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需谨慎推行——以浙江省诸暨市为例(论文文献综述)
邓弟蛟[1](2020)在《中国宗祠剧场及其演剧活动调查研究(上)》文中提出祠堂是我国传统建筑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建筑类别,蕴含有珍贵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信息,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血缘伦理、宗族观念、祖先崇拜、建筑艺术和典章制度。而传统剧场作为古代民众的公共娱乐场所,又蕴含丰富的社会文化、美学精神、礼乐思想和道德理念。总体而言,中国宗祠剧场产生于明代,至清代趋于繁荣,民国时期走向衰落。明代宗祠剧场的产生,与夏言奏请嘉靖皇帝放宽对民间祭祖限制的奏疏密切相关,该奏疏对民间宗祠的建设以及宗族的发展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是明代宗祠剧场产生的外在原因。此外,一方面,戏曲艺术本身的发展,推动了传统剧场在建筑形制上的进一步完善,而宗祠中“内神”与“外神”的共同祭祀,使的宗祠建筑更具庙宇建筑特性,因此民众在宗祠的建筑形制上,对庙宇剧场建筑形制加以借鉴。另一方面,明代家乐盛行,使得观众更青睐于私有化的观演场所,是明代宗祠剧场产生的内在原因。现存的三十六座明代宗祠剧场中,戏台建筑不饰雕刻,质朴大方。从宗祠剧场的修建来看,明代中后期,民众剧场观念淡泊,许多宗祠戏台为后期补修。从现存宗祠剧场的分布来看,江西地区占现存明代宗祠剧场的一半之多,这与明代弋阳腔的流行有很大关系。清代宗祠剧场走向繁荣,主要是由于清代中后期“花部”崛起,为宗祠剧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统治阶级认识到戏曲的教化作用,默许甚至主导在宗祠里面修建戏台,实行高台教化。此外,随着清朝政权的巩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也为宗祠剧场的修建提供了经济保障。总体而言,清代宗祠剧场呈现出南方多、北方少的分布特点。这一方面与宗祠数量本身就存在南方多、北方少的实际情况相关,另一方面,则是南北方的民众在神灵信仰上存在较大差别。南方以家族祖先崇拜为主,而北方则以公众神灵崇拜为主。清代宗祠剧场的发展,不仅表现为宗祠剧场的数量有所增加,还包括戏台建筑地域性特征明显,尤其是“晴雨台”的出现,使戏曲演出活动不再受到天气的影响。而“雨厅”的修建,是继“看楼”之后,民众对观演场所改革后的结果,意味着宗祠剧场中的演剧活动,由“娱神”向“娱人”方向转变。其次,清代宗祠剧场建筑形制还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表现出民众审美能力的提升和建筑技术的完善。至民国时期,宗祠剧场走向衰落,不仅宗祠剧场的开始数量减少,宗祠中演剧活动的规模和频率也有所下降,同时剧场的建筑形制也没有明显的改进和突破。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近代化生产方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宗族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族田走向衰落。同时,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开展,宗族管理制度受到了严厉的批判。加上民国时期战乱不断,宗祠失去了政府和法律有效的保护,没收和异化祠堂的现象严重,宗祠剧场的功能明显削弱。在建筑形制方面,传统宗祠剧场在选址上崇尚“风水”,其选址往往蕴含天人合一、刚柔相济的哲学思想。在平面布局上,根据宗祠剧场中戏台与宗祠其他建筑的关系,可以分为“分离式”和“一体式”两种布局形式。在纵向布局上,宗祠剧场中轴线上由南往北依次为大门、戏台、享堂和寝堂,东西两侧为看楼。戏台台基略低于享堂,享堂台基略低于寝堂,而看楼二层则与戏台表演区基本处于同一平面。这种一层高于一层的纵向布局,既体现了对祖先的尊敬和崇拜,又反映了民众对观演关系的改进。宗祠剧场的演剧活动主要包括祭祀演剧、修祠续谱演剧、人生仪礼演剧、科举中榜演剧和罚戏等五种类型。其演出的剧目主要有庆贺戏、历史戏、公案戏、爱情戏、生活戏等。其中,历史戏和公案戏尤为民众喜爱,但庆贺戏则是宗祠剧场演剧的特色所在。从演剧目的上看,宗祠剧场的演剧活动具有教化民众、娱乐族人以及祭祀祖先等多重目的。从演出规模上看,宗祠剧场的戏曲演出活动,规模较大,具有持续性的特点。此外,从演剧时间上看,宗祠剧场的演剧活动明显受到农事活动的制约。与宗祠剧场中族人热衷于观看戏曲演出的情况不同,在一些族谱族规中,对于禁止家族妇女“烧香看戏”、族人职业选择中的“优伶”禁忌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有的族谱对于“夜戏”的演出活动也加以禁止。与前两条戏曲“禁忌”所不同的是,“夜戏”演出虽然被官方训令和族规所禁止,但“夜戏”演出的剧目则常见于宗祠剧场的舞台题记中,呈现出官方与民间、族规与现实互相博弈的特征。
李乘[2](2019)在《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小城镇的建设发展是中国特色城市化进程的一种现实选择。小城镇一方面是城镇体系的末端,另一方面是农村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和集聚基地。长期以来发挥着连接城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小城镇建设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依然面临着诸多新的困境和问题。本文通过对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实践和反思,提出在新型建设模式指引下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策略的研究。在浙西南山区的实践为实践案例基础,为全国小城镇建设提供思路和借鉴。本文通过扎根理论方法对国内外城乡发展历史和理论的进行充分研究,将“建成环境”与“人居环境”及“历史环境”进行对比分析,阐释本文的研究重点建成环境是包含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社会生态系统。通过对“新陈代谢”、“有机更新”、“城市复兴”与“同源设计”等的研究,总结出城乡属性的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策略理论框架,其中包含整体性策略,综合系统规划体系,开放式工作程序与循序渐渐的工作方法,以此补齐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策略的理论框架短板。在更新策略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充分分析相关小城镇实践案例,总结出从建成环境类型划分的人为创造要素主导与自然进化要素主导的两类更新策略,以及从区域集群到个体到片区到片段到节点到细部的多尺度细分可持续更新策略。提出规划-设计-施工-评价的环形实践体系,并选取浙江西南山区案例进行使用后评价实践尝试。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各层级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使用模糊分析法对各层级选取的案例进行计算,各方面反馈均较好,但在绿色节能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提出更切实的更新策略。
章航[3](2018)在《互动经济时代民宿供给优化路径探析 ——以浙江诸暨赵家镇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旅游市场呈现强劲的发展势头以及广阔的发展前景。旅游者不再将跟团观光作为出游的唯一方式,而更偏爱自驾游、自助游等新兴的旅游方式。出游之目的也不仅仅局限于游览山水等观光游,而更偏重于体验文化、愉悦内心。在乡村休闲旅游方兴未艾、消费者住宿选择日趋多元、农民创业创新渐成主流的背景下,民宿逐渐成为乡村休闲游的主要吸引物,并受到广泛关注和追捧。民宿的发展不仅适应了旅游者的现实消费需求,也顺应了旅游业发展的潮流,还为农民增收开拓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加快了城乡之间的融合。但是,纵观国内民宿发展,存在着民宿主体缺乏创新、吸引物单一、服务与管理尚未完善、设施供给严重匮乏等问题。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国内民宿供给优化势在必行。本文以新供给主义经济学理论、互动经济理论、蜂窝式社会理论为基础,认为民宿供给优化是集优化民宿主体、民宿吸引物、民宿服务与管理、民宿设施等一体的综合系统,是政府、消费者、经营者协同合作的多元系统。在厘清民宿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民宿供给优化关键内容是主体优化,核心内容是要素优化,通过培育新农人;丰富文化内涵;完善政府职能;注重细节服务,最终实现主客共享。本文创新性地构建民宿供给优化模型,以期为民宿经营者提升民宿品质提供决策参考,为优化消费者民宿体验提供可能。在实证部分,笔者以浙江诸暨赵家镇为案例,2016年6月一 12月多次实地调研,以深度访谈、问卷调查方式力求论证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综合分析并提出:引导主体集聚,激发主体创新;细分消费市场,丰富文化内涵;完善规章制度,培育专业人才;扩大环境容量,提升服务品质等优化路径,旨在为浙江诸暨赵家镇民宿的改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贺钰涵[4](2017)在《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快速城镇化的脚步从未停止,伴随着城市扩张外延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大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如何协同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点,西安市西北方向存在着一处保存完整的都城遗址--汉长安城遗址,其曾作为国都被沿用百余年,积累了丰厚的汉文化资源,无论是其遗址占地面积还是勘探所得遗存数量都堪称我国之最。汉长安城遗址多年来一直秉承着整体保护的思想,限制遗址区内二三产业发展,长期以来遗址保护与产业发展都面临重重矛盾,既需接受文化遗产保护的挑战,也同样拥有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机遇。在本文中,主要探讨了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之间的关系,分析二者协同面临的问题,提出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协同发展策略,为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探索提供了参考。文中通过疏理大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突出了大遗址保护的重要性和依托大遗址发展文化产业的可行性,并描述了目前遗址利用和产业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进展疏理后,确定文章研究方向,借助现场调研与问卷调研,对汉长安城遗址的保护现状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评估遗址保存现状并分析其破坏因素,在此基础上分析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协同发展面临的问题和优势。基于以上对汉长安城遗址现状的分析,探讨了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关系,进而对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集群发展进行理性分析,合理分析文化产业集群与遗址保护的关系,疏理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协同问题主要有经济支撑、文化内涵、文化发掘、空间结构、发展环境、居民生活等6各方面内容,并从经济、文化、空间三方面提出协同措施。
陈罗兰[5](2017)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规制和司法适用》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各种金融创新,同时也释放出金融创新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巨大生产力。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所产生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众筹、P2P网络贷款、互联网虚拟货币等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日常交易、生活消费、理财投资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但各类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在创新的同时也往往游走在刑法的边界,面临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不清的问题。目前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这个问题尚缺乏深入的体系性细致研究。本文重点就上述主要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进行了梳理探讨,并结合刑民交叉相关问题,在解析各类创新模式内在法律构造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例探讨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的问题。第一章重点讨论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础理论和立法现状,并解析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和适度性。正是因为去中心化、扁平化、即时互联等基本特征导致互联网相关金融产品也发生了种种变革与创新。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但其面临着法律缺失或滞后、监管过于严苛的双重瓶颈,因而也伴随着各种互联网金融犯罪。如何厘清创新与犯罪的界限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目前国务院、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已经就非金融机构支付、P2P网贷等颁布了众多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但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仍须由刑法及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在目前监管政策已经逐渐放宽的前提下,刑事立法与司法理念却还没有及时跟进。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宏观层面为股权众筹等各类创新奠定了合法化的基础,但是刑法、证券法及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却没有及时跟进,例如对于以投资入股名义募集资金的依然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的过度介入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造成较大的限制。因此,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必要性”,但是更要坚持“适度性”。笔者建议,一方面,从行政立法上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主体的准入资格、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上及时对相关罪名进行修订或调整,提高入罪标准、限制量刑幅度、甚至适时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再一方面,司法层面上应适当限制相关罪名的适用,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资金用途、实际损失等进行综合考量,积极保护符合政策导向且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或危害性显着轻微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对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经验,在资格准入、信息披露、资金安全、隐私保护、破产程序等方面结合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从政府立法与行业自律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规范。另外,还要对刑民争议案件确立一定的理念与原则,即实体法上应贯彻刑事优先理念,“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的观念不适用于刑事司法层面;程序法上应根据涉案标的是否具有同一性,妥善处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就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中外立法进行了梳理,并具体就相关犯罪类型进行了研究。无证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争议较大的是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对此不能简单地以法律保留为名将其限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否则国务院、央行、证监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相关刑法规制条款则均无适用余地。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非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支付等业务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如果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该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此类部门规章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的“国家规定”,那么即使违反该规定也不可能出现《办法》中的“涉嫌犯罪”,这种理解显然有失偏颇。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繁多、形式新颖,因此相关监管法规对主体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根据二次违法性理论,如果违反这些监管规范且根据刑法相应条款判断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则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与法律保留原则。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备付金属于客户财产而非平台自有资金,但可以认为处于平台管理之下,如果平台工作人员将其挪作他用,应当认定为对本单位资金的挪用故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对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侵占。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利用平台进行洗钱、开设赌场、逃税等犯罪行为如果明知而提供帮助的,则可以认定为上述犯罪的共同犯罪,否则仅仅是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中立帮助行为。伪装成买家、植入病毒、盗取支付宝资金等犯罪行为,具体手段可能同时包含着欺骗与窃取双重因素,但由于该资金的最终转出并非基于用户的自愿交付,故属于以诈骗手段实施的盗窃,仍应以盗窃罪论处。第三章介绍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基本特征与中外立法实践并以花呗为例,对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进行了具体分析。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金融场景与产品服务的互联网化、金融流程的互联网化、风险控制的智能化三个显着特点。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使用上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做到了无缝对接,由金融公司根据用户以往的消费记录、征信情况、资产配置、工资收入等各项信息进行大数据计算,并利用人工智能或自主学习等技术进行自动审核与判断,为不同用户设定完全不同的贷款额度与还款计划。用户在网上消费时只要选择该类支付方式,一键之间便完成了贷款审核、合同签订、自动放款、支付消费款等所有流程。但操作流程上的简化不改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贷款属性,消费金融所授信的额度并不等同于用户的自有资金,仍然需要通过签订电子合同来获得平台放款,且该款项一般只能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消费而不能用于提现或其他用途。目前各大电商平台甚至线下零售巨头都推出了自己的消费金融产品,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实践中盗取他人支付宝账号并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花呗类消费金融工具进行购物、套现的犯罪屡见不鲜,根据上述对互联网消费金属的定性,虽然此类犯罪中行为主要通过秘密手段进行,但犯罪行为的主体并不是“盗取”用户的自有资金,而是冒用身份、利用他人征信记录等骗取金融公司贷款,平台放款后的支付及套现仅仅是后续的取财行为,行为整体上应认定为诈骗而非盗窃。但具体到构成何种诈骗犯罪上,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由于行为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虽然具有类似信用卡的消费借贷功能,但性质不是信用卡,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中信用卡的解释,即使恶意透支花呗也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提供套现服务的商家则需要根据其对行为人主观的知晓情况,分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或非法经营罪。此外,借互联网消费套现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有的系直接骗取被害人的现金,应认定为诈骗罪;有的系利用被害人的信用、交易记录等套取花呗、白条贷款后非法占有,则以贷款诈骗罪论处。第四章从互联网基金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类型出发,结合目前相关领域的立法与西方各国的监管经验,重点分析了三类互联网基金犯罪。除了传统基金的网上销售与银行自营自销的理财产品,近年来兴起的“余额宝”类互联网基金,以T+0为基础的交易模式实质上打通了投资理财与在线支付的壁垒,兼具了流动性与收益性两大优势。但是这种支付与投资的打通并不能改变其作为基金的基本结构与属性,即由基金管理方、资金托管方、支付平台与投资者等多方主体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换言之,用户每次将款项转入余额宝意味着申购天弘基金,支付账户的资金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资金也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使用。反之,如果将款项从余额宝中转出或直接使用余额宝进行支付,则意味着赎回基金份额。根据这样的界定,盗取他人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账号中的资金在认定时即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盗取他人支付账户中资金,首先该资金并不处于用户的直接占有之下,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占有和管理。“盗取”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对基金管理人的欺骗,令其在基于错误的认知(进行操作的系余额宝用户本人)而交出用户的资金,因而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通过绑定被害人信用卡来实施对互联网基金的占有,则应根据犯罪行为所真正盗取的资金来源来认定构成何种犯罪。如果犯罪行为利用信用卡仅仅是为了验证身份、冒充本人、从而非法占有被告人余额宝内的资金,则构成普通诈骗罪;如果犯罪行为同时占用了信用卡的资金或信用额度,再通过余额宝进行转出,则应两罪并罚。互联网基金的营利核心还是在于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债券等获取收益,如果所募集的资金系用于转贷并承诺还本付息,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互联网基金为名要求投资者不仅自己投资申购,还要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投资回报的依据,则有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五章从互联网众筹的基本形式出发重点讨论了互联网众筹的法律属性。众筹主要包括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公益众筹四类。但其中债权众筹主要为P2P网络借贷,公益众筹的目的与性质也区别于典型意义上的众筹,因此本章主要讨论回报众筹与股权众筹。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初期由于资金不足往往无法研发新的产品或扩大经营规模,而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途径融资相对较难,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融资的成本又太高,因此有部分企业选择了投资入股的方式募集资金。此类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且承诺还本付息的众筹方式,根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属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如果其众筹系通过依法批准获得相应资质的众筹平台所进行则可以排除违法性。违法众筹行为要注意与企业的正常营销行为相区别,例如各类充值返现活动一般不属于承诺还本付息。目前还有不少网络平台打着众筹的旗号从事集资诈骗或非法传销的犯罪活动。此类所谓的网络众筹往往不具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投资回报的产品与投资金额明显不成比例,该产品仅仅是象征意义上的对价,不能以此来掩盖其非法传销或集资诈骗的实质。目前主流平台上所推出的回报型众筹主要包括产品众筹与项目众筹两类,性质上均属于预购合同,不宜认定为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予回报,一般不构成非吸罪。但对于提供产品与服务之外还提供额外分红的众筹行为,则要区分其系以分红为主还是以回报产品服务为主。凡是以现金或主要以现金方式回报投资人的基本可以认定为“还本付息”,相反,以实物、服务或主要以实物、服务回报投资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商品或服务的预售,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众筹,主要看返利的主要部分系现金还是实物、服务。第六章讨论了近年来频频暴发各类风险的P2P网络借贷。近年来P2P网贷平台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与运作方式频频遭遇着刑法评价上罪与非罪的拷问。刑民分界问题成为处理该领域案件难以回避的重大争议问题,主要包括拆标行为、担保行为中的刑民分界问题。很多小型P2P网贷平台难以吸引客户投入较大额度或期限较长的资金,便通过拆标的方式进行变通操作。拆标主要包括期限拆标与金额拆标两种模式。典型意义上的P2P网贷平台并不参与借贷关系,如果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期限较长,平台在取得借款人同意后,将借款标的拆分为不同期限的小标来发布,但借款人授权的拆分期限与平台实际对外发布的标期不一致,即实际发布的标期有重复,则两期之间的重叠部分可能会造成资金在时间上的“溢出”问题。同样,借款人需求较大金额的款项,而平台无法为其提供大额资金的投资人,因此通过对借款金额的拆分,将大额的借款标的分为若干小额的标书分别对外公布。无论是期限拆标还是金额拆标,对其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平台拆标后各标书的借款总额与实际借款数额是否一致,以及在不一致时平台对资金的处理。如果拆标后各标的金额在时间上或总数上超过了借款人实际的融资需求,并且平台将该部分资金纳入自有的资金池用于向他人放贷,则其拆标行为部分已经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P2P平台一般不具有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资质,但实践中很多平台违规提供各种担保或类似担保的业务,主要包括风险备用金、平台担保、风险买断三种。风险备付金系使用违约风险发生时备付金资金池中的现有资金对投资人进行的一种赔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担保。机构只有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不少平台通过“有条件的债权转让”等方式提供变相的担保,但其本质上系融资担保的一种,平台如果没有相应资质而提供此类变相担保服务,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有的平台提供风险买断服务,约定在借款人无力清偿时,由风险买断人偿付相应的本金利息。买断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并不能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因此不属于担保,也不属于贷款信用保险,一般不涉嫌犯罪。第七章讨论了比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并结合央行等规定将其法律属性界定为互联网虚拟商品,同样受到民法和刑法的保护。刑法保护的对象应当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与种类日益增加,很多传统的资产也逐渐从实体形态转化为数字形态,掌握了个人的支付账户、密码基本上等于占有了该账户的资金。但虚拟财产有类似于传统财产的一面,也有其独特的一面,即可复制性。比特币的私人密钥同时有两个备份数据,则对其中一份密钥数据的侵犯并不必然导致对相应财产利益的侵犯。破坏计算机系统进入被害人的账户窃取比特币的密钥仅仅是盗取比特币的手段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应当属于吸收犯,最后应以目的行为即盗窃罪来认定。由于目前比特币的监管尚不完善,且该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较为复杂,所以经常被用作集资诈骗犯的幌子。由于比特币采取的是国际交易模式,如果投资者在境内登陆使用网络交易账号并使用外汇买入比特币,再以人民币卖出比特币并在境内提现,等于变相的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因为比特币的特殊产生机制导致为获取比特币,即“挖矿”必须耗费大量的电力与计算资源,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为挖矿机盗取电力、利用单位电脑和电力进行挖矿等犯罪,其中对盗用他人或单位的电脑运算能力的定性目前还比较模糊,一般认为如果造成单位较大损失的也可认定为盗窃罪或侵占罪。
柴诗瑶[6](2016)在《浙江传统湖泊造景艺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湖泊作为最关键的生活资源和环境载体,不仅关系着人类的生存与城市的发展,也是传统园林中极为重要的造景要素。浙江地区湖泊资源丰富,河湖水网密布,饭稻羹鱼的生活方式一直沿用至今,传统湖泊景观在“水乡泽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基础上发展形成,并在社会经济、地域文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下呈现出独特的艺术形态。系统研究浙江传统湖泊造景艺术对继承和发展传统园林艺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文献查阅、实地调研、案例分析和归纳总结等方法展开研究,作结论如下:(1)按照不同时代背景下湖泊景观发展的特点,将浙江传统湖泊造景的历史沿革分五个阶段,阐述其生成背景、营建活动和造景特征。湖泊景观起源于先秦,发展于秦汉六朝,成熟于唐宋时期,在明清时期达到繁荣的状态,而民国时期又趋于停滞。在整个演变过程中,浙江传统湖泊始终以地理环境为自然山水骨架,以社会经济为前提,以人文思想为内在而发展形成独特的景观形态。(2)结合历史发展情况,从浙江的自然地理、政治经济、文学绘画、生产生活方式和哲学观念五个方面分析总结了浙江传统湖泊造景的影响因素,探讨湖泊景观营造与区域自然人文环境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3)对比浙江传统湖泊历史分布和遗存情况,以城市风景湖泊和邑郊风景湖泊两个类别选取典型的湖泊造景实例进行分析,总结造景活动和景观特征。从选址立意、总体布局、堤岛桥梁、建筑花木等四个方面归纳浙江传统湖泊的造景手法,并针对现当代城市湖泊景观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结合实例探寻传统湖泊造景艺术在现代景观设计中的启示。本文学习了前人关于园林理水艺术的研究,参考浙江地区水利和园林建设等相关的文献资料,结合实地调研,对浙江传统湖泊历史发展和造景艺术进行梳理总结。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浙江公共园林建设的地域文化表达、人居环境创造方面提供历史依据和实践指导。
王婷[7](2012)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以年均超过1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乡村人口以年均1000多万的规模涌入城镇,成为城镇化的主要方式。然而,我国当前的城镇化发展受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土地制度不完善等限制,农村人口转移的同时,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并未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农村空心化与城乡用地扩张并存,造成了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和大量耕地被占用,直接威胁到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的保护,不利于城乡土地利用的优化配置和城乡的统筹协调发展。出于现实需要,广东、浙江、江苏等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解决经济发展用地的供需矛盾,在耕地受到严格保护的情况下,开始进行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其典型做法是针对农村居民点规模小、布局分散、环境差、土地利用效率低等情况,推行“三集中”,用腾退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以置换经济发展用地指标。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中央政府2000年开始制度设计,2004年正式提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并逐步开展试点实践,挂钩制度有望成为破解城乡用地双增、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综合途径。从近几年开展的挂钩实践来看,尽管各地基本达到了城乡土地集约度提高、耕地总量不减少、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得到满足的预期效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重大问题与不良影响。而在理论研究上,尽管目前在挂钩的意义及必要性、挂钩运作模式、挂钩规划、挂钩效益评价和挂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方面已形成了初步成果,但总体来说仍缺乏对挂钩制度内在机制的研究,对制度完善的研究也基本停留在问题-原因-对策的浅层分析,缺乏深度、系统性和有效性。在理论和制度实践中之所以存在大量的矛盾和困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并没有深入剖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本质。作为解决我国未来城镇化发展中较长时期内耕地保护与城镇发展两难困境的重要手段,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创新意义重大。因此,基于以上理论与实践需要,本文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为题,探讨挂钩制度的内涵与运行,分析制度设计的缺陷,提出制度创新的思路,并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从产权、市场等层面构建制度创新的两大关键机制。总体来说,全文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研究问题,即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创新;第二部分研究了如何进行制度创新,包括制度创新的框架如何设计,创新的关键机制如何构建等;第三部分为上述研究结论的总结与进一步的研究展望。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为导论、国内外研究进展与理论基础、挂钩的现行制度框架与模式评价。本部分首先简要地介绍了研究的背景、意义、主要概念和研究目标、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等,以对本研究有个总体的把握;梳理总结了与本研究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并提出了本研究所需的理论基础;然后从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提出的背景和形成历程出发,采用系统分析法分析了目前现行挂钩制度的内涵与基本框架,包括挂钩系统的要素构成、结构、功能、外部环境等,以便对现行的挂钩制度有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最后从挂钩指标的生产、挂钩指标的使用与资金筹措等三方面对目前各地的挂钩实践模式进行了总结,评价了取得的成果与问题,并重点揭示了现行挂钩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而这些制度缺陷与问题表明了挂钩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也暗含了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第二部分包括第四章至第七章。针对现行挂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问题,本部分以弥补制度缺陷、改进制度运行效果为目标,提出了挂钩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并构建了创新的两大关键机制。挂钧是一个多主体参与、多结构与功能的复杂系统,制度如何突破现有障碍进行创新,首先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框架的总体设计,因此第四章以土地发展权等理论为依据,从制度创新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出发,建立制度创新的基本框架,并提出了制度创新的两个关键点,即需构建闲置宅基地退出机制与挂钩指标交易机制;闲置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分析,是构建两个关键机制的前提,第五章从闲置宅基地退出的内涵界定出发,以农民为研究视角,基于“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在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决策模型基础上总结了退出的影响因素,并基于海门土地部门和农户退出宅基地的意愿调查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六章在第五章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闲置宅基地退出机制,重点结合实证研究了退出的关键影响因素即退出补偿标准如何确定,设计了闲置宅基地退出的程序,提出了监管措施;闲置宅基地退出形成的挂钩指标可进行市场交易,构建挂钩指标交易机制需要分析交易的供需双方与交易条件、挂钩指标的价格与收益分配、交易的政府监管等,第七章基于马克思价值规律、土地估价相关理论与方法等研究了以上问题,并以重庆“地票”交易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实证,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第三部分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改善城乡建设用地双增局面,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需要建立新型的城乡土地互动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是实现城镇化加速发展中经济社会发展与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手段。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视为一个系统,它是以土地发展权为核心,由发展权供需双方、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等共同参与,由拆旧区挂钩指标的生产和建新区挂钩指标的使用两个子系统构成,并受外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及自然环境共同影响与制约,通过土地发展权和资金的转移,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实现城乡用地协调发展与资源优化配置的复杂、开放系统。从挂钩指标的生产、挂钩指标的使用以及资金运作三个方面对挂钩的现有模式进行总结表明,尽管实践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重大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是挂钩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这一制度缺陷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挂钩指标生产过程中整拆整建,导致挂钩运行成本大、安置补偿不合理等问题,二是挂钩指标使用过程中封闭运行,指标无偿交易、配置方式僵化,带来了挂钩指标使用效益低、挂钩区域不匹配等问题。(2)挂钩制度创新的目的是弥补现有制度缺陷,改善制度运行效果。目前的挂钩制度研究缺乏较为完善和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因此,制度的创新首先要深刻把握挂钩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重点要引入土地发展权并明确发展权的归属;然后在此基础上,遵循公平、效率等原则,提出在挂钩指标的生产环节应杜绝整拆整建行为,需构建闲置宅基地退出机制,以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挂钩指标的使用环节应将挂钩指标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发挥市场机制在城乡土地空间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需构建挂钩指标交易机制,以提高指标使用效率等。(3)闲置宅基地退出的主体包括农民、农村集体、地方政府等,其客体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土地发展权。将闲置宅基地分为季节性闲置和永久性闲置两种类型,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决策依据是将退出前后的净收益进行对比,如果退地可能带来的净收益,减去不退出的净收益以及退出决策中发生的退出成本的余值为正,农民会愿意退出,反之则不会。基于此决策模型可得到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影响因素,综合起来可分为退地补偿标准、土地和房屋资产价值、就业与收入状况、心理因素等10个方面。通过海门闲置宅基地退出的实践总结与农户退出意愿的调查,实证结果表明城市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与方便完善的基础和公共设施、家庭非农收入的提高等对农户退出宅基地的行为有积极作用,而城市就业成本与风险、退地补偿标准、农民房屋资产现值等因素有消极作用,基本验证了理论分析中的观点。(4)闲置宅基地退出补偿的实质是利益的分配。对农民退出补偿标准的制定应以产权为基础,农民在退出过程中失去了哪些权利,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据此,农民退出季节性闲置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是在提供社会保障的前提下,至少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土地发展权的补偿和因土地发展权转移而带来的增值收益以及退出过程成本的总和,而因“一户多宅”造成的永久性闲置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发展权补偿。从理论和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各地均应优先开展永久性闲置宅基地的退出,而对季节性闲置宅基地的退出应统筹考虑谨慎推行。闲置宅基地退出的程序大体可分为提出申请、审查资格、签订协议、农户搬迁、整理复垦和指标入库等六个步骤。应重点加强对退出资金、挂钩指标以及退出实施的监管。(5)挂钩指标的交易是基于主体间的供需意愿,利用区域间级差地租原理而进行的。挂钩指标价格的确定包括由政府制定基准价与市场形成价格两个阶段。基准价的制定可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包括土地发展权取得成本和因土地发展权转移引起的土地增值收益两部分,而土地发展权取得成本是指退地补偿成本、拆迁整理复垦成本,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和利息利润。市场形成的价格取决于购买者基于未来收益获取额度而愿意支付的价格。按贡献的大小来确定收益分配的多少,农民理应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补偿、土地发展权补偿以及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和挂钩指标增值收益,农村集体可获得土地发展权补偿、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和挂钩指标增值收益,政府可收回复垦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利息、正常的投资平均利润以及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政府应搭建挂钩指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培育中介机构,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和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最后重庆“地票”交易的典型案例也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上述理论分析与相关建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个综合、复杂的体系,其运行是一个多目标实现、多层次结构相互作用的过程。本文仅从城乡土地利用的角度出发进行了研究,受资料、知识水平与篇幅所限,研究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与扩展研究,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构建,户籍、就业、居住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政府管理体制、财政体制与行政考核方式的改革等,均需要将其放在城镇化进程中城乡统筹视角下进行更深入全面系统的研究。
蓝瞻瞻[8](2012)在《中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优化研究》文中指出优越的初始禀赋条件及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化战略,成就了我国林业产业的飞速发展,使我国迅速崛起为林产品加工大国。但我国大力发展林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量进行来料加工,外向出口,会导致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并最终落入“比较优势陷阱”。目前,我国木材加工业正面临这样的困境:一方面,我们面临来自巴西、智利,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更具有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经济体的竞争,他们的劳动力和其他初级要素(如租金、森林资源等)更具有比较优势,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产业升级出现滞后时,再继续把竞争优势聚集于原来的初级要素,非但难以实现出口收入的持续增加,反而会陷入“贫困化增长”。另一方面,我国木材加工业继续把自己定位于专业化生产劳动密集型的产品时,很容易在全球价值链中,被走“高端道路”的先进国家的先进林产企业所俘获,被锁定在产业链的低端,只能长期维持粗放型增长模式。目前,西方的主流经济学中没有专门的理论来探讨像我国这样的欠发达国家的企业如何通过技术学习和白创品牌进行产业升级的问题。发展经济学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欠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学习机制发挥后发优势追赶发达国家的可能性,然而,在具体如何进行赶超的微观层面,涉及个别产业或个别企业如何发展,发展经济学并不能给出更好的解释。我们需要提出新的理论,为我国木材加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指明路径。本文试图通过产业链的理论研究和通过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的优化建设,为本土企业求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通过产业链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的本土木材加工业正是处于全球产业链的低端,“没有利润的忙碌”正是这一情形的生动写照。在跨国公司的横向兼并和纵向压榨下,本土企业的生存空间日益变小,关键技术和核心品牌依然牢牢被跨国公司所掌握。除此之外,在我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各个环节也存在不少问题:在上游环节,我国企业研发设计能力不强;原料采购对国外进口依赖过大,随着各国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加,进口价格越来越高,原材料进口越来越难。在中游环节,企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在下游环节,对少数国家市场高度依赖,林产品销售受人肘掣。这些因素构成了我国木材加工业的产业链困境,我们需要寻找突破口,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解决产业链困境,应首先从企业层面分析微观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从较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转向具有较高附加值的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环节。然而仅从企业层面来分析,无法全面掌握木材加工业产业链优化的具体机制,因为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的优化不仅需要个体企业的努力,还需要整个产业政策和国家部门以及其他产业链行动主体的配合,进行产业机构调整,营建整个产业链体系。所以,本文根据产业链的优化原理,探讨我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内部优化、外部优化和内外综合一体化的可能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其中产业链内部优化内容包括:构建企业与原材料出口国的链接;企业自创品牌的产业链优化;销售环节的产业链优化。产业链外部优化包括:调整企业和政府的产业链关系,整合企业与林业服务体系的产业链关系。产业链内外综合一体化主要是指基于林业产业集群的产业链优化。根据优化内容,本文分别建立了与原材料出口国博弈模型,基于品牌创新的产业链优化模型,销售渠道控制的天平模型,企业家与政府关系模型,服务业发展与企业生产效率提升的关系模型,以及林业产业集群的产业链效应模型,最后得出了6个主要结论和建议:即(1)应该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争夺资源控制权。(2)应增强木材加工企业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3)应积极开拓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的下游。(4)应该转变政府职能和企业家职能,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剥夺和对经济的不必要干预,让企业家专心发展企业。(5)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6)在木材加工业产业集群内部打造核心企业主导的产业链。
俞昂明[9](2010)在《绍兴市百脑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体化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化的推进,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给装饰企业带来了广阔的的市场和激烈的竞争。绍兴市百脑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发展近10年的民营装饰公司,在企业成长的过程中面临着如何选择和制定一体化策略的问题。本文以一体化的相关理论为指导,在对百脑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宏观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内部条件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公司内部的优势和劣势及其面临的机会和威胁,提出了企业制定一体化策略的原则、程序和具体的一体化策略建议。百脑汇公司可以先进行设计、施工一体化,然后建立定制化工厂,提供个性化的装饰材料,接着与房地产商、大型公装企业、专业的部件(卫浴、橱柜等)供应商等结成纵、横向联盟,形成多维一体化。论文最后简单的探讨了百脑汇公司一体化策略的实施条件。本文对国内其他中小型建筑装饰企业制定增长战略时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张丙宣[10](2010)在《科层制、利益博弈与政府行为 ——以杭州市J镇为个案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杭州市城乡结合部的J镇政府为研究对象,将之置于组织理论和中国政治史的脉络中,从科层制的理论视角考察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乡镇政府为应对来自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压力而采取的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和综治维稳等行为,揭示地方政府行为的逻辑,研究地方政府在地方治理的中的角色,旨在提高地方治理的绩效。研究表明,乡镇政府不仅仅服从科层制的规范、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而且在行使自主权过程中,从组织的视角回应上级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压力,并与上级政府、企业和农民进行各种形式的利益博弈,进而改变科层制的规范和国家的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转型过程中,科层制并不曾从乡村社会中退出,而是以新的方式重新主导着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直接经营为数众多的规模小的乡镇企业转变到以控制土地将整个辖域作为一个经营单位进行经营,从主要由村社干部与农民直接互动转变到乡镇政府及其官员直接与农民沟通,从主要依赖传统乡村微观维稳的关系网络转变到主要依赖现代科层化的稳控组织进行维稳。这些变化推动了地方政府应对和重塑国家、市场与社会关系,并从变动的外部环境中学习治理之道,从而优化地方治理。与此同时,在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失当导致了政策的扭曲、腐败和官民关系的紧张。为此,国家在推进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同时,应该建立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完善科层组织,规范政府行为,使之更能回应社会和民众的需求,进而推进地方治理的永续发展、实现善治。
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需谨慎推行——以浙江省诸暨市为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需谨慎推行——以浙江省诸暨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宗祠剧场及其演剧活动调查研究(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概念的界定 |
三、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章 中国宗祠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先秦以前的宗庙 |
第二节 从两汉墓祠到唐代家庙 |
第三节 从宋元家祠到明清祠堂 |
第二章 明代宗祠剧场的出现 |
第一节 明代宗族制与宗祠的普及 |
第二节 明代宗祠剧场的产生 |
第三节 明代宗祠剧场的特征 |
第三章 清代宗祠剧场的繁荣 |
第一节 清代宗族制与宗祠的兴盛 |
第二节 现存清代宗祠剧场 |
第三节 清代宗祠剧场的发展 |
第四章 民国宗祠剧场的衰落 |
第一节 民国宗族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现存民国宗祠剧场 |
第三节 民国宗祠剧场式微缘由 |
第五章 宗祠剧场的建筑形制 |
第一节 宗祠选址与平面布局 |
第二节 宗祠剧场的建筑结构 |
第三节 宗祠剧场的装饰艺术 |
第六章 宗祠剧场的演剧活动 |
第一节 宗祠剧场的演出类型 |
第二节 宗祠剧场的演出内容与声腔 |
第三节 宗祠剧场的演出特点 |
第七章 族谱中的戏曲禁忌 |
第一节 禁止家族妇女“烧香看戏” |
第二节 族人职业选择中的“优伶”禁忌 |
第三节 明令禁止与屡禁不止的“夜戏”演出 |
第八章 家族戏班与庙宇剧场的互动——以修水县三元班为例 |
第一节 三帝殿及其神灵考述 |
第二节 庙宇剧场与家族戏班的互动 |
第三节 神养戏:三元班的生存策略 |
第九章 乡村宗族与地方社会的管理——以云阳县彭氏宗祠为个案考察 |
第一节 彭氏宗祠及彭氏家族 |
第二节 蓝大顺之乱 |
第三节 乡村宗族与地方社会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国现存宗祠剧场 |
附录二 中国宗祠剧场碑刻摘录 |
附录三 中国宗祠剧场戏台题记摘录 |
附录四 族谱所载戏剧史料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源起和意义 |
1.1.1 小城镇更新建设的现状 |
1.1.2 小城镇建成环境的研究动因 |
1.1.3 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的挑战 |
1.1.4 可持续更新策略的研究意义 |
1.2 篇章结构组成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2 研究的背景、历史与概念 |
2.1 经济社会背景 |
2.2 建成环境更新理论体系构建的必然性 |
2.3 建成环境作为研究对象的复杂性解析 |
2.3.1 建成环境概念和外延发展 |
2.3.2 国外建成环境理论的历史与现状 |
2.3.3 国内建成环境研究的过程和成果 |
2.4 小城镇建成环境概念阐释 |
2.4.1 “建成环境”与“人居环境”的概念辨析 |
2.5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性理论框架 |
2.5.1 建成环境可持续性框架及其重要性 |
2.5.2 建成环境的多重维度 |
2.6 小城镇作为研究载体的逻辑选择 |
2.6.1 小城镇相关概念对比分析 |
2.6.2 小城镇发展模式的多样性 |
2.6.3 小城镇发展阶段的差异性 |
2.6.4 小城镇建设问题累积叠加 |
2.7 小城镇建成环境特征与更新模式的分类 |
2.7.1 小城镇建成环境总体特征 |
2.7.2 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模式 |
2.8 本章小结 |
3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体系理论建构研究 |
3.1 建成环境更新理论研究方法的介入 |
3.1.1 建成环境研究方法形成 |
3.1.2 扎根理论的定义和演变 |
3.2 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理论研究 |
3.2.1 城乡双重属性下的小城镇建成环境分类研究 |
3.2.2 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动力和演化机制 |
3.2.3 小城镇乡村属性更新渐进研究 |
3.3 基于建成环境理论的新型建设模式的思考 |
3.3.1 新型建成环境更新模式的出现 |
3.3.2 建成环境主动性更新方式特点 |
3.3.3 新型建设模式在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中的探索 |
3.3.4 设计主导工程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模式的比较 |
3.4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理论体系探索 |
3.4.1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体系理论构建 |
3.4.2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体系理论阐释 |
3.5 本章小结 |
4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策略模型研究 |
4.1 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策略技术原则 |
4.1.1 总体原则:同源、更新、再生 |
4.1.2 技术原则:表现、协调、秩序 |
4.2 基于小城镇建成环境类型划分的更新策略 |
4.2.1 人为创造要素主导的更新策略 |
4.2.2 自然进化要素主导的更新策略 |
4.3 小城镇建成环境的地域性实施策略 |
4.3.1 小城镇更新策略地域性本土营造 |
4.3.2 地域性建筑风格传承的多尺度分级研究 |
4.4 基于小城镇建成环境空间尺度划分更新研究 |
4.4.1 区域-集群小城镇更新策略研究 |
4.4.2 集群-个体小城镇更新策略研究 |
4.4.3 个体-片区小城镇更新策略研究 |
4.4.4 片区-节点小城镇更新策略研究 |
4.4.5 细节-微整小城镇更新策略研究 |
4.5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环形过程探索 |
4.5.1 建成环境主观评价的内涵与意义 |
4.5.2 建成环境主观评价的一般流程 |
4.5.3 建成环境使用后评价与更新策略的关系 |
4.5.4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评价方法选择 |
4.5.5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环形研究的政策建议 |
4.6 本章小结 |
5 浙西南山区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性更新的案例研究 |
5.1 土浙西南山区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建设背景 |
5.1.1 浙江省小城镇建成环境宏观分类研究 |
5.1.2 庆元县小城镇更新建设背景 |
5.2 庆元县域内小城镇更新策略关键信息整合分析 |
5.2.1 宏观区域小城镇建成环境信息整合 |
5.2.2 小城镇建成环境整体更新策略对比 |
5.3 单体小城镇地域性实施策略对比实践 |
5.3.1 自然资源主导的小城镇更新策略实践 |
5.3.2 人为开发主导的小城镇更新策略实践 |
5.4 建成环境多层级分级更新策略案例研究 |
5.4.1 片区到片段层级分类更新策略 |
5.4.2 小城镇片段到节点层级更新策略 |
5.4.3 小城镇节点到微观层级更新策略 |
5.5 乡土营造技艺在建成环境更新中的应用 |
5.5.1 木--传统精神现代传承 |
5.5.2 石--匠心石乡挖掘应用 |
5.5.3 泥--残墙文化景观复兴 |
5.5.4 竹--篾匠技艺再次创新 |
5.6 本章小结 |
6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的评价体系研究 |
6.1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评价体系构建 |
6.1.1 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
6.1.2 影响因素的权重分析 |
6.1.3 调查问卷设计与结果计算 |
6.2 AHP确定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的评价指标体系 |
6.3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性建设的模糊评价举例 |
6.3.1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运用 |
6.3.2 FCEM基本步骤 |
6.3.3 分层选取及概述评价对象 |
6.4 统计与分析各类参与者调查问卷 |
6.5 模糊综合评价计算与结果分析 |
6.5.1 各独立指标隶属度计算 |
6.5.2 上层非独立指标隶属度确定 |
6.5.3 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成果值的隶属度的确定 |
6.6 小城镇建成环境更新的评价结果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语 |
7.1 主要结论与创新点 |
7.1.1 主要结论 |
7.1.2 主要创新 |
7.2 本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展望 |
8 参考文献 |
9 附录 |
9.1 附录一 扎根理论研究方法的补充介绍 |
9.2 附录二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性建设评价体系专家咨询问卷 |
9.3 附录三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性建设评价体系——计算过程 |
9.4 附录四 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性建设模糊评价——计算过程 |
10 作者筒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3)互动经济时代民宿供给优化路径探析 ——以浙江诸暨赵家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民宿研究综述 |
三、简要述评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新供给主义经济学理论 |
二、互动经济理论 |
三、蜂窝式社会理论 |
第三章 民宿供给优化:必要性、内涵与模型 |
第一节 民宿供给优化势在必行 |
一、民宿供给现状:供需失衡 |
二、民宿供给优化:空间广阔 |
第二节 民宿供给优化内涵分析 |
一、民宿供给主体优化是关键 |
二、民宿供给要素优化是核心 |
第三节 民宿供给优化的目标与模型 |
一、民宿供给优化之目标:实现主客共享 |
二、“主客共享”之表征 |
三、民宿供给优化模型 |
第四章 基于浙江诸暨赵家镇的实例分析 |
第一节 赵家镇民宿需求与供给现状分析 |
一、赵家镇民宿需求现状分析 |
三、赵家镇民宿供给现状分析 |
第二节 赵家镇民宿供给之症结 |
一、发展动力不足 |
二、个性化体验无法满足 |
三、情感化体验无法保障 |
四、舒适度体验无法提升 |
第三节 赵家镇民宿供给优化之路径 |
一、培育创新平台 |
二、满足多样化需求 |
三、提升公众满意度 |
四、保障供给有效性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诸暨市赵家镇民宿需求情况调查问卷 |
诸暨市赵家镇乡村旅游民宿供给情况调查问卷 |
浙江诸暨民宿从业者访谈纲要及访谈记录 |
致谢 |
(4)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大遗址保护的重要性 |
1.1.2 文化产业发展的可行性 |
1.1.3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大遗址保护相关研究 |
1.2.2 文化产业集群相关研究 |
1.2.3 协同理论应用研究 |
1.2.4 小结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遗址文化产业 |
2.1.2 遗址文化产业集群 |
2.1.3 协同发展 |
2.2 相关理论 |
2.2.1 协同理论 |
2.2.2 沟通规划理论 |
2.2.3 公众参与理论 |
2.2.4 遗址文化产业集群空间结构模式理论 |
2.2.5 产业集群创新理论 |
第三章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
3.1 区域定位分析 |
3.2 汉长安城遗址概况 |
3.2.1 汉长安城建设过程及考古历程 |
3.2.2 汉长安城遗址分布 |
3.2.3 汉长安城遗址现状调查 |
3.3 相关规划解读 |
3.3.1 汉长城遗址总体保护规划(2009-2025) |
3.3.2 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实施方案 |
3.3.3 汉长安城遗址环城景观带建设规划 |
3.3.4 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 |
3.3.5 评析 |
3.4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现状及破坏因素分析 |
3.4.1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现状 |
3.4.2 汉长安城遗址保存现状 |
3.4.3 汉长安城遗址破坏因素分析 |
3.4.4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管理面临的问题 |
3.5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5.1 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
3.5.2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发展问题分析 |
3.5.3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集群发展优势及问题分析 |
第四章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发展关系 |
4.1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现状关系分析 |
4.1.1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范围内 |
4.1.2 汉长安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
4.1.3 汉长安城遗址环境协调区范围内 |
4.2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集群发展分析 |
4.2.1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类型选择 |
4.2.2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内容选择 |
4.2.3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发展可行性分析 |
4.2.4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链 |
4.2.5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关联性分析 |
4.2.6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体系 |
4.2.7 汉长安城遗址文化产业空间布局 |
4.3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关系评价 |
4.3.1 遗址保护为文化产业集群提供源动力 |
4.3.2 文化产业集群是遗址保护的动因之一 |
4.4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协同问题 |
4.4.1 经济支撑协同问题 |
4.4.2 文化内涵协同问题 |
4.4.3 文化发掘协同问题 |
4.4.4 空间结构协同问题 |
4.4.5 发展环境协同问题 |
4.4.6 居民生活协同问题 |
4.5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协同发展涉及的因素 |
4.4.1 经济因素 |
4.4.2 文化因素 |
4.4.3 社会因素 |
4.4.4 空间因素 |
第五章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的协同发展策略 |
5.1 协同发展原则 |
5.2 经济协同策略 |
5.2.1 经济协同方法 |
5.2.2 经济协同措施 |
5.3 文化协同策略 |
5.3.1 文化协同内容 |
5.3.2 文化协同措施 |
5.4 社会协同策略 |
5.4.1 社会协同内容 |
5.4.2 社会协同措施 |
5.5 空间协同策略 |
5.5.1 空间协同内容 |
5.5.2 空间协同措施 |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规制和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五、论文的主要结构 |
六、主要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创新 |
一、互联网的基本属性 |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
四、西方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 |
一、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涉及的犯罪类型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介入的适度性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立法现状与司法适用原则 |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相关行政规范 |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相关刑事规范 |
三、刑民交叉问题处理的一般规则 |
第二章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无资质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 |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立帮助行为 |
三、盗取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 |
四、挪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备付金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冒用他人花呗进行套现 |
二、使用本人花呗进行套现 |
三、借花呗套现名义实施的诈骗 |
第四章 互联网基金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基金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基金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基金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盗取互联网基金中的资金 |
二、利用绑定银行卡来盗取互联网基金中资金 |
三、发展下线式的互联网投资基金 |
第五章 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众筹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众筹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众筹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以投资入股方式众筹资金 |
二、以回报产品或服务方式众筹资金 |
三、为公益事业众筹资金 |
第六章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P2P网络借贷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P2P网络借贷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对P2P网贷进行拆标 |
二、为P2P网贷提供担保 |
第七章 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虚拟货币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虚拟货币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通过销售虚构的比特币进行集资 |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盗取比特币 |
三、通过比特币进行转移外汇等 |
四、比特币衍生的其他犯罪 |
后记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浙江传统湖泊造景艺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范围和概念界定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园林理水的相关研究 |
1.3.2 浙江湖泊的相关研究 |
1.3.3 关于前人研究成果的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2 浙江传统湖泊造景历史沿革 |
2.1 先秦时期——水利萌芽 |
2.1.1 社会背景 |
2.1.2 湖泊建设 |
2.1.3 特点分析 |
2.2 秦汉六朝——发展规范 |
2.2.1 社会背景 |
2.2.2 湖泊建设 |
2.2.3 特点分析 |
2.3 唐宋时期——普及嬗变 |
2.3.1 社会背景 |
2.3.2 湖泊造景 |
2.3.3 特点分析 |
2.4 元明清——繁荣辉煌 |
2.4.1 社会背景 |
2.4.2 湖泊造景 |
2.4.3 特点分析 |
2.5 民国时期——向水争地 |
2.5.1 社会背景 |
2.5.2 湖泊造景 |
2.5.3 特点分析 |
3 浙江传统湖泊造景影响因素 |
3.1 自然地理因素 |
3.1.1 群山林立 |
3.1.2 水网密布 |
3.1.3 湖山交映 |
3.2 政治经济因素 |
3.2.1 越国兴起 |
3.2.2 晋朝南渡 |
3.2.3 吴越立国 |
3.2.4 南宋建都 |
3.3 生产生活方式 |
3.3.1 临水而居 |
3.3.2 依水而行 |
3.3.3 农耕水利 |
3.3.4 亲水活动 |
3.4 文学绘画影响 |
3.4.1 文人园林普及 |
3.4.2 山水诗画兴起 |
3.5 风水哲学观念 |
3.5.1 风水思想 |
3.5.2 天人合一 |
3.5.3 君子比德 |
3.5.4 师法自然 |
4 浙江传统湖泊历史分布及遗存概况 |
4.1 宁绍平原湖泊分布情况 |
4.2 杭嘉湖平原湖泊分布情况 |
4.3 浙江传统湖泊遗存概况 |
5 浙江传统湖泊类型及艺术特征 |
5.1 城市风景湖泊 |
5.1.1 杭州西湖 |
5.1.2 宁波月湖 |
5.1.3 嘉兴南湖 |
5.2 邑郊风景湖泊 |
5.2.1 萧山湘湖 |
5.2.2 绍兴东湖 |
5.2.3 余杭南湖 |
6 浙江传统湖泊造景手法 |
6.1 明旨兴湖,引水安流 |
6.1.1 相地合宜 |
6.1.2 疏源察水 |
6.2 谋篇布局,主从有序 |
6.3 堤岛分流,断处安桥 |
6.3.1 堤 |
6.3.2 岛 |
6.3.3 桥 |
6.4 亭台楼榭,四时花木 |
6.4.1 建筑点景 |
6.4.2 植物面景 |
7 浙江传统湖泊的保护与造景艺术的继承发展 |
7.1 浙江传统湖泊现存问题及保护建议 |
7.1.1 现存问题 |
7.1.2 保护建议 |
7.2 浙江传统湖泊造景艺术的继承与发展 |
7.2.1 湘湖三期湖堤湖岸北线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7.2.2 奉化市西北平原低洼区防洪排涝工程景观规划设计方案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附录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致谢 |
(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主要概念界定 |
1.2.1 城乡建设用地 |
1.2.2 挂钩 |
1.2.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1.2.4 制度和制度创新 |
1.2.5 挂钩指标 |
1.3 研究目标、研究问题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与研究问题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进展与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研究进展 |
2.1.1 城镇化发展下城乡土地利用关系 |
2.1.2 城镇建设用地扩张 |
2.1.3 农村居民点整理 |
2.1.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2.1.5 研究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城乡一体化理论 |
2.2.2 集聚理论 |
2.2.3 地租与地价理论 |
2.2.4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2.5 收益分配基本理论 |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现行制度框架与模式评价 |
3.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背景与形成历程 |
3.1.1 挂钩制度提出的背景 |
3.1.2 挂钩制度的形成历程 |
3.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现行制度框架 |
3.2.1 挂钩的目标、原则与依据 |
3.2.2 挂钩的主体与客体 |
3.2.3 挂钩系统结构及功能 |
3.2.4 挂钩系统运行的外部环境 |
3.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现有模式总结 |
3.3.1 挂钩指标的生产 |
3.3.2 挂钩指标的使用 |
3.3.3 资金筹措 |
3.3.4 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 现行挂钩制度的缺陷分析:项目制推进的反思 |
3.4.1 挂钩指标的生产整拆整建 |
3.4.2 挂钩指标的使用封闭运行 |
第四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创新思路 |
4.1 挂钩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 |
4.1.1 土地发展权的引入 |
4.1.2 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
4.1.3 土地发展权的转移 |
4.2 挂钩制度创新的基本框架 |
4.2.1 挂钩制度创新的目标 |
4.2.2 挂钩制度创新的原则 |
4.2.3 挂钩制度创新的框架设计 |
4.3 挂钩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 |
4.3.1 挂钩制度创新的关键点一:构建闲置宅基地退出机制 |
4.3.2 挂钩制度创新的关键点二:构建挂钩指标的交易机制 |
第五章 闲置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闲置宅基地退出的内涵界定 |
5.1.1 退出的主体 |
5.1.2 退出的客体 |
5.1.3 退出的类型 |
5.2 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决策模型 |
5.2.1 “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假设 |
5.2.2 有限理性下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决策依据 |
5.3 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5.3.1 季节性闲置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 |
5.3.2 永久性闲置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 |
5.4 实证——江苏省海门市农民退出宅基地的影响因素分析 |
5.4.1 实践现状、调查方法与样本分布 |
5.4.2 样本村庄与农户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 |
5.4.3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意愿调查 |
5.4.4 总结与讨论 |
第六章 闲置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构建 |
6.1 闲置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的确定 |
6.1.1 退出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 |
6.1.2 退出补偿标准的应用 |
6.2 闲置宅基地退出的程序设计 |
6.2.1 提出申请 |
6.2.2 审查资格 |
6.2.3 签订协议 |
6.2.4 农户搬迁 |
6.2.5 整理复垦 |
6.2.6 指标入库 |
6.3 闲置宅基地退出的监管 |
6.3.1 退出资金的监管 |
6.3.2 挂钩指标的监管 |
6.3.3 退出实施的监督与惩罚 |
6.4 实证——江苏省海门市闲置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分析 |
6.4.1 海门闲置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的探索 |
6.4.2 农民对闲置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的意愿调查 |
6.4.3 农村干部对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的意愿调查 |
6.4.4 理论、实践与现实意愿的比较分析 |
第七章 挂钩指标交易机制的构建 |
7.1 挂钩指标交易的主体分析 |
7.1.1 挂钩指标交易的需求方 |
7.1.2 挂钩指标交易的供给方 |
7.1.3 挂钩指标交易发生的条件 |
7.2 挂钩指标交易的定价 |
7.2.1 挂钩指标价格的内涵 |
7.2.2 挂钩指标价格的构成 |
7.2.3 挂钩指标的价格确定 |
7.3 挂钩指标交易的收益分配 |
7.3.1 收益分配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
7.3.2 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 |
7.4 挂钩指标交易的政府监管 |
7.4.1 搭建挂钩指标交易的有形市场 |
7.4.2 培育挂钩指标交易的中介机构 |
7.4.3 完善挂钩指标交易的市场运行 |
7.4.4 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
7.5 实证——重庆的“地票”交易分析 |
7.5.1 重庆“地票”交易的实践背景与做法 |
7.5.2 重庆“地票”交易的剖析 |
7.5.3 总结与讨论 |
第八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参加的项目与论文发表情况 |
致谢 |
(8)中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目标、内容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数据来源和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理论探讨和文献回顾 |
2.1 “产业链”一词来源考据 |
2.2 产业链的理论基础 |
2.2.1 产业链的思想起源 |
2.2.2 产业链的理论依据 |
2.2.3 产业链的涵义及理论构成 |
2.2.4 产业链效应 |
2.2.5 产业链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2.3 产业链的国内研究现状 |
2.3.1 国内学者对产业链的理解 |
2.3.2 国内学者提出的产业链优化的方法 |
2.4 产业链的国外研究现状 |
2.4.1 国外学者对产业链的理解 |
2.4.2 国外学者提出的产业链优化的方法 |
2.5 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的文献回顾与理论探讨 |
2.5.1 国内外木材加工业产业链文献回顾 |
2.5.2 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的含义 |
2.5.3 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的基本特征 |
2.5.4 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的运行条件 |
2.5.5 木材加工业产业链困境的界定 |
2.6 本章小结 |
3. 我国木材加工也产业链各环节及总链分析 |
3.1 产业链各环节过于薄弱的困境 |
3.1.1 研发设计能力不强 |
3.1.2 原料采购对国外进口依赖过大 |
3.1.3 企业生产力水平低下 |
3.1.4 林产品终端销售受人牵制 |
3.2 我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总链困境 |
3.2.1 我国本土木材加工企业的低附加值 |
3.2.2 我国木材加工企业遭受产业链纵向压榨 |
3.2.3 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的低端位置及普遍性 |
3.2.4 我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结构不完善 |
3.3 本章小结 |
4. 我国木材加工业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不良经济效应 |
4.1 本土木材加工业空心化 |
4.2 本土木材加工业的粗放型增长 |
4.3 我国林产品出口的低水平本质 |
4.4 我国木材加工业的“外向依附型经济” |
4.4.1 对林产品加工贸易的高度依赖 |
4.4.2 对引进外资的高度依赖 |
4.4.3 对国外原材料和装备工业进口的高度依赖 |
4.4.4 对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 |
4.5 我国本土企业的恶性竞争及产能过剩 |
4.6 本章小结 |
5. 我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困境的形成原因 |
5.1 出口导向型战略理论的影响 |
5.2 木材加工业国际分工和演变的结果 |
5.2.1 国际产业转移的历史演进 |
5.2.2 国际木材加工业的低层次转移 |
5.3 跨国林业巨头依靠垄断实力控制产业链的结果 |
5.4 国家和地方政策实施的影响 |
5.4.1 国家层面对外资的优惠政策 |
5.4.2 地方层面政策加强了外资企业的垄断势力 |
5.5 我国木材加工业发展的自身原因 |
5.5.1 宏观层面的原因 |
5.5.2 微观企业层面的原因 |
5.6 本章小结 |
6. 木材加工业产业链优化的依据及方法 |
6.1 木材加工业产业链优化的理论依据 |
6.1.1 “微笑曲线”的启示 |
6.1.2 产业链运行条件的启示 |
6.1.3 产业链效应的启示 |
6.2 产业链优化的实践依据 |
6.2.1 中国木材加工业转型的危险前奏 |
6.2.2 香港模式失败经验的启示 |
6.2.3 韩国、日本成功模式的启示 |
6.3 木材加工业产业链优化的方法 |
6.4 我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优化期望达到的效果 |
6.4.1 理想的木材加工业产业链模板 |
6.4.2 理想的木材加工业产业链的要素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内部优化的对策 |
7.1 破解原材料来源的困境 |
7.1.1 获取原材料来源的最佳优化对策分析 |
7.1.2 中国企业进入其他国家获取原材料的可行性 |
7.1.3 破解原材料来源困境的途径 |
7.2 基于品牌创新的产业链优化 |
7.2.1 我国木材加工企业自创品牌的可行性分析 |
7.2.2 我国木材加工企业自创品牌的途径 |
7.3 基于销售渠道控制的产业链优化 |
7.3.1 控制销售渠道的必要性 |
7.3.2 重构国内销售渠道 |
7.3.3 开拓国际销售渠道 |
7.4 本章小结 |
8. 我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外部优化对策 |
8.1 重构政府与企业家的关系 |
8.1.1 企业家与政府的关系模型 |
8.1.2 模型的实证检验 |
8.1.3 转变政府职能与转变企业家职能 |
8.2 加强林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
8.2.1 对策的可行性分析 |
8.2.2 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优化对策 |
8.3 本章小结 |
9. 我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内外综合一体化的优化对策 |
9.1 解决问题的出发点 |
9.2 构建和谐的产业链的可能性 |
9.2.1 产业链企业共生的可能性 |
9.2.2 建立核心企业主导的产业链的可能性 |
9.3 建立核心企业主导的产业链 |
9.3.1 发挥政府的作用 |
9.3.2 发挥企业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 |
9.4 本章小结 |
10. 结论与建议 |
10.1 主要结论 |
10.2 创新与不足 |
10.2.1 研究创新 |
10.2.2 存在不足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论文成果清单 |
致谢 |
(9)绍兴市百脑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体化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国外住宅装修装饰的现状与特色 |
1.3 我国装修装饰行业发展历程与趋势 |
1.3.1 我国装修装饰行业发展的历程 |
1.3.2 建筑装饰行业地位和作用 |
1.3.3 装修装饰行业发展的趋势 |
1.4 一体化相关理论综述 |
1.5 研究的内容和基本框架 |
第二章 一体化理论研究现状与述评 |
2.1 一体化战略的分类与历史发展 |
2.1.1 一体化战略的类型及涵义 |
2.1.2 一体化战略的历史发展 |
2.2 一体化的相关理论详述 |
2.2.1 纵向一体化的相关理论 |
2.2.2 横向一体化的相关理论 |
第三章 绍兴市百脑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介绍 |
3.1 公司简介 |
3.2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状况 |
3.3 公司财务能力分析 |
3.4 公司竞争能力分析 |
第四章 绍兴市百脑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环境分析 |
4.1 宏观环境PEST分析 |
4.1.1 政治环境分析 |
4.1.2 经济环境分析 |
4.1.3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
4.1.4 技术环境分析 |
4.2 产业环境分析 |
4.2.1 行业内部存在的问题 |
4.2.2 建筑装饰产业环境五力模型分析 |
4.3 绍兴市百脑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SWOT分析 |
4.3.1 SWOT分析方法简介 |
4.3.2 对百脑汇公司的SWOT分析 |
第五章 百脑汇公司的一体化策略 |
5.1 一体化策略制定的原则 |
5.2 制定一体化策略的基本程序 |
5.3 一体化策略的分析 |
5.3.1 百脑汇公司的使命和总体战略目标 |
5.3.2 百脑汇公司与目标的距离 |
5.3.3 百脑汇公司一体化策略备选方案 |
5.4 一体化策略的选择制定 |
5.4.1 制定百脑汇公司总体战略 |
5.4.2 制定百脑汇公司一体化分阶段策略 |
5.5 百脑汇公司一体化策略的实施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科层制、利益博弈与政府行为 ——以杭州市J镇为个案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次 |
1 导论 |
1.1 选题及其背景 |
1.2 既有研究的回顾与评介 |
1.2.1 国外关于乡镇政府行为的研究 |
1.2.2 国内关于乡镇政府行为的研究 |
1.3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4 研究方法 |
1.5 个案的选择 |
1.6 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 |
2 科层制与政策调适:视角与工具 |
2.1 服从、自主性与责任:传统科层制理论 |
2.1.1 理性及其制度设计 |
2.1.2 服从与高效 |
2.1.3 科层制的功能失调与官僚的自主性 |
2.1.4 责任及其实现 |
2.2 多元与博弈:科层制理论的新进展 |
2.2.1 基本假设 |
2.2.2 主要范式 |
2.2.3 特征、价值与限度 |
2.3 利益博弈、政策调适与地方治理 |
2.3.1 目标责任制 |
2.3.2 自主权 |
2.3.3 利益博弈 |
2.3.4 政策调适与地方治理 |
3 利益博弈与政策调适的制度基础 |
3.1 1949年以后中国乡镇政府改革回顾 |
3.1.1 1949—1978年的乡镇政府改革 |
3.1.2 1979—2009年的乡镇政府改革 |
3.1.3 从乡镇政府改革中的一些发现 |
3.2 授权与责任制度 |
3.2.1 多层级多部门的权力结构 |
3.2.2 授权 |
3.2.3 责任制度 |
3.3 财税制度 |
3.3.1 计划经济时代的财税体制 |
3.3.2 从财政包干到分税制:改革开放时期的财税体制 |
3.3.3 "两保两挂":分税制后省市县财政体制的调整 |
3.3.4 县(区)乡(镇街)财政体制 |
3.4 干部管理制度 |
3.4.1 从强调政治忠诚到强调专业能力 |
3.4.2 日常监控干部的制度 |
3.4.3 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推行 |
3.4.4 考核机制 |
4 招商引资、利益博弈与政策调整 |
4.1 政府招商的兴起和考核指标的确立 |
4.1.1 政府招商的兴起 |
4.1.2 招商引资的五个指标 |
4.1.3 指标选择的原因 |
4.2 分解任务 |
4.2.1 招商引资的组织与人员 |
4.2.2 任务分解的过程和依据 |
4.2.3 层层加码及其方式 |
4.2.4 开发建设中的乡镇和街道:压力的最大承载者 |
4.2.5 区政府的偏好、利益分割及其影响 |
4.3 变通与监控:镇区招商引资中一般性博弈 |
4.3.1 乡镇科层制的一般性政策变通 |
4.3.2 上级的日常监控 |
4.4 策略选择与政策调整 |
4.4.1 乡镇政府与区政府博弈的策略选择 |
4.4.2 税收政分成与财政体制的调整 |
5 征地拆迁、利益平衡与政策调整 |
5.1 目标责任制的结构与传递过程 |
5.1.1 征迁中的目标责任主体与权责关系 |
5.1.2 目标责任的分解 |
5.2 乡镇科层的自由裁量权 |
5.2.1 征迁的动员与组织 |
5.2.2 如何解释政策 |
5.3 农民、村社与乡镇政府的策略性互动 |
5.3.1 农民的策略性应对与行动逻辑 |
5.3.2 乡镇政府政策执行的应对策略 |
5.4 上级政府的监控与政策更新 |
5.4.1 区政府的控制 |
5.4.2 政策更新 |
5.4.3 保障措施 |
6 综治维稳、利益博弈与制度建设 |
6.1 政府维稳的演进与任务的分解 |
6.1.1 政府维稳的三个阶段 |
6.1.2 政府维稳的组织结构 |
6.1.3 维稳任务的分解 |
6.2 对峙与摆平:农民与乡镇政府的博弈行为 |
6.2.1 中央与地方:农民对政府的二分法及其限度 |
6.2.2 农民的直接行动及其与地方政府的对峙 |
6.2.3 不稳定因素的根源:乡镇科层的视角 |
6.2.4 乡镇政府的应对:案例与措施 |
6.2.5 农民与乡镇政府的博弈机制与博弈行为的升级 |
6.3 依附与合作:农民行动的升级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维稳 |
6.3.1 农民对中央政府的依附及策略行动的升级 |
6.3.2 乡镇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和政策变通 |
6.3.3 乡镇政府寻求上级政府的支持和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维稳 |
6.3.4 维稳中利益博弈新格局 |
6.4 监控与综治维稳的制度建设 |
6.4.1 上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维稳的监控 |
6.4.2 信访制度的创新 |
6.4.3 重建微观基层维稳制度 |
7 自主性、博弈与责任:乡镇政府的行为 |
7.1 组织自主性与政府行为 |
7.2 控制土地资源:抓住发展的主动权 |
7.2.1 乡镇政府控制土地的形式 |
7.2.2 规划与利益博弈 |
7.2.3 开发留用地,控制村社集体的资金流向 |
7.3 利益博弈与规则重构:政府行为与政策调适 |
7.3.1 科层组织内部的博弈的类型 |
7.3.2 政府机构对外部环境的差异性回应与博弈类型 |
7.3.3 组织学习、规则重构与体制弹性 |
7.4 没有选举的责任 |
7.4.1 对上级政府的责任 |
7.4.2 对民众的责任 |
7.4.3 寻求两种责任的平衡 |
8 提高地方治理的绩效 |
8.1 乡镇治理的问题与挑战 |
8.2 寻求理想的地方治理模式 |
8.3 建设责任政府,提高治理绩效 |
8.3.1 优化制度环境:重新界定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 |
8.3.2 一种类型的乡镇政府的组织设计:变乡镇为城镇 |
8.3.3 强化组织内部控制与监督 |
8.3.4 扩大公民参与,从组织外部监督组织运行 |
9 总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四、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需谨慎推行——以浙江省诸暨市为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宗祠剧场及其演剧活动调查研究(上)[D]. 邓弟蛟.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9)
- [2]小城镇建成环境可持续更新策略研究[D]. 李乘. 浙江大学, 2019(01)
- [3]互动经济时代民宿供给优化路径探析 ——以浙江诸暨赵家镇为例[D]. 章航. 浙江工商大学, 2018(06)
- [4]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研究[D]. 贺钰涵. 西北大学, 2017(04)
- [5]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规制和司法适用[D]. 陈罗兰.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6]浙江传统湖泊造景艺术研究[D]. 柴诗瑶. 浙江农林大学, 2016(05)
- [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研究[D]. 王婷. 南京农业大学, 2012(12)
- [8]中国木材加工业产业链优化研究[D]. 蓝瞻瞻. 北京林业大学, 2012(08)
- [9]绍兴市百脑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体化策略研究[D]. 俞昂明. 湘潭大学, 2010(05)
- [10]科层制、利益博弈与政府行为 ——以杭州市J镇为个案的研究[D]. 张丙宣. 浙江大学,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