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顾艳,韩志东[1](2021)在《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利弊分析及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具有自身优势和特点,但在鉴定组织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通过对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利弊分析,提出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实践思考和改进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2](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赵西巨[3](2020)在《疫情治理背景下中医医疗主体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一片争议声中,我国《中医药法》在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资格取得两个方面分别推出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制度和确有专长人员中医医师资格考核制度,从而拉开了与通常医疗主体法律制度的距离,并形成了我国中医医疗主体分立且多元化的格局。中医医疗主体的多元化加剧了诊疗服务的分立与割据局面,并给同行业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温床;但是,条块状的诊疗服务需要平衡信息的润泽。法律宜对服务提供的两大领域——诊疗和信息告知——进行区别化对待,在尊重从业者专业判断和同行意见的同时,应照顾到患者的信息需求,促进从业者在专注一隅的同时向患者提供超越专业领域的信息。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4](2020)在《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中提出金府办发[2020]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87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20年5月28日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落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创新本区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李凡[5](2020)在《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之认定研究》文中认为主客观综合说主张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由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心态所导致,因此医疗事故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存在内在联系,属于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焦点问题在于行为是否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是否具备医疗注意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五十六条是当前认定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主要适用以及参照标准,而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和第七款作为兜底条款,并没有对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行为之具体表现予以明确,仅属于违反行业规章制度的几种常见的外在行为表现形式。这是因为诊疗操作常规属于医学领域专业知识,且随医学技术水平发展而处于不断变化阶段,因此不宜对诊疗操作常规予以明确规定,当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之认定当中主要存在的是用药不当引起的药物过敏认定问题,这也表明“严重不负责任”认定难题的核心问题并非在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于诊疗操作常规的认定当前司法实践则是将该问题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仅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对案件事实及行为人的责任等作出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从而有绕过“严重不负责任”构成要求而径直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断案之嫌疑,即采取客观归罪而非客观归责的做法。因此在司法实践将是否违反诊疗护理常规问题交由医学会进行鉴定的同时,还应当以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医疗注意能力为条件,这也是具有必要性的。就注意能力认定问题来说,目前学界在理论上还存在关于判断标准之分歧,即主观说、客观说与综合说三种不同标准之观点,“主观标准说”与“折中说”都存在实践中难操作的问题,客观标准说认为一般注意能力标准即本领域内具有相同知识和技能的合格医疗从业人员所具有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标准是对是否具备医疗注意能力认定的一般标准。医疗注意义务分为结果预见注意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两方面内容,违反结果预见注意义务之具体认定主要聚焦于误诊与治疗不当问题,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具体认定则包括舍弃危险行为,提高安全注意两方面。
徐盈盈[6](2020)在《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体系中扮演者重要角色,所起的作用不可或缺。它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体现。但由于制度设计时考虑的不全面,以及多种客观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落地难”的问题。所以,该项制度需要获得进一步地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价值。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温州市的三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例,折射该项制度的当前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并进一步分析了相关理论,总结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最终结合温州市的情况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围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这一主题,首先介绍了该项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基本概念,并结合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现状阐述了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程序;其次描述了该项制度在温州市的三起相关案例,并从这些案例中折射出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制度出现的问题,包括缺乏实施细则、追偿乏力、办理流程过长、存在社保基金风险、经办机构认同感匮乏、宣传力度不足等,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借鉴分析了德国、日本的优秀经验,结合温州市的情况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明确实施细则、完善追偿机制、缩短办理流程、建立专项基金、增强认同感、加强宣传工作等六个方面。
龙凯[7](2020)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为地方各级医学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技术鉴定,后者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制度并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依据二元化”、鉴定“双轨制”的尴尬境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基本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此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再存在既往的二元化现象。但是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方面,不管是《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还是《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二元鉴定体制作出相应修定,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体制二元化的局面依然存在,进而导致医疗鉴定标准不统一、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其直接后果,则是造成以鉴代审、同案不同判、当事人信任危机等一系列负责影响。在此背景下,构建一体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现同一个医疗行为,在法律事实层面的判断上,应当只有一个鉴定结论,正是当务之急。2018年《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稿)》的颁布,迈出了构建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的重要一步,但它依然保留二元鉴定机构,只是通过统一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式,力求快速解决困扰已久的二元化难题。本文尝试综合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与司法鉴定中立性两者之优势,对建立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立法目的。无论作为对医方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作为调解与司法裁量的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都具有事实判断属性。因此,将来立法应明确规定,依据《鉴定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具有权威唯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其次,在确定“只有一个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确定立法基本原则。结合《意见稿》以及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困境,本文建议其应遵循辩论原则、科学与同行评议原则、公正与异地鉴定原则等。最后,依据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文章进一步指出,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数据库,确定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内容,统一鉴定程序及鉴定标准,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等等措施,应该成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郑美静[8](2020)在《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以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与疾病防疫事业稳健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医疗行业水平。由于我国人口数目庞大,医疗资源与就诊需求并不能完全匹配,这也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频出的原因。因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的案例层出不穷。本文共含六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研究意义进行了概述,把握了文章的整体脉络,进一步认识到研究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的意义。第二章为医疗事故罪概述,界定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概念、分析该罪的特点。回述西周至清朝的医疗事故罪立法演变,对我国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现状进行简要叙述。第三章通过以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为例,分析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现状、特点与成因,收集到的样本案例为56例,主要从医疗事故形成原因、发生地点、造成医疗事故的职务类别、就诊人健康损害结果、制裁方式等多种维度对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进行了分析。第四章通过对上述样本案例的分析,发现医疗事故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下列几点问题。第一点是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不明确,存在两处争议。分别为医务人员的范围中是否应该涵盖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是否应该增加医疗机构为单位犯罪主体,对这两处问题应该进一步研究。第二点是注意义务与注意标准的含义界定不清晰,一直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学者从多个角度对注意义务的含义进行考量。在注意标准的认定方面存在一般标准说、主观说、折中说三种观点。第三点是“严重不负责任”以及“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含义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在《刑法》中规定了触犯医疗事故罪的法律原因是出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但未对具体的情形进行列举,存在概念界定不清晰的问题。“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含义也缺乏明确的刑法依据,在概念界定上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刑法标准、医学标准以及严重结果说。第四点是在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方面,首先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定性问题上存在概念分歧,其次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中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意见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改进。第五点是医疗事故罪存在最高法定刑过低、法定刑配置单一的问题。第五章针对在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对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方面,应确定医务人员的主体范围不应包含行政管理人员与后勤人员,并且应增加医疗机构为单位犯罪主体;在注意义务与注意标准方面,明确注意义务的含义,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结果预见义务跟结果回避义务,在注意标准认定方面以一般标准说为客观依据,同时参考主观注意能力;在“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认定方面,明确责任义务来源,在损害就诊人健康的认定上,要将刑法标准与医学标准相结合;在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方面,针对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与完善;在医疗事故罪法定刑方面,提高最高法定刑,并增加罚金刑、资格刑。第六部分为结语,对本文进行简要总结。本文以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为例,提出了医疗事故罪在司法适用上的若干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意见,为公正科学的医疗事故罪认定体系的建立略尽绵薄之力。
孟祥鑫[9](2020)在《论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事件进入到人们的视野,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医学是一门专业复杂的学科,要想解决医疗纠纷的问题,鉴定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如何客观、公正、专业的认定医疗损害的事实,成为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一块敲门砖。目前,我国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双轨制”并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鉴定标准不统一和重复鉴定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鉴定人的准入机制和鉴定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明确的现象。基于此,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目前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现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此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是研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理论问题。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对比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同时,概括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后面研究“二元化”的司法鉴定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内容是对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目前,我国“二元化”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比较混乱,实践中,两种鉴定模式冲突不断,鉴定标准不统一和重复鉴定的现象较为常见,同时,鉴定文书格式不统一和内容不规范、鉴定人的准入机制和鉴定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监管不到位和立法空白的现象。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先进经验,学习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优势之处,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首先,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其次,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体系进行系统的完善、确立严格的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机制和过错追究机制;最后,规范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内容,明确鉴定的范围,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建立差异化的司法鉴定标准。
周夏明[10](2020)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执行研究 ——以霍恩米特模型为视角》文中指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工伤保险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先于支付的政策,旨在保障职工在用人单位未参保及侵权第三人不履行相关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能得到及时的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自2011年7月执行以来,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人员工伤后获得相应待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申请流程繁琐、经办存在“两难”处境以及对政策法规适用性的理解不同、甚至存在潜在道德风险等原因,该政策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发挥,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成为社会关注与讨论的焦点。本文立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基础,在机构改革,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兴起的时代背景下,就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目前所面临的困境,选取实际案例作为具体分析对象,通过霍恩-米特系统模型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从政策的目标与标准、政策资源、系统环境、执行机构的特点、政策对象及执行者六个方面,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本文归纳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执行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四个问题包括:制度框架上的漏洞,职能分工上的模糊,资源配置上的局限,执行手段上的薄弱。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优化制度框架、明确部门职能、扩充系统资源、创新执行手段四个层面,探索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更为高效的执行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利弊分析及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学会的性质、特点 |
(一)医学会的性质 |
(二)医学会的特点 |
二、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法律依据 |
三、医学会医疗鉴定的利弊因素分析 |
(一)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有利性 |
1.具备鉴定专业性强的专家库。 |
2.鉴定程序公正。 |
3.鉴定救济渠道通畅。 |
4.鉴定经济性。 |
5.鉴定与医疗纠纷调解衔接的便利性。 |
(二)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不足之处 |
1.对鉴定独立性的考验。 |
2.对鉴定公正性和中立性的考验。 |
3.对鉴定工作积极性的考验。 |
4.对鉴定工作效率的考验。 |
5.对鉴定责任心的考验。 |
四、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实践思考及改进措施 |
(一)建立完善异地鉴定制度 |
(二)建立完善鉴定旁听制度 |
(三)完善专家质证制度 |
(四)建立完善鉴定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 |
(五)建立多部门沟通渠道,完善协调沟通机制。 |
五、结语 |
(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一、工作目标 |
二、工作机构 |
(一)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
(二)行政调解委员会 |
(三)行政调解工作室 |
三、工作范围 |
四、工作原则 |
五、工作重点 |
六、工作方式 |
(一)直接调解 |
(二)间接调解 |
(三)公开调解 |
(四)联合调解 |
七、工作程序 |
(一)简易程序 |
(二)一般程序 |
(三)特别程序 |
八、组织保障 |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二)全面梳理基础工作 |
(三)分步完成组建工作 |
(四)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
(五)优化资源整合及保障工作 |
附件1 |
附件3 |
(5)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之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严重不负责任”定位及其认定因素 |
2.1 “严重不负责任”定位及其认定因素存在的争议 |
2.1.1 主观说及其认定因素 |
2.1.2 客观说及其认定因素 |
2.1.3 主客观综合说及其认定因素 |
2.2 “严重不负责任”定位及其认定因素之我见 |
2.2.1 “严重不负责任”定位之我见 |
2.2.2 “严重不负责任”认定因素之我见 |
2.2.2.1 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
2.2.2.2 行为人具备医疗注意能力 |
2.2.2.3 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注意义务 |
第3章 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之认定 |
3.1 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之一般性理解 |
3.1.1 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规章制度 |
3.1.2 严重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 |
3.2 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之认定 |
第4章 行为人具备医疗注意能力之认定 |
4.1 医疗注意能力判断标准之分歧 |
4.1.1 主观标准说 |
4.1.2 客观标准说 |
4.1.3 综合标准说 |
4.2 具备医疗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及认定之我见 |
第5章 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注意义务之认定 |
5.1 违反结果预见注意义务之认定 |
5.2 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之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 |
(三)本文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一、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内涵 |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类型 |
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
2.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形 |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制度 |
(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 |
1.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赔偿原则 |
2.国家责任理论 |
二、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现状及案例分析 |
(一)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现状 |
1.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现状 |
2.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实施程序 |
3.温州市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
4.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现状 |
5.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现状 |
(二)案例一 |
1.案例概述 |
2.支付流程 |
3.案例分析 |
(三)案例二 |
1.案例概述 |
2.支付流程 |
3.案例分析 |
(四)案例三 |
1.案例概述 |
2.支付流程 |
3.案例分析 |
三、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
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缺乏实施细则 |
2.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难以追偿的困境 |
3.办理流程过长 |
4.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受到威胁 |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同感缺失 |
6.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宣传不足 |
(二)原因分析 |
1.制度严重缺乏配套措施和相应支持 |
2.经办机构权能有限 |
3.缺少强有力的实施法律的动因 |
四、其他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模式及借鉴 |
(一)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模式 |
1.资金来源丰富 |
2.覆盖范围广泛 |
3.申请条件简易 |
(二)日本工伤保险制度模式 |
1.覆盖范围广泛 |
2.资金来源丰富 |
3.违法处罚严厉 |
(三)对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启示 |
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覆盖范围广泛 |
2.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来源充足 |
3.严厉的惩罚机制 |
4.简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
五、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争议问题,完善实施细则 |
(二)完善追偿机制,建立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
(三)缩短先行支付办理流程 |
(四)建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 |
(五)提升经办人员认同感,强化执行力度 |
(六)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宣传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研究创新 |
第1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演化进程与现状分析 |
1.1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演化进程 |
1.2 医学会鉴定模式的突出优势及其主要不足 |
1.3 法医司法模式的自身优势及其主要问题 |
1.4 两种模式的现状对比分析 |
第2章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主要困境 |
2.1 鉴定标准混乱 |
2.1.1 鉴定标准的立法冲突 |
2.1.2 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分歧 |
2.2 鉴定中立性难以保障 |
2.2.1 鉴定主体定位不明确 |
2.2.2 鉴定程序公正性不足 |
2.3 权责边界模糊不清 |
2.3.1 法律鉴定与技术鉴定混同不分 |
2.3.2 “以鉴代审”现象突出 |
2.3.3 虚假意见追责困难 |
第3章 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 |
3.1 一体化模式的三种理论构想及其选择 |
3.2 医疗损害鉴定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确定 |
3.2.1 明确立法目的 |
3.2.2 确立基本原则 |
3.3 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具体制度完善 |
3.3.1 明确鉴定主体 |
3.3.2 统一鉴定标准 |
3.3.3 统一鉴定程序 |
3.3.4 加强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以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 研究范围与方法 |
第二章 医疗事故罪概述 |
2.1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与特点 |
2.2 我国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现状 |
第三章 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现状、特点及成因 |
3.1 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现状与趋势 |
3.2 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特点 |
3.3 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成因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罪在司法适用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4.1 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范围过于宽泛 |
4.2 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及注意标准认定模糊 |
4.3 “严重不负责任”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含义不清 |
4.4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4.5 医疗事故罪法定刑过低、刑罚种类单一 |
第五章 完善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及立法建议 |
5.1 完善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与范围 |
5.2 明确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义务与注意标准认定 |
5.3 明确“严重不负责任”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含义界定 |
5.4 完善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鉴定体制 |
5.5 提高医疗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增加刑罚种类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
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界定 |
2.1.1 医疗损害的概念 |
2.1.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 |
2.1.3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征 |
2.1.4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2.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与鉴定人 |
2.2.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 |
3 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司法鉴定模式存在的问题 |
3.1.1 “二元化”的鉴定模式并存,冲突不断 |
3.1.2 现存鉴定模式自身制约性问题 |
3.2 司法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 |
3.2.1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不到位 |
3.2.2 司法鉴定人员水平差异明显 |
3.2.3 司法鉴定人员追责机制缺位 |
3.3 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鉴定范围不完整 |
3.3.2 司法鉴定标准僵化 |
3.3.3 鉴定文书格式不统一 |
3.4 重复鉴定问题突出 |
3.4.1 重复鉴定程序启动不严格 |
3.4.2 重新鉴定的条件不全面 |
3.4.3 重新鉴定的次数没有限制 |
4 域外医疗纠纷损害司法鉴定的借鉴 |
4.1 英美法系国家 |
4.1.1 美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2 英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4.2 大陆法系国家 |
4.2.1 德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4.2.2 日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模式 |
5.1.1 在立法中确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模式 |
5.1.2 在实践中规范统一司法鉴定模式的适用 |
5.2 加强对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 |
5.2.1 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体系 |
5.2.2 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机制和过错追究机制 |
5.3 严格监管司法鉴定的过程 |
5.3.1 明确鉴定范围 |
5.3.2 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建立差异化的司法鉴定标准 |
5.3.3 规范鉴定文书格式 |
5.4 规范重新鉴定程序 |
5.4.1 进一步规范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 |
5.4.2 完善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规则 |
5.4.3 建立司法鉴定鉴级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10)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执行研究 ——以霍恩米特模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背景 |
(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析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创新之处 |
(一)视角创新 |
(二)内容创新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框架 |
一、工伤保险相关概念 |
(一)工伤保险 |
(二)工伤保险待遇 |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二、理论基础 |
(一)国家责任理论 |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自动发生主义 |
三、霍恩-米特模型的基本要素及分析 |
(一)霍恩-米特系统模型基本要素 |
(二)霍恩-米特模型各要素之间关系 |
(三)适用性分析 |
第三章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现状 |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立法现状 |
(一)工伤保险制度发展 |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发展 |
(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政策依据 |
二、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基本情况 |
(一)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 |
(二)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
三、上海市先行支付政策执行基本情况 |
(一)机构职责 |
(二)经办流程 |
(三)追偿流程 |
(四)政策执行的特点 |
第四章 模型视角下先行支付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政策目标及标准 |
(一)偏离及时保障初衷 |
(二)政策界定不够明确 |
(三)执行的标准不统一 |
二、政策资源配置 |
(一)专业人才相对缺失 |
(二)信息共享存在壁垒 |
三、政策对象 |
(一)政策覆盖面有限 |
(二)强制性手段不够 |
(三)政策宣传不到位 |
(四)合理诉求难保障 |
四、执行机构 |
(一)机构职能定位不明 |
(二)横向合作存在困境 |
(三)医保结算推行受阻 |
五、系统环境 |
(一)新业态兴起的挑战 |
(二)机构改革不确定性 |
六、执行者 |
(一)政策学习不够重视 |
(二)业务经办顾虑太多 |
(三)担心纵容串通骗保 |
七、分析结果简述 |
第五章 完善先行支付政策执行的对策 |
一、优化制度框架 |
(一)完善配套制度 |
(二)健全法律部门 |
(三)扩大覆盖范围 |
(四)探索补充保险 |
二、明确部门职能 |
(一)推进职能转变 |
(二)形成工作机制 |
(三)加强部门协作 |
三、扩充系统资源 |
(一)培养专业人才 |
(二)专设专项资金 |
(三)实现大数据分析 |
四、创新执行手段 |
(一)拓宽宣传渠道 |
(二)加强监管力度 |
(三)强化奖惩措施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利弊分析及思考[J]. 顾艳,韩志东. 中国卫生法制, 2021(04)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3]疫情治理背景下中医医疗主体法律制度问题研究[J]. 赵西巨. 东南法学, 2020(01)
- [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J].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07)
- [5]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之认定研究[D]. 李凡. 湘潭大学, 2020(02)
- [6]温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完善研究[D]. 徐盈盈. 长安大学, 2020(06)
- [7]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D]. 龙凯. 湘潭大学, 2020(02)
- [8]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以吉林地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为例[D]. 郑美静. 延边大学, 2020(05)
- [9]论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D]. 孟祥鑫.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10]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执行研究 ——以霍恩米特模型为视角[D]. 周夏明.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