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末邮政、电信通信统计资料(论文文献综述)
王冠玮[1](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肖熹[2](2017)在《戛纳电影节的历史演进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一九三九年至二〇〇一年间的历史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外文史料的梳理,对戛纳电影节在策展选片、评审组织、奖项设定、形式沿革、重要事件、经典作品、美学倾向和文化策略等方面展开历史性分析。论文根据二十世纪对欧洲以及法国文化产生重要影响的政治、经济事件,以及戛纳电影节自身发展的重要事实,把戛纳电影节的历史划分为五个时期,在每个时期大量参展、参赛的电影作品和电影现象中,选择出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展开分析与评述。绪论部分先对电影节研究的趋势、方法进行了综述和概括,重点围绕针对戛纳电影节的史料研判、文献类型和研究倾向进行了综合,并通过“艺术界”、“艺术惯例”、“世界电影”等理论构想,把“艺术等级体制”作为研究戛纳电影节历史的核心方法,重点研究不同时期在作品、名人和美学方面的积极倾向与历史特征。第一章通过对一九三九年到一九五八年间历史资料的爬梳,对戛纳电影节的充满对抗性和政治性的起源展开研究,对一九四六年到一九五八年间戛纳电影节初创时期的展赛形式、选片规则、单元设定、举办时间、硬件建设、奖项设定等重要环节的调整与固定进行了考证,并分析了戛纳电影节早期通过明星效应来引起媒体关注,但扶植《第三人》《花都艳舞》这些边缘类型片和标榜《朱丽小姐》《神秘的毕加索》等具有现代主义风格的作品,这些文化策略让戛纳电影节完成成长中的蜕变,从初创的电影节向国际化的电影节过度。第二章主要研究一九五九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成立到一九六八年“五月风暴”之间,重点结合史料,分析戛纳电影节如何通过“新浪潮运动”、“五月风暴”等重大电影史事件,介入欧洲的社会运动,把电影节的评选活动变成制造电影史的历史现场,成为见证电影史上重要的美学、电影运动和政治活动的特定时空。同时,戛纳在费里尼、安东尼奥尼等现代主义电影大师的创作不被承认时,抵制社会偏见和舆论偏见,支持他们的作品在电影节上加冕。第三章研究了从一九六九年“一种关注”单元的创立到一九八一年弗朗索瓦·密特朗赢得法国总统大选,戛纳电影节在选片、策展和评奖方面不断变化,逐渐运用新的竞赛单元和展映单元,把青年导演在性与政治方面具有挑衅性、争议性、探索性的作品呈现出来,在选片方面完成“去政治化”,由法国政府占主导的选片模式改为由电影节形成选片人制度,通过选片人和选片小组邀请优秀的导演和作品,同时也运用“争议政治”的策略进一步提高电影节在全球文化中的影响力,推出了《如果》《感官王国》等具有争议性的经典作品。戛纳在这个时期,通过对科波拉、马丁·斯科塞斯等美国导演的支持,完成了对“新好莱坞”的历史建构。第四章从一九八二年雅克·朗格推行“文化例外”政策到一九九一年的冷战结束,结合个案作品研究了戛纳电影节如何在电影艺术的体系中巩固地位,强化电影作为艺术的地位及其纯粹性,强化电影创作的多元性,与美国商业电影展开对抗。因此除了在选片上更为开放,也强化电影作为表达工具的创作自由,为安德烈·塔可夫斯基、基耶斯洛夫斯基等在社会主义国家遭遇政治压迫和文化冷遇的导演提供文化流亡的栖居地,并通过《鸟人》《天堂电影院》等作品表达出观众在冷战后期对新鲜美学风格的呼唤。第五章的历史节点设定在一九九二年“冷战”结束到二〇〇一年“九一一事件”之间,戛纳电影节一方面把电影市场建成欧洲最大的电影贸易展会,一方面推行“去西方中心主义”,向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电影敞开大门,以消除冷战时期的文化对抗心理。这个时期是华语电影通过戛纳电影节在国际电影界迅速崛起的十年,陈凯歌、侯孝贤、王家卫、杨德昌等一大批优秀的华语导演被介绍到西方,以及把阿巴斯等伊朗电影推介到欧洲,同时,戛纳在一九九〇年代开始扶植美国新一代独立电影导演,通过《性、谎言、录像带》《巴顿·芬克》《低俗小说》等影片把美国新独立电影运动推向高潮。通过对史实、作品和文献的整理与研究,论文认为,戛纳电影节通过积极的、策略性的评审和展映活动,已成为世界电影界最为活跃、最为重要的环节,尤其在生产电影经典、缔造导演和明星、培植电影文化等方面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作用,然而世界电影史研究中,往往忽视了戛纳国际电影节在电影美学的发生、电影经典的缔造和电影人的流动交往等方面的贡献,戛纳之所以成为世界第一电影节,在于它在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努力。首先,不断摆脱起源时携带的政治对抗性和文化外交属性,逐渐实现办展选片的独立性,这激发了戛纳电影节积极主动选择商业合作和媒体合作的发展路线。其次,把新的电影美学和艺术风格推送到观众面前,是戛纳最为坚定的美学策略,尤其对于大众难以理解、无法接受、充满争议的作品与风格,戛纳电影节始终推动这些作品与观众和国际电影界相遇。最后,戛纳电影节不断强化一种文化平等意识,发现和推送文化弱国、电影小国的作品,展示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优秀影片,建构了一个世界电影彼此相遇、相互影响、彼此竞争的文化空间,强化了电影艺术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杨红[3](2016)在《汉语合同话语语用研究》文中指出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元素,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合同承载着经济发展的目标和重任,并反映一个国家及其民族国民经济生产力的形成过程。合同作为经济交易的一种基本法律形式,对于保障市场机制下的经济交易安全以及推动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此外,合同订立和履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合同话语纠纷案件及其审理判决也相应存在。为此,本研究采用语用学的研究方法,考察合同话语纠纷产生的根源,分析合同话语的具体行为和行为目的,既有跨学科研究的理论意义,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合同话语是一种法律话语,既与法学、经济学相关,又涉及到法律语言学等其他学科。作为社会历史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语境中,当事人双方或三方之间在互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合同言语行为,具有社会性。本文基于收集真实的合同话语语料基础上,以合同话语为研究对象,并在梳理国内外的合同行为话语和目的话语的文献基础上,运用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目的原则的理论框架,对合同话语进行定性描写、阐释和语用三维分析,深究合同话语纠纷产生的的根源。研究合同话语,有利于帮助合同话语人(或合同当事人)正确理解合同法律语言,明确合同双方或多方的言语行为及其行为目的,从而规避合同话语纠纷的发生。研究合同话语,有利于司法人员处理合同话语纠纷案件,找到合同话语所隐含的言外之意间接言语行为以及合同话语背后的真实行为目的。合同话语的语用研究,为分析合同中的话语纠纷产生根源提供新方法,该研究具有可期待的应用价值。经典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与目的原则适用于合同话语语用研究。合同话语人的言语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的言外之意以及合同话语目的差异性,是合同话语纠纷产生的根源。合同不是单纯的语言,而是一种行为。合同是做事的,合同是一种言语行为,是一同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埋下合同陷阱和合同风险的种子,从而导致合同话语纠纷的产生。针对合同话语纠纷的产生,提出解决合同纠纷和目的冲突合同言语行为的归类式博弈策略、信息扩展式博弈策略和蜈蚣式博弈策略。本论文的研究成果拟将为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司法人员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之所用,提高合同订立的质量和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效率。本研究的主要特色和创新之处表现在:(1)将中西方语用学理论结合起来,对合同的话语行为和话语目的进行三维分析;(2)提出把合同当作双向或多向的言语行为来分析的研究论点;(3)合同言语行为序列是合同话语连贯的纽带;(4)条件不对称、目的不一致以及利益不确定的动态语境诱发言外之意合同间接言语行为产生;(5)合同话语目的的实现是由合同话语的目的矛盾走向目的统一的一个过程;(6)目的原则在合同话语中的具体运用,丰富和扩展目的原则研究内容和研究领域;(7)汉语合同话语语用研究覆盖从立法行为,到法律行为,再到司法行为的全过程。论文的研究内容: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阐述合同话语的概念、概述论文的研究价值和目的与意义、研究方法与语料以及篇章布局。第二章文献综述。从合同行为话语、目的话语以及其他研究层面,进行国内外合同话语综述和述评,总结成就与不足。第三章理论框架。阐述经典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以及目的原则的三维分析框架。第四章从言语行为视角分析汉语合同话语,重点研究合同言语行为和合同言语行为序列。第五章从间接言语行为视角分析汉语合同话语,重点研究合同间接言语行为的言外之意和合同话语的动态语境。第六章从目的原则视角分析汉语合同话语,重点研究目的冲突合同言语行为的博弈策略、合同话语目的层次以及合同话语连贯关系。第七章结论与展望。总结论文的研究结果、最终结论、研究启示、创新点、局限性与不足以及未来展望。
荣明[4](2016)在《移动通信市场服务监管问题研究 ——以沧州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通讯行业已经发展成为经济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移动服务质量对于移动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仅靠市场机制并非能够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政府的监管十分必要。实践中各个国家的监管方式都有所不同,但是它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共同之处。电信监管机构也在发生一定的改变,它不再仅仅是依赖于政府机构,而是慢慢地独立出来,市场的准入制度也慢慢地走向开放式,资费监管的方式也越来越丰富,这些改变都已经获得了较好的成果。通过研究国内外的监管方式,能够让我们更好地意识到当前沧州的电信监管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对其进行更好的改善。将现存的一些服务问题尽快的予以解决,为广大的社会群众提供质量高的服务。本文在对我国现有的立法以及政府对移动通信行业服务监管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以沧州移动为分析样本,主要针对政府对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和收费、对代理商违规经营、监管信息不对称、企业营销不规范等监管方面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剖析对移动服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于段和方法单一、监管缺乏强制性以及监管机制不完善是导致对移动服务监管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运用公共管理和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从沧州现在的通信行业的情况来出发,提出通过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健全服务监管的机制,创新服务监管的方式,营造公平有效的移动通讯的服务环境等措施,保障移动通讯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了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杨彬权[5](2015)在《给付行政民营化后国家担保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国家担保责任是行政任务民营化后国家所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研究国家担保责任理论,明确国家和政府的担保责任和义务,构建科学的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对于推动给付行政民营化的顺利进行,以及对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担保,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以国家担保责任为中心,依照“民营化后国家责任的变迁——国家担保责任——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实践及其经验——国家担保责任在我国的引入及其制度障碍——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的逻辑思路,运用行政法学的理论工具,着重对国家担保责任的基础理论、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全文除过引言外,共分五大部分。引言主要交代了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对有关国家担保责任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简要综述,简单阐述了研究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并对本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等予以说明。第一章是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与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本章首先阐述了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概念、分类及方式以及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理论基础及宪法容许性。其次,阐述了行政任务民营化后国家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是新自由主义思想、行政任务民营化以及法学界各种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第二章是国家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国家担保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之关系、国家担保责任的性质与地位、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国家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与类型化、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等内容。具体而言,首先,本章就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指的是狭义的国家担保责任,即就是行政任务民营化后,为了防止私部门履行公共任务的标准降低、质量减损,损害公民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立于公法上担保人的地位,负有采取公权力手段或者非公权力手段,排除和预防不正当竞争因素和市场缺陷,对私部门履行公共任务的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进行持续性的引导、监督、管制、调控和影响的义务,其目的就是积极促进私部门按质、按量地实现行政任务。国家担保责任具有持续性、法定性、主动性和全方位性的特征以及公法责任和预期责任两种属性。其次,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为担保国家理论、辅助性理论、、基本权的保护义务功能及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理论。再次,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可以分为国家管制责任、国家监督责任和国家接管责任等三种类型,国家担保责任的内容主要是公平竞争秩序的担保以及给付产品和服务的担保。最后,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国家担保责任之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性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国家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关系、私人机构与一般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第三章是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实践及其经验。本章主要阐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实践与经验。在德国,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指导,立法机关修改了《联邦基本法》、《电信法》等法律,制定了《公私合作制促进法》以及近年来对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契约的修订草案,都已经将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予以立法实践化和具体化。在台湾地区,以国家担保责任为理论依据,制定了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重要法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十个不同种类的《基础设施营运接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域外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立法经验主要是:担保责任立法坚持担保公众权益和促进竞争并举;担保责任立法坚持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担保责任立法可以采取单独制定或修改现行法律的方式;担保责任立法应该与时俱进。第四章是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引入及其制度障碍。本章简要论述了我国引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意义,并分析了国家担保责任引入面临的制度障碍。认为亟需引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会遇到法律缺位、法律缺陷等制度障碍。第五章是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国家的管制责任、监督责任以及接管责任等三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具体来说,国家管制责任法制构建的重点主要是民营化前的效益评估法律制度、合格私人机构的挑选法律制度、不对称的管制法律制度、价格和质量管制法律制度等方面。国家监督责任法律制度构建的重点主要是:对使用国家补贴费用的监督法律制度、强制披露质量信息法律制度、事后的监督评估法律制度、私人机构资本维持的监督法律制度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督法律制度等方面。国家接管责任法律制度构建的重点是兴建、营运过程中接管的条件、阶段与时限以及程序法律制度、终止特许契约时的国家接管法律制度以及融资机构和保证人的接管法律制度等方面。
陈虹[6](2013)在《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文中认为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经过授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国际法上的崭新实践,它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创新了主权国家下的地方行政区域缔结适用国际协议的方式。本文除导论和余论以外共有五章正文。导论及各章内容如下:导论对题目的内涵、范围进行了释义,对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论文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及创新点作出了说明,并强调了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文章强调港澳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澳门从来都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治权。其次,特区适用国际协议必须坚持“一国两制”,既要“一国”统领“两制”,也要发挥“两制”的特殊性。第一章重点研究了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首先,文章指出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中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方式,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依据是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协议本身的适用范围条款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协议时作出的适用范围声明是特定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直接依据。在适用方式上,国际协议在香港是以转化适用为主,兼采纳入适用,而在澳门是以纳入适用为主,以转化适用为辅。在国际协议与特区法律的关系上,中国缔结或参加而延伸适用于特区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优先于特区本地的法律、法规。特区政府单独或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等同于特区本地立法。其次,文章认为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国际协议的当事方转换为中国,中国作出的保留与原管治国作出的保留需要衔接,国际协议的适用范围因保留条款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以《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公约》为例,对该类国际协议的适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文章阐述了中国缔结或参加、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问题,指出凡属外交国防类或根据协议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国际协议,中央政府无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就可以直接将该协议适用于特区;凡涉及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且不属于外交、国防事务,或国际协议涉及的内容包括中央管理事项和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中央政府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决定是否将国际协议适用于特区;特区还可以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提出希望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对于某些有执行机制的国际协议需要中央与特区共同完成履约情况报告。第二章专门研究了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首先,文章认为签署产生两种不同效果,一是以签署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二是签署仅为批准前的一个环节时,签署不产生受国际协议约束的效果,但以批准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时,签署将产生“先协议义务”。其次,全面分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适用的情况,认为原英国、葡萄牙对公约进行的保留仍然有效,公约仍须经转化后在特区适用。文章对《香港基本法》第39条的内容与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适用于香港的规定”是解释39条的关键字。文章论述了《香港基本法》、公约、人权法案条例之间的关系,认为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人权法案条例是实施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最后,文章分析了中国尚未批准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特区的效力问题,指出本身尚未生效的公约对缔约国没有拘束力,限制豁免理论尚未形成国际习惯法规则,不能在特区适用,中国一贯主张国家及其财产绝对豁免,特区应当跟随主权国实行绝对豁免。第三章全面阐述了中国未参加、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及特区适用国际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文章认为此类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一种过渡性安排,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中国发出外交照会声明该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此照会使中国与接受此声明的当事方之间形成特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文章以《国际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公约》为范例具体阐述了此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第四章深入研究了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首先,文章论述了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的性质和特点,认为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国家缔约权的组成部分,是依授权享有而非本身固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在行使缔约权时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与中央的授权相协调。其次,文章论述了特区缔结国际协议的程序问题,就特区缔结国际协议是否需要经授权,是否需要经批准进行了探讨。文章梳理了特区参加国际组织的实践,提出特区参加国际组织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须与特区非主权地区的身份相符,并以特区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最后,文章论述了中央政府缔结的双边协议与特区自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并以双边投资协定为范本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并指出其他类型双边协定的冲突可以依照此方法加以解决。第五章拓展研究了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区之间的关系。首先,文章认为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延伸适用于特区,此时特区与内地是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国际协议,内地与特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不能用公约来解决,特别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协议,以及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但是,在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情况下,如果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或减损公约条款的适用,则此类公约可以有条件地选择适用于内地与特区之间。其次,文章认为在许可特别行政区单独成为当事方的国际协议下,中国与特区之间既是特殊的成员方关系,又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应以“一国两制”为指导,发挥特区自治权的能动性,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事项上统一行动,发挥合力,在仅涉及特区自身利益,不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发挥特区的自主性。
赖继年[7](2012)在《留英生与当代中国 ——以回国人员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1877年3月,清政府向英国派出了海军留学生,中国近代留英教育正式起步。民国时期,留英人数增多,规模也不断地扩大,“海军留英”及“庚款留英”是这一时期的特色。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制定了吸引留学生回国的政策,许多留英生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回国。建国初期,因为英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始终与美国一致,所以中国没有与英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之间也没有教育交流活动。1954年6月,中英两国建立了代办级外交关系。1956年,中国向英国派出了3名留学生,新中国的留英教育正式起步。“文革”爆发后,留英教育工作中止。1972年3月,中英两国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留英教育得以恢复。这一年年底,中国向英国派出了16名留学生。此后,中国每年向英国派出少量留学生,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前。1979年4月17日,31名留学生赴英学习,这标志着改革开放后的留英教育工作正式启动。此后,留英教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0年代初,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向英国派遣留学生,“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也应时而生。“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运行十年,不但为中国培养了人才,而且也改善了中英关系。1986年,国家调整了留学政策,留英生的层次愈加高了,质量得到了保证。1990年代,国家继续向英国派遣留学生,并确立了“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这一时期,留英教育事业稳步发展。进入21世纪后,自费留英生越来越多,成为留英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赴英国学习相对应的是留英生回国。留英生回国后参与了社会建设,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留英生推动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学科建设方面,他们对传统的专业进行改造,并引进了新的专业,建立了新型实验室和研究所。在高校教学方面,他们编写了新教材,开设了新课程,并采用了新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在学术研究方面,他们不断地开拓进取,取得了优异的学术成绩。一些留英生还担任了中国重点大学的校长,他们在各自的学校进行了改革。留英生还推动了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1980年代,中国的经济、教育、文化等正处在恢复发展阶段,科研条件较差,留英生开始了艰苦的科技创业。他们从组建实验室开始,将西方的先进知识引入中国,并发展之。中国的科技水平也逐渐恢复并有所提高。1990年代后,中国的科研条件有所改善,极大地方便了留英生的科技创业。留英生进一步引进新知识、新学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在这一时期,中国科学院推出了“百人计划”,入选“百人计划”的留英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留英生还在“863”计划、“973”计划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科技精英群体——留英院士群体为中国的科技进步做出了杰出贡献。与自然科学领域的留英生一样,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留英生也积极向上、开拓进取。他们在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领域做出了贡献,推动着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自主创业的留英生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1980年代,一些留英生转变了观念,开始自主创业。1990年代,回国创业的留英生逐渐增多,他们从事的行业多种多样。进入21世纪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政策不断完善,自主创业的留英生也越来越多。在政府的引导下,留英生创办了许多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大多集中在留学生创业园。社会各界与政府部门对留英生的创业行为进行了评价。留英生在参与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主要的问题是:人际关系问题、自主创新环境问题、学术环境问题、创业园融资问题,创业园建设问题、子女上学问题。留英生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林健锋[8](2011)在《广东移动公司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提出通信行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行业,产品、技术飞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在国内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电信运营商也积极进行转型,其发展战略逐步由规模主导型向规模效益型转变,目的就是在有限的市场规模中挖掘出新的盈利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作为移动通信领域的领先运营商,提出了从“移动通信专家”到“移动信息专家”的战略转型,其中成为“移动信息专家”的战略重点就是进军互联网。中国移动目前可以提供较完整的服务功能,并开通了多种服务渠道。其中,电子渠道在现代信息化的条件下尤为重要,是目前重点发展和加强规范的渠道。中国移动若想继续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依托电子渠道进一步展开的电子商务。在上述研究背景下,本文总结了国内外市场营销的理论发展,并回顾了电子商务的研究成果。通过研究当前国内外电子商务的现状,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进入电子商务领域提出了具体的战略性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并且对相关的文献和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然后对广东移动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能力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分析其外部和内部的优势与不足。随后对广东移动进行了SWOT分析,找出了其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优势、劣势、机会和挑战,从而更加明确的提出具体的措施。最后本文根据交易类型和用户群体对市场进行细分,分别确定各类产品的目标人群。同时本文根据市场营销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将实际问题与之结合,提出了广东移动公司电子商务的具体实施战略。最后为了保障策略实施的有效性,本文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实施策略的保障措施。
兰静[9](2011)在《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社会发展(1841-1941)》文中研究说明近代香港的外来移民构成了香港城市人口的绝对主体部分。香港在近代时期的城市发展与香港的外来移民是密切相关的。本文尝试对1841年至1941年期间,香港的主要外来移民运动进行纵向梳理,复原移民路线,分析不同时期的移民类型和移民动因;同时对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人口构成和人口分布做横向分析。基于人是城市发展建设的原动力这一点,本文分析了近代香港外来移民对香港城市港口的发展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形成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以及城市工商业巾心的分布与外来移民分布的关系;同时,文章对近代香港外来移民对香港的城市文化的塑造进行探讨,着重分析外来移民对近代香港语言文化的影响、近代香港宗教建筑的分布与外来移民聚居点分布的关系、近代香港外来移民在香港城市教育文化的发展和香港独具特色的地名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严魁[10](2010)在《我国通信产业内生经济增长研究 ——机制研究及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诞生的一个西方宏观经济理论分支,代表人物有罗默、卢卡斯、巴罗、赫尔普曼等经济学家,在过去的二三十年时间里众多西方经济学家对内生经济增长途径和增长机制进行大量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我国经济学界,受全球内生经济增长研究的影响,众多学者展开内生经济增长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增长途径、增长机制,以及技术溢出等方面,也取得一定的成果。整体而言,在内生经济增长途径的研究方面在国际经济学界大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增长机制的研究方面还没有建立被业界认可的模型。综合分析,内生经济增长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本文从国内、国际经济学家对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取得的成果出发,对我国通信设备制造业展开微观与宏观方面的研究,并分别提出对应的建议。在微观层面,笔者认为知识积累与技术创新是内生经济增长的根本,企业文化与制度是保障内生经济增长的核心。在宏观层面,笔者通过我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认为研发投入是产业内生经济增长的根本,并且产业的年增值量对于研发投入量的表现非常敏感,有一定的时延效应;同时,国家工业信息化部的产业政策也是保障内生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因素。笔者在微观研究部分采集了中兴、华为、上海贝尔、大唐、烽火五大企业数据,通过个体独立分析和个体间的比较分析,去充分论证内生经济增长途径与内生经济增长机制;在宏观层面,采集我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数据与国际数据,通过比较分析论证内生经济增长机制。通过严谨、求实的论证,笔者提出推动我国通信设备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最后,笔者对六个多月的研究中的三点遗憾进行归纳,供本人和其他研究者借鉴。
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末邮政、电信通信统计资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末邮政、电信通信统计资料(论文提纲范文)
(1)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戛纳电影节的历史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电影节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
第一节 选题缘起 |
一、戛纳电影节的地位与影响 |
二、戛纳电影节的研究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五个研究方向 |
二、三种研究立场 |
第三节 研究对象与理论预设 |
一、戛纳的历史与文化战略 |
二、戛纳电影节是文化生产机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 |
一、生产自身 |
二、生产经典作品 |
三、生产名人与明星 |
四、生产艺术等级 |
第一章 戛纳电影节的缘起与形塑(一九三九—一九五八) |
第一节 戛纳的缘起与自我塑造 |
一、戛纳的缘起:与威尼斯对抗 |
二、戛纳的初创与形成:组织、评选与仪式 |
三、冷战中的电影、外交与政治 |
第二节 边缘类型片的舞台 |
一、《第三人》 |
二、《花都艳舞》与《四海一家》 |
三、《恐惧的代价》 |
第三节 名人与明星的传奇场域 |
一、孤傲艺术家:让·谷克多 |
二、失落的明珠:大卫·里恩 |
三、新现实主义领袖:德·西卡 |
四、印度电影灵魂:萨蒂亚吉特·雷伊 |
五、明星神话:褒曼与格蕾丝·凯丽 |
第四节 现代主义的转折 |
一、黑色电影的加冕 |
二、现代主义美学的发端 |
第二章 电影史的现场(一九五九—一九六八) |
第一节 见证电影史的现场 |
一、参赛片与市场的扩大 |
二、狂欢派对与评委升级 |
三、第三世界的大门 |
四、组委会制的确立 |
五、商业宣传的阵地 |
第二节 新浪潮的兴起 |
一、从《广岛之恋》到《四百击》 |
二、瓦尔达与德米 |
三、回归本真的《男欢女爱》 |
第三节“五月风暴”的电影史现场 |
第四节 现代电影的舞台 |
一、现代生活观念的兴起 |
二、现代美学风格的彰显 |
第五节 作者论视野下的风格家 |
一、类型改良家奥托·普雷明格 |
二、风格大师小林正树 |
三、《饥饿》与《洞》 |
第三章 议题政治的年代(一九六九—一九八一) |
第一节 多板块化与再政治化 |
一、“导演双周”与多元板块的形成 |
二、一九七二年的转折 |
三、弗朗索瓦·萨冈事件 |
第二节 新好莱坞的推手 |
一、戛纳的宠儿科波拉 |
二、罗伯特·奥特曼的《陆军野战医院》 |
三、沙茨伯格的《稻草人》 |
第三节 政治介入主义 |
一、黑名单上的人 |
二、政治争议导演:科斯塔·加夫拉斯 |
三、阿尔及利亚独立运动与戛纳 |
第四节 宗教批判与天主教奖 |
一、戛纳的宗教问题 |
二、《如果》对教会寄宿学校的批判 |
三、天主教人道精神奖 |
第五节 性禁忌的边界 |
第四章 文化例外的博弈(一九八二—一九九一) |
第一节“文化例外”与戛纳 |
一、电影节升级 |
二、周年纪念奖和一种关注单元 |
三、从戴安娜王妃到麦当娜 |
四、美法的文化博弈 |
五、冷战的结束与戛纳 |
第二节 流亡者的圣地 |
一、塔可夫斯基与戛纳 |
二、基耶斯洛夫斯基的追问 |
第三节 平均主义的噩梦 |
一、一片多奖 |
二、双黄蛋 |
三、双金棕榈 |
第四节 法国电影的舞台 |
一、新浪潮在继续 |
第五章 东方电影的崛起(一九九二—二〇〇一) |
第一节 推陈出新的全球化电影舞台 |
一、金棕榈中的金棕榈 |
二、新旧更替与全球视野 |
三、争议中的法国新电影 |
第二节 华语电影的崛起 |
一、华语电影与戛纳电影节的早期交往 |
二、“第五代”的登场 |
三、侯孝贤与李安:两种命运 |
四、杨德昌的《一一》 |
五、《鬼子来了》一鸣惊人 |
第三节 美国独立电影的博兴 |
一、“天才”索德伯格与《性、谎言、录像带》 |
二、“鬼才”塔伦蒂诺与《低俗小说》 |
三、“怪才”特里·吉列姆与《恐惧拉斯维加斯》 |
第四节 戛纳的性别政治 |
一、简·坎皮恩与女导演加冕 |
二、阿莫多瓦的女性形象 |
第五节 后冷战时期的加冕 |
一、乌托邦绘图员:埃米尔·库斯图里卡 |
二、希腊历史的沉思者安哲罗普洛斯 |
第六节 阿巴斯与伊朗电影的发现 |
结论 欧洲电影节体系的作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3)汉语合同话语语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什么叫合同话语 |
1.2 本研究概况 |
1.2.1 研究价值 |
1.2.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3 研究方法与语料 |
1.3 篇章布局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引言 |
2.2 合同话语的国外研究综述 |
2.2.1 合同行为话语研究 |
2.2.2 合同目的话语研究 |
2.2.3 合同话语的其他研究 |
2.2.4 合同话语国外研究述评 |
2.3 合同话语的国内研究综述 |
2.3.1 合同行为话语研究 |
2.3.2 合同目的话语研究 |
2.3.3 合同话语的其他研究 |
2.3.4 合同话语国内研究述评 |
2.4 小结:成就与不足 |
第三章 理论框架 |
3.1 引言 |
3.2 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
3.2.1 “施行式与记述式”之分 |
3.2.2 “显性施行式与隐性施行式”之分 |
3.2.3 “言语行为”三分说 |
3.2.4 话语施事力的分类 |
3.3 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
3.3.1 言语行为四分法 |
3.3.2 间接言语行为 |
3.3.3 话语施事行为的分类 |
3.3.4 言语行为与意向性 |
3.4 目的原则 |
3.4.1 目的论的变迁 |
3.4.2 目的关系 |
3.4.3 目的分析 |
3.4.4 目的交际 |
3.4.5 目的语境 |
3.5 合同话语三维分析框架 |
3.5.1 合同话语言语行为层面(具体层面) |
3.5.2 合同话语间接言语行为层面(抽象层面) |
3.5.3 合同话语目的层面(现实层面) |
3.6 小结 |
第四章 言语行为视角下的汉语合同话语分析 |
4.1 引言 |
4.2 合同话语施行式分析 |
4.2.1 合同话语显性施行式分析 |
4.2.2 合同话语隐性施行式分析 |
4.3 合同言语行为分析 |
4.3.1 合同言内行为分析:重叠发音行为 |
4.3.2 合同言内行为分析:发语行为 |
4.3.3 合同言内行为分析:发言行为 |
4.3.4 合同言外行为分析:行为客体、行为对象(人) |
4.3.5 合同言外行为分析:行为主体、原由和方式、行为对象(实物) |
4.3.6 合同言外行为分析:数字言外行为 |
4.3.7 合同以言取效行为分析:对应取效行为 |
4.3.8 合同以言取效行为分析:宏观和微观流程取效行为 |
4.4 合同言语行为序列分析 |
4.4.1 合同言语行为预示语列分析 |
4.4.2 合同言语行为轮流语列分析 |
4.4.3 合同言语行为宣告语列分析 |
4.5 小结 |
第五章 间接言语行为视角下的汉语合同话语分析 |
5.1 引言 |
5.2 合同间接言语行为分类及分析 |
5.2.1 规约性合同间接言语行为分析 |
5.2.2 非规约性合同间接言语行为分析 |
5.3 合同间接言语行为的言外之意分析 |
5.3.1 “单方的言外之意”合同间接言语行为分析 |
5.3.2 “双方的言外之意”合同间接言语行为分析 |
5.3.3 “不能明说的言外之意’啥同间接言语行为分析 |
5.3.4 “不想明说的言外之意”合同间接言语行为分析 |
5.3.5 “不便明说的言外之意”合同间接言语行为分析 |
5.3.6 “不必明说的言外之意”合同间接言语行为分析 |
5.4 合同间接言语行为的动态语境分析 |
5.4.1 合同话语人的条件不对称动态语境分析 |
5.4.2 合同话语人的目的不一致动态语境分析 |
5.4.3 合同话语人的利益不确定动态语境分析 |
5.5 小结 |
第六章 目的原则视角下的汉语合同话语分析 |
6.1 引言 |
6.2 合同言语行为与目的原则二者的辩证关系 |
6.2.1 目的牵引着合同言语行为 |
6.2.2 合同言语行为受到目的的约束 |
6.3 合同话语目的原则的分类 |
6.3.1 显性的合同当事人目的原则 |
6.3.2 隐性的国家目的原则 |
6.4 合同话语目的关系分析 |
6.4.1 目的中性的合同言语行为 |
6.4.2 目的一致的合同言语行为 |
6.4.3 目的冲突的合同言语行为 |
6.5 应对目的冲突合同言语行为的博弈策略 |
6.5.1 目的冲突合同言语行为的归类式博弈策略 |
6.5.2 目的冲突合同言语行为的信息扩展式博弈策略 |
6.5.3 目的冲突合同言语行为的蜈蚣式博弈策略 |
6.6 合同话语目的层次分析 |
6.6.1 《合同法》总则的总目的和子目的层次分析 |
6.6.2 《合同法》分则的总目的和子目的层次分析 |
6.6.3 《合同法》附则的总目的和子目的层次分析 |
6.6.4 合同实务中的一级目的层次话语分析 |
6.6.5 合同实务中的二级目的层次话语分析 |
6.6.6 合同实务中的三级目的层次话语分析 |
6.6.7 合同实务中的四级目的层次话语分析 |
6.7 目的原则分析下的合同话语连贯关系 |
6.7.1 目的内嵌式合同话语连贯分析 |
6.7.2 目的默认式合同话语连贯分析 |
6.7.3 利益驱动式合同话语连贯分析 |
6.8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本研究主要结论 |
7.1.1 具体层面:合同话语言语行为层面 |
7.1.2 抽象层面:合同话语间接言语行为层面 |
7.1.3 现实层面:合同话语目的层面 |
7.2 本研究的启示 |
7.2.1 语用学理论运用的包容性 |
7.2.2 合同话语语用研究的迫切性 |
7.2.3 合同法律话语语用研究的孕育 |
7.2.4 对合同当事人与司法人员的启示 |
7.3 本研究的创新 |
7.3.1 中西语用学理论结合与合同话语三维分析框架 |
7.3.2 合同言语行为序列与合同话语连贯 |
7.3.3 合同间接言语行为言外之意与合同话语动态语境 |
7.3.4 合同话语目的矛盾与目的统一 |
7.3.5 合同话语与目的原则研究领域的扩展 |
7.3.6 合同双向言语行为与合同多向言语行为 |
7.3.7 合同话语语用:从立法行为到法律行为再到司法行为 |
7.4 研究局限与不足 |
7.5 未来研究展望 |
7.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移动通信市场服务监管问题研究 ——以沧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课题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 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
(五) 本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一、移动通信市场服务监管的现状 |
(一) 我国移动市场服务监管的历史 |
(二) 移动通信市场服务监管的现状 |
(三) 沧州市移动通信市场服务监管现状 |
二、沧州市移动通信市场服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信息服务业务和收费的监管问题 |
(二) 对代理商违规经营和操作缺乏有效监管 |
(三) 存在监管信息不对称 |
(四) 移动通信企业营销服务缺少规范 |
三、沧州市移动通信市场服务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移动市场服务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
(二) 监管手段及监管方式不完善 |
(三) 监管缺乏强制性和有效性 |
(四) 监管机制不完善 |
四、完善移动通信市场服务监管的措施建议 |
(一) 完善移动市场服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二) 创造公平有效的市场服务监管环境 |
(三) 完善现有移动市场服务监管机制 |
(四) 强化移动市场服务监管的强制性 |
(五) 创新移动市场服务监管的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给付行政民营化后国家担保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六、研究范围的界定 |
第一章 给付行政民营化与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 |
第一节 给付行政民营化概述 |
一、给付行政民营化的缘起 |
二、给付行政民营化的概念、种类与界限 |
三、给付行政民营化的理论依据 |
四、给付行政民营化的宪法容许性与法律保留 |
第二节 给付行政民营化的制度保障: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 |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
二、国家责任的发展与变迁 |
三、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 |
第二章 国家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家担保责任的界定 |
一、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 |
二、国家担保责任的性质 |
三、国家担保责任的特征 |
四、国家担保责任的地位 |
五、国家担保责任与相关范畴的辨析 |
第二节 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 |
一、担保国家理论 |
二、辅助性理论 |
三、基本权保护义务理论 |
四、国家与社会合作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担保责任的基本类型 |
一、管制责任 |
二、监督责任 |
三、接管责任 |
第四节 国家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 |
一、公平竞争秩序的担保 |
二、给付产品或服务的担保 |
第五节 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关系 |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
二、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三、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关系的具体分析 |
四、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实践及其经验 |
第一节 国家担保责任在德国的立法实践 |
一、国家担保责任在《联邦基本法》中的立法实践 |
二、国家担保责任在《电信法》中的立法实践 |
三、国家担保责任在《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中的立法实践 |
四、国家担保责任在《公私合作制促进法》中的立法实践 |
第二节 国家担保责任在台湾的立法实践 |
一、国家担保责任在《促参法》中的立法实践 |
二、国家担保责任在《公共设施接管营运办法》中的立法实践 |
第三节 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经验 |
一、担保责任立法坚持担保公众权益和促进竞争并举 |
二、担保责任立法坚持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 |
三、担保责任立法可以采取单独制定或修改现行法律的方式 |
四、担保责任立法应该与时俱进 |
第四章 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引入及其制度障碍 |
第一节 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引入 |
一、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的必要性 |
二、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的可行性 |
三、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的制度障碍 |
一、法律缺位 |
二、法律缺陷 |
第五章 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一、行政效率原则 |
二、合作原则 |
三、公平竞争原则 |
四、公益维持原则 |
五、最终接管原则 |
六、受管制的自我管制原则 |
第二节 国家管制责任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民营化前的效益评估机制 |
二、合格民间机构的评选机制 |
三、确立不对称管制机制 |
四、价格管制机制 |
第三节 国家监督责任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对私人机构使用国家补贴费用的监督机制 |
二、强制私人机构披露信息机制 |
三、确立问讯和查看机制 |
四、建立事后的监督评估机制 |
五、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国家接管责任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兴建营运过程中的国家接管法律机制 |
二、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接管法律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研究范围 |
三、 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
四、 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创新点 |
五、 研究展开前需要强调的两个问题 |
第一章 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 |
一、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 |
二、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三、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 |
四、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港澳回归后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衔接 |
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香港的适用 |
第三节 中国缔结或加入、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适用规则 |
二、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法对已签署而未生效的国际协议效力的规定和实践 |
一、 签署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效果 |
二、 签署国在批准国际协议前承担的义务 |
三、 签署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能否以国际习惯法对签署国产生效力 |
第二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的内容 |
二、 回归前公约在港澳的适用 |
三、 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效力 |
第三节 香港基本法、公约及人权法案条例的关系 |
一、 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 |
二、 人权法案是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 |
第四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适用问题 |
一、 公约的主要内容 |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刚果(金)案涉及公约的效力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对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所作的特殊安排 |
一、 中国对尚未参加而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作出的继续适用安排具有过渡性 |
二、 适用此类国际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
第二节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延伸适用于港澳 |
二、 公约经由香港法例转化适用于香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特别行政区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 |
一、 国际法中非主权地区的缔约权 |
二、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从属性、授权性缔约权 |
三、 特区在行使缔约权时必须与基本法和中央的授权相协调 |
四、 特别行政区行使缔约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参加国际组织 |
一、 非主权地区成为国际组织成员的国际实践 |
二、 回归后特别行政区参加的国际组织 |
三、 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原则 |
第三节 特区与中央政府分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 |
一、 蔡叶深案引发的双边协议适用范围争议 |
二、 解决双边协议的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
三、 解决双边协议适用范围的具体方法 |
第四节 双边协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
一、 英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二、 中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三、 香港单独对外缔结双边协议的实践 |
四、 中外双边协议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随中国参加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内地与特区之间是区际法律关系 |
二、 国际司法协助协议下的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三、 国际民商事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具有单独缔约地位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特别行政区在 WTO 中的法律地位 |
二、 中国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在 WTO 中是平等的成员方关系 |
三、 同一主权国内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四、 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也是一国之内的贸易关系 |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留英生与当代中国 ——以回国人员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概念辨析与界定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前的留英教育 |
第一节 晚清时期的留英教育 |
一、 海军留英教育 |
二、 其他留英教育 |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留英教育 |
一、 北洋政府时期的留英教育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留英教育 |
第三节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留英教育 |
一、 建国初期留英生回国 |
二、 留英教育的基本情况 |
三、 留英生群体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后的留英教育 |
第一节 留英教育工作的启动 |
一、 邓小平的指示及新时期留学工作的启动 |
二、 首批留英生的派遣 |
第二节 留学政策的演变 |
一、 中国公派留学政策的演变及中英教育交流与合作政策的演变 |
二、 英国的外国留学生政策及吸引留学生的措施 |
第三节 留英教育的基本情况 |
一、 留英教育的演变 |
二、 留英学生统计 |
三、 留英生的学习与生活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执行——兼述典型的留英生群体 |
第一节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启动 |
一、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启动背景 |
二、 包玉刚与“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启动 |
第二节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实施 |
一、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留英生的选派 |
二、 留英生群体分析 |
三、 留英生的留学生涯 |
第三节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影响 |
一、为中国培养了大批的优秀人才(正是这些人才提高了中国的科研水平,推动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
二、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留学教育模式(为以后留英教育提供了经验,加强了华人华侨的联系,发展了中英关系)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留英生与中国的高等教育 |
第一节 高等院校留英生群体分析 |
一、 高等院校留英生回国原因分析 |
二、 高等院校留英生情况介绍及其专业分析 |
三、 高等院校留英生的群体特征 |
第二节 留英生群体与高校发展 |
一、 留英生与学科建设 |
二、 留英生与高校教学 |
三、 留英生与学术研究 |
第三节 留英生与大学管理 |
一、 留英回国的大学领导 |
二、 留英校长与高校改革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留英生与中国科技 |
第一节 留英生群体的科技创业 |
一、 1980 年代的科技创业 |
二、 1990 年代以后的科技创业 |
第二节 留英生的重要科技角色 |
一、 留英生与“863”计划 |
二、 留英生与“973”计划 |
三、 留英生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
第三节 两院院士中的留英生 |
一、 具有留英背景的院士群体统计 |
二、 留英院士的科技贡献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留英生与人文社会科学 |
第一节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留英生 |
一、 留英生学科统计分析——以学科排名靠前的大学为中心 |
二、 部份优秀留英生分析 |
第二节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留英生的成就 |
一、 经济学与法学 |
二、 历史学与社会学 |
三、 哲学、文学及其它学科 |
四、 留英生与当代艺术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留英生创业 |
第一节 留英生的创业轨迹 |
一、 留英生的早期创业 |
二、 留英生创业的新时期 |
第二节 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一、 深圳留学生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二、 中关村留学生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三、 其它留学生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第三节 三个典型的留英创业者 |
一、 张欣:优秀的留英创业人员 |
二、 沈锟:回国卖鸡的留英双硕士 |
三、 隋涛:一般的留英创业者 |
第四节 留英生创业的评价 |
一、 社会评价 |
二、 政府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九章 留英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一节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人际关系问题及其对策 |
二、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自主创新环境问题及其对策 |
三、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学术腐败问题及其对策 |
第二节 自主创业留英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 自主创业留英生面临的融资问题及其对策 |
二、 自主创业留英生面临的创业园建设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留英生面临的其它重要问题及其对策 |
一、 留英生子女就学问题及其对策 |
二、 留英生待业问题及其对策 |
第四节 小结 |
第十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8)广东移动公司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发展现状 |
1.4 研究理论基础 |
1.5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
2 广东移动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环境分析 |
2.1 经济环境分析 |
2.2 政策环境相关剖析 |
2.3 社会环境分析 |
2.4 技术环境分析 |
3 广东移动发展电子商务的微观环境分析 |
3.1 广东移动公司概况 |
3.2 产品资源分析 |
3.3 客户服务分析 |
3.4 内部管理分析 |
3.5 竞争情况分析 |
4 广东移动发展电子商务的SWOT 分析 |
4.1 优势分析 |
4.2 劣势分析 |
4.3 机会分析 |
4.4 挑战分析 |
5 广东移动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分析 |
5.1 目标客户的选择 |
5.2 网上商城的设计 |
5.3 营销策略的完善 |
5.4 物流配送的优化 |
5.5 战略实施的保障 |
6 小结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社会发展(1841-1941)(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香港史研究成果回顾 |
二、本文研究对象、目的和意义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运动 |
第一节 香港开埠前的移民运动(1841以前) |
第二节 十九世纪香港开埠后的移民运动(1841—1900) |
第三节 二十世纪香港沦陷前的移民运动(1901—1941)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人口构成 |
第一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地缘构成 |
第二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种族构成 |
第三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职业构成 |
小结 |
第三章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区域分布 |
第一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分布状况 |
第二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分布特点 |
第三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分布趋势 |
小结 |
第四章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建设 |
第一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港口的发展 |
第二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形成 |
第三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工商业中心的形成 |
小结 |
第五章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社会文化变迁 |
第一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语言文化变迁 |
第二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宗教文化发展 |
第三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文化教育的发展 |
第四节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地名 |
小结 |
结语 近代香港外来移民的历史作用与发展趋势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10)我国通信产业内生经济增长研究 ——机制研究及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对象 |
1.3 研究的方法 |
1.4 研究的意义 |
1.5 理论创新 |
1.6 文章结构 |
2. 内生经济增长的理论比较研究 |
2.1 国际理论研究 |
2.1.1 古典学派 |
2.1.2 新古典学派 |
2.1.3 凯恩斯主义学派 |
2.1.4 新古典综合学派 |
2.1.5 新经济增长理论 |
2.2 国际实证研究 |
2.3 内生经济增长研究的成绩与缺陷 |
2.3.1 取得的成绩 |
2.3.2 存在的缺陷 |
2.4 本文研究重点 |
3. 内生经济增长的微观研究 |
3.1 概述 |
3.1.1 微观发展 |
3.1.2 研究主体 |
3.1.3 研究目标 |
3.2 微观主体的研究 |
3.2.1 中兴 |
3.2.2 华为 |
3.2.3 上海贝尔 |
3.2.4 大唐 |
3.2.5 烽火 |
3.3 微观主体内生经济增长的比较分析 |
3.3.1 总体分析 |
3.3.2 增长途径 |
3.3.3 增长机制 |
4. 内生经济增长机制的宏观研究 |
4.1 概述 |
4.2 产业数据分析 |
4.2.1 产值 |
4.2.2 资本投入 |
4.2.3 人均产值 |
4.2.4 产业政策 |
4.3 增长分析 |
4.3.1 分析方法 |
4.3.2 数据采样 |
4.3.3 增长分析 |
4.4 国际比较分析 |
5. 促进通信产业经济增长的建议 |
5.1 概述 |
5.2 微观政策 |
5.2.1 人力资本建设 |
5.2.2 企业文化与制度 |
5.3 宏观政策 |
5.3.1 产业制度 |
5.3.2 研发投入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末邮政、电信通信统计资料(论文参考文献)
- [1]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
- [2]戛纳电影节的历史演进研究[D]. 肖熹. 东北师范大学, 2017(08)
- [3]汉语合同话语语用研究[D]. 杨红.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6)
- [4]移动通信市场服务监管问题研究 ——以沧州为例[D]. 荣明. 天津师范大学, 2016(02)
- [5]给付行政民营化后国家担保责任研究[D]. 杨彬权.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6]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D]. 陈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7]留英生与当代中国 ——以回国人员为中心[D]. 赖继年. 南开大学, 2012(06)
- [8]广东移动公司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D]. 林健锋.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7)
- [9]近代香港外来移民与香港城市社会发展(1841-1941)[D]. 兰静. 暨南大学, 2011(11)
- [10]我国通信产业内生经济增长研究 ——机制研究及实证研究[D]. 严魁. 复旦大学,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