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我国港口现行管理体制(论文文献综述)
宋秋梨[1](2020)在《论我国自由贸易港航运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航运业作为自由贸易港所涵盖市场范围内的一个重要子市场,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应遵循自由贸易港"先立法,后设港"整体法治建设的步伐。基于我国自由贸易港是自贸试验区的升级版,其航运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理应在自贸试验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创新与改革,同时应从国际自由贸易港先进立法例中吸收立法模式与具体制度上的经验。自由贸易港航运法治建设需研究其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适宜的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应重点规制的部分进行制度设计。
赵缔[2](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谭咏薇[3](2020)在《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阶段自由贸易港属于中国最重要的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路径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价值,而在法制保障体系中,为自由贸易港提供立法支撑更是重中之重。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制保障尚未完备,没有法律层面的合法依据会阻碍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同时也不符合自贸港具有更高自主权的精神。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自贸港内依据的均是行政级别的法律文件甚至更低立法层级的法律文件。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立法保障和自贸区发展进程的不一致,不利于自由贸易港和其他经济特殊区域把职能和优势区分开来。也会导致自贸港的税收政策在促进对外经济发展上的力度不够强,以及监管体制上的混乱;甚至是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相互之间的政策制度、立法规定冲突,阻碍共同发展。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是经济迅猛发展背后的法律层面上的制度性保证。在国际上建立自由贸易港基本方式是:首先确定专门管理自由贸易港的基本法律,然后根据法律设立、管理自由贸易港;接下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分层次逐项改进法律制度,使政策制度、法律规范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并为其处理障碍的功能。大部分观点认为要在自由贸易港不断成长的现阶段,尽快在最高立法层级制定有关自由贸易港口的专门性的基本法律,但是立法工作需要综合考察多项因素以确定可行性。现阶段,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初见成效,自贸港内的法制体系仍需完善,本文重点研究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的道路上法律层面的立法保障问题。
谭文雯[4](2020)在《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自由贸易港是打造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国家战略,也是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中国特殊经济区最自由最开放之形态。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中国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正式宣布在海南建设中国第一个自由贸易港。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同意采纳海南代表团建议,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立法调研与起草相关工作。有据于此,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正式提上国家议程。新近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两次提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这意味着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迫在眉睫,立法先行,其法治建设更是成为当务之急。立法模式作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开展法治化的重要前提,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重要意义。本文以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为五章对其展开研究。第一章从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基本概念辨析入手,对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概念、立法模式以及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等进行辨识,搭建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概念体系;第二章围绕混合式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现状,并对该模式下的授权立法展开研究,最终归纳出混合式立法模式的问题所在;第三章围绕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展开考察,包括对统一式立法的国际法渊源,以及以美、韩两国为代表的域外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分析得出统一式立法模式并不适于中国自由贸易港;第四章分析分立式立法模式为何成为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最优选择,对以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为代表的自由贸易港分立式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归纳出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优势所在;第五章结合上述研究,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选择建议,包括摒弃混合式立法模式而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制定“中国自由贸易港法”,明确分立式立法所应调整的立法内容,充分发挥自由贸易港所在地方立法的优势,以及中国自贸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过渡时期应适当运用授权立法的建议。
谢颖[5](2020)在《陆海统筹战略下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世纪以来,陆海统筹的深入推进已成为我国沿海城市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十九大后,陆海统筹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沿海城市在统筹陆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内容时,受到区划壁垒的严重约束。对于许多沿海城市来说,如何有效地破除城市转型发展所面临的行政壁垒,成为推动陆海统筹战略发展的关键所在。文献梳理发现,国内外关于陆海统筹中行政区划的研究成果皆比较少,且局限于对单个沿海城市区划调整的案例研究,缺乏从陆海统筹战略全局角度对沿海城市行政区划调整进行系统性思考。基于此,本研究在借鉴前人研究理论基础上,通过陆海统筹战略实施以来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案例的系统梳理和规律总结,明晰区划调整与陆海统筹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机理,并试图对我国下一步陆海统筹战略推进中的区划调整对策给出科学建议。研究首先从陆海统筹战略的六个重点领域——沿海城市功能升级、统筹陆海空间布局、统筹推进陆海资源管控、统筹陆海产业的发展、统筹完善陆海管理体制、统筹推进陆海对外开放,分别探讨了陆海统筹与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的互动机理;紧接着,选取陆海统筹战略驱动下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最后,分析了我国陆海统筹战略下沿海城市政区优化的需求,提出相对应的建议。研究得出的核心结论:一是陆海统筹战略对沿海城市政区调整影响机制研究尚存不足;二是我国陆海统筹战略与沿海城市的区划调整互动体现出鲜明规律性;三是我国沿海城市围绕陆海统筹战略的区划调整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四是陆海统筹战略的进一步推进离不开沿海城市区划调整的密切配合。下一步应该明确我国陆海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处理好部分城市在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生态修复、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海岸带管理改革、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面临的区划阻碍。这些研究对于我国陆海统筹战略的顺利实施、沿海城市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生冀宇[6](2019)在《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在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求进一步减少行政成本,实现服务效率的持续提升,全面构建民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大环境下,流程再造理论因其“以政府为中心”向“以公众需求为中心”转变的价值理念被逐步引入到政府行政审批改革中,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港口作为城市及周边地区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全球资源配置的枢纽,也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引擎,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上海作为中国十大港口城市之一,港口经营企业数量众多。而法规规定,企业从事港口经营,必须依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尽管与港口经营许可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办理指南已进行了多次修改,相应的行政审批流程也进行了多次优化改革,但当前上海市的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仍存在审批时间长、审批效率低、部门协调性差等问题,这给本市港口经营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极大地影响了本市港口企业的正常经营,阻碍了港口航运产业的发展,因此对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进行再造势在必行。本文以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系统分析、直接观察等研究方法,并以流程再造理论中的业务流程再造理论和政府流程再造理论作为理论依据,首先对当前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客观地指出了当前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在顾客、管理、效率及成本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观念、体制、机制、制度四方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而后依据流程再造理论和现状分析的结果,对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再造设计,明确了审批流程再造中的顾客需求、再造目标、再造原则和再造思路等。最后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以观念再造、体制再造、机制再造、制度再造四个方面提出再造的对策建议,以促进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的规范高效,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更好地为本市港口经营企业服务,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徐艺丹[7](2019)在《新时代背景下厦门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前期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都对海洋经济的发展高度重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已成为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对维护国家主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意义重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海洋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厦门市作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城市,可以进行体制创新,以法律手段调整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三方面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同时借鉴国外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的成功经验和我国沿海省市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出台实行的地方法规和相关做法;以近年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为落脚点,分析厦门市当前海洋经济发展法律促进体系存在的不足,结合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具体数据,为厦门市以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和立法展望,通过体制创新促进厦门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选题背景与依据,研究的主要思路和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海洋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海洋经济的法律界定总结出海洋经济的概念,并进一步给出海洋经济的具体范围,综合当前学术界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研究,提出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特征,对海洋经济发展进行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将效率理论、公平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作为该研究的基本理论,为后文海洋经济发展的研究作指导。第三部分先是回顾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海洋经济的发展概况,结合“十三五”期间海洋经济发展数据,深入分析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相关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为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做铺垫。第四部分是以域外国家和国内沿海省市发展海洋经济的做法为例,从各地区的法律促进机制、发展海洋经济的相关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三个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它们的成功经验总结出可供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借鉴之处。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及改善,通过数据总结出近年来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各海洋产业具体情况,并对厦门海洋经济发展进行了 SWOT分析,并给出了可供选择的发展战略。第六部分详细阐述厦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厦门的实际情况,分析厦门以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立法建议和立法展望,以期促进厦门海洋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
穆珂[8](2019)在《南京海事条块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条块管理问题是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一直存在的问题,条块之间的关系也是我国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结构关系。海事权属于国家权力,中国的海事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这是为了确保海事系统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然而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中国的海事系统直接在海事和地方海事事务中开发了两个并行的管理系统,前者由中国海事局垂直管理,为“条条”,主要负责国家水系,由交通部直接管理;后者则由地方政府进行属地管理,为“块块”,也就是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可以既存在直属海事系统也存在地方海事系统,条块管理问题非常明显,如何处理好海事系统这种条块管理模式中条块的关系,将海事条块管理模式带来的问题解决一直是中国海事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条块”管理制度研究出发,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其定义内涵、产生原因、运行模式以及两者的竞争博弈关系四个维度对条块管理模式进行解读,逐步聚焦到海事条块管理问题研究,以南京海事作为一个切入点进行深入研究,作为垂直体制下直属海事系统的一级,与地方海事之间的权力划分与关系困境是“条块”管理制度研究下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我国海事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梳理,深刻论述南京直属海事与地方海事之间的关系,对目前的海事管理体制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通过分析和借鉴一些世界发达国家的海事管理经验,进一步针对海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南京海事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曹译文[9](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蔡春林[10](2019)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的空间效应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是中国开放型经济和对外贸易制度创新与改革的前沿地,在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贸易增长极制度变迁的极化集聚效应与空间溢出效应,是实现中国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突破,带动经济转型升级并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国际环境新变迁和国内环境新常态下,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在深入探索贸易增长极离岸功能与在岸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践上相辅相成,并通过区港一体化路径的制度变迁破除行政边界的屏蔽效应,促进中国全面开放空间格局的形成。本文在厘清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基本概念及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园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易混淆概念基础上,通过综述国内外相关文献,确立增长极与点轴理论为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空间效应研究的最基础理论,并进一步延伸出克鲁格曼“区域—城市—国际贸易”三位一体理论、诺斯制度变迁理论、边界效应理论及港口与腹地关系理论等共同构成研究的理论框架。基于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理论分析结论: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对我国地区经济增长具有集聚和溢出的作用,并表现为创新和示范效应,规模效应,开放型经济空间结构优化效应,集聚经济效应等,文章进一步定性分析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空间布局优化与集聚扩散作用,以佐证开放型市场经济中培育和发展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重要性,并提供一定的事实解释。在理论分析和事实解释基础上,文章通过构建空间计量模型对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的空间效应展开实证分析,研究内容包括空间集聚效应、溢出效应和绩效评价等。最后,文章对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研究结论进行总结,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的核心观点有:第一,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空间布局优化具有时代同步性和空间递进性;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集聚扩散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产业承接与产业升级、扩大对外开放和贸易增长极等方面;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空间优化布局中伴随着功能体系的演变与现代整合。第二,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促进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集聚水平,在空间时序上分别呈现为“倒U”型和“倒L”型;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与产业集聚表现为非线性关系,在空间尺度上展现为从“面”到“点”的不均衡空间格局特征。第三,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通过增长极与点轴开发功能强化地区城市间的经济联动性,带动了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的“点”-“线”-“面”发展,具有显着正向空间溢出效应;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的空间溢出效应具有非对称性,非沿海地区和非港口城市的空间溢出效应要弱于沿海城市和港口城市,非省级行政边界城市的空间溢出效应与省级行政边界城市相当。第四,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的培育提升了经济增长绩效水平,对港口型地区的提升效果高于腹地型地区;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与扩大对外开放的良性互动自2013年开始改善效果明显,且呈现出“东高西低”和“南高北低”的空间非均衡协调效应。
二、改革我国港口现行管理体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革我国港口现行管理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2)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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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一、自由贸易港的理论基础及发展演变 |
(一)自由贸易港的基本理论 |
(二)自由贸易港的发展演变 |
1.功能 |
2.地理范围 |
二、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及域外经验 |
(一)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 |
(二)自由贸易港立法保障的域外经验 |
1.美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立法 |
2.新加坡自由港的相关立法 |
3.韩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对自由贸易港的探索及相关立法保障实践 |
(一)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具体路径 |
(二)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之具体实践 |
1.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保障 |
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 |
(三)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相关立法保障之不足 |
1.立法主体之不足 |
2.立法内容之不足 |
四、完善我国自由贸易港立法保障的建议 |
(一)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 |
(二)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层级 |
1.国家主导立法 |
2.地方主导立法 |
(三)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原则 |
(四)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内容 |
1.税收制度 |
2.监管制度 |
3.营商环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 选题的背景 |
2. 选题的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2. 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空间 |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一、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基本概念辨析 |
(一) 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概念 |
1. 自由区 |
2. 自由贸易港 |
3. 中国自由贸易港 |
(二) 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 |
(三) 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 |
(四) 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分析 |
(一)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现状 |
1.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之缘由 |
2.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之现状 |
(二)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下的授权立法考察 |
1. 中国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的法律依据 |
2. 授权立法能否满足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法治需求 |
(三)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之问题 |
1. 混合式立法模式立法内容混杂 |
2. 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地方立法 |
三、自由贸易港统一式立法模式的考察 |
(一) 自由贸易港统一式立法模式的国际法渊源 |
1. WTO框架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
2. WCO框架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
3. 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性法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
(二) 域外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考察 |
1. 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统一式立法 |
2. 韩国自由贸易区的统一式立法 |
(三) 统一式立法模式能否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 |
1. 统一式立法模式为何较为通行 |
2. 统一式立法模式难以突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个性 |
3. 在法典化运动影响下具备难以规避的固有缺陷 |
四、分立式立法模式何以成为最优选择 |
(一) 域外自由贸易港的分立式立法模式考察 |
1. 台湾地区自由贸易港区的分立式立法 |
2. 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分立式立法 |
(二) 自由贸易港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优势 |
1. 分立式立法模式凸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宗旨 |
2. 分立式立法模式契合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内容 |
3. 满足法经济学理论追求法律成本与法律效率的平衡统一目标 |
五、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 摒弃混合式立法模式而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 |
1. 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中国自由贸易港法” |
2. 分立式立法所契合的立法内容 |
(二) 在分立式立法模式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之优势 |
(三) 中国自贸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过渡时期适当运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陆海统筹战略下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我国陆海统筹战略加快推进 |
1.1.2 陆海统筹战略提出以来,沿海城市进行了较频繁的区划调整 |
1.2 研究意义与内容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与资料说明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资料说明 |
第二章 相关研究综述 |
2.1 研究概念界定 |
2.1.1 陆海统筹 |
2.1.2 沿海城市 |
2.1.3 区县级政区 |
2.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2.1 陆海统筹 |
2.2.2 行政区划 |
2.2.3 沿海城市发展与行政区划 |
第三章 陆海统筹与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的互动机理 |
3.1 陆海统筹战略概述 |
3.1.1 陆海统筹的提出与发展进程 |
3.1.2 陆海统筹的主要特征 |
3.1.3 陆海统筹战略下沿海城市战略应对 |
3.2 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概述 |
3.3 陆海统筹战略与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的互动关系 |
3.3.1 功能升级驱动撤县(市)设区 |
3.3.2 统筹陆海空间布局驱动撤县(市)设区 |
3.3.3 统筹陆海资源管控驱动撤镇设区、撤县设市 |
3.3.4 统筹陆海产业发展驱动撤县(市)设区 |
3.3.5 统筹陆海管理体制驱动区县重组 |
3.3.6 统筹陆海对外开放驱动撤县(市)设区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陆海统筹战略下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的典型案例剖析 |
4.1 功能升级驱动下的案例分析-宁波市奉化撤市设区 |
4.1.1 化解分权造成的资源整合难题 |
4.1.2 提升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力 |
4.1.3 推动中心城区转型发展 |
4.2 统筹陆海空间驱动下的案例分析-温州市洞头撤县设区 |
4.2.1 消除沿海空间行政分割 |
4.2.2 完善海岛内部各项设施 |
4.2.3 优化海岛外部空间布局 |
4.3 统筹陆海资源管控驱动下的案例分析-海南省三沙设市 |
4.3.1 提升行政等级促进资源整合 |
4.3.2 实现统筹开发岛屿资源 |
4.3.3 完善了西、南、中沙的行政管理体制 |
4.4 统筹陆海产业驱动下的案例分析-连云港市赣榆撤县设区 |
4.4.1 化解县制对临港产业的制约 |
4.4.2 完善临港产业发展布局 |
4.4.3 促进“港、产、城”联动发展 |
4.5 统筹陆海管理体制驱动下的案例分析-天津滨海新区设立 |
4.5.1 消除沿海新区行政等级交叉 |
4.5.2 优化管理体制,促进资源配置 |
4.5.3 加快新区开发开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4.6 统筹陆海对外开放驱动下的案例分析-烟台市蓬莱撤市设区 |
4.6.1 扩大沿海对外开放发展空间 |
4.6.2 推进中心城市趋海发展 |
4.6.3 提升自贸区对外开放水平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陆海统筹战略下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优化建议 |
5.1 陆海统筹战略下一步走向 |
5.2 陆海统筹战略视阈下沿海城市政区格局依然有待优化 |
5.2.1 部分城市海洋经济发展依然受到区划约束 |
5.2.2 部分城市区划限制了海岸带生态修复 |
5.2.3 部分城市区划限制了海域海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
5.2.4 部分城市地方政府管理体制仍不够完善 |
5.2.5 维护海洋权益的行政阻力依然存在 |
5.3 陆海统筹战略下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优化建议及规划启示 |
5.3.1 沿海城市区划调整需立足陆海统筹国家战略 |
5.3.2 沿海城市空间规划必须重视对区划的研究 |
5.3.3 沿海城市区划应与管理体制优化相协同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创新点与不足 |
6.2.1 创新点 |
6.2.2 不足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港口经营 |
二、行政审批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业务流程再造理论 |
二、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第三节 流程再造理论对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的适用性分析 |
一、目标的一致 |
二、服务原则的一致 |
三、全局最优观念的一致 |
第三章 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现状 |
第一节 流程概况 |
一、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的模式 |
二、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的效果 |
第二节 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顾客与服务 |
二、资源与管理 |
三、效率与增值 |
四、成本与效益 |
第三节 问题成因分析 |
一、观念性成因 |
二、机制性成因 |
三、体制性成因 |
四、制度性成因 |
第四章 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的再造设计 |
第一节 流程中的顾客 |
一、外部顾客 |
二、内部顾客 |
第二节 流程中的顾客需求 |
一、效率需求 |
二、功能需求 |
三、技术需求 |
第三节 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目标、原则及思路 |
一、再造目标 |
二、再造原则 |
三、再造思路 |
第五章 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对策 |
第一节 观念再造 |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
二、建立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制度 |
三、融入创新意识 |
第二节 机制再造 |
一、健全以绩效评估为基础的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再造体系 |
二、建设电子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技术体系 |
第三节 体制再造 |
一、对现有流程进行清理整合,明确各部门职能 |
二、对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中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进行扁平化改造 |
第四节 制度再造 |
一、加强内部工作稽查机制及外部监督管理力度 |
二、完善港口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建设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新时代背景下厦门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前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依据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海洋经济的基本理论 |
2.1.1 海洋经济的概念 |
2.1.2 海洋经济的范围 |
2.1.3 海洋经济的特征 |
2.2 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经济学理论 |
2.2.1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 |
2.2.2 公平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 |
3.1 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概况 |
3.2 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相关做法 |
3.2.1 划定北部、东部和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 |
3.2.2 由上至下出台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
3.2.3 整合组建海洋综合执法队伍 |
3.3 海洋经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 |
第4章 国内外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研究 |
4.1 国外主要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比较 |
4.1.1 美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1.2 日本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1.3 澳大利亚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1.4 加拿大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2 国外海洋经济发展的促进法律经验总结 |
4.2.1 制定海洋发展的基本法 |
4.2.2 建立职责明确的海洋管理机构 |
4.2.3 制定完善的海洋发展规划和政策 |
4.3 国内省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比较 |
4.3.1 浙江省 |
4.3.2 海南省 |
4.3.3 青岛市 |
4.3.4 大连市 |
4.4 国内海洋经济发展的促进法规文件经验总结 |
4.4.1 结合实际法律问题立法 |
4.4.2 推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 |
4.4.3 完善海洋资金支持体系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实践及改善 |
5.1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
5.1.1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情况 |
5.1.2 厦门市海洋产业发展情况 |
5.1.3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主要特征 |
5.2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SWOT分析 |
5.2.1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优势 |
5.2.2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劣势 |
5.2.3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机遇 |
5.2.4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威胁 |
5.2.5 SWOT分析的厦门海洋经济发展战略选择 |
第6章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法律研究 |
6.1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
6.1.1 一般性法律法规 |
6.1.2 海洋产业管理法规 |
6.2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
6.2.1 综合性法律法规缺失 |
6.2.2 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不足 |
6.2.3 地方性海洋经济相关规定缺失 |
6.2.4 海洋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不足 |
6.2.5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机制和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
6.3 立法的必要性 |
6.4 立法的可行性 |
6.5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立法建议 |
6.5.1 明确海洋经济的发展定位 |
6.5.2 形成规划体系及结构布局 |
6.5.3 建立激励机制和配套措施 |
6.5.4 形成金融支持服务体系 |
6.5.5 制定科学有效的保障性措施 |
6.5.6 明确对台合作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南京海事条块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条块”定义及内涵 |
第二节 条块管理的理论基础 |
一、科层组织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条块管理模式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条块管理模式的产生 |
第二节 条块管理的运行机制 |
一、“条条”的纵向管理 |
二、“块块”的替代功用 |
三、跨部门协调机制 |
第三节 “条”与“块”之间的竞争——利益博弈 |
第四节 条块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南京海事条块管理现状、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海事管理模式历史演变 |
一、海事系统管理模式演变 |
二、南京海事局与南京市地方海事局简介 |
第二节 南京海事系统条块管理模式结构 |
第三节 南京海事管理体制现状与问题 |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海事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问题成因分析 |
一、法律法规的落后性 |
二、行业发展引发的矛盾冲突 |
三、管理理念的滞后性 |
四、现行行政体制的制约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先进国家海事管理模式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海事管理模式 |
一、美国海事管理模式 |
二、日本海事管理模式 |
第二节 国外海事管理模式特点 |
一、合理划分“条”“块”之间的权力范围 |
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结合 |
第三节 对比与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优化南京海事条块管理模式构想 |
第一节 保持条块区分,条块协同发展 |
一、合理划分南京海事的“条”“块”职能 |
二、建立协同机制——水上综合执法 |
三、引入行业管理——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
第二节 打破条块分割,建立统一海事系统 |
一、健全海事法律体系 |
二、优化机构设置建立统一的海事机构 |
三、设置科学的海事管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的空间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国际环境新变迁 |
二、国内环境新挑战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解释与辨析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 |
二、概念辨析 |
第四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五节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自由贸易园区的积极效应和否定效应研究 |
二、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及模型研究 |
三、关于自由贸易区在促进经济一体化方面的研究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 |
一、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建立问题研究 |
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转型、创新问题研究 |
三、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
四、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向自由贸易园区转型研究 |
五、关于中国自贸试验区开放度与开放成效研究 |
第三节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非均衡增长与增长极理念的运用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与增长极理论的运用 |
二、点轴开发理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布局 |
三、对本文研究的应用 |
第二节 克鲁格曼“国际贸易—城市—区域”三位一体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自由化条件下的产业转移与扩散问题 |
二、贸易自由化条件下的区域集聚力问题 |
三、对本文研究的应用 |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与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运用 |
一、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 |
二、对本文研究的应用 |
第四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与边界效应理论的运用 |
一、中介效应与屏蔽效应理论 |
二、对本文研究的应用 |
第五节 港口和腹地关系理论的运用 |
一、经济地理学视角的港口-腹地经济发展 |
二、运输经济学视角的港口-腹地经济发展 |
三、城市经济学视角下的港口-腹地经济发展 |
四、港口区位论视角下的港口-腹地经济发展 |
五、对本文研究的应用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空间布局优化与集聚扩散作用 |
第一节 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空间布局优化 |
一、时代同步性的空间布局优化 |
二、空间递进性的空间布局优化 |
第二节 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空间布局中的集聚扩散作用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设立促进产业承接与产业升级 |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培育扩大对外开放 |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发挥贸易增长极作用 |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空间优化布局中的功能整合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空间优化布局的功能演变 |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空间优化布局的功能现代整合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的空间集聚效应研究 |
第一节 实证研究设计 |
一、空间计量模型构建 |
二、空间权重矩阵选择与估计方法解释 |
第二节 指标选择和变量描述性统计 |
一、指标选择 |
二、变量描述性统计与数据来源 |
第三节 变量的相关检验 |
一、面板单位根检验 |
二、共线性检验 |
三、空间相关性检验 |
四、产业集聚时序检验 |
第四节 产业空间集聚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第二产业空间集聚效应 |
二、第三产业空间集聚效应 |
第五节 空间集聚的非线性效应检验 |
一、理论模型的构建 |
二、线性检验与剩余非线性检验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的空间溢出效应研究 |
第一节 实证研究设计 |
第二节 指标选择和数据描述 |
一、指标选择 |
二、数据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相关性检验 |
一、共线性检验 |
二、空间相关性检验 |
第四节 空间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全样本估计结果 |
二、分区域检验结果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空间溢出效应的非对称性检验 |
一、模型构建与变量选择 |
二、非对称性实证结果分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实证研究设计 |
一、PSM方法应用分析 |
二、PSM分析过程 |
第二节 指标选择和数据描述 |
一、指标选择 |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性统计 |
三、变量差异性检验 |
第三节 PSM绩效评价 |
一、全样本绩效评价 |
二、港口型地区绩效评价 |
三、腹地型地区绩效评价 |
第四节 耦合协调检验 |
一、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改革我国港口现行管理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自由贸易港航运法律制度的构建[J]. 宋秋梨. 海大法律评论, 2020(00)
- [2]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3]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保障研究[D]. 谭咏薇.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4]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D]. 谭文雯.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陆海统筹战略下沿海城市区县级政区调整研究[D]. 谢颖. 苏州科技大学, 2020(08)
- [6]上海市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研究[D]. 生冀宇.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1)
- [7]新时代背景下厦门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前期研究[D]. 徐艺丹. 厦门大学, 2019(08)
- [8]南京海事条块管理问题研究[D]. 穆珂. 东南大学, 2019(01)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贸易增长极的空间效应研究[D]. 蔡春林.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