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论文文献综述)
刘栩[1](2019)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在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检察机关近年来如火如荼地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最高检察在2013年底发布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至此全国多地的检察院(7省17个检察院)开始了办案责任制的试点改革。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改革措施为:第一,对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进行“大部制”改革;第二,选任主任检察官,并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建立办案组;第三,改革“三级审批制”,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独立性;第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办案组织形式进行了改革,并对相关办案组织的责任追究机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出台的新规规定了最高检的办案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并且细化了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权,推动了最高检的办案责任制带头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推动检察体制内的制度改革和革新,使检察官依法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次全面性、多方位的改革,从最高检至全国各地方分检都正在持续进行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因各地区的司法环境有所差异,加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仍处于早期的改革阶段,需要不断摸索并完善,因此,本文尝试通过厘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状和法律规定,并针对改革中的问题对检察机关进行访谈,总结、提炼和归纳当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难题和桎梏,通过对改革现状的合理剖析,提出合理化的完善措施,为检察机关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提供参考。本文通过从中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改革的雏形、发展和演变、改革及最新动态入手,剖析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在某些问题上可以追根溯源,理清来龙去脉,追寻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另外,本文也将实地对相关的样本检察院及内设部门进行访谈,深入对样本检察院进行研究,并取得相关的数据或文件支持文章的部分论点,强化论文与检察院实际运作的联系。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阐述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厘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法理基础和概念的辨析,总结提炼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现实意义。第二章重点阐述了检察机关推行办案责任制的历史沿革,并且以上海市各地区的检察院改革探索为例,剖析目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现状和整体推进情况。第三章根据目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关法律文件和相关检察院的改革现状,总结我国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检察一体制度并行的矛盾、员额制改革相关问题以及检察官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的内部问题。本论文的最后一章是重点章节,阐述了完善我国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首先,深化办案组织形式的改革,构建科学的内部运行机制,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次,在员额制改革中,要构建合理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和退出制度,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水平;最后,构建清晰明确的责任追究和职业保障机制,确保检察人员的权责一致,并以良好的职业保障机制提高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
朱燕婷[2](2019)在《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力易被滥用,作为公权力重要之一的公诉权也莫能例外。同时,与其他类型的权力相比,公诉权(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与公民的财产、资格、名誉、自由甚至生命密切相关,一旦滥用,更可能形成对被告人权或社会正义之重大危害。因此,审慎使用公诉权并通过各种防控机制来防止检察机关及检察官滥用公诉权便成为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代表性法治发达国家,在公诉权滥用的防范措施上各具良策。第二章列举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五个国家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并对其利弊长短进行了分析。为了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英国实行治安法官预审制度;美国主要实行预审听证程序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德国建立起了独立的中间程序以及强制起诉制度;审查公诉权是否滥用,是法国预审程序的一项重大功能;日本则在彻底的起诉国家垄断主义之背景下,建立起检察审查委员会和准起诉制度以对公诉权可能的滥用加以制约。法治发达国家的上述制度设计,可以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就我国而言,制约公诉权滥用的制度主要有政法委协调案件、人大个案监督、检察院内部对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审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承办检察官意见的审查、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本文将总结概括出我国现有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特点以及所取得的成就,但毋庸讳言,这些制约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包括: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庭前会议依旧适用率低且制度设计不健全;庭前审查程序不合理;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缺陷;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不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较弱;检察机关公诉权的独立行使受到干预等。本文提出,在我国构建公诉权滥用制约机制的主要途径有:借鉴英国和美国的预审模式,建立独立的预审程序,由法官庭前对公诉权进行审查,防止公诉权滥用;设立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机制,参考日本的“准起诉程序”的做法和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避免检察官消极行使公诉权,建立强制公诉制度;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效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公民参与监督的形式,赋予其表决意见法律效力,设立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程序;强化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重构检察机关的内部关系,制定统一的公诉政策。同时,在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还要注意防止监察委监察权凌驾于检察权之上。
张琨[3](2018)在《司法责任制下的检察业务领导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下,检察业务领导权的核心内容是对检察业务的决定权,即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置的最终权力。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上命下从式的行政化运作模式,一直采用“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办案主体和权力主体相分离,权责不明一直是困扰检察业务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也成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检察机关先后启动了主诉(办)检察官制度、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两次较大规模的改革,在淡化行政管理权、强调司法亲历性方面做出一些有益的尝试,但与预期目标仍有不小差距,未能从本质上改变定案权与办案权相分离的问题。当前,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普遍达成了关于明确员额检察官主体地位,检察业务领导权层层适当下放的统一共识。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构建扁平化、专业化的新型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石,促进运行机制从科层制的“三级审批制”到员额检察官、检察长的“二级审批制”的转变,实现检察业务领导权中行政事项管理权和司法业务管理权的从混同到剥离,其核心是对检察权归属的重新分配,其改革的内容必然会涉及检察业务领导权的相关内容,即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办案组织之间的职权划分和权力分配问题。基于此,明确检察业务领导权意义重大,一定程度关系着改革的成败,需要加以阐述。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暴露出的业务领导权配置制度不够健全、员额检察官入额条件过低、检察官独立从事检察业务的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也制约着改革的实效。检察业务领导权不同的配置方案决定了不同的改革方向,因此,有必要借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域外的成功经验,从权限配置、责任承担、制度完善等多方面构建检察业务领导权体系,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邹奇[4](2018)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改革居于核心地位,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又是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先导性改革。本文主要以司法人员管理为依据,重点分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解决措施。第一章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概述。主要分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沿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类型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理论基础。从制度沿革来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一直在传承中发展,其发展体现在,检察人员类别在不断变化、各类人员的比例在不断明确,到2013年《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出台,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基本划定。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类型来看,以主诉检察官为探索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本土实践和以比例制及专业区划为导向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域外经验,在学习借鉴中不断融合。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理论基础来看,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检察工作去行政化、提升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水平是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主要动因。第二章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进行实证分析。以G省以及G省J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为实证样本,分析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设计实证分析、入额检察官情况及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情况。从员额检察制度设计来看,考试加考核的制度设计,整体上都符合将检察人员引向司法办案一线的初衷。通过制度设计,检委会委员通过考核方式基本上均能进入员额制检察官序列。考核内容设计与行政干部选拔方式类似,强化了组织对员额制检察官的选任权。考试的方式对于年轻的检察人员而言较为有利,但考试方式只是占据30%的分值,考试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被稀释。从遴选出的员额制检察官实际情况来看,进入员额检察官序列的院领导比例整体在预设的制度框架内,不少司法行政部门检察人员进入检察官员额序列。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整体上遵循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期原则。人员分类定岗后,办案组织进行了面上设计。第三章剖析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存在检察队伍产生“离心”倾向,凝聚力弱化,检察人员工作自主自决性不强,遴选委员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谁办案谁负责”尚未得到彻底落实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检察人员身份的适应性和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员额检察官能力的适应性,遴选委员会制度机制尚不完善,“责任检察官”的理念和配套措施有待提升完善。第四章对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出了具体对策。破解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如推进检察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推进职务序列改革政策落实。要积极组建新型办案团队、健全司法监管机制等配套改革,形成与落实司法责任制相匹配的工作组织形式。要以专业化适当分离或者以机构整合为导向,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要着力健全以绩效考评为指挥棒的司法责任制促进机制,要完善权力清单,健全引导机制,要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地见效。要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增强检察人员凝聚力。
谢鹏程[5](2017)在《论检察官主体地位》文中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相辅相成,适格的责任主体是司法责任制实施的前提。从检察长办案责任制过渡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逐步确立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承认其独立判断的职业特权,确认其代表检察院的法律资格。以办案数量为主、特色职能为辅来确定员额数量及其分配的标准逐渐成为员额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这将从三个方面促成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以检察官独立判断为主、以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为辅,以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职为主、以检察长管理检察工作为辅,以检察官独立办案为主、以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指导为辅。
郑青[6](2015)在《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与检察权运行机制相伴而生、紧密关联。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和构成要素,反过来,检察权的有效运行也需要一套设置合理、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作为载体和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宏观层面的检察系统、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办案的基本单元,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廓清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剖析其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对于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促进检察组织体系健全完善,保障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检察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套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模式为组织保障。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呈现新趋势,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包括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伴随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以及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察机关面临着职能拓展、任务加重、约束趋紧、办案难度加大等一系列新形势、新挑战,使得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显得尤为紧迫、极为重要。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规定并不完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以“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三级审批制”。几十年来,这种办案模式和组织形式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难以适应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期待。为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相继推出了主诉、主办、主任检察官等制度,在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近期,中央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试点地区也紧密结合实际,在完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但必须看到的是,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没有成熟经验和固定模式可以遵循,亟待从理论层面给予指导和智力支持,确保办案组织建设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从理论层面看,我国学术界直接以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为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目前,对办案组织的研究多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角度,将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二是从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角度,探讨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组织体系建设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其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何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如何优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没有统一意见。由于研究视角不一,研究方向不明确,导致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基本类型上缺乏基本共识,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办案组织建设的实践探索。基于以上考虑,笔者结合长期检察工作实际,立足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现状和改革要求,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解读现行办案组织形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在理论上,尝试提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实践中,侧重分析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目前状况、改革动向,尽可能地提出科学、理性的改良样本。本文分六章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进行研究:第一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述。以“组织”和“检察组织”的概念为逻辑起点,递次解读“组织”和“检察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界定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这一概念。深入剖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案件承办权、决定权统一,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一本质,推导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应当是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或检察官所领导和负责,若干检察人员参与和协助,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和承办(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对稳定的执法办案单元或团队。依据不同的标准,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别,并指出各自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概括总结了清末、民国、革命根据地、建国初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等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在梳理各阶段办案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形式、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不同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总体评价,特别指出目前“三级审批制”下办案组织的合理性和不足。第三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比较研究。首先,以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为蓝本,以分析组织要素为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一定的规律性认识,总结可学习借鉴之处。其次,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改革文件规定,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审判组织的主要类型、构成要素与改革动向,比较审判组织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异同。第四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区分三个阶段,系统总结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在办案组织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成效。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数据,根据本文对办案组织的定义,对各种实践样本的组织形式进行概括和横向比较,总结有益做法,分析不足及主要原因。第五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首先,以组织学原理为基础,从组织结构、组织环境、组织变革、组织文化等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需要遵循的组织理论。其次,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涉及的检察权属性、检察官独立、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分析研究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第六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构想。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应当实现从科层制向扁平化、从行政化向适度司法化、从内设机构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三个转变。通过剖析组织主体、组织权力、组织结构、组织运行等组织要素,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相互关系,提出办案组织重构的基本设想和路径选择。
李发桢,谌璞[7](2015)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推行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不仅是党中央要求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解决检察机关"泛行政化"管理带来一系列弊病的重要措施。分类管理改革不是简单的人员分类,要在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基础上以检察权的运行为模块科学划分,同时要解决好不同类别人员在晋升和待遇等问题上的矛盾;分类管理改革也不是单一的一项改革,是检察机关推行职业化、专业化改革宏大系统工程的一部分,需要将其与检察机关的其它改革综合考量探讨。
马成坤[8](2014)在《试论我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高效权威、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办案机制、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现实需要,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探索建立突出检察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责任和权力,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当然,从试点运行到逐步推进,这项制度在取得明显实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问题。
向泽选[9](2013)在《新时期检察改革的进路》文中研究说明检察改革已经走过恢复重建检察规范和以检察机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阶段,而将进入以检察体制改革为主的攻坚克难阶段。新时期检察改革又必将要在过去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向前推进,由此决定,新一轮检察改革进路的确定,要体现补强与拓展相结合、符合检察规律、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等原则的要求,具体围绕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检察办案组织、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职业保障的改革而展开。要通过改革,增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科学化程度,彰显检察权的司法属性,确立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凸显检察一体的特征,增强检察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吴祥义,王秋杰[10](2012)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析》文中研究说明1999年4月,高检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进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标志着全国主诉制改革拉开帷幕。十多年来,主诉检察官制度得到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锻炼了公诉队伍,提升了公诉水平。但不可否认,此项改革也遇到了很多困境,如:公诉官受到较强的行政干预、主诉官权责利之间缺乏协调、主诉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在强化诉讼监督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主诉制应坚持若干原则、明确法律地位、选拔规范化、提高待遇、加强监督、创新培训等,使其走出困境,把主诉制改革推向深入。
二、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诞生背景 |
一、“三级审批制”长期存在 |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遇阻 |
三、“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探索 |
第二节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法理分析 |
一、检察一体的法理分析 |
二、检察权相对独立性的法理解析 |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法理分析 |
四、关于办案主体及办案类型的辨析 |
(一)检察官办案主体辨析 |
(二)检察官办案方式辨析 |
第三节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容 |
一、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改革 |
二、检察官权力清单 |
三、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
四、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
第二章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
第一节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起源与发展 |
(一)“三级审批制”的起源与弊端 |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及发展 |
二、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行指导文件 |
第二节 上海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办案制的改革现状 |
一、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改革 |
二、检察官权力清单 |
三、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
四、岗位待遇和职业保障机制 |
第三章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存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相关问题 |
一、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与集体领导制的矛盾 |
二、主任检察官相关问题 |
第二节 检察官权力清单配置问题 |
一、权力清单中的“权力”仍有待界定 |
二、检察机关权力下放不足 |
三、检察长享有广泛的案件审核权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下的问题 |
一、入额机制的行政化 |
二、未“入额”检察工作人员相关问题 |
(一)待遇差别 |
(二)办案组织内部的行政化问题 |
第四节 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完善 |
一、改革之后立法规范的缺失 |
二、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的救济途径不足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建议 |
第一节 深化办案组织形式的改革,构建科学的内部运行机制 |
一、建设以独任检察官为常态和检察官办案组为因需而设的办案组织形式 |
二、合理配置检察辅助人员 |
三、合理界定主办检察官与独任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 |
第二节 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办案权力清单 |
一、明确检察官作为权力清单主体 |
二、建立权力清单的法律保障机制 |
三、合理配置检察长和检察官助理的职权 |
第三节 构建合理的检察官员额制度 |
一、科学制定员额检察官的比例和数量 |
二、优化员额检察官的遴选机制 |
(一)完善检察官的入额标准 |
(二)合理构建检察官的入额程序 |
1.构建科学的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
2.构建公开公正的员额检察官遴选程序 |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 |
第四节 构建清晰明确的检察官责任追究和职业保障机制 |
一、完善检察官责任追究机制 |
(一)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检察官责任追究机制 |
(二)保障检察官在责任追究中的救济途径 |
(三)完善责任追究的监督措施 |
二、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
(一)完善晋升制度和配套机制 |
(二)明晰检察官责任豁免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对公诉权滥用之制约的基本理论问题 |
1.1 公诉权滥用的概念 |
1.2 公诉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
1.2.1 起诉权滥用 |
1.2.2 不起诉权滥用 |
1.3 公诉权滥用的认定标准 |
1.4 制约公诉权滥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
1.4.1 制约公诉权滥用的理论基础——权力制约理论 |
1.4.2 制约公诉权滥用的现实意义 |
第2章 比较法视野中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
2.1 代表性法治发达国家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
2.1.1 美国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
2.1.2 英国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
2.1.3 德国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
2.1.4 法国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
2.1.5 日本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
2.2 评析与启示 |
2.2.1 预审模式 |
2.2.2 中间程序模式 |
2.2.3 准起诉程序模式和强制起诉程序模式 |
2.2.4 检察审查会模式 |
第3章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现行规定 |
3.1.1 执政党的制约 |
3.1.2 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 |
3.1.3 专门机关的制约 |
3.1.4 人民监督员的制约 |
3.2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取得的成效及其特点 |
3.2.1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取得的成效 |
3.2.2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特点 |
3.3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存在的具体缺陷 |
3.3.1 庭前审查程序不合理 |
3.3.2 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缺陷 |
3.3.3 人民监督员制度不健全 |
3.3.4 检察机关公诉权独立性受干预 |
第4章 完善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建议 |
4.1 建立独立的预审程序 |
4.2 完善公诉裁量权,建立强制公诉制度 |
4.3 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公民参与监督的形式 |
4.4 强化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改革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
4.5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司法责任制下的检察业务领导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检察业务领导权的内涵和意义 |
第一节 检察业务领导权的内涵 |
第二节 检察业务领导权的主体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下改革检察业务领导权的意义 |
第二章 权力下沉视角下的检察业务领导权改革 |
第一节 前两轮司法改革的回顾和评析 |
第二节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证样本分析 |
第三节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业务领导权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调整检察业务领导权的构想 |
第一节 域外检察业务领导权的学习和借鉴 |
第二节 科学界定检察业务领导权主体之间的权限设置 |
第三节 健全完善检察业务领导权的配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概述 |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沿革 |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类型 |
1.类型一:以主诉检察官为典型的本土实践 |
2.类型二:以比例制和专业区划为导向的域外经验 |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理论基础 |
1.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 |
2.检察权属性的争议 |
3.检察权行政化表现 |
4.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 |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证分析 |
(一)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设计实证分析 |
1.实证分析样本说明 |
2.员额检察官遴选程序及总体制度设计 |
3.员额检察官遴选方式具体分析 |
(二)员额检察官情况实证分析 |
1.院领导进入员额检察官序列情况 |
2.综合行政部门检察人员进入员额检察官序列情况 |
(三)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实证分析 |
1.总体制度设计 |
2.定岗情况 |
3.办案组织设置情况 |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
1.检察队伍产生“离心”倾向,凝聚力弱化 |
2.检察人员工作的自主性自决性有待提高 |
3.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没有发挥预期作用 |
4.“谁办案谁负责”尚未得到彻底落实 |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身份适应性和利益分配机制调整的根本原因 |
2.能力适应性是关键原因 |
3.遴选委员会制度机制尚不完善 |
4.“责任检察官”的理念和配套措施有待提升完善 |
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对策 |
(一)要加快落实职业保障政策 |
(二)要深化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
(三)深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
(四)健全以绩效考评为指挥棒的司法责任制促进机制 |
(五)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增强三类人员凝聚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检察官主体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两轮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评述 |
(一) 第一轮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 第二轮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的三重障碍 |
(一) 观念上的制约 |
(二) 法律上的制约 |
(三) 动力上的制约 |
三、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的三种路径 |
(一) 从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过渡到检察官独立判断 |
(二) 从检察长代表检察院过渡到检察官代表检察院 |
(三) 从业务部门办案过渡到检察官办案 |
四、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定位及其展开 |
(一) 制度定位 |
(二) 主体资格 |
(三) 职责范围 |
(四) 办案组织 |
(五) 工作机制 |
(六) 保障机制 |
(6)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四、文章框架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概述 |
第一节 组织 |
一、组织的概念及评述 |
二、组织要素 |
三、组织结构 |
第二节 检察组织 |
一、检察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检察组织结构的概念及形态 |
三、检察组织类型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要素 |
三、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型 |
四、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清末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各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北洋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南京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陕甘宁边区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其他革命根据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四节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异化 |
第五节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实践与探索 |
三、恢复重建时期办案组织建设的评价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之比较 |
第一节 域外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法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二、德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三、日本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四、美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五、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第二节 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 |
一、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
二、审判组织的改革 |
第三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域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启示与借鉴 |
二、我国审判组织改革探索的启示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审查起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四、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下办案组织的实际运行 |
第二节 各地主任(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模式分析 |
二、评价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试点改革下的办案组织探索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三、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四、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五、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六、评价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组织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 |
一、组织结构理论 |
二、组织环境理论 |
三、组织文化理论 |
四、组织变革理论 |
第二节 检察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权复合性与办案组织 |
二、检察一体与办案组织 |
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办案组织 |
四、客观公正原则与办案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从国情出发 |
二、遵循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 |
三、遵循组织运行的基本规律 |
第二节 办案组织构建的基本方向 |
一、由科层制向扁平化转变 |
二、办案组织由行政性向适度司法化转变 |
三、办案组织由以副检察长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转变 |
第三节 办案组织要素的重构 |
一、办案组织的主体要素重构 |
二、办案组织的权力要素重构 |
三、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重构 |
四、办案组织运行机制重构 |
第四节 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 |
一、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关联性 |
二、比较研究分析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设置与办案组织 |
三、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设置 |
第五节 办案组织重构的路径 |
一、积极开展前期摸底调研 |
二、积极凝聚改革共识做好改革前期准备 |
三、拟定方案选择试点实施渐进式推进 |
四、固化成果,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检察工作规则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译着 |
二、中文着作 |
三、中文论文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7)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实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的现状 |
1. 模糊了检察职业的内涵,不利于检察官职业目标的形成。 |
2. 弱化了检察职业的吸引力,易导致检察队伍出现流失现象。 |
3. 不利于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的职业化配置,制约了检察队伍的整体发展水平。 |
(二)实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模式设计 |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本模式的改革探索 |
1. 以检察人员种类划分为主的小改模式。(4) |
2. 以科长(主任)负责制为主的中改模式。(6) |
3. 强调检察官独立的大改模式。 |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本模式的构建 |
1. 检察官 |
2. 检察辅助人员 |
3. 检察行政人员 |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各类检察人员的确定 |
(二)各类检察人员编制和员额比例的确定 |
(三)适应分类管理的晋升途径与身份保障的确定 |
1. 检察官。 |
2. 检察辅助人员。 |
3. 检察行政人员。 |
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检察改革的整合与促进 |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机构设置改革 |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办案机制改革 |
(8)试论我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概述 |
(一) 主诉检察官制度概述 |
1.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含义 |
2.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我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困境及问题 |
(一) 主诉检察官的制度困境 |
1. 法律依据受到质疑 |
2. 权力来源有不同的认识 |
(二) 主诉检察官的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
1. 激励制度不健全 |
2. 保障制度不充分 |
3. 配套制度不协调 |
4. 监督制度不完备 |
三、我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完善 |
(9)新时期检察改革的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拟定新时期检察改革进路应当遵循的原则 |
二、新时期检察改革的具体思路 |
(一)从理顺检察权内部配置与内部机构设置的逻辑关联入手对内设机构进行改革 |
1.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独立的检察权能,职务犯罪预防从属于职务犯罪侦查 |
2.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5)是两项各有侧重但又紧密相联难以分割的检察权能 |
3.公诉权是一项具有特定内涵但又与刑事审判监督和侦查监督紧密相关的检察权能 |
4.救济权是独立于诉讼监督权的检察权能 |
5.行政诉讼监督应当与民事诉讼监督相分离,并将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公诉结合成一项完整的检察权能 |
6.法律话语权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检察权能 |
(二)从厘清上下级检察院各自的职权(10)界限入手推动检察一体化领导体制(11)的完善 |
(三)建立符合检察特点的办案组织(16),从权力行使的主体上体现检察权的司法属性 |
(四)推进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从管理模式上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 |
1.制定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工资标准,建立选拔、考核和晋升模式 |
2.要根据不同级别检察院的工作特点确定员额比例标准 |
(五)健全检察职业保障制度,增强检察执法的独立性 |
1.改革检察职业权力保障制度 |
2.完善检察职业身份保障制度 |
结语 |
四、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研究[D]. 刘栩.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研究[D]. 朱燕婷. 西南民族大学, 2019(03)
- [3]司法责任制下的检察业务领导权研究[D]. 张琨.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证研究[D]. 邹奇. 江西财经大学, 2018(12)
- [5]论检察官主体地位[J]. 谢鹏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4)
- [6]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D]. 郑青. 武汉大学, 2015(01)
- [7]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J]. 李发桢,谌璞.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03)
- [8]试论我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困境与完善[J]. 马成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6)
- [9]新时期检察改革的进路[J]. 向泽选. 中国法学, 2013(05)
- [10]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析[J]. 吴祥义,王秋杰.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