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池漫郊,任清[1](2021)在《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观察(2021)》文中提出一、概述投资仲裁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为与投资有关的争议而进行的仲裁。随着中国在国际和国内投资治理的实践不断丰富,中国也在缔结国际投资协定方面谈判取得进展,相关国内立法也日趋完善。与此同时,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政府和中国投资者对外国政府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也不断增长,社会各界对于投资仲裁的关注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29号》文中指出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5.2%-37.5%、意大利公司5.3%-20.9%、英国公司20.9%、法国公司20.9%、台湾地区公司20.9%,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2015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2020年10月12日,应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3](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16号》文中提出2016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各公司税率为:日本公司39.0%-45.7%,韩国公司37.3%,欧盟公司46.3%。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接受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原产于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4](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15号》文中提出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其中,日本涉案企业税率为15.8%-16.1%,韩国涉案企业税率为4.1%-16.1%,土耳其涉案企业税率为8.2%-16.1%。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4号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从4.1%-16.1%调整为8.6%-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5](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14号》文中研究表明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1%至26.0%。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2010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0号公告,将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26.0%调整为5.5%。
杜娟[6](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毕九川[7](2021)在《21世纪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研究 ——以应对非典、埃博拉、新冠疫情的外交机制和外交行动为例》文中提出21世纪以来,中国经历了非典、埃博拉和新冠肺炎等多次国际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中国外交在应急处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应急卫生外交开始于非典疫期间期间经历了由“被动融入”到“探索性参与”的过程。中国基于国家安全和应对国际压力的考虑,开始尝试建立应急卫生外交机制并强调国际卫生合作。在多边层面,中国在世界卫生组织框架内强化技术领域的交流合作。与此同时,中国在东亚区域基于已有的地区多边框架和共识,建立应急卫生新机制,积极开展应急卫生合作。在双边层面,中国主要围绕争取国际理解支持和尽快恢复中外交往展开应急卫生外交行动。后非典时期,中国卫生应急体系不断完善,双边和多边卫生外交不断发展。援助西非国家抗击埃博拉疫情是中国应急卫生外交发展的重要节点。此次疫情期间,中国不仅早于世界卫生组织数月开展对外应急卫生援助,还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疫情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后,迅速启动国内应急卫生机制,创新应急卫生外交运转机制,强化全球应急卫生合作。在多边层面,中国在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框架下开展多边应急卫生行动。在双边层面,除了对疫情国家开展史无前例的应急卫生援助外,中国还与美欧等国加强卫生合作。中国此次应急卫生外交取得了积极效果,提升了中国在全球卫生治理领域的软实力。后埃博拉时期,中国卫生外交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不断扩大卫生外交范围,强化在全球、区域和次区域层面的卫生外交行动。新冠疫情是21世纪以来最大规模的国际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中国应急卫生外交兼顾国内与全球卫生安全,初步成熟。中国根据疫情发展不断调整应急卫生外交机制,从“三级联动”到“中央统筹—归口管理”,更加细化和完善。外交行动表现出引领性参与全球应急卫生治理的特点。在多边层面,中国始终与世界卫生组织全面合作,维护其权威;在全球、区域和次区域全面开展多边磋商、交流与合作。在双边层面,中国强化与各国“云”交流;开展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对外应急卫生援助和发展合作。新冠疫情期间的中国应急卫生外交取得显着成绩。应急卫生外交是中国外交和全球卫生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21世纪中国应急卫生外交机制呈现出立体化、规范化和公开化的发展趋势;应急卫生外交行动呈现出方向转变、区域扩大化、方式多样化和内容多元化的特点。各个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全球卫生治理体系因素、中国参与应急卫生外交的意愿和能力是影响21世纪中国应急卫生外交发展变化的动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8](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8号》文中研究指明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4号公告,决定由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9](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5号》文中研究表明2016年4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10](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7号》文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观察(2021)(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述 |
二、中国缔结投资协定的最新实践 |
(一)双边投资协定 |
1.《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完成 |
2.《中国—白俄罗斯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谈判启动 |
3.《中国香港与澳大利亚投资协定》生效⑵ |
4.《中国香港与阿联酋投资协定》生效⑶ |
(二)自贸协定 |
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⑴ |
2.《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签署⑴ |
3.《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二阶段谈判⑵ |
4.《中国—挪威自贸协定》谈判⑴ |
三、中国政府被诉和中国投资者起诉的投资仲裁案件 |
(一)概况 |
1. 涉及中国的投资仲裁案件 |
2. 涉及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仲裁案件 |
(二)宏大通商诉中国案⑴ |
(三)吴振顺诉中国案⑷ |
(四)亚化集团等诉中国案⑵ |
(五)Fengzhen Min诉韩国案⑴ |
(六)Wang King等诉乌克兰案⑵ |
(七)紫金矿业境外合资公司投资争议调解案⑴ |
(八)华为拟对瑞典提起投资仲裁⑶ |
(九)几点观察 |
1.“限制性解决条款”的解释 |
2. 国有企业行为对东道国的可归责性 |
3. 同一争议涉及多个协定时的协定适用 |
4. 投资者在投资协定约定临时仲裁的情况下提起ICSID仲裁 |
四、中国国内的外商投资立法 |
(一)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1.《外商投资法》 |
2.《实施条例》 |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外资管理的重要立法活动 |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
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
五、中国国内与投资争端有关的争议解决 |
(一)行政诉讼 |
(二)行政复议 |
(三)投诉协调 |
六、中国与ISDS改革 |
(一)中国与贸法会ISDS改革进程 |
1. 仲裁员的遴选和任命 |
2. 上诉机制 |
3. 仲裁员行为准则 |
4. 争端的预防和缓和以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措施 |
5. 第三方资助 |
(二)中国与ICSID规则修订 |
1. 条约解释和适用规则⑴ |
2. 第三方资助的披露⑵ |
3. 秘密信息保护⑶ |
七、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律师参与投资仲裁 |
(一)中国仲裁机构积极开拓国际投资仲裁业务 |
(二)中国国民担任投资仲裁案件仲裁员/撤裁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
(三)中国律师担任投资仲裁案件代理律师的情况 |
(四)中国国民担任投资仲裁案件专家证人的情况 |
八、结语和展望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16号(论文提纲范文)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
二、复审调查期 |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
四、复审内容 |
五、登记参加调查 |
六、查阅公开信息 |
七、对立案的评论 |
八、调查方式 |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
十、不合作的后果 |
十一、调查期限 |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15号(论文提纲范文)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
二、复审调查期 |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
四、复审内容 |
五、登记参加调查 |
六、查阅公开信息 |
七、对立案的评论 |
八、调查方式 |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
十、不合作的后果 |
十一、调查期限 |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
(6)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21世纪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研究 ——以应对非典、埃博拉、新冠疫情的外交机制和外交行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点和不足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案例选择说明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卫生外交的演进与全球卫生外交 |
一、卫生外交的演进 |
二、全球卫生外交 |
第二节 应急卫生外交 |
一、应急管理与应急外交 |
二、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与应急卫生外交 |
第三节 中国卫生外交历程和中国应急卫生外交 |
一、中国卫生外交历程简要回顾 |
二、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的相关概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的起步:应对非典疫情 |
第一节 中国应对非典疫情概况 |
一、最初预警和初步反应期 |
二、全面卫生应急期 |
第二节 非典疫情时期的中国应急卫生外交机制 |
一、全国防治非典肺炎指挥部之下的外交联动机制 |
二、全国防治非典肺炎指挥部之下的外事组 |
第三节 非典疫情时期的中国应急卫生外交行动 |
一、全球多边层面:与WHO合作 |
二、区域多边层面:东亚东南亚区域合作 |
三、双边应急卫生外交 |
第四节 非典疫情时期的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的效果及影响 |
一、非典疫情时期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的效果 |
二、对后非典疫情期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的影响(2004-2013)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的发展:应对埃博拉疫情 |
第一节 埃博拉疫情及国际社会应对概况 |
一、埃博拉疫情概况 |
二、国际社会应对概况 |
第二节 埃博拉疫情时期的中国应急卫生外交机制 |
一、国务院联防联控的应急卫生外交机制 |
二、对外应急援助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援非抗埃”的应急卫生外交行动 |
一、中国“援非抗埃”的多边应急卫生合作 |
二、中国“援非抗埃”的双边应急卫生合作 |
第四节 中国“援非抗埃”应急卫生外交的效果及影响 |
一、中国“援非抗埃”应急卫生外交的效果 |
二、对后埃博拉疫情期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的影响(2014-2019)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的逐步成熟:应对新冠疫情 |
第一节 新冠疫情及应对概况 |
一、中国国内卫生应急期 |
二、中国国内防控常态化与全球卫生应急期 |
第二节 新冠疫情期间的中国应急卫生外交机制 |
一、国家元首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层面 |
二、国务院层面 |
三、外交部层面 |
第三节 新冠疫情期间的中国应急卫生外交行动:全球与区域多边合作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与WHO全面合作 |
二、全球大国协调:G20 框架内合作 |
三、在东亚东南亚区域的多边应急卫生合作 |
四、全球多边与区域多边应急卫生合作的有机融合 |
第四节 新冠疫情期间的中国应急卫生外交行动:双边援助与发展合作 |
一、医疗技术双边援助和防疫能力合作 |
二、应急医疗物资双边援助 |
三、关于疫苗的双边援助与合作 |
第五节 新冠疫情期间的中国应急卫生外交评价 |
一、有效促进疫情防控 |
二、有力维护海外公民权益 |
三、应急能力赢得国际广泛赞誉 |
四、建设性参与全球应急卫生合作 |
五、推动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21 世纪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的发展变化 |
第一节 21 世纪中国应急卫生外交机制的发展 |
一、应急卫生外交机制的立体化 |
二、应急卫生外交机制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
三、应急卫生外交机制的专业化 |
第二节 21 世纪中国应急卫生外交行动的变化 |
一、应急卫生外交行动的方向转变和地域范围的扩大化 |
二、应急卫生外交的方式多样化和内容多元化 |
第三节 21 世纪中国应急卫生外交发展变化的动因分析 |
一、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自的特点 |
二、全球卫生治理力量的影响 |
三、中国开展应急卫生外交的意愿 |
四、中国开展应急卫生外交的能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8号(论文提纲范文)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
二、复审调查期 |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
四、复审内容 |
五、登记参加调查 |
六、查阅公开信息 |
七、对立案的评论 |
八、调查方式 |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
十、不合作的后果 |
十一、调查期限 |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观察(2021)[J]. 池漫郊,任清. 北京仲裁, 2021(02)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29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21(58)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16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21(39)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15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21(39)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14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21(38)
- [6]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7]21世纪中国应急卫生外交研究 ——以应对非典、埃博拉、新冠疫情的外交机制和外交行动为例[D]. 毕九川. 外交学院, 2021(10)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8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21(24)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5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21(21)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1年 第7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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