因素。第二部分,笔者通过所在的G省G市G区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展示,采取案例分析方法,对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来源进行剖析。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商业银行自身、商品房市场价值变动、有关法律规定对权利冲突的调整等方面,并对这些风险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笔者基于当前大数据的经济发展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建立健全相应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笔者认为,商业银行要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建立房地产开发商评估机制;健全购房者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机制;择优路径实现抵押权;完善合同防范风险机制;同时还要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此应对其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问题。
熊静文[5](2020)在《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认为在建商品房抵押属于在建工程抵押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建商品房抵押作为房地产开发行业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在研究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纠纷的实际案例后,发现在建商品房抵押过程中主要存在抵押权人资格及抵押物范围认定不一、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在建商品房应如何进行抵押权登记以及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时与其他权利间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难题一直困扰着开发商、以银行为主的抵押权人、商品房预购人等与之紧密联系的主体。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主要针对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其他权利间存在的冲突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为审判实务提供依据。并对在建商品房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平衡相关方的权益,减少在建商品房抵押有关纠纷的发生。
娄云[6](2020)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研究》文中指出商品房买卖预售制是我国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主流模式。为了控制商品房预售制下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尤其是“一房二卖”等情况的发生,我国建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其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产生了强大冲击。同时,一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同样影响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商品房销售过程当中的一些乱象,但法律规定中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却并未界定。基于上述情况,学术界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探究也众说纷纭,司法实践当中亦是观点迥异。在此之前,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层面,鲜有研究结合大量司法实践观点进行考虑分析。事实上,司法实践观点是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最终实现的现实反映,结合司法实践观点分析更具有现实意义,也可以为涉及登记效力的具体司法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结合理论研究和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较多的司法实践观点来论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具有或产生物权效力,也不产生物权和债权相关的优先效力和对抗效力。据此,本文提出应撤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并应以预告登记制度为基础进行整体制度构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基本理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并与相关概念和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分析;第二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理论分析,通过理论观点研究得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既不应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也不应产生物权效力和对抗效力的结论;第三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结合司法实践观点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印证了上述结论;第四部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现有法律效力下的应然选择。结合上述分析,本文指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说明该制度已没有存在必要,可以通过完善预告登记制度来起到保护商品房交易安全的作用。
赵洋[7](2020)在《商品房认购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以耿文颖与大连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商品房认购行为是指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初步购房意向签订合同,约定由购房者向开发商缴纳名为商品房认购金或诚意金的保证金,在房屋正式销售之后,赋予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购房者优先选择、购买商品房的资格,开发商将在房屋开售以后通知参加认购活动的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目的在于,将双方的买卖意愿固定下来,初步认定相关购买事宜。商品房认购合同还有其他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类似于意向书、诚意书、预购书等。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03.7号)第四、五条1首次就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形式在司法解释层面予以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一般认购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关于预约合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审判实践对于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判断标准不一致。不同的法院对于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合同效力没有明确的认定,导致裁判观点存在较大分歧。这就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商品房认购合同性质没有标准之前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发生时,如何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变成了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式紧紧围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力求在此类案件当中探索出类型化的司法认定。本文认为,商品房认购合同符合预约合同的相关特点。在商品房认购合同中约定的认购金,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当事人在商品房认购合同中约定的认购金在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不符合定金的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为定金。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交易安全,不应当归入“先合同”义务构成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适用违约责任来保障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之后签订的,其应当遵守合同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在认购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司法裁判按照约定确定违约责任承担。
何铮[8](2020)在《论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文中认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预售资格,《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逻辑似乎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效力认定为“原则无效,例外有效”。大量司法实践表明人民法院将预售许可证规范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之必然无效。然而,合同的无效处理并不能保障预购人的合同利益,甚至助长开发商主动诉诸合同无效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滥用诉权行为。因此,有必要探讨预售许可证与预售合同关系。鉴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划分标准模糊,实践中存在逻辑颠倒、同义反复等问题,有必要跳出对规范性质界定的惯性思维进行规范解释,以探求预售许可的规范目的,衡量规范目的与合同利益,利用比例原则判断合同无效的必要性。通过对预售许可规范条件的目的解释,得出预售许可实质上不仅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管制、城市利用规划、房地产市场秩序等公共利益,国家具有管理必要性,也是为了和预售体制其他监管制度相结合,共同构成保障预购人权益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的公法体系效应。在相关强制性规范能够约束合同的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意的无效处理应当具有谦抑性,使合同不因一方违法而无效。体系解释是从预售许可的获得条件区分为实质因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程序性因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预售领域,预售许可条件中最为根本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后续其他预售条件的获得前提,违反之关涉国家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公法管制,存在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但若因其他预售条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不具有管制的紧迫性与合同无效的必要性。此外,从物权法区分原则来看,买卖合意属于负担行为,处分权受限不应影响负担行为效力。公法对预售制度存在管制必要,也并不意味着具有法律行为无效的必要性。通过上述分析,预售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应属于绝对无效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未能正确回应立法目的,应当予以修正。无预售许可证签订的预售合同效力应原则有效,赋予预购人合同撤销权更能保障预购人的期待利益。为了更好保障弱势预购人权益,发挥预售许可的良好效益,不仅需要完善预售领域公法的配套管制,私法更要对预购人权益适当倾斜保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商品房预购人消费者法律地位,对开发企业实施预售许可证欺诈行为,修改现行标准,适用预购人所受损失的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标准。实现公法管制目的与私法效果的统一。
周洁[9](2020)在《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河北省C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商品房预售模式已成为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通用的的一种房地产销售模式。商品房预售作为商品房买卖的一种形式,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商品房预售制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能加快房地产行业的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率、减少贷款利息以降低成本。但是由于预售制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出现房地产项目烂尾、工程停滞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监管的不足和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如何完善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同时对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监管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通过结合实际情况,对商品房预售进行概述,从商品房预售的涵义、制度和性质、条件和法律特征入手,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和监管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分析国内外商品房预售监管模式,从中得到启示是如何处理的。同时以河北省C市预售监管出现的问题为样本,对商品房预售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我国预售监管的规范提供对策性建议,包括:健全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完善购房人保护权益制度、加强预售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三个主要方面,希望对我国预售监管制度建设和实际实施能够发挥作用。
刘雅婷[10](2019)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诸多学派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论述的观点可知,21世纪以后,随着世界的经济模式发生巨变、合同的种类和样式不断多样化,此原则渐渐得到大多国家的认可以及法律上的支持。情势变更原则源自于衡平法国家的契约受挫制度。该种规则表示:合同签订之后,客观事实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现实,或者失去了履行的初衷。而在普通法国家中,产生了与其相对应的另一种规则,即交易基础。此种规则的基本要求为:若合同履行所需具备的基础条件产生问题,那么在合同履行时遭受不利因素的合同主体可以请求变更或终止合同,从而保护己方权益。我国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形成的学术观点较多,学者们之间的争议较大。不过最终在我国的合同法解释中得到了确认,并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第323条(二审稿总则)中做出了规定。应当说,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具有推动意义。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最早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香港出现,而现在此种预售合同逐渐演变为民事主体购买房屋的主要形式。伴随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许多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因为不能归咎于双方主体的客观变化,从而导致对合同相对方显失公平。一旦合同的内容无法变动,将会对一方甚至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研究如何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解决此种合同的法律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结合案例来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查找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之上表达合理的意见,此为本文研究的重要原因和意义。文章除了前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概况,就此引出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案例,归纳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在该案例中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以及适用该原则的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第二部分为简析情事变更原则的基础理论,论述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各种学说,并分析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易混淆制度的区别,以及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为针对引入第一部分所述的案例分析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对本案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情况进行论证,并分析影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形;第四部分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思考,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中的主要救济方式,有关合同再交涉义务的界定,解除和变更的适用进行讨论;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处理,以及提出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适用的建议,意图使情事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够被正确、合理地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二、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性质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研究意义 |
(二)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研究现状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认定典型案例 |
1.刘昂俊、黄伟君等与梅州市客天下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池燕琳与福建南平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二)问题的焦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 |
二、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的学说观点 |
(一)要约邀请说 |
(二)要约说 |
(三)折中说 |
三、关于商品房预售广告性质的理解 |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之界定 |
1.要约 |
2.要约邀请 |
3.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别 |
(二)预售广告法律性质认定之法条理解 |
1.“规划范围内相关设施”的理解 |
2.“具体确定”的理解 |
3.“重大影响”的理解 |
(三)小结 |
四、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性质认定 |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表现为要约邀请 |
(二)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表现为要约 |
(三)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转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研究 ——以上饶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方面的研究 |
1.2.2 关于商品房预售监管内容方面的研究 |
1.2.3 关于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运行效果方面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2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的研究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商品房预售 |
2.1.2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 |
2.1.3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政府规制理论 |
2.2.3 协同治理理论 |
2.3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要素分析 |
2.3.1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主体 |
2.3.2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客体 |
2.3.3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内容 |
3 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的问题分析 |
3.1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
3.1.1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 |
3.1.2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清晰导致监管缺乏效率 |
3.1.3 违法成本低导致行政监管失灵 |
3.2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仍存在“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 |
3.2.1 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 |
3.2.2 审管分离到审管协同的“数据壁垒” |
3.3 商品房预售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 |
3.3.1 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门槛低 |
3.3.2 商品房预售项目准入标准界定不清 |
3.3.3 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出成本低 |
3.3.4 商品房预售项目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
3.4 政府工作人员自身业务水平受限 |
4 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的现状分析 |
4.1 上饶市商品房市场概述 |
4.1.1 商品房供应现状 |
4.1.2 商品房需求现状 |
4.1.3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
4.2 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经验介绍 |
4.2.1 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监管主体及职责 |
4.2.2 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具体方式 |
4.2.3 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的效率分析 |
4.3 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失灵的案例分析 |
4.3.1 政策的局限性:“烂尾楼”破产重组困境 |
4.3.2 业务信息不对称: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许可 |
4.3.3 政府决策失效:房屋质量问题难以解决 |
5 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
5.1.1 从立法层面完善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 |
5.1.2 完善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5.1.3 完善商品房预售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 |
5.1.4 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 |
5.2 提高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治理能力 |
5.2.1 提高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人员水平 |
5.2.2 规范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行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 |
二、关于《房屋司法解释》第三条要约认定规定的分析 |
三、关于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第三节 写作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写作重点难点 |
二、写作的创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典型案例及反映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一、王某诉北京黄金实业有限公司案 |
二、马某诉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
三、滕树新、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第二节 三个案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含义及分类 |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含义 |
二、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类别 |
三、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性质的学理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预售广告案例中的适用探究 |
第一节 概述惩罚性赔偿作用、功能及其益处 |
一、简述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概念 |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功能 |
三、在商品房预售广告案例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益处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的适用 |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广告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相关立法 |
一、《房屋司法解释》第三条之完善 |
二、明确商品房预售广告中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 |
二、健全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审查备案制度 |
三、加强社会监督管理 |
四、建立开发商实时信息通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制度概述 |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渊源 |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性质 |
1.不动产抵押说 |
2.权利质押说 |
3.让与担保说 |
4.预售商品房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区别 |
5.预售商品房抵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
6.预售商品房抵押与让与担保的区别 |
7.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法律定位 |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主体和法律关系 |
1.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
2.购房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及抵押关系 |
3.购房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
4.房地产开发商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 |
(四)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特殊性 |
1.法律关系复杂并具有层次性 |
2.抵押标的物系尚未建成的商品房 |
(五)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权益生成过程与权益实现方式 |
1.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权益生成的过程 |
2.商业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权益实现的方式 |
二、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综述 |
(一)来自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风险 |
1.来自房地产开发商客观方面的风险 |
2.来自房地产开发商主观方面的风险 |
3.来自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二)来自购房者方面的风险 |
1.来自购房者客观方面的风险 |
2.来自购房者主观方面的原因 |
3.来自购房者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三)来自商业银行自身方面的风险 |
1.贷前审查不严 |
2.贷后监管不力 |
3.不重视抵押权登记归档 |
4.不积极行使解约权 |
5.来自商业银行自身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四)来自商品房市场价值变动方面的风险 |
1.商品房存在瑕疵导致价值贬值 |
2.商品房存在权利负担导致处置参考价偏低 |
3.商品房司法拍卖成交率较低 |
4.来自商品房市场价值变动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五)来自有关法律规定对权利冲突调整方面的风险 |
1.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商业银行抵押权 |
2.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
3.法律优先保护购房者的生存权 |
4.来自有关法律规定对权利冲突调整方面的风险成因分析 |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的建议 |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商信用评估机制 |
1.建立房地产开发商信用数据共享平台 |
2.选择优质房地产开发商合作 |
3.完善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协议 |
4.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
(二)健全购房者的信用监督机制 |
1.完善购房者信用数据共享平台 |
2.选择优质信用购房者 |
3.建立风险监控平台 |
(三)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监管机制 |
1.加强贷前审查 |
2.加强贷后监管 |
(四)择优路径提高商品房处置变现率 |
1.通过多元化途径及时实现抵押权 |
2.建立联络员机制专人负责执行维权工作 |
(五)建立健全合同防范风险机制 |
1.完善借款合同设计 |
2.积极履行解约权 |
3.及时转让债权 |
4.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5)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介绍 |
(一)案情介绍 |
1.案例一:上官某与某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纠纷案 |
2.案例二:金汇信托公司与三联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3.案例三:王某生与甲公司及乙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 |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登记问题分析 |
(一)抵押权人资格的认定 |
1.仅限贷款银行 |
2.可以是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
3.可以是任意合法债权人 |
(二)抵押物范围的认定 |
1.建筑物部分 |
2.土地使用权部分 |
(三)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登记问题 |
三、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时存在的权利冲突 |
(一)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的冲突 |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拆迁补偿安置权的冲突 |
(三)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
(四)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冲突 |
四、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一)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解决 |
1.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冲突的解决 |
2.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被拆迁补偿安置权冲突的解决 |
3.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的解决 |
4.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冲突的解决 |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
1.搭建多部门共享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信息网络平台 |
2.提升在建商品房价值评估水平 |
3.探索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保险可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问题及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 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制度基础 |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相关制度比较 |
一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商品房开发预售登记 |
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告登记 |
三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房地产产权登记 |
四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网签 |
五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与备案 |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合同效力影响的理论分析 |
一 理论观点简述 |
二 理论观点分析 |
第二节 是否具有物权性的理论分析 |
一 理论观点简述 |
二 理论观点分析 |
第三节 是否具有优先及对抗效力的理论分析 |
一 理论观点简述 |
二 理论观点分析 |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的案例选取 |
一 案例选取思路 |
二 案例选取来源及过程 |
第三节 合同效力影响的司法实践 |
一 司法观点简述 |
二 司法观点分析 |
第四节 是否具有物权性的司法实践 |
一 司法观点简述 |
二 司法观点分析 |
第五节 是否具有优先效力的司法实践 |
一 司法观点简述 |
二 司法观点分析 |
第六节 是否具有对抗效力的司法实践 |
一 司法观点简述 |
二 司法观点分析 |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现有效力下的应然选择 |
第一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现有效力下的制度缺陷 |
一 效力不明的缺陷 |
二 制度程序的缺陷 |
三 处罚机制的缺陷 |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现有效力下的未来路径 |
一 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告登记的比较 |
二 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的取消 |
三 未来路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商品房认购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以耿文颖与大连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司法裁判中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法律问题 |
(一)典型案例介绍:耿文颖与大连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案 |
1.案件主要事实 |
2.案件裁判结果及理由 |
(二)案涉裁判显示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法律问题 |
1.商品房认购合同性质认定 |
2.认购金性质问题 |
3.违反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责任承担及违约赔偿 |
二、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法律性质判断依据 |
(一)商品房认购合同性质争议 |
1.补充合同论 |
2.要约邀请之论 |
3.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论 |
4.担保合同论 |
5.预约合同论 |
(二)商品房认购法律性质 |
1.商品房认购合同构成预约合同的理论基础 |
2.商品房认购合同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 |
(三)商品房认购合同法律性质认定的具体方法 |
1.商品房认购合同定性为预约合同的构成要素 |
2.商品房认购合同构成预约合同的判断标准 |
3.商品房认购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
(1)购房者的义务 |
(2)开发商的义务 |
三、商品房认购合同认购金法律性质 |
(一)司法实践中商品房认购金性质的分歧 |
1.商品房认购金概念 |
2.司法实践中认购金的认定 |
3.认购金的性质 |
四、商品房认购合同违约责任 |
(一)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法律效力 |
1.必须磋商说 |
2.必须缔约说 |
3.商品房认购合同效力之我见 |
(二)违反商品房认购合同责任属性的学术争论 |
1.违约责任论 |
2.缔约过失论 |
(三)违反商品房认购合同应适用违约责任的依据 |
(四)违反商品房认购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1.实际履行责任适用的争议 |
2.继续履行责任适用的条件 |
3.损害赔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六、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理论基础 |
一、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关系 |
二、预售许可证对认购书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理论基础 |
二、预售许可对预购人利益的保护方式 |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主要争议 |
第一节 预售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裁判争议 |
第二节 强制性规范的类型与适用争议 |
一、强制性规范的分类之争 |
二、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法律适用争议 |
第三节 诚信原则的功能与适用争议 |
一、诚实信用原则于违法无效合同领域适用之争 |
二、开发商恶意抗辩之法律后果争议 |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范解释 |
第一节 具体强制性规范的解释方法 |
一、《民法总则》第153条的功能 |
二、具体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解释路径 |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许可规范的目的解释 |
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许可规范的体系解释 |
一、实质因素未取得预售许可 |
二、程序因素未取得预售许可 |
三、规范目的与合同利益的衡量 |
第四节 商品房预售许可规范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五节 未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效力的解释方案 |
一、合同效力的类型划分 |
二、不宜解释为“未定的不生效”合同 |
三、可解释为“未决的生效”合同 |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体系效应 |
第一节 完善商品房预售配套监管措施 |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信息监管 |
二、明确予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准物权效力 |
三、统一预售款监管主体 |
四、未来废止预售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的修改建议 |
一、《解释》第2条的应然理解 |
二、《解释》第2条的修改建议 |
第三节 预售许可证欺诈惩罚性赔偿标准的修改建议 |
一、商品房买卖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实困境 |
二、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 |
三、明确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法律地位 |
四、提高预售证欺诈惩罚性赔偿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河北省C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与监管规则的基本内容 |
2.1 商品房预售制的起源与发展 |
2.1.1 商品房预售制的起源 |
2.1.2 商品房预售制的发展 |
2.2 商品房预售制的基本内容 |
2.2.1 商品房预售制的概念 |
2.2.2 商品房预售制的特征 |
2.3 商品房预售的监管规则 |
2.3.1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
2.3.2 商品房预售的流程 |
2.3.3 商品房预售监管的主体 |
2.3.4 商品房预售监管规范 |
2.4 商品房预售制与监管规则出现的问题 |
2.4.1 商品房预售制的问题 |
2.4.2 商品房预售监管规则的问题 |
2.5 小结 |
第3章 河北省C市商品房预售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河北省C市商品房预售监管现状 |
3.2 河北省C市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 |
3.2.1 虚假广告宣传 |
3.2.2 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
3.2.3 烂尾楼现象 |
3.2.4 质量不达标 |
3.3 河北省C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1 监管部门和人员审查形式化 |
3.3.2 监管主体互推职责 |
3.3.3 存在多种部门管理和实施细则 |
3.3.4 工作作风不实 |
3.4 河北省C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不健全 |
3.4.2 监管力度不足 |
3.4.3 信息公开披露机制不健全 |
3.4.4 服务缺乏主动性 |
3.5 小结 |
第4章 国外商品房预售监管模式借鉴 |
4.1 国外商品房预售监管模式 |
4.1.1 日本的预售金保障制度 |
4.1.2 韩国的信用担保制度 |
4.1.3 美国的政府全程管控体制 |
4.1.4 德国的工程进度监管体制 |
4.2 经验借鉴 |
4.2.1 监管工程的完成进度来支付房款 |
4.2.2 设立第三方监管主体 |
4.2.3 担保制度引入预售监管规则 |
4.2.4 建立商品房预售监管信息公开机制 |
4.3 小结 |
第5章 改善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
5.1 健全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 |
5.1.1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标准 |
5.1.2 增加预售监管主体 |
5.1.3 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
5.1.4 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 |
5.1.5 建立保障金制度 |
5.1.6 完善商品房按揭制度 |
5.2 完善购房者保护权益制度 |
5.2.1 对购房人信息公开透明化 |
5.2.2 加强买受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
5.2.3 加强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5.2.4 引入保险制度保护买受人权益 |
5.3 加强预售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
5.3.1 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 |
5.3.2 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全面严格把控 |
5.3.3 对预售过程全程监管 |
5.3.4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
5.3.5 对商品房宣传进行规范化管理 |
5.4 小结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 课题研究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概况 |
2.1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产生 |
2.2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征 |
2.3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典型案例 |
第三章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理论 |
3.1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界定 |
3.1.1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学说 |
3.1.2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3.2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3.2.1 具备一定的客观事实发生 |
3.2.2 具备主观上的无法预料性 |
3.2.3 事由产生于合同订立后且履行完毕前 |
3.2.4 须有情势的非正常变化或者根本性变更 |
3.2.5 继续履行合同的后果显失公平 |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分析 |
4.1 结合本文案例分析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
4.1.1 客观条件是否变化 |
4.1.2 该事实是否存在可预见性 |
4.1.3 是否满足不可归责性要件 |
4.1.4 合同的基础是否丧失 |
4.2 影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形 |
4.2.1 商品房价格的波动 |
4.2.2 国家政策的推动 |
第五章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思考 |
5.1 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中的主要救济方式 |
5.1.1 “再交涉义务”的界定 |
5.1.2 变更合同的适用 |
5.1.3 解除合同的适用 |
5.2 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上的处理 |
5.2.1 程序上的处理 |
5.2.2 实体上的处理 |
5.3 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性质认定[D]. 武佳佳.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机制研究 ——以上饶市为例[D]. 郑娓莹.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问题研究[D]. 谢雪芳.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4]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研究[D]. 覃子颜.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2)
- [5]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D]. 熊静文.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6]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法律效力研究[D]. 娄云. 郑州大学, 2020(03)
- [7]商品房认购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以耿文颖与大连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案为例[D]. 赵洋. 辽宁大学, 2020(01)
- [8]论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D]. 何铮. 郑州大学, 2020(03)
- [9]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河北省C市为例[D]. 周洁.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7)
- [10]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研究[D]. 刘雅婷. 天津商业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