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安交警部门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几点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周安军[1](2020)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15年“放管服”改革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后,政府部门力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的组织结构、运作流程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社会治理体系产生了巨大变化,“放管服”改革所要求的政府再造、服务群众、社会参与和政府公共管理有高度契合,为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新思路和新要求。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我国现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结构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传统体制的特点,仍处于面向现代警务的过渡时期。这种组织结构管理系统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严重制约的警察职能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组织结构管理改革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本文以N市公安局为例,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调查研究等方法,对“放管服”改革下的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阐释了“放管服”改革、政府部门、组织结构和组织结构要素等核心概念,并根据相关理论模型分析提出了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是“放管服”改革的特殊形式和必然要求。其次,通过分析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及“放管服”改革概况,分析其组织结构特点及放管服改革概况,总结了其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困境并且分析了原因。接着,对“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提出方案。最后,提出“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的实施路径,并提出结论和展望。
陈钰[2](2019)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背景下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研究 ——以怀化市改革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务机制是警务系统中的各相关要素为实现警察权运行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过程和运转方式的总和。如何实现警务机制现代化是公安学界长期探讨的焦点。其中,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机制改革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机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中国警务现代化程度明显提升。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与新时代的发展形势不适应,与警务机制现代化建设目标存在差距等问题。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研究,有利于推动我国警务机制变革,提升警务效能,促进警务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以制度变迁理论为支撑,梳理出地方警务机制变迁的一般模型。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可以发现,我国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的历史过程存在着一定的内在逻辑和延续性。其次,根据我国社会整体发展阶段的演化,对建国以来地方警务机制的历史过程进行阶段划分,分别为:1949-1978年的初创期,1979-1991年的逐渐调整期,1992-2014年的加速发展期,2015年至今的全面深化改革期。每一阶段的地方警务机制改革都受到当时经济、政治、法律等环境的影响,公安机关主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适度研究修改旧制度的基础上,采取边修正、边探索、边实验、边创新、边试错、边学习的方式逐步实现新制度的创建和代替,改革具有渐进性的特征。再次,运用地方警务机制变迁的一般模型对怀化公安以构建“4+X”为中心的“三级一体”警务机制改革进行实证分析,剖析其样本意义。从实践层面总结出怀化警务机制改革中的意志表达和具体做法为当前地方警务机制改革提供了政策效仿和移植的知识指引,证明了“怀化样本”可以突破地域限制、经济发展等因素,具有可复制性和可移植性。从理论层面归纳出怀化警务机制改革的经验特点,并对其进行抽象解读,即改革诱因是受利益因素与工具理性驱使,改革方式以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为主、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并存,改革路径是遵循“路径依赖”下的渐进性变迁。最后,对全面深化改革期的地方警务机制改革进展进行梳理,总结出当前改革中存在警务理念更新滞后、顶层设计存在不足、配套改革有待完善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推进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的对策与建议,一是创新警务理念;二是加强顶层设计;三是完善配套改革。
温军[3](2018)在《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只是受到了法学理论,尤其是只受到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关注,存在着政治学研究严重缺位的现象和不足,因此,未能在政治学理论上有效地揭示出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之间的内在关系规律,未能深刻地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及我国检察权在国家结构体系中所承担的政治功能。因此,导致了理论上对于我国检察权定位的长期争论,难以止纷,甚至有学者提出取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主张,也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我国检察权的模糊认识,片面或者单纯地将我国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甚至片面的将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仅仅地理解为或者作为是对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监督。严重地影响我国检察权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定位进行建设,也严重制约了制约了检察权在法治国家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深刻揭示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内在关系规律,科学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深入探讨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不仅成为新时代政治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成为政治学研究者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及在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更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中国检察权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境遇与发展趋势,呼唤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强化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当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针对以往检察权理论研究中,未曾把结构与功能联系在一起,也未曾将检察权置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研究其政治功能,更没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的现实状况,论文从检察权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本质出发,运用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并重点围绕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问题,开展对检察权政治学理论的专题研究。论文主要运用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开展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政治功能的专题研究。作为政治学重要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主要是以体系、结构等作为基本概念,为论述方便,论文将国家权力结构作为体系概念使用,并在行文中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的概念,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概念,但二者同义,同时,论文将检察权作为政治结构,并在结构意义上探讨其政治功能。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主要涉及到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稽查、检举的国家监督权力。应当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政治功能的基础。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作为一种历史过程,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之间存在两方面相关性:一方面,检察权的实践,构成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另一方面,在国家权力结构视角下审视检察权,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现实境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的主要政治功能包括:政治统治功能与政治管理功能,前者主要包括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后者主要涉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当下中国应当始终以坚持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为根本,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并以此促进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发挥。
谯冉[4](2018)在《我国警察事权划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警察事权是警察体制机制建构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已经步入“新时代”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正发生深刻的变革,新的矛盾和风险不断涌现,这些均对我国警察体制与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前,我国警察事权领域存在的主要矛盾是:社会对警察体制机制现代化的诉求与警察体制机制因缺陷无法回应社会诉求之间的矛盾。破解上述矛盾需要推动警察体制变革,而警察体制变革的基础与核心在于警察事权的科学界定、合理划分以及相应机制的理性建构。在中国语境下,我国警察体制性与机制性困境之症结在事权之不彰,而事权变革的关键在科学化与法治化,这构成了本文的核心命题。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是推动和实现警察事权划分与运行机制的科学化与法治化。围绕上述核心命题,本文按照理论搭建、问题分析、原因总结与对策建构的思路展开系统研究。首先,概括警察事权的基本原理。通过对警察事权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搭建研究基础和对象。警察事权属于综合性权力,既包括行政执法权,也包括刑事执法权。警察事权的划分本质上属于行政分权,分权理念的嵌入,又显着区别于传统分权理论。警察事权的划分包括纵向与横向、内与外多个维度。历史上看,我国“警察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警察事权必然打上历史的烙印,具有历史局限性。其次,调查我国警察事权的现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现状来看,我国警察事权由法律进行规定,以公共安全和秩序为核心使命,内容多元、构成复杂。我国警察事权存在以下问题:纵向上,中央与地方警察事权划分不清晰,导致公安工作存在错位、越位的问题;横向上,警察事权界限不清,存在警察权能无限扩大的危险;警察事权与其他行政权交叉、重叠,存在空白地带、相互推诿或者竞争,无法形成合力;地方警察事权的自治性不足,受到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上级公安部门的不当干预;内部分权科学性不足;警察事权的保障机制不充分等。再次,考察域外警察事权的经验与启示。通过对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地方分权型国家、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型国家,以及以英国为代表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复合型国家等发达国家警察事权划分的法律与实践的考察,了解部分西方法治国家在警察体制、警察事权划分、财政保障以及法治化等方面的经验。西方国家注重警察事权的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警察事权边界的清晰界定、中央对地方警察事权的转移支付,并积极推进警察事权的法治化。第四,提出警察事权划分的理论原则。根据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结合警察事权的特点,提出警察事权的变革应当遵循的理论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性原则、主体效能原则、两个积极性原则和有限警察原则。合法性原则包含规范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两个层面;主体效能原则要求央地警察机关之间进行适当分权,而且应将权力赋予能发挥其最大效能的主体,即注重事权划分的功能性面向;两个积极性原则要求承认地方的自治性和自主性,并且实现央地警察机关的适度制衡;有限警察原则则强调警察权能的有限性,防止警察权边界的无限扩张。第五,确立警察事权划分具体路径。根据警察事权划分的原则,结合警察事权的特点,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具体要求为:第一,纵向上,按照公共产品分层理论,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并提出警察事权本身的层次结构。第二,对我国央地政府警察事权配置的失衡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路径。第三,横向上界定警察事权与其他行政权边界、理顺警察事权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第四,推动警察事权的社会化。第六,构建警察事权保障机制。以事权划分为基础,推动警察事权保障机制的改革。首先,推动警察事权的法治化,改变警察事权划分的行政化倾向;其次,以事权为中心,完善警察财政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相适宜、通过财政方式引导、支持和管控地方警察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最后,以事权为中心,优化警察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跨区域警察协调机构、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建立事权与组织机构动态调节机制等。
刁芳远[5](2017)在《论司法公信的实现 ——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视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信作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主观评价,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型塑与社会信任的整合,而我国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由于缺乏自生自发的内在逻辑,导致社会信任与政治信任都存在一定缺失,在这种情形下,研究司法公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从政治层面来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人民美好生活的增量部分主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等,(2)这表明我国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从稳定温饱的生活秩序转变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民众的政治信任,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深刻的政治意义。第二,从社会层面来看,网络信息的传播与公共理性的发育使公民越来越关注政治参与和正义实现,社会话语作为与政治话语相对而生的话语类型逐渐在信息下放过程中获得了话语权,民众以此言说正义、表达诉求。司法环节独有的开放程序与公正面向使其成为民众表达诉求的正规途径,国家与社会据此逐渐形成有组织、有制度的规则化沟通,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鲜明的社会意义。第三,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法律文本与司法制度大量引自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域外资源与本土传统不可避免产生紧张,而且西方法治资源依托的政治理念异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我们应该在司法领域中通过法律话语融通政治意识形态与民意或公共理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现实的法律意义。正是基于司法公信的时代意义与政治功能,我党对司法公信、司法公正给予高度重视,多年来持续通过政治决策推动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在政治话语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与“永远在路上”的司法改革形成对照,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有待于提升,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不时出现,而且民众的评判对象不仅指向司法程序中的法律话语,更隐然指向法律话语背后的意识形态。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超然,我国现代司法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被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当司法公信受到意识形态影响时,理论界基于法律确定性与司法中立性的考虑,发出“去政治化”的主张,要求司法程序独立自治。然而,无论是从国情出发,还是遵循司法规律,我们更应该致力于探索如何在司法领域中既履行政治使命,回应社会需求,又实现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事实上,围绕着法律的确定性主题,国内外学术界持续不断地进行着研究。在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学术流派针对法律系统的开放与封闭问题展开了激烈持久的争论。近世以来的社会实践表明法律系统包括司法程序不可能全然脱离社会环境孤立存在。在“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演变过程中,关于司法程序对社会问题的回应是否遵循了法律的价值原则又引发了新争论。批判法学派与现实法学派包括后现代法学流派都指出了司法判决中的意识形态因素,认为潜藏的意识形态有损司法公正,前述理论所持的批判视角对保持法律确定性问题起到了启发作用。与国外的研究相对照,我国理论界关于司法公信的研究成果丰富又卓着,围绕司法程序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理念的变迁等问题发表了众多深刻独到的见解,但现有研究大多着眼于司法程序的内部构造,较少选取外部视角,即使有研究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入手,也多注重二者的冲突,未能将其置于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融通的视野之下。本文以司法公信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研究视野,以司法公信的实现为基本进路,以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法哲学、法律社会学与历史研究的方法,反思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通过指出司法公信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面临的关键问题,参考卢曼系统论法学的理论阐述,提出司法公信的实现条件。围绕主题,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层层深入的论述。首先,通过对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具体考察,指出民意与司法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通常人们容易将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原因归结于民意的偏颇与不理性。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民众不满司法判决的主要原因是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导致司法判决违背了通行的法律准则和道德认知。当法律话语未能传输正义而是为判决背后的意识形态作法律证成时,就会导致一系列司法乱象。第二,以“意识形态应如何与法律话语相关联”为问题导向,对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理论内涵进行阐明,对二者的融通路径进行建构。虽然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分属不同的话语类型,但政治意识形态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相通性使二者在意识形态层面具有融合的可能性。只是作为以政治话语为载体的意识形态,在通过司法程序追求民众精神层面的政治主导时,应该通过法律创制、司法政策、司法衡量、司法调解等规范路径。第三,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路径为理论依据,分析了我国革命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政治化”改革缘何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通过回顾革命根据地与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指出司法过程的全面政治化虽然有效满足了当时的政治需要,但却使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泥潭。虽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正规化建设,但政治权力对法制需求的减缓仍然使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第四,在揭示法律虚无主义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改革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专业化改革为何发生政治转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进了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开始了司法的专业化改革。但由于以“司法”和“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能有效回应社会矛盾,致使司法改革发生政治转向,由此法律人担忧司法正义的折损。需要注意的是,将“司法政治化”与“司法政治性”混为一谈的理论误区不仅不利于我们解决问题,而且使许多问题复杂化。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关键是如何实现司法政治化与司法专业化的均衡。第五,保持“司法政治性”,同时避免“司法政治化”,这就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法律话语的主导地位,通过法律话语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或公共理性。目前在该问题上有两点需要认真对待:一是党的领导与司法权威的统一,二是司法权威与传统权威的统一。我国大众话语的兴起已经形成对政治话语的挑战,而法律话语正在成为融通意识形态与民意的良性媒介,司法公信由此具备了政治意义。但我们一方面需要完善党支持司法的领导方式,另一方面需要融合司法权威与传统权威。第六,针对前文提出的“如何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法律话语主导作用”的问题,本文参考卢曼系统论法学中关于法律演化的理论阐述,保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性关联,以此为理论前提,明确了实现司法公信的六个必要条件。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法律系统是社会中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变革中保持稳定都依赖于政治系统的支撑,二者之间的联系属于结构性联系。所以实现司法公信必须要实现审判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效率,必须面向“有规则的政治”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改革。最后,总结全文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开放性问题。司法程序不能脱离意识形态的政治导向,但基于法律确定性与实现司法公信的考量,应保证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保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性联系。另外,对“司法感受”的把握须注意遵循司法原则,避免陷入任意性与世俗性。
胡梓龙[6](2017)在《法治指标下的公安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战略,持续加强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系列重大部署。当前,法治建设正逐渐成为我国行政与司法改革的主旋律、最强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绩效考核被各级公安机关广泛应用,逐渐成为警务工作的“评价器”和“指挥棒”,公安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评价公安机关在阶段时间内工作完成情况、评判工作优劣,并深度影响各级领导职务升迁,具有重大的决策和指引作用。而现行的公安绩效考核普遍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一是公安绩效考核指标设置缺乏法律依据,有些甚至超出法律赋予权限;二是公安绩效考核指标的简单化设置为公安执法工作违反程序公正造成重大隐患;三是在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一味追求绩效考核达标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警察权的行使。本文借鉴“法治指数”在体系架构、指标设置和评估方法等方面应用经验,针对以上法律问题,提出如下完善措施:一是增加程序公正在公安绩效考核法治指标设置中的话语权;二是规范公安绩效考核法治指标设置;三是强化公安绩效考核法治指标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控;四是将民意评价作为完善公安绩效考核法治指标体系的有益补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公安绩效考核中法律问题解决及法治指标构建贡献绵薄之力。
吴里根[7](2017)在《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化,作为基层公安机关主力军的公安派出所的规范化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在执法主体、执法制度、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规范化建设方面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严重影响了执法成效与公众满意度。因此,公安派出所的规范化执法问题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以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以公共治理理论、依法行政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等基本理论作为研究基础,简要阐述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素构成。在此基础上,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系统分析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现状,并采用一套指标体系进行评价,以查找出其存在的滥用职权、执法不公、重实体轻程序、执法透明度不高等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有待改善、规范化执法理念教育不足、执法规范化缺乏操作指导、警察素质水平参差不齐、非警务工作挤占过多时间。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成功经验的前提下,从执法主体、执法制度、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等方面提出促进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并为我国各地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建设提供参考借鉴,进而提升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娄必县[8](2017)在《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法院人员分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诉讼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主体意义上的支持与保障。法院的工作主要包括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和行政事务。其中审判事务又分为裁判性事务和非裁判性事务,行政事务又分为内部行政事务和外部行政事务,审判辅助事务的类型则更加广泛。这些不同的事务在司法运行中会彼此影响,形成支配关系,而支配关系是权力的本质。事务类型是进行法院人员类型划分的前提和基础,和各类事务相对应的则是权力,法院人员分类的深层本质则是对法院内在权力的分配。“通过权力分立实现分权制衡促进司法公正”应是法院人员分类的基本原理。“梳理历史脉络、构筑基础理论、关照法庭运行、反思改革实践、细化分类方案。”是本文研究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路径。法院人员分类是亘古常新的话题。自清末仿效日本建立现代法院制度以来,内在的人员分类问题便一直和司法实践形影相随。民国以《法院组织法》对清末《法院编制法》进行了承继与修正,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法院人员基本类型,并突出强调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民国政府《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所处的客观环境,战争司法和革命司法的色彩较为浓厚。尽管上述三者在法院人员分类的具体形式上存在某些差异,但也体现了一些共同的规律:将法院人员分类作为诉讼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实践需要配置法院内部的各种权力和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当然,由于受制于各自不同的历史环境和客观条件,不同时期和阶段对司法公正有不同的解读,这也导致各自选择了不同的法院人员分类模式和权力配置模式。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各种人员完全按照行政化科层制的方式进行组织,各类人员之间缺乏科学的分工,权力分配紊乱,司法逻辑和行政逻辑混沌不清,审判权受到行政权的制约,司法行政化的阴影长期不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得到各界认可。为确保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对法院内在的人员结构进行调整。法院人员分类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付诸实践。促进司法公正是法院人员分类的终极目标,因此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不只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理论命题。需通过明确法院人员分类的内在逻辑,厘清基本原理,从理论上对法院人员分类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以审判独立为出发点;随着研究的深入发展,有学者将社会分工理论引入了法院人员分类研究领域。法院人员分类所追求的司法公正表明,事务分工中所涉及到的各类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本质上是权力关系。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由表面的分工走向了更深层次的分权。分权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形式多种多样——三权、四权、五权都有可能。不论形式如何,其本质就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分权理论要求明确各种权力之间的权力边界,相互不得僭越,防止权力滥用。在我国法院内部,分权理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法院内部权力的认识存在两个极端:要么不断强化院庭长的行政权力,对法官的审判权形成压制,要么以祛除司法行政化的名义而忽视必要的行政管理。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必须充分关注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确立审判权的中心地位,消除行政权的不当影响,重视审判辅助类权力对保障司法公正的意义。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不只是简单的事务切割与人员归类,而需要充分考量法庭中的权力配置和诉讼运行的需要,注重其实用性。从本质上看,法院人员分类是对法院内部权力的重新配置,厘清各种权力之间的位置与关系,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营造良好的环境。没有诉权就没有审判权,基于“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概括性描述,法庭被认为是审判权和诉权相互作用的封闭空间,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效果只有在具体的法庭空间中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法官、当事人和审判辅助人员构成了法庭运作的基本主体,分别承担各自的权力职责,在法庭上重新编织司法的权力关系网络。法院人员分类模式决定法庭中的权力关系,法庭中的权力关系是对法院人员分类模式的反映。审判权独立行使被认为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当然选择,但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权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方面,在法院内部,审判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和压制,无法在法庭上形成超然地位;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主体地位和诉权不断得到强化的情况下,审判权又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审判权处于一种尴尬的“二重关系”中,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处理不好,会影响审判权和诉权之间的关系,而诉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又会影响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审判权成为行政权和诉权交汇的“媒介”,这种关系体现了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中的权力运行存在结构上的共通性、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技术上的关联性。基于此,应将审判权作为法院人员分类的桥梁与纽带,打通法院组织制度和法庭运行之间的隔阂,有效整合各种权力关系,建立起一种递进式的权力关系——诉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制约行政权,审判权和审判辅助类权力实现相对制约,实现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与法庭权力配置的契合。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已在全国范围推开,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已经全面完成。各地的方案表明,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仍处于粗放阶段。主要表现在,将法院内各类人员之间的比例作为改革的中心,一些改革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质疑,具体的技术操作也欠缺科学性,改革实效也未达成预期目标。特别是忽略了法院人员分类中的权力关系,以及与法庭运行的衔接。这些问题源于对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理论准备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分类改革与诉讼制度之间的衔接。根据法院人员分类的基本原理,应当注意各类人员所承担的权力和职责,以责权利为先导确定法院人员分类比例,科学处理审判权和审判辅助类权力之间的关系,推进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分离,让“审判的归审判,行政的归行政”,尽量缩小法院内部行政和审判的直接接触面,将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影响降至最低。要以反思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为契机,从理论到实践,建立起更加精细化的法院人员分类模式,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做更为细致的类型划分,并明确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职权职责以及相互关系。根据法院层级和受案对象的差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分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s)、专门法院法官五大类。根据法官的工作内容不同,法国法官被分为审判法官和研究型法官;日本则有资深法官专门从事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是为教育培训型法官。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官进行多元化分类。一是可基于繁简分流的需要将法官分为速裁法官、简易程序法官和普通程序法官三类,每一类法官对司法技术和司法经验均有不同的要求。二是基于法院审级设置和法官的工作重点不同,从纵向上将法官分为办案型法官、矫正型法官、监督型法官、政策型法官。三是根据事务职责,从横向上将法官分为审裁法官和事务法官,前者主要从事案件审理,后者主要从事与案件办理相关的研究、教育等事务。审判辅助人员主要为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则根据法院的内部行政事务和外部行政事务的不同,分为专职行政官员、立案登记人员、秘书和行政文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民事执行人员。类型化不过是为了方便主体认识客体,由于是人基于自身需要而采取的主观划分行为,所以,类型化后的样态极有可能偏离事物的原貌而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因此,在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中,要注意类型化本身所隐藏的风险。
莫湘益[9](2017)在《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1996年、2012年两次修改,其内容布局、篇章体例、条文结构和语言表达均得到了明显优化。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学界忙于价值、对策研究而对立法技术相对轻视,现行法的立法技术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高立法质量”得到明确倡导,以立法统治改革的路径被重新确立,逐步推进的司法改革要求刑事诉讼法得以适时修改或解释,这其中包含诸多立法技术问题值得探索。本文由引论和正文两个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相关法的内容调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在控制公权、保障私权上立场相同,内容上应当合理互动。宪法的发展须考虑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适度超前,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创造空间;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高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旗帜,从国情出发努力落实和延展宪法的精神,为宪法的发展提供养分和力量支撑。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刑事执行法及律师法,在规定内容上应当尽量减少交叉重复,以节约立法资源,避免因“修法联动”而导致立法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具体调适方案是:(1)两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宜规定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具体程序的内容,但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和审判组织的内容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集中规定,刑事诉讼法不再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宜规定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的程序;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监督权,可由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加以规定,但详略予以区别。(2)以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为前提,刑事执行法的内容安排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立法模式,规定各类刑罚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罪犯的人权保障和管理矫正方法等,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交付执行的程序和执行变更的司法裁定程序。(3)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内容界分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事项尤其是诉讼权利,不具体规定辩护律师的义务;律师法不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事宜,但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义务作一般性规定。第二章为“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技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具有较强的包容功能,具有鲜明的诉讼阶段论特征,能够适用法的发展而保持总体稳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未来修改也无须大幅调整,但可对篇章结构作三处微调:扩充简易程序范围并独立设章;将庭前会议改造为“庭前准备程序”并单独设章;扩充“证据”章的内容并设节表述。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和效力条款,是整理现行法总则内容的两个重点。基本原则的提取应当符合法原则的内在规定性,覆盖刑事诉讼全程,体现刑事诉讼法所承载的价值,且仍应坚持集中规定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条款、对主体的效力条款可与刑法的规定对接,但时间效力条款与刑法不同,应按照“从新兼有利”的原则设定。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间内容须保持协调,无冲突或导致误解的可能;条文内容应当贯彻“一条一文”的要求,不作无理的重复或拆分;单个条文的规定位置恰当,多个条文的排序合理,便于阅读者减少翻页而迅速找到他想要的条文。刑事诉讼法的附则,可对“两高”司法解释权和法的施行时间予以规定。第三章为“刑事诉讼规则的逻辑结构技术”。以行为模式为依据,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刑事诉讼授权性规则应当合理规定授权方式,授权内容须明确具体且压缩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授予权利的同时须尽量设置公权力机关的诉讼关照义务,同时设立权利救济规则,以促进权利的有效实现。刑事诉讼义务性规则的义务设定须避免宣言式立场,法律后果要素须避免告诫式立场。刑事诉讼权义复合规则应当以清晰的语言明确划定授权边界,且须在权义复合规则之外再设必要的控权机制以防权力滥用。刑事诉讼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应当凸显控制公权的功能。对于公权力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或不依法行使,致使私权遭受重大侵害的,应有法定制裁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公权力行使违反法定程序虽未直接侵害私权,但严重损害程序公正的,也应有法定制裁措施宣告无效;对于公权力行为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对私权侵害较小或无侵害的,基于程序安定性等价值的权衡,可采取补正、责令纠正等相对温和的补救措施甚至容忍。第四章为“刑事诉讼法的延续技术”。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修改和立法解释的方式而得以延续变迁。为调和改革与保持法律稳定的关系,立法实践中出现了暂时性变通授权的实验立法方法。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其修改权须与制定权同一,应由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刑事诉讼法未来修改时,宜采用“修正案+打包修改”方式。就具体修改技术而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表述应当采用指明单一条款项修改法,修正案后的法律文本应当重新公布,法条序号应当保持不变。暂时性变通授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吸收合理的实践经验以推进改革,就特定事项对国务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授权,允许在试点地区突破某部法律部分规定的方式。针对最高司法机关的暂时性变通授权,不仅不存在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而且还加强了对司法权任意变通的正当性控制,增强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刑事速裁程序是对简易程序全程化、系统化再造而成的新型程序,应当与简易程序分立而构建起界限清晰、互为补充的良性关系。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都须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刑事诉讼立法解释除应当遵守一般解释规则外,还须满足一些个性化要求,以凸显其控制公权、保障私权的品格。对于保障当事人私权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解释,可以采用扩张解释和合理范围内的类推解释方法,但原则上不宜采用限缩解释法;对于有关公检法机关职权的解释,不能采用扩张解释甚至类推解释方法;对于明确公检法机关义务的解释,应当采用扩张解释法。2014年以来,立法解释主导权的初步回归和解释文本简明化,值得肯定,但存在不当扩张权力的问题。第五章为“刑事诉讼法的语言技术”。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词句应当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法条用词、语法或标点符号不能存在错误,否则将导致法的价值难以实现,影响法的统一适用,减损法的语言之美。为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性,法条应当尽量用短句,尽量使用通用词汇遣词造句,避免不必要的模糊用词,适当列举但慎用兜底条款,慎用列举助词“等”字。刑事诉讼法的模糊性不可能完全消除,但现行法中部分条文存在不当的漏洞模糊、不当的用词模糊和不当的准用模糊,应当通过修改或解释法律而得以澄清。刑事诉讼法的语言应当以大众语言为主,以满足普通民众的学法用法需要,但不可避免须引入外来的专业法律术语,对于这些必要的“外来词”不能简单拒绝。定义条款有助于增强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性,但应当遵守实质规则和形式规则。
王天丽[10](2016)在《P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对交通运输事业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体现,是行政权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具体运作,为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长期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对交通运输“分散型”行政执法模式进行整合和调整,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多方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深化交通运输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03年,交通运输部在本系统内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多地先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但做法不一、模式不同。本研究以P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对象,在总结和分析其他试点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P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况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明确执法主体地位,确保执法合法、增强改革动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工作机制和协作机制等方面,对P市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提炼P市改革的经验,发挥其改革试点作用,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理论体系予以细化和补充。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交代了研究背景,阐述了研究意义,解决为什么要研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明确研究方向和内容;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理清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法,为研究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二部分对河南、广东、重庆、广西桂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行个案分析。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和路径模式,分析改革特点,总结改革经验,寻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共性和个性。在对比和总结的基础上,为P市改革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介绍P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况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对P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现有问题及P市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进行剖析。第四部分对P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建议意见。改革要坚持立法引领,确保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要与各项改革相衔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理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单位)间的职责关系;要建立和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创新工作方式和监管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力促改革达到实效。
二、对公安交警部门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几点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公安交警部门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几点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1)“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一)“放管服”改革 |
(二)政府部门 |
(三)组织结构 |
(四)组织结构的要素 |
二、相关理论与模型 |
(一)韦伯官僚制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无增长改善理论 |
(四)组织发展研究模型 |
第二章 “放管服”改革与组织结构优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到“放管服”改革 |
(一)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社会发展的渐进过程 |
(二)“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路径 |
二、“放管服”改革与组织结构优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
(一)组织结构优化是“放管服”改革的特殊形式 |
(二)组织结构优化是新时代“放管服”改革推进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概况 |
一、N市公安局历史沿革及职能简介 |
(一)N市公安局历史沿革 |
(二)N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
二、“放管服”改革背景下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及人员概况 |
(一)N市公安局“放管服”改革概况 |
第四章 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改革的“放管服”困境 |
一、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困境 |
(一)“简政放权”与“倒金字塔”组织结构的矛盾 |
(二)“放管结合”与组织臃肿、流程不畅的矛盾 |
(三)“优化服务”与基层人员流失、流转不均的矛盾 |
二、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原因分析 |
(一)“简政放权”不彻底,“职责同构”未被打破 |
(二)“放管结合”不到位,低效重复建设、“局部空转” |
(三)“优化服务”不配套,基层条件艰苦、人才外流 |
第五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 |
一、“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设计的基本原则 |
(一)法治规范原则 |
(二)动态发展原则 |
(三)服务优先原则 |
二、“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的方案 |
(一)工作专业化:精简政府,打破“职责同构” |
(二)集权化:权力下放,重构利益格局 |
(三)管理幅度:放管结合,依据需求整合部门 |
(四)指挥链:创新监管,理顺部门之间关系 |
(五)部门化:优化服务形式,完善专门的行政服务中心 |
(六)正规化:提高服务能力,精简机关充实基层 |
第六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的实施路径 |
一、组织实施路径 |
(一)成立“放管服”改革组织结构优化领导小组 |
(二)依据“权力清单”制定计划,积极协调配合 |
(三)分步实施,将相同职责的机构整合起来 |
二、制度实施路径 |
(一)推进组织结构、职能、责任、程序法定化 |
(二)明晰职责,构建优良的内部协作 |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
(四)建全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 |
三、人才队伍保障 |
(一)明确“管”、“服”人员定位 |
(二)引进培养优秀服务型人才 |
(三)实行轮岗轮换,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
四、组织文化建设 |
(一)统一理想信念,强调核心价值观念 |
(二)深入开展全员“放管服”改革宣讲 |
(三)强化沟通交流,产生“化学反应” |
结论和展望 |
一、基本结论 |
二、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背景下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研究 ——以怀化市改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文献回顾 |
1.2.2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本文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2.1 概念界定 |
2.1.1 机制 |
2.1.2 警务机制 |
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1 制度变迁 |
2.2.2 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 |
2.2.3 地方警务机制变迁的一般模型 |
2.3 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3.1 必要性分析 |
2.3.2 可行性分析 |
3 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的历程分析 |
3.1 1949-1978年新中国地方警务机制的初创期 |
3.1.1 历史背景 |
3.1.2 主要内容 |
3.1.3 存在的问题 |
3.2 1979-1991年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的逐渐调整期 |
3.2.1 历史背景 |
3.2.2 主要内容 |
3.2.3 存在的问题 |
3.3 1992-2014年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的加速发展期 |
3.3.1 历史背景 |
3.3.2 主要内容 |
3.3.3 存在的问题 |
4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背景下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以怀化市为例 |
4.1 怀化警务机制改革的背景 |
4.1.1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推进 |
4.1.2 怀化警务改革的现实需求 |
4.2 怀化警务机制改革的内容 |
4.2.1 警务理念 |
4.2.2 具体机制 |
4.2.3 方式方法 |
4.2.4 改革成就 |
4.3 怀化警务机制改革的启示 |
4.3.1 实践意义 |
4.3.2 理论意义 |
5 进一步推进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
5.1 2015至今全面深化改革期的地方警务机制改革进展 |
5.1.1 警务理念 |
5.1.2 具体机制 |
5.1.3 方式方法 |
5.2 存在的问题 |
5.2.1 警务理念更新滞后 |
5.2.2 顶层设计存在不足 |
5.2.3 配套改革有待完善 |
5.3 对策与建议 |
5.3.1 创新警务理念 |
5.3.2 加强顶层设计 |
5.3.3 完善配套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理论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 |
一、国家权力的理解与辨析 |
二、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解与构成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概念 |
一、检察的语词考量 |
二、检察权概念的基本界定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
一、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一般关系 |
二、不同国家权力结构下的检察权定位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源流演进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源流演进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二、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源流演进 |
一、古代西方检察权的源流 |
二、中国检察权的源流与演进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 |
一、检察权是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而出现 |
二、检察权是随着国家权力结构变化而变化 |
三、检察权是随着国家职能的调整而调整 |
第三章 检察权的政治功能 |
第一节 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界定 |
一、检察权功能的一般理解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维度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政治统治功能 |
一、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 |
二、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 |
三、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 |
第三节 检察权的政治管理功能 |
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 |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
第四章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审视 |
第一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
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四、党的建设理论 |
五、结构功能理论 |
第二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设置与改革 |
一、政治统治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49-1978) |
二、政治管理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78-1988) |
三、转型发展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1988-2002) |
四、统筹推进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2003-2018)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现状分析 |
一、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不够平衡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履行不够充分 |
三、检察权政治功能不平衡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展望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时代背景 |
一、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变化 |
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三、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现实需求 |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新时代完善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建议 |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力 |
二、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
三、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获奖 |
后记 |
(4)我国警察事权划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注释说明清单 |
1 导言 |
1.1 问题缘起 |
1.1.1 选题背景及核心命题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事权概念与划分依据 |
1.2.2 事权划分的方向:重逻辑、轻实效 |
1.2.3 事权划分的路径趋同性:法治化与财政改革 |
1.2.4 警察事权研究规模初具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可能的创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比较分析法 |
1.4.2 实证分析法 |
1.4.3 文献分析法 |
2 警察事权的基本原理 |
2.1 警察事权概念界定 |
2.1.1 事权的概念 |
2.1.2 警察事权概念之界定 |
2.2 警察事权的划分:本质、逻辑与历史 |
2.2.1 警察事权划分之本质 |
2.2.2 警察事权划分的多维度性 |
2.2.3 警察事权划分的宪法依据 |
2.3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
2.3.1 我国古代“警察事权”的划分 |
2.3.2 近代以来警察事权的划分 |
2.3.3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事权的划分 |
3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现状 |
3.1.1 我国警察事权的体系 |
3.1.2 警察事权的规范依据 |
3.1.3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履行的特点 |
3.2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问题 |
3.2.1 纵向上央地警察事权划分不清晰 |
3.2.2 横向上警察事权划分不科学 |
3.2.3 警察事权内部分权科学性不足 |
3.2.4 警察事权划分缺乏法治保障 |
3.2.5 警察事权的经费保障不均衡、不充分 |
4 域外国家警察事权划分考察 |
4.1 地方分权型国家警察事权划分 |
4.1.1 美国警察事权划分 |
4.1.2 德国警察事权的划分 |
4.2 中央集权型国家警察事权划分 |
4.2.1 法国警察事权的划分 |
4.3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复合型国家警察事权划分 |
4.3.1 英国警察事权的划分 |
4.4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理论原则 |
5.1 合法性原则 |
5.1.1 政治合法性:回应性与责任性 |
5.1.2 规范合法性:事权法定与规范权威性 |
5.2 主体效能原则 |
5.2.1 财政联邦主义的理论内核 |
5.2.2 主体效能原则:自治性确立与功能性分权 |
5.2.3 主体效能原则的基础:公共安全的属地性与层级性 |
5.3 有限警察原则 |
5.3.1 有限警察原则内涵与要求 |
5.3.2 有限警察原则与警察事权划分 |
5.4 两个积极性原则 |
5.4.1 两个积极性原则的内涵 |
5.4.2 两个积极性原则与警察事权划分 |
6 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体系建构 |
6.1 纵向上中央与地方警察事权划分 |
6.1.1 中央警察事权 |
6.1.2 地方警察事权 |
6.1.3 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 |
6.1.4 事权划分基础上的央、地公安关系重塑 |
6.1.5 刑事执法权的统一性与内部分权 |
6.2 央地政府警察事权的定位偏差与矫正 |
6.2.1 央地政府警察事权的规范分析 |
6.2.2 规范与现实的张力 |
6.2.3 地方政府警察事权的重构 |
6.3 横向上警察事权划分与内部分权 |
6.3.1 警察事权与其他行政权的界分 |
6.3.2 理顺警察事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6.3.3 警察内部分权与制衡 |
6.4 警察事权社会化 |
6.4.1 警察事权与社会的边界 |
6.4.2 警察事权向社会借力 |
6.4.3 警察事权与社会关系重塑 |
7 构建我国警察事权划分的保障机制 |
7.1 警察事权划分的法治保障 |
7.1.1 政治主导到法律规范 |
7.1.2 建立警察事权清单 |
7.1.3 组织法定替代“三定方案” |
7.2 警察事权划分的财政保障 |
7.2.1 以事权为中心确定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 |
7.2.2 通过财政引导和调控地方警察事权 |
7.2.3 转移支付优化:以事权为基础、注重普惠性与层级性 |
7.3 警察事权划分的组织保障 |
7.3.1 建立跨区域协调机构 |
7.3.2 内部机构优化并落实警察分权 |
7.3.3 警察事权与机构的动态调节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我国警察事权改革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司法公信的实现 ——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一)司法的内涵与功能 |
(二)司法公信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 |
二、选题意义 |
(一)司法公信在我国政治话语体系中的地位提升 |
(二)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有待于提升 |
(三)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是实现司法公信的关键 |
(四)研究视角的选取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一)历史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个案研究法 |
(四)调查研究法 |
六、核心观点 |
七、逻辑结构 |
第一章 司法公信缺失的原因分析——以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为切入点 |
一、民意与司法的冲突是由于民意的偏颇和不理性吗? |
(一)民意的评判视角——道德话语 |
(二)民意的评判依据——集体意识 |
(三)民意的评判对象——意识形态 |
二、司法公信缺失的重要原因——意识形态与法律话语的功能错位 |
(一)意识形态的司法越界——法律话语进退失据 |
(二)司法公信的缺失后果——防卫型司法·非司法性救济 |
(三)司法过程的政治反馈——顺应民意·政治维稳 |
第二章 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内涵界定与融通路径 |
一、法律话语的理论界定与自我确认 |
(一)法律话语的内涵 |
(二)法律话语的特征——以政治话语为参照 |
(三)经验存在·话语表达:政治与法律·政治话语与法律话语 |
(四)我国法律话语中的意识形态与权力因素 |
二、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与话语变迁 |
(一)意识形态的理论渊源与政治属性 |
(二)意识形态的政治话语载体 |
(三)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 |
三、意识形态与法律话语的司法融合 |
(一)法的创制 |
(二)司法政策 |
(三)司法衡量 |
(四)司法调解 |
第三章 革命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政治化改革 |
一、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改革:群众路线的司法呈现 |
(一)法律话语的多元性与随顺性 |
(二)司法公信消弭于政治信任 |
二、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人民司法的政治属性 |
(一)法律话语的专业化建设 |
(二)法律工具主义倾向 |
第四章 改革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专业化改革 |
一、法律话语主导的司法专业化改革 |
(一)司法制度的重建: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的改进 |
(二)司法机制改革:审判方式改革 |
(三)司法制度改革: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
二、以“司法”和“法院”为中心引发的新问题 |
(一)案多人少 |
(二)司法程序的封闭导致公众参与不畅 |
(三)律法中心主义 |
三、司法改革的政治转向:化解矛盾的“和谐司法” |
(一)政治意识形态的调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 |
(二)司法政策的调整:和谐司法·宽严相济·司法为民·注重调解 |
四、对司法改革政治转向的法理解读 |
(一)“去政治化”的理论误区:司法政治化与司法政治性的混淆 |
(二)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话语宰制 |
第五章 司法公信·意识形态·民意的融通——以法律话语为媒介 |
一、司法公信的政治功能——意识形态与社会话语的法律融通 |
(一)社会话语的兴起 |
(二)政治诉求的法律表达——以新兴权利诉讼为例 |
(三)司法公信的政治功能 |
二、党的领导与司法权威的统一 |
(一)党法关系与党政关系 |
(二)司法独立的政治内涵 |
三、司法权威与本土传统的融合 |
(一)司法权威与本土传统的紧张 |
(二)司法程序应进行必要的政治衡量 |
第六章 司法公信实现的理论范式与必要条件 |
一、法律系统的独立性、封闭性和自治性:卢曼的法律演化理论 |
(一)从理论层面考察司法过程的演化史 |
(二)司法过程与政治系统的关联媒介:反抗与法律的自我调整 |
二、政治系统与司法过程的结构性联系:司法改革的政治保障 |
(一)政治规划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
(二)政治权力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
(三)司法政策呈现出微观面相:从“司法为民”到“司法感受” |
三、实现司法公信的必要条件 |
(一)审判独立 |
(二)司法中立 |
(三)司法公正 |
(四)司法公开 |
(五)司法廉洁 |
(六)司法效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6)法治指标下的公安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第一章 绩效考核理论及公安绩效考核必要性研究 |
一、绩效考核与公安绩效考核 |
(一) 绩效考核的内涵 |
(二) 公安绩效考核的历史沿革 |
二、国外警察绩效管理(考核)研究与实践 |
(一) 通用的警察绩效考核研究与实践 |
(二) 警察绩效考核各国典型的代表性做法 |
三、公安绩效考核概述 |
(一) 公安绩效考核的概念辨析 |
(二) 公安绩效考核的基本特征 |
四、实施公安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
(一) 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公安机关实行绩效考核 |
(二) 优化公安机关队伍和提高工作职能要求实行绩效考核 |
第二章 南京市公安局绩效考核基于法律角度的分析 |
一、公安绩效考核的法律法规规定 |
(一) 南京市公安局绩效考核的法律依据及其分析 |
(二) 南京市公安局绩效考核方法和内容 |
(三) 南京市公安局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操作流程 |
(四) 南京市公安局绩效考核法治指标分析 |
二、南京市公安局绩效考核的结果应用 |
三、南京市公安局绩效考核及结果应用的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公安绩效考核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绩效考核指标设置扩张公权力 |
(一) 绩效指标设置缺乏法律依据 |
(二) 考核指标设置超出法律赋予权限 |
二、对程序考评的忽视导致程序公正被侵害 |
(一) 绩效指标片面设置带来的执法问题 |
(二) 绩效指标简单量化带来执法程序公正隐患 |
(三) 一味追求考核达标在实践中扭曲了警察权行使 |
第四章 法治指标下公安绩效考核体系的构建 |
一、“法治指数”体系在公安绩效考核法治指标上的应用 |
二、构建法治指标下的公安绩效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 公安绩效考核法治指标构建应当遵循法制化和规范化原则 |
(二) 公安绩效考核法治指标构建应当遵循民主和公正原则 |
(三) 公安绩效考核法治指标构建应当遵循可操作性原则 |
三、法治指标下的公安绩效考核体系应当优化警察权的行使 |
(一)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公安绩效考核体系 |
(二) 法治指标下的公安绩效考核应当促进公安工作开展 |
四、加强对法治指标下公安绩效考核体系中程序公正的遵守和监管 |
(一) 增加程序公正在公安绩效考核法治指标中的话语权 |
(二) 强化法治指标下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控 |
五、法治指标下公安绩效考核体系的完善 |
(一) 将民意评价补充完善法治指标下的公安绩效考核体系 |
(二) 规范法治指标下公安绩效考核体系的指标设置 |
(三) 法治指标下的公安绩效考核体系在实践中的分层实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本研究的创新点与特色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公安派出所 |
2.1.2 执法规范化 |
2.2 基础理论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3 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概述 |
2.3.1 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主要内容 |
2.3.2 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要素构成 |
2.3.3 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评价维度 |
3 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现状 |
3.1 浙江省A县的基本情况 |
3.2 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情况调查 |
3.2.1 数据来源介绍 |
3.2.2 数据分析归纳 |
3.3 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现状的评价 |
3.3.1 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质量考核 |
3.3.2 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质量考核结果及述评 |
4 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存在的问题 |
4.1.1 滥用职权问题 |
4.1.2 执法不公现象 |
4.1.3 重实体轻程序现象 |
4.1.4 执法透明度不高问题 |
4.2 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4.2.2 监督约束机制有待改善 |
4.2.3 规范化执法理念教育不足 |
4.2.4 执法规范化缺乏操作指导 |
4.2.5 警察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
4.2.6 非警务工作挤占过多时间 |
5 国内外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主要做法 |
5.1.1 英国警察的主要做法 |
5.1.2 美国警察的主要做法 |
5.2 国内其他地方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主要做法 |
5.2.1 深圳市公安派出所的主要做法 |
5.2.2 上海市公安派出所的主要做法 |
5.3 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启示 |
5.3.1 法律规章是规范化执法的基础 |
5.3.2 民警业务素质是规范化执法的关键 |
5.3.3 考核与监督制度是规范化执法的保障 |
6 促进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的对策建议 |
6.1 在执法主体方面,转变执法理念,遏制重实体轻程序现象 |
6.1.1 加强执法理念教育 |
6.1.2 强化民警为民意识 |
6.1.3 加强执法业务培训 |
6.2 在执法制度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分流非警务活动 |
6.2.1 完善执法制度建设 |
6.2.2 分流非警务活动 |
6.3 在执法保障方面,优化配置警务资源,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
6.3.1 合理优化配置警务资源 |
6.3.2 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遏制执法透明度不高问题 |
6.4 在执法监督方面,加强过程监督与考核,遏制滥用职权问题 |
6.4.1 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加强内部监督 |
6.4.2 推动警务公开化建设,加强外部监督 |
6.4.3 加强事中监督,遏制执法不公现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
附录B 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质态问卷调查 |
致谢 |
(8)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基本立场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变迁 |
第一节 清末法院人员分类 |
一、清末法院人员的基本类型 |
二、清末法院人员分类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院人员分类 |
一、民国法院人员的类型 |
二、民国法院人员分类的特点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的法院人员分类 |
一、陕甘宁边区法院人员的类型 |
二、陕甘宁边区法院人员分类的特点 |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院人员分类 |
一、法院组织法框架下的法院人员分类 |
二、其他法律法规对法院人员分类的规定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院人员分类特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院人员分类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院人员分类研究的理论现状 |
一、法院人员分类研究的基本特点 |
二、法院人员分类研究理论萌芽 |
三、司法公正与分权本质 |
第二节 分权理论与司法中的分权 |
一、分权理论的发展脉络 |
二、分权理论的基本特点 |
三、司法领域中的分权缺憾 |
四、法院人员分类中的分权缺失 |
第三节 法院内部的分权理论构建 |
一、法院内部的权力种类 |
二、法院权力秩序的构建原则 |
三、权力分立与人员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院人员分类在法庭运行中的应用 |
第一节 法庭运行的权力本质 |
一、权力形成法庭结构 |
二、权力推动法庭运行 |
第二节 法庭中的权力样态 |
一、法庭中的权力主体 |
二、法庭中的权力内容 |
三、法庭中的权力关系 |
四、法庭中的权力受体 |
五、法院人员分类的两种面向 |
第三节 当前法庭权力关系的运行实践 |
一、法庭内部权力关系现状 |
二、审判权的特点与处境 |
三、审判权对诉权保障的功能弱化 |
第四节 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契合 |
一、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结构共通性 |
二、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价值一致性 |
三、法院人员分类与法庭权力配置的技术关联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当代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反思 |
第一节 当代法院人员分类改革扫描 |
一、分类改革的理念 |
二、分类改革的目标 |
三、分类改革的内容 |
四、分类改革的动力 |
五、法院在分类改革中的角色 |
六、分类改革的特点 |
第二节 法院人员结构比例的模型假设 |
一、思想试验与法院人员分类 |
二、思想试验的实践验证 |
第三节 法院人员分类改革措施反思 |
一、分类改革措施面临合法性危机 |
二、分类改革措施遭遇合理性困境 |
三、分类改革试点实效性不明 |
四、人员分类比例科学性不足 |
第四节 制约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之深层原因 |
一、法院既有的结构特征未被关照 |
二、权力关系不清导致配套措施不足 |
三、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不足 |
四、法院行政与审判业务混同 |
五、司法公共性和专业性兼顾不够 |
第五节 认真对待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中的几对关系 |
一、法官司法责任与职业保障的关系 |
二、审判权和审判辅助类权力的关系 |
三、法院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的完善 |
第一节 法官及其类型化 |
一、基于繁简分流的分类 |
二、基于法院和审级设置的分类 |
三、基于事务职责的分类 |
第二节 审判辅助人员 |
一、法院书记员 |
二、法官助理 |
三、司法警察 |
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节 法院的行政人员 |
一、法院的行政事务 |
二、法院行政人员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结语:面向未来的司法改革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内容及框架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四、研究的方法与创新 |
五、其他有关表述的问题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相关法的内容调适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内容互动 |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 |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规范关联 |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互动发展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内容调适 |
一、两院组织法的发展历程 |
二、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内容交错 |
三、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内容重整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执行法的内容调适 |
一、对分散式立法模式的技术评价 |
二、主要成文法国家的经验 |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执行法的内容安排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内容调适 |
一、律师法的发展回顾 |
二、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关系梳理 |
三、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技术 |
第一节 对篇章结构技术的一般认识 |
一、法的篇章结构技术及其意义 |
二、法的篇章结构技术的基本要求 |
三、编、章、节、条的基本定位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篇章设计的完善 |
一、对现行法篇章结构的基本评价 |
二、域外法篇章结构的样本比较 |
三、审判中心改革背景下的篇章结构发展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总则的内容整理 |
一、总则应当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 |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 |
三、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条文组合的优化 |
一、条文冲突或导致误解的问题 |
二、条文重复或被无理拆分的问题 |
三、条文规定位置及排序不当的问题 |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附则的内容选择 |
一、何谓法的附则 |
二、关于法的附则的抽样考察 |
三、对刑事诉讼法附则的改造 |
第三章 刑事诉讼规则的逻辑结构技术 |
第一节 关于法规则的理论阐释 |
一、法规则是什么 |
二、法规则的结构 |
三、法规则与法条的关系 |
四、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规则设置比较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授权性规则 |
一、关于授权方式 |
二、关于如何授权的一般性指引 |
三、关于权利救济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义务性规则 |
一、现行法义务性规则的类型化梳理 |
二、义务设定须避免宣言式立场 |
三、法律后果要素须避免告诫式立场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权义复合规则 |
一、刑事诉讼法中权义复合规则的辨识依据 |
二、授权边界及权力行使的合目的性 |
第五节 刑事诉讼公权力违法行为的效力评价 |
一、诉讼行为效力评价的立场与价值权衡 |
二、两套评价机制的优劣势比较及关系处置 |
三、现行法中行为效力评价机制的检讨与完善 |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延续技术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技术 |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回溯性观察 |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主体的法理思辨 |
三、刑事诉讼法的未来修改方式选择 |
四、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操作要求 |
第二节 刑事诉讼领域的暂时性变通授权 |
一、暂时性变通授权的概念证成 |
二、暂时性变通授权的正当性思考 |
三、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技术 |
一、法律解释的三种类型 |
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则 |
三、刑事诉讼立法解释的得失评价 |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的语言技术 |
第一节 条文词句的合乎逻辑与语言正确 |
一、对刑事诉讼法条文词句的逻辑与语言审视 |
二、逻辑与语言规训的主要理由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语言的明确与模糊 |
一、良好的法律应当语言明确 |
二、刑事诉讼法的模糊性不可能完全消除 |
三、刑事诉讼法由模糊走向明确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大众语言与专业语言的选择 |
一、以大众语言为主但不排斥专业语言 |
二、对现行法中专业语言的举例评析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条款 |
一、定义条款的一般解读 |
二、定义条款的设置规则 |
三、定义条款的实在法考察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P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二、国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个案分析 |
(一)河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二)广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三)重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四)桂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三、P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及改革现状 |
(一)机构设置、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程及面临的困难 |
四、完善P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议 |
(一)坚持立法引领,保证合法执法 |
(二)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改革动力 |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改革成果 |
(四)加强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 |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公安交警部门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几点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D]. 周安军.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2]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背景下地方警务机制改革研究 ——以怀化市改革为例[D]. 陈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3]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D]. 温军. 吉林大学, 2018(04)
- [4]我国警察事权划分问题研究[D]. 谯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9)
- [5]论司法公信的实现 ——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视野[D]. 刁芳远. 吉林大学, 2017(03)
- [6]法治指标下的公安绩效考核体系完善[D]. 胡梓龙.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7]浙江省A县公安派出所规范化执法研究[D]. 吴里根. 福建农林大学, 2017(09)
- [8]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研究[D]. 娄必县.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D]. 莫湘益.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7)
- [10]P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D]. 王天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