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的违宪审查制(下)(论文文献综述)
黄明涛[1](2020)在《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其制度空间》文中研究说明推动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的进一步制度化,不能遗漏"具体审查"这种审查程序。从合宪性审查的普遍经验、审判机关的宪法实施义务、合宪性解释的制度瓶颈和备案审查的"挤压效应"等方面来看,建立具体合宪性审查,都是必要的。从现行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本质规范来看,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基本要素与之不存在抵触,是可以纳入到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的总体格局之中的。在当前,具体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的首要方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化,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质审查环节的具体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赵筱玉[2](2020)在《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包含着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和必要的宪法实施监督的明确规定,但历史表明,这些法理逻辑和必要的宪法实施监督规定在随后的若干年里并未被认真对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成为深入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契机。基于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的实践以及其对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和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研究出发,归纳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发展历程,分析中外合宪性审查体制不同及利弊,认为我国应坚持权力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模式,并对未来合宪性工作的运作机制等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对选题背景以及意义作了阐述,并分析国内外对该话题的研究综述,同时对违宪审查的来源以及合宪性审查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第二章对合宪性审查理论进行阐述,对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脉络进行归纳分析。第三章对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安排、实践推进及有效性进行分析。第四章对国外违宪性审查模式进行分析并做对比研究,以此为基础分析国外违宪性审查模式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的启示作用。第五章对完善我国权力机关实施合宪性审查模式提出相关建议。
张艳[3](2020)在《论中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中法院的作用》文中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意味着对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需要建立起合宪性审查机制,以确保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保证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之后,更多的学者把焦点聚集在这个新设的机构之上,而对法院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作用的认识和研究是比较欠缺的。目前备案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的探路之举,只是启动合宪性审查的一种途径,所以仅仅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在这种现有的抽象审查中,以审查要求的方式发挥启动合宪性审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承认地方法院能够以具体审查的方式将“合宪性疑虑”提请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而启动合宪性审查的作用。除了能够在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两种模式中均发挥启动合宪性审查的作用外,在具体审查提请的过程中原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实质上还发挥着双重过滤的作用,通过过滤使真正与宪法不符合的法规范得到纠正,最终实现对民主的补强作用。
吕金慧[4](2020)在《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合宪性审查”的表述被中央确定之后,十九大继续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为即将到来的合宪性审查时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作为合宪性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对于开启和维持合宪性审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作为合宪性审查运行的初始阶段,其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过滤出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宪法问题,从而优化审查资源的配置,最终推动宪法实施,使其真正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我国学界关于合宪性审查的研究,在对实质性审查的相关制度研究的基础,正当性等宏观问题已有大量的研究积累,而对于其中的微观制度,程序、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的研究,几近空白,对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就属于微观层面的原理与技术性研究,相关研究多从域外相关机制引入。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在我国并未建立系统而全面的制度和规范,对启动机制的相关规范散落于《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中,不完备的启动机制,将导致合宪性审查难以启动和维系,使合宪性审查制度悬而不用,无法开启就相当于这项制度被架空,无法实现合宪性审查的宪法监督和权利保障的作用。为顺利开启和维系合宪性审查制度,构建一套系统而完善的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是必要的。为此,本文将以组成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启动主体、启动程序,以及在启动中最重要的过滤标准和要件作为研究的主体,以各要素的理论基础为起点,分析现有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原理,从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近年来的运行现状中找出问题及原因,以此提出较为针对性的完善和优化建议,以期促进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建立健全。
张佐国[5](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文中指出基本权利限制既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范畴。学界以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研究较多的是从特定角度研究具体理论或是研究某个具体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既缺乏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体系化思考,也较少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理论价值很大,但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始终要回归现实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从经验和逻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十分必要。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理论命题之下,笔者在研究中力图构建整体性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并通过回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生成和制度逻辑,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基础反思的基础上,去建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并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社会实践。与此同时,笔者强调研究进路中的中国语境,直面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并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际出发,形成解决基本权利限制制度问题的“中国方案”。第一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界定概念是理性思考法律问题的前提,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本权利的概念。基于学界在基本权利限制研究领域欠缺基本学术共识和学术积累的理论现实,笔者首先从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展开研究。通过对权利概念和本质的分析,及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研究,揭示了基本权利概念和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两种不同形成路径,并从“宪法确认”和“基本性”两个方面去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与基本权利形成、基本权利救济等概念的对比中,厘清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和外延。另外,基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逻辑关联,本章还理清了基本权利的分类、结构及功能等概念。第二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本权利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则需要从逻辑予以论证。笔者从正当性这一法哲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概念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概念和内涵上的异同,认为正当性是实质的合法性,而离开正当性去谈合法性就会偏离实质正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建构首先要关注人性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人性的适度怀疑以及基本权利本身的可限制性是基本权利限制制度正当性的根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包括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基于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以及对法律父爱主义理念的有限承认。但与此同时,人性尊严是适用法律父爱主义和限制基本权利的底线,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损害人的尊严。第三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包括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理由、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及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在确立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之后,对基本权利限制理由的证成更多的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宪法限制、法律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实践关系密切,因此必须将此二者放在同一层面去思考和研究。因此,笔者分析研究了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基本权利)克减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模式,尤其是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模式和基于法律保留的区分式限制体例的融合问题。第四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基本权利是可限制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已经得到论证,但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也要进行限制,这就是基于合宪性审查基础上的“限制的限制”之制度逻辑。笔者从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着手,论证了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角度研究了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路径。同时,对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关联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均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第五章对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通过研究基本权利的制度生成和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在中国的形成过程,提炼出基本权利限制的“中国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形成该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放入中国语境下进行思考,提出在当前合宪性审查工作稳中推进的背景下,应该重新发现宪法第51条的理论及制度价值,激活法律保留原则,从立法体例、宪法解释、行政诉讼尤其是合宪性审查角度出发去解决中国自身的基本权利限制问题。
胡锦光[6](2017)在《论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的理念》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在当前实践中,需要赋予哪些主体以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请求的资格缺乏明确的理念的指导。如果按照立法法的现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必然如潮水般涌来。依据各国的通例,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通常体现了两大理念,即宪法权利救济的理念和保障宪法秩序的理念。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做出相应修改,赋予具有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必要的主体。
曹焕伟[7](2016)在《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谓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本文认为应由宪法解释理论、宪法解释的有权主体和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三部构成。要完善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也应从这三方面入手。因为宪法解释理论决定最终的宪法解释权由哪个宪法主体享有,而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则是为了规范宪法解释有权主体的法律行为。宪法解释本身是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概念,所以研究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当首先清晰界定宪法解释的概念,区分它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的区别与联系。宪法解释的理论,首先就是宪法解释的理论基础和解释模式,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基础是“民主集中制”,而西方宪法解释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理论基础又决定了解释模式,而解释模式又决定了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我国当前的宪法解释模式是民意机关解释模式,决定了解释的主体是民意机关,决定了我国宪法解释程序为立法程序。当前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民意机关垄断宪法解释权,缺乏专门的辅助机构,缺乏公民的有效参与等问题,根本性的还是缺乏公民的有效参与。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本文认为很有必要借鉴法律解释、审查程序的经验,虽然他们不是同一套程序,但是他们具有很大的共性。应当借鉴我国香港和台湾的实践,因为我们属于不同的法域,具有一定的借鉴性。应当参考美国、德国、法国的实践经验,因为他们确实在宪法解释方面做得更好,但不能照搬,毕竟不是同样的程序机制。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具体而言关键解决以下若干问题:区分中西方不同的理论基础和模式;宪法解释的最终效力,有权机关是最终效力,但也可以授权;宪法解释效力的高低由主体及其程序决定,不是由解释对象决定;宪法解释的程序,可以是立法程序,也可以是司法程序;宪法解释的功能,西方是“制约平衡”,中国是“维护权威”“公众参与”“自我检查”。其突破口在于吸纳公众参与到宪法解释程序中来。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当解决上述关键问题后,一方面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程序,另外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部分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其程序准用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效力等同司法解释的效力。
夏引业[8](2015)在《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文中认为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推定和合宪性限定解释三个概念分别源自德国、美国和日本。在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合宪性解释宜作为上位概念,即包括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和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后者与美国的合宪性推定和日本的合宪性限定解释内容大致相同。美国的合宪性推定和日本的合宪性限定解释虽基本等同,但强调的重点不同,合宪性推定侧重于司法权对待立法权的立场和态度,合宪性限定解释侧重于一种具体的审查技术。将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解释或司法适用的通幽曲径的努力虽值得肯定,但未必行得通。
韩凤楠[9](2014)在《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假如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大行其道而不被及时纠正,那么宪法的权威和效力将被破坏而无从遵守。因此,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是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我国多数学者把宪法监督制度与违宪审查制度相混淆,认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就是违宪审查。本文通过全面分析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梳理现有宪法法律规定中的宪法监督的内容,对我国近年来所纠正的法规违宪的案例进行分析。不可否认,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对宪法监督的初步规定,但实践中往往注重宪法的文本而忽视宪法的实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对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宣布其违宪,对潜在的可能涉嫌违宪的法律法规多是采取了立法机关直接修正或进行执法政策或司法性解释而弥补修正。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法中有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合宪性审查的规定,但这种抽象的规定缺乏实效性。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实施的保障,而违宪审查制度是真正实现宪法监督及宪法实施的必经之路。本文通过分析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包括司法机关审查制、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和立法机关审查制。各国都有自身的政治传统,各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法律素质及法律信仰不同,各种违宪审查制度都有长短之分。中国的具体国情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既要借鉴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先进法律成果,更要考虑本土的政治、经济、法律因素。本文建议构建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宪法委员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专门行使违宪审查的职权。在不改变现有的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基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权力机关地位及违宪审查权力的专业性、权威性,这种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制能够使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真正运行起来。
伯顿·凯恩,王鑫[10](2012)在《美国的违宪审查——坏设计,好结果?》文中研究指明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是一种"坏设计"。宪法通过默示的方式规定了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防止人民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其限制人民侵犯个人权利的方面是反民主的,然而这却是宪法更高的追求。从最高法院关于《第一修正案》的经典判决中,我们可以发现,违宪审查制度带来了"好结果",也埋藏了恶的可能性。
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的违宪审查制(下)(论文提纲范文)
(1)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其制度空间(论文提纲范文)
一、具体审查在当前的概念共识 |
(一)具体审查的本质特征 |
(二)具体审查在我国的教义化 |
二、具体审查的必要性 |
(一)宪法法院模式的“前车之鉴” |
(二)人民法院的宪法实施义务 |
(三)合宪性解释的制度瓶颈 |
(四)备案审查的“挤压效应” |
三、具体审查的制度空间 |
(一)宪法监督的“中国模式”? |
1. 怎样展开讨论? |
2. 曾经的争议 |
(二)反思“规范禁令” |
1. 人民法院——被禁锢的裁判过程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被误读的机构属性 |
(三)具体审查的若干制度要素 |
1.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化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实质审查:程序与处分 |
四、结语 |
(2)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对体制机制概念的辨析 |
二、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2 现有研究成果与不足 |
三、课题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框架 |
第二章 合宪性审查理论与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脉络 |
一、合宪性审查理论 |
2.1.1 现代法治与合宪性审查 |
2.1.2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
2.1.3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脉络 |
2.2.1 1954宪法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与规定 |
2.2.2 1982宪法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与规定 |
第三章 我国现行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分析 |
一、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及实践推进 |
3.1.1 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安排 |
3.1.2 十八大以来合宪性工作的推进 |
二、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分析 |
3.2.1 设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合理性分析 |
3.2.2 合宪性审查案例研究 |
3.2.3 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
3.2.4 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有效性分析 |
第四章 国外违宪审查模式分析及启示 |
一、三种违宪审查模式 |
4.1.1 西方违宪审查制度的类型及其理论渊源 |
4.1.2 不同违宪审查模式的基本特征 |
二、对不同违宪审查模式的分析 |
三、西方违宪审查体制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 |
一、坚持权力机关合宪性审查模式 |
5.1.1 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的重要性 |
5.1.2 选择权力机关实施合宪性审查的合理性 |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的思考 |
5.2.1 机构设置 |
1、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2、合宪性审查机制职能部门的设计 |
3、合宪性审查对象的范围 |
5.2.2 审查程序 |
1、合宪性审查方式 |
2、合宪性审查提请主体的资格 |
3、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启动、反馈程序 |
4、健全合宪性审查程序 |
结语 |
后记 |
参考文献 |
(3)论中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中法院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模式 |
2.1 抽象审查模式 |
2.1.1 德国的抽象审查 |
2.1.2 法国的抽象审查 |
2.2 具体审查模式 |
2.2.1 美国的具体审查 |
2.2.2 德国的具体审查 |
2.2.3 法国的具体审查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预设展开 |
3.1 抽象审查的模式 |
3.1.1 以备案审查制度为基础 |
3.1.2 以提级后的合宪性审查为目标 |
3.2 具体审查的模式 |
3.2.1 原审法院提请权的制度确认 |
3.2.2 法院与人大沟通渠道的实践推进 |
3.3 本章小结 |
4 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 |
4.1 启动作用 |
4.1.1 抽象审查中的启动 |
4.1.2 具体审查中的启动 |
4.2 过滤作用 |
4.2.1 原审法院对审查对象的过滤 |
4.2.2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查对象的过滤 |
4.3 补强作用 |
4.3.1 对民主的补强 |
4.3.2 对法律合宪性的补强 |
4.4 本章小结 |
5 法院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制度设计 |
5.1 抽象审查中审查要求权的行使机制 |
5.1.1 审查要求程序的明确 |
5.1.2 审查要求内容的选择 |
5.2 具体审查中审查提请权的行使机制 |
5.2.1 审查要求的统一行使 |
5.2.2 诉讼程序的配套修改 |
5.2.3 提出审查要求的实质要件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概念 |
一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定义 |
二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与受案范围的分殊 |
三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与起诉要件的辨析 |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特征 |
一 启动主体范围的限定性 |
二 启动程序的独立性与法定性 |
三 过滤要件的形式审查性 |
第三节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功能 |
一 过滤宪法问题 |
二 优化审查资源 |
三 保障公民权利 |
第二章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运行检视 |
第一节 两种启动模式的规范与实效 |
一 启动主体的规范基础及功能 |
二 启动程序的规范形态及成效 |
三 过滤机制的雏形及初步功效 |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启动主体的局限性 |
二 启动程序的不完善 |
三 过滤标准的不明确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启动机制的构想 |
第一节 提升启动主体的能动性 |
一 激活国家机关的审查要求权 |
二 限定公民在合宪性审查启动中的主体资格 |
第二节 优化启动程序的技术设计 |
一 整合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与司法程序 |
二 设定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期限 |
三 明确合宪性审查启动的监督 |
第三节 引入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标准 |
一 合法性审查优先 |
二 穷尽法律救济途径 |
三 回避政治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5)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源起与生成 |
一、基本权利概念在西方的逻辑演进 |
二、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生成路径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范畴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
二、基本权利界限理论的引入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特征 |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衔接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结构、功能及分类 |
一、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 |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 |
三、基本权利的理论分类 |
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与范畴 |
一、正当性的法哲学内涵 |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预设 |
一、对人性的适度怀疑和警惕 |
二、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
一、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 |
二、利益均衡过程中对公益的倾斜 |
三、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有限承认 |
小结 |
第三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 |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及底线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一、典型国家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 |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三、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范畴与制度定位 |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辨析 |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成 |
三、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 |
一、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保留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审查 |
第三节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关联 |
一、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性缺失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反思与理论构建 |
第一节 近代以来我国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回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生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再思考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存在的理论沉疴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面临的制度困惑 |
第三节 解决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中国进路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理论共识凝聚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具体拓展 |
第四节 基本权利限制制度中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一、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
二、基本权利限制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的理念(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关于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的规定 |
(一) 主动启动 |
1. 批准审查。 |
2. 备案审查。 |
(二) 经请求启动违宪审查 |
1. 有权提出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要求的主体。 |
2. 有权提出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建议的主体。 |
3. 地方人民法院。 |
4. 地方人民检察院。 |
5.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启动主体资格的理念 |
(一) 美国型之司法审查制下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
(二) 德国型之宪法法院审查制下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
1. 抽象的原则审查。 |
2. 具体的案件审查。 |
3. 宪法诉愿。 |
(三) 法国型之宪法委员会审查制下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
1. 法定的事前必经的预防性审查。 |
2. 抽象的原则审查。 |
3. 具体的案件审查。 |
(四) 我国台湾地区 |
(五) 小结 |
三、我国启动合宪性审查主体资格理念的完善 |
(一) 主动启动的主体资格理念 |
(二) 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
(三) 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
1. 审理案件的法院。 |
2. 案件当事人。 |
(7)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概述 |
(一)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概念 |
1.宪法解释 |
2.程序与机制 |
3.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
(二)相关概念的比较 |
1.宪法解释与立法解释 |
2.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 |
3.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 |
(三)从宪法文本看宪法解释 |
1.我国宪法 |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 |
3.资本主义国家宪法 |
(四)宪法解释理论基础与解释模式 |
1.民主集中制与分权制 |
2.相应理论下的宪法解释模式 |
二、我国当前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及其分析 |
(一)我国当前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
1.我国宪法解释的有权主体及理论 |
2.通过制定法律解释宪法 |
3.通过决议决定等解释宪法 |
(二)现有机制存在的缺陷 |
1.民意机关垄断宪法解释权 |
2.民意机关缺乏专门的辅助机构 |
3.缺乏公民的有效参与 |
4.缺乏一套明确有效的宪法解释程序 |
(三)现有机制存在缺陷的原因 |
1.照搬苏联宪法缺乏对宪法解释的应有重视 |
2.照搬西方宪法理论错误定位宪法解释功能 |
3.宪法解释理论本身发展不充分 |
(四)完善现有机制的必要性 |
1.宪法解释的功能并没有完全发挥 |
2.公民基本权利需要保护 |
3.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
三、完善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域内域外启示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履职中的启示 |
1.法律解释 |
2.审查程序 |
(二)我国香港基本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启示 |
1.基本法解释的主体 |
2.基本法解释的程序 |
(三)我国台湾地区“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启示 |
1.理论基础与解释主体 |
2.解释程序 |
(四)典型西方国家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启示 |
1.美国 |
2.德国 |
3.法国 |
四、完善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路径 |
(一)总体构想 |
1.民意机关解释的功能再定位 |
2.拓宽公众参与宪法解释的渠道 |
3.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辅助机构 |
4.设计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 |
1.宪法解释请求的提出 |
2.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 |
3.宪法解释草案的起草 |
4.宪法解释草案的审议 |
5.宪法解释草案的通过 |
6.宪法解释文本的公布 |
(三)部分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 |
(四)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法律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宪法解释法》(建议稿)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8)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所在 |
二、清源才能正本:三者概念之厘定 |
(一)合宪性解释 |
(二)合宪性限定解释 |
(三)合宪性推定 |
三、继受内含变异:三者关系之确定 |
四、宪制决定性质: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属于法律解释 |
五、结语:探讨适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
(9)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中尚未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
1.1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 |
1.1.1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
1.1.2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 |
1.2 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未包含违宪审查的内容 |
1.2.1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
1.2.2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范围未包括违宪审查 |
1.2.3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
1.3 违宪审查制度是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关键 |
1.3.1 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区分 |
1.3.2 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真正实现宪法监督的必由之路 |
2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2.1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几种模式的借鉴 |
2.1.1 利用立法机关优势地位的审查制 |
2.1.2 利用司法审判机关优势的审查制 |
2.1.3 成立专门机关——宪法法院审查制 |
2.1.4 成立专门机关——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
2.2 西方违宪审查制度的启示 |
2.2.1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应与本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 |
2.2.2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具有历史性和地域性 |
2.2.3 不同违宪审查制度出现相互融合的趋势 |
3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
3.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 |
3.2 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
3.3 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的原则 |
3.3.1 合宪性推定原则 |
3.3.2 被动审查为主原则 |
3.3.3 政治行为不审查原则 |
3.4 宪法委员会的运行程序 |
3.4.1 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的启动 |
3.4.2 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方式 |
3.4.3 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的效力及其公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美国的违宪审查制(下)(论文参考文献)
- [1]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其制度空间[J]. 黄明涛. 比较法研究, 2020(05)
- [2]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研究[D]. 赵筱玉.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0(08)
- [3]论中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中法院的作用[D]. 张艳.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4]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研究[D]. 吕金慧. 郑州大学, 2020(08)
- [5]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D]. 张佐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论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的理念[J]. 胡锦光.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7(06)
- [7]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D]. 曹焕伟. 江西师范大学, 2016(03)
- [8]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J]. 夏引业. 政治与法律, 2015(08)
- [9]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D]. 韩凤楠. 辽宁大学, 2014(02)
- [10]美国的违宪审查——坏设计,好结果?[J]. 伯顿·凯恩,王鑫. 清华法律评论,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