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安刑事执法中违反诉讼程序现状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候俊锋[1](2021)在《公安机关不当刑事执法造成被害人二次被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刘晓杨[2](2021)在《警察徒手控制的行政法约束》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的武装性,这与公安机关承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职责密切相关,因此警察在执法时具有实施警察武力措施的权力,其中徒手控制是警察执法中制止相对人的重要措施,也是使用数量较多的措施。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徒手控制的规定几乎处于缺失状态,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部分案件中相对人认为警察使用徒手控制将自己制服的行政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旦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徒手控制措施的适用出现问题将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处于败诉的风险中。如果公安机关败诉,则会损害警察执法权威。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方法,在行政法层面对警务实战中警察徒手控制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些许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由以下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检索有关徒手控制的文献对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为下文警察徒手控制的性质界定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重点对警察徒手控制的概念、性质以及自身独有的特征进行细述,通过梳理国内外的研究将徒手控制定性为即时强制,并结合警务实战的特殊性总结出警察徒手控制的特征。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将警察徒手控制与易混淆的警察措施进行对比,突出警察徒手控制与其他警察措施的不同之处。第四部分主要通过检索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案例以及外文文献对警察徒手控制的立法现状、执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进行整理,并列举域外国家或者地区警察徒手控制的有关规定与研究方向。第五部分是在以上四个部分的基础之上,总结出我国警察徒手控制在法律层面出现的问题,并且结合行政规则、行政惯例、比例原则以及监督方式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对警察徒手控制的规范化贡献绵薄之力。
陈慧[3](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十九大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实践中,检察监督权常常受到环境行政权挤压和干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严重“断裂”,监督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基础上,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基础理论。具体共分为三小节:一是环境“两法”衔接概述;二是对环境“两法”衔接运作模式分析;三是对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四种理论探析。第三部分,笔者从收集的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现状公布的数据,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衔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梳理国外对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相关规定,通过对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环境“两法”衔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移送检察监督、追诉监督;第三,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制度。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实现环境保护案件移送顺畅,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杨江涛[4](2020)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执法规范化是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涵,是确保新时代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公安机关守护一方平安和服务人们群众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作为研究对象,对提高公安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有着现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通过对选题的背景进行简要介绍,明确了近些年我国关于刑事执法规范化推进的情况,即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法治社会要求仍存在差距。其次,通过阐述公安机关性质、执法公权限制与公民私权保障,提出了以本题为视角进行研究的现实意义。再次,对国内外关于公安机关刑事规范执法研究情况进行了分析对比,现有研究成果多从某一视角对公安机关执法权或公安机关执法标准化进行研究,比较分散。最后,结合实际,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二部分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的概述。首先,对执法与规范化概念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基本要素,界定了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内涵。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力范畴、义务范畴、责任承担等实施执法行为,既享有法定职权,也要履行法定义务。其次,从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三个方面论证公安机关开展刑事规范执法的重要意义。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同时这种执法权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就人民群众而言,“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是保护自身权益的一道有力屏障;通过合法合理严格的刑事执法将抽象的公平正义直观地呈现为人们对实体和程序是否公正的一种价值判断,对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且具体的作用。本文第三部分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有关规定解析。首先,介绍了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历史沿革。改革开放以前,执法人员缺少专业系统的执法培训,规范化水平相对较低;2008年“南京会议”正式部署执法规范化建设;2016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标志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国方略,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开展规范执法实践。其次,分析了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现有规定及不足。《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出台,客观上掀起了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的浪潮,但执法人员思想没有及时转变,制度不够完善仍制约着刑事执法规范化水平。本文第四部分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刑事执法理念错位情况仍有存在。执法实践中被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所干扰,存在追求办案结果,忽视程序规定等情况;没有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其次,刑事执法依据不够完善。个案情况错综复杂,而刑事法律法规相对概括笼统,司法解释亦多集中于常见刑事犯罪且较为滞后。再次,刑事执法监督考评不够健全。内外部监督力度须进一步加强,考评机制须进一步完善。最后,刑事执法主体基础较为薄弱,执法保障不够充分。执法主体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专业化水平以及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有待提高;公安机关分布呈点多面广,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办案经费与办案场所等执法保障仍须加强。本文第五部分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的对策及建议。首先,转变刑事执法理念,以增强法治观念为基,从执法理念转变上进行一次深层次洗礼。以审判为中心,着力提升侦查工作水平;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落实公正文明执法。其次,完善刑事执法的规范和指引。一是要完善多发、重大案件证据收集固定指引,二是要明确刑事执法过错出现以后的责任追究,严格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成为防止任意行使权力的重要装置。再次,要健全刑事执法监督与考评。“学会在镜头前执法,习惯在监督下办案”,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既能明确责任,又能约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人员行为。最后,通过严把刑事执法人员“进口关”、强化专业化培训、提升心理和身体素质以期达到提高执法主体综合素质之目的,并通过加大经费保障、物质保障、信息化建设来不断加强刑事执法规范化保障。
刘冰捷[5](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刘玉[6](2020)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非法取水、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犯罪案件频发。这不仅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构成巨大威胁,而且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是有效打击水事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水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发生。当一个水事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证据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等方面的原因,水利部门往往选择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仅仅进行行政处罚。即使水利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案件,公安机关也常常因为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以及证据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不予立案侦查。这种“以罚代刑”现象不仅导致相关责任人逃避刑事追责,而且,不足以对其他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威慑力,使得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人产生侥幸心理,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大多数已有研究主要是针对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且大多侧重于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总体工作的理论研究,但是,针对于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环节的专项实践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对A市进行实地调研,结合相关实践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本文首先通过介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关系,结合对国家机关在其中的职能定位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对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进行概述。其次,以河南省A市为实地调研对象,对A市当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进行介绍,结合A市的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之后,基于对A市的实践调研,分析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笔者针对文章上述研究发现的问题提出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李丽[7](2020)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研究 ——以C市公安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依法治国在当前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地位愈加突出,作用也愈发重要。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必须要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尤其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刑事立案是进入刑事诉讼的源头,作为初始环节其作用和意义更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也较多发生在接处警、刑事立案环节,公安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有案不受、立案不查、久拖不决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颇为不满,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形象造成损害,并且对警民和谐及执法公信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本文聚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初始环节——立案阶段,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出现的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试图在源头上降低立案中的不力因素,从而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操作提供理论与现实的启示。本文通过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程序正义理论为主要分析依据,将C市公安机关作为具体分析对象,深入分析其在整个刑事立案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析其原因,从而设法搭建起规范刑事立案的多元控制体系。本文研究发现: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采用程序性启动模式,多源头受理案件致使监督管控无法全面覆盖刑事立案全过程。在立案源头的接处警环节,正常的接处警工作因为庞大的无效警情而被干扰,接处警工作人员对于警情范围及种类的判断不专业引发接警员与处警民警的矛盾,处警民警现场处置警情和现场状况的职业能力欠缺导致先期处置工作影响刑事案件立案前期证据的收集固定;在刑事案件源头的立案环节,执法办案民警因为客观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主观方面自身执法办案能力的不足诱发有案不受、受案不立、立案不查的突出问题。通过对刑事立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方面、各执法环节民警自身业务能力及法治思维意识方面、监督管控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C市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环节的相关工作,提出了从完善制度方面实现刑事立案统一归口管理、提升执法主体能力方面用专业的法治意识和能力解决刑事立案环节的问题,加强监督管控构建多元化程序性控制模式这三个方面探求刑事立案的完善路径。
苏秋月[8](2020)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研究》文中指出法律领域中的边界规则体现为法律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调整人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作为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其必然受到边界的限制。所谓治安管理处罚边界,是指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界限,这个界限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处罚的划分,这是处罚边界的外部性;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权的一种,是对治安违法行为人权利的处分,处罚权的行使涉及与公民权利的界线问题,这是处罚边界的内部性。现阶段,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基本原则缺失与虚置、处罚种类不完善等问题,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厘定治安管理处罚边界。因此,在当前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应当结合社会治理理论重新梳理治安管理处罚边界,通过对边界内外要素的分析,进一步完善边界要素和治安管理处罚体系,这对于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社会治理概念、边界理论、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提出等内容,指出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界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影响,创新性的从法律边界的视角对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内外在要素进行的深入分析,横向论述治安管理处罚的边界要素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深刻影响。第四部分,对治安管理处罚边界变化的纵向分析,结合相应的时代背景,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不同历史阶段边界的变化情况,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边界要素分析提供理论基础。第五部分,对比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法》,从其发展历程、边界变化等内容入手,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对比,为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变革提供借鉴。第六部分,是从法律边界角度看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从立法、执法等层面,结合社会治理的新理念,具体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改善思路与完善建议。
赵安晓宇[9](2020)在《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安禁毒执法是毒品问题治理的关键环节,但在各类执法风险趋势增强的背景下,长期以来公安禁毒执法环节隐含的执法风险逐步显现。公安禁毒执法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博弈升级,不断冲击着执法活动效能。执法人员的伤亡情况不断出现,公安禁毒执法难度不断增大。同时由“经验”禁毒执法理念向“现代”禁毒执法理念的转变尚未完成,执法过程中也产生了侵犯执法对象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等现象。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不断产生与演变,如何做好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讲述了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案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公安禁毒执法风险概述,引入“场域理论”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通过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构成、分类、现实样态及特征进行了具体描述。第三部分为我国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现实样态及带来的挑战,研究发现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职业安全、违反法律以及执法行为引发的次生损失方面,同时公安禁毒执法风险对现行公安工作带来较大挑战。第四部分主要对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发现公安禁毒执法理念偏差、公安禁毒执法相关法律制度缺位、公安禁毒执法场域“脱域”化趋势明显等是目前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为国外禁毒执法风险防控经验借鉴,通过对比研究法,对国外禁毒执法部门执法风险防控经验进行归纳与梳理,发现“风险(管理)文化内嵌+技术框架构建+实体部门协作”的执法风险防控模式已逐步形成。第六部分为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从公安禁毒执法理念的转变、公安禁毒执法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安禁毒执法体制的创新、公安禁毒执法基础工作的加强等方面提出防控对策。
陈臻昱[10](2020)在《警察行政传唤法律属性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行政传唤是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调查方式的一种,在基层也往往被视为调查所必经的程序之一。但很多的基层民警对行政传唤的法律属性认识存在差异,对行政传唤的使用条件、对象范围、强制传唤的使用等也存在偏差,甚至在传唤相对人时都不清楚所采取的措施为传唤,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的不规范现象,部分不规范事件甚至在社会上形成了热点新闻,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极大地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这种长期执法形成的惯性思维观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理念下有待纠正和完善,特别是该行政行为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的限制,更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规范行使职权。针对警察行政传唤行为,近年来有许多公民以公安机关传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网,一共可以查询到直接针对公安机关传唤行为起诉的案件有115起,累计202份判决裁定书。从判决或裁定结果来看,法院对传唤能否单独提起诉讼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有的正常立案并审理,但依然有相当比例的案件直接驳回起诉或裁定不予立案,导致部分案件不能进入审理程序,无法通过司法手段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驳回起诉最主要的理由集中在,部分法官认为传唤并非独立的、成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调查阶段的过程性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因此无需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要。导致这种分歧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对于警察行政传唤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的认定,特别是《行政强制法》中没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为明确界定。加上学术界对于行政传唤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行政命令、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执行等的争议,正是这种理论的分歧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关于传唤行为的可诉性争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警察行政传唤的法律属性进行探究和明确。事实上,无论是从类型化行政行为概念角度出发,还是从传唤实务中涉及警力的实力行为方式,特别是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限权性、物理性、暂时性等本质特征,警察行政传唤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实质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尤其表现是在对人身自由权的时间、空间的限制程度,并对相对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将传唤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更加符合立法精神。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结合警察执法所独有的即时性、基本权利干预强等特点,对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而实现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并且更加规范公安机关的传唤等执法行为。
二、对公安刑事执法中违反诉讼程序现状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公安刑事执法中违反诉讼程序现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2)警察徒手控制的行政法约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二、警察徒手控制的内涵及特征 |
(一)警察徒手控制的界定 |
1.警察徒手控制的概念 |
2.警察徒手控制的性质 |
(二)警察徒手控制的特征 |
1.适用主体特殊性 |
2.特殊强制性 |
3.程序不稳定性 |
4.裁量性 |
三、警察徒手控制与其他警察措施的关系 |
(一)警察徒手控制与警察行政处罚的关系 |
(二)警察徒手控制与警察行政命令的关系 |
(三)警察徒手控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
(四)警察徒手控制与使用警械、武器的关系 |
四、 警察徒手控制的法律实践现状 |
(一) 立法现状 |
(二) 执法现状 |
(三) 司法现状 |
(四) 我国警察徒手控制与域外实践经验的比较 |
1. 美国 |
2. 德国 |
3. 香港特别行政区 |
五、 警察徒手控制相关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一) 我国警察徒手控制存在的问题 |
1. 警察徒手控制的法律缺失 |
2. 警察徒手控制的程序规定不完善 |
3. 公安民警不能准确理解比例原则的内涵 |
4. 缺少完备的监督途径 |
(二) 警察徒手控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
1. 完善警察徒手控制的立法规定 |
2. 利用行政规则约束警察徒手控制 |
3. 利用行政惯例约束警察徒手控制 |
4. 利用比例原则约束警察徒手控制 |
5. 完善警察徒手控制的监督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概况 |
1.3.2 国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 |
1.3.4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础理论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缘由 |
2.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模式 |
2.2.1 行政牵头主导运作模式 |
2.2.2 司法审查主导运作模式 |
2.3 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 |
2.3.1 司法权说 |
2.3.2 行政权说 |
2.3.3 法律监督权说 |
2.3.4 双重属性说 |
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衔接问题分析 |
3.1 检察机关环境监督规范样态分析 |
3.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 |
3.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考察 |
3.3.1 内蒙古 |
3.3.2 河北省 |
3.3.3 江西省 |
3.3.4 珠海市 |
3.4 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4.1 移送当中监督困难 |
3.4.2 立案追诉监督失灵 |
3.4.3 起诉环节监督失效 |
3.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成因 |
3.5.1 监督范围狭窄 |
3.5.2 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刚性约束 |
3.5.3 专业人才配备不足 |
4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4.1 俄罗斯 |
4.2 巴西 |
4.3 美国 |
4.4 德国 |
4.5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的对策 |
5.1 坚持基本原则 |
5.1.1 依法监督原则 |
5.1.2 及时监督原则 |
5.1.3 有限监督原则 |
5.1.4 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
5.2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 |
5.2.1 优化移送环节的监督机制 |
5.2.2 追诉环节监督 |
5.2.3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5.2.4 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
5.3 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
5.3.1 完善信息移送和报备工作 |
5.3.2 相互沟通协作 |
5.3.3 风险评估 |
5.3.4 提前介入 |
5.3.5 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概述 |
(一)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内涵 |
1.执法与规范化的概念 |
2.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内涵界定 |
3.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基本要素 |
(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的意义 |
1.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 |
2.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 |
3.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是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 |
三、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有关规定解析 |
(一)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历史沿革 |
(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现有规定及不足 |
四、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刑事执法理念错位 |
1.有罪推定思维定势须破除 |
2.重实体轻程序观念须转变 |
3.重打击轻人权认识须摒弃 |
(二)刑事执法的规范和指引不够完善 |
1.执法的规范和指引不够完善 |
2.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模糊 |
(三)刑事执法监督考评不健全 |
1.内外部监督存在不足,力度须进一步加强 |
2.考评方式不够科学,机制须进一步完善 |
(四)刑事执法主体基础薄弱 |
1.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还有待提高 |
2.刑事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 |
3.执法人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有待提高 |
(五)刑事执法保障不充分 |
1.执法办案经费与现实需求仍有差距 |
2.执法办案场所仍须加强改造升级 |
五、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
(一)转变刑事执法理念 |
1.以审判为中心,着力提升侦查工作水平 |
2.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
3.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落实公正文明执法 |
(二)完善刑事执法的规范和指引 |
1.完善多发、重大案件证据收集固定指引 |
2.明确刑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
(三)健全刑事执法监督与考评 |
1.强化刑事执法内外部监督 |
2.科学制定执法质量考评机制 |
(四)提高刑事执法主体综合素质 |
1.要逐步提高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人员进口条件 |
2.要强化刑事执法人员专业化培训 |
3.要提升刑事执法人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
(五)加强刑事执法规范化保障 |
1.加强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的经费保障 |
2.加强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的物质保障 |
3.加强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保障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创新点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一般问题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 |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国家机关的职能定位 |
1.水利部门是行政执法者 |
2.公安机关是链接者 |
3.检察机关是监督者 |
二、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
(一)积极开展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 |
(二)A市实行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
1.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
2.公开拆违,提高效能 |
3.敢于碰硬,树立威信 |
(三)A市涉嫌水事犯罪的案例分析 |
1.关于一起非法取水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2.关于一起填堵排水沟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3.关于一起河道采砂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三、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联合执法模式在实践中引发问题 |
1.联合执法在实践中违背了“两法衔接”的内在要求 |
2.联合执法在实践中导致司法失范 |
(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
1.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 |
2.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不畅 |
1.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 |
2.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存在缺陷 |
(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存在困境 |
1.案件信息交流主动性不足 |
2.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运行仍然存在困境 |
(五)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检察监督不到位 |
1.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不明确 |
2.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监督不力 |
四、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
1.各参与部门要合理分工 |
2.合理延伸职能,禁止超越法定职权 |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
1.加快推进水利领域刑事立法 |
2.明确相关操作指引 |
(三)健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 |
1.加强落实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
2.完善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 |
(四)促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 |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大数据意识 |
2.健全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运行 |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1.立法确认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的监督权 |
2.在实践中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研究 ——以C市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的基本理论 |
1.1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的内涵 |
1.2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的价值 |
1.3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的理论基础 |
1.3.1 外部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实现 |
1.3.2 内部程序正义关联外部程序正义 |
1.3.3 程序正义的多元控制体系 |
第二章 C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中存在的问题 |
2.1 无效警情对刑事立案产生“挤出效应” |
2.1.1 非警务活动影响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
2.1.2 非正常舆论监督影响刑事立案工作 |
2.1.3 警情处置很难符合立案的专业化要求 |
2.2 接警延迟、处警消极 |
2.2.1 接警后延迟处理 |
2.2.2 处警后消极取证 |
2.3 有案不立、立案不查 |
2.3.1 办案部门之间案件管辖权争议 |
2.3.2 案件办理难度大,推诿扯皮 |
第三章 C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存在问题溯因 |
3.1 相关制度不健全 |
3.1.1 刑事立案缺少细化的法律法规规定 |
3.1.2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管理制度不完善 |
3.2 执法主体能力有限 |
3.2.1 民警法治思维意识不足 |
3.2.2 接警员专业业务能力欠缺 |
3.2.3 前期处警人员缺乏警情处置工作技能 |
3.3 监督控制缺位 |
3.3.1 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控不足 |
3.3.2 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实效甚微 |
3.3.3 案件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无法及时申诉 |
第四章 完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的路径 |
4.1 完善公安刑事立案的相关制度 |
4.1.1 建立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相统一的立案标准 |
4.1.2 对刑事立案程序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
4.1.3 对刑事立案程序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
4.2 提升执法主体的专业素养 |
4.2.1 配备专业的110 接警人员 |
4.2.2 建立统一的处警队伍 |
4.3 增强对刑事立案的外部控制 |
4.3.1 建立刑事立案信息公开制度 |
4.3.2 创新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社会治理理念综述 |
1.3.2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综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界定 |
2.1 社会治理的内涵 |
2.1.1 社会治理的格局是共建共治共享 |
2.1.2 社会治理的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 |
2.1.3 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是基层治理 |
2.2 边界的内涵 |
2.2.1 边界的含义与特征 |
2.2.2 边界的价值与影响要素 |
2.3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提出 |
2.3.1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外在要素 |
2.3.2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内在要素 |
2.4 社会治理理念对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界定的价值 |
2.4.1 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治安管理处罚边界外在要素的影响 |
2.4.2 多元治理理念对治安管理处罚边界内在要素的影响 |
3 法律沿革中的边界要素分析 |
3.1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初步形成 |
3.1.1 边界确定的背景及治理理念 |
3.1.2 195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特点 |
3.2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发展 |
3.2.1 边界发展的背景及治理理念影响 |
3.2.2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特点 |
3.2.3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发展的体现 |
3.3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基本确定 |
3.3.1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点 |
3.3.2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基本确定的体现 |
3.4 社会治理理念对治安管理处罚边界完善的影响 |
4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边界要素分析 |
4.1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外在要素分析 |
4.1.1 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 |
4.1.1.1 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处罚属性 |
4.1.1.2 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
4.1.1.3 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是对治安秩序的维护 |
4.1.2 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设置 |
4.1.3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4.1.4 治安管理处罚的政策 |
4.1.5 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 |
4.2 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内在要素分析 |
4.2.1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和相关法律措施分析 |
4.2.1.1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分析 |
4.2.1.2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措施分析 |
4.2.2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
4.2.3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机制 |
4.3 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及其对边界的影响 |
4.3.1 外在要素问题分析 |
4.3.1.1 重“管理”轻“服务”理念凸显 |
4.3.1.2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碰撞 |
4.3.1.3 二元制裁体系下处罚行为的交叉 |
4.3.2 内在要素问题分析 |
4.3.2.1 处罚种类不全面 |
4.3.2.2 量罚幅度不合理 |
4.3.2.3 程序正义价值弱化 |
4.3.2.4 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
4.3.3 治安管理处罚存在的问题对边界确定的影响 |
5 大陆、台湾相似处罚制度之比较 |
5.1 《社会秩序维护法》的基本内容 |
5.2 两部法律边界的外在要素比较 |
5.2.1 两部法律在性质上的比较 |
5.2.2 两部法律在处罚原则上的比较 |
5.2.3 两部法律在对违法行为认定上的比较 |
5.3 两部法律边界的内在要素比较 |
5.3.1 两部法律在处罚种类上的比较 |
5.3.2 两部法律在处罚程序上的比较 |
5.3.3 两部法律在处罚执行上的比较 |
6 社会治理理念下对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的再认识 |
6.1 社会治理理念下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再定位 |
6.1.1 治安管理处罚的“管理”论思想转变 |
6.1.2 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的定位与再变革 |
6.2 社会治理理念下二元制裁体系的新发展 |
6.2.1 二元制裁体系下对违法行为的界定 |
6.2.2 二元制裁体系的理性配置 |
6.3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完善 |
6.3.1 丰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
6.3.2 治安管理处罚量罚幅度“精细化” |
6.3.3 多措并举促进处罚效果的实现 |
6.4 对行政拘留的再认识 |
6.4.1 行政拘留权设置的立法定位分析 |
6.4.2 行政拘留程序正义的实现 |
6.5 治安管理处罚监督的完善 |
6.5.1 处罚监督方式的变革 |
6.5.2 司法救济制度的落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案与方法 |
1.3.1 研究方案 |
1.3.2 研究方法 |
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概述 |
2.1 相关概念辨析 |
2.1.1 执法风险概念 |
2.1.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概念 |
2.1.3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概念 |
2.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构成 |
2.2.1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因素 |
2.2.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事故 |
2.2.3 公安禁毒执法损失 |
2.3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分类 |
2.3.1 根据风险的来源分类 |
2.3.2 根据风险产生的时间分类 |
2.3.3 根据不同的执法环节分类 |
2.4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特征 |
2.4.1 普遍性与客观性 |
2.4.2 动态性与转换性 |
2.4.3 双向性与底层聚集性 |
3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现实样态及带来的挑战 |
3.1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的现实样态 |
3.1.1 体现在职业安全方面 |
3.1.2 体现在违反法律方面 |
3.1.3 体现在执法行为引发的次生损失方面 |
3.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对公安工作的挑战 |
3.2.1 公安禁毒执法运行体制的变动 |
3.2.2 公安禁毒执法效能的减损 |
3.2.3 执法过程中风险的倾向性增强 |
4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
4.1 公安禁毒执法理念偏差 |
4.1.1 执法价值选择偏差 |
4.1.2 执法考核评价偏差 |
4.2 公安禁毒执法相关法律制度缺位 |
4.2.1 公安禁毒执法具体细则模糊 |
4.2.2 公安禁毒执法衔接环节滞后 |
4.3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脱域”趋势增强 |
4.3.1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由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延伸 |
4.3.2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由国内执法环境向国际执法环境转向 |
4.3.3 公安禁毒执法场域责任模糊 |
5 国外禁毒执法风险防控经验的借鉴 |
5.1 美国经验 |
5.1.1 禁毒情报指导实战,实战风险应对能力较强 |
5.1.2 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禁毒执法培训体系较为完备 |
5.2 澳大利亚经验 |
5.2.1 广泛开展国际禁毒执法协作,禁毒执法效率较高 |
5.2.2 引入风险管理理念,科学把控执法风险 |
5.3 荷兰经验 |
5.3.1 注重新型毒品犯罪打击,禁毒执法保障力度较大 |
5.3.2 合理吸纳国内执法协作单位,禁毒执法效能提升 |
5.4 国外禁毒执法风险防控经验总结 |
6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 |
6.1 公安禁毒执法理念的更新 |
6.1.1 确立风险防控的整体理念与综合理念 |
6.1.2 确立程序理念与证据理念 |
6.1.3 实现“经验”执法到“现代”执法理念的转变 |
6.2 公安禁毒执法的法律制度完善 |
6.2.1 明晰公安禁毒执法环节的法律制度 |
6.2.2 维护公安禁毒执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
6.2.3 落实公安禁毒执法场域治理的法律制度 |
6.3 公安禁毒执法体制的创新 |
6.3.1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管理机构的设想 |
6.3.2 公安禁毒执法风险管理机制的具体运行 |
6.4 公安禁毒执法基础工作的强化 |
6.4.1 强化公安禁毒执法指挥工作 |
6.4.2 强化公安禁毒执法协作工作 |
6.4.3 强化公安禁毒执法保障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公安禁毒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警察行政传唤法律属性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警察行政传唤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行政传唤的概述 |
一、传唤的定义 |
二、行政传唤的作用 |
三、行政传唤的具体形态分类 |
第二节 行政传唤中法律原则适用分析 |
一、法定原则 |
二、程序正当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第二章 警察行政传唤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公安机关行政传唤的实施现状 |
一、部门之间差异性较大 |
二、实施过程中不规范现象较多 |
三、自由裁量权宽泛 |
第二节 行政传唤的可诉性争议 |
第三节 行政传唤现存问题的成因浅析 |
第三章 警察行政传唤的行政强制措施属性 |
第一节 类型化行政行为区分 |
一、行政传唤不符合行政命令的本质属性 |
二、行政传唤不符合行政调查的本质属性 |
三、行政传唤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行政传唤的行政强制措施属性证成 |
一、行政传唤的行政强制措施特征 |
二、行政传唤对相对人实质权利的限制 |
第三节 域外法律规定借鉴 |
一、德国行政法中相关规定 |
二、日本行政法中相关规定 |
三、英国法律中相关规定 |
四、美国法律中相关规定 |
五、台湾地区相关规定 |
第四章 警察行政传唤制度的机制更新与完善 |
第一节 构建传唤前通知制度 |
一、通知制度的定义及定性 |
二、通知制度的必要性 |
三、通知制度的法律规范简述 |
第二节 严格行政传唤的实施 |
一、限定适用对象 |
二、规范启动程序 |
三、控制实施过程 |
四、慎用强制传唤 |
第三节 畅通行政传唤的监督救济途径 |
一、内部行政审查监督 |
二、确立司法救济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对公安刑事执法中违反诉讼程序现状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安机关不当刑事执法造成被害人二次被害问题研究[D]. 候俊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警察徒手控制的行政法约束[D]. 刘晓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3]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4]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研究[D]. 杨江涛.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7)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6]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D]. 刘玉. 河南大学, 2020(02)
- [7]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研究 ——以C市公安局为例[D]. 李丽. 山西大学, 2020(01)
- [8]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管理处罚边界研究[D]. 苏秋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9]公安禁毒执法风险防控对策研究[D]. 赵安晓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10]警察行政传唤法律属性相关问题研究[D]. 陈臻昱.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