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改制了,政府该如何改?(论文文献综述)
王淼[1](2019)在《晚清新疆省巡抚治疆政策研究(1884-1912)》文中认为本论文以新疆建省为切入点,以历任巡抚的治疆活动为中心,在晚清被迫从“大一统”天下观的天朝逐渐转型整合到“多元一体”的近代民族国家背景下,综合运用民族学和历史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考察历任巡抚治理新疆的施政历程,并从政治、边防、经济、文化、民族关系及对外关系等方面,全面分析其治疆政策与措施等方面的利弊得失,探索和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供当今边疆治理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发展借鉴和参考。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在西方民族国家主导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面临严重的边疆危机。清朝收复新疆后,统治阶级经过“海防”“塞防”国家战略走向的激烈争论,最终放弃了在边疆与民族地区延续千年的“因俗而治”“羁縻而治”等传统治理边疆的政策与措施,废除旧的行政体系,设立善后总局,最后建立行省、设置巡抚,新疆逐步实现了与内地相同的行政体制,改变了边疆多民族地区的治理模式。第二章讨论了新疆建省设抚初创时期的边疆治理情况。“建省设抚”的实施正值新疆收复不久,各方面百废待举。首任巡抚刘锦棠及护理巡抚魏光焘对外整军固防,对内废除军府制下的旧制度、政策,采取了各种稳定民生的措施,以便让新疆社会与经济尽快得到恢复与发展。通过刘锦棠与魏光焘的努力,新疆在建省以后的社会局势逐渐趋于平稳,各种制度不断完善,为新疆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三章探讨了先后继任新疆巡抚的陶模、饶应祺,前两任巡抚主要以恢复发展,保障稳定为主,大规模洋务还来不及筹办。这一时期虽然外部英俄列强一直觊觎新疆,内部社会局势也非持久太平,但在前任巡抚治理边疆的基础上,陶模、饶应祺大力推行洋务,加强武备、力行屯田、促进教育,使得新疆政令基本通达、社会基本稳定;新疆的边防、吏治、整军、教育等方面都有了显着的发展,促使新疆向近代化转型过程中迈出了关键一步。这一时期新疆各方面发展都有显着提高。第四章、第五章探讨了清末“新政”及预备立宪后新疆巡抚的边疆治理情况。随着中日甲午战争的战败、洋务运动的破产、维新变法的流产以及八国联军的入侵,中国社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化程度不断加深,清廷被迫实行“新政”与预备立宪。“新政”及预备立宪的实施对西北边疆的政治、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军事边防等诸多方面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当时潘效苏、吴引荪、联魁等几任巡抚对新疆的兵制、警政、文化教育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到袁大化在任时期,新疆甚至已经有了修建铁路的构想。但这一时期新疆巡抚更换频繁,社会危机加深,最终在“辛亥革命”的摧枯拉朽下,清朝灭亡,新疆省与内地所有省份一样,最终都走向了共和。对晚清新疆历任巡抚边疆治理经验与教训的回顾与总结,有助于我们“以史为镜”,探索边疆治理的规律,更好地服务于当今新疆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大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应建均[2](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认为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冉雅露[3](2018)在《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出现机制僵化、创新不足、竞争力弱化、成本逐年增加、亏损不断扩大等问题,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经济环境日趋复杂,新一轮国企改革迫在眉睫,要求更高。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属性导致其不能像其他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一样自由地由市场进行自发调控,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国企改革的主导力量,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在遵循市场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区域性政策制定、地方市场秩序维护、地方经济调控、企业监督管控、补偿服务等职能,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企业特色、市场发展前景、区域发展规划等客观因素制定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促使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效。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作为西部地区众多县属国有企业之一,也面临着生产效益逐年下滑,成本逐年增加,企业负债逐年增加等困境,当地政府从2003年开始探索对该企业进行改制,历经多轮调研讨论洽谈,政府与天洋集团于2016年中旬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完成改制第一阶段。目前改制第一阶段完成两年多,企业活力不断回升,效益不断回升,改制成果逐步凸显。本文通过分析各阶段国企改革背景,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改典型案例,对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国有企业混改及政府职能在国企混改中应当如何发挥进行探讨和总结,结合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混改的典型案例,对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混改原因、风险、措施、成效等方面进行研究,文末提出政府要通过发挥政策规划、监督管控、引导管理等职能推动沱牌舍得企业混改进一步深化完善,更好推动区域性国企混改取得成功。
王虹[4](2018)在《“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 ——以天津市L街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村改居”社区伴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应运而生,它是政府主导、其他社会力量推动和农民自身发展意愿共同作用的结果,有别于农村村落也不同于城市社区,是由农村村落向城市社区转型的过渡社区。“村改居”工作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组织协同推进,从表面上看“村改居”工作只是改变了农民的户籍关系、集体产权制度以及包括自组织在内的管理体制等,但其实质是农民切身利益的分配模式和农村治理格局的整体变革。“村改居”社区治理是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也是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与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关键环节,因此其治理效果尤为重要。将天津市L街“村改居”社区作为分析对象,探析L街“村改居”社区采取的治理管理机制制度化、精细网格化管理、基层党建民主化、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化、居住环境现代化等主要措施,充分展现了治理形势复杂化、精英能者主导治理的稳定化、网格型管理模式常态化、民主协同治理主体多元化等治理特点。虽然L街的“村改居”社区治理不断提升水平、规范秩序、巩固成果、保障质量以及改善条件,但其治理仍面临许多问题,既有治理权力高度集中于精英能者,集体经济改制遗留的资产量化不清、成员界定模糊、组织运营管理封闭滞后、组织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等难题,也出现治理关系网络构建中缺乏居民的信任和参与、多元治理主体权责模糊以及自组织发展作用有限且势头弱化等困难;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权力制度与组织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精英魅力型治理方式单一落后、治理主体意识淡薄且归属感偏低、多元主体治理体系混乱、自组织整合发展动力不足等。因此,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需要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健全治理制度设计与法律体系,包括优化权力模式与精英治理机制,明晰集体产权改制规范以及规范组织职能与权责的法律;二是改进封闭的治理方式与手段,不仅要改良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还要多渠道强化专业型职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三是构筑社区居民信任与参与治理关系网络,在培育居民参与治理意识的同时,也要提高居委会专业治理能力以及强化社区服务职能导向;四是搭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架构,既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理顺街道与居委会的关系,厘清政、社、经等组织的职能,又要加强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协作;五是加强自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增强社区对自组织的支持与保障。
胡良才[5](2015)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三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三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三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三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三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三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三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王紫薇[6](2015)在《出版改制背景下图书美编转型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出版行业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行业管理有特殊的要求。由于浓重的意识形态色彩和国家保护政策,行业内部显得计划色彩浓重、产品结构和利润来源比较单一、市场活力不足。传统出版社内,美术编辑绝大部分只是封面设计者或者只是插图画者,造成书籍设计形式与内容分离、出版产品与市场分离等诸多缺陷。意味着出版社内的传统美编没有跟上出版改制的脚步,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局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版社转企改制成为必经之路。出版行业转企改制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确立出版社的企业主体地位,扩大经营自主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机制来推动我国出版业的发展。随着出版改制的推行,美编行业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各种书籍装帧设计工作室和自由设计师大量涌现,出版社对美编人员有了更多选择余地,还可以丰富书籍设计风格;另一方面则是改制后的出版社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在对内进行机制改革、对外树立品牌形象之先,要求在图书装帧设计上上档次。对图书装帧设计要求的提高,导致出版社对美编设计理念、风格、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传统意义上的美编已不再适应新的发展需要。社会设计工作室的和自由设计师出现,在为出版社提供新选择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对传统美编提出了转型的要求。所以,美编就成为出版行业改革的重要对象。美编该如何转型?出路在哪里?本文共分五章,参考出版转企改制背景下的美编研究材料,借助多学科理论,探讨和分析美编的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提出其“转型”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制约美编的行业发展因素。从而探究美编转型模式,并从宏观的国家角度、中观的企业角度、微观的美编自身角度提出美编转型策略,对图书美编的转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刘华强[7](2013)在《事业单位改制对财务和会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事业单位改革从提出分类改革的1992年算起已经走过了21个年头,在此期间,围绕事业单位进行的各种改革如人事制度改革、绩效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一直没有间断过,但却成效不大。同时,社会各界对事业单位改革的热度却越来越高,人们大都抱着试探、观望的心态在注视着这一改革的进程。这是一项涉及4000万职工、无数职工家属及亲友的改革,如何改,改的效果怎么样,牵动着千千万万人的心。自改革目标提出的时候起,很多事业单位都通过各种单位内部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尝试。本人所在单位也是自建国初期就成立的国家计划单列的国防科研事业单位,由于本单位在事业上的特殊性、在国家国防部署中的重要性,本单位的事业单位改制也是一直走在其他国防科研单位的后面。但事业单位改制是一个大方向,大潮流,不论任何事业单位都无法逃避的问题,改革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而已。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在前言中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对目前我国在事业单位改制方面的研究现状从事业单位改制方法的研究及对事业单位改制中财务会计的研究两个方面作了一个简要的概括。第一部分阐述了事业单位改制的总体情况。首先介绍了事业单位的改革历史,事业单位的改革共经历了四个阶段,从最早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至今已走过了四十多个年头。其次说明了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政事不分、管办不分、投入机制不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不严明、财政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再次说明了事业单位改制拟解决的五个主要问题,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完善政府投入机制、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然后介绍了事业单位改革应汲取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增强事业单位的公共性、增强事业单位的自主性两个主要方向着手,逐渐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目标。最后将改制后的事业单位定位分为三类: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被直接划归政府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被推向市场直接改制为企业、将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成为新的事业单位。当然,由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复杂性,很多事业单位不可能就能简单的将其性质按上述三类划分开,更常见的其实是同一事业单位往往既具有行政单位职能又具有事业单位的性质,或者是既有事业单位的性质又具有企业的营利性质,再或者是兼有行政职能及企业性质或者三者兼有。所以事业单位在改制时可能更多的是将一个事业单位按不同的性质分成几块,然后再按不同性质的板块进行剥离,最后再按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改革。第二部分主要列举了事业单位改制对财务会计产生的影响。事业单位改制对改制后新成立的三类不同类型的单位对财务会计有着不同方面的影响。对于改制为行政机构的单位执行的行政机构财务制度因与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相差不多,因此不再多述。对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由于先后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制度都不尽相同,会计的核算体系及核算内容等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变化,因此对这部分单位改制对财务会计的影响较大,主要有四大方面:一是对会计核算体系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集中在会计核算基础改变、会计核算科目改变、会计计量方面的变化、会计核算方式的变化、财务会计报告方面的变化等方面;二是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影响。对这部分的内容笔者又从对收入管理的影响、对支出(成本)管理的影响以及对资产管理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三是对收入分配制度的影响;四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影响。对在改制成为新事业单位以后的单位随着定位以及功能的改变,原来的财务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也必须随着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而改变。笔者从对资金管理方式的影响、对付款方式的影响、对预算管理的影响、对账户体系的影响、对采购模式的影响、对收入分配制度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等七个方面的财政体制改革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影响作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财务会计对策。由于事业单位改制对改制后新成立的三类不同类型的单位对财务会计上有着不同方面的影响,因此对改制后成立的不同类别的单位在财务会计的对策上也是不一致的。改制成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已脱离事业单位的身份,真正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所以其财务会计制度直接采用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由于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在财务会计制度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改制成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所需要改变的财务会计制度也不是特别的多,只需注意行政机构将不再拥有经营性收入方面的情况。改制成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已经不再具备事业单位的身份,而是全新的国有企业身份,同时也就不再有国家的财政拨款等事业收入。成为企业后将不再适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准则,将完全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同时企业将面临社会变革的大环境,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必须在观念、体制、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因此改制成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今后的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从以下方面着重进行:①转变财务人员的思想观念,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只有财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了,素质提高了,企业的财务会计水平才具有提高的基础,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才能上升。更何况现如今财务会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财务人员素质不够,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②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体系。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就必须对改制后单位会计工作重新定位,必须从企业会计管理的理论结构、企业会计管理的机制结构、企业会计管理的周期与循环等方面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体系,使财务的工作目的更加明确,管理工作更科学有效。③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由于事业单位长期以来缺乏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致使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管理混乱、责任不清、监管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随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原先的内部控制制度已不再适应改制后的企业。因此,无论是从提高单位自身管理水平,还是从激烈的外部竞争环境来考虑,都迫切需要改制后的企业尽快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经济责任、建立必要的检查评价机制等。④建立新型分配制度。对于继续保留事业编制的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的目标必然是从加强自身的“市场化”地位出发,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也必需进行改革以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①事业单位为增强自身“市场化”地位而必须继续推进财务会计体制改革。②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应核算和监督单位所有资金的来源、使用及产生效益的全过程,而不能仅仅关注对财政资金的核算管理。要达到这个目的,事业单位就必须从加强综合预算管理、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采购审批制度这几个方面入手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③为了强化外部力量对事业单位的监督而加大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的透明度。④强化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财务会计意识,提高财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人是单位之本,要想获得高的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财务队伍,这对任何单位都是一样的。⑤在日常核算中运用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由于管理会计是与财务会计相互关联、互补的特性,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结合使用能使单位的管理服务的功能更加完善,因此在转制后新的事业单位中引入管理会计的核算方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文章最后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财务会计应注意的问题以及今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研究可以进行的方向两个方面作了总结。本文从财务的视角,研究事业单位改制对财务会计的影响,探索适应改制后所新设立行政机关、企业或者新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再以财务会计制度去助推事业单位改制的进行。这一方面是为我国事业单位的改制贡献一份微薄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我院在将来的改制后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杜娜[8](2013)在《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机构组织类别,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各类人才资源的重要聚集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体育一直是以事业的方式来运作的,作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载体的公共体育场馆大多属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一直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能,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领导。长期以来由国家承担全额或差额的财政补贴,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活动的开展。可见,作为21世纪“朝阳”产业的体育场馆业,牢牢把握体育场馆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政治体制特别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于2011年3月,中央再次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所以,作为体育领域事业单位主要组成部分的公共体育场馆已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亟待改革。那么,这些公共体育场馆该如何进行分类改革、采取什么样的分类标准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等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本文研究的内容所在。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考察法、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和个案研究法,以深圳市体育中心为案例,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对我国现有事业单位改革情况的了解,借鉴国内外相关改革经验,从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提供公益服务的角度出发,就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分类改革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进而保证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文主要研究结果包括:1、公共体育场馆的分类标准;2、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定性评议指标;3、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模式及改革方向定位;4、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配套制度构想。在本论文后部分,根据分类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关键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出台相应的规范性制度或相关政策,规范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2、设计多种可执行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3、加强国有资产监管;4、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制度;5、建立符合场馆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机制;6、政府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政策扶持。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创新之处有:明确提出了事业单位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分类改革的分类标准;采用了定性评议指标对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分类改革提供依据;建立了公共体育场馆分类与模式选择之间的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场馆分类改革的路径选择;比较系统地构建了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孙箫[9](2012)在《公司章程修正案配置股权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公司法制的变迁进程中,先前制度中的国家干预因素通常会导致后移植的法律规则发生扭曲,产生制度上的路径依赖。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为拓展了公司章程的自治领域。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其表决权、股权转让权、股权继承权、累积投票权以及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原有法律规定另作安排。除去法律所明示的五种股东权利之外,其他类型的股东权利不能由公司章程另行安排。本文的主题就是研究公司章程修正案配置股东权利的规制方式的选择和救济措施的构建,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破解上述规则路径依赖问题的可能路径。股东共同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只是配置股东权利的方式之一,并且属于公司自治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由立法机关在法律文本中对股东权利直接予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的方式。公司自治理念被新《公司法》引入之后,对原有的法律强制产生了不均衡的影响。规制领域中的国家干预因素虽然呈现出消褪的迹象,但自治规范与强制规范错综交叉,并未厘定出清晰的法律规制路径。救济领域中的国家干预并未出现松动,仍旧维持着单一、僵化的法定救济措施。简而言之,就是法律强制与公司自治的关系并未理顺,支撑公司自治运行的配套机制尚未健全,股东权利配置规则受到了旧有制度的干扰,坠入了路径依赖的陷阱。在规制方式的选择上,我国公司法应当合理安排强制规范和自治规范,并将资本多数决原则确定为公司章程自治的决议方式。强制规范的规制范围受制于立法者事前识别能力的局限,自治规范的执行受制于股东之间交易成本高昂造成的协商不完全的约束。因此,公司法应将股东的表决权、剩余收益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股权转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权、股权回购权设置为章定股东权利;应当将股东知情权、召集权、出席权、主持权以及提案权设置为法定股东权利。在回溯和分析公司合同理论的源流之后,澄清我国学界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曲解才成为可能。在坚持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规制目标下,配置股东权利的公司章程决议方式惟有资本多数决原则。在救济措施的重建上,我国公司法应当为权利受到不当配置的少数股东提供灵活、多元的救济渠道。由于规制局限和执行障碍,强制规范与自治规范无法于事前彻底解决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当配置股东权利的行为。因此,公司法必须在事后的制度安排中给予少数股东充分的救济,才能达到于整体上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法律目标。现行公司法中的救济措施尚且存在重大的缺陷和不足,公司法需要对股权回购救济、损害赔偿救济、司法解散救济以及股东信义义务救济等制度予以完善,并与股东会决议无效制度一同构成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体系。我国公司法制的变革与国家力量的介入相关联,这既推动了公司法本身的迅速进化,同时也造成了某些制度出现"发育不良"的病症。破解我国公司法中的结构型路径依赖,使得国家干预的限度和领域得到合理定位,必须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将事前规制方式和事后救济措施予以区隔,防止救济领域中的法律强制向规制领域渗透。其次,对于事前规制,立法机关应当注重考察社会需求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和张力,及时创制满足股东自治需求的法律规则。最后,对于事后救济,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符合公司组织自治特点的多元救济措施;法院应当注重挖掘股东信义义务的救济功能,填补救济机制缺位的影响。总之,在以强制性变迁为主导的公司法制进程中,法律规则中的国家干预因素呈现出不均匀的分布状态。而在诱致性变迁的作用下,司法裁判标准的生长也未必能够弥合自治与强制融合不足所导致的立法缝隙。因此,只有适时的导入诱致的因素与强制的因子,方能实现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创新。
林晓华[10](2010)在《国有军工企业改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有军工企业不仅承担着计划经济的重任,同时还面对着市场经济的挑战,而军工企业的改制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所以军工企业"要不要改制"以及"如何改"成了社会争议的焦点,本文将通过研究军工企业改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回答"要不要改"的问题,通过研究国外军工企业经营经验回答"如何改"的问题。
二、企业改制了,政府该如何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改制了,政府该如何改?(论文提纲范文)
(1)晚清新疆省巡抚治疆政策研究(1884-191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立题依据 |
(一) 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资料 |
(一) 档案、文献类 |
(二) 游记、日记、方志类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一) 重点、难点 |
(二)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疆建省前的局势 |
第一节 晚清新疆的空前危机 |
一、“大一统”天下观的蜕变 |
二、新疆“内忧外患”形势 |
三、沙俄强占伊犁与英、俄角逐 |
第二节 海防、塞防之争与“哲德沙尔”政权的覆灭 |
一、海防、塞防之争下的晚清国家安全观 |
二、清军西征与伊犁的收复 |
第三节 新疆建省方案的提出 |
一、建省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二、建省方案的构想 |
第四节 行省制在新疆的确立 |
一、“建省设抚”的实施 |
二、“建省设抚”的意义 |
第二章 建省初期新疆巡抚的治疆政策(1884-1891) |
第一节 刘锦棠的治疆之策与措施(1884-1889) |
一、固防与整军 |
二、吏治的整顿 |
三、屯垦与税收 |
四、变通政令与社会治理 |
五、教育与民族交流 |
第二节 魏光焘的治疆之策与措施(1889-1891) |
一、边防建设与国土安全 |
二、因地制宜的经济政策 |
第三章 新疆巡抚陶模、饶应祺的治疆政策(1891-1902) |
第一节 陶模的治疆之策与措施(1891-1895) |
一、武备与边圉 |
二、发展经济与规范赋税 |
三、保障社会安定发展 |
四、因材施教,提倡国学 |
第二节 饶应祺的治疆之策与措施(1895-1902) |
一、保障政治稳定 |
二、加强边防安全 |
三、保障经济利益 |
四、教育与宗教政策 |
第四章 清末“新政”后新疆巡抚治疆政策(1902-1906) |
第一节 潘效苏的治疆之策与措施(1902-1905) |
一、晚清“新政”的施行与新疆的改革 |
二、揆情审势,遴官益边防 |
三、“遣客改土”欲固边防 |
四、“新政”下的新疆经济 |
五、安抚哈萨克,稳定民族关系 |
第二节 吴引荪的治疆之策与措施(1905-1906) |
一、整吏治与课吏馆 |
二、废止招募世袭兵 |
三、理清度支,清算赃银 |
四、创立近代警制 |
五、兴办近代学堂 |
第五章 预备立宪体制下新疆巡抚治疆政策(1906-1912) |
第一节 联魁的治疆之策与措施(1906-1910) |
一、筹立宪,拟设谘议局 |
二、惩治腐败 |
三、改练新军,创立巡防队 |
四、统一财政,置办工艺局 |
五、严禁毒品 |
第二节 袁大化的治疆之策与措施(1910-1912) |
一、拟修铁路,实边固防 |
二、开辟利源,挽救财政 |
三、拓宽教育视野 |
四、“固本图文明”政策的失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关键术语 |
(三)国内外相关课题研究现状 |
(四)选题的意义 |
第二章 政府职能转变与国企改革的理论阐释 |
(一)政府职能转变基本理论 |
(二)国企混改的历程与内容 |
(三)政府职能转变与国企混改的关系 |
第三章 四川省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混改案例分析 |
(一)沱牌舍得集团混改前的企业状况 |
(二)沱牌舍得集团混改中的政府职能 |
(三)沱牌舍得集团混改的特殊性及风险点 |
(四)沱牌舍得集团混改中政府职能发挥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地方国企混改中的政府职能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TCL改制:增量奖股中的政府职能与主要经验 |
(二)四维图新改制:股权转让中的政府职能与主要经验 |
(三)云南白药改制:增资扩股中的政府职能与主要经验 |
(四)沱牌舍得及地方其它国企混改主要经验启示 |
第五章 沱牌舍得集团混改中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的主要对策 |
(一)决策职能——通过政策规划营造宽松有序的地方改革环境 |
(二)组织职能——通过服务保障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
(三)监督职能——通过监督管控健全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 |
(四)协调职能——通过引导推动正确定位新时代的政府角色 |
(五)控制职能——通过维稳控制构建和谐有序的县域经济发展环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 ——以天津市L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内容 |
第四节 基本概念 |
一、城镇化 |
二、“村改居”社区 |
三、“村改居”社区治理 |
第五节 涉及的主要理论 |
一、有限政府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三、民主协同治理理论 |
第六节 论文的创新点与研究限度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研究工作上的限度 |
第一章 L街“村改居”社区基本情况和社区治理的现状 |
第一节 “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基本状况 |
一、中国“村改居”社区的总体发展状况 |
二、天津市“村改居”社区治理的概况 |
第二节 L街的基本情况与调研状况分析 |
一、个案选择和调研过程 |
二、L街的基本情况 |
三、L街调研的具体情况分析 |
第三节 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现状与发展历程 |
一、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现状 |
二、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的主要举措 |
三、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取得的成效 |
第四节 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特点 |
一、社区治理形势复杂化 |
二、精英能者治理稳定化 |
三、网格型管理模式常态化 |
四、民主协同治理主体多元化 |
第五节 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组织架构 |
一、社区党组织 |
二、社区居委会 |
三、集体经济组织 |
四、社区自组织 |
第二章 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治理权力高度集中于精英能者 |
一、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失效 |
二、治理的良性秩序建构受阻 |
三、治理的可持续性严重受限 |
第二节 集体经济改制遗留的运作治理难题 |
一、集体经济资产量化不清 |
二、组织成员界定模糊 |
三、组织运营管理机制封闭滞后 |
四、组织内部监管机构设置不科学 |
第三节 治理关系网络缺乏信任和参与 |
一、居民信任度呈下降趋势 |
二、居民缺乏参与治理意识 |
三、居民参与治理主导性弱 |
第四节 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权责模糊 |
一、自治组织运作过度行政化 |
二、村居组织权责模糊且合作意识弱 |
第五节 自组织作用有限且发展势头弱化 |
一、自组织数量及作用有限 |
二、自组织发展势头弱化 |
第三章 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权力制度与组织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
一、权力制度设计有待优化 |
二、集体产权改制规定尚待明晰 |
三、治理主体权责界定不明确 |
第二节 精英魅力型治理方式单一封闭 |
一、精英能人治理模式较封闭 |
二、集体经济改制手段单一 |
三、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滞后 |
第三节 治理主体意识淡薄且归属感偏低 |
一、村转居后居民意识薄弱 |
二、居民归属感与认同感偏低 |
第四节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混乱 |
一、治理组织职能定位不明确 |
二、多元治理主体关系凸现冲突 |
第五节 自组织整合发展动力不足 |
一、自组织整合资源能力弱 |
二、自组织发展空间有限 |
第四章 L街“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发展路径 |
第一节 健全治理制度设计与法律规范 |
一、优化权力模式与治理机制 |
二、明晰集体产权改制规范 |
三、规范组织职能与权责的法律 |
第二节 改进封闭的治理方式与手段 |
一、改良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 |
二、多渠道强化专业型人才建设 |
第三节 构筑信任与参与治理关系网络 |
一、培育居民参与治理意识 |
二、提高居委会专业治理能力 |
三、强化社区服务职能导向 |
第四节 搭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架构 |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
二、理顺街道与居委会的关系 |
三、厘清政、社、经组织的职能运作 |
四、加强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协作 |
第五节 提升自组织能力与增强外部支持 |
一、加强自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
二、增强社区的支持与保障 |
结论 |
第一节 “村改居”社区的发展特点与问题 |
一、“村改居”社区的发展特点 |
二、“村改居”社区的问题 |
第二节 “村改居”社区发展的对策与前景 |
一、“村改居”社区发展的对策 |
二、“村改居”社区发展的前景 |
附录A:“村改居”社区治理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B |
参考文献 |
中文着作 |
中文论文 |
英文论文 |
其他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
(二) 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外情况 |
(二) 国内情况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理论认识 |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与本文的限定 |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民法学解读及本质属性 |
第二节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及职能定位 |
一、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 |
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定位 |
第二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源起的改革进路——国企改革视域下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 |
第一节 “国有国营”体制内的扩权让利 |
一、利润留成 |
二、实行经济责任制 |
三、实施“利改税” |
第二节 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 |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 |
二、企业经营权法定 |
第三节 国有资产实行股份(股权)制公司化运营 |
一、股份制改革试点 |
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 |
第三章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法理解构及实践困惑 |
第一节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法理解析 |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内涵界定及功能分析 |
二、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构成的解读 |
第二节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实践的争议与困惑 |
一、国资委法律定位之争 |
二、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模式的实践困惑 |
第四章 国外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法国 |
四、日本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实践的经验借鉴 |
一、 “一企一法” 特别立法,营造体现国有资产运营与监管特性的法制环境 |
二、划清功能定位,分类监管企业国有资产 |
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权责明晰,专职化、专业化管理成为新 |
四、国有控股公司承担国有资产资本经营职能,国有资产监管与 |
第五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法学重构与完善出资人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学重构 |
一、本体属性的法律重述——公私兼备的经济法权 |
二、权能结构的法律重塑——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一体双阶”构造 |
第二节 完善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改革设想 |
一、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 |
二、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 |
三、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 |
第六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的类型化行使 |
第一节 出资人行政监管权 |
一、出资人行政监管权的界定与行使 |
二、出资人行政监管权的构成 |
第二节 出资人股东治理权 |
一、出资人股东治理权的界定与行权主体 |
二、出资人股东治理权的构成及行使 |
第七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监督 |
一、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监督的理论基础 |
二、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监督的法律途径 |
第二节 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法律责任 |
一、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经济责任 |
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民事责任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出版改制背景下图书美编转型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出版行业概念界定 |
二、美编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美编转型的行业背景分析 |
第一节 出版体制改革 |
一、出版改制概念 |
二、出版改制的原因 |
第二节 出版观念转型 |
一、政府出版观念转型 |
二、企业出版观念转型 |
三、从业者出版观念转型 |
第三节 出版从业者身份转型 |
一、身份形式置换 |
二、劳动关系的变化 |
三、管理方式变革 |
第四节 我国出版行业业态的转型 |
一、产业运营模式向高层次发展 |
二、产业形态向高端递进 |
三、市场领域向国际延伸 |
四、产品向功能型转变 |
第三章 美编转型的现实性分析 |
第一节 美编转型的必要和可能 |
一、出版产业化呼唤美编转型 |
二、市场经济催生美编转型 |
三、多媒体的发展推动美编转型 |
四、经济全球化促使美编转型 |
第二节 美编转型的制约因素 |
一、文创产业发展水平制约 |
二、企业制度制约 |
三、思想观念制约 |
四、美编自身素质制约 |
五、人才培养脱离现实 |
第四章 美编转型模式探微 |
第一节 美编的角色定位及职能 |
一、美编的角色定位 |
二、美编的职能解析 |
第二节 美编的转型模式 |
一、美编创意中心和首席设计师模式 |
二、社内美编工作室市场化模式 |
三、社会化设计工作室模式 |
四、半社内半社外模式 |
第三节 美编转型模式比较及分析 |
一、美创中心、首席师与个人工作室模式 |
二、社内美编模式与社外美编模式 |
三、半社内半社外模式与其他模式 |
第五章 美编转型的发展策略 |
第一节 国家对美编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
一、发挥创意产业园的孵化作用 |
二、实施接地气的创意人才培训 |
第二节 出版企业对美编转型的平台搭建 |
一、机制创新 |
二、人才培养 |
第三节 转型后的美编自身素质重塑 |
一、优化知识结构 |
二、增强市场意识和策划能力 |
三、弥补法律短板 |
四、强化沟通技能 |
五、培养创新性思维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事业单位改制对财务和会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对事业单位改制方法的研究 |
1.4.2 对事业单位改制中的财务会计管理的研究 |
2. 事业单位改制总体情况介绍 |
2.1 事业单位改革历史 |
2.2 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 事业单位改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2.4 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方向 |
2.5 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定位 |
3. 事业单位改制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
3.1 对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影响 |
3.1.1 对会计核算体系的影响 |
3.1.2 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影响 |
3.1.3 对收入分配制度的影响 |
3.1.4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影响 |
3.2 对改制为新事业单位的影响 |
3.2.1 对资金管理方式的影响 |
3.2.2 对付款方式的影响 |
3.2.3 对预算管理的影响 |
3.2.4 对账户体系的影响 |
3.2.5 对采购模式的影响 |
3.2.6 对收入分配制度的影响 |
3.2.7 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 |
4. 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财务会计对策 |
4.1 成为行政机构的单位 |
4.2 改制为企业的单位 |
4.2.1 转变财务人员的思想观念,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
4.2.2 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体系 |
4.2.3 健全会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机制 |
4.2.4 建立新型分配制度 |
4.3 继续保留事业编制的新事业单位 |
4.3.1 继续深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体制改革 |
4.3.2 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
4.3.3 加大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
4.3.4 强化财务会计管理意识,提高财务人员的基本素质 |
4.3.5 在日常核算中运用管理会计核算方法 |
4.4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研究的方向 |
4.4.1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财务会计应注意的问题 |
4.4.2 今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研究可以进行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8)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现状分析 |
2.1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关概述 |
2.2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概况 |
2.3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3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实行分类改革思路 |
3.1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划分标准 |
3.2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定性评议指标 |
3.3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
3.4 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方向定位 |
3.5 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路径选择 |
4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个案分析 |
4.1 深圳市公共体育场馆改革基本情况 |
4.2 深圳市属体育场馆改革所存在的问题 |
4.3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4.4 启示和建议 |
5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配套制度构想 |
5.1 财政制度 |
5.2 分配制度 |
5.3 人事制度 |
5.4 社会保障制度 |
6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
6.1 改革后人员如何安置 |
6.2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何权衡 |
6.3 如何引进社会资本 |
6.4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7 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致谢 |
(9)公司章程修正案配置股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理论的回顾 |
四、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公司章程修正案配置股权现行规则质疑 |
第一节 立法规则的适用及其缺陷 |
一、法院的选择性救济 |
二、立法规则的缺陷 |
第二节 司法准则的特点及其缺陷 |
一、股东固有权利准则 |
二、股东一致同意准则 |
三、股东信义义务准则 |
四、司法准则的缺陷 |
第三节 公司自治与法律强制的冲突 |
一、立法规则中的冲突 |
二、司法准则中的冲突 |
第二章 公司章程修正案配置股权规则缺陷的症结 |
第一节 国企产权配置中的政府强制 |
一、国企的产权配置模式 |
二、政府对国企控制权的配置 |
三、政府对国企分配权的配置 |
四、政府强制中的国家干预 |
第二节 政府强制对法律强制的影响 |
一、政府强制的传承和影响 |
二、法律强制在规制领域的变型 |
三、法律强制在救济领域的形成 |
四、法律强制中的国家干预 |
第三节 法律强制对公司自治的扭曲 |
一、法律强制的保留和变化 |
二、公司自治在规制领域的初创 |
三、公司自治在救济领域的缺位 |
四、并存模式中的国家干预 |
第四节 干预嵌入导致现行规则的缺陷 |
一、法制转型中的国家干预嵌入 |
二、干预嵌入引发路径依赖效应 |
三、路径依赖阻滞法律的进化 |
第三章 公司章程修正案配置股权规则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破解外部性的理论与策略 |
一、章程自治配置股权的外部性 |
二、破解外部性的传统理论 |
三、破解外部性的规制策略 |
四、规制策略的路径选择 |
第二节 章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厘定 |
一、对规范选择理论的梳理 |
二、股权配置冲突的规制目标 |
三、自治与强制的关系定位 |
四、章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划分 |
第三节 多数同意与一致同意的选择 |
一、决议方式与公司合同理论 |
二、公司合同理论的本源 |
三、公司合同理论的澄清 |
四、公司自治决议方式的选择 |
第四章 公司章程修正案配置股权规则的救济重构 |
第一节 法定救济措施的体系 |
一、现行救济体系的设计缺陷 |
二、干预最小化的救济理念 |
三、救济体系安排的法理 |
四、救济措施的体系关系 |
第二节 股东的异议回购救济 |
一、法定回购事由限定严格 |
二、英美法域中的回购事由 |
三、回购救济的立法拓展 |
第三节 股东的损害赔偿救济 |
一、股东损害赔偿救济的地位 |
二、股东损害赔偿救济的构成 |
三、股东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 |
第四节 股东的解散公司救济 |
一、法定解散事由限定严格 |
二、英美法域中的解散事由 |
三、解散救济的拓展与适用 |
第五节 股东的信义义务救济 |
一、股东信义义务的移植和变异 |
二、股东信义义务的构成和效果 |
三、股东信义义务的本土化 |
结语:规则转型的中国路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企业改制了,政府该如何改?(论文参考文献)
- [1]晚清新疆省巡抚治疆政策研究(1884-1912)[D]. 王淼.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冉雅露.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 ——以天津市L街为例[D]. 王虹. 南开大学, 2018(05)
- [5]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6]出版改制背景下图书美编转型探究[D]. 王紫薇. 湖南师范大学, 2015(08)
- [7]事业单位改制对财务和会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刘华强.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3)
- [8]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研究[D]. 杜娜.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1)
- [9]公司章程修正案配置股权规则研究[D]. 孙箫. 南京大学, 2012(07)
- [10]国有军工企业改制研究[A]. 林晓华. 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 2010
标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论文; 村改居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法律主体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