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桐乡市1996~1999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吕星星[1](2020)在《整体型政府视角下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要求,我国各地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职能,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推动建立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实践中,南京市栖霞区起步早、力度大,坚持整体型政府的思路,探索实施两权分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取得积极的改革成效。但也存在体制运行不够顺畅、权力下放不够合理、队伍建设不够到位、技术支撑不够有力等问题,一定程度制约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更大成果。综合分析前期成果、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与浙江市嘉兴市、天津市、苏州市吴江区等先进城市地区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运用整体性政府理论,对优化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构建执法体系、规范执法权力、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内外监督、强化技术支撑。
贾艳群[2](2019)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在实在法层面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赋予法院显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和行政相对人对认为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一制度的确立顺应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改革方向,体现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宪法基本原则。同时,在行政法上,回应了长期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张,填补我国司法审查机制的不足,实现了行政行为监督体系的衔接与整合;承继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根本立法目的,扩大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行使范围和合法权益保护的彻底性与有效性。从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法院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大量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行政案件,审查制度逐步落地且取得初步实践发展,但同时亦暴露出许多制度缺陷和司法实践的难题,影响制度实施效力的发挥。因此,本文对该制度在中国确立的理据进行分析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检视限制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障碍,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司法审查制度,提出可行的完善措施。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理据和内容。确立的理据主要从宪法依据、现实理由和理论基础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通过审查方式、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审查效力四个方面逐一分析该制度确立的内容。第二部分为以308份案卷为分析样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作实证分析。通过程序启动状况、实体审理状况和结果处理状况三方面的梯度递进式研究,发现司法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障碍。究其原因,不仅有制度自身保守、局限的问题,我国体制结构的制约以及理论与现实的落差等各方面的影响和阻碍也不容忽视。第三部分为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选择美国、法国和德国司法审查制度作为参照例,发现不论是与我国分属不同法系的美国,还是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其司法审查制度均是与本国的权力体系结构和司法文化传统相契合,以充分保障权利为诉讼功能定位,在发展中不断扩大审查范围,构建符合实质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强化审查结论效力实现。第四部分为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改进审查方式,以附带审查方式为主,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审查为辅;其次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识别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审查对象范围,将行政规章及行政解释纳入其中;再次丰富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同时引入合理性审查标准作为补充;最后加强审查结论效力,设立信息共享平台,促使判决的普遍效力实现,并建立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刘亚丽[3](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徐肖东[4](2016)在《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认知及其实现机制——以陈爱华案与华源公司案为主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以主动审查为基础。公报案例陈爱华案为主的相关案例抽象了"一般审查—适当评价—选择适用"的处理规则。华源公司案为附带审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审查力度提供可能,体现为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对规范性文件展开形式主体、职权、内容要件等多方面审查;裁判文书中以《决议》形式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合法性判定,监督功能及司法能动性进一步提升。该案为如何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了良好借鉴。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处理建议、结果公示制度亦将为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功能最大化提供助力。
吴贝,程德广,吴遄,张华[5](2014)在《651起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问题的探讨》文中指出目的通过分析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112012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了解和掌握基层卫生监督员执法案卷制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为下一步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提供依据。方法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质量分析。结论 651起案件中147起存在各种问题占案件总数的22.58%,文书规范问题出现的频次最高;证据收集出现频次较高,关键性指标错误出现的频次相对最低。反映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指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专业执法能力培训势在必行,加大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培养,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刘永泉[6](2012)在《北京2008奥运公共卫生监督风险识别与遗产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目的:本研究通过对北京2008奥运会公共卫生监督风险管理实践(包括奥运前风险识别和奥运后经验总结)和公共卫生监督遗产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适用于大型活动的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模式,为我国今后举办大型活动的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参考。方法:1.文献复习:系统查阅并收集国内外与奥运会公共卫生保障有关的资料和近年来海淀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资料,北京市或全国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资料;收集北京2008奥运会保障中形成的各种有关材料。2.专题小组讨论:通过专题小组讨论建立“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实施认可度调查表”和“大型活动保障专业保障人员调查表”的问卷条目库。3.个人深入访谈:采用自编的“访谈提纲”于2007年7-12月对各专业卫生监督专家进行个人深入访谈,了解大型活动期间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内容、方式、操作规程,以及在大型活动公共卫生保障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式、经验和建议。4.问卷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随机抽取海淀区20个乡镇(街道),选择500名餐饮单位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实施认可度”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知晓情况”调查。使用自编的“调查表”分别于奥运前期、奥运期间和奥运后,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5.比较研究:(1)纵向比较研究,分析2006-2010年海淀区各卫生监督专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情况的变化趋势;(2)横向比较研究,将海淀区2006-2010年各卫生监督专业的情况与杭州市、深圳市同期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北京2008奥运会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对海淀区卫生监督工作的影响。结果:(一)公共卫生监督风险识别1.食品卫生2000-2006年,北京市共发生食物中毒事件317起,中毒6034人,7-9月份为食物中毒的高发期(129起,中毒2145人)。发生场所主要是集体食堂(147起,中毒3650人)和饮食服务单位(106起,中毒1707人);致病因素主要是微生物性(125起,中毒2724人)、动植物性(107起,中毒2025人)、农药及化学性(42起,中毒425人);植物类食品所致的食物中毒起数和涉及人数最多(85起,中毒1893人)。2.传染病2000-2006年,北京市发生的常见传染病主要有:肠道传染病,如霍乱、细菌性痢疾、甲型病毒性肝炎,6-9月是其发病高峰期;呼吸道传染病全年均有发病,如流行性感冒(高发月份为10月-次年3月)、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高发月份为3-5月)、麻疹(高发月份为1-6月)、军团菌病等;接触性传染病4-9月发病最多;虫媒和自然疫源性疾病1-5月发病最多。3.公共场所1998-2006年,全国共报道33起事件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高峰在6-8月份(23起,占69.70%)。事件涉及14个省,发生场所主要涉及游泳场所(15起)、沐浴场所(6起)、住宿场所(3起)等。原因分别为生物性污染(18起)、化学性(14起)和物理性(1起)。每起事件的平均影响人数为87人,最大一起涉及468人。4.生活饮用水2001-2006年,北京市共发生93起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6-9月份是生活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高峰期(50起,53.76%),涉及自备水源井(60起,64.51%),市政供水(17起,18.27%),二次供水(16起,17.20%);污染原因涉及化学性污染(47起,41.59%),生物性污染(35起,30.97%)和物理性污染(31起,27.43%)。平均每起事件影响人数为1722人,最大一起达到2万人。19起事件导致发病,涉及发病人数2287人,平均每起120人。5.职业卫生1994-2003年,北京市共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78起,病例292例,死亡42例(病死率为14.38%),总体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集中于7-9月,占总事件数的64.29%。主要原因为无通风排毒设备(21起,26.92%),其次是无个人防护设备(17起,21.79%),夏天露天作业因气温较高,易造成高温中暑事件发生。6.投诉举报2003-2007年,海淀区共发生公共卫生投诉举报11447起,7-9月的投诉举报数量排在前3位,分别为1302起(11.37%)、1462起(12.77%)和1240起(10.83%)。7.个人深入访谈选择10家卫生监督机构的45位各专业卫生监督的专家进行的个人深入访谈,分析总结出大型活动期间各公共卫生监督专业突发事件的防控重点和要点共17条和大型活动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10条。(二)公共卫生监督遗产分析1.有形遗产(1)教材和书籍奥运保障培训教材包括《2008北京奥运(残奥)会海淀区赛事场馆内卫生保障工作手册》、《2008北京奥运(残奥)会海淀区赛事场馆外围卫生保障工作手册》、《奥运公共卫生保障涉外交流手册》。(2)文件汇编编写了《奥运场馆内公共卫生保障工作文件及方案汇编》和《奥运城市运行公共卫生保障工作文件及方案汇编》。(3)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卫生A级和B级单位数量从2007年开始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2008年A级单位有390家,B级单位有2448家;生活饮用水供水和公共场所经营A级和B级单位也呈逐年递增趋势。(4)财政资金投入从2008年起,海淀区每年拨款均超过了2000万元(2008年为2108.33万元,2009年为2190,86万元,2010年为2334.13万元),2008年奥运会期间及奥运会后较奥运会之前有了大幅提高。(5)卫生监督装备配置海淀区奥运场馆内公共卫生保障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得到加强,并根据公共卫生保障需求,购置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以及生活饮用水等专业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277件,配备数量超出标准的11.59倍。(6)在线监测系统启用了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GPRS在线即时监测系统和游泳场所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目前海淀区共设置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监测点26处,游泳场所水质监测点10处。(7)论文及成果报告在国家级期刊共发表奥运遗产课题相关文章14篇,形成了奥运会对卫生监督工作影响评估总报告和6份专业报告以及2部工作纪实系列作品集。2.无形遗产(1)圆满完成了奥运会保障任务奥运场馆保障方面,公共卫生保障人员对奥运场馆共巡查3251户次,保障食品355988份,食品留样3616份,书写现场检查笔录1123份;城市运行保障方面,开展监督检查1348户次,书写现场检查笔录1348份,保障食品原料供货企业供货441批次,共出动3563人次,监督10238户次,保障奥运送餐企业累计供餐458406份。卫生监测工作按计划完成,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合格率较高,奥运期间海淀区奥运场馆内和城市运行中均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了公共卫生保障工作信息,投诉举报处理实现4个100%。(2)建立了完整的奥运公共卫生保障组织管理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并借鉴矩阵式管理模式,海淀区分别在场馆公共卫生保障和城市运行公共卫生保障方面创新性地建立了由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卫生监督员组成的矩阵式奥运公共卫生保障团队组织管理体系,即以所领导为组长,主管科长为副组长,奥运协调办公室为枢纽,基层工作组为辅助机构,分别以场馆或城市运行保障对象为中心成立公共卫生保障团队,并相应地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开展奥运公共卫生保障工作。(3)探索出一套完整的大型活动公共卫生保障程序海淀区通过全面分析和总结奥运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大型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程序,即: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开展风险识别,制订保障方案,开展团队培训,制定应急方案及时沟通协调,建立了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这一套工作程序可以直接应用于除奥运会以外的其它大型活动,可供其它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参考使用。(4)提高了管理相对人公共卫生责任认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在奥运前、奥运期间和奥运后期分别对餐饮单位经营管理者进行的“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实施认可度调查”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调查”显示,经营管理者对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认可度,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普遍提高。经营管理者同意对监督结果按照卫生状况档次向消费者公示的比例不断提高(奥运前、中、后分别为68.72%、82.67%、84.99%);从业人员对个人卫生要求的知晓率不断提高(奥运前、中、后分别为81.30%、85.70%和88.30%)。(5)奥运后海淀区卫生监督工作成效明显提升2008-2010年,海淀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各专业的监督合格率均呈上升趋势,深圳市食品卫生监督合格率在2009年有所下降,杭州市食品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经常性检查卫生合格率均上升;海淀区除生活饮用水专业之外,其它各卫生监督专业的行政处罚数量均呈下降趋势,投诉举报数量也呈下降趋势,深圳市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投诉举报数量均上升,杭州市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专业的投诉举报数量也均呈上升趋势。结论:1.北京2008奥运举办期间可能发生多种公共卫生风险,7-9月是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控、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职业卫生突发事件风险的高发时段。通过风险识别,海淀区采取了有效的奥运会公共卫生保障工作措施,圆满完成北京2008奥运会海淀区公共卫生监督任务,建议今后的大型活动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将风险识别和评估常态化。2.本研究首次系统分析了公共卫生监督遗产。通过对北京2008奥运会公共卫生监督的风险管理实践,海淀区从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个方面对奥运会公共卫生监督遗产进行了总结,形成了可用于今后大型活动公共卫生保障的教材、书籍、文件汇编以及监督管理模式等。3.本研究提出了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大型活动公共卫生监督的科学管理模式,包括:(1)大型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程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大型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程序;(2)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矩阵式组织管理模式。该模式对今后的大型活动公共卫生监督风险管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詹瑜璞[7](2009)在《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题目的由来安全是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内容,安全权利是一项重要人权,其保障和实现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主要标志。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在工业进步和采矿业大发展的形势下,近年格外受到党和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加强此项立法课题研究显得非常重要。企业生产要健康发展,必须保障安全。它是人权保障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理论和实践都在考验着我国人权保障工作水平和成效。在安全生产领域贯彻人权保护原则,政府起着中枢作用,企业是基础和根本,社会是氛围。在目前形势下,政府要贯彻科学发展观,走安全发展的道路,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紧紧依靠企业和从业人员,动员各种物质力量、精神力量,发挥安全监管和执法功能,全面提高人权保护实效,追赶世界先进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立法研究”题目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提出来的。为做好论文工作,本人随《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组调查了云南省、广东省、海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吉林省、重庆市等十几个省市、十几个行业领域、上百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取得大量实证材料。基本的印象是:各地自2002年11月《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有着一些基本相同的问题和较大差异的做法。这些问题和差异存在于概念、法理、体制、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安全违法责任追究、企业安全管理、法治建设等九个方面。我们必须针对问题和差异从法律制度入手提高我国人权保障水平。本文是根据实际材料经理论加工而形成。二、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所涉及的生产安全权生产安全权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生命财产的保护,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是对劳动权的支持;生产安全权的受护者是劳动者或从业人员,保护者(责任主体)是企业;生产安全权的保护范围限于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劳动权是人类历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产生的,其发展与工人争取人权的活动密切相关;劳动权是人权的基础部分;没有劳动权,人权是不完备的;劳动权不仅在于追求物质利益,还在于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劳动权的涵义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自由权,以及衍生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组织参加工会权、物质保障权等;劳动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关于人权的概念较多,有人认为是指个体或群体基于人本性和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基础、经济结构、文化状况,而享有的自由存在、自由活动、自我决定和与他人平等的权利;人权是人为实现尊严和价值必须具备的权利;人们追求人权才使社会由专制走向民主、由人治走向法治;在人类历史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人权实现都在不断发展着;人权的内容是:生命、生存、安全、自由、财产、迁徙、获得社会保障等;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但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后天增进。(参照湖南大学2007戴晓晨硕士学位论文《试论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安全生产》)本文不纠缠理论,而注重实际的人权保障。概而言之,生产安全权属于劳动权,劳动权属于人权;保护生产安全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就是保护人的生命财产,这种保护体现在权利上就是保护人权。安全生产的实质是保护人权,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权保护工作,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提高这一领域的人权保障实效和成就。三、本文的贡献本文贡献旨在强化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和措施建设。而强化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而且也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客观要求。1.在理论方面主要贡献(1)探寻了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的法律根据以及它们的衔接关系,旨在协调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与安全生产法的关系。(2)探讨了安全生产领域与人权保障尤其是安全监管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比如安全与生产安全概念,安全就是握紧或关紧的状态,生产安全就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包括经营)中保持自己的物质体、精神体处于一种握紧或关紧状态。指出了生产安全与职业安全区别:前者范围大,后者范围小。生产可分为企业内生产与企业外生产。企业生产包括企业职业生产和企业职业外生产(非职业生产),相应地也有职业安全与非职业安全;生产安全包括了职业安全与非职业安全。(3)首次指出了安全工程是安全生产法的基础或基点,因此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和人权保障工作必须以安全工程建设为中心和核心。安全工程是一个系统,从属于或重合于生产工程系统,没有绝对的独立性,但又相对独立或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安全投入必然落实到安全工程即投入对象上,包括设备(机器、物品)工程即物的工程、自然条件(环境)工程、劳动者知识技能工程等。(4)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权与监察权分离的理论,以完善人权保障监管体制,更好地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两个积极性。(5)从法理上分析了煤矿安全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地位,以加强其法律权威,克服其实际存在的权力弱化局面,提高其工作效率。2.在实践方面主要贡献(1)提出了扩大基层安全生产监察体制新方案,以便更充分、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人权。核心是建立县区安监局直属的安全工程监测站,取代现有的乡镇街道安监站。定性为事业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一支安全技术专业人员队伍,以加强其力量,开展所有的安全工程监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配合这项工作推进,应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以加强基层安监体制内人才队伍建设。(2)重点提出并论述了六大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案,包括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制度、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条件评价制度、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还提出了增设行政处罚新种类和调整生产安全犯罪罪名罪种的措施建议,以更有效实现人权保障。(3)提出了加快建设安全事故预防、隐患排查、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法律规制办法。
沈青,陈雪珠,魏澄敏,刘涛,恽建华,夏敏[8](2007)在《上海市徐汇区2002—2004年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现状》文中研究说明
陈刚,魏澄敏,陈雪珠,戴佳慧,蒋收获,沈青,曹文妹[9](2006)在《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作者简单介绍了“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的对策研究”的研究背景、目的、内容、方法、技术路线与主要的研究结果。通过文献评阅、问卷调查、现场调查、焦点组访谈、专家咨询等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建立了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1499份处罚文书质量进行了评价。
李昕[10](2006)在《转型期江南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转型期中国古镇保护制度变迁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一种特殊制度变迁,是转型期条件下古镇保护主体(各利益相关者)与客体(古镇区)之间的复杂互动过程,相关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的变化调整是这一过程的关键与核心,其制度变迁过程的特殊性根源于古镇区特殊的产权属性和转型期特定的历史背景。 研究中将古镇区视为一种具有复合属性的特殊资源,从古镇区特殊的产权属性入手,将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置于当代中国转型期的特定历史背景下,进行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经济分析与政治分析相统一的动态考察,深入探讨各社会群体在转型期特定博弈格局下的博弈行为与古镇保护制度变迁之间的内在关系。笔者以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理,将古镇保护制度变迁过程看作是有关古镇保护特定制度安排与权利界定的供给与需求相互作用的过程,运用彻底的个体主义成本—收益分析法和规范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构建了一个包括发生机制、动力机制、运作逻辑、路径特点等在内的转型期中国古镇保护制度变迁分析框架。 从历史文化价值的角度看,古镇区在经济学意义上属于一种“社区公共产权”,其基本特点是:“对外排他,对内不排他”。在以产权分析为基础的相关利益格局分析中,笔者指出在转型期条件下,乡镇政府是与古镇保护最为激励相容的潜在保护主体,但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制度环境条件下,乡镇政府又缺少必要的手段去有效提供和整合保护所需的各种资源,因此,在古镇保护领域中存在严重的制度不均衡。 随着转型期整体制度环境的变迁,我国的历史文化消费市场得以形成并迅速发展,从而催生了以古镇保护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历史文化生产与供给活动。当乡镇政府认为古镇保护活动的潜在收益(率)大于其它可能的投资活动时,为了获取古镇区的各种潜在收益,自身利益驱动下的乡镇政府就会随着外部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利用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地进行各种古镇保护制度创新活动,藉以有效获取和整合古镇保护所需的各类资源。这一有关古镇保护的各种资源不断整合、各种制度安排不断建立的历史过程即是古镇保护制度变迁过程,而乡镇政府则是最主要的制度变迁主体。就本质而言,这一制度变迁过程是各相关利益主体在古镇保护方面的各种责权利关系不断调整并逐步得到清晰界定的历史过程。 为了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探究导致转型期中国古镇保护多样化制度变迁路径的主导因素和变量,笔者以历史实证的案例研究方法,对“江南六镇”20多年来的古镇保护制度变迁历程进行了历史解析,在运用博弈论对各方博弈关系与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六镇对比的比较制度分析方法,深入探究乡镇政府如何在与各方的博弈中获取保护所需的各种政治、经济、知识及社会资源等,并对乡镇政府的各种制度创新手法与成果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整理和对比分析,从而在中观和微观的角度进一步深化与完善了原有理论框架。 转型期中国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参与,但这一政府主导过程却存在着双重的政府悖论,第一重悖论来自于转型期特定的历史背景,第二重悖论来自于古镇区特殊的产权性质,这种双重政府悖论的复合存在使转型期中国古镇保护制度变迁面临着特殊的复杂局面。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一方面地方政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制度创新活动推动了制度变迁的发展,但在另一方面,转型期政府自身的种种局限性又可能使这种制度创新与社会实际需要不相一致。未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政府主导中的理性和不理性成分,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扬长避短,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和谐统一的古镇保护新秩序,以政治民主和经济自由共同保证古镇保护中各种资源和各方责权利关系的最佳配置。
二、桐乡市1996~1999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桐乡市1996~1999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整体型政府视角下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视角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行政执法 |
(二)行政执法体制 |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四)综合行政执法 |
二、“整体型政府”理论 |
(一)“整体型政府”理论的产生 |
(二)“整体型政府”理论的要义 |
(三)“整体型政府”理论的适用 |
第二章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 |
一、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历程 |
(一)立足区情,找准问题 |
(二)试点先行,积累经验 |
(三)全面部署,明确目标 |
二、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法和成效 |
(一)改革做法 |
(二)改革成效 |
第三章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评析 |
一、对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体评价 |
(一)从体制的角度评价 |
(二)从权力的角度评价 |
(三)从机制的角度评价 |
(四)从技术的角度评价 |
二、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存在不足 |
(一)体制运行不够顺畅 |
(二)权力下放不够合理 |
(三)队伍建设不够到位 |
(四)技术支撑不够有力 |
三、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产生问题的原因 |
(一)顶层设计的原因 |
(二)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 |
(三)社会认同度的原因 |
第四章 国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验做法和借鉴 |
一、国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做法 |
(一)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做法 |
(二)天津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做法 |
(三)苏州市吴江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做法 |
二、国内相关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借鉴启示 |
(一)坚持横向综合 |
(二)坚持重心下移 |
(三)坚持法治保障 |
(四)坚持系统谋划 |
第五章 深化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
(一)构建执法体系 |
(二)规范执法权力 |
(三)加强执法队伍 |
(四)完善执法机制 |
(五)加强内外监督 |
(六)强化技术支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理据和内容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理据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宪法依据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现实理由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内容 |
一、审查方式:附带审查 |
二、审查范围: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三、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 |
四、审查结果的效力:软效力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以308份案卷为分析样本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程序启动状况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实体审理状况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结果处理状况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审查启动门槛过高,阻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入审查程序 |
二、审查力度和深度的浅层形式化现象明显 |
三、法院消极应对审查诉求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宪法体制的原因 |
二、司法内部管理体制的影响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缘由 |
第三章 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审查方式:附带审查 |
二、审查范围:法律否定排除之外的所有行政法规 |
三、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 |
四、审查结果的效力:先例约束下的强效力 |
第二节 法国行政条例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审查方式:附带审查与直接审查并存 |
二、审查范围:法律否定排除之外的所有行政条例 |
三、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 |
四、审查结果的效力:直接撤销的强效力 |
第三节 德国行政命令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审查方式:附带审查与直接审查并存 |
二、审查范围:非宪法性质争议的所有行政命令 |
三、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 |
四、审查结果的效力:宣告无效的强效力 |
第四节 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异同 |
二、对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 |
一、直接审查方式的必要性考量 |
二、附带审查方式为主,一定条件下的直接审查为辅 |
第二节 厘定和扩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一、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前识别程序 |
二、行政规章及行政解释纳入审查范围 |
第三节 丰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 |
一、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二、引入合理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的效力 |
一、设立信息共享平台,促成普遍不予适用效力的形成 |
二、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认知及其实现机制——以陈爱华案与华源公司案为主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新法实施前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态度 |
(一)陈爱华案的事实概要与审理思路 |
1. 事实概要与争议焦点。 |
2. 审理思路。 |
(二)司法自定规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四阶段回顾 |
1. 阶段1(1989—2000年): |
2. 阶段2(2000——2004年): |
3. 阶段3(2004——2009年): |
4. 阶段4(2009——2015年): |
(三)司法个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态度 |
(四)小结:逐渐统一的一般审查规则 |
三、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初构:老情况与新思路 |
(一)华源公司案的事实概要与审理思路 |
1. 事实概要。 |
2. 审理思路。 |
3. 处理结果。 |
(二)老情况:结合陈爱华案的分析 |
1. 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同一法规范体系。 |
2. 规范性文件是否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三)新思路:异于一般审查的进路 |
1. 主体要件。 |
2. 职权要件。 |
3. 内容要件。 |
4. 未审查的程序要件。 |
5. 其他新思路。 |
四、待开发的建议处理阶段:困境与出路 |
五、总结 |
(5)651起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资料来源 |
1.2 研究方法及目的 |
2 总体情况 |
3 结果 |
3.1 频次分布情况 |
3.2 分类问题反馈 |
3.2.1关键性指标错误有 |
3.2.2事实认定问题有 |
3.2.3证据收集问题有 |
3.2.4法律适用问题有 |
3.2.5处罚程序问题有 |
3.2.6文书规范问题有 |
4 分析与对策 |
4.1 分析 |
4.1.1关键性指标须保持严谨、完整。 |
4.1.2事实认定。 |
4.1.3证据收集。 |
4.1.4法律适用。 |
4.1.5处罚程序。 |
4.1.6文书规范。 |
4.2 对策 |
4.2.1建立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同时,加大责任心的培养。 |
4.2.2重视问题反馈。 |
4.2.3加大监督员培训力度,提高监督队伍整体素质。 |
4.2.4加强案件稽查力度,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
(6)北京2008奥运公共卫生监督风险识别与遗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1.1 往届奥运公共卫生保障概况 |
1.2 海淀区奥运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特点 |
1.3 北京2008奥运公共卫生监督遗产的概念 |
2. 研究内容 |
3. 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
第一篇 北京2008奥运公共卫生监督风险识别及应对 |
第一章 前言 |
1.1 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价概况 |
1.2 奥运会风险识别的必要性 |
第二章 研究方法 |
2.1 文献复习 |
2.2 个人深入访谈 |
2.2.1 访谈目的 |
2.2.2 访谈对象 |
2.2.3 访谈内容 |
2.3 专题小组讨论 |
2.5 质量控制 |
2.5.1 设计阶段 |
2.5.2 实施阶段 |
2.5.3 资料整理和分析阶段 |
2.6 统计分析 |
第三章 结果 |
3.1 食品卫生风险识别 |
3.1.1 食物中毒事件的时间分布 |
3.1.2 食物中毒事件的空间分布 |
3.1.3 食物中毒事件的致病因素分析 |
3.1.4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食物分类 |
3.2 传染病风险识别 |
3.2.1 肠道传染病 |
3.2.2 呼吸道传染病 |
3.2.3 接触性传染病 |
3.2.4 虫媒及自然疫源性疾病 |
3.3 公共场所公共卫生风险识别 |
3.3.1 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分布 |
3.3.2 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空间分布 |
3.3.3 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污染源分类 |
3.4 生活饮用水公共卫生风险识别 |
3.4.1 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时间分布 |
3.4.2 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空间分布 |
3.4.3 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污染分类 |
3.4.4 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的原因分析 |
3.5 职业卫生突发事件风险识别 |
3.5.1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情况 |
3.5.2 职业中毒事件分布情况 |
3.6 公共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
3.6.1 公共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
3.6.2 食品卫生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
3.6.3 7-9月公共场所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
3.6.4 7-9月生活饮用水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
3.7 个人深入访谈结果 |
3.7.1 大型活动期间各专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重点、要点 |
3.7.2 大型活动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
第四章 讨论 |
4.1 各专业风险识别 |
4.1.1 食品卫生 |
4.1.2 传染病 |
4.1.3 公共场所 |
4.1.4 生活饮用水 |
4.1.5 急性职业中毒 |
4.1.6 投诉举报 |
4.2 海淀区奥运公共卫生监督应对措施 |
4.2.1 采取应对措施的意义 |
4.2.2 制定应对措施的原则 |
4.2.3 海淀采取的应对措施内容 |
第五章 结论 |
5.1 食物中毒事件多发,有较明显的时间和场所聚集性 |
5.2 传染病种类繁多,有较明显的时间聚集性 |
5.3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影响大,发生时间和场所集中 |
5.4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影响人群较大,时间分布明显 |
5.5 急性职业危害事件有明显的季节性和行业聚集性 |
5.6 投诉举报时间集中,以食品卫生投诉为主 |
第二篇 北京2008奥运公共卫生监督遗产分析 |
第一章 前言 |
第二章 研究对象和方法 |
2.1 研究对象和内容 |
2.1.1 有形遗产 |
2.1.2 无形遗产 |
2.2 研究方法与资料收集 |
2.2.1 问卷调查 |
2.2.2 比较研究 |
2.2.3 专题小组讨论 |
2.2.4 数据整理与分析 |
2.2.5 质量控制 |
第三章 结果 |
3.1 有形遗产 |
3.1.1 奥运保障教材、书籍 |
3.1.2 奥运保障文件及方案汇编 |
3.1.3 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
3.1.4 财政资金投入 |
3.1.5 仪器设备配置 |
3.1.6 在线监测系统 |
3.1.7 论文及成果报告 |
3.2 无形遗产 |
3.2.1 圆满完成了奥运会公共卫生保障任务 |
3.2.2 建立了完整的奥运公共卫生保障组织管理体系 |
3.2.3 探索出一套完整的大型活动保障程序 |
3.2.4 完善了公共卫生监督风险识别和保障能力的评估 |
3.2.5 提高了管理相对人公共卫生责任认知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
3.2.6 奥运后海淀区卫生监督工作分析(2008-2010年) |
第四章 讨论 |
4.1 公共卫生监督有形遗产及其传承与保护 |
4.1.1 公共卫生监督有形遗产 |
4.1.2 公共卫生监督有形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
4.2 公共卫生监督无形遗产及其开发与利用 |
4.2.1 公共卫生监督无形遗产 |
4.2.2 公共卫生监督无形遗产的开发与利用 |
4.3 海淀区公共卫生监督遗产的延续效应分析 |
4.4 公共卫生监督手段的发展趋势 |
4.4.1 量化分级手段的广泛应用 |
4.4.2 快速检测手段的广泛应用 |
4.4.3 信息化手段的广泛应用 |
4.5 后奥运时代公共卫生监督模式 |
4.5.1 模式的建立 |
4.5.2 模式的优势 |
4.5.3 模式的影响 |
第五章 结论 |
5.1 奥运会为海淀区留下了宝贵的有形遗产 |
5.2 奥运会为海淀区留下了宝贵的无形遗产 |
5.3 卫生监督进入“后奥运”监督模式 |
第六章 创新与不足 |
6.1 本研究的创新 |
6.1.1 首次系统分析北京2008奥运公共卫生监督风险管理实践 |
6.1.2 首次围绕公共卫生监督遗产进行了系统地分析 |
6.1.3 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型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模式 |
6.2 本研究的不足 |
6.2.1 研究领域影响的局限性 |
6.2.2 研究时间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7)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事业概况和以往法理研究综述 |
第一节 近年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事业概况 |
一、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 |
二、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事业的差距 |
三、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事业的任务 |
第二节 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法理研究综述 |
一、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法理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
二、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法理研究观点综述 |
三、几篇论文综述 |
第二章 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现行法律根据分析 |
一、宪法根据分析 |
二、民商法根据分析 |
三、行政法根据分析 |
四、刑法根据分析 |
五、《安全生产法》根据分析 |
第三章 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立法的法理基础和概念探讨 |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法理基础——安全工程 |
二、安全与生产安全概念探讨 |
三、生产安全事故概念探讨 |
四、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概念探讨 |
第四章 建立新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人权实现 |
第一节 按管理权与监察权分离原则,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级别管辖上的职责分工 |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部职责分工 |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安监职责分工上存在的问题 |
四、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安监职责分工问题的办法 |
五、安监局应下设安全生产监测站(或监理站)、职业卫生检查站和技术服务性事业机构 |
第二节 重在建立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新体制 |
一、基层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实践 |
二、县(区)级行管局对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现状 |
三、基层安全生产人权保障新体制 |
第五章 加强安全事故预防、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规制,保障人权实现 |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隐患排查法律规制 |
一、基层企业事故预防现状 |
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严厉性 |
三、煤矿安全事故预防政策与法治建设目标协调困难 |
四、关闭煤矿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地方政府领导的联合执法 |
五、在联合执法中,国家煤监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较难处理,给基层煤矿也带来苦恼 |
六、有的地方安监局制定了一些地方政策以预防事故发生 |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法律规制 |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在我国救援体系中的地位 |
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法律规制 |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组长任命和调查报告的批复程序 |
二、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的法律地位、程序、法律效力 |
三、生产安全事故赔偿调解制度问题 |
第六章 推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改革,保障人权实现 |
第一节 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对法律制度改革的要求 |
一、政府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关系的重要性 |
二、基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现状 |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工程建设现状 |
四、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调查 |
五、小煤矿、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现状 |
六、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现状 |
七、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现状 |
第二节 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改革 |
一、现行法律关于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的规定 |
二、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实施现状 |
三、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改革建议 |
第三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
一、现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 |
二、基层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现状 |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建议 |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改革 |
一、现行法律规定和基层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状 |
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改革对策建议 |
第五节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改革 |
一、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现状及问题 |
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改革 |
第六节 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政策改革 |
一、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对策 |
第七节 安全生产刑事立法完善 |
一、安全生产人权实践对刑罚的诉求 |
二、现行安全生产法中的刑罚规范 |
三、安全生产法与刑法衔接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
四、今后要强化刑法的安全生产规制功能 |
第七章 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立法未来走向 |
一、有必要修订《安全生产法》和增加刑法修正案 |
二、《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计划 |
结语 |
参考书目 |
(8)上海市徐汇区2002—2004年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与方法 |
2 结果 |
2.1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概况 |
2.2 文书材料完整性 |
2.2.1 文书齐全 |
2.2.2 程序合法 |
2.3 适用法律准确性 |
2.3.1 引用法律法规的准确、完整 |
2.3.2 法律条款准确引用 |
2.4 文书制作规范性 |
2.4.1 格式规范 |
2.4.2 书写规范 |
3 讨论 |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违法主体认定不确切 |
3.1.2 执法程序不规范 |
3.1.3 法律法规引用不规范 |
3.1.4 文书体例和程式不符合要求 |
3.1.5 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质量的差异 |
3.2 建议 |
(9)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目的 |
2 资料来源与研究内容 |
2.1 资料来源 |
2.1.1 文献评阅: |
2.1.2 现场调查: |
2.1.3 专家咨询: |
2.2 研究内容 |
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3.1 研究方法 |
3.2 技术路线 |
4 主要结果 |
4.1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
4.2 评分情况 |
5 讨论与建议 |
(10)转型期江南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理论基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历史遗产保护与社会博弈 |
1.1.2 历史遗产保护研究的特点 |
1.1.3 转型期中国历史遗产保护研究 |
1.1.4 转型期中国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研究 |
1.2 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2.3 论文结构与安排 |
1.2.4 主要研究方法 |
1.2.5 研究过程 |
1.2.6 研究创新点 |
1.2.7 研究局限性 |
1.3 案例选取与写作方法 |
1.3.1 选取江南六镇作为研究案例的原因 |
1.3.2 案例研究的特殊写法 |
1.3.3 江南六镇概述 |
1.3.3.1 江南六镇保护概述 |
1.3.3.2 江南六镇管理层级 |
2 制度、制度变迁与转型期 |
2.1 制度与制度变迁 |
2.1.1 制度 |
2.1.1.1 制度的定义与功能 |
2.1.1.2 制度的构成 |
2.1.1.3 制度的层次 |
2.1.2 制度变迁 |
2.1.2.1 制度变迁模型 |
2.1.2.2 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 |
2.1.2.3 影响制度供给的因素 |
2.2 转型期与中国制度变迁 |
2.2.1 中国转型期及其特点 |
2.2.1.1 转型期 |
2.2.1.2 转型期的特点 |
2.2.2 转型期中国制度变迁 |
2.2.2.1 制度变迁与资源解放运动 |
2.2.2.2 政府的绝对主导地位 |
2.2.2.3 转型视角下的地方政府 |
2.2.2.4 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2.2.3 转型期中的乡镇政府 |
2.2.3.1 乡镇政府的历史演变 |
2.2.3.2 乡镇政府管理体制的特殊性 |
2.2.3.3 乡镇政府的结构与功能 |
2.2.3.4 乡镇财政 |
2.2.3.5 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乡镇政府 |
2.2.3.6 乡镇政府的上下级关系 |
3 转型期中国古镇保护的制度分析 |
3.1 古镇区资源的特点 |
3.1.1 古镇区是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 |
3.1.2 古镇区的特殊资源属性 |
3.1.2.1 古镇区作为历史街区资源的一般特点 |
3.1.2.2 我国古镇区资源的特殊性 |
3.1.2.3 古镇区资源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过程 |
3.2 古镇保护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
3.2.1 产权经济学基本原理 |
3.2.1.1 产权的定义与功能 |
3.2.1.2 产权不清与外部性 |
3.2.1.3 产权不清的经济与政治原因 |
3.2.2 法定房屋产权与古镇区产权 |
3.2.3 古镇区的社区公共产权性质 |
3.2.3.1 古镇区内部:产权模糊 |
3.2.3.2 古镇区对外:产权清晰 |
3.2.4 古镇保护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3.2.4.1 对外:独家垄断的必要性及其缺陷 |
3.2.4.2 对内:最佳产权模糊度的缺失 |
3.2.5 古镇保护中的产权相互性问题 |
3.2.5.1 产权相互性问题 |
3.2.5.2 古镇保护中的产权相互性问题 |
3.2.5.3 产权相互性问题在制度变迁中的意义 |
3.3 古镇保护的经济分析模型 |
3.3.1 古镇保护是在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之间的一种选择 |
3.3.2 古镇保护的净收益比较模型 |
3.3.2.1 古镇保护净收益比较模型的判定 |
3.3.2.2 净收益比较模型对古镇保护历史发展的应用分析 |
3.3.2.3 净收益比较模型的现实修正 |
3.4 古镇保护所需资源的配置 |
3.4.1 古镇保护所需的四种资源 |
3.4.2 保护资源配置的历史逻辑 |
3.4.3 保护资源配置中的制度不均衡与制度变迁 |
3.5 古镇保护的利益格局分析 |
3.5.1 相关利益主体分析 |
3.5.2 乡镇政府成为最佳的潜在保护主体 |
3.5.2.1 乡镇政府与古镇保护最为激励相容 |
3.5.2.2 乡镇政府有谋求地方发展的动力 |
3.5.2.3 乡镇政府有能力进行古镇保护 |
3.5.3 乡镇政府强势介入的利与弊 |
3.5.3.1 辩证地看待政府推动 |
3.5.3.2 乡镇政府强势介入之利 |
3.5.3.3 乡镇政府强势介入的之弊 |
3.5.3.4 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
3.6 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的发生机制 |
3.6.1 古镇保护的供需逻辑 |
3.6.1.1 历史文化消费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
3.6.1.2 历史文化消费需求催生古镇保护供给 |
3.6.2 地方乡镇政府成为古镇保护的"第一行为集团" |
3.6.2.1 乡镇政府投资古镇保护的必要条件 |
3.6.2.2 乡镇政府的古镇保护收益与成本分析 |
3.7 乡镇政府主导下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的逻辑 |
3.7.1 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 |
3.7.1.1 乡镇政府与占镇保护制度变迁 |
3.7.1.2 地方政府间竞争是保护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力 |
3.7.2 古镇保护制度变迁中的博弈 |
3.7.2.1 有限不确定条件下的动态博弈 |
3.7.2.2 规则模糊的复杂博弈机制 |
3.7.3 古镇保护中乡镇政府的博弈关系 |
3.7.3.1 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 |
3.7.3.2 乡镇政府之间 |
3.7.3.3 地方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 |
3.8 乡镇政府主导下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的特点 |
3.8.1 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的特点 |
3.8.1.1 诱致性制度变迁 |
3.8.1.2 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 |
3.8.1.3 帕累托改进型制度变迁 |
3.8.1.4 不断试错的渐进制度变迁 |
第二部分:案例研究 |
4 乌镇古镇保护的制度变迁 |
4.1 1990年代桐乡重拾保护的历史背景 |
4.1.1 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
4.1.2 桐乡市的新举措 |
4.1.2.1 乡企改制 |
4.1.2.2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
4.1.2.3 调整城乡结构 |
4.1.3 1990年代的乌镇 |
4.1.3.1 镇区建设与变迁 |
4.1.3.2 地方工业的起落 |
4.1.3.3 1985年乌镇总体规划的实效 |
4.1.3.4 古镇区保护状况堪忧 |
4.1.3.5 也曾进行过古镇保护 |
4.2 桐乡市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立 |
4.2.1 选择保护乌镇是冒险决策 |
4.2.1.1 当时争论很大 |
4.2.1.2 市委主要领导一锤定音 |
4.2.2 规划先行 |
4.2.3 市级管理体制的建立 |
4.2.3.1 提供优惠政策 |
4.2.3.2 市级保护机构的成立:管委会和旅游公司(1999年) |
4.3 创新性集中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
4.3.1 乌镇管理体制的特点 |
4.3.2 体制形成过程 |
4.3.2.1 1999年:市长助理、管委会主任、公司董事长 |
4.3.2.2 2000年:乌镇党委书记、市旅游局局长 |
4.3.2.3 2002年:桐乡市政协副主席 |
4.3.2.4 未来:政企分开 |
4.3.2.5 改制的可能形式 |
4.3.3 桐乡市领导与陈向宏之间的正向互动 |
4.3.3.1 临危受命下的特殊工作氛围 |
4.3.3.2 桐乡市领导与陈向宏之间的正向互动 |
4.3.4 浙江省的"省管县"体制与"强县扩权"政策 |
4.3.4.1 浙江省的"省管县"体制与"强县扩权"政策 |
4.3.4.2 桐乡市的扩权改革 |
4.4 乌镇旅游公司 |
4.4.1 公司集中管理体制的利与弊 |
4.4.1.1 一个优秀国企的悖论 |
4.4.1.2 国企集中管理体制的合理性 |
4.4.1.3 一元化垂直领导的弊端 |
4.4.1.4 人才流失问题 |
4.4.2 对公司集权体制的制度分析 |
4.4.2.1 特殊的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 |
4.4.2.2 行政任命权之下的代理人风险 |
4.4.2.3 代理人对风险的抵御 |
4.4.2.4 特殊的国有企业文化 |
5 西塘古镇保护制度变迁 |
5.1 第一阶段:西塘镇政府主导阶段(1986-2000) |
5.1.1 从朦胧到迈出第一步(1996-1999) |
5.1.1.1 朦胧的保护意识 |
5.1.1.2 尝试性的起步 |
5.1.1.3 发展初期面临的难题 |
5.1.2 嘉善县的支持与帮助 |
5.1.2.1 政策与协调 |
5.1.2.2 古镇旅游节(1998至今) |
5.1.3 "旅游兴镇"工作思路的完善 |
5.1.3.1 新的经济增长点 |
5.1.3.2 旅游兴镇、旅游立镇 |
5.1.4 艰难的自我滚动发展 |
5.1.4.1 全方位的保护理念与现实的冲突 |
5.1.4.2 古镇区城建管理难题 |
5.1.4.3 认识分歧与利益难题 |
5.1.5 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困境 |
5.1.5.1 镇级政府管理的局限 |
5.1.5.2 镇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困境 |
5.2 第二阶段:嘉善县、西塘镇共管新阶段(2001-2003) |
5.2.1 西塘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
5.2.1.1 申报世界文化遗产(2000) |
5.2.1.2 三镇合并(1999) |
5.2.1.3 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2000) |
5.2.1.4 主要存在问题 |
5.2.2 西塘镇与嘉善县的进一步合作 |
5.2.2.1 西塘镇的新诉求 |
5.2.2.2 嘉善县的回应 |
5.2.3 县镇共管模式的利与弊 |
5.2.3.1 县镇共管模式产生的背景 |
5.2.3.2 有利于集中协调管理 |
5.2.3.3 不利的一面 |
5.3 第三阶段:西塘镇政府再次主管(2004至今) |
5.3.1 新形势催生新思路 |
5.3.1.1 新的发展形势 |
5.3.1.2 新的发展思路 |
5.3.1.3 古镇区管理难题 |
5.3.2 镇政府再次主导的利与弊 |
5.3.2.1 嘉兴市出面调整(2004) |
5.3.2.2 有利的一面 |
5.3.2.3 不利的一面 |
5.3.3 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契机 |
5.3.3.1 国务院的通知 |
5.3.3.2 浙江省的部署安排 |
5.3.3.3 嘉善县的计划 |
5.3.3.4 西塘镇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效 |
5.3.4 嘉善县与西塘镇签订行政处罚委托协议(2005) |
5.3.4.1 首次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 |
5.3.4.2 再次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 |
5.3.4.3 如何用好执法权? |
5.4 西塘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的其它方面 |
5.4.1 "长期的公私合作"模式 |
5.4.1.1 多方合作成为古镇保护的现实需要 |
5.4.1.2 西塘镇的"长期的公私合作"模式 |
5.4.1.3 西塘镇旅游业协会的产生与发展 |
5.4.1.4 开浙江先河的西塘议政会 |
5.4.2 古镇保护的管理构架 |
5.4.2.1 西塘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 |
5.4.2.2 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5.4.2.3 城镇建设规划局 |
5.4.2.4 西塘镇房管所 |
5.4.2.5 居委会 |
5.4.3 西塘规划史研究 |
5.4.3.1 三个发展阶段 |
6 同里古镇保护制度变迁 |
6.1 第一阶段:吴江县建委主导下的同里景区(1998之前) |
6.1.1 太湖风景区建设办公室领导下的同里景区管理模式 |
6.1.2 修复退思园(1981-1989) |
6.1.3 乡镇工业未获发展在客观上保护了古镇 |
6.1.4 同里镇成立自己的旅游公司(1993) |
6.1.5 同里旅游发展总公司"开始动了"(1996) |
6.2 第二阶段:镇政府主导后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1998-2005) |
6.2.1 退思园等景点管理权的下放(1998) |
6.2.2 严品华出任同里镇党委书记 |
6.2.3 成立全新的旅游发展总公司(1998) |
6.2.4 体制效应: |
6.3 同里镇探索市场化保护的历程与经验 |
6.3.1 景点合作模式 |
6.3.1.1 景点的建设和开发 |
6.3.1.2 珍珠塔景点旅游有限公司(2001) |
6.3.1.3 两个旅游公司"在实践中老打架" |
6.3.1.4 珍珠塔公司交由旅游总公司托管(2005) |
6.3.1.5 新的探索:慧思园 |
6.3.2 成立中国首家古镇"保护公司"(2003) |
6.3.2.1 同里古镇保护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2005) |
6.3.2.2 保护公司的结构与功能 |
6.3.2.3 目的各异的三家股东 |
6.3.2.4 在困难中发展前进 |
6.3.3 同里旅游有限责任公司(2003) |
6.3.4 同里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承包模式(2005) |
6.3.4.1 计划管理模式的影子 |
6.3.4.2 设想:八大公司"承包"同里 |
6.3.4.3 八大公司的前景 |
6.4 第三阶段:吴江市"区镇合一"管理新体制(2005至今) |
6.4.1 吴江市"十一五"发展新背景: |
6.4.1.1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 |
6.4.2 同里管理体制变革的原因 |
6.4.2.1 专家们指出的方向:"大同里旅游" |
6.4.2.2 市委书记古镇同里调研 |
6.4.2.3 同里与吴江开发区连成一片的趋势 |
6.4.2.4 同里现有管理体制的弊端 |
6.4.3 吴江经济开发区与同里"区镇合一"管理体制 |
6.4.3.1 "区镇合一"管理新体制 |
6.4.3.2 人事安排与调整 |
6.4.3.3 古镇保护就是为了更好地开发 |
6.4.4 香港世贸集团控股同里景区 |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
7 "江南六镇"保护制度变迁的比较制度分析 |
7.1 区域社会经济变迁与古镇保护 |
7.1.1 区域社会经济变迁中的江南古镇 |
7.1.1.1 传统江南水乡时代(1949之前): |
7.1.1.2 计划经济时代(1949-1978): |
7.1.1.3 发展乡镇工业时代(1979-1997): |
7.1.1.4 上海加速发展时期(1990至今): |
7.1.1.5 区域经济变迁的逻辑 |
7.1.2 江南古镇保护发展的历史阶段 |
7.1.2.1 自发保护阶段(1986-1995) |
7.1.2.2 古镇保护与观光旅游互动阶段(1996-2003) |
7.1.2.3 古镇保护与城镇综合发展互动阶段(2004年至今) |
7.1.2.4 江南古镇保护的成就 |
7.1.3 保护管理实践中的存在问题 |
7.1.3.1 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
7.1.3.2 古镇之间的竞争与联合 |
7.1.3.3 保护管理体制需进一步理顺 |
7.1.3.4 影响古镇保护的因素 |
7.2 江南六镇地方政府选择古镇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
7.2.1 古镇保护是地方政府谋求发展的一种手段 |
7.2.2 不同发展阶段的主导因素 |
7.2.3 古镇保护中的"一把手效应" |
7.2.4 地方乡镇政府在古镇保护中的制度创新 |
7.3 乡镇政府获取政治资源的制度创新 |
7.3.1 政治资源的来源与获取方式 |
7.3.1.1 各种形式的上级政府支持 |
7.3.1.2 乡镇政府内部 |
7.3.1.3 基层变通机制 |
7.3.1.4 个人特殊权威 |
7.3.2 县(市)、乡镇政府关系与古镇保护 |
7.3.2.1 县、镇之间的博弈关系 |
7.3.2.2 县政府支持古镇保护的政治经济分析 |
7.3.2.3 古镇之间的制度竞争是县(市)政府间的竞争 |
7.3.3 县镇之间的条块关系与古镇保护 |
7.3.3.1 条块关系对古镇保护的影响 |
7.3.3.2 各条块部门与古镇保护的关系 |
7.3.4 县级以上政府与古镇保护的关系 |
7.3.4.1 地级市层面 |
7.3.4.2 省级政府层面 |
7.3.4.3 国家部委层面 |
7.4 乡镇政府获取经济资源的制度创新 |
7.4.1 乡镇政府获取经济资源的逻辑 |
7.4.1.1 政策环境与乡镇政府互动 |
7.4.1.2 制度创新的重点:土地运作和旅游公司体制 |
7.4.2 来源于政府 |
7.4.2.1 乡镇政府可用资金分析 |
7.4.2.2 来源于乡镇企业利润 |
7.4.2.3 来源于上级政府与部门 |
7.4.3 以地生财之道 |
7.4.3.1 上下级政府间以地生财的交换逻辑 |
7.4.3.2 以地生财的方法 |
7.4.3.3 江南六镇以土地支持古镇保护的制度创新 |
7.4.3.4 古镇保护开发权转移的制度创新 |
7.4.4 来源于市场 |
7.4.4.1 以古镇保护与开发作为融资平台吸引市场资金 |
7.4.4.2 抵押银行贷款 |
7.4.4.3 投资者直接参与古镇保护与开发 |
7.4.4.4 其它来源 |
7.4.5 保护公司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 |
7.4.5.1 保护公司管理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 |
7.4.5.2 保护公司管理体制变迁的一般轨迹 |
7.4.5.3 江南六镇保护公司管理体制模式的分类 |
7.4.5.4 江南六镇保护公司管理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 |
7.5 乡镇政府获取知识资源的制度创新 |
7.5.1 专家学者与实施者的交流互动 |
7.5.1.1 专家与保护理论知识 |
7.5.1.2 地方人才与保护实践知识 |
7.5.2 专家发挥作用的方式 |
7.5.2.1 保护规划整合各方观点之前 |
7.5.2.2 保护规划整合各方观点之后 |
7.5.3 规划者发挥作用的方式 |
7.5.3.1 保护规划者的博弈地位与多重角色 |
7.5.3.2 古镇保护的规划服务者和建议者 |
7.5.3.3 规划政治场域的动员者与抗争者 |
7.5.3.4 规划者作为教育者和引导者 |
7.5.3.5 地方发展的推动者与建设者 |
7.6 乡镇政府如何获取社会资源 |
7.6.1 社会各界 |
7.6.1.1 社会公众 |
7.6.1.2 媒体 |
7.6.2 利益分配问题是居民是否支持保护的关键因素 |
7.6.2.1 居民受损益情况的复杂性 |
7.6.2.2 居民支持古镇保护的条件 |
7.6.2.3 利益分配博弈的复杂性 |
7.6.3 政府与居民合作关系的经济学分析 |
7.6.3.1 企业产权结构形成的特殊性 |
7.6.3.2 企业发展中各方历史贡献的差异性 |
7.6.3.3 公平合理补偿之不可能性 |
7.6.4 古镇区居民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 |
7.6.4.1 有限不确定条件下的动态反复博弈 |
7.6.4.2 规则缺失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 |
7.6.4.3 过程视角下的政府与居民博弈 |
第四部分:结论 |
8 结论 |
8.1 转型期中国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 |
8.2 产权、转型期与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的特殊性 |
8.3 转型期中国古镇保护制度变迁中的双重政府悖论 |
结语:我们仍然在仰望星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江南六镇访谈对象一览表 |
附录二:江南六镇保护的管理机构与管理层次 |
附录三:1998-2000年江南六镇保护资金来源 |
附录四:江南六镇保护相关的已批准的规划(2001年之前) |
附录五:《加快乌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1999]50号 |
附录六:《乌镇古镇保护和开发管理办法(暂行)》桐政办 (2000)07号 |
附录七:《关于进一步理顺西塘古镇保护及旅游开发管理体制问题的报告》 |
附录八:嘉善县专题研究西塘旅游开发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问题 |
附录九:西墉镇《要求协调解决西塘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有关问题》 |
附录十:西墉镇《西坡古镇区民居客栈专项整治方案》 |
附录十一:西塘镇旅游业协会《西塘旅馆行业的现状与担忧》 |
附录十二:西塘旅游业协会会长《在西塘旅游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
附录十三:《旅游业协会要成为西塘三产发展的领头羊》 |
附录十四:《2004年度西塘旅游协会工作总结 》 |
附录十五:《嘉善西墉议政会、开浙江先河》(2006年) |
附录十六:《苏州市新沧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华:专业决定成败》 |
附录十七:桐乡市乡镇财政体制 |
附录十八:同里房管所的历史变迁 |
附录十九:《西塘、乌镇》粮管所的历史变迁 |
跋 |
后记 |
四、桐乡市1996~1999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整体型政府视角下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D]. 吕星星.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2]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贾艳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3]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认知及其实现机制——以陈爱华案与华源公司案为主的分析[J]. 徐肖东.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6)
- [5]651起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问题的探讨[J]. 吴贝,程德广,吴遄,张华.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4(02)
- [6]北京2008奥运公共卫生监督风险识别与遗产分析[D]. 刘永泉. 中南大学, 2012(02)
- [7]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立法研究[D]. 詹瑜璞.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3)
- [8]上海市徐汇区2002—2004年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现状[J]. 沈青,陈雪珠,魏澄敏,刘涛,恽建华,夏敏. 上海预防医学杂志, 2007(06)
- [9]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质量对策研究[J]. 陈刚,魏澄敏,陈雪珠,戴佳慧,蒋收获,沈青,曹文妹.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6(06)
- [10]转型期江南古镇保护制度变迁研究[D]. 李昕. 同济大学, 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