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GATS主要缺陷的剖析(论文文献综述)
黄琳琳[1](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庄雅婷[2](2020)在《FTA中的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全球化浪潮的一个显着特征是贸易和投资的融合现象。国际分工的细化、生产要素的流动加强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使得贸易与投资融合的趋势愈发明显。这种贸易与投资的深层次融合逐渐渗透到区域一体化谈判,对自贸协定的规则制定产生影响,诸多集贸易与投资规则于一体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或自由贸易协定(FTA)逐步发展,其中有蕴含诸多高标准的新规则,为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提供方向。国际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一方面作为一种服务提供模式具备服务贸易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因其与外商直接投资(FDI)紧密联系而兼具投资特点,因而最为直观地体现了贸易与投资融合的现象。具体而言,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必须要在东道国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后者直接纳入投资的范畴;同时,投资者设立商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向东道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一提供服务的行为也落入服务贸易规则的调整范围。商业存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兼具服务贸易与投资的双重属性,因此FTA中对于商业存在的基本规制形式有两种——以GATS为代表的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和以NAFTA为代表的投资规则规制形式。GATS开辟了以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商业存在的典型模式,随后一大批国家受GATS影响,将商业存在纳入其签订的国际经贸协定的服务贸易章节中,以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商业存在。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下的商业存在管理有以下特征:商业存在界定以“控制”为标准,对商业存在采取混合清单的管理模式,投资者仅在东道国承诺开放的部门中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及市场准入;而以NAFTA为代表的投资规则规制形式则更加强调商业存在的投资属性,将商业存在纳入到投资章节,提高了投资者的待遇和保护水平,主要表现为新增了对投资者的最低标准待遇;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扩展至全程的国民待遇;将市场准入义务转化为普遍义务;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此外,除了受FTA中单一服务贸易规则或投资规则调整之外,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在某些FTA中也受前述两类规则同时调整,即双重规则规制形式。该形式下投资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共同作用,既弥补规则漏洞,又能提高有关措施的待遇和保护水平,但是也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可能导致规则冲突,使得FTA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效果面临重大的不确定性。对此,相关FTA也给出了解决路径:第一类路径是确定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间关系,第二类路径是通过统一承诺表协调不同类型承诺。随着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推进,我国逐渐加大了缔结FTA的力度,积极组织与世界各国之间就FTA签订的谈判。未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投资合作将持续深化,大量有关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合作有赖中国FTA保驾护航。通过梳理我国签订的FTA可以发现,中国签订的FTA中对于商业存在领域的规制主要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为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即商业存在仅由服务贸易规则进行单独规制,第二种为双重规则规制形式,即商业存在既受到服务贸易规则调整,也受到部分投资规则调整,第三种为“关系未明确形式”,即商业存在既属于服务贸易规则规制范围,也属于投资规则规制范围,但是并没有特殊条款对投资规则是否适用于商业存在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未来FTA谈判中,重视双重规制形式,并借鉴既有FTA解决双重规制所致规则冲突问题的成熟经验,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同时对商业存在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以提高服务提供者的自由化程度。
程桥[3](2019)在《《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文中提出2012年年初,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为首的“服务业挚友俱乐部”(Really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以下简称为RGF),为了提高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打开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市场,使得各个国家的消费者、农民、工人和政府能拥有更多的机会合作,建立一个新的、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规则,发起《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以下简称为TiSA)谈判。2013年3月,TiSA谈判正式启动,自谈判之初,各成员就表示要达成一份高水平的协议。谈判开始后,各方不断完善框架文本、商讨规制纪律、制定各类附件、提交并审议减让清单等。谈判开始不久,大部分参与方就已经将各自的市场准入清单提交至谈判桌上,截至2016年第21轮谈判,部分议题已经形成初步的框架文本,谈判取得巨大进展。如果TiSA谈判成功,将使得服务业市场准入标准形成统一,大幅度、大范围削减参与方之间的服务贸易壁垒,形成一个新的、高标准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我国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以来,一直十分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2013年4月,我国正式宣布申请加入TiSA谈判,并为此一直在做努力。由此可见,TiSA谈判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如何看待TiSA 比之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为 GATS)所具有的优势,如何应对TiSA带来的新一轮服务贸易领域的挑战,中国在这次浪潮中应该如何把握好自身立场,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所在。本文具体分为四大章节,第一章为服务贸易协定(TiSA)概述,主要是通过对TiSA谈判兴起的背景及其发起的原因的描述来说明TiSA对于现下服务贸易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同时借助于欧盟官方透出的文件来起底整个谈判过程,剖析谈判成果。第二章主要是对TiSA谈判暂停原因和未来是否会继续谈判进行了一个剖析。TiSA谈判已于2016年第21轮谈判结束后处于暂停状态,究其原因,除了各国对政治因素的考量即欧美集团利益分歧很难达成最终协定及TiSA自身不足之外,最主要的还是主导方美国贸易政策的转变。所以TiSA接下来是否会继续谈判还要看主导方之一的美国作何态度。第三章TiSA高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创设分析是本文重点之一。通过从基础文本、承诺减让表、监管纪律这三个方面,对TiSA和GATS进行了比较,总结出TiSA的核心文本突破了 GATS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得出TiSA具有比GATS的自由化更高、涵盖的服务贸易领域更广,规则更加严格、明确等优点。同时还对TiS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高标准成为全球标准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分别是从其成为WTO框架下诸边协定的可能性、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可能性和回归多边化的可能性进行阐述,得出其最终将回归多边化的结论,同时也对其自身存在的阻碍其成为全球性标准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也是本文的重点,我国应如何应对TiSA,结合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结合TiSA的高标准化,发现我国与国际化标准存在的差距,最后提出几点我国应对TiSA的建议:一是继续积极加入TiSA谈判以掌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二是我国在应对TiSA时应该维护GATS多边框架首要地位;三是以区域贸易自由协定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
张亚丽[4](2019)在《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主权财富基金是由一国政府通过持有的公共财富设立的机构投资者,作为政府参与经济市场的新兴模式,本质上由政府所有,但在金融市场上则体现为以私营实体身份运作。尽管主权财富基金已不是全新现象,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却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引人注目的焦点,缘由可大致归结为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管理资产规模的快速攀升,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主权财富基金与其他私人投资者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母国能够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施加较大的影响,因此该类投资带有的“主权”色彩也引发了东道国的担忧和指责。出于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可能带有的母国政治意图的忌惮,东道国纷纷加大了对该类投资的审查及监管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家投资保护主义的抬头。针对东道国采取的限制性投资措施,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维护自身合法的投资利益并妥善解决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以及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如何进一步改善自身治理结构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五章,各章重点论述内容如下:第一章为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概况及引发法律问题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主权财富基金近年来的投资趋势及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从设立之初到发展至今,主权财富基金从社会稳定基金角色转变为母国重要的投资工具,对全球金融经济的影响力也逐渐加大,一些新设立的主权财富基金在组织设计、透明度、管理专业性等方面也更加趋向完善。而后,在本章最末着重分析了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扩张引发的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一部分出于东道国对此类投资可能暗含了推进母国政治目标意图的担忧,一部分源于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国家控制的投资工具可能援引主权豁免的担忧,还涉及到投资争端的解决以及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文余下章节的论述就将从本章最后列举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引发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展开,因此第一章为后文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为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法律监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加剧了各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力度,东道国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明显超出适当的审慎标准,构成了投资保护主义,本章以此为背景展开论述了目前东道国采取的几种典型的监管措施,包括更新投资审查制度、暂时中止表决权、设置投资份额上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除了东道国监管外,主权财富基金为了树立良好投资形象,也在一直探索自我监管的模式,在自我监管实践领域最为成功的为“圣地亚哥原则”的达成,本章对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内在缺陷也进行了阐述,该原则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及治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但也暴露出了改革的有限决心,主要体现在原则可执行性的缺失。为了弥补上述缺失,可从东道国及国际两个层面,将“圣地亚哥原则”间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或至少起到威慑作用的规则,转化途径包括东道国可将评估规则与“圣地亚哥原则”相结合,或者将“圣地亚哥原则”作为双边投资条约的基准,从而间接嵌入双边投资条约当中。本章最后对东道国采取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策略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东道国监管背景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对于主权财富基金来说,监管和保护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也是东道国与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相互角力的场地。本章先从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保护入手,虽然双边投资条约保护外国投资的宗旨一直得以延续,但在内容方面却表现出差异化以及新发展,与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相关的新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者”、“投资”概念的扩展、投资待遇标准、征收补偿权、例外条款等都加入了新内容。双边投资条约在主权投资领域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但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若要寻求双边投资法的保护仍面临重重挑战,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的认定,除此之外,双边投资条约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东道国监管措施归为间接征收,这将决定主权财富基金能否因限制性措施的实施获得东道国补偿;双边投资条约中新加入的国家安全例外或其他一般例外条款能否适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以及可否在涉及东道国重要利益的情形下免除东道国的条约义务;现有双边投资条约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的适当性是否应当重新加以衡量,上述问题都将对投资条约适用的充分性构成挑战。本章最后概括介绍了 WTO多边协定、OECD文件及欧盟法律能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补充性保护,特别是在投资待遇及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法律依据。第四章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解决进行了着重及详细探讨。本章开始以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及解决现状作为背景介绍,引出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能否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就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及“投资”的规定还是模糊不清的,但是这些投资条约中往往包含一些典型术语,对此类术语的法律解释赋予了主权财富基金被列入“投资者”的可能性,因此在认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时需要就投资条约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并同时结合目的及宗旨进行逐一解释。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另一问题为ICSID仲裁庭对该类争端管辖权的确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ICSID公约》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为“私人投资”还是“公共投资”。除了在双边投资条约框架下解决争端外,在贸易领域以WTO协定为中心的多边贸易框架下也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主权财富基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若能在该机制下解决,无疑将为其投资权利提供更全面且有别于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本章最后也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进行了设想,分析了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可行性。第五章就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在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如何应对“走出去”带来的投资挑战进行了分析。本章以介绍我国得到官方认可、未得到认可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概况及引发的他国投资关切作为切入点,意在引出后文对我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角色定位及发展路径的探讨。在探讨投资角色定位时,公-私分化是围绕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关键问题,也是影响基金投资待遇的根源。基金自身需要“私人投资者”的身份认同,但投资接受国不可能视其为纯粹的“私人投资者”。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它是在私领域从事活动的公有主体。因此,我国主权财富基金不应刻意追求私人投资者法律地位,而是应从法律结构、治理和监管等方面改善外界对基金经营、运作的印象,从而为自身赢得公平合理的投资待遇。在探讨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时,本章从基金和国家两个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具体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完善自身治理机制以及在投前、投中、投后如何预防化解投资法律风险的建议,也对我国政府在基金治理规则、国际投资条约规则的制定中如何保障基金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孙艳琳,于潘婷,赛聪[5](2019)在《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的评估——基于五级分类频度法和STRI指数方法》文中研究表明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五国之间的相互合作,而服务贸易壁垒是阻碍其合作的主要因素。本文使用五级分类频度法和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Service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指数)法对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壁垒进行量化评估。研究发现,金砖国家整体服务贸易壁垒较高,其中,印度和南非分别为服务贸易壁垒最高与最低的国家。五国主要采用的服务贸易限制手段是人员流动限制。各国应采取重点降低具有竞争力服务部门的贸易壁垒,推动五国层面的自然人自由流动,优先选择贸易限制水平较低的服务部门进行合作等措施,促进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发展。
荣丽敏[6](2019)在《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极大地推动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日益频繁的国际教育交流活动,使得教育服务贸易成为服务贸易种类中占比上升速度最快的一个,为推动国家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国际服务贸易种类中,教育服务贸易为第五类,同时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对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来说,教育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作用显着。虽然教育服务存在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但在GATS的教育服务承诺中,很多国家都表现出积极、开放的态度。同时,全球贸易自由化对拥有跨文化学习经历的人才需求不断増加,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世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传统教育服务贸易强国,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欧美经济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居首位;第二个层面是教育服务贸易后起之秀,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这些国家利用后发优势,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增幅较大;第三个层面是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俄罗斯等“金砖”国家,它们是全球最主要的教育服务贸易进口市场。本文对中国、美国和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分析三个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演进,从而总结出不同发展阶段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动因、现状和前景。通过对中美澳三个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和影响因素分析,发掘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成因,借鉴美澳两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提出对策建议。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总体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提出论文的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通过对中外研究现状的梳理,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并提出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论基础,分析了本文所使用或者涉及的理论基础,包括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高等教育全球化与人力资本理论、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论等。第三章GATS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重点研究GATS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GATS中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争议、GATS影响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等方面内容。第四章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及其比较,主要比较了中国、美国、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以及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产品、方式方面对比分析了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不同及相同之处。第五章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分析,从指标选取、指标比较以及综合竞争力指数方面入手,以实证的方式对比分析了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异同以及优势劣势之处。第六章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比较分析。首先对可能影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因素进行关联度分析。然后从生产要素、需求要素、组织战略和结构、相关和支持产业、政府因素、机遇因素等影响因素分析了三个国家的异同。第七章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启示与对策,本章从思想观念、政府、高校、社会四个方面分析了美澳两国发达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念对中国未来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启示与对策。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导致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世界格局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经济实力、政策环境、教育质量、地缘因素等。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最大出口市场,近十年来,美国的教育服务贸易顺差十分巨大,大量高端人才的流入,为美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而澳大利亚是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已经成为该国的第三大出口行业,而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之所以能得到发展,主要是因为国家在整体战略规划上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系统的政策支持。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而且国际市场份额也在逐步上升,这与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随着美国、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缩减,也逐渐形成了世界各国共同参与、相互竞争的局面,这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是一个巨大的发展机遇。因此我国必须牢牢抓住发展机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实现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袁媛[7](2019)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明确规定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包括国际教育服务贸易。GATS为成员方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提供了国际法规范,以吸引更多成员方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来推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由于各个成员方民俗文化的特色不同,其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教育理念、教育战略、教育制度也各具不同的特征。成员方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还涉及到国家主权、签证政策、教育监管、政治外交等因素,因此各成员方的国内法上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也有所不同。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目前涉外教育的法律制度尚未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进行细化规制,并不能完全符合市场的迫切需要。本文主要以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分析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有益的建议。除绪论外,本文具体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阐释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主要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界定、基本原则进行梳理,通过对比中国与相关成员方所作出的法律承诺后,分析成员方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作出法律承诺的开放程度,探讨GATS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存在的争议并进行简要评析。第二部分是阐述了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视角进行比较,根据不同视角不同国家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通过总结相关成员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域外经验,为研究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做好理论铺垫和支撑。第三部分是分析了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对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借鉴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制制度,充实及完善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发展。第四部分是探讨了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有益建议。从国际视角与国内视角探讨了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要推进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必须全面准确地识别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中现存的缺陷与不足,在充分坚持国家教育主权原则、多元化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基础上,管控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实施路径,以积极推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构,最终促进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
杨幸幸[8](2018)在《新一代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提出WTO多边贸易体系下的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已难以回应新世纪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发展需求,也不足以应对日趋复杂的金融稳定与安全问题。在WTO规则谈判功能日渐式微的情况下,部分WTO成员转而寻求通过构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new generation FTAs,以下简称新一代FTAs)以重塑包括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新一代FTAs”具有自由化水平高,贸易规则的标准高,涵盖议题更为全面等特性。具有这些特质的FTAs集群,包括那些处于动态博弈的进程中的FTAs谈判,将对现有的WTO体系形成补充甚至超越,也为未来国际贸易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提供指引。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新一代FTAs寻求突破的核心议题之一。一方面,新一代FTAs所具有的自由化、高标准、议题广等总体特质映射于具体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中;另一方面,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也折射出该部门的自身特性,如金融审慎监管、金融服务投资争议的解决、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的作用、金融服务的跨境数据传输等方面。本文通过检视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与投资经济现实之间具体存在的四个方面的“脱节”,深入考察和比较“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此类“脱节”问题的改进方案与处理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FTAs实践与国内金融开放与监管体系,分析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演进趋势可能存在的利弊及对中国的潜在影响,并进一步探讨中国如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践行“自主、渐进、可控”的金融开放原则。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经济现实的“脱节”,首先表现在前者难以协同式处理全球价值链背景下金融、贸易、投资日渐紧密的互动关系。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本质上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三元关系的交汇。WTO框架下,尽管GATS通过适用范围和相应的例外条款为金融安全这一特定的金融政策目标保留了合法空间,总体上GATS仍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子部门加以规范,对金融服务部门的特殊性关注不足,同时GATS也仅得在有限范围内以间接的方式调整与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投资问题。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贸易、投资三元关系的“再协调”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全球价值链的拓展和渗透催生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的深度复合;二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法在国内金融规制权与国际金融规制合作这两方面的反思与改革。在此“再协调”进程中,美国FTAs与欧盟FTAs分别形成两种代表性模式:美国FTAs深受其早期的“友好通商协定”模式影响,注重金融贸易与金融投资的高度结合;美国财政部在金融服务贸易谈判中的强势话语权,使美国FTAs在结构上突出金融服务规则的独立性;为避免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实施的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不被FTAs的自由化议程所侵蚀,美国FTAs通过广泛的排除适用与例外,结合单独的金融服务负面清单,确保缔约方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与自决空间。就欧盟FTAs而言,受《里斯本协定》之前欧盟将“贸易”与“投资”谈判相分离的法律授权与实践传统影响,欧盟FTAs在较大程度上承继了 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结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从属性较强,且金融服务领域贸易与投资的结合较为有限;基于其欧盟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教训,欧盟在金融危机后更注重强化国际金融规制合作机制,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尤为注重建立双边或区域的金融规制合作框架,强调专门国际金融组织及其国际标准的重要作用,强化国际金融组织软法的指导性与权威性。金融服务电子化的经济现实,也给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挑战,具体表现为“服务提供模式的混同问题”与“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问题”。金融服务通过无缝连接的电子化渠道提供,导致界分“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标志——“服务交付地”的识别变得困难,由此产生的服务提供模式的混同问题,不仅降低了 WTO成员金融服务承诺的可识别性,增加了同一服务不同提供模式承诺之间的冲突,也不利于金融风险的管控与消费者保护。WTO在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过程中梳理出不同解决方案的利弊。美国FTAs将两种服务提供模式合并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增强了金融服务“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相关承诺的透明度与开放水平。同时,美国FTAs保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中招揽活动的规制权,以保护本国金融消费者。对于沿用GATS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FTAs,可考虑采用“是否伴有招揽”与“服务发生地”两个标准的,对“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予以厘清。金融服务电子化带来的另一个挑战是金融服务相关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跨境数据流动本身是新一代FTAs项下的热点议题,通常作为“电子商务”的组成部分被加以规范。然而,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在自由化与规制两方面的特殊需求,使新一代FTAs通常在电子商务规则之外,对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予以专门规定,总体上给予缔约方金融监管部门较多的规制空间。近来,美国拟采用新的FTAs提案推动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化,而欧盟则以具有极强域外效应的域内法强化对跨境数据流动约束,以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高度保护。鉴于近期美欧双方达成的隐私盾机制无法适用于金融服务领域,未来双方在此议题上的潜在冲突可能加剧,这也将成为包括TiSA在内的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谈判的主要症结之一。2008金融危机爆发后,WTO成员各自采取的金融纾困措施在GATS项下的合规性争议,引发对GATS金融审慎规制机制的检视。各国国内与国际社会对金融审慎规制的改革成果,也影响着新一代FTAs审慎规制议题的演进。作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安全阀与稳定器,新一代FTAs主要从审慎例外条款、审慎规制的相互承认机制以及关于审慎例外的特殊争端解决机制三方面,对金融审慎规制机制加以改进。具体而言,美国FTAs明确并扩大了金融审慎例外的抗辩范围,欧盟FTAs则更为注重推进审慎规制的相互承认;同时,涉及审慎例外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美国FTAs与欧盟FTAs通过程序上的“过滤机制”以及实体上明确审慎原因的指导原则,强化缔约方金融监管机构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审慎例外解释与使用的主导权与话语权。非政府实体已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与投资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然而,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非政府主体的约束极为有限。新一代FTAs在不同程度上引入并强化了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和“自律组织”这两类非政府实体的规则。国有金融是许多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而言国有金融尤为重要。鉴于国有金融在维系国家金融安全,贯彻国家公共政策方面的特殊地位,新一代FTAs首先将依授权提供政府服务的国有金融企业的活动排除在外,也将经济危机情况下政府对国有金融的纾困措施整体排除在外,以保障各国设立和维持国有金融企业的基本权能。同时,新一代FTAs强化了对一般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透明度要求,通过援引OECD相关标准加强对国有金融活动“竞争性”与“商业性”的界分。就特定的国有金融企业而言,针对亚洲国家国有邮政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传统优势,美国和欧盟在其新一代FTAs对“邮政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施加了严格的竞争中立要求。此外,美国FTAs要求主权财富基金需遵守相关的国际原则。现代金融市场中,作为非政府实体的金融自律组织,发挥着协助金融监管和有效组织金融服务提供的双重功能。因此,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一国市场获得公平竞争机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能够参加此类自律组织,或者平等地享有该自律组织提供的优惠特权。WTO《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虽引入“自律组织”相关条款,但其仅约束有限的WTO成员,难以在多边层面上施加有效约束。新一代FTAs以《谅解》为基础,从自律组织涵盖的实体范围、自律组织与竞争规则的适用关系、自律组织的核心义务三方面对“自律组织”规则予以细化和强化。可以预见在巨型FTAs的示范效应下,未来将有更多的FTAs对金融自律组织施加非歧视待遇义务与透明度义务。
李沛芩[9](2018)在《GATS框架下离岸服务外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各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演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升高。当代服务贸易的扩展源于服务外包活动的增长,其中离岸服务外包活动占有重要地位。当今世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呈现三个发展趋势:第一,寻求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数目剧增;第二,离岸服务外包项目涉及资金额度加大;第三,承接离岸服务外包项目的地区范围变广。《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与规则,其以透明化和自由化为导向,以此为方针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GATS属于框架性协议,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偏于抽象,可操作性较差。应对离岸服务外包时,GATS现有规则在服务提供模式、服务分类表以及服务原产地规则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这为解决服务贸易争端带来一定阻力。本文综合采用语义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在对GATS规范及其相关文件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分析GATS框架下离岸服务外包面临的服务提供模式、服务分类表、服务原产地规则等问题,提出解决这三大主要问题的措施,并阐述了中国关于GATS框架下离岸服务外包问题应有的立场,提出了相应对策。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离岸服务外包概述。一是分析离岸服务外包的缘起及演进历程;二是探讨离岸服务外包的定义,并总结其特征;三是分析GATS现有框架下应对离岸服务外包的法律制度缺陷。第二部分是离岸服务外包与服务提供模式问题。该部分首先分析GATS框架下服务提供模式的分类现状。其次,从离岸服务外包的具体领域分析服务提供模式区分的模糊性,特别是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两种服务提供模式界限的模糊性。最后,针对服务提供模式界限不明的现状,从其他角度提出新的区分策略。第三部分是离岸服务外包与服务分类表问题。该部分首先对服务分类表的分类情况进行阐述。其次,根据离岸服务外包的特点,分析说明现有服务分类标准不足以涵盖新领域的局限性。最后,针对现有服务分类表的缺陷提出调整措施。第四部分是离岸服务外包与服务原产地问题。一是分析GATS框架下服务原产地规则;二是分析离岸服务外包原产地规则标准确定的复杂性;三是在综合分析基础之上,就离岸服务外包下服务原产地规则提出应对策略。第五部分是中国关于GATS框架下离岸服务外包法律问题的立场及对策。该部分在前文分析基础之上,阐述我国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状况,分析我国在GATS现行规则下应对离岸服务外包法律问题的立场,从而提出我国应对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国际、国内对策。结论部分对全文作如下总结:其一,总结GATS现有框架在应对离岸服务外包时存在的服务提供模式、服务分类表、服务原产地等规则缺陷。其二,分析GATS现有规则变动不大的前提下,为弥补上述三大主要缺陷可采取的相关措施。其三,结合我国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情况,提出我国的相关立场和相应对策,为离岸服务外包创建切实可行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建言献策。
谷婀娜[10](2017)在《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身份不再单一化,角色转变的现象开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也不例外,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加快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并逐步由“吸引外资为主”的资本输入大国发展成为“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混合大国。特别是在2012年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缔结后,更是引发了学界对中国身份转换议题的广泛热议。本文以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为背景,对因身份转换引发的立场定位及未来缔约实践选择为主要研究对象,涵盖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前提和理论依据、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对外缔结BIT谈判时核心议题的立场对策等,并尝试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在外国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管理权利之间寻求审慎的平衡。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的内容:第一章首先就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当下中国实务界和国际法学界对于身份转换和BIT立场定位的争论,以2012中加BIT为例,引出对中国在缔结BIT谈判时立场定位的思考,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作为“他山之石”,为中国正在进行的以及日后将要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章主要从理论的视角探讨中国缔约立场的定位。本章首先对中国国家身份进行科学的定性,分析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独特和复杂之处,进而从国家利益和价值观念两个层面对缔约立场进行科学的定位。最后,对中国在缔约立场定位时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定向。本章指出,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国家对外行为,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因为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相互建构,只有辨认清楚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身份和利益,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行为。但是,国际公认的规范和价值观念又会对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施加一定的影响。第三章重点分析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未来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实践表明,中国的缔约立场定位经历了从坚持“留权在手”到片面强调“自由化”,再到审慎平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东道国规制主权。与此同时,中国的缔约实践也证实了中国在对外缔结BIT的过程中采取了区别对待不同国家的做法,未来中国仍应坚持这一谈判策略,根据不同缔约方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对策,而不是无差别化地对待所有国家,一味地追求范本的示范效应。第四章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探讨在身份转换的背景下中国缔结BIT谈判核心议题的立场和对策。笔者通过对中国现有BITs中相关条款的审视和评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对新形势下中国在对外缔结BIT谈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的策略提出些许建议和思考。笔者认为,作为身兼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身份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需要在充分尊重缔约对方主权的基础上,坚持自身的身份和立场定位,并对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事先作出合理评估。
二、对GATS主要缺陷的剖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GATS主要缺陷的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1)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FTA中的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贸易投资规则一体化 |
一、贸易和投资的融合现象 |
二、贸易投资规则一体化趋势的形成 |
第二节 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贸易投资双重属性 |
一、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概念 |
二、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属性 |
三、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投资属性 |
第二章 FTA对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基本规制形式比较 |
第一节 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 |
一、以“控制”为标准的商业存在 |
二、混合清单管理模式 |
三、服务贸易提供者享有有限的待遇和保护 |
第二节 投资规则规制形式 |
一、以“投资”为标准的商业存在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服务贸易提供者享有全面的待遇和保护 |
第三章 FTA对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双重规制形式 |
第一节 双重规制的特定优势 |
一、弥补规则漏洞 |
二、提高服务提供者待遇和保护水平 |
第二节 双重规制带来的问题 |
一、规则适用上存在冲突 |
二、无法确定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双重规制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确定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间关系 |
二、统一承诺表 |
第四章 中国FTA下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规制现状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FTA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规制现状 |
一、服务贸易规则设计完全采取GATS模式 |
二、在商业存在的规制形式上呈现多元化 |
第二节 中国在未来FTA有关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建议 |
一、完善双重规制规则 |
二、采用负面清单的模式 |
三、增设不符措施冻结条款或棘轮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服务贸易协定(TiSA)概述 |
(一) TiSA谈判的缘起 |
(二) TiSA谈判的进程 |
1. 早期磋商阶段 |
2. 积极讨论阶段 |
3. 成果初步取得阶段 |
二、TiSA谈判暂停原因与继续谈判的可能性剖析 |
(一) TiSA谈判暂停原因分析 |
1. 欧美集团存在分歧难以形成最终协定 |
2. 美国的贸易政策改变成为主要原因 |
(二) TiSA继续谈判的可能性分析 |
三、TiSA高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创设分析 |
(一) TiSA核心文本对GATS的突破 |
1. 基础文本 |
2. 承诺减让表 |
3. 监管纪律 |
(二) TiS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高标准成为全球标准的可能性剖析 |
1. 成为WTO框架下诸边协定的可能性 |
2. 成为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可能性 |
3. 回归多边化的可能性 |
四、我国应对TiSA建议 |
(一)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 |
(二)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存在的问题 |
1. 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不合理 |
2. 我国服务贸易领域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 |
(三) TiSA的高标准化对我国现行服务贸易存在不契合性 |
1. 中国现行服务贸易与TiSA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存在差异 |
2. TiSA的高标准化将给我国服务贸易带来负效应 |
3. 加入TiSA谈判提高我国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可能性不大 |
(四) 我国应对TiSA的路径选择 |
1. 继续积极加入TiSA谈判以掌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
2. 中国应维护GATS多边框架首要地位 |
3. 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论文的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发展概况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领域的扩张 |
二、影响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因素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 |
一、由稳定基金到金融投资者 |
二、由对金融经济的负面效应到积极影响 |
三、新设立主权财富基金的动机转变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安全监管 |
二、主权豁免 |
三、社会责任投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东道国监管及自我应对 |
第一节 投资保护主义浪潮催生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监管 |
一、国家安全关切引发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 |
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与金融稳定性 |
三、东道国进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利益考量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监管模式 |
一、东道国实施的主权财富基金监管措施 |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自我监管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缺失与克服 |
一、东道国监管措施保护对象的模糊性 |
二、东道国监管的目标及关键要素 |
三、东道国监管应注意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道国监管背景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利益之保护 |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一、双边投资条约中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相关的新发展 |
二、双边投资条约在保护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的主导作用 |
第二节 多边框架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一、GATS在服务贸易领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一般保护 |
二、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适用 |
三、OECD文件对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的指导意义 |
四、欧盟法律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区域性保护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克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产生及解决现状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 |
二、投资争端解决途径的不完善及选择受限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一、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当下面临的挑战 |
二、双边投资条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三、《ICSID公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四、主权财富基金提起规制性征收之诉的可行性 |
第三节 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其他途径 |
一、利用WTO争端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设想 |
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现状 |
一、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对外投资概况 |
二、中国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他国投资关切 |
三、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新起点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框架下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角色定位 |
一、公共与私人之间的投资者身份对抗 |
二、法律治理结构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分析 |
一、主权财富基金层面 |
二、国家层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的评估——基于五级分类频度法和STRI指数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于五级分类频度法对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的评估 |
(一)具体承诺减让表内容及计算指标 |
(二)金砖国家入世承诺的覆盖情况 |
(三)不同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下五国的承诺情况 |
(四)各国在市场准入下分服务部门的承诺情况 |
四、基于STRI指数法对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的评估 |
(一)巴西 |
(二)中国 |
(三)印度 |
(四)俄罗斯 |
(五)南非 |
(六)金砖国家STRI指数的总体比较分析 |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
(6)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与GATS研究 |
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特点及比较研究 |
三、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 |
四、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经济效应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目标、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点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点 |
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 |
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比较优势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 |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内容与适用性 |
二、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内容与适用性 |
第三节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
一、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对教育服务贸易实践的适用性 |
第四节 人力资本理论 |
一、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人力资本理论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应用 |
第五节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ATS对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影响 |
第一节 GATS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 |
一、GATS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
二、GATS关于教育服务的分类和贸易形式 |
三、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对于GATS的需求 |
第二节 GATS中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争议 |
一、有关公共服务的争议 |
二、有关国家政府规范权力的争议 |
三、有关逐步自由化原则的争议 |
第三节 GATS对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一、GATS对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二、GATS对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三、GATS对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及其比较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第二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 |
第三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 |
第四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分析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指标选取 |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 |
二、贸易竞争优势指数 |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
第二节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指标比较 |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比较 |
二、贸易竞争优势指标比较 |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标比较 |
第三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综合评价 |
一、权重的确定 |
二、综合国际竞争力计算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比较 |
第一节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选取 |
一、理论分析和假设 |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二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比较 |
一、生产要素比较 |
二、需求要素比较 |
三、院校战略、结构和竞争比较 |
四、相关和支持产业比较 |
五、政府因素比较 |
六、机遇要素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高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水平的启示 |
第一节 对思想观念方面的启示 |
一、加强高等教育业产业化的科学发展观 |
二、树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家化思想 |
第二节 对政府方面启示 |
一、确定国家教育服务的整体战略,有效引导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二、制定教育服务的扶持体系,扩大出口市场 |
三、合理运用经济全球化趋势,提高教育服务贸易收益 |
第三节 对学校层方面启示 |
一、提高教育质量,增强高校的核心竞争力 |
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适应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三、发挥比较优势,找准市场定位 |
四、促进高校教育服务的国际化,提高学历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
第四节 对社会方面启示 |
一、改善国内自然人文环境,优化贸易流通渠道 |
二、语言培训机构和标准制定,构建多维立体宣传平台和网络 |
三、加强保障行业的建设,完善社会服务配套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2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
2.1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界定 |
2.2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 |
2.3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 |
2.3.1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
2.3.2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
2.4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
2.4.1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表 |
2.4.2 中国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
2.4.3 相关成员方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
2.5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制中所存在的争议 |
2.6 本章小结 |
3 相关成员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解析 |
3.1 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 |
3.1.1 美国 |
3.1.2 澳大利亚 |
3.2 新兴国家的法律制度 |
3.2.1 新加坡 |
3.2.2 马来西亚 |
3.3 域外经验总结 |
3.3.1 发达国家的经验 |
3.3.2 新兴国家的经验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
4.2 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
4.2.1 国际层面 |
4.2.2 国内层面 |
4.3 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1 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
4.3.2 立法不够完善存在空白 |
4.3.3 立法级别低且分散 |
4.4 本章小结 |
5 完善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顺应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
5.1.1 国际视角 |
5.1.2 国内视角 |
5.2 坚持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5.2.1 坚持国家教育主权原则 |
5.2.2 坚持多元化发展原则 |
5.2.3 坚持国际合作原则 |
5.3 出台调整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法 |
5.4 制定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行业性法律 |
5.5 加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信息化的管理 |
5.6 确立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质量保障机制 |
5.7 建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监管机制 |
5.8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新一代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WTO框架内的GATS金融服务规则与《谅解》 |
1.1.2 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经济现实脱节 |
1.1.3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路径的移转 |
1.1.4 中国“自主、渐进、可控”的金融开放战略 |
1.2 文献综述 |
1.2.1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争端解决实践的研究 |
1.2.2 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国别性研究 |
1.2.3 金融“审慎措施”规则及相关机制的研究 |
1.2.4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其他横向议题的研究 |
1.2.5 国内外研究现状、趋势与问题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性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性说明 |
第2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三元关系的再协调 |
2.1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贸易、投资、金融三元关系 |
2.2 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三元关系协调的特征与局限性 |
2.3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三元关系再协调:欧盟FTAs v.美国FTAs |
2.3.1 美国FTAs:金融章节独立、投资规制渗透深,倚重国内监管 |
2.3.2 欧盟FTAs:金融章节从属、投资规制低渗透,倚重国际合作 |
第3章 金融服务中“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厘清 |
3.1 服务贸易“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界分问题的源起 |
3.2 金融服务贸易厘清“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意义 |
3.3 WTO关于金融服务提供模式的改进提案 |
3.4 FTAs对金融服务贸易“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厘清 |
第4章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问题 |
4.1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规制的特殊性 |
4.2 WTO对金融服务相关的跨境数据转移的规制 |
4.3 新一代FTAs对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的规制模式 |
4.3.1 电子商务规则中跨境数据转移规则对金融服务的可适用性 |
4.3.2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规则的适用范围 |
4.3.3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与审慎监管的平衡 |
4.3.4 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相关的数据转移的特殊规制 |
4.4 美欧FTAs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规制的最新动向与潜在冲突 |
第5章 FTAs中金融审慎规制的研究 |
5.1 审慎规制的三类规则:审慎例外、规制互认与争端解决机制 |
5.2 审慎例外条款 |
5.2.1 GATS项下的审慎例外条款 |
5.2.2 新一代FTAs对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造及路径比较 |
5.3 金融审慎规制的相互承认制度 |
5.3.1 金融审慎规制相互承认制度的缘起与动因 |
5.3.2 GATS审慎规制相互承认机制的多边化理念与实效 |
5.3.3 FTAs之外的审慎规制相互承认实践 |
5.3.4 新一代FTAs中的审慎规制互认机制 |
5.4 审慎例外的特殊争端解决机制 |
5.4.1 GATS项下常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审慎例外争诉的局限性 |
5.4.2 新一代FTAs的金融服务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缔约方主导权 |
第6章 国有金融的规制问题 |
6.1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国有金融的背景与动因 |
6.2 TPP以前FTAs对国有金融的规制特征 |
6.3 TPP引领国有金融规制的变革 |
6.3.1 TPP国有企业规则重塑对国有金融议题的影响 |
6.3.2 竞争中立维度下TPP对国有金融的有限规制 |
第7章 金融自律组织的规制问题 |
7.1 规制金融自律组织的动因 |
7.2 WTO《谅解》中“自律组织”条款的有限约束 |
7.3 新一代FTAs中“自律组织”条款的内容 |
7.3.1 自律组织的定义:两种识别标准 |
7.3.2 竞争规则与国有企业规则对自律组织的适用关系 |
7.3.3 自律组织的非歧视待遇义务与透明度义务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贸易、投资、金融”三元关系再协调的主要模式 |
附录B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混同问题的解决方案比较 |
附录C GATS及FTAs审慎例外条款要素比较 |
附录D 《谅解》及FTAs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要素比较 |
附录E 《谅解》及FTAs金融自律组织条款比较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GATS框架下离岸服务外包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离岸服务外包概述 |
(一)离岸服务外包的缘起与发展 |
(二)离岸服务外包的定义及特征 |
(三)GATS现有规则应对离岸服务外包的制度缺陷 |
二、离岸服务外包与服务提供模式问题 |
(一)服务提供模式规则现状 |
(二)离岸服务外包与服务提供模式区分的模糊性 |
(三)离岸服务外包服务下提供模式的区分策略 |
三、离岸服务外包与服务分类表问题 |
(一)服务分类标准现状 |
(二)离岸服务外包与服务分类现行标准的局限性 |
(三)离岸服务外包下服务分类表的调整措施 |
四、离岸服务外包与服务原产地问题 |
(一)服务原产地规则现状 |
(二)离岸服务外包与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复杂性 |
(三)离岸服务外包下服务原产地的确认规则 |
五、中国关于GATS框架下离岸服务外包法律问题的立场及对策 |
(一)中国离岸服务外包现状 |
(二)中国的相关立场 |
(三)中国的相关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定位问题之提出 |
第一节 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 |
一、投资东道国向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身份转换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身份转换 |
第二节 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之争 |
一、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约立场转变的关系 |
二、身份转换与中国未来缔约实践的选择 |
第三节 中加BIT对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启示 |
一、中加BIT:对传统BIT模式的突破 |
二、加国民众忧患意识的集中再现 |
三、中国在中加BIT中的坚持与妥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依据 |
第一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前提 |
一、中国国家身份的科学定性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特殊复杂性 |
第二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理论依据 |
一、缔约立场定位之国家利益 |
二、缔约立场定位之价值观念 |
第三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原则 |
一、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 |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选择 |
第一节 中国BIT实践及其背景概述 |
一、晚近全球BIT的发展与趋势 |
二、中国BIT实践的总体分析 |
三、中国对待FDI立场的重大转变 |
第二节 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实践 |
一、探索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二、扩散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三、自由化转向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四、调整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五、平衡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第三节 未来中国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 |
一、区别对待不同国家与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国家 |
二、一个范本与多个范本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BIT谈判核心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立场与对策 |
一、对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审视 |
二、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中国的挑战 |
三、完善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建议 |
第二节 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立场 |
二、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对策 |
第三节 中国BITS中新型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关于业绩要求条款的思考 |
二、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四、对GATS主要缺陷的剖析(论文参考文献)
- [1]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FTA中的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规制研究[D]. 庄雅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D]. 程桥.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7)
- [4]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亚丽. 山东大学, 2019(02)
- [5]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的评估——基于五级分类频度法和STRI指数方法[J]. 孙艳琳,于潘婷,赛聪.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 [6]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比较研究[D]. 荣丽敏.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7]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 袁媛. 武汉大学, 2019(04)
- [8]新一代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杨幸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6)
- [9]GATS框架下离岸服务外包法律问题研究[D]. 李沛芩.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10]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D]. 谷婀娜. 厦门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