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信息网络的发展现状与趋势(论文文献综述)
查枭逊[1](2021)在《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主要是指数字音乐行业的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特定行为方式使用数字音乐作品,而无须经过着作权人授权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自从设立以来就饱受争议,尤其在第三次《着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曾一度在草案中删除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在音乐发展过程中,尤其如今数字音乐时代背景下,无论该制度受到什么样的质疑,都不可否认其在维持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平衡,维护音乐市场交易秩序,防止数字音乐行业垄断以及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数字音乐领域的法定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两方面的内容。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但书”条款导致使用人面临侵权、音着协收益分配不透明、广播组织付酬意愿低以及维权诉讼投入成本大等情况。同时由于数字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立法价值导向的偏差,导致我国的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数字音乐时代存在如下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行为方式、对象等内容范围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数字音乐在网络环境传播中的相关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利用法定许可制度制作录音制品受着作权人意志影响的“但书”条款以及播放数字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付酬方式上缺乏可操作性;在定价形式上,法定许可费用定价机制僵化、缺少灵活性;在权利保障上,缺乏对于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障的具体规定。美国数字音乐的法定许可制度具有适用范围契合数字音乐发展趋势、一揽子许可程序化以及费率确定方式市场化等优点,同时美国制定该制度的目标、面临问题以及制度环境与我国存在相似性,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制度特点,对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完善,具体完善途径如下:在适用范围方面,将制作录音制品的适用对象范围限定为已经发行的音乐作品,对于重新录制和直接翻录作出明确说明,明确制作行为范围包括复制发行,将权利范围延伸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涵盖数字音乐在网络环境中的播放行为;在适用程序方面,以灵活的缓冲期代替“但书”条款,在播放数字音乐付酬程序中出台相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定价形式方面,确立自愿协商的定价模式同时根据音乐市场化标准设定数字化许可费率;在权利保障方面,对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设置多途径的争议解决机制,强化音着协的监督作用以及对于不付酬行为设置严密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通过这些完善途径可以使得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适应于数字音乐时代发展的特点,同时调和行业主体间的矛盾以及实现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其立法价值,促进数字音乐产业高质量的发展。
李涵秋[2](2021)在《空间信息网络动态管理与资源规划技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空间信息网络是重要的综合信息网络,由导航定位、通信卫星等高轨道卫星和对地观测、气象监测等中、低轨道卫星、临近空间飞行器等航天器和对应的地面站、网络管理中心等设施组成,实体之间通过星间链路、星地链路以及地面通信网络连接在一起。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基础设施,空间信息网络的发展和建设不仅影响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广泛渗透到国家安全、城市规划、气象预报、救灾减灾、生态评估、在轨科学实验等领域,为人类的工作和生活、研究、探索提供泛在、连续、稳定的信息服务。由于卫星轨道位置、星间链路数量、星上发送速率受限等因素,卫星节点之间、卫星与地面节点之间并不能保持持续的端对端通信的状态,数据传输还必须通过特殊的路由机制将原本端对端的通信链路转化为依靠多个中间节点多次转发的“跳到跳”的传输方式。空间信息网络管理中心需要实时对网络的运行状态进行评估,当出现链路节点异常时,评估故障影响范围,对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是否构成影响以便能够及时做出资源的动态规划。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两个问题:(1)异常节点对整网服务能力影响的评估。节点异常对整网的运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上行数据注入(简称上注)包括指令注入是维持整网运行的关键基础,本文将关注点放在了异常节点对上注影响的评估。(2)如果出现节点异常需要对路由表、时隙表这类网络中每颗卫星一致的更新数据重新进行上注操作时,采用什么方法可以缩短完成时间。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基于空间信息网络特性,梳理了空间信息网络系统结构及业务流程,明确了空间信息网络的网络管理中心、地面测控接收站、卫星节点和数据中继卫星等7类参与实体及其业务流程。通过梳理空间信息网络的业务流程,讨论了网络节点异常时对网络管理中心带来的挑战。主要内容如下:1.提出了空间网络动态链路树(以下简称动态链路树)的概念,设计了由上注路由表到动态链路树的转换算法,将路由表转换为一种边可扩展的动态链路树形式,直观的展示出节点之间的联系和对应的跳数。2.定义异常节点上注影响率,该定义用以描述一个或者多个卫星节点异常对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带来的影响。计算由于异常而导致的与地面无法直接建立链路的节点数量,以及它们占整个网络的比例。仿真实验表明,该方法能够直观的反映异常节点的影响范围,准确评估异常节点对整个空间信息网络的上行注入工作带来的影响。3.针对基于星间链路的卫星星座路由机制问题,提出了一种上行数据注入路由算法,利用目前空间信息网络系统星间链路维护中频繁进行的更新时隙表、路由表等数据上注操作,实验结果表明,在星座各星上注数据一致的情况下,该算法显着降低整个星座数据上注更新过程的资源占用,并较大幅度的提高了完成数据上注任务速度,缩短数据上注时间。
王秀芳[3](2021)在《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莫尔、圣西门、傅里叶,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社会主义的发展实现了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的巨大飞跃,但是从巴黎公社起义失败到苏东剧变的发生,也充分表征了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纵观社会主义走过的五百年历程,其中不乏思想家、政治家为此所提出的真知灼见,但是以科学家视角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管理的理论却少之又少。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是钱学森创立的,关于中国应该如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21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观点和主张。这一学说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系统工程和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法为方法支撑,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促进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协调发展和高效管理为重点所进行的理论探索,是钱学森晚年学术思想的精华。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重要研究课题,是一个内容极其广泛的理论学说,本论文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指导下,以《钱学森书信》及其补编(15卷)以及《钱学森文集》(6卷)等为主要文本依据,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等多种方法,从广泛分散在书信、文集、讲话中提取钱学森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管理的观点,在全面展现这一宝贵精神财富的真实面貌基础上,对这一理论进行概括总结、演绎分析。钱学森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规划主张始终围绕着三个问题进行:如何实现现代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建设为人民服务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内部各系统互相服务的问题。世界社会形态和三次社会革命观点,不但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学说,深刻揭示了中国与世界发展的不同步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钱学森对于21世纪中国如何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管理进行了深入探索。四大领域九大建设主张对于新时代五位一体建设、教育发展和国防建设,尤其是对于创建健康中国、绿色中国、科技强国、教育强国等有重要启示与借鉴价值。社会工程和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法的倡导,对于推进信息革命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从任务能力型到系统效能型转变有重要意义。虽然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不是尽善尽美的理论学说,但至少为当今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一种思路、一种方法、一种路径,而且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中的诸多理论学说已经得到了认可并被付诸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中,虽说其中的有些观点、理论尚存在争议,但依然不能掩盖这一思想所散发的光芒。
曲至诚[4](2020)在《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体系架构与关键技术》文中提出随着地面无线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物联网已被越来越广泛地用于现代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单纯依靠传统地面物联网还远不足以实现“万物互联”的远大愿景。相比于地面网络,天基卫星网络具有高、远和广域覆盖的突出特点,对于实现对海上、空中以及地面系统难以覆盖的边远地区的服务有其明显优势,作为地面网络的补充和延伸或将为实现物联网全球无缝覆盖提供强有力支撑。但现有卫星系统通常存在缺乏一般性、通用性、协作拓展能力弱、与地面网络独立建设等缺点,同样难以满足未来“万物互联”对网络灵活性、扩展性、兼容性的需求,故亟需开展天地融合物联网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方面的研究,为未来物联网的天地融合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论文围绕物联网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应用服务需求,在综合考虑天地融合物联网结构复杂、业务多样、海量接入、资源受限等特点的基础上,开展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体系架构、业务模型、多址接入、干扰分析与频谱共享等方面的研究,以期为实现我国未来卫星物联网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一些理论基础。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传统卫星通信系统与地面通信系统相互独立、融合互通性差,难以满足未来物联网“万物互联”的需求。针对该问题,论文在卫星网络与地面网络融合研究基础上,借鉴地面5G移动通信的先进思想,结合卫星物联网潜在的应用需求提出了天地融合的低轨卫星物联网体系架构。同时,考虑系统资源开销与潜在应用场景,基于该架构提出面向轻量级控制的高效可信通信流程。最后,利用该架构的天地融合设计,从系统资源灵活调度与使用的角度提出天地协同组网机理,研究星地联合接入调度框架与分簇协作传输机制,通过上述设计为系统资源的合理分配与灵活调度提供基础。(2)在未来低轨卫星物联网全球化、多领域的应用趋势下,低轨卫星星座的高动态以及物联网业务分布的不均匀性将会给系统的性能带来不利影响。针对该问题,论文在对低轨卫星物联网的潜在应用类型和业务种类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卫星物联网应用的全球分布趋势,提出基于随机变参分析的全球物联网业务分布模型;在此模型基础上,结合卫星的运动规律对系统中不同节点不同时刻的业务量进行分析;通过遍历分析系统中的节点,明确卫星物联网应用分布对系统性能产生的影响,为设计更加合理的系统资源分配方式提供支撑。(3)未来全球覆盖、海量接入的服务场景下,低轨卫星物联网系统中单节点将不可避免地遭遇用户数据碰撞问题。针对该问题,论文在随机多址接入技术研究基础上,结合低轨卫星动态特性与功率差异,提出一种基于导航辅助及环状功率控制的上行准同步容碰撞随机接入方案;该方案利用导航信息完成准同步接入从而简化收端设计,同时,利用环状功率控制提升系统的捕获效率;随后,对系统的捕获性能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通过仿真分析,验证了功率控制对系统捕获效率的提升作用,并验证了所提方案在低轨卫星物联接入场景下较同类型方案在系统吞吐率上有显着提升。(4)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作为空间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频谱资源严重不足的背景下,与网内其他系统及地面移动通信系统在频率共用时所产生的干扰问题将使全网高效运行受到掣肘。针对上述问题,论文立足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体系架构,提出了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系统干扰分析模型。在对低轨卫星物联网潜在的受干扰场景进行了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从时间、空间、频率、功率多个维度对空间节点可存在性进行了研究,结合卫星的运动规律提出了轨道和频率联合分析模型,以所提联合干扰分析模型为依托对卫星系统间干扰及星地干扰场景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所列潜在场景的细分深入探究,明确了与低轨卫星物联网共享频率的空、地节点对其产生的干扰情形;随后,针对低轨卫星物联网系统和地面移动系统之间进行频谱共享的其中一类场景,以发射功率和地面系统的干扰门限为约束,以最大化时延受限容量为优化目标提出了一种基于最优功率控制的频谱共享方法,为今后系统频率资源分配与频率共用设计提供理论支撑。
庞立新,冯建元,李杰,周志成[5](2021)在《天基信息网络发展与应用》文中认为针对近来作为国内外研究热点的天基信息网络,介绍和分析了其新一代高通量卫星技术、低成本小卫星制造技术和低成本运载工具等技术基础。同时分析指出天基信息网络在网络架构融合设计,包括高低轨卫星联合组网和卫星与5G融合技术,以及低成本卫星和天基信息网络组网方式优化等有待突破的关键技术难题。在此基础上,针对天基信息网络的应用,分析并指出了政策法规、运营成本、地面通信竞争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四重挑战。最后,基于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得出,天基信息网络在航空、航海等领域有着广阔的市场,其应用的关键在于实现低价优质的卫星通信服务。
吴巍[6](2020)在《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发展综述》文中认为随着信息通信和航天技术的飞速发展,空间网络相关技术日趋成熟,全球信息化发展领域已全面拓展到人类生产、生活和科研的所有空间,包括陆地、海洋、天空和太空。对于我国而言,加快建设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通过天地网络配合实现全球无缝覆盖的目标,是信息网络发展的重点。给出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组成、网络形态与主要特点,研究归纳国内外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并分析给出建设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需要突破的关键技术,希望为我国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研制和建设提供借鉴与参考。
张竹荞[7](2020)在《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空间是社会空间在互联网世界的发展和延伸,“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开始崛起,网络空间的各种矛盾与现实社会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催生出新的复杂问题和矛盾。网络空间治理受到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和公民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是目前我国在网络空间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背景下,网络空间成为政府公共事务治理的难点,而对网络空间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有效治理,不仅有利于消除网络空间的潜在公共风险,同时也能通过引导良好社会风尚增强现实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而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政策既是治理决策过程的结果,也是治理执行过程的起点,因此要想探索中国网络空间治理路径,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就必须系统研究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发展与变迁,了解政策体系中相关要素间的联系。基于此,本论文在广泛收集1994—2019年间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文本分析法对我国263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进行梳理总结,以此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进行科学化分析,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实际特点,且对此类政策的演变过程加以阐释,发现并了解现阶段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中的各类问题,再在此基础上充分参考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指导,制定出合理的调整修改措施。本文共有六个部分,分别为:第一章:绪论部分。依次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并明确阐述了本文所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整理归纳国内外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评述;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以及本文研究内容的创新点。第二章:理论部分,即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研究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公共政策系统理论以及政策工具理论,并阐述了这两种理论适用于本文研究的原因。第三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文本编码分类和统计分析。第一,利用权威渠道来完成对满足本研究条件的政策文本信息的样本筛选采集工作;第二,按照本研究的具体需求完成已收集政策文本的编码工作,且分析政策文本的区别因素;第三,依靠政策文本分析法来完成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政策工具选用情况、政策主题的分布情况、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政策文本的制定主体构成、政策文本特别说明及其交互关系的分析,由分析结果可知:政策文本主题内容的“重应用轻内容性”、政策文本制定效力层级的“多规范性少法律性”、政策文本制定主体的“强权威性与多机构性”、政策文本制定方式的“渐进性与试探性”、政策文本发展趋势的“强管制性弱自由性”。第四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历史演变。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经历了以规制网络接入为核心的起步探索阶段,这个阶段很多更重要的议题尚未纳入政策主题中,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仍旧处于摸索时期的起步阶段;以规范网络应用为重点的发展酝酿阶段,这是公共政策变迁期间的关键阶段,不仅政策数量明显增加,其关注的议题更是由网络接入问题逐步演化为服务性、应用性问题;以引导产业融合为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既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政策主题转型,更是政策特征的转型,这同样意味着对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系统化、宏观性和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障网络安全为宗旨的稳步提升阶段,在这个时期,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制定紧跟网络安全战略发展的步伐,同时重视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不仅出台的政策数量众多,且法律效力明显提升。第五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存在的问题。由第四章的分析总结可知,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最普遍的问题为政策效力位阶普遍较低、政策主体权力交叉与缺位、政策内容普适性不强、政策体系系统性不足、政策工具结构性失衡等。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未来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前提与必要指导。第六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改进建议。根据我国当前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现有的问题,制定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石,提升政策效力、以机构精简整合为衔接,加强政策主体沟通与协调、以多方协同发力为助推,打造政策内容高质量、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强化政策系统性与前瞻性、以政策工具结构优化为支撑,提升政策协调性等政策改进建议。
杜文辉[8](2020)在《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网络犯罪突破地理和国家疆界的限制,造成严重危害。以论域观为方法论为网络犯罪概念下定义。依据实行行为是否只能以网络行为实施为标准,将网络犯罪类型化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治理面临如下问题,各国对暗网的态度并不一致,治理困难;网络犯罪代际演变,法律存在滞后性;网络犯罪主体多元化,新型网络主体出现等。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方面,对于言论自由的刑事边界,需要从宪法中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规定出发进行判断,以其宪法价值为指导进行解释;对于消极刑法立法观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争论,从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从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等方面进行教义学分析,主张网络时代的刑法观,需在轻刑化改革、改变犯罪附随负效应、采取犯罪分层制之下,以建立自由的法治国为根本,同时根据社会情势变化关注权利保障,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接,建立严而不厉的刑法体系。网络犯罪的具体刑事规制需要以法益为基础,以刑法谦抑为基本立场,以网络社会发展及犯罪形势为导向,对网络犯罪采取司法解释为前置路径,立法的轻罪化、轻刑化为补充路径。具体罪名的司法适用应当从共犯从属性、轻罪属性、明确义务根据和行为类型方面对不同主体进行归责。
许亚洁[9](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李晶[10](2020)在《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数字化信息社会的演进,信息社会的到来不仅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而且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方式,影响着人与人之间乃至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然而,信息技术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又诱发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政策行为都受到了巨大冲击,使政府的各项工作面临新的环境。面对如此情境,政府网络公关得以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所谓政府网络公关,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将网络沟通传播方式引入政府公共关系活动,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收集和传播信息,与公众进行双向互动交流,以争取公众的信任、支持与合作,从而实现政府公共关系目标,塑造与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公关理念与行为。政府网络公关不仅涉及网络信息技术,而且涉及了一种以网络媒介为手段的崭新政府治理模式,其实质为政府与公众之间借助网络媒介进行双向互动与沟通,建立一种互利互信的理想公共关系状态。我国的政府网络公关始于1999年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2000年后开始“三网一库”工程建设,即大力推进政府办公业务网、业务资源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政府机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了网络化、协同化办公,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政府网络公关得以快速发展。自2011年起,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又纷纷开设政务微博,将其作为获取社情民意、公开政务信息、推行网络问政、塑造政府形象的重要平台。近几年,以政务APP为代表的移动客户端快速成长起来,与政务微博一起成为政府网络公关中不可或缺的信息沟通媒介,其巨大的媒介优势和信息沟通效果,使政府网络公关展现出新的形态、新的活力。我国政府网络公关如今正朝着一个以公众为中心、政府网络公关媒介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迈进。但是,政府网络公关面对的是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公众,所涉及的事务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技术又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网络谣言、舆论压力、信息安全等问题对政府网络公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借助新兴网络媒介的优势,利用有效的公关手段,制定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网络公关策略,使其职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成为现阶段政府必须着重思考的问题。以职能为主线分析我国政府网络公关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能够全面、清晰地了解当前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实际状况,帮助我们探寻完善政府网络公关的有效策略。政府网络公关具有政府形象塑造、公共危机治理、公共政策传播和信息服务等四项基本职能。政府网络公关的首要职能是政府形象塑造,其能够借助多元化网络公关媒介的优势,帮助政府树立沟通型、互动型、创新型等良好的政府形象。不过,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需要不断提升政府自身能力与素质,强化对公众的正确引导,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和应用,从而使政府网络公关的政府形象塑造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其次,公共危机治理是当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政府网络公关的重要职能。政府网络公关在帮助政府获取准确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修复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危机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网络公关意识和专门网络公关部门的欠缺,政府与公众间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了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通过强化政府的网络危机意识、培养公众的责任意识、完善政府网络公关系统,能够有效提升政府的公共危机治理效能。再次,政府网络公关重新定义了公共政策的传播模式,畅通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政策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政策传播优化和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然而,公共政策传播的封闭性、公共政策传播反馈渠道受阻,以及公共政策传播的舆论场分离,严重阻碍了公共政策传播效果的实现。为此,应借助政府网络公关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创新公共政策传播的理念、内容和方式,实现公共政策传播的优化。最后,政府网络公关对完善政府信息服务有显着的正向效应,让政府信息服务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让政府信息服务的效能大幅提升。但是,目前仍然存在政府在线信息服务能力不足、公众对信息服务参与度不高、政府信息服务不平衡以及政府与公众沟通不深入等问题。为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网络公关主体的作用,通过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升政府信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公众的参与能力、升级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政府信息服务制度和创新政府信息服务模式,来让尽可能多的公众享受到优质的政府信息服务。中国已经迈进了新时代,明确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我国的政府网络公关也必须与时俱进,实现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双向-主动-引导”是未来的发现方向,其既强调了政府网络公关在主客体间信息沟通的互动性,又能明确公关态度上的主动性,还体现了公关手段上的引导性,是未来政府网络公关模式的理想状态。
二、全球信息网络的发展现状与趋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球信息网络的发展现状与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内涵及价值 |
(一)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内涵 |
1.数字音乐的界定 |
2.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含义 |
(二)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 |
1.平衡相关主体间的权利 |
2.维护音乐交易市场秩序 |
3.防止数字音乐行业垄断 |
4.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发展 |
二、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现状 |
1.制度现状 |
2.实施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1.适用范围不明确 |
2.适用程序不完善 |
3.定价形式过于僵化 |
4.缺乏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
三、美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考察及启示 |
(一)美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1.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2.法定许可的适用程序 |
3.许可费率的确定方式 |
4.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四、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1.限定适用对象的范围 |
2.明晰制作的行为方式 |
3.涵盖网络传播的行为 |
(二)完善法定许可的适用程序 |
1.以缓冲期代替“但书”条款 |
2.增强付酬方式的可操作性 |
(三)采用灵活定价方式 |
1.确立自愿协商的定价模式 |
2.设定数字化许可费率 |
(四)增加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
1.设置多途径的争议解决方式 |
2.强化音着协监督作用 |
3.设置严密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空间信息网络动态管理与资源规划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背景及意义 |
1.2 空间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主要工作 |
1.4 本文的组织结构 |
第2章 空间信息网络构建技术分析 |
2.1 空间信息网络拓扑结构 |
2.1.1 卫星星座构型 |
2.1.2 卫星星座拓扑结构 |
2.2 空间信息网络通信体制分析 |
2.2.1 卫星通信体制介绍 |
2.2.2 TDMA和 SDMA多址接入模式 |
2.2.3 基于STDMA的星间链路通信体制 |
2.3 星间链路构建技术 |
2.3.1 星间链路建链方式 |
2.3.2 天线波束指向 |
2.3.3 卫星信号捕获与跟踪 |
2.4 小结 |
第3章 空间信息网络异常节点上注影响评估 |
3.1 空间信息网络评估现状 |
3.1.1 DTN网络 |
3.1.2 空间信息网络评估现状 |
3.2 空间信息网络系统结构及业务流程 |
3.2.1 空间信息网络系统结构 |
3.2.2 空间信息网络业务流程 |
3.3 异常节点上注影响评估 |
3.3.1 导航链路数据上注 |
3.3.2 空间网络动态链路树 |
3.3.3 异常节点上注影响评估 |
3.4 实验及讨论 |
3.4.1 仿真场景设置 |
3.4.2 动态链路树转换 |
3.4.3 异常节点上注影响率计算 |
3.5 小结 |
第4章 基于动态链接树的上行注入路由算法 |
4.1 星间链路路由算法的研究进展 |
4.2 空间信息网络路由算法 |
4.2.1 空间信息网络路由模型 |
4.2.2 基于DTN网络的空间信息网络路由技术 |
4.3 动态链路树路由算法 |
4.3.1 逐星更新算法 |
4.3.2 路由更新时隙 |
4.3.3 路由算法的实现 |
4.4 实验与讨论 |
4.5 小结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本文的主要贡献 |
5.2 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意义、不足 |
第一章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发展轨迹 |
第一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形成的历史逻辑 |
一、资本主义的入侵催生了近代国家观念和科技救国思潮的产生 |
二、二十世纪以来国际形势复杂多变 |
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实践 |
第二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形成的思想渊源与影响因素 |
一、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形成的思想渊源 |
二、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形成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形成过程 |
一、萌生阶段(1930-1955):在救国思想主导下,初步接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
二、发展阶段(1956-1981):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系统工程思想逐步成熟 |
三、成熟阶段(1982-1996):在邓小平理论的影响下,开始用社会工程思想思考社会主义建设问题 |
四、完善阶段(1997-2009):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影响下,以“钱学森之问”为标志继续思考国家重点领域的发展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钱学森关于时代发展特征的分析 |
第一节 对时代发展特征的把握分析(一):“科学技术”视角 |
一、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不断发展 |
二、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呈现“大科学”发展态势 |
三、把握产业革命才能推动社会不断发展 |
第二节 时代发展特征的把握分析(二):“世界社会形态”视角 |
一、世界社会形态是世界历史发展到信息革命时代的阶段性特征 |
二、信息化、差异化、资本化是时代发展的重要趋势 |
三、钱学森对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解读 |
第三节 对中国发展的历史方位和重大任务的认识 |
一、第一次社会革命奠定了当前中国发展的制度优势、思想优势 |
二、第二次社会革命亟需解决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协调发展的问题 |
三、主动为第三次社会革命作准备 |
第四节 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战略对策 |
一、 “时代差”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任务是极其艰巨的 |
二、科技立国重要性日益凸显 |
三、用系统视角分析时代问题 |
第五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总体内容 |
一、基本理念与创新主张 |
二、方法支撑和具体运用 |
三、主要框架及基本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钱学森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钱学森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创新探索 |
一、瞄准新兴产业革命推动国家产业不断升级 |
二、加强三大经济学研究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
三、运用系统工程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
四、创造性地提出人民体质建设主张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一):大力开展“科技经济建设” |
一、科技是21 世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核心 |
二、发挥社会主义国家优势大力推进科技经济建设 |
三、建设主动型“宏观控、微观放”的科技经济管理体制 |
四、依靠伦理、管理、法理规约科技经济行为 |
第三节 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二):重视发展“人民体质建设” |
一、从整体的角度规划人民体质建设 |
二、深入研究人体科学 |
三、推进医学改革 |
四、关心重视老龄人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钱学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创新探索 |
一、钱学森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及必要性 |
二、钱学森论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性 |
三、研究社会主义精神财富创造事业的学问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思想建设是“主观表现” |
一、思想指导: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 |
二、 理论研究:思维科学、系统科学、社会科学加行为科学是关键 |
三、技术手段:思想政治社会工程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客观表现” |
一、 “中国文化是强大的国力” |
二、传统文化的扬弃主张 |
三、建设21 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文化 |
四、21 世纪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钱学森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钱学森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创新探索 |
一、较早进行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研究 |
二、利用各种机会,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主张 |
三、主张建立行政科学理论体系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政体建设 |
一、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看法与主张 |
二、行政机构必须因时因事进行调整 |
三、建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行政工作体系 |
四、总体设计部:现代国家智库建设的雏形 |
五、中央科学技术委员会:加强科学技术的综合管理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二):法律建设 |
一、法治以实现对社会和国家的最佳治理为目的 |
二、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工程 |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工程 |
第四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三):民主制度建设 |
一、为完善基本民主制度献计献策 |
二、探索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方法路径 |
三、开展人民政协学研究助力协商民主 |
第五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四):党的建设 |
一、钱学森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建议和主张 |
二、钱学森关于领导科学及领导干部的培养主张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钱学森关于地理建设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钱学森提出地理建设的过程及基本主张 |
一、钱学森提出地理建设的过程 |
二、地理建设的主要内涵 |
三、地理建设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基础设施建设:国土工程 |
一、把交通建设作为地理建设之本 |
二、在“尊重”和“创造”基础上开展水利建设 |
三、发展沙产业、林产业、草产业为代表的知识密集型产业 |
四、加快现代城市建设 |
五、推进重点地区发展 |
第三节 地理建设(二):生态环境保护 |
一、国家再生资源委员会:规划资源回收利用 |
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三、灾害学研究:科学防治自然灾害 |
四、城市学研究:山水城市发展主张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钱学森关于教育、科技、外交、国防发展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
一、教育是第一位的大事 |
二、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 |
三、进行全面的教育改革 |
四、开展大成智慧教育 |
第二节 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
一、党要不断提升科技领导力 |
二、社会科学也是第一生产力 |
三、面向群众开展科普宣传 |
第三节 积极践行和平外交政策 |
一、平等是外交的基础 |
二、坚持独立自主原则 |
三、贯彻世界范围内的群众路线 |
四、大力维护国家安全 |
第四节 推进国防与军队现代化建设 |
一、认真研究21世纪国防建设重点问题 |
二、加强战略战术运用确保打赢现代战争 |
三、顺应国际军事变革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总体评价与当代价值 |
第一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贡献 |
一、以系统理论创新分析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问题 |
二、深入阐明了科学技术推动国家进步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三、为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的难点和热点献计献策 |
四、解读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中的某些重要论断和观点 |
五、提出并尝试破解21 世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发展问题 |
第二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特点 |
一、科学家的理想性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 |
二、技术方法的科学性与具体场景的适用性 |
三、学理上的逻辑性与实践中的有限性 |
第三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评价 |
一、性质上:它属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阶段性:它是还不成熟、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
三、实践上: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是宝贵的精神财富 |
第四节 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的教育启示 |
一、树立求真求实态度,认真研究国家发展中的各类问题 |
二、汲取人物思想智慧,助力推动思政教育创新发展 |
三、注重资源开发利用,挖掘展现先进群体精神风貌 |
四、贯彻立德树人方针,实现高等教育道德性与知识性逻辑的统一 |
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强化科学家队伍的国家观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体系架构与关键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专用术语注释表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天地融合信息网络发展情况 |
1.2.2 物联网业务特征与业务模型研究现状 |
1.2.3 面向海量连接/接入的多址接入技术研究现状 |
1.2.4 空间频谱资源使用与协调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3.2 创新点 |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二章 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体系架构 |
2.1 引言 |
2.2 空间信息网络体系架构 |
2.3 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体系架构 |
2.3.1 低轨卫星物联网体系架构设计 |
2.3.2 面向轻量级控制的高效可信通信流程设计 |
2.4 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协同组网机理 |
2.4.1 星地联合接入调度框架 |
2.4.2 分簇协作接入机制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全球卫星物联网集总业务模型研究 |
3.1 引言 |
3.2 全球卫星物联网业务特征分析 |
3.3 低轨卫星物联网全球业务集总建模 |
3.3.1 周期业务的叠加性分析 |
3.3.2 低轨卫星物联网全球业务建模方法 |
3.4 仿真与分析 |
3.4.1 仿真场景与参数设置 |
3.4.2 仿真结果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碰撞容忍的卫星物联网上行随机接入技术 |
4.1 引言 |
4.2 研究现状与场景分析 |
4.2.1 卫星系统上行随机接入技术研究现状 |
4.2.2 上行随机接入系统场景分析 |
4.3 基于导航辅助及环状功率控制的上行准同步容碰撞随机接入方案 |
4.3.1 物联网终端接入过程设计 |
4.3.2 SIC接收机工作流程 |
4.3.3 系统性能理论分析 |
4.4 仿真与分析 |
4.4.1 仿真场景与参数设置 |
4.4.2 仿真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干扰分析与频谱共享策略 |
5.1 引言 |
5.2 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系统干扰场景分析 |
5.2.1 卫星系统间干扰 |
5.2.2 星地间干扰 |
5.3 干扰分析模型与频谱共享策略 |
5.3.1 空间节点可存在性模型 |
5.3.2 轨道和频率联合分析模型 |
5.3.3 星地干扰分析模型 |
5.3.4 基于最优功率控制方法的星地频谱共享策略 |
5.4 仿真与分析 |
5.4.1 卫星系统间干扰 |
5.4.2 星地间干扰 |
5.4.3 星地间频谱共享策略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论文工作总结 |
6.2 下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撰写的论文 |
附录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申请的专利 |
附录3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5)天基信息网络发展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内外技术基础与现状 |
1.1 国内外空间网络发展现状 |
1.2 天基信息网络技术基础 |
1.2.1 新一代高通量卫星技术 |
1.2.2 低成本小卫星制造技术 |
1.2.3 低成本运载工具 |
2 建设天基信息网络需要解决的问题 |
2.1 网络架构融合设计 |
2.1.1 高低轨卫星联合组网 |
2.1.2 卫星与5G融合技术 |
2.2 卫星持续低成本化 |
2.3 天基信息网络组网方式优化 |
3 天基信息网络运营面临的挑战 |
3.1 政策法规挑战 |
3.2 成本挑战 |
3.3 地面通信竞争 |
3.4 行业发展趋势的挑战 |
4 天基信息网络的应用展望 |
5 结论 |
(6)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发展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概述 |
2.1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组成 |
2.2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形态 |
(1)天星地网 |
(2)天基网络 |
(3)天网地网 |
2.3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特点 |
3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发展现状与趋势 |
3.1 基于GEO星座的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 |
3.1.1 国际移动卫星(Inmarsat)系统 |
3.1.2 美军的先进极高频(AEHF)卫星通信系统 |
3.2 基于LEO星座的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 |
3.2.1“铱星”(Iridium)二代系统投入运营并提供宽带服务 |
3.2.2“一网”(One Web)发射3批共74个卫星节点 |
3.2.3“星链”(Starlink)进入大规模部署阶段,已发射11批总计653个卫星节点 |
3.2.4 电信卫星(Tele Sat)公司星座拟于2022年开始部署 |
3.2.5 亚马逊推出柯伊伯(Kuiper)星座计划 |
3.2.6 我国规划的多个LEO星座系统发射试验卫星 |
(1)“鸿雁”星座 |
(2)“虹云”星座 |
(3)“天象”星座 |
(4)“银河Galaxy”星座 |
3.3 发展趋势与展望 |
3.3.1 通过星间链路实现天基网络的空间连通 |
3.3.2 天基网络由单层星座向多层星座拓展 |
3.3.3 天基网络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拓展 |
3.3.4 星间链路以激光为主,星地链路以微波为主 |
3.3.5 天基网络与地面网络融合发展 |
4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关键技术分析 |
4.1 技术参考模型 |
(1)信息传送层 |
(2)网络服务层 |
(3)应用系统层 |
(4)安全防护 |
(5)运维管理 |
4.2 关键技术 |
4.2.1 体系结构设计与优化技术 |
4.2.2 星座设计与优化技术 |
4.2.3 网络协议设计与优化技术 |
4.2.4 网络资源虚拟化及按需组网技术 |
4.2.5 网络可靠信息传输技术 |
4.2.6 网络安全防护技术 |
4.2.7 网络运维管理技术 |
4.2.8 高并发差异化用户接入控制技术 |
4.2.9 仿真验证及评估技术 |
5 结束语 |
(7)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及相关概念界定 |
1.3.1 网络空间 |
1.3.2 网络空间治理 |
1.3.3 网络空间治理政策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评论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论文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 |
1.5.1 主要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1.6 本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公共政策系统理论 |
2.2 政策工具理论 |
第3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文本编码分类和统计分析 |
3.1 政策文本的样本选择 |
3.2 政策文本的研究类目及其编码 |
3.3 政策文本统计分析 |
3.3.1 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 |
3.3.2 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 |
3.3.3 政策文本的制定主体构成及发文数量分析 |
3.3.4 政策主题的分布情况 |
3.3.5 政策工具选用情况分布 |
3.3.6 政策主题与政策主要制定主体的交互分析 |
3.3.7 政策文本特别说明与政策制定主体的交互分析 |
3.3.8 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工具的交互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历史演变 |
4.1 以规制网络接入为核心的起步探索阶段(1994-1999) |
4.2 以规范网络应用为重点的发展酝酿阶段(2000-2009) |
4.3 以引导产业融合为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2010-2015) |
4.4 以保障网络安全为宗旨的稳步提升阶段(2016-至今)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存在的问题 |
5.1 政策效力位阶普遍较低 |
5.2 政策主体权力交叉与缺位 |
5.3 政策内容普适性不强 |
5.4 政策体系系统性不足 |
5.5 政策工具结构性失衡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改进建议 |
6.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石,提升政策效力 |
6.2 以机构精简整合为衔接,加强政策主体沟通协调 |
6.3 以多方协同发力为助推,打造政策内容高质量 |
6.4 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强化政策系统性与前瞻性 |
6.5 以政策工具结构优化为支撑,优化政策协调性 |
6.6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概念 |
一、网络犯罪概念的历史分析 |
二、论域观下的网络犯罪概念 |
第二节 网络犯罪的类型 |
一、纯正的网络犯罪 |
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犯罪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暗网载体的隐匿性 |
一、暗网的概念 |
二、我国暗网的现状 |
三、暗网治理的困境 |
第二节 网络犯罪代际演变之法律的变动性 |
一、局域网时代的计算机犯罪及刑事立法回应 |
二、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及立法调适 |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空间犯罪及刑事立法修改 |
第三节 网络犯罪主体类型多元化 |
一、传统犯罪主体的网络化 |
二、新型网络犯罪主体 |
三、新型网络主体的类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 |
第一节 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匿名表达权的分析 |
一、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
二、公民匿民表达权保护及其限制 |
第二节 刑法立法观之争讼 |
一、消极的刑法立法观 |
二、积极的刑法立法观 |
第三节 刑法观选择的法教义学分析 |
一、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 |
二、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
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四、未来走向严而不厉:以犯罪分层与轻刑化改革为前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选择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路径 |
一、法益为基础,社会形势为导向 |
二、刑法谦抑性是判断可罚性的基本立场 |
三、司法路径为前置,立法路径为补充 |
第二节 几个网络犯罪新罪名的适用问题 |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 |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行为认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政府网络公关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内涵解析 |
一、政府网络公关的涵义 |
二、政府网络公关的基本要素 |
三、政府网络公关的特征 |
四、政府网络公关的比较性优势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主要形式 |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综合公关 |
二、电子邮件的针对性公关 |
三、政府网络论坛的引导公关 |
四、“两微一端”的“微时代”实时公关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主要职能 |
一、政府形象塑造 |
二、公共危机治理 |
三、公共政策传播 |
四、政府信息服务 |
第四节 政府网络公关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再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 |
三、分众传播理论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兴起的背景 |
一、信息社会的来临 |
二、信息社会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信息社会我国政府网络公关面临的机遇 |
一、政府网络公关基础夯实 |
二、政府网络公关动力增强 |
三、政府网络公关能力提升 |
四、发达国家提供了经验借鉴 |
第三节 信息社会我国政府网络公关面对的挑战 |
一、信息传播方式变革,致使政府网络公关的难度加大 |
二、信息传播速度提升,致使政府网络公关的反应时间减少 |
三、传受角色模糊,致使政府网络公关针对性不足 |
四、把关人角色弱化,致使政府网络公关信息传播失真 |
第四节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发展历程 |
一、政府网络公关之萌芽:政府门户网站的建立 |
二、政府网络公关之成长:“三网一库”工程”的建设 |
三、政府网络公关之强化:“政务微博”的实时互动 |
四、政府网络公关之新形态:新兴媒介的开发应用 |
第三章 政府形象塑造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信息社会对政府形象塑造的影响 |
一、政府形象与政府形象塑造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政府形象塑造的紧迫性 |
三、信息社会政府形象塑造的新导向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塑造政府形象的实效 |
一、政府网络公关在政府形象塑造中的积极作用 |
二、政府网络公关在政府形象塑造中的困境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塑造政府形象的策略 |
一、提升政府自身素质与能力,夯实政府形象塑造的基础 |
二、增进与公众的信息沟通,营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塑造环境 |
三、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与应用,完善政府形象塑造机制 |
第四章 公共危机治理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信息社会公共危机治理的新趋势 |
一、要求政府第一时间争夺话语权 |
二、要求信息沟通公开透明 |
三、要求多元主体协同参与 |
四、要求重视日常危机预警和处置预案的建设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对于公共危机治理的突出作用 |
一、沟通信息与引导舆论,塑造应对公共危机的良好环境 |
二、动员社会力量,实现公共危机的多元共治 |
三、修复与优化政府形象,提高公共危机治理效能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应用于我国公共危机治理的困境 |
一、政府网络公关的意识狭隘、能力欠缺 |
二、缺少专门的政府网络公关部门和统一的制度规划 |
三、政府网络公关的信息沟通不畅 |
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不足制约政府网络公关 |
第四节 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网络公关的完善 |
一、提升政府的网络公关能力 |
二、培养合格的“网络公民” |
三、优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
第五章 公共政策传播优化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我国公共政策传播的现状 |
一、公共政策与公共政策传播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公共政策传播的新态势 |
三、当前我国公共政策传播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促进公共政策传播优化的机理 |
一、两者的建构理论相同 |
二、两者在信息传播方面的性能相同 |
三、两者的价值取向高度一致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促进公共政策传播优化的策略 |
一、以“共治共享”理念为引领,创新政策传播思维 |
二、以人性化为原则,创新政策传播内容 |
三、以多元化为方向,创新政策传播方式 |
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创新政策传播媒介与手段 |
第六章 政府信息服务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我国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 |
一、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服务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政府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 |
三、目前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政府信息服务问题的成因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对完善政府信息服务的正向效应 |
一、实现政府信息服务的价值目标 |
二、创新政府信息服务的实现方式 |
三、提升政府信息服务的整体效能 |
第三节 基于政府网络公关考量的政府信息服务完善对策 |
一、发挥政府网络公关主体的作用 |
二、完善政府信息服务制度 |
三、创新政府信息服务模式 |
四、提高公众参与政府信息服务的能力 |
结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发展趋势 |
一、变单向为双向:强化政府与公众的网络互动 |
二、变被动为主动:提升政府网络公关的主动性 |
三、变牵制为引导:强化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四、全球信息网络的发展现状与趋势(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D]. 查枭逊.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 [2]空间信息网络动态管理与资源规划技术研究[D]. 李涵秋. 吉林大学, 2021(01)
- [3]钱学森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思想研究[D]. 王秀芳. 兰州大学, 2021(09)
- [4]天地融合低轨卫星物联网体系架构与关键技术[D]. 曲至诚. 南京邮电大学, 2020(03)
- [5]天基信息网络发展与应用[J]. 庞立新,冯建元,李杰,周志成. 无线电通信技术, 2021(01)
- [6]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发展综述[J]. 吴巍. 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 2020(01)
- [7]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D]. 张竹荞.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8]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杜文辉.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D]. 李晶.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