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莫再“任命”工会主席(论文文献综述)
赵云云[1](2020)在《历史遗产、制度选择与转型绩效 ——突尼斯政治转型的宪制工程学硏究》文中认为2010年底中东北非地区发生政治变局以来,许多国家陷入了内战和动乱之中,而突尼斯虽然在经济社会秩序上的状况仍不明朗,但实现了基本的政治稳定。突尼斯不仅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同时也处于伊斯兰文化范围内,各种不同的文化在此交融汇合,因此其制宪进程软着陆的成果就更值得深思。本文从突尼斯的宪制工程设计入手,探索突尼斯政治制度改革的历史渊源和宪制建设中各方力量的博弈和妥协,同时考察2013年之后的转型绩效,进而分析突尼斯政治转型中的制度因素。本文认为,突尼斯通往宪法的路上不仅有丰厚的制度遗产加持,同时也有理性的政治精英的合理行动。此外,突尼斯单一制、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多党制的制度设计呈现出低度向心型民主和低度共识型民主的样态,因此不仅有利于处理多元文化国家的冲突和矛盾,同时也强化了政府治理能力,进而有利于国内政治的稳定。虽然突尼斯国内目前的政局较为平稳,但是仍面临着经济低迷、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社会稳定程度较低等问题,因此其未来的政治进程还有待于我们持续关注。
陈亭竹[2](2020)在《美国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学术性是大学的根本属性,教师是大学学术性的重要载体,坚守“以学术为本位”的理念是大学教师管理制度建设的应然要求。芝加哥大学是美国的一所私立研究型大学,始建于1890年。相比于美国的一些老牌大学,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仅有130年的历史,然而却在短时间内跻身于世界一流大学的行列,其必然离不开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而其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是大学学术的基础制度保证。因此,深入分析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对于我国双一流大学建设中的教师管理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本论文主要采用了文本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首先对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的构建历程进行了回顾,主要分为初创时期、发展与革新时期、完善与制度化时期,着重突出每个时期“以学术为本位”教师管理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其次,探讨了芝加哥大学的教师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能,其中行政管理的主体是以行政官员为代表,主要分为校、院、系三级,而学术管理则是以教授为主体,体现芝加哥大学“教授治学”的管理理念。第三,论文的重点是深入探究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的各部分内容及其特点,包括:以学术为标准的教师聘任管理、以服务学术为导向的教学管理、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科研管理、以教师为本的教师薪酬与休假管理。最后,借鉴芝加哥大学教师管理制度的经验,提出对我国双一流大学大学建设中教师管理制度建设的三点启示,即以学术为本位,推进教师共同管理,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赵威[3](2020)在《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报告还指出,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要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国有企业要在管理、创新、产品、人才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领先性。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就必须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这三个关键环节上大有作为。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重点分析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如何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重要契机和机制,通过不断积累关键资源、逐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动态竞争力等路径,打造国际一流企业。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推动国企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尽快摆脱观念之争。当前围绕国企改革的不同观念,如“马列主义派”认为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基石,对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各种所谓市场化改革存在担忧;“市场改革派”,主张国有企业应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对“国进民退”持批评态度,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布局的收缩调整;认为在应对西方冲击和挑战、追赶并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强调国家的力量和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等不同观念,均有不同程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然而,各派观念及相应群体对于国有企业如何进一步改革的主张和举措,却充斥着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对破解国企改革僵局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在包括混改在内的国企改革“行动自由”之前,应该首先破除观念上的束缚。第二,我国已经有一大批企业接近世界一流企业,或正努力加速成长为世界一流企业,但仍没有一家中国企业跻身世界一流企业之列。对世界500强企业的有关数据进行的分析表明,虽然我国在2019年已经有129家企业进入到世界500强行列中,但从营业收入和利润对比来看,我国入围世界500强的企业仍然无法与发达国家的500强企业相比,尤其是与美国的世界500相比,两者之间的差距并未收窄,甚至有所扩大。从世界500强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我国上榜企业行业分配不均,能源、银行等具垄断性质行业占比较大,大健康产业发展落后,高端制造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信息技术产业快速崛起但基础领域薄弱,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仍处相对中低端劣势。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给企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但上述影响并不必然是积极的,混改既是国企改革的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因此,对我国混改部分案例的研究表明,混改既可能发挥积极作用,如中国联通的混改已经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中的一个标杆,而混改也有失败的案例,比如中信国安混改的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从过去的以“混”为主,转向现在的以“改”为主,引入社会资本只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一步,改进公司治理、提升市场竞争力才是混改的最终目的。能否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混改之后企业是否拥有改革的主观意愿和相应的能力,是导致不同企业混改结果出现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第四,混改有利于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混合所有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有企业创新意愿和创新效率低下的问题。随着民营资本的加入,国有企业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以及不同所有制股东之间的制衡,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并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实现了“优势互补”,混改后的国企不仅可以继续发挥国有股东在政策上的资源优势,同时民营资本的加入带来的灵活的经营策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不竭动力、企业家精神等,都将大大提高国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动力和创新的效率。第五,混改成功的关键是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给企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但上述影响并不必然是积极的,混改既是国企改革的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其关键在要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第六,混合所有制的治理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形式。成功的国有企业治理并不存在一个既定的或者是最优的“路线图”,在一个国家成功的模式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并不适用,每个国家都应该探索自身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混合所有制的治理模式具有多样性,部分国家的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之后,较好地应对了治理挑战,而部分国家的表现则很差。
冯德恒[4](2019)在《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是以国家身份为坐标的利益诉求折射。国家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定位对海外投资法的模式取向和规则甄选发挥内在的理性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转换嬗变必然推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理念和制度的扬弃。中国已由吸引投资大国转变为双向投资大国,又成为举足轻重的发展中新兴经济体,投资身份定位的外向化切换拉升海外投资利益保障的需求,也呼唤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重塑。文章从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系切入,首先阐释了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表现和价值追求,然后分别从宏观模式参照、实体规则设计、法律冲突调整、争端解决机制重塑四大方面反思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以经验性的研究进路和比较法的横向视角探求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愿景、目标和路径,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是锚定国家利益、指引海外投资立法的基准,其转换变化从现实向度考量表现和归因于国际投资格局的更替,从逻辑向度考量归因于国家实力的消长和投资利益的切换。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演进产生辐射作用,使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的“南北对抗”转向合作协调,东道国的主权刚性也渐被投资自由理念所浸润,政治、外交甚至军事等强力保护方式让位于规则和法治,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蔚然成风。相对于外交保护而言,法律保护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依据充分等优势,经历了殖民时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海外投资大国的国内法、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多个发展阶段和形态,不仅实证了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法律保护互动之逻辑,也凸显了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之紧迫。中国投资身份的现实转换是完善和调适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内在动因和理性遵循。伴随着对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已逐步实现从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从区域选择型投资国向全球参与型投资国,从国际投资规则的“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的三大转换,呼唤中国国际投资法的理念重塑。首先要顺应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适当向保障海外投资者权益倾斜。其次应在宏观层面进行规划设计,反映法律全球化和国际投资法制趋同化的趋势,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外交愿景,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体现海外投资从参与价值链向主导生产链和国际产能合作转移的发展需求,尤其适应高科技产业海外投资保护的紧迫形势。最后要以积极姿态和主动精神参与国际投资规则设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服务。通过模式比较为法治完善遴选出“最适当”参照,进而搭建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总体架构,这是中国海外投资法治完善的首要之义。就经济学意义上的国际投资身份而言,当下中国与美国的角色定位最为相似。美国模式无论是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双边法到多边法的渊源变迁,从“定纷止争”到“竞争主导”的功能切换,还是从“私权至上”到“公私平衡”的理念回摆,从投资“本位论”到规范“人本化”的价值排序,都对同为双向投资大国的中国具有优先性的启示意义。法、英、德以及欧盟在海外投资服务和保障法治方面亦具有借鉴价值,但国际投资的身份定位和内外投资法制的平衡性方面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发挥根本性的指引作用。从中外比较研究的基础出发,中国应着眼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尤其是海外投资大国的利益分布和保障需求,以《外商投资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为参照,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方面设定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应然模式标准,在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中找准定位和平衡点,在适当维护本国主权刚性的前提下更多尊重仲裁自治,以全球化思维追求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冲突裁决的实质正义。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起始于模式构建,归结于规则设计,决定海外投资者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取向尤为关键。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要求重新审视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在公平公正待遇问题上更加明确化和具体化,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对外缔约进程,同时适当限制其扩大性解释,在《外商投资法》规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不断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明确的排除性适用规定,巧妙避免最惠国待遇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竞合。在征收和国有化问题上应跳出“赫尔准则”和“卡尔沃主义”非黑即白的传统思维定式,更多地从内外资平衡、市场优先、全面开放的格局审视和设计,以“适当论”为指导、以“比例原则”为路径厘定间接征收的界限和征收的补偿标准,以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寻求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财产权的利益平衡。在对待环境保护、劳工和履行措施等国际投资新型条款问题上,洞悉政治、法律、道义之互动逻辑,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竞合中做好规则扬弃,妥善把握立法节奏和尺度。寻找和确定准据法是解决海外投资争端的基础。国家投资身份对法律适用制度发挥理性指引作用。明晰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路径,需要按照比较法的理论视角考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更替和演进,透析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之关系,同时以实证研究的进路厘清中国法制因应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规范创新与功能滞后。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存在量质失衡、重内轻外、立场保守等问题,滞后于海外利益拓展和国家角色转变。基于国际投资准据法在法律渊源、适用路径、程序规则等方面平衡互补的新趋势,中国宜着眼国家身份转换、利益需求位移和制度性权力扩张,统筹好前瞻性与舒适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升级与重塑。要调适好国内法与国际法、双边法与多边法、主观论与客观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走向,在颁布《外商投资法》基础上探讨制定海外投资法的可能,同时适当向国际法渊源倾斜,通过推动制定多边投资实体规范减少法律冲突,提高法律适用的主观因素权重,积极影响和参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平衡好双向投资的法律保障需求,为海外投资者维护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准据法指引,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等不断抢抓地区规则主导权。争端解决机制是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海外投资者维权的最后依托。身份转换背景下的中国应通过有序缔结双多边投资协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模式转型等方式提升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效,通过移转代位降低投资者卷入投资争端的风险。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内在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公私交融”特质外化为“一体两翼”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国际投资关系的“扁平化”趋向则导致争端解决的“去政治化”潮流。我们需要洞悉国家投资身份与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内在逻辑和中国的现实制度短板,将规则设计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保护倾斜,完善和更新双多边投资协定体系,发挥好中美BIT谈判的导向作用。我们在树立国际投资仲裁在争端解决机制主渠道地位的同时需通过主动介入、外在纠错和经济外交等方式弥补现有机制的短板和不足。我们宜以“一带一路”的成功实践为依托逐步探讨成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可能性,重视发挥磋商和调解的作用,着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模式,持续加强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
翁倩倩[5](2019)在《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研究(1931—1945)》文中研究说明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东三省,中华民族面临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上海一二八事变后,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华北事变后,民族危机大大加深。在此情势下,全国各地抗日救亡运动蓬勃兴起,台州虽远在中国东南一角,战火虽未烧到台州,但台州各界民众并没有置身事外,而是在进步人士的带领下,通过游行示威、宣传教育、文艺演出、义卖募捐、抵制日货等形式进行斗争,从物质上和情感上声援东北、华北及上海等地的抗日救亡运动,一方面唤起了台州各界民众对民族危机的认识,同时揭露了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的不抵抗政策;另一方面为共产党在台州人民群众中打下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日本在华的经济活动。七七事变后,全面抗战爆发,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在此局势下,国共两党实现第二次合作,携手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台州国共两党根据国内政治局势,也实现了两党合作并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领导台州各界民众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提前进行充分的抗战准备。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并未立即进攻台州,原因在于此时日军还没有具备沿海岸线全线出击的能力,只能集中其优势兵力,发挥其机械化部队的优势,进攻中国具有极大战略地位的重要港口城市、中心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及交通方便的平原地区。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军出现补给困难,需要掠夺中国物资以战养战,同时日军实行其南进政策,既要从东南沿海对中国进行战略包围,又要切断援蒋通道。在此态势下,具有重要港口和战略物资储备的台州成为日军进攻的目标。于是自1938年8起,日军开始频繁地对台州各地进行空袭、炮击、登陆烧杀抢掠及海面封锁,面对日军的入侵,台州军民在国共两党的带领下展开积极抵抗。然而,自1939年至1945年抗战胜利,台州国民党同样发动了三次反共高潮,对台州的抗日救亡运动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但是,台州共产党人依然带领台州各界民众与日寇展开斗争,最后为全国抗战胜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本文选取台州民众的抗日救亡运动为研究对象,以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为时间节点,梳理这一时期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的发展历程,分析在不同历史时期抗日救亡运动的特点,并进一步阐述台州抗日救亡运动在全国抗战胜利中所起的历史作用。全文共分为八个部分:一、绪论。介绍该论文的选题缘由和意义,并对学界关于台州抗战史的相关研究做简要的回顾与梳理。二、全面抗战爆发前夕的台州概况。本章着重分析了全面抗战爆发前台州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最后结合这两个方面来概括出台州的战略地位。台州之所以会成为日军的攻击目标,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台州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控制台州对敌我双方都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三、九一八事变后的台州抗日救亡运动(1931.9—1937.7)。本章首先分析了这段时期抗日救亡运动的两个阶段:“九一八”事变后台州抗日救亡亡运动开始兴起;华北事变后,台州抗日救亡运动进一步发展。最后分析了该时期抗日救亡运动的特点,认为其特点是以小规模、自发性的群众运动为主。四、国共合作与全面抗日救亡运动的高涨(1937.7—1939.1)。本章节详细阐述全面抗战初期,台州民众在国共合作的大背景下,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四个领域展开的一系列救亡措施及取得的成效。该时期抗日救亡已上升为政府行为,在各个领域深入发展,掀起了救亡运动的高潮。五、日军入侵台州始末。本章首先着重分析了日军入侵台州的原因,认为原因在于: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军出现补给困难,需要掠夺中国物资以战养战,同时日军实行其南进政策,既要从东南沿海对中国进行战略包围,又要切断援蒋通道。其次着重分析了日军不对台州地区进行长期占领和直接统治的原因,认为一方面在于台州地区的日军不具备对台州进行占领和统治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日军进攻台州的主要目的是封锁台州,切断援蒋通道,不让战略物资进出台州,配合日军的南进政策,因而日军不必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台州实行占领和统治。六、全民抗日运动的继续发展(1939.1—1945.8)。本章节主要论述受国民党反共的影响,台州抗日救亡运动陷入低谷,但民众仍坚持抗日,并取得不俗成果。七、对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的整体评价。包括对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的特点及作用阐述。八、结语
陈杰[6](2019)在《歌谣与政治: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研究》文中认为歌谣渊源于人类劳动的呼声,是一种特殊的语言表达形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歌谣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民间传统文化。时至近代,面临亡国灭种危机,先进知识分子不断探索挽救民族危亡的路径。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浪潮中,部分知识分子将目光转移至与民众联系密切的歌谣,发起歌谣运动。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也参与其中,他们受俄国民粹派思想和十月革命影响,发动了深入基层进行民众启蒙的“到民间去”运动。加之左翼知识分子极力倡导无产阶级革命文学和文艺大众化,合力助推了歌谣的政治化倾向。中国共产党后来倡导和创作的革命歌谣,是在马列主义指导下将传统歌谣政治化和革命化的产物。鄂豫皖苏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创的重要苏维埃区域,该苏区位于中国南北交界的大别山地区,历史上经过数次大规模人口迁移和文化融合,形成了独特、开放、多元、包容的传统歌谣。鄂豫皖边区革命爆发后,在中共中央关于歌谣宣传教育策略的引导下,当地党组织在早期革命实践中逐步意识到歌谣的宣传效力并在全区加以推广,形成了以革命知识分子为先导,文化宣传干部为主体,普通工农群众为补充的革命歌谣创作群体。革命歌谣的创作是传统与现代融合共生的产物,一方面借鉴传统歌谣的曲调、艺术形式、表现手法,另一方面填入大量表现革命性和现代性的新内容,形成了具有强烈地方文化色彩的共产主义革命文艺形式。在革命歌谣创作群体与苏区民众的广泛互动下,鄂豫皖苏区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革命歌谣传播体系,即以报刊歌本为载体的大众传播、以宣传队为载体的组织传播、以课堂教学为载体的教育传播和以普通民众为载体的口头传播。这种传播体系呈现出上级组织与底层民众相结合,自觉与自发相结合,现代传播路径为主、传统传播形式为辅的特点。革命歌谣在传播过程中,由于社会环境、地域文化的改变以及表达不同革命情感的需要,在歌词、曲调上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些变化丰富了革命歌谣的演唱形式,增强了其表现力和传播力。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的创作和广泛传播,旨在对苏区民众中的不同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意识形态形塑,通过革命化改编的歌词对苏区民众进行现代民主、自由、平等和共产主义思想启蒙。革命歌谣形塑和启蒙的本质是对普通民众进行革命动员,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在不同场景中动员效果如何要看民众的反应,即民众如何应对革命歌谣的动员。在复杂的战争环境中,苏区民众面临着“公”与“私”的权衡和博弈。在苏维埃政权的因势利导下,大批民众能够接受革命歌谣的集体主义观念而积极参加、拥护革命,然而也有部分民众基于个人家庭、情感等“私情”考虑而没有响应革命歌谣的宣传和动员。苏区政府为了应对民众的消极反应,及时采取教育、制度、组织、物质、法律等多种途径弥补革命歌谣动员的局限,最大限度保证苏区民众沿着革命动员的方向行进,反映出以革命歌谣为媒介的政治与社会互动的复杂性。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相较于同时期其他类型的歌谣,具有其独特性。一是与中央苏区革命歌谣相比,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偏重实践性而缺乏理论阐释,偏重通俗性而缺乏专业水准,具有极强的地域传统文化烙印。二是与国民党统治区的歌谣相比,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缺乏整体规划,但更加契合实际;创作群体层次普遍较低,但更接近民众心理;宣传具有地域性,但对地方民众记忆影响深远。实践性、通俗性、地域性是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创作和运用过程中最显着的特征。新中国成立后,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成为历史记忆,不同文化群体基于保存革命记忆、政治宣传以及学术研究等不同动机,在鄂豫皖边区范围内发起三次革命歌谣搜集和整理热潮,并通过文本形式对革命记忆加以定型,完成由交往记忆向文化记忆的转化。在这一转化过程中,由于政治导向、记忆局限以及新民歌创作等因素影响,出现了有意或无意重构革命歌谣的现象,以服务于强化国家认同和意识形态形塑的需要。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歌谣政治化产物的革命歌谣始终围绕着政党和国家发挥不同的政治功能。步入二十一世纪,革命歌谣对于当今的意识形态教育仍具有现实意义。战争年代中共运用革命歌谣进行思想宣传和民众动员的实践和经验,或许能够为新时代中共意识形态重返民间文化和民众心理提供有益借鉴。
张权[7](2019)在《纳民轨物:治理术视角下的民国道路交通建设(1912-1937)》文中提出本研究试图从福柯提出的治理术的角度分析现代中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治意义。不同于通常选取近代铁路为研究对象,本文重点讨论20世纪初期新式道路交通建设的理念与实践。该时期的筑路动机联结了传统的典范与现代的需求,筑路规模自通商巨埠兴起后逐渐在全国范围普及。作为一种布局灵活的交通基础设施,道路同城市规划、领土整合与民众日常生活的规范关系密切。筑路的主题可以视为分析华界与租界、国家和社会、中央和地方之间互动的缩影,这使得道路与政治的关系研究更适合采用治理术的思维方式。本文指出,道路交通建设在“装置”的意义上与近代中国治理的目标与特征相契合。从“交通救国论”的剖析可见,交通的概念同时兼有“位移—运动”与“联结—关系”这两种属性,二者通过“血脉”与“经络”两种有机体论的比喻把治病与治国联系起来,呼应了近代以来救亡图存思潮对“使动”与“促群”两大治理目标的追求。而作为筑路理念的发起者与筑路实践的推动者,中华全国道路建设协会的组织运作,既反映了道路建设问题介于本土与国际、政府与民间、技术与政治之间复杂的构成性,又体现出路政治理得以跨领域提取合法性与执行力的公共特征。借用成语“纳民轨物”的涵义,治理路政的具体任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纳”的目的是创造治理权力运行的物理空间与政治空间,而“轨”更侧重于合理地配置交通建设所需要的各种元素。具体来说,“纳”的部分以路政与市政的内在关联为中心,讨论道路建筑与管理的措施如何“关涉”空间治理所需要的“知识-权力”。以拆城筑路与环租界筑路为例,这对在策略上相互补充的政治实践显现出治理理念在固定与流通之间的交锋。借助墙与路这两种影响交通的建筑元素,这种交锋不仅揭示出治权与主权在租界中的内在关联,也引出了空间治理无法回避的“界”与“域”等问题。“轨”的部分则重点考察各种治理要素的关联组合及其优化配置,探讨治理活动在“规制”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利民行”、“货畅其流”、“四境纵横”三个主题,关系到与路政治理相关的人、物、地三要素的规范、理性与标准,分别涉及对民众劳动力与行为的提取与教育,对流通效率和秩序的促进与管控,以及对交通范围与交通权的扩张与集中。治理术在意图上兼有充分利用资源与维持秩序的目的。路政治理首先是对交通现象中内生出的流通力量的承认问题,然后是利用与规范这种力量的问题。“纳”启发了现代治理概念的基本要素和空间基础,而“轨”更加关注具体措施中的细节与原则。在“纳轨并行”的基础上,本文最后所提出的“流通治理术”,应当被理解为围绕着流通现象而产生出的治理知识与治理技术的总合,它被用来汇聚一切可以使用的元素,施加对流通的刺激、规范与引导。民国时期借从道路交通建设的理念与实践中提取出来的“流通治理术”,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当时“统而不治”危机的政治回应。该概念强调了政治权力对交通现象的提取与管控,展现出治理术与空间关系、位移运动、经济理性的内在关联。正是这些元素的综合,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义远远超越了纯粹的工程领域,成为理解现代国家建设的关键。2011年出版。
莫溪琳[8](2019)在《胡佛研究所在美国国家安全政策中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智库作为提供咨询性研究的机构,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政策方案,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素有“政府外脑”之称,也被称为“影子政府”,因其能对决策者和政策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影响,更有学者把智库称为为除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媒体以外的“第五权力”。美国作为世界上智库最多的国家,已经建成了一批高水准的智库,胡佛研究所就是其中之一。自1919年成立以来,胡佛研究所完成了由档案馆到政策研究中心的转变,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运行机制。作为里根政府、小布什政府的智囊团,胡佛研究所在美国智库领域曾经声名显赫。随着国家对智库建设的重视,国内涌现了大量关于智库的学术研究成果,从智库的定义、分类、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探讨。经过查阅大量的文献和资料,发现虽然也有不少研究美国智库影响的论文、报告,但是缺乏对某一智库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影响研究,因而选取了胡佛研究所作为切入点,研究胡佛研究所在美国国家安全政策中的影响,尝试分析胡佛研究所是如何发挥影响以及发挥了怎样的影响。关于智库对国家政策影响的研究难以进行定量分析,学术界也一直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本论文以多源流理论作为主要理论支撑,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和论文,在胡佛研究所的官方网站上收集了大量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梳理了胡佛研究所的发展历史,解析了胡佛研究所的组织架构,包括人员配置与管理模式、项目设置与管理、资金筹措途径和运行机制,从当前已建立的研究与国家安全政策相关的项目组概况、专家成员组成和研究成果概述三个方面,阐述了在美国国家安全政策方面的研究现状。在对胡佛研究所的情况有了详细地了解后,尝试在多源流分析框架下对胡佛研究所在美国国家安全政策中的影响进行解读,发现胡佛研究所在问题源流层面是通过与媒体建立关系、建设自媒体渠道来扩大影响;在政策源流层面是通过严格把控研究所成员的准入、注重培养新一代的研究人员、建立和维系与决策核心层的关系、保持与国会的友好关系来推销政策产品;在政治源流层面,通过担任总统候选人的顾问、由“旋转门”机制进入决策层将公众关心的政策热点和研究成果推到台前。在三个源流层面,胡佛研究所获得了公众的回应、扩大了在政策讨论中的话语权、赢得了决策者的认可。在最后,分析了胡佛研究所在全球智库的排名变化情况,探讨了胡佛研究所未来如何继续在美国国家安全政策中发挥作用,要继续保持在媒体上的曝光度,提升在美国国会政策研究中的影响,加强在华盛顿地区的公关能力。本论文期望能通过对胡佛研究所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的研究填补理论研究的空缺,丰富智库参与国家安全政策的理论研究,为我国的智库建设提供现实的参考,以响应国家对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号召。
潘立春[9](2018)在《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开展,一系列改革政策相继出台:将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些政策在让人们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两大类是否妥当;提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服务)类组织应该叫做什么,这类组织应该受到哪些来自政府层面的监管,这类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又应该是怎样;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式有几种可能,民营企业可否提供这类产品(服务);在我国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今天,国际上其他国家又是主要采用何种模式开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轮改革的一个特点是政策性文件密集,国际上这类改革是主要以政策推动还是法律推动。带着这些思考,本文将研究视角转向英美公共企业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对公共企业这一特殊的组织机构在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上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投资运营模式以及两国对民营资本的利用途径,并着力探索两国在法律上对不同运营模式的实施规定和监管规定。这项研究基于对英美两国部分公共企业法律的翻译和分析,其中包括:英国《电力法》1947、1957、1989,《水法》1963、1973、1989,《电信法》1981、1984,《大伦敦政府法》1999(第四部分第七章的公私合营协议);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水资源改革及发展法》2014(第5014节的水基础设施公私合营试验项目)以及美国部分州法律和英美两国部分政策性文件等。这一研究对我国当前来讲确有必要。研究英美两国对那些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类企业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他们处于改革时的法律供给,能为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一个借鉴性思路,能帮我们厘清上述思考的部分答案,使我们在改革中取其精华、避免弯路。特别是在倡导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今天,研究英美两国当前主要采用的混合所有制模式,研究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我们来说大有益处。本文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围绕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和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进行展开,这是研究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起点。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大类。私人产品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进行分配,而公共产品一经问世人人均可享用,一个人在使用公共产品时既无法阻止别人的使用,也不会因此减少别人对该产品的获益。由此“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最显着的两大特征,公共服务也具有相同的属性。因为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质,多数学者主张公共产品(服务)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往往初始投资额巨大,民营企业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不愿介入;公共产品(服务)面向全社会提供,因为个别受益者的搭便车行为,民营企业不愿意经营。但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方式不止一种,可以是政府直接提供(行政模式提供),也可以是政府通过公共企业的形式来间接提供。公共企业是指那些专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公共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可以以自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公共企业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有自治权的组织,另一方面是国家政策实施的工具。对公共企业的分类标准尚未统一,但国际上一般将公共企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水、电、燃气、石油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第二类是代表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及其它社会服务的公共企业。通过对行政模式提供和公共企业模式提供进行比较,学者发现公共企业模式提供在效率和灵活性上都优于行政模式提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减少政府负担。公共产品(服务)在理论上也不排除由民营资本提供的可能性。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注重的是效率,为了提高效率必然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积极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不但是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上的有力保证,也会大大提升民众对公共产品(服务)的使用体验。但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有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受损,因此当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时,必须要有必要的制度约束。第二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初期,即国有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公共企业兴起的社会背景、公共企业的特征、国有化公共企业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研究在国有化阶段对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以及内部治理的具体法律规定。20世纪30年代英美两国均遭遇了经济大萧条,意识到自由放任政策的缺陷后,多数学者及政客认为此时唯有依赖国家的积极干预方能使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公共企业壮大起来。这一阶段的公共企业主要是以国有化形式运营。英国于1945年起陆续对各公共企业进行立法,1947年《电力法》颁布后英国境内的电力行业基本都归为国有。美国于1945年颁布了《政府公司管制法》,该法将公共企业(政府公司)分为政府全资公司及混合所有制公司,当年美国境内联邦政府全资公司13家,混合所有制联邦政府公司26家。公共企业在英美两国统称为public enterprise,实践中public corporation、(public)authority、government corporation等都是公共企业。非营利性、在财政上相对灵活、企业盈余不分配给个人、在管理上享有自治权,这些都是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共性特征。公共企业的非营利性是英美两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非营利性并非指不得营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两国法律也详细规定了企业盈余的使用办法,即只能投入企业生产,或用于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价格,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服务)。在国有化阶段,英美两国公共企业法律在外部监管上主要侧重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有效利用国家资金、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三方面。以在有效利用国家资金方面为例,两国法律着重规范公共企业的融资,要求公共企业必须准备储备金,对年度报告的内容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对地方和个人因国有化所受损失的补偿措施。在内部治理上,法律明确规定:英美公共企业都是公司制的治理模式,企业享有充分的自治权,董事会是企业的核心。第三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中期,即在民营化伊始以出售和外包为主实行民营化改革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民营化改革的社会背景、民营化的方式、出售和外包两种途径在英美两国的应用;另一方面研究此阶段法律上对采用出售和外包两种模式运营的具体规定。20世纪70年代后期英美两国经济呈现出滞胀现象,人们发现单纯依靠政府的局限性,重新肯定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英美两国开始对公共企业实施民营化改革。民营化改革的方式有多种,出售、外包、公私合营、租赁和员工持股计划等都是民营化的途径,但这一阶段英美两国主要采用的是出售和外包的模式。对此阶段的民营化改革英美两国都有法律作保障。针对出售,英国1984年《电信法》、1989年《电力法》和《水法》的修订标志着电信、电力和水业由国有化向民营化的转变。法律主要在经营许可、资产转让、政府投资限制上详细规定,以保证企业的顺利转制、确保转制后的企业独立运营。但民营化的公共企业仍是公共企业,仍须以公共利益为主要考量,由此法律在行政长官的法律责任和经营监管上也予以了详细规定,并设置了黄金股,在重大政策上给政府以一票否决权。针对外包,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法律修订为水业民营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但对水业民营化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更积极通过法律引导民营化的深入开展,法律授权州内各市及公共企业可以与私营部门缔结合同。第四章着重研究近期英美公共企业主要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进行制度剖析,另一方面对公私合营模式进行制度剖析。虽然英美两国极力主张依靠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但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实施政策的需要,两国都保留了部分公共企业为国有模式。从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可见,到2013年美国联邦政府全资公司有17家,比1945年增加了4家,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仍然是联邦政府全资公司。以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为代表的国有公共企业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要求和具体规定上更为详细,这些规定主要依据的是《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章程》对此予以了详细阐述。除少部分国有公共企业外,英美两国继续探索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新途径。上一阶段以出售和外包为主的民营化改革虽然总体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重大弊端,引发大量批评,为此英美两国在这一阶段转向了比出售温和、比外包有效的公私合营模式。两国均在法律上为这一模式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框架。公私合营有多种实现路径,英国在经过一系列探索后择优选择了PFI模式,但实践中发现该模式在效率、透明度、风险分配、股权设置等方面仍存有缺陷,由此开展了针对性的全面改革,进而推出了PFI的改良模式,即PF2模式。第五章着重探索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一方面重新界定国有企业的分类,另一方面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是不科学的,将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定位为商业类国有企业也是有欠考量的。通过考察英美两国的公共企业发现,当前所谓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应统称为公共企业。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发展变迁告诉我们公共企业具有流变性:公共企业的产权可能从国有转为私有;此时的公共企业彼时可能就不再是公共企业。考察英美两国公共企业也可以看到,只要法律制度完善,国有、私有和公私合营都可以是公共企业的进入路径。由此,我们应着力构建国有、公私合营和私有三种产权方式相结合、但以国有和公私合营为主体的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因为公共企业的核心不在于产权,而在于“公共”性。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竞争中立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到民营资本的积极介入。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只有法律到位,改革才能进行的有理有据。同时,为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我们应该将几种路径已经或潜在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或规避。
王火,慕津锋,计蕾[10](2018)在《王火自述:人生回眸》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初,中国现代文学馆开始拍摄"作家口述史"。当年5月中旬,文学馆一行四人前往成都拜访老作家王火先生。从建馆之初,王火先生就热情地支持文学馆的工作,每有新作出版,都第一时间寄赠文学馆。近年还将自己的手稿、信札、藏书等文学资料全部捐赠给文学馆,希望让更多的人研究、利用。王火先生接收文学馆的采访拍摄时已九十高龄,但头脑清楚,记忆力很好,叙事条理清晰,他向我们讲述了自己的许多往事,其间的艰难困苦和他对文学的勤奋执着,令我们深受感动。下面是王火先生的讲述:
二、莫再“任命”工会主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莫再“任命”工会主席(论文提纲范文)
(1)历史遗产、制度选择与转型绩效 ——突尼斯政治转型的宪制工程学硏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的评论与展望 |
三、研究思路 |
(一) 基本假设 |
(二) 研究内容 |
(三) 技术路线图 |
四、研究方法 |
(一) 国别案例研究法 |
(二) 比较历史分析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一) 政治制度 |
(二) 政治转型 |
(三) 转型绩效 |
二、理论基础 |
(一) 历史制度主义 |
(二) 宪制工程学理论 |
三、“政治制度设计与转型绩效”的分析框架 |
(一) 政治制度设计与转型绩效的逻辑关联 |
(二) 宪制工程学视角下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 |
(三) 民主政体下政治稳定的制度设计 |
第二章 突尼斯政治转型的制度遗产 |
一、突尼斯的近代政治发展与变迁(1836-1956) |
(一) 突尼斯政治现代化的开端:侯赛因王朝1861年政治改革 |
(二) 突尼斯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法国殖民统治下的政治格局 |
二、“受控制的民主”:哈比卜·布尔吉巴任内的威权政体 |
(一) 突尼斯宪制原则的基本确立 |
(二) 一党独大和行政主导:“受控制的民主”的形成 |
(三) 布尔吉巴威权政体的历史根源 |
三、“总统的民主”:本·阿里任内的后威权政体 |
(一) 突尼斯宪制制度的改革举措 |
(二) 橡皮图章与“总统的民主”的形成 |
(三) 国内矛盾的加剧与威权政体的退场 |
第三章 突尼斯政治转型的制度选择 |
一、乱中求稳:2011年制宪议会选举与伊斯兰复兴运动党的胜出 |
(一) 突尼斯变局后的混乱与短暂的权力真空 |
(二) 制宪议会的召开与三党联合执政局面的形成 |
二、步履维艰:2014年正式议会选举与世俗政党的回归 |
(一) 伊斯兰复兴运动党的执政困局与各方势力的妥协 |
(二) 新宪法的落地与转型过渡期的结束 |
三、突尼斯宪制工程的构筑与实际的制度安排 |
(一) 国家性问题:单一制的制度设计 |
(二) 政党制度:温和多党制与联合执政 |
(三) 政府形式: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的权力分配 |
第四章 突尼斯政治转型绩效的评价 |
一、民主政体持续存在 |
二、民主品质有待提升 |
三、经济发展独立性低 |
四、治理绩效尚需改进 |
第五章 宪制工程学视角下的突尼斯政治转型:一个理论反思 |
一、制度变迁中的历史遗产与理性选择 |
二、政治转型中的制度设计与政治稳定 |
三、多元文化国家的民主化:超越相互冲突的逻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后记 |
(2)美国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学术本位 |
二、世界一流大学 |
三、高校教师 |
四、教师管理制度 |
第四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文本分析法 |
三、个案研究法 |
第二章 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的构建历程 |
第一节 初创时期 |
一、旧芝大时期的教师管理 |
二、建校初期的教师管理 |
第二节 发展与革新时期 |
第三节 完善与制度化时期 |
第三章 芝加哥大学教师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能 |
第一节 行政管理机构 |
一、校级 |
二、院级 |
三、系级 |
第二节 学术管理机构 |
一、大学评议会 |
二、学院理事会 |
三、学系教授团体 |
第四章 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基于《教师手册》的分析 |
第一节 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教师的选聘 |
二、教师的任命、连任及晋升 |
三、教师的教学管理 |
四、教师的科研管理 |
五、教师的薪酬与休假管理 |
第二节 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特点 |
一、以学术为标准的教师聘任管理 |
二、以服务学术为导向的教学管理 |
三、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科研管理 |
四、以教师为本的薪酬与休假管理 |
第五章 对中国双一流大学建设中教师管理的启示 |
第一节 以学术为本位 |
第二节 推进教师共同管理 |
第三节 健全高校教师管理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世界一流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
一、世界一流企业的定义 |
二、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长期动态性 |
第二节 国企改革的“观念之争” |
一、观念的作用 |
二、关于国企改革的四种观念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逻辑 |
一、混改的背景 |
二、混改的理论基础 |
三、混改的目标 |
第三章 中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世界500强的视角 |
第一节 世界一流企业的标准 |
一、世界一流企业的成长阶段 |
二、世界一流企业的要素 |
第二节 规模和数量的演变 |
一、入围世界500强的数量变化 |
二、入围500强企业的经营表现 |
第三节 500强企业结构和效率的演变 |
一、行业分布 |
二、效率对比 |
三、小结 |
第四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治理机制的影响 |
一、混合所有制对公司治理的挑战 |
二、双层代理成本 |
三、混改对企业绩效和公司治理的影响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创新活动的影响 |
一、国企的创新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创新 |
二、股权多样性与创新 |
三、股权融合与创新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效率的影响 |
一、信贷市场上的所有制差异 |
二、市场势力 |
三、委托——代理与多任务目标 |
第四节 我国混改案例研究 |
一、中国联通——混改标杆 |
二、云南白药混改 |
三、失败的混改案例:中信国安 |
第五章 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法国的混合所有制 |
一、法国混合所有制发展的起源 |
二、特别法律制度 |
三、政府持股机构 |
第二节 美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
一、美国混合所有制发展历程 |
二、企业国有化的局限性 |
三、金融危机以后的经验 |
第三节 挪威 |
一、挪威模式 |
二、治理制度 |
第四节 哥伦比亚 |
一、特别保护 |
二、国际认可 |
第五节 巴西 |
一、法律框架 |
二、巴西混合所有制的治理挑战 |
三、改革计划 |
四、行使所有权职能 |
第六节 日本 |
一、日本国铁 |
二、日本电报电话公司和日本烟草公司 |
三、日本邮政 |
第七节 新加坡 |
一、商业导向 |
二、独立性 |
第八节 混合所有制的多样性 |
一、多样化的监管模式 |
二、最佳实践指引不可取 |
三、政策应对 |
四、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培养世界一流企业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 |
二、“观念之争”不利于混改的推进 |
三、混改有利于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 |
四、混改成功的关键是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 |
五、混合所有制的治理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形式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积累“耐心资本”推动混合所有制发展 |
二、消除“观念之争”推进混改进程 |
三、通过“优势互补”提高国企的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 |
四、在鉴别非国有股东的基础上推进混改 |
五、鼓励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4)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学者围绕国际投资及法律规则的研究广泛深入 |
(二)国内学者围绕海外投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日益升温 |
(三)国内学者就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分散和多元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历史研究及其他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溯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何以重要 |
一、功能厘清: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身份的含义 |
二、国际投资格局流变: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向度考量 |
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逻辑向度考量 |
第二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辐射 |
一、从对抗到合作: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关系辐射 |
二、从约束到自由: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价值辐射 |
三、从身份到契约: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方式辐射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涉 |
一、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映照 |
二、法律保护与外交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互补适应 |
三、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关涉的内在理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转换 |
第一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内在动因:海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 |
一、萌动与起步阶段 |
二、摸索与提速阶段 |
三、快速与平稳阶段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表现形态 |
一、由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转变 |
二、由区域选择型向全球参与型转变 |
三、由“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转变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展望 |
一、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 |
二、海外投资立法的宏观因应 |
三、规则话语权的“姿态”转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演进 |
(一)法律渊源由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 |
(二)立法方式从调整“硬冲突”向维护“软优势”转变 |
(三)立法理念从“投资自由主义”向“公私平衡主义”转变 |
(四)立法内容从投资“本位论”向规范“人本化”转变 |
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一)投资自由度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比较 |
(二)双多边立法重点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渊源比较 |
(三)“可持续发展”标准不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规范比较 |
(四)救济手段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
第二节 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解读 |
(一)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的法国模式 |
(二)“重内轻外”的英国模式 |
(三)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德国模式 |
(四)一体化特征日益突出的欧盟模式 |
二、中欧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第三节 身份转换语境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一、模式选择的框架: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法律渊源体系 |
二、模式选择的坐标:美国模式的优先价值 |
三、模式选择的准绳: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 |
四、模式选择的关键:仲裁自治与主权刚性的调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实体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中国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国际投资待遇规则 |
一、国家投资身份对国际投资待遇的指引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待遇问题上的实然规范与应然取向 |
(一)“走下神坛”的公平公正待遇 |
(二)最惠国待遇的周延与限制 |
(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必然性与局限性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征收与国有化问题 |
一、征收与国有化问题的“适当论”解读 |
二、中国在征收与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评鉴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新型条款审视 |
一、对西方倡导的环境保护条款之扬弃 |
二、劳工保护条款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竞合 |
三、禁止或限制投资措施条款的伸展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关系变迁的制度气象 |
一、国家投资身份与法律适用制度之关涉 |
二、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对冲融合的制度折射 |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同:从分庭抗礼到交融共生 |
(二)双边法与多边法的趋同:从定向对接到区域联动 |
(三)客观论与主观论的趋同:从循规蹈矩到灵活互补 |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从泾渭分明到相得益彰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实然因应 |
一、保守与失衡:法律适用贴合投资身份转换的功能延宕 |
二、开放与多元:投资身份转换对法律适用调适的理性张力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法律适用的应然指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争端理论纷争:围绕国家投资身份的认知分歧 |
一、“南北矛盾”理论 |
二、“国内公法”理论 |
三、“经济自由化”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理论 |
四、“公私冲突”理论 |
五、“全球善治”理论 |
第二节 风险移转与争端代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反思重构 |
一、海外投资保险对国家投资身份的映射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范调适与效能缺位 |
三、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重塑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磁吸导引 |
(一)加强法律体系的周延性与时代性 |
(二)提升海外投资保险运营的开放性与公平性 |
(三)推动从单边主义向双边主义的模式过渡 |
(四)扩大投保规则的覆盖性和包容性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引 |
一、争端解决机制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意义 |
二、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框定 |
三、国家投资身份关系转换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转型推动 |
第四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背景下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重塑 |
一、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因应投资身份转换的实证演进 |
二、现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局限性 |
三、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进路 |
(一)涉外投资争端法律解决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倾斜 |
(二)完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 |
(三)加大对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和完善 |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研究(1931—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和学术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研究和最新研究动态 |
1.3.1 全国和浙江抗战史研究概况 |
1.3.2 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研究概况 |
2 全面抗战爆发前夕的台州概况 |
2.1 台州的历史地理概况 |
2.2 全面抗战爆发前夕台州的社会经济概况 |
2.3 台州的战略地位 |
3 九一八事变后的台州抗日救亡运动(1931.9—1937.7) |
3.1 九一八事变后的台州抗日救亡运动概况(1931.9.18—1935.1) |
3.2 华北事变后台州抗日救亡运动概况(1935.1—1937.7) |
3.3 九一八事变后的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特点(1931.9—1937.7) |
4 国共合作与全面抗日救亡运动的高涨(1937.7—1939.1) |
4.1 台州国共合作的实现 |
4.2 国共合作下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的高涨 |
4.2.1 政治领域 |
4.2.2 经济领域 |
4.2.3 文化领域 |
4.2.4 军事领域 |
4.3 全面抗战初期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特点 |
5 日军入侵台州始末 |
5.1 日军侵略台州的原因 |
5.2 日军侵略台州各地区的概况 |
5.3 台州抗日战争中的两次重要战役 |
5.3.1 坎门战役 |
5.3.2 温岭战役 |
5.4 日军对台州地区的策略分析 |
6 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的继续发展(1939.1—1945.8) |
6.1 国民党掀起三次反共浪潮 |
6.1.1 第一次反共浪潮(1939.1—1939.12) |
6.1.2 第二次反共浪潮(1939.12—1941.1) |
6.1.3 第三次反共浪潮(1941.1—1944.3) |
6.1.4 国民党反共给台州抗战带来的影响 |
6.1.5 抗击日军第一次地面入侵失败 |
6.2 台州全民抗日运动的发展 |
6.2.1 积极应对日军第二次地面入侵 |
6.2.2 民众自发抵抗日军 |
6.2.3 设立温台航海护卫队 |
6.2.4 击毙日军中将山县正乡 |
6.3 抗战中后期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特点 |
6.4 坚持抗争迎来全国抗战胜利 |
7 对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的评价 |
7.1 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的特点 |
7.1.1 抗日救亡运动的持久性 |
7.1.2 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的广泛性 |
7.1.3 台州抗日救亡运动形式的多样性 |
7.1.4 台州抗日救亡运动斗争方式的灵活性 |
7.2 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的历史作用 |
7.2.1 打击了日本侵略者 |
7.2.2 有利于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
7.2.3 确立了共产党在台州民众心目中的领导地位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歌谣与政治: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概念阐释与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第一章 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的缘起 |
第一节 传统文化中的歌谣 |
一、歌谣的缘起 |
二、鄂豫皖边区的传统歌谣 |
第二节 国际革命文艺导向 |
一、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欧洲文艺的革命化倾向 |
二、二十世纪初期苏俄革命文艺的兴起 |
第三节 国内歌谣运动影响 |
一、歌谣运动的发起与社会反响 |
二、“到民间去”运动与歌谣政治化 |
三、革命文学主张与文艺大众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的创作 |
第一节 创作由来——革命歌谣创作的提出 |
一、中国共产党人对革命歌谣宣传功能的认知 |
二、鄂豫皖边中共党组织对革命歌谣创作的倡导 |
第二节 谁来创作——创作群体的社会构成 |
一、早期革命知识分子 |
二、文化宣传干部 |
三、普通工农群众 |
第三节 如何创作——传统与现代融合共生 |
一、借鉴传统歌谣曲调形式进行创作 |
二、借鉴西方革命歌曲进行创作 |
三、根据革命形势进行新歌谣创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的传播与流变 |
第一节 革命歌谣的传播路径 |
一、以报刊歌本为载体的大众传播 |
二、以宣传队为载体的组织传播 |
三、以课堂教学为载体的教育传播 |
四、以普通民众为载体的口头传播 |
第二节 革命歌谣传播中的流变 |
一、革命歌谣传播中歌词的变异 |
二、革命歌谣传播中曲调的变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的形塑、启蒙与动员 |
第一节 革命歌谣的形塑 |
一、对工农的形塑 |
二、对妇女的形塑 |
三、对干部的形塑 |
四、对士兵的形塑 |
五、对青少年儿童的形塑 |
第二节 革命理想——歌谣中的启蒙观念 |
一、革命歌谣中的民主观念 |
二、革命歌谣中的自由观念 |
三、革命歌谣中的平等思想 |
四、革命歌谣中的共产主义观念 |
第三节 歌谣动员、民众反应与政府因应 |
一、对工农的动员与因应 |
二、对妇女的动员与因应 |
三、对士兵的动员与因应 |
四、对青少年儿童的动员与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对比研究 |
第一节 鄂豫皖苏区与中央苏区革命歌谣对比研究 |
一、改编利用传统歌谣理论基础的异同 |
二、革命歌谣改编创作机制的异同 |
三、革命歌谣中地域文化元素的异同 |
第二节 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与国民党统治区歌谣对比研究 |
一、指导思想和政治动机的异同 |
二、创作模式和歌词内容的异同 |
三、传播路径和宣传效果的异同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的搜集、整理与重构 |
第一节 革命歌谣的搜集与整理 |
一、基于民间记忆保存的革命歌谣搜集与整理 |
二、基于政治宣传导向的革命歌谣搜集与整理 |
三、基于学术研究取向的革命歌谣搜集与整理 |
第二节 革命歌谣的重构 |
一、凸显政治导向的革命歌谣重构 |
二、受制于记忆局限的革命歌谣重构 |
三、基于新民歌创作的革命歌谣重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传承和创新:革命歌谣与传统文化 |
二、革命歌谣宣传动员与地方实践 |
三、革命记忆与歌谣政治功能的延续 |
附录 鄂豫皖苏区原始革命歌谣名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7)纳民轨物:治理术视角下的民国道路交通建设(1912-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综述 |
1.3 思路与方法 |
第二章 近代中国政治呈现出的治理特征 |
2.1 治理术的含义及其方法论启示 |
2.1.1 福柯思想中的“治理”概念 |
2.1.2 治理术与国家理性的关联 |
2.1.3 治理术视角对政治学研究的启发 |
2.2 治理术在近代中国的目标与属性 |
2.2.1 救亡图存思潮下的“使动”与“促群” |
2.2.2 现代国家建设中政治与经济的交融 |
第三章 道路交通建设与近代治理理性的契合 |
3.1 “交通救国论”的合理性剖析 |
3.1.1 救国思潮的动机:“有为而治” |
3.1.2 交通救国的两个比喻:“血脉”与“经络” |
3.1.3 现代交通的含义与“道路救国论” |
3.2 中华全国道路建设协会的角色分析 |
3.2.1 道路协会的成立、组织与事务 |
3.2.2 道路建设的国际视野与国族立场 |
3.2.3 混合民间与政府的协会发展策略 |
3.2.4 知识技术团体的政治参与逻辑 |
第四章 道路交通建设与治理空间的生产 |
4.1 越界性质的拆城筑路 |
4.1.1 拆城与保城的交锋 |
4.1.2 拆城筑路运动的革命化 |
4.1.3 筑路与市政权力空间的崛起 |
4.1.4 乡村的城市化与国家的城市化 |
4.1.5 小结 |
4.2 设界性质的环租界筑路 |
4.2.1 筑路与租界权力的扩张 |
4.2.2 越界筑路的支持与反对 |
4.2.3 抗争性质的环租界筑路 |
4.2.4 道路治权与领土主权的关联 |
4.2.5 小结 |
第五章 道路交通建设与治理规则的配置 |
5.1 “以利民行”:规范主体的生产 |
5.1.1 总理学说与“民行”概念的提出 |
5.1.2 筑路运动中的“行”的提取 |
5.1.3 新生活运动中的“行”的教育 |
5.1.4 小结 |
5.2 “货畅其流”:交通活动的整理 |
5.2.1 作为经济和政治政策的“畅货流” |
5.2.2 “畅流”蕴含的合理性原则:效率与秩序 |
5.2.3 工程、经营与管治的合理化技术 |
5.2.4 小结 |
5.3 “四境纵横”:交通权的统制 |
5.3.1 “四境纵横”与国家统一 |
5.3.2 国道网络的横向扩展 |
5.3.3 交通管理的纵向集中 |
5.3.4 小结 |
第六章 “纳轨并行”的“流通治理术” |
6.1 作为关涉的“纳” |
6.2 作为规制的“轨” |
6.3 “流通治理术” |
6.4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胡佛研究所在美国国家安全政策中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依据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外对智库研究的现状 |
2.国内外对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的研究 |
3.国内外对智库在国家政策中的影响研究 |
(三)创新性和完成的可能性 |
(四)主要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主要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二、理论基础 |
(一)精英理论 |
(二)多元主义政治理论 |
(三)多源流理论 |
三、胡佛研究所概况 |
(一)胡佛研究所的发展历史 |
1.一战后期:建立(1919-1938年) |
2.二战后期:巩固和转型(1939-1979年) |
3.里根执政时期:走向辉煌(1980-1988年) |
4.乔治·H·W·布什执政时期:平稳过渡(1989-1993年) |
5.克林顿政府时期:顺应时代发展(1994-2000年) |
6.小布什政府时期:扩展版图(2001-2009年) |
7.奥巴马政府时期:砥砺前行(2009-2016年) |
(二)胡佛研究所的组织架构分析和运行机制 |
1.人员配置与管理模式 |
2.项目设置与管理 |
3.资金筹措和管理 |
4.运行机制 |
(三)胡佛研究所关于国家安全政策研究的现状 |
1.项目组介绍 |
2.专家成员配置 |
3.研究成果概述 |
四、多源流视角下胡佛研究所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政策分析 |
(一)多源流模型的搭建 |
1.问题源流:引导舆论 |
2.政策源流:提供思想产品 |
3.政治源流:与权力机关互动 |
(二)胡佛研究所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政策分析 |
1.在“问题源流”层面的影响:多渠道引导公众舆论 |
2.在“政策源流”层面的影响:严格把控政策建议质量 |
3.在“政治源流”层面的影响:多途径参与决策核心层谋划 |
(三)胡佛研究所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的效果分析 |
1.在公众中获得回应和思考 |
2.在政策讨论中赢得发言权 |
3.在决策者中得到认可 |
五、对未来胡佛研究所参与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公共企业与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 |
第一节 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界定 |
一、政府供给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政府供给模式比较:行政模式与公共企业模式 |
三、引用民营资本供给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
一、公共企业的概念 |
二、公共企业的分类 |
第二章 英美公共企业初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的发展源流 |
一、英美公共企业产生的社会背景 |
二、英美公共企业的特征 |
三、初期英美公共企业的基本经营模式:国有化 |
第二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 |
一、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监管 |
二、有效利用国家资金的监管 |
三、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 |
第三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内部治理 |
一、对管理自治的规定 |
二、对董事会的规定 |
三、对高管及薪酬的规定 |
第三章 英美公共企业中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路径选择 |
一、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背景 |
二、民营化的定义及方式 |
三、中期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改革途径:出售及外包 |
第二节 出售及外包过程中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
一、针对出售的法律制度 |
二、针对外包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对出售及外包的述评 |
一、利处 |
二、弊端 |
第四章 英美公共企业近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的制度剖析 |
一、《政府公司管制法》的发展 |
二、国有化公共企业治理样本:田纳西河谷管理局 |
第二节 公共企业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剖析 |
一、英美公私合营模式相关法律制度梳理 |
二、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变迁 |
第五章 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剖析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重新界定国有企业分类 |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 |
二、国有企业分类的必要性及当前分类存在的问题 |
三、对国有企业分类的再界定 |
第二节 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 |
一、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 |
二、以竞争中立为基础 |
三、以法律制度为保障 |
四、综合性模式公共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王火自述:人生回眸(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四、莫再“任命”工会主席(论文参考文献)
- [1]历史遗产、制度选择与转型绩效 ——突尼斯政治转型的宪制工程学硏究[D]. 赵云云. 苏州大学, 2020(03)
- [2]美国芝加哥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教师管理制度研究[D]. 陈亭竹.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2)
- [3]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D]. 赵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D]. 冯德恒. 吉林大学, 2019(10)
- [5]台州抗日救亡运动研究(1931—1945)[D]. 翁倩倩. 宁波大学, 2019(06)
- [6]歌谣与政治:鄂豫皖苏区革命歌谣研究[D]. 陈杰. 郑州大学, 2019(07)
- [7]纳民轨物:治理术视角下的民国道路交通建设(1912-1937)[D]. 张权. 南京大学, 2019(01)
- [8]胡佛研究所在美国国家安全政策中的影响研究[D]. 莫溪琳. 湖北大学, 2019(05)
- [9]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D]. 潘立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王火自述:人生回眸[J]. 王火,慕津锋,计蕾. 传记文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