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总目次(论文文献综述)
徐恋[1](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认为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杨玥[2](2021)在《基于多元数据的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产城创”融合发展研究》文中认为过去四十余年,以办公或产业发展为目的的新城园区建设是中国大规模快速城市化的关键部分,正逐步从关注单一经济增长目标的产业集聚地向关注综合发展目标的复合功能都市区转变。当前中国经济转向创新主导并迎来新一轮产业升级和创新创业发展,科创园区成为未来城市化的重要空间载体,其“产”的发展离不开“城”“创”这两个关键要素。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代表我国最新园区发展趋势,经历了政府规划、房地产开发、城中村自发嵌入等不同主体主导下的不同阶段、不同规模、不同层级的发展过程。其汇集了多类型科创园区及创新平台,依托杭州数字经济优势、社区共生资源、西溪湿地生态、老余杭仓前文脉,是创新要素集聚、多元功能混合、园区社区并存、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共赢的新城代表,是研究科创园区“产城创”融合发展的典型范本。本文以衡量科创园区发展的“科创企业发展”反映“产”,以衡量城市用地功能混合的“职住关系”反映“城”,以衡量创新资源的“高校创新力”反映“创”,通过分析职住关系、高校创新力与科创企业发展的关联,来研究“产”“城”“创”的关系,进而从“产城创”融合角度展开对大走廊科创园区发展的研究。采用多元数据包括科创企业发展数据、基于位置服务的职住大数据、高校创新资源数据、地理空间数据,运用统计学回归、案例研究等方法。首先,研究大走廊“产城创”融合发展阶段和空间特征。然后,从企业聚集程度、发展规模、创新能力、经营状况、综合实力选择科创企业发展指标作为因变量;从职住平衡指数和通勤距离选择职住关系指标,从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研实力、学术影响、产学合作选择高校创新力指标,作为两组自变量;运用偏最小二乘回归研究职住关系、高校创新力与科创企业发展的关联性。最后,选择大走廊“阿里系”园区阿里巴巴西溪园区和梦想小镇,从园区科创企业发展、职住关系、及其与高校创新力融合发展进行深入案例剖析。研究结论:“产城创”融合为未来科创园区提供了极具活力的发展模式,有利于激发科创园区活力、实现新城综合发展。“产”“城”“创”之间存在关联性,职住平衡和高校创新资源溢出有利于促进科创园区企业发展。本研究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例,从“产城创”融合角度积极探索面向未来的科创园区发展,及时总结我国科创园区发展的智慧和新鲜经验,为未来园区和新城实践提供参考,对支持新型城镇化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华清君[3](2020)在《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陈云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作为国家财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在长期的国家财经治理实践中,他始终坚持从各个时期的国情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探索、创新、总结,彰显了非凡的国家财经治理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国家财经治理思想。陈云的财经治理能力首先源于青少年时期他在苏南勤勉忙碌的商业氛围和上海浓郁发达的商业环境中耳濡目染受到的深刻影响,此后经过长期反复踏实的财经理论学习与钻研,他的财经理论功底不断得以增强、深化和升华。这使他在长期的财经领导工作中,能够把自己财经方面的超凡天赋与财经科学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能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根本的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为主要的实践参照和理论思考,以西方经济理论与实践为重要的思想启发和借鉴运用,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等重大决策实践过程中,在对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行保障开展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制订、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在每一次危机的紧要关头,他常常临危受命,并总是不负众望,一次又一次使国家和人民转危为安。研究陈云同志国家财经治理的理论渊源、实践历程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其间显现着鲜明独特的思想脉络,主要可以概括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等六个方面。陈云关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着眼于从上层建筑角度发挥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激励作用,从生产关系角度发挥利益攸关方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动创造作用,从资源配置角度发挥要素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引领作用,从再生产过程角度发挥各环节促进生产发展的导向联动作用。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明确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以及实现这个中心任务应当构建的体制机制,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核心和目的,也是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所围绕的核心和目的,旨在阐明发展依靠什么,如何激发活力,而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是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服务的。陈云关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的思想,着眼于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改善。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基本路径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脉络和主线,旨在阐明经济如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对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以及对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对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有着决定性影响。陈云关于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的思想,着眼于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维护理性的计划执行控制。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根本方法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精髓和动力,旨在阐明经济发展所需的要素如何组织,应当怎样配置,是对如何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而在资源配置上作出的制度安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服从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服务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思想,决定着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陈云关于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的思想,着眼于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运用政策工具稳定市场物价,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动态监控与理性校正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关于对经济运行实行休养和调理的机制,是诊治手段,旨在阐明如何监控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如何回归理性,因而是对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其他分支思想的再运用。陈云关于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的思想,要求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思想上的基本建设。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力量源泉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支柱和载体,旨在阐明治理活动的根本依靠是什么,如何形成长久的依靠,因此是践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个思想分支的主体力量,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最能动最根本的部分,是保证思想正确执行和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根本依靠。陈云关于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的思想,要求把有利于人民、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工作中坚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而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作决策,因此是解决干部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根基和活的灵魂,旨在阐明治理思想的思想方法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方法论基础。陈云财经治理实践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始终保持积极而又稳妥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规律和财经理论,不因顺境而冲动,也不因困难而气馁,始终把握好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效率和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稳扎稳打。这在根本上是由他的治理思想的理论品格所决定的,就是在财经治国中始终坚持风险思维,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陈云财经治理的思想与实践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宝贵财富。新时代,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分配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更好地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双轮联动,避免陷入改革和市场经济治理中的形而上学。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发端并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成熟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丰富并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主要作用于以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标、以克服纠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奠基了坚实的基础。他的思想不仅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相关思想对于今天的财经治理实践仍有着指导意义,必然为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而令其焕发出新的思想魅力。
王雨田[4](2020)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视域下区域内集团化办学的实践研究 ——以上海市J区为例》文中提出为落实国家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上海市采取了集团化办学措施,并逐步朝着推进紧密型集团建设的方向迈进。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社会对优质而公平的教育的追求及重视程度,以及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程度将会不断提高,如何率先从全面基础均衡迈向优质均衡,将成为上海教育改革的重大目标。因此,改善优质教育资源供需矛盾而引起的教育不公平状况,发现并弥补在实现优质均衡教育资源过程中存在的短板,有效解决集团化办学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面临的未来挑战,对进一步推动集团化办学创新发展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在梳理了有关集团化办学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教育公平理论、资源共享理论、系统优化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依据。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研究法,选取上海市J区的3个教育集团、8所学校为典型案例,从以下内容展开研究。首先,从治理结构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学共研以及资源共建共享四个方面,动态分析了J区推进集团化办学发展三年期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所发生的变化。从而打破以往静态和孤立的分析,持续且连贯地展示了J区集团化办学的整个动态过程,形成了时间上的一致性。同时,肯定了集团化办学在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朝着高质量和均衡性方向发展所取得的积极效果。其次,对照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文件,从资源配置情况、政府保障状况、教育质量水平和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基于主成分分析方法,对集团化办学后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情况,以及校际间和群体间差异进行探究。研究发现,在集团化办学推进过程中,仍然遗留着一些仅仅依靠教育集团自身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不同地区间择校竞争加剧、家庭矛盾和社区争议增加、生均资源情况面临挑战、教育经费投入仍显不足和教师专业发展瓶颈突出。再次,在动态分析了集团化办学的自身实践后,本文结合上海市教育改革将要面临的各种变化与挑战,分析了未来影响集团化办学目标实现,而需要予以充分关注、研究和预测的相关因素。一是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影响教育资源配置,面临着户籍人口激增使生源数额逐年攀升,流动人口变动对优质教育需求多元的挑战。二是教育体制机制变革要求构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面临着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创新教育集团内外部治理结构的挑战。三是优质资源建设指向教育集团学校的内生发展,面临着从外生性支持到内生性推动,从同质化办学到特色化发展的挑战。四是供给侧的结构改革需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面临着教育供需不匹配的挑战。五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迫使制定长远整体规划,面临着建立区域教育深层次合作机制的挑战。最后,在微观实践研究和宏观前瞻性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完善上海市集团化办学的可能路径和政策制度,尝试总结出适合上海乃至整个长三角地区优化集团化办学的路径选择。在宏观层面上,集团化办学要完善规范管理制度,构建协同发展格局,实施督导评估工作。在中观层面上,集团化办学要健全激励保障政策,探索共建共享模式,协调多方利益主体。在微观层面上,集团化办学要优化集团管理结构,提升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钱俊成[5](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王明锁[6](2019)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物权制度的修正整合与创新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物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研究表明为完成"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伟大任务,将作为民法典首编的《民法总则》已经通过,各分编编纂正在进行。从公布的各分编草案看,由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组成。但从民法典的内在逻辑和形式体系上观之,法典由通则、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债与继承构成当更为科学合理、严谨周密和具中国时代特色与民族气派。民商权利中,人身权之后当为物权。然物权编分歧与需修正者,为物权内容体系。本文遵循十九大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之论断,追求社会平衡发展与人民美好生活之需,诚守物权为人对物之支配特质,将中国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民商事主体对物进行支配的客观现实关系,按其权能特性分别归属自物权和他物权,并从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角度,将他物权依次区分为控占权、占用权、用益权和经营权四种基本类型,对相关传统理论进行修整,并创建具有中国科学特色的物权法治理论与学术话语体系,使其更切社会实际地为民商主体提供更为系统的行为规范,亦为司法提供更为简明的裁判规则。且继续知行合一,凝成草案法条。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物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目次为总则、所有权(自物权)、所有权取得、控占权、占用权、用益权、经营权、获益权、相邻关系、物权证书,共十章398条,加上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总共871条。就法典整体,致达其半。
吴鸣[7](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王俣璇[8](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周涛[9](2019)在《邮轮旅游中强制责任险的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意在厘清邮轮旅游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探讨能有力保障旅客权益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包括海上客运方面的强制保险制度和旅游方面的强制保险制度,为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提供自己的见解。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章聚焦于邮轮旅游中的基础法律关系,通过对比不同观点,在分析目前复杂法律关系格局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力求对邮轮旅游基础法律关系框架形成准确认识。第二章主要介绍《2002年雅典公约议定书》中的强制保险制度。2018年11月发布的《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显以《2002年雅典公约议定书》相关内容为蓝本进行修改,借鉴了其中的海上客运承运人强制险以及其他制度,因此本章对邮轮相关条款也进行了评析。第三章以旅行社责任险为重点,并将旅行社责任险和海上客运承运人强制险、旅游意外险进行对比。力求形成对旅行社责任险的完整认识,以及对邮轮旅游相关的三种保险、两种强制责任险的整体认识。第四章是对邮轮旅游所涉及到的强制责任险的法律思考。主要内容包括:邮轮旅游中强制责任险之间的关系;怎样完善旅行社责任险、建立海上客运承运人强制险,以便更好地统筹这两种强制责任险为保障邮轮旅客权益、促进邮轮旅游发展保驾护航;以及对这两种强制责任险的一些立法建议。
段芳草(DOAN PHUONG THAO)[10](2019)在《越中经济走廊对越南经济影响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越中两国山水相连、中越交往有着悠久的历史,两国领导交往频繁,人民之间的感情深厚友好,两国关系保持健康稳定发展。从2004年,越南提出“两圈经济走廊”之后,越中两国有了共同发展的目标,双方一步一步深入了解、互相帮助、合作共赢、有利发展。在越中两国之间的地理位置和贸易经济的条件下,越中的经济贸易的战略已提出和促进发展“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和“南宁-谅山-河内-海防”的经济走廊。然而从2004年为止,“两圈经济走廊”不仅对越中双方的经济增加发展,而还带来不少不利的问题。因此,课题为“越中经济走廊对越南经济影响研究”是必须,有高实践性与理论意义。为了深刻了解越中两国在发展“两圈走廊”的过程中越南经济贸易会有机遇与挑战。本文首先总结了越中两个经济走廊的形成、现状,通过国内外的文献对越中经济走廊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来深入地了解。之后,阅读大量国内外的资料与在越南网络收集关于双方经济贸易的最新数据,分析了越中经济走廊对越南经济的收益和风险、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得知越中进行发展“两圈走廊”之后越南经济贸易越来越发展,但面对一些风险的阻碍使越南的经济发展得缓慢,提出一些对越南经济体有利的政策建议。通过研究文献理论、全面分析两国边境贸易的现状、统计数据、结论等方面,本文认为:1、越中经济通过越中经济走廊的协议已获得很多收益,关于经济贸易增长速度、GDP增加、就业结构为越南人民创造新的工作机会、产业结构完善。2、随着越中经济走廊发展的过程中,“两圈走廊”还给越南经济带来影响。明显在越中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失衡风险,并且经济走廊开发之后越南债务越来越增加。3、通过越中两圈走廊存在好处和坏处的情况下,对交通仓库的基础设施、双边的政策、文化、人力资源需要进行完善,并提出一些建议以。
二、《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总目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总目次(论文提纲范文)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基于多元数据的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产城创”融合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科技创新成为驱动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
1.1.2 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作为城市经济增长极的产业园区发展面临转型 |
1.1.3 科创园区已成为创新驱动背景下城市化的重要空间载体 |
1.1.4 “互联网+”数字经济发达的杭州在长三角的重要战略地位 |
1.1.5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是“产城创”融合发展的新城代表 |
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科创园区 |
1.4.2 “产城创”融合 |
1.4.3 “互联网+”新兴产业 |
1.4.4 多元数据 |
1.5 研究内容、对象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对象 |
1.5.3 研究方法 |
1.5.4 论文章节安排 |
1.5.5 技术路线 |
1.6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与研究框架构建 |
2.1 科创园区由来及发展历程 |
2.1.1 国外园区发展历程 |
(1)“产”一元孤立发展阶段 |
(2)“产城”二元复合发展阶段 |
(3) “产城创”三元关联发展阶段 |
2.1.2 国内园区发展历程 |
(1)“产”一元孤立发展阶段 |
(2)“产城”二元复合发展阶段 |
(3)“产城创”三元关联发展阶段 |
2.2 科创园区“产城创”融合发展相关研究 |
2.2.1 科创园区发展研究 |
(1)机制路径研究 |
(2)影响因素研究 |
(3)评价指标建立 |
(4)空间规划布局 |
2.2.2 “产城创”融合相关研究 |
(1)产城融合 |
(2)职住关系 |
(3)产学合作 |
2.3 科创园区“产城创”融合发展相关研究中运用的数据方法 |
2.3.1 多元数据在城市空间研究中的运用 |
2.3.2 科创园区发展常用量化研究方法 |
2.4 科创园区“产城创”融合发展当前实践探索 |
2.4.1 科创园区规划与实践发展趋势 |
2.4.2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实践与研究 |
2.5 文献研究评述与启示 |
2.5.1 文献研究评述 |
2.5.2 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2.6 研究框架构建 |
2.6.1 研究假设 |
2.6.2 “产城创”指标选择 |
(1)以“科创企业发展”反映“产” |
(2)以“职住关系”反映“城” |
(3)以“高校创新力”反映“创” |
2.6.3 研究思路 |
2.6.4 研究框架 |
2.7 本章小结 |
3 大走廊“产城创”融合发展阶段与空间特征研究 |
3.1 大走廊“产城创”融合发展阶段演绎 |
3.1.1 以传统产业为主导的独立组团发展起步阶段(2007 年以前) |
3.1.2 以科技城为核心的产城一体发展加速阶段(2007-2011 年) |
3.1.3 以创新为重点的科创产业集聚区快速发展阶段(2011-2016 年) |
3.1.4 “产城创”融合发展的科创大走廊阶段(2016 年至今) |
3.2 大走廊“产城创”融合空间分布分析 |
3.2.1 科创园区空间 |
3.2.2 居住区空间 |
3.2.3 高等院校空间 |
3.2.4 科研院所空间 |
3.2.5 综合交通体系 |
3.3 大走廊“产城创”融合发展特征归纳 |
3.3.1 混合性 |
3.3.2 创新性 |
3.4 本章小结 |
4 大走廊“产城创”融合发展关联性量化研究 |
4.1 研究概述 |
4.2 研究数据 |
4.2.1 科创企业发展数据 |
(1)指标选择依据 |
(2)数据采集 |
(3)数据结果和指标确定 |
4.2.2 基于位置服务的职住大数据 |
(1)LBS数据采集 |
(2)职住关系指标确定 |
4.2.3 高校创新资源数据 |
(1)指标选择依据 |
(2)数据来源和指标确定 |
4.2.4 地理空间数据 |
4.3 研究方法 |
4.3.1 核密度分析 |
4.3.2 偏最小二乘回归 |
4.4 “产城创”指标分析 |
4.4.1 科创企业发展指标分析 |
4.4.2 职住关系指标分析 |
(1)职住平衡指数分析 |
(2)职住通勤距离分析 |
4.4.3 高校创新力指标分析 |
4.5 职住关系与科创企业发展关联性 |
4.5.1 回归分析步骤 |
4.5.2 回归分析结果 |
4.6 高校创新力与科创企业发展关联性 |
4.6.1 回归分析步骤 |
4.6.2 回归分析结果 |
(1)高校创新力与科创园区企业发展关联性分析结果 |
(2)不同类型高校创新力与科创企业发展关联性对比分析结果 |
4.7 本章小结 |
5 大走廊“阿里系”园区“产城创”融合发展案例研究 |
5.1 研究概述与案例背景 |
5.1.1 研究概述 |
5.1.2 案例背景 |
5.2 “阿里系”园区科创企业发展 |
5.2.1 园区空间布局 |
(1)阿里巴巴西溪园区空间布局 |
(2)梦想小镇空间布局 |
5.2.2 园区科创产业发展分析 |
(1)阿里巴巴西溪园区科创产业发展状况 |
(2)梦想小镇科创产业发展状况 |
5.3 “阿里系”园区职住关系 |
5.3.1 园区周边业态分布 |
(1)阿里巴巴西溪园区周边业态分布 |
(2)梦想小镇周边业态分布 |
5.3.2 园区职住通勤分析 |
(1)阿里巴巴西溪园区职住通勤分析 |
5.4 “阿里系”园区与高校融合发展 |
5.4.1 园区与高校空间分布关系 |
(1)阿里巴巴西溪园区与高校空间分布 |
(2)梦想小镇与高校空间分布 |
5.4.2 园区与高校创新力融合分析 |
(1)阿里巴巴西溪园区与高校创新力融合分析 |
(2)梦想小镇与高校创新力融合分析 |
(3)梦想小镇职住通勤分析 |
5.5 科创园区“产城创”融合发展路径 |
5.6 本章小结 |
6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大走廊经验对未来科创园区发展的建议 |
6.3 研究创新点 |
6.4 研究局限 |
6.5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 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访谈记录整理 |
附件2 大走廊科创园区企业创始人和工作者访谈记录整理 |
附件3 大走廊居住区居民访谈记录整理 |
附件4 相关研究已发表于ISPR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eo-Information(SCI)上的文章 |
附件5 相关研究已发表于Land(SSCI)上的文章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3)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与发展过程 |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一) 国家治理 |
(二) 国家财经治理 |
(三) 陈云财经治理的特征 |
二、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 |
(一) 以马克思主义财经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为根本指导 |
(二) 以苏联社会主义财经管理模式为重要借鉴 |
(三) 以西方经济治理的理论和方法为必要参考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
(一) 两次相对集中学习积淀了系统而深厚的理论功底 |
(二) 边区和东北的理财经历开始了思想的萌芽 |
(三)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思想的初步形成 |
(四)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历程推进了思想的逐步成熟 |
(五) 探索和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实践历程 |
一、努力探求财经治理实践路径保证根据地自我供给 |
(一) 打好与法币间的“货币战争”以稳定市场 |
(二) 大力推进生产自救 |
(三) 运用再分配手段治理经济困难 |
二、成功运用财经治理综合手段迅速恢复国民经济 |
(一) 建立财经治理的组织与制度框架 |
(二) 全面推进国民经济恢复 |
(三) 灵活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手段应对困难局面 |
三、充分调动财经治理制度力量稳步开展经济建设 |
(一) 健全完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经制度体系 |
(二)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 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 |
(四) 用市场手段解决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问题 |
(五) 在加快对外贸易中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
四、积极发挥财经治理思想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开放 |
(一) 对国民经济实行清醒地健康地调整 |
(二) 改革完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
(三) 在改革中促进经济发展 |
第三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体系 |
一、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 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 |
(一) 发挥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保障激励作用 |
(二) 发挥利益攸关方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能动创造作用 |
(三) 发挥资源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引领作用 |
(四) 发挥再生产各环节在促进生产发展中的导向联动作用 |
二、财经治理的基本路径: 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 |
(一) 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 |
(二) 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
(三) 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 |
(四) 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 |
三、财经治理的根本方法: 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 |
(一) 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 |
(二) 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 |
(三) 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 |
(四) 坚持计划全过程理性控制 |
四、财经治理的诊治手段: 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 |
(一) 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 |
(二) 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 |
(三) 运用政策工具治理市场物价 |
(四)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 |
(五) 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 |
五、财经治理的依靠力量: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 |
(一) 国家财经治理依靠大量培养和使用专业人才 |
(二) 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 |
(三) 严格干部的政治标准是国家财经治理的根本要求 |
(四)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
(五) 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财经治理在思想上的基本建设 |
六、财经治理的方法论基础: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 |
(一) 坚持有利于人民的价值理性 |
(二) 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 |
(三) 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策 |
第四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当代价值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理论的基础 |
(一)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
(二) 不同经济运行模式下的财经治理具有共同的目标与手段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丰富发展指明了方向 |
二、对国家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形象概括 |
(一) 陈云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始终是关在“笼子”里的 |
(二) 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主调节 |
(三) 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辩证关系 |
三、为防范国家财经治理中的颠覆性错误提供了思路 |
(一) 防范颠覆性错误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 |
(二) 坚持人民性和计划性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思想保障 |
(三) 陈云财经治理哲学思想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有效方法 |
(四) 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物质基础 |
结语 |
一、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
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紧扣各个时期关键问题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并服务于他所处的时代 |
四、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服务于时代又超越了时代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发表学术论文 |
出版学术专着 |
成果获奖情况 |
主持科研项目 |
致谢 |
(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视域下区域内集团化办学的实践研究 ——以上海市J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概念界定 |
(一)集团化办学 |
(二)紧密型教育集团 |
(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设计与调研实施 |
(一)调研对象 |
(二)调研工具 |
第二章 研究综述与理论基础 |
一、研究综述 |
(一)国内外关于集团化办学的研究 |
(二)国内外关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的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二、理论基础 |
(一)教育公平理论 |
(二)资源共享理论 |
(三)系统优化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章 区域内推进集团化办学的动态进程 |
一、以治理结构建设促进集团学校的制度完善 |
(一)推进初期:制定规章制度 |
(二)发展中期:促进协同治理 |
(三)建设后期:调整组织架构 |
二、以师资队伍建设增强集团教师的专业能力 |
(一)推进初期:加强教师培训 |
(二)发展中期:促进教师流动 |
(三)建设后期:提升人员激励 |
三、以课程教学共研保障教育质量的同步跟进 |
(一)推进初期:实施联组教研 |
(二)发展中期:丰富优质课程 |
(三)建设后期:凝练校区特色 |
四、以资源共建共享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
(一)推进初期:共用基础设施 |
(二)发展中期:拓展人脉资源 |
(三)建设后期:发展信息资源 |
第四章 集团化办学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成效与问题 |
一、集团化办学优质均衡成效分析 |
(一)政府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
(二)资源配置实现校际均衡 |
(三)教育质量水平明显提高 |
(四)社会认可度逐步提升 |
二、集团化办学优质均衡问题梳理 |
(一)不同地区间择校竞争加剧 |
(二)家庭矛盾和社区争议增加 |
(三)生均资源情况面临挑战 |
(四)教育经费投入仍显不足 |
(五)教师专业发展瓶颈突出 |
第五章 集团化办学面临的未来挑战 |
一、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影响教育资源配置 |
(一)户籍人口激增使生源数额逐年攀升 |
(二)流动人口变动对优质教育需求多元 |
二、教育体制机制变革要求构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 |
(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亟需加强 |
(二)教育集团治理结构仍待创新 |
三、优质资源建设指向教育集团学校的内生发展 |
(一)从外生性支持到内生性推动 |
(二)从同质化办学到特色化发展 |
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
(一)供需错配:供给侧的结构性困境 |
(二)供不足需:供给中的资源配置失衡 |
(三)供不适需:松散型集团的实效困境 |
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迫使制定长远整体规划 |
(一)区域集团化办学发展程度存在差异 |
(二)区域教育合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 |
第六章 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集团化办学路径选择 |
一、宏观治理层面 |
(一)完善集团化办学的规范管理制度 |
(二)构建集团化办学的协同发展格局 |
(三)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督导评估工作 |
二、中观治理层面 |
(一)健全集团化办学的激励保障政策 |
(二)探索集团化办学的共建共享模式 |
(三)协调集团化办学的多方利益主体 |
三、微观治理层面 |
(一)优化集团化办学的集团管理结构 |
(二)提升集团化办学的教师专业发展 |
(三)促进集团化办学的学生全面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集团化办学调查问卷 |
附录二 :集团化办学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教育集团课程设置和活动安排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物权制度的修正整合与创新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物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引言:民商法典各分编重大疑难问题之讨论 |
一、物权编编纂中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错谬与虚置 |
二、物权的支配性质:直接支配与间接支配 |
三、物权的产生演变与两种基本体系:罗马法国体系与德国日本体系 |
四、担保物权本质上并非物权:强夺债权保障地,荒芜物权自留田 |
五、对国考地役权案例真实性的质疑:地役权制度的独存与容废 |
(一)对国家司法考试中有关地役权案例的评析 |
(二)对地役权与相邻权制度演变的考察 |
六、其他几个无需回避的重要问题:应有或不应有 |
(一)占有 |
(二)典权 |
(三)居住权 |
七、我国物权编应有的特色与创新:自物权为基础及其权能的分离与展开 |
八、中国物权法能否浴火重生?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所有权(自物权) |
第三章所有权取得 |
第四章控占权 |
第五章占用权 |
第六章用益权 |
第七章经营权 |
第八章获益权 |
第九章相邻关系 |
第十章物权登记 |
结语:物权编后,路过半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节物的种类 |
第二节物权类型 |
第三节物权效力 |
第二章所有权(自物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 |
第三节集体组织所有权 |
第四节农户集体土地所有权91 |
第五节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所有权 |
第六节私人所有权 |
第七节共同所有权 |
第八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三章所有权取得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原始取得 |
第一分节先占94 |
第二分节添附95 |
第三分节孳息96 |
第四分节加工(生产)97 |
第五分节拾得遗失物 |
第六分节发现隐埋物 |
第三节传来取得 |
第四章控占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保管控占权 |
第三节承运控占权 |
第四节担保控占权 |
第五章占用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借用权 |
第三节租用权 |
第四节典用权 |
第五节居住权 |
第六章用益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建设地用益权101 |
第三节宅基地用益权 |
第四节其他自然资源用益权 |
第五节非自然资源用益权 |
第七章经营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企业经营权 |
第三节农地经营权106 |
第一分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分节农地合作经营权 |
第三分节农地公司经营权 |
第四节林地经营权 |
第五节草地经营权 |
第六节水面经营权 |
第七节矿业经营权 |
第八章获益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捕捞权 |
第三节狩猎权 |
第四节捕捉权108 |
第五节采集权110 |
第六节取水权 |
第七节采风权114 |
第八节探险权115 |
第九节祭念权116 |
第九章相邻关系120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相邻道路通行权 |
第三节相邻流水排水权 |
第四节相邻管线设置权 |
第五节相邻通风采光权 |
第六节相邻舒适休息权 |
第七节相邻竹木越界权 |
第十章物权证书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不动产物权登记 |
第一分节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范围 |
第二分节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程序 |
第三节动产物权登记 |
第四节物权证书 |
(7)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邮轮旅游中强制责任险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邮轮旅游中主要合同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责任 |
第一节 对邮轮旅游中主要合同性质的不同主张 |
一、混合合同说 |
二、非混合合同说 |
三、造成邮轮主要合同法律关系认知障碍的原因 |
(一)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业准入限制 |
(二)邮轮船票的销售模式 |
(三)邮轮船票的“隐性化”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主要合同法律关系及其主体 |
一、对邮轮旅游主要合同性质的“混合合同说”的评析 |
二、区分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和邮轮旅客运输合同 |
(一)直接合同关系 |
(二)识别合同的性质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责任 |
一、旅行社和邮轮公司的法律责任 |
二、对旅行社法律地位认定的另一种思路 |
三、旅游法责任与海事责任的区分标准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2002 年雅典公约议定书》海上客运强制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2002 年雅典公约议定书》强制保险的具体内容 |
一、投保人与保险人 |
二、保险的方式与保险责任限额 |
三、强制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 |
第二节 对我国海商法体系中邮轮制度建设的启示 |
一、海上客运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 |
二、海上客运强制保险制度 |
第三节 《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涉及邮轮的相关条款 |
一、针对邮轮旅游的特别条款 |
二、对邮轮旅游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第一节 旅行社责任险的主要内容 |
一、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及保险责任限额 |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索赔 |
(一)保险责任免除 |
(二)索赔的程序和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 |
第二节 与海上客运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比较 |
一、保险责任的范围的差别 |
二、保险责任限额的差别 |
三、第三人请求权的差别 |
第三节 与旅游意外保险的比较 |
一、投保人和承保范围的差别 |
二、保险金额和索赔程序的差别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对我国邮轮旅游强制责任险建设的法律思考 |
第一节 强制责任保险的特性 |
一、损害填补和替代赔偿责任 |
二、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性 |
三、责任保险人的代位和求偿 |
第二节 旅行社责任险和海上客运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统筹 |
一、旅行社责任险和海上客运承运人强制险的关系 |
二、两种强制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限额 |
三、两种强制责任险中第三人请求权协调 |
(一)责任保险赔偿的程序 |
(二)协调两种保险的第三人请求权 |
第三节 邮轮旅游强制责任险的立法思路 |
一、邮轮旅游相关强制责任险的立法途径 |
二、邮轮旅游相关强制责任险的立法建议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越中经济走廊对越南经济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时代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越南研究 |
1.2.2 中国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与方法 |
2 越中经济走廊对越南经济的收益 |
2.1. 越中边境贸易状况 |
2.1.1. 老街省边境贸易状况(LAO CAI) |
2.1.2. 谅山省边境贸易状况(LANG SON) |
2.1.3. 广宁省边境贸易状况(QUANG NINH) |
2.2. 对越南GDP的影响 |
2.3 越中经济走廊领域的就业结研究 |
2.3.1. 越南老街市 |
2.3.2. 越南凉山市 |
2.3.3. 越南河内市 |
2.3.4. 越南海防市 |
2.3.5. 越南广宁市 |
2.4. 越中经济走廊区域的产业结构 |
2.4.1. 老街省经济发展情况 |
2.4.2. 谅山省经济发展情况 |
2.4.3. 河内省经济发展情况 |
2.4.4. 海防市经济发展情况 |
2.4.5. 广宁省经济发展情况 |
2.5. 本章小结 |
3 越中经济走廊对越南经济的风险 |
3.1 经济走廊对越南经济的风险状况 |
3.2 越中经济贸易的失衡风险 |
3.3 越南债务现状分析 |
3.3.1 越南债务状况 |
3.3.2 债务结构分析 |
3.3.3 控制债务 |
3.4 本章小结 |
4 越中经济走廊促进越南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
4.1 改善交通基础设施 |
4.2 改善便利设施 |
4.3 改善双边经济政策 |
4.4 越中增加交流文化 |
4.5 发展贸易活动与人力资源 |
4.6 本章小结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总目次(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2]基于多元数据的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产城创”融合发展研究[D]. 杨玥. 浙江大学, 2021(01)
- [3]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D]. 华清君. 扬州大学, 2020(04)
- [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视域下区域内集团化办学的实践研究 ——以上海市J区为例[D]. 王雨田.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5]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6]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物权制度的修正整合与创新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物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19(02)
- [7]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8]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9]邮轮旅游中强制责任险的制度研究[D]. 周涛. 外交学院, 2019(01)
- [10]越中经济走廊对越南经济影响分析[D]. 段芳草(DOAN PHUONG THAO). 山西师范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