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也是女性的性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王冠林[1](2021)在《对“婚内强奸”的处理与入罪研究》文中认为"婚内强奸"问题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在中外法学界都是饱受争议的。性权利是妇女天然享有的人身权利之一,遭到侵犯后不能因其缔结婚姻而拒绝对她们提供救济,因此我国应当将婚内强奸纳入犯罪行为之列,以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但鉴于婚内强奸是强奸的一种特殊形态,不能够直接为原有强奸罪所包容,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现有刑法体系中增加一条作为"婚内强奸罪",进而完整地保护所有女性的性自治权。
邹韦韬[2](2020)在《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每一个家庭的期望所在,保证儿童健康成长是刑法乃至于全社会共同的职责。然而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性侵儿童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各项权益,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提高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是当下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课题。与成年人相比,儿童在面对性侵害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寻求救助能力更弱,儿童天然的脆弱性导致了他们天然的易受侵害性,因此,应当提高对性侵行为的追究力度和追究精度,同时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力度,健全对儿童的保护方式。在打击犯罪方面,对性侵儿童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法对相关行为进行更好的规制,并降低相关犯罪行为发生的数量。通过对理论的深入探讨,进而完善立法,使司法能够更高效,达到罪刑相适应的法治效果。在保护儿童方面,对网络环境加强的监管,给予儿童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在儿童遭受侵害后,尽量降低性侵害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帮助儿童尽早走出阴影、重新回归生活。本文的第一章为绪论,先是对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进行分析,并与国外研究现状进行对比,继而归纳出文章的研究思路和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是对性侵儿童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论述,通过对性侵儿童行为的类型进行分类,再对性侵儿童行为进行性质界定,进而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进行针对性的研究。第三章主要是对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理论和意义进行分析,立足刑法理论,从儿童权益、社会保障等角度进行分析。第四章主要阐述了性侵儿童行为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从具体刑法法条着手,讨论法条设置的漏洞和不足所在,并对性侵儿童行为进行深入研究。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国外相关刑法规制的经验,在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汲取适应我国的立法模式。第六章是针对性侵儿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完善。通过具体罪名、附加刑、相关制度等角度对现有法律进行针对性的完善。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依照犯罪相关特征,进行不同方式的规制,结合现有的法律,将性侵儿童行为进行论述并进行罪名的具体完善。并对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行性进行完善和补充。
周佳[3](2020)在《畸形的影像狂欢—微博影像传播的伦理失范研究》文中认为当下,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摄影摄像设备的不断发展,人们获取影像变得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容易。经过十年的快速发展,微博积累的用户越来越多,也越来越能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不少用户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主要渠道。除了文字信息之外,微博也成为各种影像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用户通过发布静态图片、动图、短视频、直播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影像将微博变成了“影像狂欢的广场”。但影像狂欢之下也存在着隐患,微博影像传播的伦理失范问题渐渐暴露出来。本文的研究便聚焦微博中的影像传播,采用文献阅读法、参与式观察、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平台中影像传播的大量案例进行分析,对其伦理失范的表现进行总结与归类。此外,本文通过对社会发展脉搏的感知与把握,从技术、法律、经济、心理等多方面对微博影像传播伦理失范的根源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还将从多个伦理理论中窥探问题的解决路径,为微博影像传播伦理失范问题的解决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本文第一章运用巴赫金的狂欢理论,提出了“微博俨然已经成为影像狂欢的广场”这一观点,并注意到微博广场的影像狂欢显露出的伦理失范问题。此外,这一章还对微博影像传播的类型与传播特征进行了细分与总结。在微博影像传播的类型方面,从影像传播主体来看,主要包括媒体机构、微博大V与普通微博用户;从影像形态来看,可以分成静态影像与动态影像;从影像发布渠道来看,可以分为进入微博平台的直接发布与通过其他应用分享至微博的间接发布。此外,本文通过研究梳理发现,微博影像传播呈现出影像碎片化、易逝;影像内容丰富、质量参差不齐;影像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像传播交互性强等特点。本文第二章研究发现,微博影像传播伦理失范的表现主要包括影像失真欺骗用户、影像越界造成侵权、广告类影像的泛滥与欺骗、“娱乐至死”的低俗影像与恶搞影像的无底线戏讥五大类。微博影像失真主要包括摆拍造假、后期制作造假、错位解读三类;影像越界造成侵权主要包括侵害着作权、隐私权与肖像权;广告类影像的泛滥与欺骗包括平台发布广告的隐蔽性与网红大V无孔不入的推广;“娱乐至死”的低俗影像包括色情“擦边球”与谩骂、污言秽语;恶搞影像无底线的戏讥则主要包括恶意消遣的表情包与颠覆经典的短视频。本文第三章对微博影像伦理失范的危害及根源进行了分析。微博影像伦理失范的危害包括社会“拟态环境的环境化”,具体体现在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频发、导致信任缺少与社会恐慌。此外,微博影像伦理失范还会导致媒体影像产品的公信力下降、非理性消费与拜金主义盛行、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价值观的养成。究其原因,有技术、经济、法律、心理、视觉素养与版权意识等多方因素。技术方面,一方面影像、媒介技术发展的负效应之下隐私“无处可藏”,另一方面影像监管的局限性使得微博影像“把关“缺位;经济方面,主要包括注意力经济下对“流量”的追逐,以及视觉消费下的影像的规训;法律与道德规范方面,包括针对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与微博自身道德规范不完善;心理方面则主要因为满足窥视欲望与成名背后的幻想。此外还包括用户视觉素养与版权意识差。本文第四章从已有的经典伦理学理论中探寻出了微博影像伦理失范的治理路径。依据孔子与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的思想,本文认为要坚持自由与约束的平衡。一方面,微博平台要把握保持开放性与影像把关过度的平衡;另一方面,政府要把握放任自由与过度干预的平衡。依据义务论,本文认为要赋予用户进行影像传播的依据,也就是要加强视觉素养教育,特别是新闻媒体在微博进行影像传播活动时还要恪守新闻专业主义。依据功利主义,本文认为微博影像传播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与道德原则来进行规范,一方面完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构建微博影像传播道德规范。对微博影像传播的伦理问题的探讨是属于传播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地带,属于传播伦理学的范畴。本文对该问题的分析研究以及对相关理论的应用,将进一步充实传播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此外,微博影像传播伦理失范问题的暴露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的研究对微博用户合理参与影像传播、平台合理把关与政府合理干预等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郑雅坤[4](2020)在《《孩子们的书》成长主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A.S.拜厄特(Antonia Susan Byatt,1936—)是英国当代杰出的小说家、诗人和批评家,被誉为当今英国文坛“最富想象力与智性的小说家之一”。拜厄特作为一名知识型作家,作品多产且多为长篇巨着,目前共创作出版了 11部长篇小说、5部短篇小说集、8部批评着作或论文集。她的代表作《占有》(Possession:A Romance,1990)获得了 1990年英国布克奖和爱尔兰国际小说奖,由此奠定了她在世界文坛的显着地位。《孩子们的书》(The Children’s Book,2009)是其2009年出版的作品,被誉为继《占有》后最引人瞩目的小说,获得当年布克奖提名,并于次年获得詹姆斯·泰特·布莱克奖。小说开始于维多利亚时代晚期的1895年,落幕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讲述了英格兰南部四个家庭的兴衰故事。这部作品充满了维多利亚时代艺术、历史、社会等海量信息,而四个家庭中孩子们的成长过程则是作家用力最深的部分,成长也就成为这部作品贯穿始终的主题。本文即以《孩子们的书》为研究对象,运用成长小说理论和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理论,探究小说的成长主题。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绪论 从选题缘由、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意义与研究方法以及“成长小说”术语释义四个方面展开。目前国内外拜厄特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前期的几部长篇小说上,对《孩子们的书》这部后期作品研究不足,并且研究重点多放在艺术形式上,对主题的研究相对不足。《孩子们的书》中成长是最为突出的主题,因此从成长主题入手研究拜厄特的这部作品是可行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阐释空间与创新空间。本文主要运用成长小说理论、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理论、社会-历史批评等理论和批评方法对该书的成长主题进行探究。第一章 探讨小说中成长引路人的影响。成长引路人的影响包括成长引路人的正面影响、成长引路人的负面影响以及成长引路人缺失的影响三个方面。正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安塞尔对多萝西父亲式的关怀以及聚斯金德对查尔斯伙伴式的引导两个方面;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本尼迪克特对女儿们造成的心理创伤以及汉弗莱对孩子们提供的反面参照上;引路人缺失的影响在凯恩家与沃伦家表现突出,前者造成了孩子们物质与精神的缺失,后者导致了孩子们性别角色的缺失。第二章 探讨小说中成长伙伴的影响。成长伙伴的影响包括成长伙伴的正面影响以及成长伙伴缺失所带来的影响两个方面。正面影响主要表现在格丽塞达尔和菲利普对多萝西的影响上:格丽塞达尔是多萝西的姐妹,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支持她,鼓励她,两人共同进步,共同发展;菲利普是多萝西精神上的榜样与学习的楷模,在她陷入迷茫时给予她成长动力与灵魂慰藉。成长伙伴的缺失给成长主人公造成负面影响,汤姆就是这一负面影响的受害者,他因为没有合适或具体的成长伙伴,自身的情绪与想法无处释放与倾诉,逐渐丧失稳定感与归属感,只能寄托虚拟伙伴来表达自己的感受,最终在极端境况下走向了悲剧结局。第三章 探讨小说中人物成长中的顿悟问题。成长中的顿悟包括自发产生的顿悟和震撼性的顿悟。自发产生的顿悟通常表现在日常的小事中。对多萝西来说,想要成为医生的念头就是她的第一次顿悟;对伊莫金来说,她的顿悟来源于普洛斯珀对她天赋的肯定,他坚持让伊莫金报名去皇家学院学习,让伊莫金清楚认识到自己的优势,由此开始顿悟;对杰兰特来说,对家庭现状的充分认知是他的顿悟;而对查尔斯来说,对穷人问题的思考是他走上政治道路的一次顿悟。震撼性的顿悟在小说中具体表现为死亡和性爱这两种形式。父母的死亡、本尼迪克特的死亡、一战战场上大批量人员的死亡都对成长主人公的内心造成了震撼,由此引发了反思;而艾尔西与佛罗伦萨都在梅斯利的引诱下失去贞操,通过性爱的突破完成了人生中的顿悟,开始走向独立的道路。第四章 探讨小说中人物人格发展的危机与解除问题。成长主人公在青少年时期会遭遇同一性危机,需解决自我同一性与角色混乱的冲突,只有成功跨越七个方面的问题才可以获得同一性确立,以查尔斯、多萝西和艾尔西为代表,反之则进入同一性混乱的状态,以汤姆为典型。成长主人公在成年早期会遭遇亲密危机,需解决亲密与孤独的冲突,只有成功解决这一冲突,才可以获得亲密关系,如查尔斯与艾尔西二人就实现了同一性的融合,获得了稳定的爱情与美满的婚姻。而上一阶段同一性混乱未曾解决的汤姆在这一阶段也不可能收获亲密关系;多萝西则因为没有合适的可与之建立亲密关系的对象,暂时也未获得亲密感。第五章 探讨作家对作品成长主题创作的缘由。个人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作家童年压抑的成长环境和教书育人的经历是作家创作成长主题的素材与源泉,而对维多利亚后期育儿观念改变的思考是作家的直接创作契机,同时作家还深受英国成长小说写作传统的影响。社会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从小说发生的背景来说,时代要求对儿童教育与儿童文学加以重视;从作家创作的背景来说,工业化与城市化水平的过快发展给儿童造成了许多心理疾病,从而进一步要求社会关注儿童的成长问题。结语 从《孩子们的书》看拜厄特对英国成长小说的发展所做出的突破与贡献。小说在内容上突破了传统成长小说单一人物成长的模式,在形式上突破了传统的单线叙事方式,在结构上突破了传统的叙事模式,通过对一群成长主人公不同的成长轨迹与成长结果的生动叙述,体现了作家对英国成长小说所做出的创新。同时总结了成长主题的现实意义与价值,呼唤社会对孩子成长问题的重视。成长主题的出现不仅给青少年自我审视的机会,也是读者反观自我成长的一面镜子,有利于引导读者树立积极健康的价值观,并且呼唤全社会关注孩子们的成长问题。
郑墩[5](2019)在《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文中研究表明宪法的正确解释取决于正确的宪法观,正确的宪法观取决于正确的国家观。宪法归根结底处理的是整体与个人的关系,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形成了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两种国家观,二者都是建立在超验预设基础上的国家意识形态。为了解决二律背反,形成正确的国家观,应当对国家进行批判,这是康德通过纯粹理性批判解决先验宇宙论二律背反给我们的启示。国家批判的首要环节是国家意识形态批判,在各种国家意识形态中,形而上学国家观最具代表性,首当其冲地应受到批判。国家批判的理论前提是国家概念的界定,出于有利于进行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目的,国家的核心要素应当界定为政治统治关系,那么国家就是政治统治的现象总和。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理论前提是哲学基础批判,这些哲学基础是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因为它们是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具有片面性,却借用普遍性的名义以偏概全,从而成为为政治统治辩护的工具。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理论前提是古典形而上学批判,古典形而上学与本体论哲学是同义语,在其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出现了诸多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体系为相应的形而上学国家观奠定了哲学基础,二者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形而上学国家观具备三种形态。首先,它可以区分成目的论的、理想主义的国家观和非目的论的、非理想主义的两种形态,后者只是本体论哲学的不自觉运用,将共同体的公意、传统、同质性等事物在本体论上预设起来,因此是纯粹的共同体主义国家观。其次,理想主义国家观又包含着极端与温和两种立场,极端理想主义国家观除理想之外毫不妥协,不承认其它事物的合理性,而温和理想主义国家观则将理想转化为理想层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调和。于是,极端理想主义、温和理想主义、共同体主义就成为形而上学国家观的三种形态,极端理想主义国家观以柏拉图、奥古斯丁、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为代表,温和理想主义国家观以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黑格尔为代表,共同体主义国家观则以卢梭、柏克、施米特为代表。形而上学国家观具备许多共同的本质特性,它们都具备意识形态性,都秉持整体主义立场,并且以自己的逻辑将部分人视为意识形态的代言人,使他们获得统治他人的正当权力。形而上学国家观是国家意识形态中的一种,对它进行批判并未完成全部的批判工作。此外,还应当对其它国家意识形态,如社会契约论、科学主义国家观展开批判,最后还要从正面对国家进行分析。批判工作只有同时具备批评意义和分析意义才能完整,从正反两面对国家展开批判,最终才能建构正确的国家观。以上工作应当分步骤进行,完成对国家的批判工作,具备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将有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从哲学史的视角出发,分析各种国家观的哲学基础,对它们展开深入的意识形态批判,是宪法学元理论研究的一种新思路。宪法学的基础研究,一般侧重于在政治哲学的学科范围内,对国家与宪法的元概念和元问题展开探讨,并将结论作为宪法学的理论基础。然而,世界观决定国家观,政治哲学的一般观念并非具有绝对的独立性,而是取决于具有总体性的哲学观念,国家观归根结底是它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此,在哲学层面上进行研究,将更有利于准确理解各种国家观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得以产生的根源,而且,哲学基础批判能够加强批判错误国家观的现实效果,产生更强的说服力。所以,这种宪法学基础研究的新思路,不仅有创新性,而且能够抛砖引玉,以期对宪法学的发展做出绵薄的贡献。
王锟[6](2019)在《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文中指出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之一,就如同其他公权力一般,该权力极易因为被滥用而发生异化,表现为警察权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有悖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行为准则。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警察权益保障的不足,暴力袭警、阻碍警察正常履行职务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导致警察权力的正常行使遇到各种各样的诘难。如何能有效破除这种困局,成为本文研究的论题,契合当下研究热点并紧扣时代背景,文章将研究的视角确定在法治公安这一全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搭建出了法治公安的顶层架构,而法治公安的基本内容应仅仅围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展开。文章从行政法的角度运用行政权的控制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作为解读法治公安的理论支撑,创新性地对法治公安作出新解。本文由导论、五个章节和结语七部分组成,主体结构安排是:第一章阐述了法治公安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详细论证了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论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紧紧围绕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的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而论文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则以法治公安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为主线展开研究。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的导论部分通过对民众热论已久的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通过对雷洋案中警察执法存在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个案分析折射出影响我国警察权规范、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权未得以有效的控制和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的保障。建设法治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规范警察权的规范、正常运行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就法治公安的提出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再通过对现有关于法治公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论证了法治公安的内涵、法治公安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在得出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既是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这一基本论断后,对于这两个核心内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警察权力控制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支撑,通过警察角色的方式形象地研究警察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一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警察角色;二是奉行国家主义的“监护人”角色;三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的“经理人”警察角色,并以此论述我国警察的实然状态和应然归属,得出我国警察应当采用“经理人”角色的判断。警察权益保障是以行政优益权理论为支撑,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或是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警察权益保障的研究内容正是国家保障警察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所需要的优先权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在厘清警察权益保障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提出警察权保障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二章中围绕着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引入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并将“警察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行使警察权而产生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权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经过对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全方位地剖析之后,警察权失范的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监督制约作用不足等,通过我国警察权与域外警察权的比较后,我国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论文的第三章立足于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从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深刻地阐述警察权控制的进路。立法控制警察权的进路包括: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性的警察行政程序制度。司法控制警察权包括:一是明确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二是引入比例原则,促进合理性审查机制的完善;三是警察行政处罚接受事前司法审查。社会控制警察权是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健全法律规定,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提升舆论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营造积极的警务舆论。内部控制警察权是从警务督察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树立正确的警务督察理念;二是规范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警务督察的职能权限;三是健全警务督察的法律规范;四是切实加强警务督察的责任追究力度。论文的第四章紧紧围绕法治公安的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展开论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和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七个方面的原因分别为: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警察维权意识薄弱、警力配置不足、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且执法专业性不强、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警察执法装备保障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五章是对警察权益保障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该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展开,因此文章先详细介绍了域外警察权益保护的概况,分别执法权益保护、临战物质保障、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职业薪酬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休假保障、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是从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健全警察权益职业制度制度保障、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健全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在上述各项保障措施中,当务之急就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完善。
黄金文[7](2019)在《传播性病罪废除论》文中提出传播性病罪在司法适用中虽属冷门罪名,但在学界的讨论却热火朝天,并且在这些讨论中学者们对该罪多持批判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学者在批判传播性病罪的时候似乎都是为了批判而批判,没有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以及法益的角度出发对本罪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探讨。他们几乎都是从法条规定本身出发对传播性病罪进行批判,这存在一个基本的逻辑错误,即认为立法者遵循的立法主线是:通过打击卖淫、嫖娼——以减少性病传播——最终实现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目的。但是事实上立法者真正应当遵循的立法主线是:打击性病传播行为——以减少性病传播——最终实现保护公民人身健康权的目的。坚持第二条路线意味着,传播性病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们不能忽视传播性病行为本质上属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与普通伤害行为具有共通性。这意味着,传播性病行为应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中进行评价。通过刑法体系性解释发现,在现有伤害类罪名体系下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传播性病罪存在的困境。传播性病罪应予直接废除。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全文共计三万六千余字:第一部分是对传播性病罪的概述。主要对传播性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规范要素进行解读,本部分是为下文展开论述做基础性铺垫。第二部分是在规范层面以及司法适用层面对传播性病罪检视。主要探讨该罪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因这些问题所引发的司法适用层面的窘境。第三部分是对传播性病罪废除的必要性进行考量。主要从传播性病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法益三个角度对其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展开有效性探讨。本部分主要是为后文论述传播性病罪废除的合理性指明基本的价值取向。第四部分是对传播性病罪废除的合理性进行考量。主要从定罪量刑、刑法的安定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被害人权益四个角度对传播性病罪废除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最终目的在于说明,传播性病罪废除后不仅不会导致定罪量刑的困境,反而会厘定理论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益处。第五部分是论述传播性病罪废除后的司法应对。主要讨论在现有的伤害类罪名体系下,传播不同性病的行为以及以不同形态传播性病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本文提出,传播性病罪是在严打卖淫、嫖娼的形势政策背景下,因对立法目的认识错误以及对法益把握偏差而设立的,所以传播性病罪从始至终都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基于此,更好的解决办法是用伤害类罪名彻底替代传播性病罪对传播性病行为的定罪量刑,并对传播性病行为以传播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定罪量刑的区别。此外,着重探讨传播性病行为的未完成形态、母婴垂直传播性病的刑法性质以及经被害人同意的传播性病行为的性质。
简晓芳[8](2019)在《试论新型权利的标准及确认》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进入了全面转型时期,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使得财产权利、个人信息权利等传统权利都衍生出了新的权利,例如虚拟财产权、被遗忘权等新生权利。随着各种各样的权利以新型权利的身份不断涌现,新型权利已经成为促使权利发展以及法律发展的不竭动力与源泉。在这种背景下,应当对新型权利进行探析。研究新型权利首先要明晰新型权利定义。新型权利作为一种对权利概念的再定义,可被定义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没有被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一种新的权利。新型权利的理论是在一般权利生成理论上的再发展。从概念上看,新型权利最大的特性是它既包括已经得到实体法承认的一些旧权利伴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或者是随着权利意识的提升而展现出的新类型,也包括一些只是在社会层面得到一定程度认可的利益请求,但是依据现有立法技术以及实践可行性来看,又不能将其确认为能够完全制度化的新型权利。在各种权利均以“新型权利”名义出现的时代,为新型权利设置标准是防止权利泛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新型权利的判断标准应从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以及权利证成方面分析。形式标准包括新型权利生成的时间之维与空间之维,实质标准则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三个方面。新型权利的形式与实质标准设定了一项权利何以成为“新型”权利,但是更重要的是一项请求如何成为一项权利。本文以被遗忘权为例对新型权利进行了权利证成,提出了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的权利证成标准,特别是基于自主原则对新型权利的内在理由进行了阐释。在明确标准之后,本文对新型权利如何确认提出了立法与司法两种方式,立法方式包括直接进行立法创制与习惯权利的立法转化,司法途径则展现了一项新型权利诉求到司法确认的过程。因此对新型权利确认方式进行研究蕴含了重大的立法以及司法意义。在立法层面,对新型权利进行研究能够完善原有法律制度中有关权利保护制度的不足。新生权利的出现自然的成为了法律制度不断丰富和更新的动力,而法律制度的丰富及完善反过来又会为权利的保护提供保障。在司法层面,对新型权利进行研究以及新型权利的不断涌现会使得司法人员的法治及权利意识增强,同时会扩充相关法律实践人员的法律逻辑思维,进而使得他们在面对权利确认及权利保护的有关疑难案件时,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
申晨[9](2018)在《论夫妻财产法的自治化》文中提出我国当前的婚姻家庭制度正由于时代的快速变迁而受到冲击,结婚率的下降和离婚率的攀升,表明民众有着逃逸婚姻的倾向。现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制难以满足社会群体的多元化需求,是造成这一现象的诸多原因之一。由此,推动夫妻财产法的自治化,鼓励当事人自主安排夫妻财产关系,势在必行。本文第二章首先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立法体系中的地位。自《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以来,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取得了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石性地位。以合同法为例,其相较于民法体系中的其他价值原则,已经具有了优越性地位。但意思自治依托的法律行为理论,与身份法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在婚姻法的价值体系中,“个人主义”、“团体主义”、“国家主义”,分别构成了其三个价值维度。意思自治系作为“个人主义”的载体,“团体主义”、“国家主义”的制衡和防御工具发挥作用,其典型反映,是婚姻法中已经被广泛确认的婚姻自由原则。将婚姻视为契约的观点自古有之,其揭示了婚姻关系与合同关系的相似性,但婚姻关系仍存在非对抗性、笼统性、给付性不强等区别于合同的特点。本文第三章阐述了夫妻财产法在历史发展中所展现出的自治化趋势。夫妻财产法需要满足私有财产制下的主体“个体化”假设,而近代以来的法律发展有否定了古代的家庭财产模式,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有了自治化的需求,其可自治的内容包括对财产归属、管理权限、债务和“非财产”利益的安排。近代以来的一系列法律变革,深刻反映了这一历史趋势。夫妻财产法自治化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概括为:古代社会基于对婚姻的“神圣化”限制妇女的财产地位,但随着启蒙运动对婚姻的“去神圣化”,女性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财产地位。在当代社会,妇女就业率提高、女权思想的勃兴、传统家庭模型的解构,构成自治化趋势发展的现实动力。本文第四章探讨了我国当前语境下的夫妻财产法自治化趋势。我国在建国以前的夫妻财产法立法,即发生与古代传统立法和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的立法源头脱离的趋势。建国后婚姻法立法主要受苏联立法的影响,其特点是:自我特征明显、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与财产法衔接不足。由此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自治而言,去一方面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有制度供给不足的缺陷。从现实角度考虑,我国夫妻财产法向自治化方向发展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其原因包括:经济发展和家庭财富的积累、离婚率高企、独生子女政策、社会群体多元化、家庭财产收益类型复杂化以及“非财产”利益的估值困难。本文第五章讨论了我国约定财产制的制度完善问题。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在价值和功能上形成互补作用,在类型上,可以分为选择式和独创式两种。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属独创式,其自治空间高,但整体架构和制度供给存在不足,需要完善其实施细则。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附加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体系,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约、代理、可撤销事由上具有特殊性。夫妻财产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原则有效,但与婚姻法定人身义务相悖则无效。夫妻财产协议应当以婚姻登记机关为公示机关,采公示对抗模式。本文第六章了探讨意思自治视角下的夫妻债务规则解释论。夫妻债务规则的核心问题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效力认定。《夫妻债务司法解释》颁布之前的解释论路径不够完善,而司法解释重新确立了以意思自治原理为基础的规则体系。《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中的“用途论”规则,不宜采“家庭利益”解释路径,而应采用“追认推定”解释路径。对于夫妻恶意避债,债权人可通过主张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夫妻债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法官宜作灵活配置,适当降低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夫妻债务规则在订入民法典时,“共同生产经营”的表述应作调整,无需设立特殊的清偿规则,其类型列举可作重新归纳。
唐君[10](2017)在《论当代女性诗歌中性别操演的三种类型 ——以舒婷、翟永明、王小妮为例》文中研究说明1980年初,随着中国新诗的复兴,女性诗歌开始崭露头角。在女性诗歌当中,舒婷、翟永明、王小妮三位女性诗人的诗歌突出地呈现出了三种姿态。具体而微的成长背景和家庭氛围,以及知识储备决定了三者的区别所在。本文将联系时代语境以及诗人个体生活背景,以比较阅读、文本细读等方式,从巴特勒的“性别操演”理论角度,分析归纳三位女性诗人在女性诗歌中具有代表性的诗学特征及其诗学意义,以期充实女性诗歌的研究。本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的主要内容是界定女性诗歌的概念,梳理女性诗歌的研究现状,阐明本文的研究动机和切入点,并进一步简要梳理本文研究的三个对象的研究现状,从中开拓出本文的研究空间,最后简要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第二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是对舒婷的诗歌研究,主要通过对舒婷大部分爱情诗歌当中的潜在矛盾进行论述,以及对《致橡树》的经典性意义进行解构,论证舒婷诗歌中对传统女性角色的潜在操演,阐明舒婷必然退隐诗坛和回归家庭的原因。第二章是对翟永明的诗歌研究,主要通过对翟永明的《女人》、《死亡的图案》、《十四首素歌——致母亲》这几首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诗歌进行研究,阐明翟永明诗歌在当代女性角色中具有革命性意义的诗学特征,以及阐述其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原因。第三章是对王小妮的诗歌研究,以诗人20世纪90年代“居家写作”这一行为为切入点,探讨其诗歌对传统女性角色的变异,以及对王小妮选择居家写作的原因进行历史归溯。最后一部分是结语,主要是对本文论述的三位女性诗人的诗歌所呈现出来的三种姿态及意义进行最后的总结,并进一步对女性诗歌的研究与创作寄以期望。
二、主动也是女性的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主动也是女性的性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1)对“婚内强奸”的处理与入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1.否定说: |
2.肯定说: |
(二)“婚内强奸”入罪之必要性 |
1.社会危害性: |
2.婚内强奸的违法性: |
3.应受刑法处罚性: |
二、我国目前对待“婚内强奸”问题之态度 |
(一)婚姻关系存续且二人继续同居的: |
(二)婚姻关系虽存续,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三、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化思考 |
(一)主体要件: |
(二)客体要件: |
(三)主观要件: |
(四)客观要件: |
四、比较法视角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探究 |
(一)排除“婚内强奸”刑事责任的国家 |
(二)支持“婚内强奸”入刑的国家 |
五、关于我国“婚内强奸”罪的立法构想 |
(一)实体法层面增加“婚内强奸罪” |
(二)程序法层面有条件地将本罪列为自诉案件 |
六、结语 |
(2)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性侵儿童行为概述 |
2.1 性侵儿童行为的相关概念 |
2.2 性侵儿童行为的分类 |
2.3 性侵儿童行为的特征 |
2.3.1 行为主体的特殊性 |
2.3.2 性侵行为难以被发现 |
2.3.3 行为对象的脆弱性 |
2.3.4 性侵行为的多发性 |
2.4 性侵儿童行为的性质界定 |
第三章 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意义 |
3.1 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3.1.1 性侵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3.1.2 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
3.2 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意义 |
3.2.1 严密法网以惩罚犯罪 |
3.2.2 对儿童进行全面保护 |
第四章 我国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和不足 |
4.1 我国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现状 |
4.1.1 我国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 |
4.1.2 我国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司法现状 |
4.2 我国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不足 |
4.2.1 性侵儿童犯罪刑罚设置不足 |
4.2.2 猥亵儿童罪罪状设计过简 |
4.2.3 侵犯特殊客体的从重条文设置缺陷 |
4.2.4 猥亵儿童罪法定最高刑过低 |
4.2.5 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刑不适应 |
4.3 我国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司法不足 |
4.3.1 案件证据认定困难 |
4.3.2 从业禁止条文司法适用数量过低 |
4.3.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 |
4.3.4 强奸罪情节恶劣认定标准模糊 |
4.3.5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认定不全面 |
第五章 国外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经验与借鉴 |
5.1 英美法系国家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
5.1.1 美国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
5.1.2 英国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
5.2 大陆法系国家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
5.2.1 日本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
5.2.2 德国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
5.3 国外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5.3.1 借鉴国外刑罚制度设计 |
5.3.2 借鉴外国猥亵儿童罪罪状设计 |
5.3.3 提高刑法对男童的保护力度 |
5.3.4 借鉴外国证据收集和采纳方式 |
5.3.5 借鉴外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第六章 我国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
6.1 我国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完善 |
6.1.1 性侵儿童犯罪刑罚设置完善 |
6.1.2 猥亵儿童罪罪状设计的完善 |
6.1.3 侵犯特殊客体的从重处罚条文完善 |
6.1.4 提高猥亵儿童罪法定最高刑 |
6.1.5 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的设置 |
6.2 我国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司法完善 |
6.2.1 司法证据认定之完善 |
6.2.2 增加从业禁止制度适用率 |
6.2.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增设 |
6.2.4 强奸罪情节恶劣之认定完善 |
6.2.5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认定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畸形的影像狂欢—微博影像传播的伦理失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微博影像传播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微博:影像狂欢的广场 |
一、微博影像的狂欢式传播 |
二、影像传播伦理失范问题显露 |
第二节 微博影像传播的类型 |
一、按影像传播主体分 |
(一)媒体、机构 |
(二)微博大V |
(三)普通微博用户 |
二、按影像形态分 |
(一)静态影像 |
(二)运动影像 |
三、按影像发布渠道分 |
(一)直接发布:进入微博平台发布 |
(二)间接发布:通过其它APP分享至微博 |
第三节 微博影像传播的特征 |
一、影像碎片化与易逝性 |
二、影像内容丰富,质量参差不齐 |
三、影像传播范围广、速度快 |
四、影像传播的交互性强 |
第二章 微博影像传播伦理失范的表现 |
第一节 影像失真欺骗用户 |
一、摆拍造假 |
二、后期制作造假 |
三、错位解读 |
第二节 影像越界造成侵权 |
一、侵害着作权 |
二、侵害隐私权与肖像权 |
第三节 广告类影像的泛滥与欺骗 |
一、平台:发布广告的隐蔽性与欺骗性 |
二、网红大V:无孔不入的推广 |
第四节 “娱乐至死”的低俗影像 |
一、色情“擦边球” |
二、谩骂与污言秽语 |
第五节 恶搞影像无底线的戏讥 |
一、恶意消遣的表情包 |
二、颠覆经典的短视频 |
第三章 微博影像传播伦理失范的危害及根源 |
第一节 微博影像传播伦理失范的危害 |
一、社会:“拟态环境的环境化” |
(一)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 |
(二)信任缺失与社会恐慌 |
二、媒体行业:影像产品的公信力下降 |
三、消费者:非理性消费与拜金主义盛行 |
四、未成年人:妨害身心健康与价值观的养成 |
第二节 微博影像传播伦理失范的根源 |
一、技术方面 |
(一)影像、媒介技术发展的负效应 |
(二)影像监管的局限性 |
二、经济方面 |
(一)注意力经济下的影像“吸睛”战 |
(二)视觉消费下的影像规训 |
三、法律与道德规范方面 |
(一)影像传播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微博道德规范不完善 |
四、心理方面 |
(一)窥视的满足 |
(二)成名的幻想 |
五、视觉素养与版权意识方面 |
(一)视觉素养亟待提高 |
(二)影像作品版权意识差 |
第四章 微博影像传播伦理失范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中庸之道:自由与约束的平衡 |
一、平台:保持开放性与影像把关过度的平衡 |
(一)构建新用户培训机制 |
(二)完善影像监督举报机制 |
二、政府:放任自由与过度干预的平衡 |
(一)与微博平台配合监督 |
(二)助力影像审核技术研发 |
第二节 义务论:构建用户的影像传播义务 |
一、普通用户:加强视觉素养教育 |
二、新闻媒体:恪守新闻专业主义 |
第三节 功利主义: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规制 |
一、完善针对性法律法规 |
二、构建微博影像传播道德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4)《孩子们的书》成长主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与研究方法 |
四、术语释义 |
第一章 成长引路人的影响 |
第一节 成长引路人的正面影响 |
一、安塞尔父亲式的关怀 |
二、聚斯金德伙伴式的引导 |
第二节 成长引路人的负面影响 |
一、本尼迪克特给女儿们造成心理创伤 |
二、汉弗莱为孩子们提供了反面参照 |
第三节 成长引路人缺失的影响 |
一、沃伦家物质与精神的缺失 |
二、凯恩家性别角色的缺失 |
第二章 成长伙伴的影响 |
第一节 成长伙伴的正面影响 |
一、格丽塞达尔的陪伴 |
二、菲利普的精神鼓舞 |
第二节 成长伙伴缺失的影响 |
一、缺少安全感和归属感 |
二、寄托于虚拟伙伴 |
第三章 成长中的顿悟 |
第一节 自发产生的顿悟 |
一、多萝西与伊莫金的顿悟 |
二、杰兰特与查尔斯的顿悟 |
第二节 震撼性的顿悟 |
一、死亡带来的顿悟 |
二、性爱带来的顿悟 |
第四章 成长中的人格发展危机与解除 |
第一节 同一性危机:自我同一性与角色混乱的冲突 |
一、获得同一性确立的三人 |
二、陷入同一性混乱的汤姆 |
第二节 亲密的危机:亲密与孤独的冲突 |
一、查尔斯与艾尔西亲密感的获得 |
二、陷入孤独的汤姆与多萝西 |
第五章 创作原因探讨 |
第一节 个人原因 |
一、作家个人经历与创作契机 |
二、英国成长小说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社会原因 |
一、儿童文学与教育的发展要求 |
二、现代社会心理疾病的流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
五、本文的篇章结构 |
第一章 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争论迭起:中国宪法学的难题 |
一、宪法释义学的局限性 |
二、立场分歧:宪法实现的困惑 |
三、宪法哲学:多元立场的理论基础 |
四、结论 |
第二节 国家观的困惑:整体性与个人权利的二律背反 |
一、二律背反之正题 |
二、二律背反之反题 |
三、正题之证明 |
四、反题之证明 |
五、结论:国家观的困惑 |
第三节 康德的启示: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必要性 |
一、康德的启示:纯粹理性批判 |
二、国家批判的必要性 |
三、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必要性 |
第四节 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国家:实施统治的政治体 |
一、“国家”概念的四种主张 |
二、国家批判中“国家”概念的确定 |
三、结论 |
第二节 意识形态批判 |
一、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意识形态的必要性 |
二、意识形态分析:含义、功能与阶段 |
三、意识形态批评:政治统治的工具 |
第三节 古典形而上学批判 |
一、古典形而上学在哲学史发展逻辑中的地位 |
二、古典形而上学的内涵 |
三、古典形而上学的历史发展 |
第三章 形而上学国家观的三种形态及其批判 |
第一节 极端理想主义国家观批判 |
一、柏拉图的理想国批判 |
二、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批判 |
三、教皇专制主义批判 |
第二节 温和理想主义国家观批判 |
一、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批判 |
二、阿奎那政治学说批判 |
三、黑格尔伦理国家观批判 |
第三节 共同体主义国家观批判 |
一、卢梭共和国理论批判 |
二、柏克保守主义批判 |
三、施米特政治共同体理论批判 |
结论 |
一、形而上学国家观的谬误 |
二、对中国宪法学的回应与展望 |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6)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一章 法治公安的形成及相关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治公安的源与流 |
一、法治公安的提出:基于中国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 |
二、法治公安的概念:基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三、法治公安新解:以人民为中心之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 |
第二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权力控制 |
一、权力控制理论 |
二、角色视角下的警察权 |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归属 |
第三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二:权益保障 |
一、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 |
二、警察权益的内涵和类型 |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失范问题的实证考察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警察权失范的基本概念 |
一、关于失范的界定 |
二、关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 |
第二节 当前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超越职权 |
二、权力滥用 |
三、不作为或怠于履职 |
四、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
五、行政立法进行随意扩权 |
六、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警察权失范的原因 |
一、警察权失范原因的现有学术观点 |
二、警察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三、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第三章 警察权控制的进路 |
第一节 立法控制的不足及应对 |
一、立法控制警察权不足之分析 |
二、立法控制警察权的应对 |
第二节 司法控制警察权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 |
一、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局限性 |
二、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三节 社会舆论控制的缺陷及完善 |
一、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存在缺陷 |
二、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四节 内部控制:警务督察制度的阙如和健全 |
一、警务督察制度之阙如 |
二、警务督察制度的健全 |
第四章 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现状考察 |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警察执法环境恶化 |
二、警察维权意识薄弱 |
三、警力配置不足 |
四、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专业性不强 |
五、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
六、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 |
七、警用装备保障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警察权益保护概况 |
一、执法权益保护 |
二、临战物质保障 |
三、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
四、职业薪酬待遇保障 |
五、伤亡抚恤保障 |
六、休假保障 |
七、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 |
第二节 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一、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 |
二、健全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
三、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四、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 |
五、健全我国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 |
六、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 |
七、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益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一、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 |
二、修订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三、完善“袭警”犯罪的刑事立法 |
四、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7)传播性病罪废除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述 |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 |
(二)传播性病罪构成要件及其要素解读 |
二、对传播性病罪检视 |
(一)规范层面对传播性病罪检视 |
(二)司法适用层面对传播性病罪检视 |
三、废除传播性病罪的必要性考量 |
(一)传播性病罪的废除是正确反思立法背景的必然结果 |
(二)传播性病罪的废除是正确把握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 |
(三)传播性病罪的废除是正确认知刑法法益的必然要求 |
四、废除传播性病罪的合理性考量 |
(一)传播性病罪的废除提高了定罪量刑的便宜 |
(二)传播性病的废除更利于维护刑法的安定性 |
(三)传播性病罪的废除顺应刑法谦抑性思潮 |
(四)传播性病罪的废除更利于保障性病被害人的权益 |
五、传播性病罪废除后的司法应对 |
(一)针对特定对象传播性病行为的定罪量刑 |
(二)针对不特定对象传播性病行为的定罪量刑 |
(三)传播性病行为的未完成形态 |
(四)母婴垂直传播性病的刑法性质 |
(五)经被害人同意的传播性病行为的性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试论新型权利的标准及确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六、尝试性创新 |
第一章 新型权利的形成前提 |
第一节 新型权利的形成基础 |
一、习惯基础——习惯到权利的转化 |
二、逻辑基础——权利与资源的分配格局 |
三、现实基础——人权与时代的要求 |
第二节 新型权利的形成动因 |
一、对社会转型的现实回应 |
二、科技的发展 |
三、法治社会的构建 |
第二章 新型权利的界定 |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 |
第二节 新型权利的概念 |
一、新型权利内涵 |
二、新型权利特征 |
第三节 新型权利的类型化 |
一、根据存在形态划分 |
二、根据“权利性”与“团体性”性质划分 |
第三章 新型权利的标准 |
第一节 新型权利标准的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规范性标准——新型权利证成 |
一、具体权利证成: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 |
二、新型权利证成的内在理由 |
第三节 形式标准 |
一、新型权利判断标准的形式依据 |
二、时间标准 |
三、空间标准 |
第四节 实质标准 |
一、权利主体的扩大 |
二、权利客体的延伸 |
三、权利内容的丰富 |
第四章 新型权利的确认 |
第一节 新型权利的立法确认 |
一、新型权利立法确认的原理 |
二、习惯权利的法律化 |
第二节 新型权利的司法确认 |
一、新型权利司法确认的途径 |
二、新型权利司法确认的条件 |
三、司法确认的限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夫妻财产法的自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婚姻法中的意思自治 |
2.1 意思自治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优越地位 |
2.1.1 作为民法体系基石的意思自治 |
2.1.2 意思自治优越性地位体现:以合同法为例 |
2.1.3 法律行为理论与身份法的内在冲突 |
2.2 婚姻法价值体系中的意思自治 |
2.2.1 婚姻法的价值体系 |
2.2.2 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 |
2.2.3 婚姻法意思自治的典型体现:婚姻自由原则 |
2.3 婚姻是“契约”吗? |
2.3.1 将婚姻视为契约的观点 |
2.3.2 婚姻“契约”与合同的差异点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夫妻财产法的自治化趋势 |
3.1 夫妻财产法自治化的原理和表现 |
3.1.1 夫妻财产法中的可自治性 |
3.1.2 夫妻财产法的自治内容 |
3.1.3 夫妻财产法自治的趋势化表现 |
3.2 夫妻财产法自治化产生的历史背景 |
3.2.1 古代社会婚姻的“神圣化” |
3.2.2 “神圣化”婚姻与对妇女财产地位的限制 |
3.2.3 启蒙时代以来对婚姻的“去神圣化” |
3.2.4 当代婚姻法男女财产地位的平等化 |
3.3 夫妻财产法自治化趋势的发展动力 |
3.3.1 妇女就业状况的改变与经济地位的提升 |
3.3.2 女权思想的勃兴与性别观念的创新 |
3.3.3 传统家庭模型的解构与“弹性”需求的增长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夫妻财产法的自治化需求 |
4.1 我国夫妻财产法的立法史及其评价 |
4.1.1 建国以前的夫妻财产法的立法发展 |
4.1.2 建国后夫妻财产法的立法沿革 |
4.1.3 对我国夫妻财产法立法史的评价 |
4.1.4 立法发展与夫妻财产法的自治化 |
4.2 夫妻财产法自治化在我国的现实需求分析 |
4.2.1 经济发展与财富积累导致的财产自主安排需求 |
4.2.2 离婚率攀升导致的议价程序优化需求 |
4.2.3 独生子女政策导致的博弈多方化需求 |
4.2.4 社会群体多元化导致的选择保留需求 |
4.2.5 收益类型复杂化导致的细化自治需求 |
4.2.6 “非财产”利益导致的自主估值需求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立法论应用:约定财产制的制度完善 |
5.1 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架构 |
5.1.1 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法中的位置 |
5.1.2 两种意义上的约定财产制 |
5.2 我国约定财产制的改革方向 |
5.2.1 对我国约定财产制立法的基本评价 |
5.2.2 我国约定财产制立法的改革建议 |
5.3 夫妻财产协议的制度细化 |
5.3.1 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要求 |
5.3.2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体系 |
5.3.3 夫妻财产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 |
5.3.4 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解释论应用:夫妻债务规则的解释 |
6.1 夫妻债务规则的问题厘清 |
6.1.1 既有对夫妻债务规则的讨论路径 |
6.1.2 夫妻债务规则问题核心的厘清 |
6.2 重回“意思自治”路径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
6.2.1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前的解释论路径 |
6.2.2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意思自治”解释思路 |
6.3 “家庭利益”或是“意思自治”:“用途论”的解释路径 |
6.3.1 “家庭利益”解释路径的弊端 |
6.3.2 意思自治视角下的“追认推定”解释路径 |
6.4 意思自治解释论与对债权人的利益再平衡 |
6.4.1 对恶意避债的规制 |
6.4.2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 |
6.5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衔接 |
6.5.1 “共同生产经营”与民法典的对接 |
6.5.2 是否构建特殊的清偿规则 |
6.5.3 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列举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论当代女性诗歌中性别操演的三种类型 ——以舒婷、翟永明、王小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致谢 |
绪论 |
一、“女性诗歌”概念界定 |
二、女性诗歌的研究现状 |
三、舒婷、翟永明、王小妮的女性诗歌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理论视角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舒婷:传统女性角色的潜在操演者 |
一、舒婷爱情诗中的女性形象 |
1、小女人形象的内在冲突:“温婉”与“真切”的矛盾 |
2、女权代表作《致橡树》的潜在冲突 |
二、“神女”回归家庭的原因归溯 |
1、青春期写作的影响 |
2、对女性历史性处境的承担与接纳 |
第二章 翟永明:当代女性角色的先锋革命者 |
一、翟永明诗歌的革命性意义:对性别本相的哲性追询 |
1、创造“黑夜”:女性个体对传统女性角色的对抗 |
2、揭示“母亲”角色的双重形象:同谋者与受害者 |
二、翟永明诗歌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原因追溯 |
第三章 王小妮:革命性女性角色的潜在操演者 |
一、王小妮诗歌潜在的性别革命意义:个体生活状态的言说 |
1、个体生活状态在诗歌中的具体实现 |
2、“居家写作”生活隐含的局限性 |
二、王小妮诗歌具有性别革命意义的历史追溯 |
1、父母的“遗传性”影响 |
2、1985 年家庭变故的推动作用 |
3、实践边缘诗学立场的必然结果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四、主动也是女性的性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对“婚内强奸”的处理与入罪研究[J]. 王冠林. 法制博览, 2021(21)
- [2]性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邹韦韬.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3]畸形的影像狂欢—微博影像传播的伦理失范研究[D]. 周佳.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0)
- [4]《孩子们的书》成长主题研究[D]. 郑雅坤. 华中师范大学, 2020(12)
- [5]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D]. 郑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D]. 王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传播性病罪废除论[D]. 黄金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试论新型权利的标准及确认[D]. 简晓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论夫妻财产法的自治化[D]. 申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4)
- [10]论当代女性诗歌中性别操演的三种类型 ——以舒婷、翟永明、王小妮为例[D]. 唐君.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