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西部开发中的“补偿”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张海丽[1](2013)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背景下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的研究 ——基于包容性增长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矿产资源是一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丰富,但长期以来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也存在着产业结构刚性、生态环境恶化、长期增长缓慢等资源型地区常出现的问题。长期以来的“城市偏向”政策,使得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大量开发的同时,并未对农村经济带来实质帮助,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城乡差距。转变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模式,利用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优势,以矿业的发展促进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从而实现西部地区的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是后改革时代的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基于此笔者以“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背景下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为题,试图通过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的重构,实现矿产资源产业对农村和农业的包容性增长,最终促进西部地区城乡经济一体化新格局的实现。本文以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为着眼点,以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模式为研究对象,在对学术界观点综述的基础上,系统研究了西部地区城乡一体化的水平及西部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现状,运用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剖析了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对城乡经济、城乡经济与社会的“二元”分割机理,在实践研究方面,借鉴矿产资源产业开发的“缘矿建镇模式”、“可移动城镇模式”和“长距离通勤模式”以及国际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美国西部开发模式”、“德国鲁尔模式”和“南非模式”等六种典型模式的经验和教训,在包容性增长理论的框架下,设计了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包容性增长新模式,并为新模式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最后了构建了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的评价指标体系。论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2000年至2010年十年间,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在促进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并没有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帮助;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没有同时带来社会的同步发展;第二,包容性增长为解决西部地区矿业的发展与城乡经济社会“二元”分割问题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目前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不包容性体现在增长条件的不包容,增长过程的不包容以及增长结果的不包容三个方面;第三,构建西部地区的包容性增长的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包括:多样化产业发展模式、地方化的配套产业发展模式、一体化的资源收益管理模式、市场导向的要素流动模式、公正的社会保障模式、公平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以及多路径的生态补偿模式七个方面,通过新模式的构建实现增加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资源型收入,保障农民最低福利,保障农民参与经济的能力以及解决矿业引致的生态、社会问题的目标,从而解决城乡经济、城乡经济与社会的“二元”分割问题,实现矿业经济的包容性增长,最终实现西部地区的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第四,新模式的设计需要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通过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改革矿产资源税费政策、改革土地、户籍和农村金融政策、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政策以及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政策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以支持新模式达到包容性增长的目标;第五,通过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分析出西部地区各省矿业的包容性不高。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包容性增长最大的独立阻碍因素是资源产业外部性带来的生态问题,同时资源要素流动效率低,社会保障水低,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低等问题也阻碍了西部地区矿业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因而新模式的制度创新与政策支持就更为重要。
张军驰[2](2012)在《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西部地区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整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已大为改观,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也更为稳固。由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复杂,区域差异性大,加之本身极度脆弱,虽然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得到局部改善、但是整体不断恶化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有关的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从调整的范围、手段、内容和取得的实效上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等诸多要素,加快推动和实现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西部地区资源和环境现实而迫切的需要,对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以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为研究内容,对我国三十多年来环境政策的演变与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做了客观评价,深入剖析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行环境政策内容不够全面、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调整方法和手段单一、执法不严;退耕还林政策、天然林保护政策和水土保持政策等强化行政命令、忽视市场作用、多头管理出现部门冲突、政策缺乏激励措施、公众参与热情不高等。上述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在政策理念、政策体系、调节手段和范围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在实践中集中表现为政策理念相对滞后、政策体系不够完整、政策执行环节薄弱、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公众参与不足等方面。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立足当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和实践的分析考察,提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应在战略层面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环境与经济、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人与资源、环境和谐相处;在观念层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道路方面走生态文明之路、可持续发展之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生态文明为理念,遵循协调统一、环境民主、制度创新和本土化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治理网络,实现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全面创新,实现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的宏伟目标。
陈光[3](2011)在《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新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区域合作层出不穷,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部各种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各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内聚力。区域发展离不开立法与法律。学者们非常重视区域合作与发展过程中有关立法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其就该如何满足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这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多地思考和探讨。区域立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被提出来的。本文同样以区域立法为题,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理论,对构成区域立法的关键要素——协调机制,进行了系统地构建和研究。期望通过这一努力,能真正有效地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广泛开展并走向深入,以此为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提供系统而有效的法制保障。包括导论在内,文章共有六大部分内容。其中,导论部分就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分别做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区域合作与发展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展开,就一国范围而言,许多国家都曾经或正在采取区域性发展战略或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的供给应主要靠区域立法来实现。本文将区域立法定位为一种区域内地方合作立法的模式。而若要保障这一模式下的区域立法有效开展,需要借助于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但是,究竟该建立哪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以及该如何建立等,国内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国外的相关研究也缺乏直接的相关性。因此,做好相关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区域立法理论,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章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阐述,以及对区域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思考。在研究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之前,首先应该对“区域”和“区域立法”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对“区域”进行了三次界定,并设置了两个标准:经济标准和法律标准。区域立法的具体含义是指特定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基于区域性事务管理或服务的法律需求,所进行的合作立法。区域立法包括四个要素: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立法协调机制。如何从理论上回答区域立法何以可能,是研究区域立法和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必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文章分析指出,在满足区域发展法制需求方面,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产生自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区域立法或可担此重任。区域立法的实质是地方治理权的合作,而这一合作能够成行可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予以证立。当然,区域立法在当前还面临着许多制度问题,如缺乏合法性依据、与现行立法体制的融合,以及地方立法权配置不均衡等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协调。我国《立法法》中设置了许多关于立法协调的条款,由此也形成了基本的立法协调机制体系。区域立法兼有立法和合作双重属性,协调更是必不可少。区域立法协调包括立法主体的协调、立法文本内容的协调、立法程序的协调、立法体系的协调,以及立法与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协调等内容。区域立法协调也要通过相应的协调机制来实现。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构建,既要以《立法法》等所规定的立法协调机制为基础,又要兼顾区域立法的特点,尤其要注重对立法合作的协调。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完善与否同区域立法实践状况直接相关。区域立法在我国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尴尬与希望并存。构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借鉴现有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要解决好有关理论和制度问题。第二章重点考察了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中的有关协调经验。欧盟立法在此主要指的是由欧盟立法机构进行的立法,亦称二级立法或派生立法。欧盟立法中的协调机制主要有权限界分机制、磋商机制、调解机制、有差别的表决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等。由于立法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在区域政策或法律的制定方面,我们无法通过与我国区域立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相比照的方式获得有关经验,但美国在区域政府之间的合作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如政府间契约和区域委员会等,这些都可以为区域立法协调所借鉴。对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经验的借鉴包括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其中,可借鉴的理念包括权力让渡和共享理念、契约理念,以及协调的制度化理念。对于我国的区域立法协调而言,权力让渡与共享理念至少应该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内各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合作时,愿意在哪些领域及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权区域内共享;二是在构建和运行有关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时,社会组织或有关社会主体在其中出于怎样的地位,将会发挥多大的作用。契约理念内含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合作原则和平等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制度借鉴方面,除了一些具体的协调机制外,本文重点探讨了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问题。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协调区域立法或从事与区域立法协调有关的工作,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门针对区域立法活动的协调;二是承载某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运作;三是与区域立法有关的其他协调工作。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各自的工作内容或任务,较为系统地构建起了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体系。文章中不仅指出了有关协调机制对于区域立法的协调意义所在,还就各项机制如何操作或运作从制度上予以明确设置。具体而言,围绕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或任务,文章认为,可以通过省(市)际协议、区域立法规划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这样三种机制,来协调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有关活动。其中,省(市)际协议的签订,可以为区域立法提供方针指导,明确立法调整的对象或内容。签订省(市)际协议需要经过发出合作意向、达成合意、拟定协议草案等步骤。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存在制度缺陷,需要加以改进。通过区域立法规划,将某些区域立法项目提上正式的立法日程,在真正迈出区域立法活动第一步的同时,也协调了区域立法活动自身、区域立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区域立法同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文章从编制主体、依据和内容,以及基本步骤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区域立法起草论证指向区域立法规划中所确定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时机和条件,通过论证,可以很好地为接下来的区域立法起草活动等提供决策依据。区域立法确立阶段需要协调的对象或内容较多,包括立法主体、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三个方面的协调。为此,文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主体行为、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设置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其中,区域立法联席会议、立法调解和公众参与这三种机制用于协调区域立法职权主体之间,以及职权主体与参与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而委托起草、利益共享与补偿、民间规范认可和文本预先审查这四种机制则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确定。用来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则包括同步提案或送审机制、表决期限机制和协商加入机制等。在有针对性地构建相关机制,指出其所能发挥的协调意义及其实施步骤的同时,文章还对其中的部分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联席会议和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或实践现状进行了反思。区域立法活动如果顺利完成,其结果是生成相应的区域性法文件,具体表现为区域性法规和区域性规章两种法律形式。区域性法文件实施过程也即区域立法进入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区域立法可能会由于立法主体自身的原因,或者立法适用者的原因,或者区域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变化的原因等,而出现立法冲突、立法空白或相关条款含义不明,以及立法同区域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过分脱节等现象。这些都需要借助相应的协调机制予以协调。文章就其中的区域立法冲突解决机制、立法解释机制,以及区域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了探讨。冲突解决机制具体又包括效力位阶原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原则等内容,其协调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区域立法解释又可分为释义型解释和寻据型解释,它在协调区域立法文本体系及与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域立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立法主体应该及时地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作出评估回应——修改、补充、解释或废止等。可见,区域立法后评估是协调区域立法主体在立法完善阶段的行为,以及增进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协调性的重要机制。实际上,本文对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系统构建与研究,不仅着眼于每项机制的内容、协调意义及其操作步骤,也为我国今后区域立法的开展与实施提供了一种相对细致、可行的制度框架,这可能是本文最主要的理论贡献。
王楠[4](2011)在《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99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地区大力支持,将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内蒙古等十二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在西部大开发提出之初,我国领导人就指出应该将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子,不仅如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整体脆弱,有些地区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甚至永久性无法恢复。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取得了显着的进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看到,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在经济发展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成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导论部分,笔者在对“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等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当前学界有关“生态法”、“环境法”等概念的使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的界定来看,没有必要以“生态法”、“生态环境法”等概念来代替现在广泛使用的“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类似概念。之后,笔者对国内有关西部大开发法治环境建设、生态环境问题的资料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地调查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近些年来西部地区出现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章主要介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生态环境重要,二是生态环境脆弱,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如何既实现经济社会全而发展,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又较好的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主要领导人先后在不同场合都不断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事实上,近些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强、投入的不断增加、技术的进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西部地区在生态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是,即便如此,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趋势之下。西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资源减少、冰川消融迅速等问题仍然形势严峻。第二章在前一章梳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这种安排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大致如何?这种现状是在何种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因此,本章第一节对我国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本章第二节重点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生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治立法,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立法和变通规定,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西部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最为集中的地方,有着大量的自治立法,这些自治立法中有许多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对它们进行个初步梳理分析,对了解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分析,笔者基本认为,我国广大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并没有充分发挥自治立法的优势,做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三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问题。第一节对生态环境执法体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当前环境执法面临着这样一些困难:地方政府注重经济增长,忽视环境问题;企业违法成本低;违法处罚手段少,力度弱;政府部门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二节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该法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该法的建议。第四章对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情况进行了梳理。第一节对美国西进运动、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和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背景、基本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开发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包括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建立权威性的开发组织机构;制定科学的开发政策和法规,并以其为导向;中央政府积极扶持,进行大规模投资等。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教训值得吸取,如开发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忽视对开发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忽视轻重工业均衡发展;忽视开发地区的内部发展动力等。这些经验教训可以为我国西部大开发提供有益的借鉴,避免重蹈覆辙。第五章主要论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问题。当前学界所说的生态效益补偿,不是强调生态学意义上的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而主要是强调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针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承担的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行为。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将对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章首先从现实需要、经济学原理、生态正义等角度分析了对西部地区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促进我国整体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结语。对于如何切实加强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学者提出了建设西部生态经济特区,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应该实行“绿色GDP”制度。目前,已经有个别重要生态保护区开始实行“绿色GDP”制度,这是一个良好的实践开端。此外,笔者认为,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最主要的一点是加强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目前,在应对传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法律体系,应该将着重点放到法律的执行上来。在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生态环境问题方面,我们当然还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此外,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应该逐步走出单环境要素保护的思维模式,在制度设计、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等各方而都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观。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的研究还远远不能囊括西部地区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一些论文尚未涉及的问题,只能留待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关注、研究。
黄海丽[5](2010)在《论少数民族在西部大开发中的角色与利益实现途径》文中认为本文阐述了数民族在西部开发中的角色定位,少数民族是西部开发的行为主体、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之一;其利益主要表现在直接的物质利益、可持续的环境利益、自我发展能力和人力资源开发能力。认为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利益实现方式主要包括:创造参与机会是获得直接物质利益的基本方式;通过资源替代和利益补偿是可持续生存环境利益的重要方式;开发政策和投入对西部地区"三农"的重视是保障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获得实惠的必要前提。
田钒平[6](2010)在《民族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根本问题——基于西部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关性的理论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既有积极功能,也有消极功能,如何协调西部开发战略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关系,是当下民族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为满足法制实践的理论需求,民族经济法学界应当将如何建构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配置机制、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公共物品供给机制、区域协作与利益分配机制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
马玉祥[7](2009)在《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文中研究指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把握全局,提出的一项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决策,是造福中华民族子孙万代的一项战略部署。早在1999年6月江泽民同志就提出:"现在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应该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明确提出,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抓紧研究西部地区大开发。"
余俊[8](2008)在《西部开发中环境犯罪的法文化诠释》文中认为犯罪往往表现为一种文化冲突现象。西部大开发中环境犯罪率较高,原因是由于存在经济效益追求与环境保护的价值矛盾、地区环境责任承担的心态不平衡、多元法律文化的差异等文化冲突。我国法律确立了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文化规范,这是刑法保护的客体。刑法分则对环境犯罪以专节规定,体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价值取向。刑法在西部地区适用中,要根据这一价值标准,调适各种文化冲突,尤其要慎重处理少数民族成员的环境犯罪,依法保障少数民族人员的权利。
马玉祥[9](2008)在《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文中认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把握全局,提出的一项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决策,是造福中华民族子孙万代的一项战略部署。早在1999年6月江泽民同志就提出:"现在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应该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明确提出,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抓紧研究西部地区大开发。"
柴晓宇[10](2007)在《西部大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创新刍议——在经济发展和生态重建双重视野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趋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国西部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现状,以及西部大开发中产生的新的环境问题,立足于西部经济发展和生态重建的双重视野,就西部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创新对策。
二、论西部开发中的“补偿”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西部开发中的“补偿”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背景下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的研究 ——基于包容性增长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框架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的研究综述 |
2.1 国外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
2.1.1 国外关于矿产资源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文献综述 |
2.1.2 国外关于区域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研究文献综述 |
2.2 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
2.2.1 国内关于矿产资源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文献综述 |
2.2.2 国内关于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
2.2.3 国内关于区域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研究文献综述 |
2.3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及本文的分析视角 |
第三章 西部地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水平与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
3.1 西部地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水平研究 |
3.1.1 西部地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水平测度指标选取的理论依据 |
3.1.2 西部地区“二元”经济结构水平的现状分析 |
3.1.3 西部地区城乡经济与社会“二元”结构水平的现状分析 |
3.2 西部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
3.2.1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结构的SSM分析 |
3.2.2 西部矿产资源产业的特点分析 |
3.2.3 西部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包容性增长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对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分割机理 |
4.1 相关理论概述 |
4.1.1 “资源诅咒”理论 |
4.1.2 包容性增长理论 |
4.1.3 外部性理论 |
4.2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对城乡经济社会“二元”分割的作用机理 |
4.2.1 西部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对城乡经济的“二元”分割的作用机理 |
4.2.2 西部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对经济与社会的“二元”分割的作用机理 |
4.3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对城乡经济与社会的包容性增长 |
4.3.1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对城乡经济社会包容性增长的思路 |
4.3.2 解决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对城乡经济的“二元分割” |
4.3.3 解决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对城乡经济与社会的“二元分割”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典型模式的研究 |
5.1 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模式及分析 |
5.1.1 “缘矿建镇”模式 |
5.1.2 “可移动城镇”模式 |
5.1.3 “长距离通勤”模式 |
5.2 国际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典型模式及分析 |
5.2.1 美国西部大开发模式 |
5.2.2 德国鲁尔模式 |
5.2.3 南非模式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度创新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的设计 |
6.1 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设计的目标 |
6.2 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设计的原则 |
6.2.1 包容性增长原则 |
6.2.2 科学性原则 |
6.2.3 可操作性原则 |
6.3 新模式的设计 |
6.3.1 多样化的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 |
6.3.2 地方化的配套产业模式 |
6.3.3 一体化的资源收益管理模式 |
6.3.4 市场导向的要素流动模式 |
6.3.5 公正的社会保障模式 |
6.3.6 公平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 |
6.3.7 多路径的生态补偿模式 |
6.4 新模式的制度创新与政策支持 |
6.4.1 新模式的产业政策支持 |
6.4.2 新模式的资源税费政策支持 |
6.4.3 新模式的生产要素流动政策支持 |
6.4.4 新模式的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
6.4.5 新模式的公共产品政策支持 |
6.4.6 新模式的生态补偿政策支持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的评价 |
7.1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7.1.1 指标集的构建 |
7.1.2 指标体系的构建 |
7.2 评价模型的构建 |
7.2.1 包容性增长发展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 |
7.2.2 包容性增长发展指标的权重设置 |
7.2.3 包容性增长发展综合评价指数的计算 |
7.3 西部各省评价样本及数据选择 |
7.3.1 数据来源 |
7.3.2 数据的无量纲化处理结果和权重的计算结果 |
7.4 评价结果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概况 |
1.3.2 国内研究进展 |
1.3.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 |
第二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现实考量 |
2.1 生态环境状况 |
2.1.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2 西部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 |
2.2 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内容 |
2.2.1 法律法规 |
2.2.2 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政策 |
2.2.3 政策性文件 |
2.3 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分析 |
2.3.1 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成效 |
2.3.2 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问题 |
第三章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演变与国外经验借鉴 |
3.1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变迁与实践 |
3.1.1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演变 |
3.1.2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 |
3.1.3 中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评价 |
3.2 国外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内容 |
3.2.1 美国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内容 |
3.2.2 德国的环境治理模式 |
3.2.3 日本环境治理的主要政策 |
3.2.4 巴西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参考 |
3.3 国外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借鉴 |
3.3.1 完善的政策体系 |
3.3.2 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
3.3.3 政府作用的合理发挥 |
3.3.4 健全的管理机构 |
3.3.5 广泛的公众参与 |
第四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基本构架 |
4.1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的背景 |
4.1.1 时代背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
4.1.2 法治背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
4.1.3 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
4.2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的理论基础 |
4.2.1 公共治理理论 |
4.2.2 区域法治理论 |
4.2.3 公共产品理论 |
4.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4.3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理念创新 |
4.3.1 生态文明思想的兴起 |
4.3.2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生态环境治理 |
4.4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原则创新 |
4.4.1 协调统一原则 |
4.4.2 制度创新原则 |
4.4.3 环境民主原则 |
4.4.4 本土化原则 |
4.5 构建多元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体系 |
第五章 政府主导型的西部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构建 |
5.1 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
5.1.1 生态环境治理——政府管理的题中之义 |
5.1.2 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特征 |
5.2 政府环境政策工具的应用 |
5.2.1 环境政策工具的一般理论 |
5.2.2 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 |
5.3 政府主导型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路径 |
5.3.1 完善生态环境立法 |
5.3.2 优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
5.3.3 强化生态环境执法 |
5.3.4 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
5.3.5 加强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 |
5.3.6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方合作机制 |
第六章 市场推动型的西部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优化 |
6.1 市场机制引入的必要 |
6.2 市场机制在环境政策中的运用 |
6.2.1 国外对市场机制的应用 |
6.2.2 市场化环境政策工具的应用 |
6.3 完善西部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途径 |
6.3.1 完善资源产权制度 |
6.3.2 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6.3.3 健全生态补偿制度 |
第七章 公众参与型的西部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形成 |
7.1 生态环境治理和公众参与 |
7.1.1 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
7.1.2 公众参与的理论依据 |
7.1.3 公众参与的界定 |
7.2 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7.2.1 公众参与的状况 |
7.2.2 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
7.3 西部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
7.3.1 提高西部公众环境意识 |
7.3.2 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 |
7.3.3 建立环境信息制度 |
7.3.4 健全西部公众的表达机制 |
7.3.5 培育西部社会团体的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思考 |
第一节 区域立法的界定与理论分析 |
一、区域的类型及界定 |
二、区域立法的涵义与构成要素 |
三、区域立法得以实现的理论分析 |
四、区域立法所面临的制度问题及改进建议 |
第二节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涵义 |
一、立法协调机制的含义与种类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界定 |
三、区域立法协调的机制与机构之争 |
第三节 我国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思考 |
一、尴尬与希望并存的区域立法实践 |
二、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其问题 |
三、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欧盟立法与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立法及其协调机制 |
一、欧盟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
二、欧盟的立法机构与立法程序 |
三、欧盟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美国区域合作及其协调机制 |
一、美国的区域划分与区域开发法制供给 |
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的区域合作 |
三、促进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三种协调机制 |
第三节 经验借鉴:理念与制度 |
一、借鉴的可能性 |
二、理念借鉴 |
三、制度借鉴: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
第三章 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省(市)际协议 |
一、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 |
二、省(市)际协议的协调意义 |
三、省(市)际协议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规划 |
一、怎样理解区域立法规划 |
二、区域立法规划的协调意义 |
三、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 |
第三节 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一、立法论证与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实施 |
三、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协调意义 |
第四章 区域立法确立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协调区域立法主体行为的机制 |
一、区域立法联席会议 |
二、区域立法调解 |
三、公众参与机制 |
第二节 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机制 |
一、委托起草 |
二、利益共享与补偿 |
三、民间规范认可机制 |
四、文本预先审查 |
第三节 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 |
一、同步提案或送审 |
二、表决期限机制 |
三、协商加入机制 |
第五章 区域立法完善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冲突解决机制 |
一、区域立法冲突及其成因 |
二、冲突解决机制的内容 |
三、冲突解决机制的协调意义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解释 |
一、区域立法解释的制度基础 |
二、区域立法解释的协调意义 |
三、区域立法解释的步骤 |
第三节 区域立法后评估 |
一、立法评估制度背景下的区域立法后评估 |
二、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实施 |
三、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协调意义 |
参考文献 |
谢词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 环境、生态、生态环境 |
(二) 环境法、生态法 |
(三)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概念使用 |
(四) 几个意义上的"西部" |
三、相关研究动态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主要观点 |
六、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七、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 |
第一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特点 |
一、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总体特点 |
二、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困难 |
第二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划 |
一、中央政府规划 |
二、地方政府规划 |
第三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
一、森林覆盖率提高较快 |
二、防沙治沙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
第四节 西部地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
一、水土流失严重 |
二、土地沙化和荒漠化形势严峻 |
三、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四、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
五、湖泊萎缩 |
六、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冰川加速消融 |
七、三江源地区的生态意义及其生态问题的产生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一、宪法 |
二、法律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 |
四、地方法规 |
五、国际条约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自治立法现状 |
一、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现状 |
(一) 自治条例 |
(二) 单行条例 |
(三) 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
二、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存在问题 |
(一) 内容重复、结构相似 |
(二) 立法价值观念错位 |
(三) 立法内容不全面 |
(四) 立法内容政策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完善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途径 |
(一) 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环境立法体系 |
(二) 突出地方特色、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 积极吸收优秀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 |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问题研究 |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状 |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现状 |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主要问题 |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建议 |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现状分析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三、云南怒江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议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主要措施 |
一、美国的西进运动 |
二、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 |
三、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项目 |
第二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中的经验教训 |
一、经验总结 |
二、教训总结 |
三、外国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西部地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对西部地区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
一、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 |
二、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依据 |
三、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一) 经济外部性理论 |
(二) 机会成本 |
(三) 其他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我国当前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各类文件中的相关阐述 |
二、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 我国早期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二) 当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第三节 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
一、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议 |
本文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统计表 |
(5)论少数民族在西部大开发中的角色与利益实现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少数民族在西部开发中的角色定位 |
1、作为行为主体之一的少数民族 |
2、作为经济主体的少数民族 |
3、作为利益主体的少数民族 |
二、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 |
1、直接的物质利益 |
2、可持续的生存环境利益 |
3、发展机会的利益 |
4、人力资源开发的利益 |
三、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利益实现的主要方式 |
1、通过项目开发动员少数民族人力资源以获得直接物质利益 |
2、通过资源替代和利益补偿调整经济开发行为以争取可持续生存环境 |
3、开发政策和投入对西部地区“三农”的重视是保障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获得实惠的前提 |
(6)民族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根本问题——基于西部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关性的理论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部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关性理论研究的现状述评 |
二、西部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关性的功能分析 |
三、西部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理论研究的重心选择 |
(8)西部开发中环境犯罪的法文化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部大开发中环境犯罪的文化成因 |
第一, 是经济效益追求与环境保护之间价值观选择的文化冲突。 |
第二, 是东西部地区对环境责任承担的环境法律文化冲突。 |
第三, 多元法律文化的差异引起的文化冲突。 |
二、环境犯罪的文化规范违反 |
三、环境刑法适用中的文化调适 |
1.树立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重的法律意识, 认真对待“违法性认识”。 |
2.对“社会危害性”定量化评价, 协调地区定罪量刑的差异。 |
3.发挥文化的规范性功能, 协调多元法律文化。 |
(10)西部大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创新刍议——在经济发展和生态重建双重视野下(论文提纲范文)
1.西部地区环境问题的特点及现状 |
2.西部开发中产生的新的环境问题 |
3.西部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创新 |
3.1 西部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 |
3.2 法制层面的若干创新对策 |
3.2.1 制订并出台《西部开发法》。 |
3.2.2 制订并出台《产业结构调节法》。 |
3.2.3 制订并出台《黄河法 》、《长江法 》等流域法律法规。 |
3.2.4 生态补偿立法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 |
3.2.5 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 |
3.2.6 创新物权制度, 保护相关自然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 |
3.2.7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3.2.8 严格环境执法, 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 |
3.2.9 建立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 |
四、论西部开发中的“补偿”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背景下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模式的研究 ——基于包容性增长的视角[D]. 张海丽. 西北大学, 2013(02)
- [2]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研究[D]. 张军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02)
- [3]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D]. 陈光. 山东大学, 2011(02)
- [4]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王楠.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0)
- [5]论少数民族在西部大开发中的角色与利益实现途径[J]. 黄海丽. 新西部, 2010(11)
- [6]民族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根本问题——基于西部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关性的理论分析[J]. 田钒平. 三峡论坛(三峡文学.理论版), 2010(05)
- [7]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J]. 马玉祥. 民族法学评论, 2009(06)
- [8]西部开发中环境犯罪的法文化诠释[J]. 余俊.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6)
- [9]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A]. 马玉祥. 民族法学评论(第6卷·2008年), 2008
- [10]西部大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创新刍议——在经济发展和生态重建双重视野下[J]. 柴晓宇. 开发研究,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