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双重制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双重制度”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双重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何志鹏,王艺曌[1](2022)在《国家单方退约的国际法规制》文中提出近年来,国家单方退出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实践,给国际法治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具体表现为:不仅削弱了由条约所构建起的多边合作模式,造成实践中国家对国际法实质正义的忽视,同时还导致国际关系更加显现出权力政治的特点。现行国际法理论不完善是导致条约退出机制规制国家退出权滥用不能之关键,而在条约退出机制中加强对实质正义的强调并改善现有国际法对实质正义认定的局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路径。完善的规制国家单方退约法律体系的构建,可以考虑在理论层面上引入"知行合一"思想,在规范层面上构建国家滥用单方退出权的国家责任体系,以及在实施层面上形成法律与政治相结合的双重条约退出争端解决方案。

史晓斌,赵艳蕊[2](2022)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条约实践:回顾、总结与展望》文中指出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与条约产生了诸多互动,虽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主体,但深刻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的条约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条约工作,各个阶段的条约工作各有侧重,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的条约观坚持以党的治国理政理论为指导思想,以主权平等为核心,以和平发展为价值取向,以国家利益、个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统一为追求,以善意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为基础。未来,可从科学合理布局双边条约、循序渐进引领国际立法进程、持之以恒完善条约国内法制等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条约工作。

朱丹[3](2021)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及其反思》文中研究表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国际刑法中被定位为程序和实体通用的总和原则。对于该原则在国际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事实之疑的适用,国际刑法吸收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致性规定并融合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两大法系对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法律之疑适用上的分歧也体现在国际刑事实体法的发展过程中,但支持将该原则适用于法律解释的普通法系观点始终占据支配地位,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该原则明确定位为合法性原则的衍生。相比国内法,该原则在国际刑事实体法中的适用有着更充分的法理基础,是国际刑法的特殊人权保障机能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在国际刑法的语境下,应遵循刑法的特殊解释方法即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优先于国际条约法中包括目的解释在内的一般解释方法的效力和位阶。

王晔琼[4](2021)在《论欧盟法引起的ICSID仲裁裁决在国内法院承认与执行之困境——从Miculas v. Romania案出发》文中认为一主权国家同时作为欧盟成员国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缔约国,需同时履行欧盟法下的"真诚合作义务"与《ICSID公约》项下承认与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义务,而在法律适用中这两重义务往往存在冲突,使得该国难以同时履行。为解决此种法律义务冲突,需诉诸特定的协调方法,而在穷尽所有可能方法矛盾最终仍无法根本解决的情形下,似乎只能由主权国家国内法院权衡利弊后做出是否对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的选择。主权国家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视既有法律规则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既有规则做出调整或创造出新的规则。

吴卡[5](2021)在《国内法院解释条约的路径选择与优化生成》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法院面临不断增长的条约解释与适用需求。与国际司法机构相比,国内法院在条约解释的类型、情形与规则等方面有特殊性。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国内法院有国内与国际两条路径可供选择,在实践中呈现因条约、法院和时间而异的特点,其背后是各国法院在相关理论基础、司法理念和现实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一带一路"倡议要求我国法院在解释条约时选择国际路径。为此,我国法院可从观念产生到实践运用等方面对条约解释国际路径的整个生成过程进行优化:首先,提高对国际司法核心职能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规则的认知;其次,将明确援引与分步解释相结合,确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规则的形式援引与实质适用相统一;最后,通过适用相关外来资料或参与国际司法对话,支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规则的正确运用。

周子琪[6](2021)在《国际条约退出权的行使》文中研究说明

刘勇,柯欢怡[7](2021)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解决方案研究——以USTR《上诉机构报告》为切入点》文中认为在美国的持续阻挠下,WTO成员对上诉机构法官的继任人选长期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最终于2019年12月10日导致上诉机构因法定人数不足而不得不停止工作。美国贸易代表关于上诉机构问题的报告反映出,美国的刻意阻挠仅是上诉机构停摆的表面原因,而WTO的体制性缺陷以及制度性不足才是导致上诉机构停止运行的深层次因素。例如,WTO造法功能日益萎缩,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均有不足,争端解决程序的定位不明等。为此,WTO应适度修复其造法功能,加快通过立法性解释;改革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适当限制两者的审查权,确立成员驱动与规则导向之间的合理边界;推动实施诸边模式的谈判机制。

凌冰尧[8](2021)在《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的解释问题及其规范》文中研究表明

李怡平[9](2021)在《国际条约退出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陆文斌[10](2021)在《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新发展及中国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投资条约法律体制正面临着重大变革。传统国际投资条约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趋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纳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启动国际仲裁程序向东道国索赔。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国际投资仲裁庭在条约的解释与适用时,多偏向于做出对外国投资者有利的结论。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国家开始修正本国的国际投资条约战略,甚至尝试通过退出《ICSID公约》和终止双边投资协定的方式来撤销对投资仲裁庭的授权,减轻因缔结条约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比如,拉美三国退出《ICSID公约》便是其中的典例。随后,南非、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开始审查并终止部分双边投资协定。条约的退出也因此成为缔约国控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甚至主导国际投资法律体制变革话语权的一种重要途径。然而,与其他国际条约不同,国际投资条约中普遍包含着特殊的“存续条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即便缔约国终止条约,仍面临条约“终而不止”的问题。这不仅使国家“退约行为”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国际投资条约变革的步伐。另一方面,国际投资条约的终止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从条约获得的利益将受到减损。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同样面临这一问题,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可行使退出权利的双边投资协定共98项,大部分已过时,亟需对整个条约体系进行审查,落实条约的废改立工作。有鉴于此,本文以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为研究对象,梳理条约中的退出条款和存续条款,归纳分析各国的相关实践,并对已有实践可能带来的挑战及其因应之策展开探讨,最后,回到中国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具体实践的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中国的应对方案。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在界定研究对象概念、范围的基础上,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投资者权利两个方面描述了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功能的双重化,并结合具体实践引出仲裁庭侵害国家主权利益,缔约国亟需退出条约但仍需兼顾外国投资者利益,以及存续条款使条约“终而不止”的法律困境。第二部分对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文本进行梳理和分类,重点从条约的生效周期条款、退出条款和存续条款对国际投资条约的退出机制进行内容解读,归纳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演进历程。第三部分通过国际投资条约的演进历程,结合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相关数据,揭示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当前面临的挑战。随着各国缔约实践的不断推进,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实践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这种多元化也使得缔约实践的碎片化,从而引发各种问题。比如,条约之间的冲突、缔约国退出权行使的不确定,以及外国投资者权利的减损等。第四部分寻求应对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新发展带来的挑战的可能路径。比如,通过灵活设计和运用例外条款减少缔约国任意退出条约的情形,明确缔约国行使退出权的条件,厘清存续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等。第五部分结合官方披露的相关数据,考察我国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实践现状,探讨我国有关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实践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双重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双重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单方退约的国际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家单方退约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
    (一)削弱国际条约构建国际秩序的效力
    (二)割裂国际法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正义
    (三)导致国际关系偏离法治化轨道
三、国际法规制国家单方退约行为的法理分析
    (一)指引国家退约规则体系的理论缺位
    (二)以实质正义作为规制国家单方退约的可能准则
    (三)现有国际法对实质正义认定的局限
四、完善规制国家单方退约的规范体系
    (一)完善规制国家单方退约的理论体系
    (二)构建国家单方退约的国家责任体系
    (三)塑造法律与政治相结合的退约争端解决机制
五、结论

(2)中国共产党百年条约实践:回顾、总结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一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条约实践回顾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建立至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
        1.中国共产党较早将废除不平等条约纳入革命纲领,作为反帝的主要议题
        2.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国民政府以修约代替废约
        3.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废约方针
        4.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政府缔结的条约采取不承认态度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缔约工作
        1.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49年10月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领导彻底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开启平等缔约新局面
        2.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年12月至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条约工作全面发展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2012年11月至今),条约工作取得新成就
二 中国共产党的条约观探析
    (一)指导思想:党的治国理政理论
    (二)核心:主权平等
    (三)价值取向:和平发展
    (四)利益追求:国家利益、个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统一
    (五)基础:善意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
    (六)创新:以港澳特区的条约缔结和适用制度为例
三 展望
    (一)科学合理布局双边条约
    (二)循序渐进引领国际立法进程
    (三)持之以恒完善条约国内法制
四 结语

(3)“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及其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定位
    (一)国际刑事程序法上的定位
    (二)国际刑事实体法上的定位
三、国际刑法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于法律之疑的法理基础
    (一)保障人权的要求
    (二)尊重国家主权的要求
四、“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与国际刑法其他解释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与条约法解释规则的关系及国际刑事司法实践
    (二)对国际刑法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与目的解释方法适用关系的反思
五、结语

(5)国内法院解释条约的路径选择与优化生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法院条约解释的要素特征
    (一)条约的主要类型
    (二)条约解释的主要情形
        1. 明确适用条约。
        2. 默示适用条约。
    (三)国内法院作为条约解释者与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
    (四)条约解释规则
三、国内法院条约解释的路径选择
    (一)三国法院在条约解释路径上的不同实践
        1. 美最高法的实践
        2. 澳最高法的实践
        3. 我国最高法的实践
    (二)三国法院在条约解释路径选择上的特点及其背后的原因
    (三)条约解释国际路径的优势及优化必要性
四、中国法院条约解释国际路径的优化生成
    (一)对国际司法职能的认知与提升
    (二)对维也纳规则的认可与适用
    (三)对外来资料的认定与处理
    (四)中国法院对国际司法对话的认同与参与
五、结语

(7)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解决方案研究——以USTR《上诉机构报告》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停摆上诉机构的“美国理由”——基于USTR《上诉机构报告》的分析
    (一)《上诉机构报告》对上诉机构的主要抨击
        1. 程序性问题
        2. 实体性问题
        3. 体制性问题
    (二)对“美国理由”的检视
        1.“美国理由”的偏私之处
        2.“美国理由”的合理之处
三、WTO的体制性缺陷与制度性不足
    (一)体制性缺陷
        1. 制度供给能力存在严重不足
        2. 决策机制的效率比较低下
        3. 争端解决机制的定位不明
    (二)规则体系的不足
        1. 实体规则的不足
        2. 程序性规则的不足
四、WTO困境的解决方案
    (一)加快启动立法解释
    (二)改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
    (三)采用诸边模式的谈判机制
五、结语

(10)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新发展及中国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一、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法律困境
    (一)国际投资条约退出的内涵释义
    (二)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功能的双重化
        1.维护缔约国的国家主权
        (1)风险的预测与管理
        (2)利益的维护与博弈
        2.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
        (1)协调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
        (2)保护投资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功能双重化引发的两难困境
二、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历史演进
    (一)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
        1.条约的生效周期条款
        2.条约的退出条款
        3.条约的存续条款
    (二)其他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
        1.一般的退出条款
        2.特殊的退出条款
三、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新发展带来的挑战
    (一)条约实践碎片化引发条约冲突
        1.同类型条约之间的差异化
        2.不同类型条约之间的差异化
    (二)缔约国退出权行使的不确定性
        1.缔约国的联合退约行动
        2.缔约国的重大违约行为
    (三)外国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减损
四、应对当前挑战的可能路径
    (一)充分设计和利用例外条款
    (二)明确缔约国退出权行使的条件
    (三)修正存续条款的适用范围
五、完善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中国方案
    (一)中国的现有实践考察
        1.我国IIA退出机制的实践现状
        2.我国IIA退出机制的不足之处
        (1)文本措辞缺乏规范
        (2)规定笼统不够明确
    (二)我国的应对之策
        1.强化各类投资条约的审查
        2.提升对外缔约实践的一致性
        3.构建体系化的退出机制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双重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单方退约的国际法规制[J]. 何志鹏,王艺曌.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中国共产党百年条约实践:回顾、总结与展望[J]. 史晓斌,赵艳蕊. 国际法研究, 2022(01)
  • [3]“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及其反思[J]. 朱丹. 中外法学, 2021(06)
  • [4]论欧盟法引起的ICSID仲裁裁决在国内法院承认与执行之困境——从Miculas v. Romania案出发[J]. 王晔琼. 法律适用, 2021(08)
  • [5]国内法院解释条约的路径选择与优化生成[J]. 吴卡. 法商研究, 2021(04)
  • [6]国际条约退出权的行使[D]. 周子琪. 安徽大学, 2021
  • [7]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解决方案研究——以USTR《上诉机构报告》为切入点[J]. 刘勇,柯欢怡.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3)
  • [8]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的解释问题及其规范[D]. 凌冰尧.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9]国际条约退出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怡平. 南昌大学, 2021
  • [10]国际投资条约退出机制的新发展及中国对策研究[D]. 陆文斌.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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