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论文文献综述)
崔梦豪[1](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指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谷文静[2](2020)在《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药品作为商品之中的“特殊商品”,从生产到流通整个过程都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安全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府问题和社会问题。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利益对民众观念影响比较大,重大药品安全事故频频出现,这也让药品监管部门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民众纷纷质疑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等等。因此,加强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研究,建立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于改善和促进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减少药品危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均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哈尔滨市作为一座名副其实的药都,全市制药企业占全省制药企业的80%以上。本文立足于前人药品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进行就全面充分的研究,在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并不断创新药品安全监管的方式、手段,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和监管保障能力。对维护药品安全管理、打击药品违法犯罪、更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哈尔滨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现状出发,在对药品流通和药品流通安全等概念进行界定基础上,以政府规制理论、治理理论为指导,通过对当前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的规模、特点进行分析,并采用问卷方式对哈尔滨市药品流通监管现状进行分析,认为目前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政府监管职责不清,社会参与不够;药品虚假广告大量存在;而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安全监管立法不完善;缺乏长效的监管机制;传统监管体制的弊端所导致。基于此,论文在确立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具体目标基础上,提出完善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相关建议,并从构建药品流通企业的安全信用体系,完善药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严格规范药品广告市场,完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信息沟通,促进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克服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困难的对策。
李婉璐[3](2020)在《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研究(1898-1938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哈尔滨地区的兴起与中东铁路的修建及大量外国侨民的到来有着重要的关系,中东铁路的修建带动了当地工业、商业、城市建设、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侨民来到这里开始新的生活。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的人口数量相对较大且国籍较多,其中俄国侨民是这一地区最主要的外国侨民。随着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的逐渐增多,他们的子女陆续到了上学的年龄;加之,当时哈尔滨地区的发展对于各行各业人才的需要,他们便开始着手考虑在哈尔滨地区建立一些适合自己国家侨民的学校,其中俄国侨民于1898年建立的铁路小学是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所创办的第一所学校,随后外国侨民在哈尔滨地区陆续建立了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及艺术等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学校教育体系。不过,大多数外国侨民学校还是于1938年11月被伪满洲国政府所查封了。外国侨民学校教育是其侨民在异国他乡所创办的保留其国家教育制度与教学思想特色的学校教育,大部分外国侨民学校都会选择用本国家的语言进行教学,也会开设一些在哈尔滨地区所能用到的其他国家语言的相关课程。外国侨民学校除职业教育外,还会从中等教育开始便开设一些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课程,其中工学、商学、法学、师范、宗教、语言、医学、音乐、美术、舞蹈等课程。外国侨民学校教育的开展不仅解决了当时在哈尔滨地区对于人才需求的问题,而且也对近代哈尔滨地区的教育思想及学校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1898—1938年间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所创办的主要学校进行梳理和研究,主要从俄国、犹太、日本及其他国家侨民学校教育的角度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总结近代哈尔滨地区这些学校教育的特点与影响。
王久月[4](2019)在《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订餐这种新型的餐饮模式开始遍及城市消费人群中。无论是工薪白领还是在校学生,不分年龄阶层都因为外卖的便利性等而热衷订购。但是相对于传统实体餐饮,外卖也存在诸如经营主体多样性、店铺实体隐蔽、跨区域性等特点,食物在运送的源头到配送都存在各种安全隐患,互联网更加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和虚拟性等。针对这些隐含的食品安全问题,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从业标准体系,对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有着必不可少的现实意义。针对网络订餐发展的背景,阐述网络订餐监管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通过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掌握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形成论文研究的理论框架。对论文涉及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详细阐述监管俘虏理论、政府管制理论以及公共利益理论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为后期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介绍了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发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存在盲区、职能部门监管乏力、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等,并针对性分析其问题成因:政府重视不够、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问题食品追溯困难、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责任不明确等。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市对网络订餐监管方面的实践,在完善经营者准入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企联动机制、建立专家智库、推进“吹哨人”制度等借鉴有效经验。最后,针对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准入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完善,构建“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多方协同治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的重要作用。
刘权[5](2019)在《行政判决中比例原则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对于目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规范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审查标准并不统一。在合比例性举证责任上,一些案件并没有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合比例性审查强度上,似乎大多是宽松审查或低密度审查。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法官在个案中有着巨大的裁量空间,但大多数判决论证说理还较为简单。作为人权保障利剑的比例原则,势必在我国得到更加广泛地适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与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未来适用应注意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郑学伟[6](2019)在《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文中研究指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私营工商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比例,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对于发展繁荣经济、保障战争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私营工商业的积极作用,党确立了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逐渐确立并完善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并在建国后发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立了保护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政策。但同时,在各地具体执行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分打击私营工商业、急于消灭私营工商业的“左”的错误,以及过于依赖私营工商业、不敢同私营工商业开展必要斗争的右的错误。针对这种情况,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领导,更好地发展私营工商业,党建立了工商局。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新接管城市工商局的建立,为建国后中央一级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奠定了组织基础、积累了工作经验。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中央私营企业局、中央外资企业局,开展私营工商业、外资企业相关工作。中央外资企业局作为单独建制的单位,存在的时间并不长,1950年3月,中央外资企业局与中央私营企业局合署办公,中央私营企业局设立了外资企业处。中央私营企业局成立后,开展了促进私营工商业恢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宣传阐释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对私营工商业普遍实行工商业登记,全面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动态,以及私营工商业者思想动态;为改变建国初经济落后的局面,中央私营企业局积极做好发展私营工商业的除旧布新工作,全面清理、接管官僚资本、敌伪产业,开展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工作,并为鼓励私营工商业发展、增强私营工商业投资的积极性,拟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等。同时,中央私营企业局还从筹建全国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外资企业注册监管等方面,做好保护、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建国初期,在国家财经统一后,由于市场物价稳定,由恶性通货膨胀形成的虚假购买力消失,出现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私营工商业发展较为困难。针对此,党和国家确定了调整工商业的方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此过程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及时掌握对于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具体组织召开了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确立了开展加工订货、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等一系列调整工商业的政策措施。加工订货工作以中央私营企业局、各地工商局为牵头部门开展,在加工订货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合同监管职能,也自然主要由其承担。在此过程中,为更好地开展工商业调整工作,加强中央私营企业局同各地工商局的工作联系,1950年7月15日,以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名义署名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调整公私关系加强私企局工作决定》。中央私营企业局开展的调整工商业相关工作,为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加工订货的过程,同时是政府财政工作部门、国营经济将私营工商业纳入计划生产,对私营工商业开展改造的过程,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经济形势不好时,私营工商业会要求国家加大加工订货的力度,经济形势好时,私营工商业就会以各种形式抵抗国家的加工订货。到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私营工商业更是出现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情况,极大危害了抗美援朝志愿军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中央指示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进一步加大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力度,使私营工商业更好地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经济计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同时,“三反”“五反”运动,使私营工商业再一次出现了发展困难、歇业大量增加、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等情况。在这种形势下,中央开展了第二次工商业调整工作。在此过程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及各地工商局重点开展了进一步规范加工订货、进一步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改造、进一步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等调整私营工商业的相关工作。1952年11月,中央私营企业局改名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从隶属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改为直接隶属于政务院。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是建国初经济发展客观形势的需要,中央私营企业局改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样是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管理这一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中央私营企业局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力量增强的过程,同时是同地方工商局联系不断加强,建立更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增强改造私营工商业工作力度的过程,这些都为后来开展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坚实基础。
姜朋[7](2018)在《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问题与应对》文中研究说明如今我国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除了组织形式,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其余三项都可能得到缺省豁免。在企业名称的用语方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行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了一个相对确定的制度体系。由于是多年实践累积的结果,其间不免带有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印痕。因而,当面对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时,那种试图将企业严格限定于特定地域(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和特定行业的登记与命名规则,就有可能构成企业跨越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羁绊,因而需要适时加以改革和调整。
马君[8](2018)在《2018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各大奖项揭晓》文中研究表明(本刊讯马君)2018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期间,主办方分别颁发了中华商标协会2018年度品牌商标特殊贡献奖、2018年度品牌商标卓越贡献奖、2018年度品牌商标领军人物、2018年度品牌商标杰出人物、2018年度品牌商标优秀法务、商标品牌国际交流贡献奖、中国自主品牌卓越成就奖,并公布了首批商标代理服务金牌示范单位名单、2017-2018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机构名单、2018年度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贡献奖和2018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等获奖名单。具体如下:
金文静[9](2016)在《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今,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管部门重新整合、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参与工商监管的意识增强的情况下,虽然哈尔滨市工商监管机构将数据应用贯穿了市场主体的监管过程,但是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使得工商监管效能没有得到提高。本文据此为背景,深入分析了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的现状、问题及其根本原因,并结合哈尔滨实际提出优化数据应用的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以提升工商监管的总体水平。本文以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的数据应用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政府管制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阐述了数据应用改变了监管部门的信息优势地位、改变了监管信息的隔离状态、改变了公众对监管部门的需求导向三方面的影响,数据应用起着推动政府改革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且具有信息精确度高、行政成本低和专业性强的比较优势。本文利用文献研究、数据分析、图形分析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了目前哈尔滨市工商监管机构存量数据总量大涵盖广、指向性强、增长快的特点;对数据应用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退出中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哈尔滨市工商监管部门存在工商部门间、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垄断,重静态轻动态、重记录轻分析的应用失衡,工商公示、企业公示的信用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并分析出这些问题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公共政策作用力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结果。论文引入了列表分析、对比分析和博弈分析,从根本上揭示了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对数据重要价值的认识滞后,利用数据进行社会共治的意识滞后;数据的征集、整合、与监管结合的机制不健全;数据应用配措施上的立法和建制工作缺失,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公众提供的数据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传递渠道不通畅。此外还对国内外的先进国家和先进城市在数据应用方面的做法进行了分析借鉴,总结出了相关经验。论文提出优化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的对策建议,首先哈尔滨市工商部门认识到数据的重要性、要有利用数据实现社会共治的意识,建立起数据应用的征集、整合、与监管结合的机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及制度、重视外来人才引进和内部工商干部队伍的培养,授权委托非政府组织提供专业性数据、发挥好媒体舆论作用、拓宽消费者参与渠道,使哈尔滨市工商监管的优化得以顺利运行。
本刊讯[10](2015)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表彰2015年度市场监管理论成果宣传普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文中提出(本刊讯)2015年,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各单位会员在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市场监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大理论研究成果的宣传普及力度,着力营造"三个环境",取得了丰硕成果,涌现出一批成绩显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激发各单位会员积极参与理论研究成
二、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药品流通 |
二、药品安全 |
三、药品流通监管 |
四、药品流通安全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政府规制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形势分析 |
第一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概况 |
一、市场规模逐步扩大 |
二、社会化流通企业增多 |
三、行业管理成效明显 |
第二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加强监管的紧迫性分析 |
一、假药危害日益严重 |
二、药品监管未彻底到位 |
三、药品流通市场失灵 |
第三章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监管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主要措施 |
一、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及人员情况 |
二、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职能 |
三、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方式 |
四、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
第三节 哈尔滨市流通行业药品安全监管成效 |
第四章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调查分析 |
一、调查对象 |
二、药品安全的满意度分析 |
三、药品安全监管职能了解程度分析 |
四、虚假药品广告现象分析 |
五、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分析 |
第二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方式单一化 |
二、监管对象问题多且分散 |
三、监管效能不强 |
四、监管过程民众参与度不强 |
第三节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 |
二、药品企业缺乏自我监管意识 |
三、药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四、药品安全监管队伍综合能力不足 |
五、药品安全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足 |
第五章 发达国家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美国家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措施 |
一、美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措施 |
二、英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措施 |
三、日本药品流通安全监管措施 |
第二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
二、建立稳定的药品流通监督体制 |
三、审查药品广告,确保真实性 |
四、加大药品企业稽查抽查力度 |
第六章 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法制 |
一、构建起流通领域科学的安全监管体制 |
二、建立多方联动的多元化监管机制 |
三、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
第二节 建立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配套制度 |
一、建立药品监管信息化制度 |
二、建立广告相关规范制度 |
三、构建药品流通企业的安全信用体系 |
第三节 加强哈尔滨市药品安全监管外部力量建设 |
一、提升公众监督的参与度 |
二、加强药品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
三、提升监管对象的职业素养 |
第四节 加大哈尔滨市药品流通行业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 |
一、加强药品安全教育 |
二、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
三、加大法律惩戒力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研究(1898-1938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学者关于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问题的研究 |
(二)国外学者关于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问题的研究 |
三、研究的重点、难点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研究的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近代哈尔滨地区城市的兴起与外国侨民的概况 |
第一节 近代哈尔滨地区城市的兴起 |
一、中东铁路修建时期 |
二、哈尔滨开埠时期 |
三、民国政府管理时期 |
四、伪满洲国时期 |
第二节 外国侨民移居哈尔滨的原因 |
一、中东铁路的人才需要 |
二、哈尔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三、哈尔滨地区成为外国侨民的避难场所 |
第三节 外国侨民的基本情况 |
一、外国侨民的主要发展阶段 |
二、外国侨民的国籍与从事职业 |
三、外国侨民移民的主要类型 |
第二章 近代哈尔滨地区教育的发展 |
第一节 新学制及教育章程的推行 |
一、壬寅学制 |
二、癸卯学制 |
第二节 近代哈尔滨地区学校教育的兴起与发展 |
一、初等教育 |
二、中等教育 |
三、高等教育 |
四、职业教育与师范教育 |
第三章 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的发展 |
第一节 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总述 |
一、外国侨民学校教育的基本概况 |
二、外国侨民学校的师资 |
三、外国侨民学校的学生 |
第二节 俄国侨民的学校教育 |
一、俄国侨民的初等教育 |
二、俄国侨民的中等教育 |
三、俄国侨民的高等教育 |
四、俄国侨民的职业教育与艺术教育 |
第三节 犹太侨民的学校教育 |
一、普通学校教育 |
二、宗教学校教育 |
第四节 日本侨民的学校教育 |
一、普通学校教育 |
二、特殊学校教育 |
第五节 其他国家侨民的学校教育 |
一、波兰侨民的学校教育 |
二、朝鲜等其他国家的侨民学校教育 |
第四章 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的特点与影响 |
第一节 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的特点 |
一、外国侨民学校的办学具有多样性 |
二、外国侨民学校创学具有曲折性 |
三、外国侨民学校课程设置的特殊性 |
四、外国侨民学校教育具有时政性 |
第二节 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的影响 |
一、对哈尔滨地区社会发展的影响 |
二、对其他地区社会发展的影响 |
三、对中外文化交流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路线与创新点 |
1.4.1 研究路线 |
1.4.2 创新点 |
2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
2.1.1 网络订餐的概念 |
2.1.2 食品安全监管的含义 |
2.1.3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含义 |
2.2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理论 |
2.2.1 监管俘虏理论 |
2.2.2 政府管制理论 |
2.2.3 公共利益理论 |
3 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
3.1.1 监管主体现状 |
3.1.2 监管客体现状 |
3.1.3 监管法律法规现状 |
3.2 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3.2.1 监管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
3.2.2 监管对象特殊 |
3.2.3 职能部门监管乏力 |
3.2.4 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
3.3 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政府机关缺乏重视 |
3.3.2 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 |
3.3.3 网络订餐问题食品追溯困难 |
3.3.4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责任不明确 |
4 国内发达地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实践 |
4.1.1 北京推行行业自治与外部监管“双保险” |
4.1.2 上海立法监督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
4.1.3 深圳市食药局与外卖平台签署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备忘录 |
4.2 国内经验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 |
4.2.1 完善经营者准入机制 |
4.2.2 加大对网络订餐的政策扶持力度 |
4.2.3 完善政企联动机制 |
4.2.4 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 |
5 完善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
5.1 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5.1.1 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5.1.2 明确网络订餐主体法律责任体系 |
5.1.3 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标准 245.2 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准入机制 |
5.2 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准入机制 |
5.2.1 建立科学的经营者准入机制 |
5.2.2 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准入机制 |
5.2.3 建立科学的快递行业准入机制 |
5.3 健全政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5.3.1 加强政府监管审查力度 |
5.3.2 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
5.3.3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全程监督机制 |
5.4 推动多方协同共治 |
5.4.1 搭建“互联网+监管”透明信息平台 |
5.4.2 政府与网络订餐平台合作推进线上线下协同治理 |
5.4.3 发挥和重视消费者的重要作用 |
5.4.4 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 |
5.4.5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外卖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件一: 校园外卖食品安全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5)行政判决中比例原则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一) 比例原则适用的行政领域情况 |
1. 行政处罚案件 |
2. 行政强制案件 |
3. 行政征收案件 |
4. 信息公开案件 |
5. 行政许可案件 |
6. 行政协议案件 |
7. 其他行政行为案件 |
(二) 对比例原则适用领域的评价 |
二、比例原则的审查标准与适用位阶 |
(一) 合比例性的审查标准 |
1. 目的正当性原则的审查 |
2. 适当性原则的审查 |
3. 必要性原则的审查 |
4. 均衡性原则的审查 |
(二) 比例原则的适用位阶 |
三、比例原则适用的举证责任 |
(一) 目的正当性的举证 |
(二) 手段适当性的举证 |
(三) 手段必要性的举证 |
(四) 手段均衡性的举证 |
四、比例原则适用的审查强度 |
(一) 不予审查:一般不当 |
(二) 合比例性审查:明显不当 |
(三) 逐步确立比例原则适用的多元审查强度体系 |
结语 |
(6)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难点 |
第一章 中央私营企业局建立的背景 |
第一节 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确立 |
一、保护私营工商业政策的初步确立 |
二、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逐步确立及完善 |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私营工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执行及出现的问题 |
一、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执行 |
二、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左”的或右的错误 |
第二章 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和组织架构 |
第一节 地方工商局的建立 |
一、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工商管理部门的建立 |
二、解放后大中城市工商局的建立 |
第二节 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及构成 |
一、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及发展 |
二、中央私营企业局的组织架构 |
三、中央私营企业局的领导构成 |
第三节 中央私营企业局建立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工商体制 |
一、中央一级工商体制 |
二、大行政区一级工商体制 |
三、各省及大中城市的工商体制 |
第三章 做好促进私营工商业恢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
第一节 全面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状况 |
一、宣传、贯彻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 |
二、对私营工商业普遍实行工商业登记 |
三、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动态 |
第二节 做好私营工商业发展的除旧布新工作 |
一、清理企业公私股权 |
二、开展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 |
三、起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 |
第四章 多方面做好保护、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相关工作 |
第一节 参与筹建全国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 |
一、起草《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
二、各地工商局指导成立工商业联合会 |
三、各地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工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一、各地工商局各自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的颁布 |
三、领导开展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四、商标注册监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开展外资企业注册监管工作 |
一、解放前党对外资企业的政策 |
二、中央外资企业局的建立及外资工作的开展 |
三、各大中城市工商局的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工作 |
第五章 私营工商业调整中的中央私营企业局 |
第一节 统一财经后私营工商业发展困难 |
一、私营工商业发展困难的表现及原因 |
二、征求对私营企业管理机构、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意见 |
第二节 落实第一次私营工商业调整的政策 |
一、召开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 |
二、调整公私关系,扩大加工订货 |
三、由加工订货衍生的经济合同监管职能 |
第三节 第二次私营工商业的调整及开展的主要工作 |
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及对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影响 |
二、第二次私营工商业调整中开展的主要工作 |
结语 |
一、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发展是符合当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 |
二、中央私营企业局开展的各项工作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 |
三、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9)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的基本理论分析 |
2.1 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 |
2.1.1 理论基础 |
2.1.2 相关概念 |
2.2 数据应用对监管部门产生的影响 |
2.2.1 改变了监管部门的信息优势地位 |
2.2.2 改变了监管信息的隔离状态 |
2.2.3 改变了公众对监管部门的需求导向 |
2.3 数据应用在工商监管中的作用 |
2.3.1 数据应用推进政府改革进程 |
2.3.2 数据应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
2.4 数据应用在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的比较优势 |
2.4.1 信息精确度高 |
2.4.2 行政成本低 |
2.4.3 专业性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3.1 哈尔滨市工商监管机构的存量数据情况分析 |
3.1.1 数据总量大涵盖广 |
3.1.2 数据指向性强 |
3.1.3 数据增长快 |
3.2 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实践分析 |
3.2.1 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实践 |
3.2.2 市场主体经营监管实践 |
3.2.3 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实践 |
3.3 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
3.3.1 数据垄断 |
3.3.2 数据应用失衡 |
3.3.3 信用数据质量不高 |
3.4 数据应用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4.1 数据意识滞后 |
3.4.2 数据应用机制不健全 |
3.4.3 数据应用配套措施缺失 |
3.4.4 社会公众参与不完善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问题的对策建议 |
4.1 国内外数据应用先进经验启示 |
4.1.1 国外经验借鉴 |
4.1.2 国内经验借鉴 |
4.2 树立正确的数据意识 |
4.2.1 树立数据应用的意识 |
4.2.2 树立数据共享的意识 |
4.3 健全数据应用机制 |
4.3.1 建立数据征集机制 |
4.3.2 建立数据整合机制 |
4.3.3 建立数据与监管结合机制 |
4.4 完善数据应用配套措施 |
4.4.1 调整和细化法律法规 |
4.4.2 培养和引进数据人才 |
4.5 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
4.5.1 发挥非政府组织的补充作用 |
4.5.2 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
4.5.3 发挥消费者的参与作用 |
4.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10)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表彰2015年度市场监管理论成果宣传普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论文提纲范文)
2015 年度市场监管理理论宣传普及先进单位 |
一等奖(共 23 个单位) |
二等奖(共 14 个单位) |
三等奖(共 6 个单位) |
鼓励奖(共 3 个单位) |
2015 年度市场监管理论成果宣传普及先进个人名单 |
一等奖(共 40 名) |
二等奖(共 47 名) |
三等奖(共 47 名) |
鼓励奖(共 6 名) |
四、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哈尔滨市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研究[D]. 谷文静.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3]近代哈尔滨地区外国侨民学校教育研究(1898-1938年)[D]. 李婉璐.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4]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 王久月.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01)
- [5]行政判决中比例原则的适用[J]. 刘权. 中国法学, 2019(03)
- [6]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D]. 郑学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7]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问题与应对[J]. 姜朋. 商法界论集, 2018(01)
- [8]2018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各大奖项揭晓[J]. 马君. 中华商标, 2018(09)
- [9]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金文静.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6(04)
- [10]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表彰2015年度市场监管理论成果宣传普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J]. 本刊讯.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