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债权债务审计显真情——四川省乡村债权债务审计核实工作纪实(论文文献综述)
胡少翔[1](2020)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全过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是贯穿整个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的基石。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对推进移民安置工作,服务移民群众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国家颁布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对移民档案的管理体制与职责、归档与移交、档案验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规定。但在移民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移民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有效利用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何完善移民档案管理工作,是档案界和移民界亟待重视与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以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为例,通过实地参与归档工作,围绕实际归档情况,对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识别其中需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首先从移民档案管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展开,阐述了移民档案及管理的作用、意义,介绍了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移民档案管理的概况,梳理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其次,从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管理监督、资金财务四个方面介绍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实际归档情况,并分别参照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对应的归档要求,指出档案中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建议;最后,将问题进行归纳,结合J县移民档案管理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对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中不完善之处的研究,提出了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指标设计深度不够、保管期限划分标准不清等问题,并提出对应的修订建议;二是针对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管理职责、人员、移交等方面的条款提出完善意见;三是根据J县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归纳出档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档案利用不善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档案意识、加强培训指导、完善档案利用制度等建议。
李元勋[2](2019)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脱胎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时代背景下萌发起来的,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力量介入高位推动的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及有效方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在农村的民主实践和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之初,这种发韧于农村的由村民创造的民主改革实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国家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对这种民主形式进行了制度化设计,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使之上升为制度化的基层民主形式和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又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亿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它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变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甚至文字表述都会发生某些变化。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实现了从村民自治向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转变。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十八大后要求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特别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便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实现了从自治到共治的转变。通过对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具体实践的梳理和研究,总结概括出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论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由绪论和正文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缘起及意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并梳理了本论文的理论渊源。第一章是村民自治的萌生。本章对村民自治产生前的乡村治理作了梳理与分析;对其产生的背景作了深度剖析,这些背景主要包括宽松的政治环境、包产到户的推行、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等因素。梳理了村民自治兴起的过程,从建立第一个村委会到在全国的普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广大农村得以全面建立。第二章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本章对村民自治活动的发动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了论述,这一时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起点的,主要是开始建章立制,推进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以完善、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和选举模式的创新。第三章是村民自治的深化。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实践全面推行,进行了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在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新挑战,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开展与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和选举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第四章是村民自治的提升。在这一时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和实践场域,开启了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开始了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广大基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各地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开始了对基层民主协商的探索与实践。在进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针对“三农”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开启了对“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第五章是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历史经验。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40年的发展,成效显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各项民主机制体制逐步完善,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基本得以实现。通过考察村民自治40年的进程得出了最基本的经验: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推动制度革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发展道路。
李攀[3](2019)在《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文中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合作运动源于西方,却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9世纪初,英、法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合作社的思想,并进行了实践探索。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成立至今,合作社的发展历经一个半世纪。在这一长期历史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合作社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和论断,成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科学指南。二十世纪初叶,在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之时,合作思想作为一种“救世”学说被引入中国,中华大地上各种政治势力、各类社会团体出于各自目的,曾试办过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共产党与合作社渊源颇深,中共自诞生伊始就把发展合作社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村问题的重要举措。1922年9月,毛泽东参与创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从此合作社的种子开始在各个革命根据地生根发芽,其中,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陕甘宁边区的南区合作社是其典型代表,也是供销合作社的雏形。1950年7月,组建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具体业务。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合作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那时起,6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创造了光辉的业绩,也经受了不少挫折。供销合作社因农而生、因农而兴,它扎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引导亿万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左”的观念的影响,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曾发生过多次改变,经营管理机构也屡遭撤并,和国营商业“三分三合”,尽管如此,其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办社宗旨始终没有变化,即便在“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左”的错误的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依然坚守岗位,为稳定农业、发展生产做了大量工作。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供销合作系统进行了改革,一度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和体制机制的制约,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遭遇经营困境,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90年代中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得以重建,供销合作系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加快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一重要指示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回顾历史是为了总结经验,引领未来。本文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研究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决策层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认识过程、决策过程,考察政策在基层的实施效果,探究供销合作社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正在进行的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提供镜鉴和参考。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综述、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之处及研究重难点等基本情况。第一章,回顾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发展演进过程,重点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对建国前中共领导合作社的历史进行归纳,勾勒出供销合作社萌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和轨迹。第二章,主要研究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重点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梳理供销合作社发展方针的演化、确立过程。研究供销合作社超常规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具体过程。第三章,主要研究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供销合作社落实“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做法举措及成效。探讨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过程。第四章,探究“大跃进”期间,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过程及原因。研究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之后,供销合作社被“下放”为人民公社“供销部”的实际影响。研究中央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和实际效果。第五章,研究文革对供销合作社造成的严重损失。探讨文革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为稳定农业生产起到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研究探讨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具体过程和实际效果。对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行总体评价。第七章,探究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陷入经营困境的具体原因。研究供销合作系统摆脱困境的历史过程。第八章,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进行总体评价。总结党领导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经验。
谈笑[4](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郭玥[5](2017)在《从党“建”金融到金融党建 ——中国共产党与金融关系再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党执政和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重要的在于党如何驾驭市场经济,关键是党如何运用金融。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发挥金融的作用,将金融作为夺取政权的重要手段。执政以后,作为国家治理强有力的力量,金融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更是党执政的重要内容。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党如何利用金融的力量调控经济和社会运行,促进现代化建设?如何将国家经济目标与党的政治目标结合起来,实现惠及全体民众的发展,服务于党治国理政的目标?本文将从马克思主义政党与资本二者的属性出发,尝试梳理、分析和阐释中国共产党领导金融的历史沿革,以及在微观、中观、宏观三种场域的实现机制。在基础理论部分,本文在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中建立了政党、资本和金融之间的理论关联,提出“金融党建”的基本概念。现代国家治理中,政党维护公正,资本则追求效率。这两个要素,是国家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政党和资本,它们既矛盾又统一,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从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使命出发,党的领导是共产党的重要特性,是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原则。党要实现自身主张,必然要领导和运用资本。金融党建,就是指金融所代表的货币资本、金融信用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政治信用有机结合,通过党的领导实现不同属性的执政资源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间流动和整合,进而产生更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生态文明产品,解决治国理政的难题。在历史考察部分,本文回顾民主革命时期党建金融的过程,阐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领导下的金融体制的特点、总结改革开放后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史经验。本文认为,社会主义时期的金融体制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党建金融的遗传基因,也有来自于苏联模式的塑造和影响。这个金融体制是集中统一的,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相对应的。改革开放后的金融体制以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为导向,同时,为避免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取向,金融的制度性改革必须同步进行。于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后,确定了金融改革计划。其中,重塑金融系统中党的领导体制,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任务。微观场域的金融党建,是指党组织“嵌入”至金融部门或金融企业,在企业内部进行组织构建。以经济社会学中“嵌入”理论阐释党的行为活动,可以认为政党组织是嵌入到一个系统,或者说一定环境之中的,需要与环境构成良性互动,才能促成自身目标的实现。从“嵌入”出发,党组织在金融企业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将自身特性带入企业之中。本文认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嵌入行为,并不仅仅是西方“嵌入”理论的与公司行政系统的一种简单的连接作用,或者说桥梁作用,而是以自身的组织建设和功能扩展,与企业组织相互复合和融合,进而创造出新的组织形态。通过这样一种组织形态,贯彻和落实党的意志。中观场域的金融党建,是中国共产党与金融部门的相互配合、共同作用。通过构建两者合作平台,把党的力量与资本的力量结合起来,实现治国理政的各种目标。本文认为,党与金融部门的积极合作,本质上是以政党(政府)代表的政治信用植入以金融领域部门代表的市场信用。两种信用关系的有机结合,解决纯粹市场逻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公共产品供给问题,重大民生问题,人民共享发展的问题。宏观场域的金融党建,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的金融视角,即在更大的时空范围中、在世界经济发展背景下如何操控和驾驭资本。对于全球化中资本的扩张和流动,中国共产党从三个方面提升驾驭资本、领导金融的能力。第一,以金融手段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第二,以资本的辐射推进中国共产党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第三,以金融制度输出实现国家“话语权”的掌握。
邓少君[6](2016)在《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文中研究说明社会治理是人类追求政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理念。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工具理性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是世界各国通向现代化之路的必然选择。中国已经进入经济社会双重转型期,同时也全面进入风险社会。改革开放使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史无前例的巨大成就,但是社会建设尤其是社会治理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当下的中国面临社会矛盾多发、社会治安复杂、风险隐患凸显、社群融合困难等突出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基层,基层社会治理也相应地面临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管控社会风险等三大基本任务,迫切需要在依法治国视域下,构建基层综合治理体系,在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首次指出,人类已进入全新的社会形态即“风险社会”时代。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社会双重转型并发生史无前例的巨大变化,也使中国同样迈进风险社会,并同时具有前现代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矛盾共生的“断裂的社会”特征。基于风险社会理论,当今中国高发多发的基层矛盾纠纷,主要是涉及民生领域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权益基础上的民间性冲突和社会性对立。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当今中国社会矛盾风险类型,在类型特征上,可以从对抗性质、所涉主体、适用法律、对象规模、时代背景、主题归属等多重同角度,厘清各类矛盾纠纷的基本属性;在宏观表象上,可以归结为总量长期高企、递增幅度明显,扩散领域宽泛、发展向度多维,结构关系多元、所涉对象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触点难点交织,强度烈度扩张、社会燃点降低等特征;在发展态势上,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继续面临涉农纠纷量大面广、涉土纠纷对抗激烈、劳资纠纷高发多发、医患纠纷日渐严峻、金融纠纷破坏力强、环保纠纷成为焦点、群体纠纷组织化更加明显的发展趋势。探寻中国社会矛盾纠纷高发频发的风险源头并非易事。在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人们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与落后的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也越发明显。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井喷”的源头性归因,可以从经济、社会、行政、司法、教育、党建等多个层面寻找症结所在,可以归结为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结构失衡、社会变迁巨大与社会结构分化、政府结构膨胀与管理服务缺失、公平正义有失与法治权威有限、教育扭曲失范与文化精神失魂、基层组织涣散与先锋作用迷失等六个方面的基本缘由,当然每个层面的不同病灶相互交织、盘根错节、复合叠加、甚至互为因果,均会不断诱发、催化出新的社会矛盾。这样更多地从批判的角度对社会风险来源进行比较系统而又一定深度的剖析,对于建立完善中国社会转型期基层矛盾治理格局应该具有基础性的意义。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不同表征与多元起因,广东的改革开放和先行先试无疑做了积极而富于价值的风险调控探索实践。如建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制度化路径,通过着重顶层设计、明确责任主体、构建联调机制、改革信访机制等措施,使以国家行政力量为代表的国家治权主导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一种基础性保障;拓展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会化路径,提出了坚定人民调解发展方向、拓展人民调解职责内涵、创新人民调解体制机制的思路,特别在如医患纠纷、交通纠纷、环保纠纷等社会矛盾风险热点领域,大力推进和发展第三方专业性、行业性社会组织的治理思路显得更富创新意义;创设了以诉前联调为机制的法治化路径,矛盾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在法院正式立案前,以法院为主导,法院与各行政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协调联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探究了以复合治理为基本框架的多元化路径,通过厘清各种解纷方式的主体与特性、关系定位与路径选择、探索经验与现实困惑,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未来进路和网络结构做了具有一定前瞻意义的探讨,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国执政党一直在探求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综合治理,到中共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相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这一系列重大决策无疑适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同阶段的治理需求。然而,以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体系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尽管历经多次改革,最终都是陷入了一种不良循环,特别是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镇街治理机构,由于强调与县级以上各职能部门的条条对接、垂直管理,反而造成基层治理部门分割、资源分散、单打独斗、效率低下。在这样的国情下,广东省创设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实战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基层社会治理资源,理顺治理机制,健全运行机制,凝聚了基层治理正能量,产生了1+1>2的治理效果。从广东经验中可以得到创新基层社会矛盾风险治理的五点启迪: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理念,强化“以人为本”价值观、推进“利民便民”服务观、践行“依法治理”法治观;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格局,盘活政府资源存量、优化镇街资源配置,培育基层社会组织,实现“官民共治共享”;创新基层矛盾治理体制,建立以县区为龙头、以镇街为支撑、以村居为基础、以网格为细胞的治理体系;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方法手段,推进指挥协调扁平化、社会治理精细化、治理手段信息化、治理方式多样化;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目标管理,细化目标管理责任、强化综治政策工具、完善考评问责体系。这些思路和建议,体现了现代社会风险防控与治理的发展理念,对各地深化基层矛盾治理具有一定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
陈婴虹[7](2015)在《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研究(1911-1926)》文中指出清末民初,中国经历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其中一个重要的政治现象,就是西方议会制的引进与实践。在中央层面,表现为资政院和国会,而在地方层面则表现为各省咨议局和省议会。以往我国理论界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民国前期的中央历届国会。对于民国前期各省议会的全局性、系统性的研究,虽然近几年也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省议会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研究仍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入,尤其是对于省议会立法的系统整理和研究。1911年至1926年时值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社会急遽变革。较之全国一些省份,浙江的大部分地区没有经历较大的战火摧残,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全国属先进水平,这为议会政治在浙江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辛亥革命浙江光复后,浙江军政府于1911年12月20日成立了浙江省临时议会,次年又召开了第二、三次临时议会。1913年2月,浙江省议会正式成立,在袁世凯解散前召开了一次常年会和一次临时会。1916年9月,浙江省议会在全国率先恢复,以后几乎每年都召开一次常年会和一次以上的临时会。1918年和1919年又进行了第二、三届省议员的换届选举。到1924年7月,第三届省议员的法定任期已经届满,但省长并没有依法进行改选,又召集了三次常年会和四次临时会,直至北伐军入浙。1911至1926年间的浙江省议会,是民国前期全国各省中集会次数最多、历史最为完整的省议会之一,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民国前期的浙江省议会通过了大量的立法,包括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税收金融、教育文化、实业发展、农林渔业、禁烟等各方面。这些立法为民国前期浙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列全国先进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民国前期的浙江省议会留下了相当完整的档案,这是其他省所不具备的。这些档案主要包括浙江省议会所编印的议决案、文牍、议事录、议员质问书、议会要览等,这为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选择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原因,一是民国前期浙江议会的史料留存较好,没有太多的遗失,能够以浙江的资料间接地来反映当时民国前期省议会立法的状况。其次是与其他省份比较,民国前期的浙江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为议会制度在中国地方的移植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可以说,民国前期的浙江省议会是当时全国各省议会中的优秀者之一,在民国前期地方议会制度中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文是在广泛收集民国前期(1911—1926)有关浙江省议会的各项记录、报刊报道、历史档案等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客观全面地分析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内容、程序及相关问题。本文共分为导论、正文八章,其内容要点如下:导言,主要是指出了本文的研究缘起、研究范围,并对本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做了梳理,指出其取得的成果和不足。第一章民国前期浙江地方和议会立法之源。我国疆域辽阔,自古以来各地地理、气候、物产,以及人们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各有不同,经济和文化也有很大差异。各地不同的特点与全国法律的统一就势必产生矛盾。而地方立法的功能就可以调和两者的矛盾。中国古代地方立法不是中央针对某一地方的立法,而是地方政府针对本辖区的事务自主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古代,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补充和辅助国家法律实施的功能。浙江自秦以来建立郡县制,地方政府便进行地方立法来管理地方事务。到了明代尤其是明中后期,浙江地方立法开始大量出现。浙江古代地方立法形式很多,在清代省例出现以前,地方立法的主体是地方政府长官,其立法并无立法体系之完整,往往是针对特别事项进行零星的立法。这些法律形式包括条约、章程、规条、告示等。同一级衙门可能使用不同的法律形式,同一事务由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调整,但这些法律形式之间还是有一个大概的效力等级。《治浙成规》是清代浙江的省例,共分为八卷,收入法规164件,时间跨度从乾隆三十五年到嘉庆四年。《治浙成规》是浙江古代立法的系统性编撰。它的内容具有系统性和完备性,效力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清末面对西方列强的侵入,社会动荡和国家政局的变化,西方的议会制度被引入中国,产生了各省咨议局。宣统元年(1908年)九月初一,浙江咨议局第一届常年会正式开议。浙江咨议局会议分常年会及临时会二种,均由督抚召集。常年会每年一次,会期四十日,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月十一日止。浙江咨议局只对督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但是咨议局分割了原属于地方督抚的部分权力,使得地方的政治运行机制发生重大改变,各省绅士们代表地方百姓,开始通过正常的渠道参与到当地的社会生活之中。浙江咨议局通过了70多件议决案,巡抚的提案主要是有关农田水利的兴修、赋税、教育、交通实业、移风易俗,以及完成朝廷在预备立宪期的任务等。而议员的提案还包括了对行政官厅的监督。第二章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背景。政治方面,浙江军政府建立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革命秩序,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保障人民权利,革除陈规陋习,刷新社会风气。在采取措施稳定浙江政局的同时,浙江军政府积极参与了援宁、北伐和筹建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活动,以彻底推翻清政府。1911年12月10日,浙江省临时议会在原咨议局会所举行开会式,浙江省临时议会的成立是浙江资产阶级革命派努力的结果,也是辛亥光复后浙江政权民主建设的一个成果。辛亥革命后浙江一直倡导并实行“浙人治浙”,由本省人任督军、省长,因此政治情形被认为是全国最完好的地区。1917年,“浙人治浙”结束,浙江进入北洋军阀直接统治时期。辛亥革命浙江光复后,浙江军政府颁布了一些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法令,鼓励兴办实业。在1911至1926年这一时期,浙江的工商业发展速度快,厂矿单位有了较大增加,投资总额增长迅速。产业的分布在地区上有所扩大。除了以丝织、棉纺织为代表的轻工业外,五金机械、电力、矿业、交通运输、银行等各行业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浙省光复后,自军政府成立伊始,财政就开始艰难。在之后的十几年里,浙江的财政总是与借款、举债分不开。财政困难之际,只得通过借款和发行公债得以缓解。民国前期浙江社团的发展、新式教育的创办、报刊的宣传、爱国主义运动的开展对民智的开启、民权的扩张、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国前期浙江的社团数量极多,而且种类十分庞杂。在传播新思想、争取权利中比较活跃的社团有:浙江商会组织、浙江教育会、工人社团和学生组织等。民国前期浙江的教育有很大发展,新式小学大量建立,中等教育在注重举办普通中学的同时,师范教育、实业教育也得到相应的发展。1912年至1926年期间的浙江新闻界在曲折中发展,社会舆论的力量也越来越大,形成了浙江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第三章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与中央立法的权限划分。国家结构形式体现了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决定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民国前期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局面,出现了中央议会与地方议会相互争夺立法权的现象。民初时期,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有联邦制、单一制和分权制的争论。在中央层面,行使民国立法权的机关在不同的时期分别为参议院、国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于地方政权的组织原则、机构和权限则没有予以规定。《天坛宪草》主张在中央集权制下实行有限的地方自治。《袁记约法》没有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但其条文可以看出该约法实行的是袁世凯一人的中央集权制度。《民八宪草》也没有规定中央与地方政权的职权划分。《贿选宪法》的第五章“国权”与第十二章“地方制度”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在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上仿效《贿选宪法》,采取列举式,未被列举的事项,性质属于全国的,由国家立法,属于各省的,由省立法。《浙江临时议会议会法》是浙江临时议会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其通过的议案多是重要的的法律案,涉及建构一个新政权的行政、司法、立法方而的根本制度。《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三权分立和互相制约,其中也规定了省议会的立法权。除了对议会的立法权予以规定外,《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对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也予以了规定。1913年,中央颁布《省议会暂行法》,其中明确了省议会的职权。相较于《浙江省临时议会议会法》、《浙江省议会法》,《省议会暂行法》对省议会职权进行了削弱。首先,《省议会暂行法》架空了议会的行政监督权。《省议会暂行法》规定省议会只是可以提出弹劾都督,但是具体处置则由国务院办理。其次,《省议会暂行法》削弱了议会的立法权。《省议会暂行法》规定省议会与省行政长官对于议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诉讼,议案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平政院。第四章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的立法程序。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议案的提出主体包括省长、议员和人民。议员提出议案需要有其他议员的赞同。民国浙江省议会的提案主要来自省行政长官。议员的提案数量,第一届议会比较多。到了第二届议会,尤其是民国九年常年会后,议员相对于省长的提案逐年下降。在浙江省临时议会和浙江省第一届议会期间,由于国家初创,所提议案大都涉及基本的制度建设;在第二届和第三届议会中的提案中,与增减经费相关的提案日益增加。浙江省议会议案审议的流程如下:首先是提出动议后,经过初读会后,统一称为议案,或是直接打消。初读后,所有议案要交付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后,议会就开始二读。二读审查后,决定议案废弃,或二读通过。二读通过的议案,如果议会决议不召开三读会,则成为议决案。决议需要三读的案件,待三读通过后成为议决案。对于议会通过的议案,由民政长(或省长)公布施行,其效力及于全省。在议案的议事过程中,诸多环节需要议员的讨论,包括在初读阶段是否经动议列为议案并交付审查委员会的审议,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的意见;在二读会阶段中的逐条审查,以及在三读会中对于议案文意的讨论。民国前期处于快速社会变革期,所以议会的立法修改频繁,尤其是在临时议会期间。浙江省临时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主要是关于政权建立的基本法律,共44项。在同年的第二次会议上,就有10项进行了修正。在民国前期,不同时期的议会立法,诸如《浙江省临时议会法》、《浙江省议会法》和《议会暂行法》都规定了任何公民和团体都可以向省议会提出人民请愿案,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议会或议员反映各种意见。在议会立法中活跃的社团主要有浙江省城的杭县律师公会、省教育会、杭总商会、省农会等,社团在财富、知识、社会知名度、社会地位及政治人际关系的优势决定了社团的政治影响力和政治参与的效益。第五章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内容(上)。有关国家机构组织的立法主要集中于浙江省临时议会时期。临时议会在全国尚未统一、省自为政的情况下,以极快的速度通过了大量有关议决案。但是临时议会作为一个地方立法机关,实际上已对政体、省制、官制等作出了规定,行使了国会的职能。此固然是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但拥有如此巨大的职权和广泛的议事权限,这使得地方与中央的立法职权上产生矛盾。到北洋政府时期,中央对地方国家机构的组织立法有较多的规定。因此,浙江省议会在这方面的立法就比较少了。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通过的地方议会组织的立法主要有《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浙江省约法实施法》、《浙江省议会法》、《浙江省议会议员选举法》。行政组织法主要有:《浙江省都督选举法》、《浙江省各司官制》、《浙江省地方官制》、《浙江省官制施行法》、《浙江省文官考试暂行法》、《浙江省文官任用暂行法》、《浙江省职官等级表》、《浙江省官俸暂行法》。司法制度立法主要有:《浙江省法官考试暂行法》、《浙江省法官任用暂行法》、《浙江省法官编制法》、《浙江省修订新刑律施行法》、《浙江省行政审判院法》、《浙江省辩护士法》、《浙江省检证规则》、《浙江省讼费规则》、《浙江省审判暂行章程》、《浙江省监狱署官制》、《浙江省警察官制》、《浙江省会警察官制》。税收方面的立法主要有:《浙江省地丁征收法》、《浙江省统捐暂行法》、《浙江省财政收支统一办法》、《浙江省暂行不动产登记法》、《浙江省暂行不动产转移税法》、《浙江省捐换牙贴简章》、《浙江省典当捐贴案》。《浙江省通捐暂行税率》、《浙江省统捐局设立地点表》、《浙江省特别规定捐率》、《浙江省地丁滞纳处分暂行法》、《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法施行细则》、《浙江省抵补金滞纳处分暂行条例》、《浙江省征收店屋捐章章程》、《浙江省推收户粮规则》、《浙省征收卷烟特税暂行章程案》等。金融立法主要有:《浙军政府发行爱国公债简章》、《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收归省办案》和《浙江地方银行条例》。第六章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内容(下)。教育立法包括了综合性立法,初等教育、中等学校、高等教育、留学生和社会教育立法,主要有:《浙江省筹划高等教育进行预备案》、《浙江省学制统系案》、《省立公共学校选送学生案》、《筹设省立师范学校案》、《关于筹备义务教育之全省国民学校设齐年限及办法案》、《浙江省中等学校校长任用规程》、《浙江省派遣留学生规程》、《浙江公立工业专门学校办法案》、《筹办杭州大学大纲》等。民国前期浙江议会议决案中有大量的补助经费案,其中对教育的补助经费案占了较大的比例。扶持实业和农林渔业立法中振兴棉纺丝织业立法有:《招商承办模范缫丝厂案》、《浙江省模范缫丝厂招商承办规则》、《试办改良靛青制造模范工厂案》、《织物整理模范工厂展长试办期限案》、《筹设官商合办浙江模范缫丝厂案》、《浙江省茧行条例》、《浙江省丝厂单行条例》和《永康三良制靛工厂息借公款案》等。其他振兴实业的立法主要有:《设立浙江矿务局案》、《筹设改良手工造纸传习工场案》、《筹办商品陈列馆附设劝工场案》、《试办浙江水产品制造模范工厂案》、《筹设改良瓷业传习工场案》、《添设改良制糖场附设种蔗试验场案》、《武林铁工厂请将前借官款展期还本案》等。农林渔业立法主要有:《筹设改良棉种试验场案》、《浙江省保护森林条例》、《浙江省立苗圃办法》、《筹设省立第一模范造林场案》、《劝办浙海渔业公司条例》、《浙江外海渔业局条例》等。交通和水利建设立法主要有:《修筑浙江省道案》、《修筑省道办事处章程》、《浙江修筑省道募捐条例》、《浙江修筑省道收用土地条例》、《修筑省道奖励条例》、《浙江省道局章程》、《浙江修筑省道施工条例》、《浙江修筑省道地方团体及商人承筑条例》、《浙江省道商办汽车条例》、《浙江省道商办汽车发给执照规则》、《浙江修筑省道地方团体及商人承筑条例案》、《改良钱江义渡条跳板》、《修筑环湖马路案》。水利建设的立法主要有:《嘉禾县议会请联合江苏疏浚浙西案》、《调查全浙水利》、《修浚浙西水利案》、《疏浚桐江上游航路案》等。其他立法还包括禁烟立法、社会秩序管理立法、社会福利立法、地方自治类立法和祀祠类立法等。主要有:《浙江省施行禁绝鸦片议决案》、《浙江禁烟特别条例》、《浙江省预防传染病规则》、《浙江省管理道路规则》、《浙江省取缔戏园规则》、《浙江省食品商品市场取缔规则》、《人力车取缔规则》、《浙江外海取缔船舶规则》、《浙江内河水上警察取缔船舶规则》、《外海取缔船舶规则修正案》、《浙江省户口登记暂行条例》、《筹办贫民习艺所案》、《浙江省立贫儿院章程》等。第七章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实施。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的议决案是由省行政长官来实施。《浙江省临时议会法》和《浙江省议会法》都规定了议会议决案如都督有异议,得于一星期内提出异议书。对于都督的复议书,若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仍执前议,都督仍需要公布实施。在正式议会期间,根据《暂行议会法》则规定,省议会的议决,省行政长官如果认为违法,可以咨省议会撤销之。如省议会不服行政长官的撤销的,可以提起诉讼于平政院。浙江省议会不服省公署撤销该议会议决裁撤温属护商警察局案之处分一案就是典型一例。为了能够执行浙江省议会通过的各项议案。浙江省政府及下属各机关还出台了大量的行政规则来配套议案的执行。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效果的有三种类型,一是效果好的。例如行政官制的立法、禁绝鸦片的立法、兴办国民小学、中学和师范等教育的立法。二是没有效果。如一些为了振兴实业建立模范工厂的立法,花费了资金,但是并没有实际的效果。三是效果一般没有完全实施。例如省道建设,从议决案出台后,拖延数年才开始建设了一部分,与议案的要求相距甚远。又如法院制度的建设,一些区域没有实施,仍由县知事承担法官。影响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效果的因素包括:官员的执行力和官员的廉洁状况,议案的最后具体实施是由具体的行政部门及官员来实施的,官员的执行力和官员的廉洁状况直接影响议案的实施。立法与省行政长官的关系,议案的执行是由省行政长官来执行的,所以议会与省行政长官的关系直接影响到了议案的执行效果。1921年至1926年期间,历届浙江省行政长官或都督与议会关系良好的不在多数,有些甚至到了被弹劾的地步。中央立法是否替代地方立法,浙江光复后,随着中央出台了一些制度,加之《省议会暂行法》将中央与地方的议会立法权进行了划分。浙江临时议会与中央立法有冲突的立法则不再有效而不再实施。财政因素,财政状况影响着政府的财政支出,尤其是一些兴办实业、交通水利建设、支持教育类的议案,如果没有财政的支持,那就等于是有名无实。实施对象因素,因牵涉到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浙江省议会的议决案有时会遭到议案实施对象的强烈反对,甚至闹成风潮,导致议案不能实施。第八章民国前期浙江议会立法的特色和变迁。民国前期,浙江的地缘格局与社会政治环境使得浙江省议会立法呈现出其特殊性,反映了浙江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以及历史传统的特色。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的地方特色,在文中主要是与当时的湖南省议会立法作比较。浙江地处中国东南沿海,开放时间较早,又因为毗邻上海,受先行近代化上海的影响颇深,所以浙江的近代化转型的步伐远远早于内地。纵观整个民国前期浙江议会立法,延续了清末修律,以西方当时民主国家法治制度为蓝本,力图建立起西方式的法律制度。浙江传统文化的核心是经世致用,具有着反正统,非主流的特点。浙江经世致用的文化特点与浙江发达的商品经济密不可分。在宋代,浙江已具有相当发达的商品经济。这使得一些有识之士改变了把商业作为“末业”的传统观念。所以,民国前期的浙江省议会通过了大量的讲求实效的经济类议案,体现了浙江经世致用的传统文化。1911年至1926年之间,浙江政局相对稳定,在本省境内几乎没有大的战争。虽然军政首脑更换频繁,但是在浙江大部分地区没有战争或只是局部、零星、短暂的战斗。浙江省议会出台大量交通道路水利建设、促进实业、发展民生、社会管理的立法,都反映了民国前期浙江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浙江地处东海之滨,境内主要河流钱塘江自西向东入海,全省以丘陵山地为主。杭州湾以南的宁绍平原和以北的杭嘉湖平原,水网密布,土壤肥沃,气候温和,雨量适当,宜于蚕、桑的自然生长。因此,浙江丝织业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明代浙江丝绸已畅销全国、行销海外。民国前期浙江省丝织业得到迅速发展与浙江议会议决的有关振兴丝绸业的议案密不可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浙江没有了省民意机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浙江省临时参议会不是立法机关,只是为集思广益促进省政兴革。之后的浙江省参议会也不是立法机关,只能是政府制定政策的辅助机构。浙江省的省级立法机构主要是浙江省政府,此外还有省政府下属的各个机构。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浙江省议会立法内容的变迁体现在官制、税收、金融、实业、教育、社会救济等多方面。
朱兰春[8](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指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谢忠强[9](2014)在《反哺与责任:解放以来上海支援全国研究 ——以人力、财物和技术设备的输出为中心》文中指出上海是全国的上海,开埠以来上海与全国的经济联动关系就十分紧密。解放后,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建立,在国家对于全国经济发展调控不断加强的历史语境下,上海与全国的经济联动关系更加密切。上海的发展离不开全国的支援,而上海在得到全国支援的同时也为全国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历史贡献。建国后,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当中,上海虽未被当做国家投资的重点地区,但由于具有雄厚的工业技术力量,上海还是担负起了支援全国建设的历史任务。在建国后的头十年里,全国以工业化建设为重点。上海市为了支援全国的经济建设,充分动员本市资源,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对这一时期国家的治淮工程、内地工业建设、一五计划重点工程建设、内地文化教育事业等进行了有力的支援。上海支援全国的历史,自“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方针确立之后,在从大跃进开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间的二十年时间里面更是进一步展开。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上海支援全国”作为概念的体制语境消失,但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上海支援全国”的精神不但得到了很好的延续,而且还呈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解放以来上海支援全国的历史过程在推动全国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升华了上海自身的城市精神。正文共设五章及结语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在回顾上海历史地位演变的同时,以解放后上海与全国的联动关系为切入点,在“全国支援上海”和“上海支援全国”两个方向相互印证的基础上,为后面几章内容的展开提供历史背景和内在逻辑的铺垫;第二章,主要对1949年至1958年间上海支援全国的开展情况进行考证和分析;第三章,主要对1958年至1978年间上海支援全国的情况进行梳理和研究;第四章,则选取支援福建省为例,进行上海支援全国的个案研究;第五章,主要对改革开放以后上海对全国的支援情况进行探讨;结语部分,主要对全文进行总结与概括的基础上,对解放后上海支援全国的历史进行宏观的评价和分析。通过研究,本文在前人成果启发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解放后上海支援全国的研究有所推进:1、在对相关概念的考证方面有所推进;2、在对上海支援全国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上更注重保持其完整性;3、在进一步补充和挖掘史料的基础上对上海支援全国的相关史实的考证和梳理上力求更加丰富和全面。
黄雪垠[10](2013)在《四川省政府行政现代化研究(1935~1945)》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中国的政府管理技术经历了从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的转型。1935年川政统一后,四川省政府是抗战时期建制最完整、资源最丰富的地方政府,其行政现代化过程具有典型的样本意义。在这期间,四川省政治中央化逐步完成,军阀统治的防区制被废除,现代行政组织逐步健全,政府职能渐次扩展,人事与财务管理日趋制度化,行政管理技术不断改进。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梳理1935年到1945年间四川省政府在“组织与职、能”、“人事与制度”、“文本与实际”、“决策与制约”等方面的变化过程,关注政府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及其成因,以探究政府行政现代化的曲折进程及其绩效与制约四川省行政现代化是在中央政府行政改革与川政统一的背景下推行的,目的是要改变割裂、落后的行政实况,成为真正的“民族复兴根据地”。通过省府内部机构设置与基层行政网络建设,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大为加强,同时现代型政府的服务职能也逐步扩展。规范性的人事制度虽然建立,行政人员的素质与行政技能也有所提高,但仍未摆脱政治派系的干扰与传统用人制度的积习。经过统一与整理后的财务制度逐步规范,但因为非生产性支出过多导致地方建设缓慢;财权与事权的分离破坏了财政制度的完整性;过度动员则进一步过重了人民负担,降低了政府的经济绩效。合署办公与公文改良促进了政府内部运转的效率。通过比较政府在粮食问题与田赋征实上不同的应对,表明随着行政变革的推广与深入,四川省政府的行政实效也相应提高。省府主席张群开明的行政思想及其与临时参议会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在顺利地完成支援抗战任务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政府行政现代化的进程。本文认为,现代化趋向是1935声到1945年间四川省政府行政改革的主要方向,但由于政治利益博弈、异质的行政风格、行政监督的缺位、特殊的战时体制以及国民党弱势“统治型执政党”的执政模式等因素,使四川省行政现代化的发展受到了制约和阻碍。四川省行政现代化的变革,也为中国政治现代化提供了难得的经验与试错机会:以张群为首的省政府与民意机关之间的良好互动,给政府与社会的融合提供了实验性的有用经验;滞后的制度建设与低下的经济绩效无法满足基于抗战而广泛动员起来的社会需求,加重了民众对政府的失望情绪,引发政府权威资源的流失,导致政治不稳定。
二、乡村债权债务审计显真情——四川省乡村债权债务审计核实工作纪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乡村债权债务审计显真情——四川省乡村债权债务审计核实工作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1)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成果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成果及创新点 |
2 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研究现状 |
2.1 上位法及规范 |
2.2 制度建设 |
2.2.1 移民档案的定义 |
2.2.2 移民档案管理体制及职责 |
2.2.3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 |
2.3 重点工程及省级移民档案管理 |
2.3.1 部分重点工程移民档案管理 |
2.3.2 部分省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
2.4 国内研究现状 |
2.4.1 文献研究统计分析 |
2.4.2 文献研究内容分析 |
2.5 国外研究现状 |
2.6 小结 |
3 ZHW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及移民工作概况 |
3.1 工程及移民概况 |
3.1.1 工程概况 |
3.1.2 电站规划情况 |
3.1.3 移民安置规划情况 |
3.2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实施概况 |
3.2.1 农村移民安置 |
3.2.2 专业项目处理 |
3.2.3 库底清理 |
3.2.4 环境保护 |
3.2.5 投资完成情况 |
3.3 ZHW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档案管理概况 |
3.3.1 档案管理体制 |
3.3.2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成果 |
3.3.3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成果 |
3.3.4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成果 |
3.3.5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成果 |
3.3.6 档案分类整理立卷 |
3.3.7 评价和问题 |
4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4.1 前期工作应归档要求 |
4.2 前期工作实际归档情况 |
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4.4 对策建议 |
5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管理研究 |
5.1 综合文件档案管理 |
5.1.1 综合文件应归档要求 |
5.1.2 综合文件实际归档情况 |
5.1.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1.4 对策建议 |
5.2 农村移民安置档案管理 |
5.2.1 农村移民安置应归档要求 |
5.2.2 农村移民安置实际归档情况 |
5.2.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2.4 对策建议 |
5.3 专业项目档案管理 |
5.3.1 专业项目应归档要求 |
5.3.2 专业项目实际归档情况 |
5.3.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3.4 对策建议 |
5.4 库底清理档案管理 |
5.4.1 库底清理应归档要求 |
5.4.2 库底清理实际归档情况 |
5.4.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5.4.4 对策建议 |
6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档案管理研究 |
6.1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应归档要求 |
6.2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实际归档情况 |
6.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6.4 对策建议 |
7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研究 |
7.1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应归档要求 |
7.2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实际归档情况 |
7.3 实际归档符合性分析 |
7.4 对策建议 |
8 移民档案管理问题研究 |
8.1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下的指标设计深度问题 |
8.2 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分类逻辑不清问题 |
8.3 移民档案重要资料和一般资料的划分标准问题 |
8.4 个别归档文件分类不恰当问题 |
8.5 归档范围未包含部分重要档案问题 |
8.6 移民档案管理职责不够明确问题 |
8.7 人员制度不完善问题 |
8.8 缺少预立卷和检查制度的问题 |
8.9 移民工作单位档案管理问题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及展望 |
9.2.1 研究局限 |
9.2.2 研究展望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表4-1 ZHW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1 ZHW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综合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5-2-1 ZHW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2 ZHW南蒿亭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3 ZHW石门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4 ZHW南寺新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5 ZHW张河湾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6 ZHW沿庄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7 ZHW南蒿亭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8 ZHW测鱼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2-9 ZHW西沟村农村移民安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1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2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朱王主线公路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3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西沟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1-4 ZHW移民安置交通专项南寺村对外交通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2 ZHW移民安置电力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3 ZHW移民安置电信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4 ZHW移民安置广播电视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5 ZHW移民安置水利专业设施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3-6 ZHW移民安置文物保护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5-4 ZHW移民安置库底清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附表6-1 ZHW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归档资料清单 |
附表7-1 ZHW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归档文件资料清单 |
(2)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 |
六、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村民自治的萌生 |
一、1949-1978 年乡村治理的简要回顾 |
(一)农民协会和乡—村政权组织 |
(二)合作化时期的乡村治理 |
(三)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产生的背景 |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 |
(二)包产到户的推行 |
(三)农村管理出现组织真空与公共权力缺位 |
(四)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 |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逐步建立 |
(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与第一个村委会的成立 |
(二)由点到面建立村民委员会 |
(三)民主选举的初步探索:“海选”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发展 |
一、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初步探索 |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 |
(二)“莱西会议”促进村级组织的健全 |
(三)初步建章立制 |
(四)民主选举的进一步探索 |
二、开展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 |
(一)推进达标示范活动的急迫性 |
(二)开展达标示范活动的进程 |
(三)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的成效 |
三、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推进 |
(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 |
(三)选举模式的创新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深化 |
一、村民自治的全面实践 |
(一)《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 |
(二)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 |
(三)依法罢免民选村官 |
(四)民主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
二、制度化建设的逐步完善 |
(一)从国家到地方对制度的逐步规范 |
(二)民主选举的进一步规范与超越 |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推进与创新 |
三、新农村建设战略下的村民自治实践 |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的挑战 |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 |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成效 |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提升 |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协商民主的诉求 |
(二)基层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 |
(三)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 |
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
(一)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背景 |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 |
(三)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成效 |
三、“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探索 |
(一)治理有效提出的背景 |
(二)打造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三)“三治合一”治理模式的实践 |
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成效与历史经验 |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推动着中国政治发展 |
(二)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
(三)民主实践不断规范 |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法制观念增强 |
二、村民自治的历史经验 |
(一)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发展最根本的政治保障 |
(二)依法治理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法理基础 |
(三)充分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 |
(四)顺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动力 |
(五)推进村民自治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3)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二、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
一、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社的重要论述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有关论述 |
(二)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实践 |
二、近代中国合作运动的理论和实践 |
(一)合作思想在我国的广泛传播 |
(二)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领导的合作社运动 |
第二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兴起与扩张(1949-1952) |
一、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 |
(一)政治动因: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
(二)经济动因:城乡物资交流的迫切需要 |
(三)重要因素:为工业化提供有效支撑 |
二、供销合作理论的建构与政策体系的形成 |
(一)供销合作理论的初步建构 |
(二)政策举措的密集出台 |
三、“放手发展供销合作社” |
(一)整顿老社 |
(二)发展新社 |
第三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与功能提升(1953-1956)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二)供销合作社新任务的提出 |
二、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善和规范管理的加强 |
(一)加强组织建设 |
(二)强化民主管理 |
(三)健全管理制度 |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全面贯彻 |
(一)供应生产资料 |
(二)扶持农村副业生产 |
(三)新仓经验与“结合合同”的普遍推行 |
(四)开展生产救灾 |
四、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一)改造背景和改造形式 |
(二)对农村民族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三)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四章 大跃进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下放”与 “恢复”(1957-1965) |
一、农村基层供销社下放“人民公社” |
(一)县以上机构合并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 |
(二)农村基层社“下放”人民公社 |
二、大跃进狂飙中的“大购大销”风潮 |
三、“多重压力”下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恢复 |
(一)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 |
(二)供销合作系统的重建 |
四、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继续发展 |
(一)“轻装上阵”——开展“三清”运动 |
(二)“强化服务功能”——开展改善经营管理运动 |
(三)“拓展服务网点”——大力发展代购代销店 |
第五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徘徊与曲折发展(1966-1976) |
一、对供销合作社的“大批判”及后果 |
(一)“大批判”引发思想混乱 |
(二)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撤并和性质变化 |
(三)“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普遍推行 |
二、在“文革”中的曲折发展 |
(一)供销合作社的再次恢复 |
(二)为稳定农业生产发挥关键作用 |
第六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1977-1991)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争论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农村市场的变化 |
(二)改革大潮中供销合作社改革方向的有关争论 |
二、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
(一)恢复“三性”,启动供销合作社改革(1979-1983) |
(二)实行“五个突破”,变“官办”为“民办”(1984-1985) |
(三)抓好“六个发展”,建立综合服务体系(1986-1991) |
三、二十世纪8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评价 |
第七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脱困”与“新生”(1992-2002)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经营困境 |
(一)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供销社陷入经营困境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困境的多维分析 |
二、全行业扭亏为盈目标的实现 |
(一)《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明方向路径 |
(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恢复为“脱困”提供组织保障 |
(三)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为脱困提供政策保障 |
三、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
第八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和基本经验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演进的基本经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5)从党“建”金融到金融党建 ——中国共产党与金融关系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与现有研究的不足 |
(一) 政党演进过程中的资本因素 |
(二) 政府与市场:政党与资本的间接关联 |
(三) 中国共产党与金融的关系 |
(四)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创新性与不足 |
(一) 论文创新的尝试 |
(二) 不足 |
四、学术研究方法 |
五、关键词说明 |
(一) 资本 |
(二) 金融 |
第一章 政党、资本与金融党建:概念上的阐释 |
第一节 资本、资本化与金融 |
一、马克思主义语意下的资本 |
二、金融:一种资本化形式 |
第二节 政党和政党的特性 |
一、政党:早期政治学文献的描述 |
二、马克思主义政党及其重要特点 |
第三节 列宁、斯大林时期党与金融的关系 |
一、列宁时期的金融体制 |
二、斯大林时期的金融体制 |
三、党与金融的关系: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阐释 |
第四节 金融党建:政党与金融关系的进一步阐释 |
一、政党与资本的逻辑联系 |
二、政党与资本的逻辑矛盾 |
三、金融党建:党领导下政党与资本的关系重塑 |
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金融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革命初期至局部执政时期:党“建”金融 |
一、革命与钱:党“建”金融的现实依据 |
二、早期党“建”金融思想与实践 |
三、陕甘宁边区银行设立后的主要举措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元化领导”下的政党与金融 |
一、党的组织体系和领导方式 |
二、党政不分和党的“一元化领导” |
三、“一元化领导”下的金融体制 |
第三节 改革过程中的政党行为逻辑 |
一、经济分权背景下的金融体制改革 |
二、从财政分权到金融集权 |
三、改革过程中党的领导与金融的关系 |
小结 |
第三章 微观场域的金融党建 |
第一节 “嵌入”理论中的政党组织 |
一、政党的组织“嵌入” |
二、“嵌入”理论的局限性 |
第二节 金融企业中党组织的定位及存在方式 |
一、现代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 |
二、党组织的角色定位 |
三、“嵌入”视角中的党组织 |
第三节 党组织结构与功能——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 |
一、公司治理中的党组织 |
二、组织的自身建设与功能扩展 |
小结 |
第四章 中观场域的金融党建 |
第一节 市场信用与政治信用 |
一、金融交易中的市场信用 |
二、信用的市场逻辑及其困境 |
三、政党的政治信用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信用 |
第二节 市场信用与政治信用的联动作用 |
一、新疆:信用水平与基层政权的双重推进 |
二、安顺:从政党“控制”到政党“整合” |
三、包头:破解城市棚改难题的探索 |
第三节 政策性金融:政治信用与市场信用的有机结合 |
一、政策性金融的源起 |
二、政策性金融的特点 |
三、政策性金融向开发性金融转变以及各国的实践 |
小结 |
第五章 宏观场域的金融党建 |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党政治 |
一、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在全世界自由流动 |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党政治 |
第二节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险 |
一、金融全球化 |
二、全球化中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 |
第三节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共产党与金融的关系 |
一、起步:以金融工具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
二、调整:从对外开放到融入全球化 |
三、目标:资本的辐射力与金融输出 |
小结 |
结语:“金融党建”再界定 |
一、什么是金融党建? |
二、治理视阈下的“金融党建” |
三、三种场域金融党建的再考察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中国执政党治国理念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二、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三、中国基层矛盾治理需求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概述 |
一、风险社会研究 |
二、基层矛盾治理 |
三、基层社会治理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式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社会风险演变 |
二、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理论 |
一、治理的基本内涵 |
二、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
三、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构建 |
第三节 核心概念厘定 |
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 |
二、基层与基层矛盾 |
三、治理体制与治理机制 |
第三章 风险形式:基层矛盾表现特征 |
第一节 矛盾纠纷的基本类型 |
一、从矛盾性质划分 |
二、从所涉主体划分 |
三、从人员规模划分 |
四、从适用法律划分 |
第二节 基层矛盾的宏观表征 |
一、在数量上:总量长期高企,递增幅度明显 |
二、在走向上:扩散领域宽泛,发展向度多维 |
三、在主体上:结构关系多元,所涉对象复杂 |
四、在形态上:表现形式多样,触点难点交织 |
五、在强度上:矛盾张力扩大,社会燃点降低 |
第三节 基层矛盾的多发领域 |
一、涉农纠纷量大面广 |
二、涉土涉房矛盾对抗激烈 |
三、劳资纠纷高发多发 |
四、医患纠纷日渐严峻 |
五、金融纠纷破坏力强 |
六、环境纠纷成为焦点 |
七、群体纠纷组织化明显 |
第四章 风险来源:基层矛盾源头归因 |
第一节 经济转型: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结构失衡 |
一、粗放型增长 |
二、城市化失序 |
三、房地产泡沫 |
第二节 社会分层:社会变迁巨大与社会结构分化 |
一、个体分化 |
二、群体分化 |
三、阶层分化 |
第三节 执政效率:政府结构膨胀与服务管理缺失 |
一、政府结构臃肿膨化 |
二、决策管理时有失控 |
三、基本公共服务滞后 |
四、维稳模式呆板僵化 |
第四节 司法实践:公平正义有失与法治权威有限 |
一、地方立法滞后 |
二、司法公正有失 |
三、基层法治薄弱 |
四、法治文化缺失 |
第五节 教育文化:教育扭曲失范与文化精神失魂 |
一、教育扭曲失范 |
二、主体文化受侵 |
三、精神信仰丧失 |
第六节 基层党建:组织建设弱化与先锋作用淡化 |
一、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弱化 |
二、基层党的领导干部蜕化 |
三、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淡化 |
第五章 风险调控:基层矛盾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制度化路径:行政主导 |
一、着重顶层设计,强化制度牵引 |
二、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体制机制 |
三、构建联调机制,打造综治平台 |
四、改革信访机制,畅通诉求渠道 |
第二节 社会化路径:人民调解 |
一、坚定发展方向 |
二、拓展职责内涵 |
三、创新组织机制 |
第三节 法治化路径:诉前联调 |
一、诉前联调的出台背景 |
二、诉前联调的基本内涵 |
三、诉前联调的运行机制 |
四、诉前联调的司法效率 |
第四节 复合化路径:多元衔接 |
一、历史与现实:多元解纷机制价值判断 |
二、主体与特性:多元解纷方式辨析 |
三、定位与选择:多元解纷方式的关系 |
四、探索与困惑:来自广东的实践经验 |
五、讨论与结论:多元解纷机制的未来进路 |
第六章 风险治理:基层矛盾治理创新 |
第一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理念 |
一、强化“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
二、践行“依法治理”的执政观 |
三、推进“利民便民”的服务观 |
第二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格局 |
一、党委政府领导:担当主体责任 |
二、国家治权主导:发挥职能作用 |
三、社会组织担当:激发自治活力 |
四、公民广泛参与:加快全民普法 |
第三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体制机制 |
一、镇街中心是支撑 |
二、村(居)工作站是基础 |
三、县级中心是龙头 |
第四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方法手段 |
一、指挥协调扁平化 |
二、社会治理精细化 |
三、治理手段信息化 |
四、治理方式多样化 |
第五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目标管理 |
一、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
二、实施综治政策工具 |
三、建立考评问责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研究(1911-1926)(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源起 |
二、研究范围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国前期浙江地方和议会立法之源 |
第一节 古代浙江地方立法 |
一、古代浙江地方立法的沿革 |
二、古代浙江地方立法的形式 |
三、古代浙江地方立法的内容 |
四、浙江古代立法的载体 |
第二节 清代的《治浙成规》 |
一、《治浙成规》的内容 |
二、《治浙成规》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三、《治浙成规》的特色 |
第三节 清末浙江谘议局的立法 |
一、浙江咨议局的筹办和会议经过 |
二、浙江咨议局的立法活动 |
三、浙江咨议局立法的执行 |
第二章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背景 |
第一节 政治背景 |
一、浙江军政府早期 |
二、浙人治浙时期 |
三、北洋系军阀统治时期 |
第二节 经济背景 |
一、浙江工商业的发展 |
二、浙江的财政困境 |
第三节 社会背景 |
一、社会团体的发展 |
二、新思想的传播 |
第三章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与中央立法的权限划分 |
第一节 民国前期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 |
一、民国前期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争论 |
二、民国前期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
三、民国前期临时参议院和国会的立法 |
第二节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的立法权限 |
一、临时省议会时期的议会立法权限 |
二、正式省议会时期的议会立法权限 |
第四章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立法提案 |
一、立法提案总览 |
二、省行政长官的提案 |
三、议员提案 |
第二节 议案的审议过程 |
一、初读会 |
二、审查委员会审查 |
三、二读会和三读会 |
四、议案的表决和公布 |
第三节 议会立法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
一、议员对议案的讨论 |
二、议案的通过率 |
三、议案的修改 |
四、社团和公众的立法参与 |
第五章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内容(上) |
第一节 地方议会组织法 |
一、临时省议会时期 |
二、正式省议会时期 |
第二节 地方行政机关组织法 |
一、有关都督的组织立法 |
二、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立法 |
三、行政官员官制立法 |
第三节 地方司法制度 |
一、地方司法制度的立法 |
二、地方警察制度的立法 |
第四节 税收金融立法 |
一、税收立法 |
二、金融立法 |
第六章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内容(下) |
第一节 教育立法 |
一、综合性立法 |
二、初等教育立法 |
三、中等学校立法 |
四、高等教育立法 |
五、留学生和社会教育立法 |
第二节 扶持实业和农林渔业立法 |
一、扶持实业立法 |
二、农林渔业立法 |
第三节 交通和水利建设立法 |
一、交通建设立法 |
二、水利建设立法 |
第四节 其他立法 |
一、禁烟立法 |
二、社会秩序管理立法 |
三、社会福利立法 |
四、地方自治类立法 |
五、祀祠类立法 |
第七章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实施 |
第一节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实施过程 |
一、实施立法的程序 |
二、配套立法实施的省级行政规则 |
三、立法实施过程中的阻力 |
第二节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实施情况 |
一、地方政治立法的实施情况 |
二、金融税收立法的实施情况 |
三、实业、交通立法的实施情况 |
四、教育和禁烟立法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影响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效果的因素 |
一、官员素质因素 |
二、立法与行政的关系因素 |
三、中央立法因素 |
四、财政因素 |
五、实施对象因素 |
六、立法质量因素 |
第八章 民国前期浙江议会立法的特色和变迁 |
第一节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的特色 |
一、体现受近代化浪潮影响较早较深的特色 |
二、体现经世致用的传统文化特色 |
三、体现政局稳定的特点 |
四、体现发达丝织业的产业特色 |
第二节 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变迁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浙江省的立法机构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浙江省议会立法内容的变迁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治浙成规》八卷目录 |
附录二:浙江省议会法律议决案 |
附录三:浙江省议会开会时间年表 |
附录四:浙江省议会历届议员名单 |
附录五:民国前期浙江省军政民政职官年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9)反哺与责任:解放以来上海支援全国研究 ——以人力、财物和技术设备的输出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言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相关概念及题意的说明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框架及内容的设定与说明 |
五、 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几点推进(创新之处) |
六、 研究方法 |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上海与全国经济联动关系的历史概况 |
第一节 上海发展及其历史地位的演变 |
第二节 解放以来全国支援上海的发展过程 |
第三节 解放以来上海支援全国的发展历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海支援全国的初步开展(1949——1958) |
第一节 支援治淮:“开国治水”中的上海力量 |
第二节 20 世纪 50 年代上海工厂内迁 |
第三节 “一五时期”上海支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
第四节 支援内地高等教育事业——以上海交通大学西迁为例 |
第五节 20 世纪 50 年代上海支援全国文化事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海支援全国的进一步开展(1958——1978) |
第一节 上海与“全国一盘棋”方针 |
第二节 20 世纪六十年代上海知识青年支援新疆农业建设 |
第三节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上海市支援全国三线建设 |
第四节 上海支援 1976 年唐山大地震抗震救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支援福建:上海支援全国的个案研究 |
第一节 1949 年上海组建南下服务团 |
第二节 上海对福建工业建设的协作与支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改革开放后上海支援全国的延续和发展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上海支援全国”历史语境的变迁 |
第二节 内联协作与对口支援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后全国防疫和救灾中的上海力量——以防治“非典”和“5·12”地震救灾为中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部分 |
附录一:上海支援全国大事年表 |
附录二:市委整顿金融业工作委员会动员上海金融业职工 2000 人参加西北区行工作总结报告(节选) |
附录三:上海支援广西的迁厂工作总结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出版的专着及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参加或主持的科研项目 |
后记 |
(10)四川省政府行政现代化研究(1935~194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政府史的研究意义 |
二、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论文思路及分析框架 |
第一章 四川省政府行政现代化的背景和基础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省制改革的历程与动因 |
一、北京政府时期的省制改革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省级政府行政区划调整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省级政府行政体制变革 |
四、民国时期省制改革动因的检讨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府理论及实践 |
一、从“政体学”到“行政学” |
二、行政效率研究会及其活动 |
三、政府运行方式改革的实践 |
第三节 四川省政府行政现代化的基础 |
一、防区制时期四川省行政实况 |
二、四川省政中央化的过程 |
小结 |
第二章 四川省行政网络构建及政府职能扩展 |
第一节 川政统一前省政府的更迭 |
第二节 川政统一后省政府的制度构建 |
一、省主席及省府委员会 |
二、省政府内部机构的设置 |
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置 |
第三节 基层行政网络的构建与控制职能的强化 |
一、县级政府权力的强化 |
二、县以下行政网络的构建与延伸 |
第四节 警政网络的铺设与管理职能的强化 |
一、警察制度网络的建立 |
二、保安处对社会的管理 |
第五节 社会服务职能的逐步扩展 |
一、交通建设 |
二、农村合作事业 |
三、公共卫生体系 |
四、社会救济与福利事业 |
五、社会风俗改良 |
小结 |
第三章 四川省政府人事行政的运作及困境 |
第一节 省府对县长人事控制权的收回 |
第二节 行政人员训练与行政技能养成 |
一、县政人员训练 |
二、“专才”型行政人员训练 |
三、基层行政人员训练 |
四、地方行政干部训练 |
第三节 行政人员的任用及考核 |
一、县长的任用与考核 |
二、普通公务员的任用与考核 |
三、乡镇行政人员的选用与考核 |
第四节 人事行政实况的分析与检讨 |
一、人事行政现代性的体现 |
二、人事行政现代化的困境 |
小结 |
第四章 四川省政府财务行政的规范与失范 |
第一节 财政的统一与初步整理 |
一、调整财务行政机关 |
二、整理公债,清理债务 |
三、整理金融,收回地钞 |
四、整理税收系统 |
第二节 规范性财政制度的建立 |
一、计划财政制度的实施 |
二、财务监督制度的推行 |
三、县市地方财政系统的规范 |
第三节 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分析 |
一、财政收入情况的分析 |
二、财政支出情况的分析 |
第四节 财政制度的失范及检讨 |
一、“裕税”还是“恤商”的艰难抉择 |
二、“财权”、“事权”失衡挫伤经济绩效 |
小结 |
第五章 四川省政府行政实效考察 |
第一节 合署办公的效率考察 |
一、省务会议、联席办公会议、行政会议 |
二、合署办公时期机构的变化 |
三、合署办公时期行政经费的变化 |
第二节 公文处理的效率考察 |
一、公文程序的规范与简化 |
二、公文程式的改良与竞赛 |
三、政府之间公文往来的实效 |
第三节 处理粮食危机的能力考察 |
一、粮食危机的爆发及程度 |
二、政府对危机处理失当的检讨 |
第四节 推行田赋征实的能力考察 |
一、田赋征实的实施 |
二、出现问题的应对 |
三、田赋征实的成效 |
小结 |
第六章 其他重要因素对四川省行政现代化的影响 |
第一节 省主席张群行政思想的影响 |
一、张群的地方行政经验 |
二、张群行政思想的分析 |
三、张群行政思想的评价 |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的影响 |
一、临时参议会的设立及历次开会情况 |
二、省临参会与省政府之间的互动 |
三、临参会对行政现代化的促进作用 |
小结 |
第七章 政府史视角下四川省政府行政现代化的检讨 |
第一节 四川省政府行政变革的现代性 |
一、行政变革现代性的体现 |
二、行政变革现代性的分析 |
第二节 四川省政府行政现代性的限度 |
一、行政现代性限度的体现 |
二、非现代性行政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四川省政府行政现代化的经验 |
一、政府与社会整合的实验性经验 |
二、政府制度移植的试错性经验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乡村债权债务审计显真情——四川省乡村债权债务审计核实工作纪实(论文参考文献)
- [1]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研究 ——以ZHW抽水蓄能电站为例[D]. 胡少翔.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2]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D]. 李元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3]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D]. 李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5]从党“建”金融到金融党建 ——中国共产党与金融关系再思考[D]. 郭玥.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6]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D]. 邓少君. 武汉大学, 2016(06)
- [7]民国前期浙江省议会立法研究(1911-1926)[D]. 陈婴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9]反哺与责任:解放以来上海支援全国研究 ——以人力、财物和技术设备的输出为中心[D]. 谢忠强. 上海大学, 2014(02)
- [10]四川省政府行政现代化研究(1935~1945)[D]. 黄雪垠. 南京大学,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