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法之本(论文文献综述)
刘凯[1](2021)在《论制定经济基本法的路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目标,以国家干预为规范构成的一类规范集合。由于经济单行法规范的复合性,经济法法典化无法实现总则与分则的逻辑涵摄。制定一部沟通宪法与单行法的经济法总则或者总则性的经济基本法,是回应目前法典化之不能与立法统合现实需要之间矛盾的实用主义路径。在此基础上,经济基本法的制定应明确其统摄单行法的制度定位,寻找总则模式立法的国内外体系坐标,明确其将经济权力主导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提炼价值元层面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和价值次级层面的实质公平和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层面的国家干预原则所派生的国家干预适当性原则、国家干预合法性原则以及国家干预效率原则,并以"主体——客体——责任"为基本框架,构建纯粹的经济法规范体系。
胡向腊[2](2020)在《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构建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与生产要素,是驱动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核动力。数据交易最重要的价值不在于概念,而是数据在数据交易中体现的资源属性,促进数据交易产生经济实效!如何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实现数据价值,在数据交易中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保护之间、数据交易活动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为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经济法学应当从此前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开始关注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问题!本文以“数字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构建”为题开展研究,这既是一种研究方法和思维的转变,也是对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精细化研究!本文由五个命题构成:导论。重点是厘清建构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的现实背景和新时代数字经济法治保障新要求,厘清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构建的现实需求和价值;通过梳理国内外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的相关研究现状,阐明当前理论研究对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问题关注不够,对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实践指导力不足的问题。第一章数据交易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本章除了诠释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的三个概念:数据、数据交易、数据利益平衡之外,重点是围绕“利益平衡理论”和“实质正义理论”开展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理论基础分析,强调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构建必须注意“维护数据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据交易市场主体数据权益”三大利益平衡保护。第二章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存在的问题。数据交易主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强调平台运用,场外交易一般是平台外交易。不同的数据交易模式具有不同的利益构成!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机制构建应该重视数据交易模式及其利益构成不同,并分析其具体存在的问题,才能解决实际问题,才能建立具有实操性的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第三章国外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的比较与借鉴。重点对欧盟和美国数据治理规则进行宏观考察,比较分析欧盟的集中立法与美国的分散立法与行业自治数据治理模式,厘清它们之间从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的理念到体制建构的不同之处,并梳理其对为我国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构建可供参考借鉴之处。第四章我国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建构现状及路径。拟在前述研究基础上,分析我国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从理念更新、国家政策构图、国家法规构图、地方性数据法规构图、司法解释等层面探讨我国数据利益平衡机制建构的路径问题,促进我国数据交易产生数据经济实效,保障我国数字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陈沛[3](2020)在《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之利益平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现代征信的数据来源、基本理念、技术方法、产品和服务形式等都超越了传统个人征信的评价思路,由此催生出一种不同于传统征信的“大数据征信”模式。凭借着传统征信无法比拟的高效性和便捷度,大数据征信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其顶层设计、运作模式、监管架构等方面远未成熟,有诸多障碍尚待破解。其中,长期以来制约征信业发展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共享的冲突问题置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将进一步激化,呈现出利益失衡的紧张状态。反观我国当前对大数据征信的立法与监管的制度环境,存在着现行立法框架与大数据征信不适配、欠缺对相关主体的利益确认、行业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等缺陷,理论界对于大数据征信法律关系中多方主体的权责关系、协同互动、利益平衡也有待于进一步廓清。制度供给的准备不足、理论界的关注不够共同导致了大数据征信体系整体协调性欠缺,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冲突得以愈演愈烈。基于此,有必要对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保护和信息共享所代表的利益及展现出的利益冲突进行研究,并明确这一利益冲突是否有化解的空间,如果有,应通过何种方式调整利益冲突,是否可通过法律方式进行调整。进一步,法律应当确认怎样的利益、应当优先维护谁的利益、应由什么法律进行调整以及该法律应通过怎样的具体制度设计实现利益平衡。本文遵循上述的逻辑主线,始终把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共享的利益冲突和平衡为作为研究重点,从经济法的视角进行探索与深入论证,最后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应并提出重塑平衡状态的完善路径。全文共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旨在抛出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共享利益失衡的这一核心问题。虽然征信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共享的问题由来已久,但大数据技术的迭进拓宽了征信的信息来源、加速了信息收集与共享的效率,无疑将这一对固有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和放大。本文以新近成立的百行征信公司为切入,检讨现有制度和理论关注的不足,最后抛出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失衡这一紧迫的现实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由第一章和第二章组成。第一章是对前述利益失衡的现状分析和风险分析,第二章对利益失衡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展开剖析。在第一章中,笔者首先对大数据征信区别于传统征信的特点作简要介绍。其次,提出大数据征信发展中的信息保护和信息共享都属于其重要利益的体现,是研究本文核心命题应首先确认的内容。在第二节中,笔者结合现实情况详细说明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这两种利益在实践中失衡的困境。最后,提示如果产生利益失衡将会引致的风险和负面效应。第二章从法学范畴中的“利益”与“价值”维度探究利益失衡的成因,揭示利益失衡现象的产生本质是大数据征信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利益选择与价值取向的差异,但利益与价值的各方对立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可以思考从法学视角寻求解决之道。文章的第三部分由第三、四、五三章构成,旨在对利益失衡这一问题寻求法学途径的解决。第三章为调整利益失衡的法学理论分析内容。本章重在理论分析,通过论证法律调整利益失衡的正当性、传统私法调节的缺陷、经济法与利益平衡理论的耦合得出应当采用经济法的理论和指导思想打破利益失衡的局面。经济法在本位理念、价值取向和调整手段上都与利益平衡理论有着高度的契合,是重塑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利益平衡的不二之选。第四章为比较法分析内容,通过对美国与欧洲的立法、监管模式的比较和分析,总结两地的共性和个性,最终寻求可供借鉴吸收的成分,为后续建议部分提供参考。第五章是本文的最后一章,笔者将视角最终落脚到我国制度体系和具体措施的优化上,以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为基点,充分结合域外经验的启示,从宏观的立法监管思路和微观的规则措施完善两个层次设计、构想我国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平衡新的格局。在宏观层面,笔者认为应将经济法理念融入大数据征信的立法体系,并探索更符合大数据征信的监管范式。在具体规则措施的建议上,应通过打造有效的自律机制、设计相关主体的权义结构、畅通信息共享的渠道最终实现利益的平衡状态。基于上述论证过程,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失衡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并非不可调和,其根本解决之道有赖于作为外部强制力量的法律对这两类利益的确认、评价与安排。第二,在关注传统私法的调节功能之外,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作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平衡协调”的价值取向和“激励约束并举”的调整手段能够克服传统私法调节的不足,是破解大数据征信关系中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利益失衡的最优选择。第三,在利用经济法调节的过程中,当下的调整方式应更侧重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同时兼顾市场对信息共享的需求。为此应从立法制度供给和监管关照两个维度进行强化,以经济法的思维指导大数据征信立法和监管体系的设计、自律机制的构造、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信息共享渠道的畅通。
张金艳[4](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曹译文[5](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程信和[6](2019)在《经济法通则原论》文中研究表明新兴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发展法。值此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成就和经验之际,经济法面临继往开来之格局。本文立足中国实际,紧跟时代要求,在回顾评估经济法异军突起、迅速发展的起点上,论证拟订反映经济法基本形象的经济法通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分析其存在的困难,提出期待的创新。以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初步设计出由三编、17章共300条组成的建议稿。希望达到三个"确信"的社会效果,即确信经济法已成为一个法律整体,确信经济法真正有自己的专业特色,确信经济法可实现传统法律部门所无法完成的历史使命。
张世明[7](2018)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属性讨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
倪同木[8](2014)在《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以经济法为素材》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利益不仅是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经常提及的一个话语,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概念范畴,但对于其具体含义却言人人殊。从我国现行法中的具体规定来看,国家利益概念内涵丰富多样、外延纵横广阔,既在对外关系上使用,体现为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尊严、国际形象等涵义,又在对内关系中使用,表现为国家统一、政治稳定、公共秩序、国家财产、国民经济发展等内容,并常常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概念相混同,跨越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立法上却没有作出过统一的解释,由此给有关国家利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惑,甚至已经影响到国家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因此,以法学的视野对国家利益的概念、价值功能和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政治学、军事学、经济学、法学等许多学科都对国家利益概念进行过探讨,其中,政治学对国家利益的研究不但时间久远,而且比较全面和深入。鉴于政治与法律均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作用、联系密切,前者对后者具有基础价值和精神引领作用,因此,梳理政治学上的国家利益研究成果,可以为法学上国家利益问题的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政治学上,国家利益是国际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尽管政治学者在国家利益的具体内涵、属性、层次等问题上争论颇多,但大多认为,国家利益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利益形式,既包括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等物质性的利益,又包含价值观念、集体自尊、国际秩序等精神利益,其主要内容可以划分为国家的政治利益、安全(军事)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国家利益作为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形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目前,国家利益及其子概念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中外条约之中,它包括国家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公共秩序、公共政策、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总体福利、整体发展战略、国家荣誉、国际形象以及全体国民的生命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具体内涵。在我国法学领域,国家利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个部门法学层面,研究视角上多注重国家利益的政治属性、财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属性,尚未形成共识性的结论。国家利益的类型化问题是国家利益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法学者对国家利益的现有分类尚不够全面和清晰。本文认为,既可以根据国家利益的重要性程度,将其划分为重大国家利益与一般国家利益;又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在法律条文中的效用,将其划分为积极的条款、消极的条款和中性的条款;还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对法律行为的功能、作用,将其划分为行为的动机或目的,行为的依据或原则,行为的前提或条件,行为的边界或合法性标准。在此类型化基础上,作者尝试把我国法律上的国家利益概念定义为:国家利益是满足我国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全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总和,它既包括国家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稳定、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实质性)国家利益,也包括国家的财产权、文化利益、价值观念利益等其他一般的国家利益。国家利益的类型化与具体化研究揭示出这一法律概念具有如下内在规律性,即:核心国家利益与一般国家利益共生共存;具体国家利益与抽象国家利益有机结合;普遍国家利益与特殊国家利益对立统一。此外,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法律不但在国家利益的保护上具有独特的功能,如:系统划分国家利益的层级,整体明确国家利益的边界,规范国家利益的解释方法和维护手段等,而且还显示出如下鲜明的特点: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统一,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相协调,一般权利义务和例外条款规定相结合,实体保护制度与程序保护制度相配合。法律具有普遍性、公开性、稳定性以及严格的程序性等基本特征,已然成为现代国家管理社会、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目的、宗旨和价值理念的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侧重不同的利益层次和结构的保护,从而体现出不同的利益观。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两种主要调整手段,维持市场结构的稳定性,减少经济波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实现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协调与和谐。因此,经济法的利益观具有综合性,它既着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又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从保护路径上看,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既有反垄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金融法、外资法以及经济刑法等实体制度,又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与实体经济法制度的实施相配套的程序规定。而且,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既体现在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目标、宗旨与原则上,又内嵌于具体的国家利益保护规则、规范之中。研究国家利益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从理论上完善国家利益的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对国家利益的保障功能。由于法律乃至经济法体系中的国家利益保护制度面广量大,为了实证研究的需要,本文选取经济法体系中的外资并购控制这一具体切面,来阐释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利益保护规则与制度功能。外资并购与国家利益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它所包含的利益关系是多元的、复杂的。为了维护复杂利益结构中的国家利益,美国、德国针对外资并购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近年来,中国也就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问题制定了规则,但受制于规则本身的低效力层级和规则内容的粗放性,实践中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性显得不足。因此,为了强化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首先应当尽快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化,解决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尺度把握问题;其次应当立足长远,着眼未来,通过对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扩充修订来建立法律层面上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保护制度,形成完备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体系;此外,在并购安全保护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的均衡与适度保护,从而在整体上实现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李光春[9](2013)在《中国航运法的法律属性研究》文中认为以法的调整对象为主,以法的调整方法为辅,是中国部门法划分的传统标准。经济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调制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的适当干预。航运法是随社会经济和航运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是历史的、必然的。基于航运市场在整个航运要素中的核心价值地位,以及我国航运法律体系中航运市场经济立法缺失的客观状况,航运法应当以国家调制航运市场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国家调制航运业内部各要素以及整个航运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相关行业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航运管理机关主要是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干预的调整方法,从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和航运市场规制两个层面实现对航运市场调制的。因此不论是从航运法的调整对象还是调整方法来看,航运法都具有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属性。根据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航运市场经济的自身特点,航运法基石范畴应当是“国家整体航运经济利益”。航运法法律制度研究应当采取“主体-行为-责任”基本研究路径。航运法基本范畴体系应当主要包括航运法主体范畴、航运法行为范畴、航运法责任范畴等内容。航运法的基本范畴构成航运法基本制度研究的基本逻辑起点,结合现代经济学关于国家调制市场经济的微观市场规制和宏观市场调控两种基本干预手段的最新理论成果,以及经济法学市场规制法律原理和宏观调控法律原理,航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应当主要包括航运法主体法律制度、航运法行为法律制度、航运法责任法律制度等具体内容。通过全面考察和分析中国航运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根据本文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科学构建中国航运法律体系、制定《航运法》应当确立的主要制度内容、以及完善《航运法(送审稿)》的修改建议,为中国将来制定《航运法》提供参考。
王黎黎,李贞[10](2013)在《论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文中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包括否定存在论、整体利益论、多数人利益论、个人利益总和论、抽象秩序论等观点。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所享有的、保障社会正常运转所要维护的有效价值。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广泛,其中涉及经济发展的利益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基础,是经济法于其他法律学科的重要区别。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是由其克服市场失灵的调整目的决定的,是由其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对象决定的,是由其追求总体经济效益的特征所决定的。经济法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体现在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和有序竞争的经济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实质公平、维护国家经济健康发展。
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法之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法之本(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制定经济基本法的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法的法典化证伪 |
二、经济法统合性立法的可能与限度 |
三、制定经济基本法的理念与坐标 |
(一)提取公因式:单行法的立法升华 |
(二)部门法间的规范衔接与协调 |
(三)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坐标与经验 |
四、经济基本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框架 |
(一)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权力关系 |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 |
(三)经济基本法的基本框架 |
五、结语 |
(2)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数据成为新时代新的贸易产品 |
二、数据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核动力 |
三、数据交易对数据利益平衡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
第二节 国内外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外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内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有关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有关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据交易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数据交易相关意涵 |
一、数据的意涵 |
二、数据交易意蕴 |
第二节 数据交易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 |
一、数据权益的归属理论 |
二、利益平衡理论 |
三、实质正义理论 |
第三节 数据交易利益平衡的价值识别 |
一、维护数据安全 |
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
三、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利益保护 |
第二章 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数据交易模式 |
一、场内交易 |
二、场外交易 |
第二节 数据交易中的利益构成 |
一、数据交易相关主体的利益 |
二、不同数据交易模式下的数据利益构成 |
第三节 数据交易利益保护失衡现象 |
一、网安治理中的数据安全利益保障薄弱 |
二、数据滥用造成个人数据与隐私的安全隐患 |
三、数据交易中的正当竞争利益难以保障 |
第四节 数据交易利益保护失衡的原因 |
一、场内交易中的数据利益保护平衡的问题 |
二、场外交易中的数据利益保护平衡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外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的数据治理 |
一、数据立法现状 |
二、数据治理机构建设 |
第二节 美国的数据治理 |
一、数据立法现状 |
二、数据市场治理 |
三、数据活动监管机构 |
第三节 国外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的比较 |
一、欧美之间不同的数据交易环境 |
二、欧美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比较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建构现状及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数据政策与法规构图 |
一、国家数据政策构图 |
二、国家数据法规构图 |
三、数据地方性法规构图 |
第二节 我国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的困境 |
一、数据交易监管的现实困境 |
二、我国数据交易利益平衡的制度性障碍 |
第三节 我国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建构路径 |
一、更新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理念认知 |
二、完善数据交易立法,建构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 |
三、建立数据交易利益平衡保护的司法实践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辞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3)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之利益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失衡现状 |
第一节 大数据征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 |
一、大数据征信中的信息保护 |
二、大数据征信中的信息共享 |
第二节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失衡困境 |
一、个人信息共享内容的广泛性与个人信息保密性的冲突 |
二、个人信息共享对象的开放性与个人信息封闭性的冲突 |
三、个人信息共享方式的高效性与个人信息可控性的冲突 |
第三节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失衡风险 |
一、过度强调信息保护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
二、过度强调信息共享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
第二章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失衡的成因 |
第一节 客观维度:失衡的本质是利益冲突 |
一、个体内部的利益冲突 |
二、授信机构与受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
第二节 主观维度:失衡的本质是价值冲突 |
一、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的冲突 |
二、交易效率与信息安全、交易公平的冲突 |
三、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冲突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平衡的经济法解析 |
第一节 法律调整利益失衡的正当性与传统私法调节的不足 |
一、法律调整利益失衡的正当性 |
二、传统私法调节利益失衡的不足 |
第二节 经济法破解利益失衡困境的逻辑证成 |
一、经济法与利益平衡理论的耦合性分析 |
二、用经济法理念重塑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保护和共享的利益平衡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比较法考察:以美欧的经验为借鉴 |
第一节 域外立法模式比较 |
一、美国:侧重信用信息的充分流通与利用 |
二、欧洲:侧重信用信息安全及隐私的保护 |
第二节 域外监管体制比较 |
一、美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 |
二、欧洲:政府主导型监管 |
第三节 域外经验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利益平衡的建议 |
第一节 利益平衡的立法与监管思路 |
一、将经济法理念融入大数据征信立法体系 |
二、借鉴域外经验探索大数据征信的有效监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的规则与措施建议 |
一、构建大数据征信的自律机制 |
二、完善信息主体的信息自决权 |
三、强化征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
四、畅通信用信息合规共享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经济法通则原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郑重建议:适时制定经济法通则 |
二、经济法新气派:制度供给与定型化系统化 |
(一) 新要求———必要性 |
(二) 新路径———可行性 |
(三) 新境界———引领性 |
三、立法建议稿:总体框架、基本内容和专业特色 |
(一) 以“国民经济发展法”为基调, 构建总体框架 |
(二) 以“国民经济发展通用性规则和系统化制度”为主线, 安排基本内容 |
(三) 立法特色———中国元素与时代精神的结晶 |
(四) 唯物辩证法的应用———立法需要注意处理的几个关系 |
1.宪法对经济法通则的指导和经济法通则对宪法的贯彻 |
2.经济法通则与经济政策的互联 |
3.经济法通则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及刑法中涉及国民经济治理的某些规定的交织衔接与分别设置 |
4.经济法通则设计与现有的及未来的单行经济法的联系 |
5.经济法通则中总则与分则的一体 |
6.经济法通则中分则各项制度的衔接 |
7.经济法通则对国内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 |
8.经济法通则对国外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 |
四、学术创新:两个“支撑”和三个“确信” |
(一) 期待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两个“支撑” |
(二) 期待的社会反应或称社会效果———三个“确信” |
1.确信新兴经济法已成为一个法律整体 |
2.确信经济法真正有自己的专业特色 |
3.确信经济法可实现传统法律部门所无法完成的历史使命 |
五、扎实推进:基础、困难与对策 |
(一) 立法条件基本具备 |
第一,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 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建设、法治建设的大政方针已经成熟, “中国道路”正是经典的总结。 |
第二, “法治中国”系统工程建设, 经济法是题中应有之义。 |
第三, 经济法学界的广泛共识, 已为经济法通则的拟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二) 困难及对策 |
附录:经济法通则 (学者建议稿) |
目次 |
第一编总则 (共100条) |
第二编分则 (共197条) |
(8)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以经济法为素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立法层面的思考 |
(二) 行政执法和司法层面的思考 |
(三) 法律是界定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 |
二、问题的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现有文献的梳理 |
(一) 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状况 |
(二) 法学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文献的评价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框架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国家利益的政治学内涵 |
第一节 国家利益的概念 |
一、国家利益的定义 |
二、国家利益的分类 |
三、国家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国家利益的界定 |
一、国家利益的判断标准 |
二、国家利益的层次划分 |
第三节 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界分 |
一、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 |
二、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 |
三、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 |
第二章 法学视野中国家利益的宏观思考 |
第一节 中国法律制度中国家利益的历史演变 |
一、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时期 |
二、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
第二节 中国现行法中的“国家利益”解析 |
一、宪法与法律中的国家利益条款 |
二、行政法规中的国家利益条款 |
三、司法解释中的国家利益条款 |
四、中外条约中的国家利益内容 |
第三节 国家利益的一般法理分析 |
一、不同部门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理论 |
二、中国现行法上国家利益概念的类型化与具体化 |
三、法律保护国家利益的功能与特点 |
第三章 中国现行经济法中的国家利益保护制度解析 |
第一节 经济法中的国家利益保护体系 |
一、经济法的综合利益观 |
二、现行经济法体系中的国家利益保护 |
第二节 中国现行经济法保护国家利益的实体法路径 |
一、反垄断法对网家利益的认证与保护 |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国家利益的体现与维护 |
三、金融法对国家利益的体现与保护 |
四、外资法对国家利益的折射与保障 |
五、经济刑法对国家利益的确认与保障 |
第三节 支持经济法实现国家利益保护的程序法路径 |
一、民事诉讼制度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
二、行政诉讼制度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
三、刑事诉讼制度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
第四章 国家利益法律保护的强化—以外资并购控制为例 |
第一节 外资并购视阈中的国家利益 |
一、外资并购与国家利益的关联性 |
二、外资并购中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
第二节 美、德外资并购领域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制度安排 |
一、美国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 |
二、德国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 |
第三节 中国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制度及其强化 |
一、中国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规则 |
二、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利益保护规则的强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9)中国航运法的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航运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 |
1.1 中国部门法的划分 |
1.1.1 部门法划分的意义 |
1.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部门法 |
1.2 基于当代中国经济基础的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
1.2.1 中国经济改革背景下的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 |
1.2.2 中国经济法从“纵横统一说”到“国家调制说”的嬗变 |
1.3 确立经济法部门的客观标准 |
1.3.1 部门法划分之调整对象标准 |
1.3.2 部门法划分之调整方法标准 |
1.4 航运法经济法部门属性论据之一:调整对象 |
1.4.1 经济法调整对象 |
1.4.2 航运法调整对象 |
1.4.3 结论 |
1.5 航运法经济法部门属性论据之二:调整方法 |
1.5.1 经济法调整方法 |
1.5.2 航运法调整方法 |
1.5.3 结论 |
1.6 航运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
1.6.1 航运法与航运领域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界定 |
1.6.2 航运法与经济法部门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界定 |
1.6.3 航运法与经济法部门以外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界定 |
1.7 航运法的基本范畴 |
1.7.1 确立航运法基本范畴体系的路径 |
1.7.2 航运法基本范畴体系的证成 |
第2章 经济法部门属性之航运法主体法律制度 |
2.1 航运法主体概述 |
2.1.1 经济法学理论下航运法主体概念的推演 |
2.1.2 航运法主体的特点 |
2.2 航运市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
2.2.1 航运市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衍生的法理逻辑 |
2.2.2 航运市场规制主体的特点 |
2.2.3 航运市场受制主体的特点 |
2.3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
2.3.1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衍生的法理逻辑 |
2.3.2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主体 |
2.3.3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受体 |
2.4 关于航运非营利组织的航运法主体地位 |
2.4.1 非营利组织的起源及国内外发展比较 |
2.4.2 非营利组织兴起的原因 |
2.4.3 中国航运非营利组织 |
2.4.4 航运非营利组织在航运市场中的独特作用 |
2.4.5 航运非营利组织的航运法主体地位辨析 |
2.5 外国航运法主体制度及启示 |
2.5.1 美国航运法主体制度 |
2.5.2 欧盟航运法主体制度 |
2.5.3 日本航运法主体制度 |
2.5.4 外国航运法主体制度的启示 |
第3章 经济法部门属性之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3.1 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
3.1.1 航运市场规制的法定性、强制性和微观性 |
3.1.2 航运市场规制的构成 |
3.2 航运市场准入法律规制 |
3.2.1 航运市场准入概念的泊来与本土化 |
3.2.2 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类型 |
3.2.3 航运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意义 |
3.3 航运市场竞争法律规制 |
3.3.1 航运市场垄断与航运市场不正当竞争 |
3.3.2 航运市场竞争结构分析 |
3.3.3 航运市场竞争的基本模式 |
3.3.4 航运市场竞争法律规制 |
3.3.5 航运市场反垄断竞争法律规制 |
3.3.6 航运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
3.4 航运市场价格法律规制 |
3.4.1 从计划管理到市场规制的形成 |
3.4.2 市场决定性作用下的航运市场价格法律规制 |
3.4.3 航运市场价格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5 外国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及启示 |
3.5.1 美国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3.5.2 欧盟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3.5.3 日本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3.5.4 外国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经济法部门属性之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1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概述 |
4.1.1 航运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 |
4.1.2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的概念和特点 |
4.1.3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1.4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 |
4.2 航运计划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2.1 航运计划宏观调控的意义 |
4.2.2 航运计划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3 航运财政宏观调控 |
4.3.1 财政宏观调控的概述 |
4.3.2 航运财政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4 航运税收宏观调控 |
4.4.1 中国航运税收法律和政策现状 |
4.4.2 中国航运税收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5 航运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5.1 航运与金融的关系 |
4.5.2 航运融资的特殊性 |
4.5.3 航运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6 国际航运领域的特殊宏观调控 |
4.6.1 国际航运的特殊性及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
4.6.2 国际航运宏观调控目标 |
4.6.3 国际航运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7 外国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启示 |
4.7.1 美国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7.2 欧盟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7.3 日本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7.4 外国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5章 经济法部门属性之航运法责任制度 |
5.1 航运法责任概述 |
5.1.1 经济法责任辨析 |
5.1.2 航运法责任的特征 |
5.1.3 经济法理论关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探讨 |
5.1.4 航运法责任的形式种类 |
5.2 航运法责任主体 |
5.2.1 航运法责任主体的特点 |
5.2.2 航运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及困境 |
5.3 航运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
5.3.1 航运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
5.3.2 航运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特点 |
5.4 航运法责任的形式 |
5.4.1 航运法责任形式的特点 |
5.4.2 航运法经济责任 |
5.4.3 航运法非经济责任 |
5.5 外国航运法责任制度及启示 |
5.5.1 美国航运法责任制度 |
5.5.2 欧盟航运法责任制度 |
5.5.3 日本航运法责任制度 |
5.5.4 外国航运法责任制度的启示 |
第6章 中国航运法之构建 |
6.1 中国航运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6.1.1 中国航运法律体系的现状考察 |
6.1.2 中国航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
6.1.3 中国现行航运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6.2 国外航运立法及启示 |
6.2.1 美国航运立法 |
6.2.2 欧盟航运立法 |
6.2.3 日本航运立法 |
6.2.4 外国航运立法的启示 |
6.3 中国《航运法》的立法定位 |
6.3.1 《航运法》航运法律体系核心价值定位 |
6.3.2 《航运法》经济法部门定位 |
6.4 中国《航运法》应当确立的主要内容 |
6.4.1 《航运法》应然结构的法学逻辑 |
6.4.2 航运法主体制度 |
6.4.3 航运法行为制度 |
6.4.4 航运法责任制度 |
6.5 中国《航运法(送审稿)》的修改建议 |
6.5.1 明确航运立法定位、宗旨和目标的建议 |
6.5.2 完善航运法主体制度的建议 |
6.5.3 完善航运法行为制度的建议 |
6.5.4 完善航运法责仟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法之本(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制定经济基本法的路径选择[J]. 刘凯. 法学杂志, 2021(08)
- [2]数据交易利益平衡机制构建研究[D]. 胡向腊.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3]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之利益平衡研究[D]. 陈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经济法通则原论[J]. 程信和. 地方立法研究, 2019(01)
- [7]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属性讨论[J]. 张世明. 人大法律评论, 2018(01)
- [8]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以经济法为素材[D]. 倪同木. 南京大学, 2014(02)
- [9]中国航运法的法律属性研究[D]. 李光春. 大连海事大学, 2013(09)
- [10]论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J]. 王黎黎,李贞.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