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百六十一件代表建议全部办结(论文文献综述)
陈宇超[1](2021)在《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晚清政府在风雨飘摇中,为了拯救自己岌岌可危的命运,也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在各方的压力下开始依照西方的制度模式试办起新式审判机关,独立的审判机关开始在中国的土地上出现。宣统二年(1909年),江苏省级新式审判机关在苏州成立,初名为江苏高等审判厅。本文以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清末、北京政府时期称为江苏高等审判厅)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江苏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发展脉络、基本运作情况、审判情况、制度建设等,力图勾勒还原出江苏高等法院最真实的面貌。并在此基础上梳理近代新式司法审判机关的发展逻辑,给今天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新时代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在本文的研究方法上,以大量的一手史料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中找寻一般规律,对江苏高等法院进行基础性研究。在叙述结构上,以江苏高等法院为主体,涉及其分院和下属法院,分章节对江苏高等法院进行专题研究。本文的结构分为导论和正文两部分。任何论题的开展都需要有充分的研究动机,导论部分首先对研究动机进行充分的论述和分析,然后就研究范围进行界定,接着重点介绍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状况。最后就本文的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写作中所引用的资料进行一些介绍。正文部分共计七章,具体如下:新式司法审判机关的诞生不是独立的。第一章主要介绍江苏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通过对清末司法改革和江苏高等审判厅创设过程的描述,了解江苏省新式审判机关诞生的时代背景。本章共分四节,写作逻辑主要是以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来阐述。第一节概述江苏省审判机关的发展历史,从时间的角度论述其在清末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揭示其一脉相承的规律。后三节则是从空间的角度展开论述,从院址、法院建筑、法庭和监狱等作为切入点,展现其在新式司法理念影响下所呈现出的新面貌。第二章主要围绕江苏高等法院的机构设置进行研究。法院若要履行好国家赋予审判机关的职权,除了需要遵守统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还必须依赖常设的内部组织。认真考察江苏高等法院的内部组织与制度即可发现,与传统的衙门相比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首先介绍院长,因为任何机构一把手领导的能力、行事风格甚至于性格、爱好等个人习惯都会对其产生重要影响。民国高实行院长负责制,没有设立副院长等职务,因而院长的权力极大。通过研究江苏高等法院院长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历任院长的观察来全方位分析院长的作用。第二节是对检察处进行研究。民国十六年以后检察厅并入法院内部,改称检察处,执掌检察事务。第三节是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进行研究,包括民刑事庭、书记室、民事执行处等法院基础职能部门。第四节是从法院各种不同类型的内部会议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通过会议的参会人员、开会程序、讨论事项等,进一步揭示内部运行的规律。第三章围绕江苏高等法院的司法人员编制进行展开。任何机构都是由人组成的,且当时中国正在经历人治迈向法治的过程,人的因素对制度设计和机构运转具有举足轻重之影响。江苏高等法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法警、监狱管理人员等,通过对这些人履历的考察可以发现,新式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的目标。本章共分四节,根据人员的工作性质予以区分或一并介绍,推事和检察官合为一节、书记官独立一节、录事、执达员、检验吏、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合为一节,监狱系统管理人员合为一节,这有助于区分不同工作岗位人员的群体特征。第四章围绕江苏高等法院的司法经费展开论述。任何机构的运转都离开经济基础。清末,新式审判机诞生伊始便受困于财政窘迫,在其后运转的数十年间,司法经费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缺钱”成为法院生存发展的首要障碍。新式法院的开办,司法人员薪资的发放,狱政建设的改良等,无一不需要司法经费的支撑。然而,受困于国弱民贫的现实,司法经费十分有限,直接导致法院生存的举步维艰。本章共分两节,从司法收入和预算支出对法院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进行全面分析。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对江苏高等法院的审判情况进行研究。本章由七节构成,分别是案件的受理和分配、案件分类、审判原则、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程序、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判是法院的核心职能,通过对审判程序和案件审判个案和整体的系统研究,可以全面了解整个法院的基本运行状况,对了解江苏高等法院的运行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通过对该院案件审判的全面研究,可以发现其司法审判已经实现全面近代化,在注重证据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规定。针对民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审案方式也有明显不同,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也基本做到了不偏不倚,维护了司法的公正。第六章就江苏高等法院的外部关系展开论述,共四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通例。然而,现实却与理论之间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行政机关、律师、军警和外国在华机关是当时最有能力和意愿干涉法院审判的四股力量。法院虽独立于行政机关,但行政权强,司法权弱是客观事实,且司法机关依赖行政机关的财务拨款,更易受制于人;律师与法院之间本就有密切的业务联系,且两者间人员的双向流动很频繁,关系千丝万缕;军人和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国乱世,地位尤其显赫,法院始终面临他们地威胁;近代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半封建国家,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取得了种种特权,就司法而言,尤以领事裁判权为甚。江苏高等法院司法辖区内有当时最重要的上海租界。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不得不与工部局和公董局周旋。通过对江苏高等法院复杂外部关系的揭示,可以发现其艰难的履职环境。第七章是对整篇文章的总结和思考,是通过对江苏高等法院的研究以期为当下法制建设提供镜鉴。新式审判机关诞生不久,便透露出腐朽气息,尤其是民国中晚期,与最初制度设计者的理想产生偏离,渐行渐远。法院内部发生的行政化、腐败堕落、工作懈怠、司法效能低下等诸多问题,促使其迅速变异和衰败,令人扼腕叹息。一个原本完全按照西方现代司法理念设计并组建的司法机构,一个在成立之初被寄予极大希望的审判组织,其非但没有挽救中国于苦难之中,反而与旧社会一同被历史和时代的洪流所淘汰。面对自身的问题,江苏高等法院也做过挣扎,也提出过对应的解决措施,然而终究没有办法改变它的命运,令人唏嘘。
张蓉[2](2021)在《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文中研究说明循化厅是清朝实施特殊族群管理与民族政策的典型场域,其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相当复杂,由此导致社会纠纷处理领域的“地方性”特色格外突出。经由循化厅衙门处理的案件可概分为“细故”与“重案”。历史上,该区域社会内形成了各类社会纠纷照依土俗予以裁断的惯性机制。国家权力作为介入性力量,为循化厅提供了多样化的法律适用依据。然而,“细故”案件仍应视为民间调解失败后的例外情况,衙门对“细故”诉讼和息具结乐见其成,导致其大部止步于“中间阶段”既已结案。命盗重案虽深受重视,但审理却相当灵活:对涉及藏、蒙古等的重案,本应根据特别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处断,实则多参照民间习惯法罚服完结;对涉及撒拉、回、汉等的重案,本应依照《大清律例》处断,实则为律例与“番例番规”的杂糅,没有清晰的界限划分。群体性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部落冲突、寺院纠纷、族际冲突,亦因外国势力的介入而演化为外事纠纷,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武装械斗的特点。前三类冲突频繁发生且循环往复,严重破坏地方社会秩序,并威胁王朝国家之政治稳定,往往形成以陕甘总督、西宁办事大臣居中协调而多方联动的应对机制。究其本质,官方对群体械斗与民间“细故”的处置并无不同:皆希冀借助地方权威充当乡老予以调解。虽每临以兵威,且有官员主张借机推行内地律例,但受制于“羁縻为政”总体统治框架以及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制约,终流于个别特例。即便涉及到“洋人”的群体性事件,被晚清政府视为头等大事者,也概莫能外。循化厅的设置,为缺乏整合而具有浓厚离散性的区域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共权力,为个体诉求“公平”与区域社会摆脱“无序”提供了可能和新的途径。然而,整体施政理念与制度设计则导致了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高度的复合性:传统民间力量依然强大,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区域社会纠纷不得不依赖的力量;大清律例与特殊律例名存实亡,必须借助土俗与习惯法方能行之有效。这表明,缺乏高效的国家政权建设,势必难以按照统一的法律制度处置社会纠纷,就法论事、缘法而判终究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理想。
杨芹[3](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彭丽娟[4](2020)在《中德天津租界交涉研究 ——以中国政府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19世纪70年代末,受丁戊奇荒影响,天津港漕运需求大增。然而,在天津英租界内停泊的德国来津船只,被英国索要高额的停船费。对此大为不满的德国转而萌生在津自开停船处的想法,开始与清政府就租地停船进行交涉。德国的这一交涉行为,可以视为天津德租界划立的先声。甲午战后,德国以“助收辽地”有功为由,向清政府提出在天津划立租界。清政府为表示“酬劳之意”,很快同意。最终,以清政府贴补共约12万两白银、绅民迁坟让地为代价,天津德租界成功划立。1901年中德双方经过三个多月的交涉,于7月20日正式签订《德国推广租界合同》,将天津德租界推广办理。德租界之所以成功展拓,缘于德国设想已久、因战占地、攫取竞赛与铁路征服四大因素。展拓的租界区为德国预备留用之地,并不需要即刻发给地价房银。而双方就开办租界一事,亦无重要事件交涉,大多围绕撤兵还房、缴纳地税两项展开。一战期间,北洋政府利用有利的国际形势,于1917年3月16日实现了对天津德租界的平稳接收,并将其改制为特别区。1919年,北洋政府拒签《凡尔赛和约》,使得天津德租界的收回行为对外缺乏国际法理的认可,对内不能摆脱公共租界与自开商埠的限制。1921年《中德协约》签订,天津德租界的收回获得了法理依据。此后,面对驻华公使团与驻津领事团对特别区管治的干涉,北洋政府始终强调中国对收回后的天津德租界拥有完全主权及行政权。但直至1927年,北洋政府对该区才完全实现独立自主的管治。天津德租界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经历划立、展拓、收回三个阶段。期间,中德两国就各个问题进行交涉。从中可以看出,清政府在天津德租界划立、开办和展拓上的反应与被动应对,以及北洋政府在天津德租界收回、管治过程中的反应和主动争取。
蒋梅[5](2019)在《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会议记录》文中研究指明1943年10月—1944年7月,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先后召开了20次会议,听取了外交、经济、内政、交通、军事等政府部门的报告,各参议员对相关问题提出问询及建议,对研究相关问题颇有裨益。
曾友林[6](2019)在《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商标争议法律裁判的困难让笔者逐渐认识到必须厘清商标法制领域中新与旧、传统与现代和东方与西方等多重复杂的结构性关系,清楚了解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发展的整体图景与具体发展脉络才能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才能对症下药地解决今天商标法制建设中面临的问题。职是之故,在搜集尽可能多的中国商标法制档案、案例、碑刻和文献等史料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文献分析法、统计法等史学和法学研究方法,来重构适合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及其运行实际情况的“本土化”解释框架不但可行,而且具有钩沉近代商标立法及其实践的历史、突出中国商标和商标法制形成历史的独特性、预测将来我国商标法制发展道路、建立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机制、适当吸收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商标立法与商标争议解决等学术和现实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引言主要包括选题缘起及其意义、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资料三个部分。其中研究文献综述分近代商标立法研究、近代商标争议研究、近代中外商标谈判研究、近代商标法制的综合研究以及其他涉及近代商标法制的研究等五个方面回顾近代商标法制研究的学术历史,并通过对研究史的认真梳理,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此打下立论之基础,来进一步厘清商标的词源和商标概念的内涵,发现商标制定法和商标解释例、判决例在商标法制实际运行中的相互作用,以及证明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不是一个完全被迫的被动过程,而是一个在内在需求和外在压力合力之下形成的一个混合近代化过程。第一章“中国古代商标法制的萌芽”由三节构成。第一节“中文商标词义的考析”,对汉语“商标”进行词源学考古,发现汉语“商标”一词是近代的产物,而且在近代之初,该词还不固定,还有意义类似的同义词。第二节“从标记到商标的历程”,在否定通说“物勒主名”、“物勒工名”和“物勒地名”是商标行为的基础上,根据“商标”一词的近代意义,再回溯到中国古代,发现宋代的“招牌”和“仿单”等物已经具有近代“商标”一词之实,进一步以充分的史料证成了郑成思先生“‘白兔标识’可称为实实在在的商标”之结论。第三节“清代商标法制的萌芽”,认为我国商标法制的历史符合世界商标法律的形成往往晚于商标的出现的普遍规律,清代地方官府立碑示禁和行会公所订立行规可谓我国商标法制的萌芽,但西方列强的入侵使我国商标法制发展的自然进程中断。第二章“中国商标立法近代化的历程”由“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开端”、“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定型”和“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完善”三节组成,以清末《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北洋政府1923年《商标法》和国民政府的商标立法等近代主要商标立法为例,动态全景呈现我国商标立法的近代化过程。通过对这几部商标法律之间的比较及其与日本商标法律的比较,不难发现近代商标法律的制定虽然曲折,但通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加速了商标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满足了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清末、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三个阶段,我国的商标立法在参酌各国商标法和结合中国商标历史传统与实践的基础上,终于实现其近代化,开启了我国商标法制的新篇章。第三章“中国近代商标法制的实践”主要论述近代商标法制在行政和司法两方面的实际运行情况。第一节“商标行政管理权的收回与统一”,论述我国建立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商标局,收回被外国人把持二十多年的商标行政管理权的艰难历程;同时论述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商标行政管理权的分割状况以及他们为统一商标行政管理权而做出的努力和尝试。第二节“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模式的建立”,以案例为依据,介绍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及其程序。当时的商标争议解决模式可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类,其中司法救济又有行政法院审判和普通司法机关审判之区别,由此可见近代建立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比较健全、完善。第三节“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创制”,通过对近代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的统计,发现清末以来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选择了大陆法系的制定成文法的道路,而没有走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道路,这就使得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的作用显得特别重要,在近代商标法缺失或不完善的时期,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起到阐明法意、确证效力、补充漏洞和更正规则的作用。第四章“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因素”分为两节,专门考察影响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各种力量及其对近代商标立法和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第一节“西方列强的干预”,认为在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西方列强的干预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梗议我国商标立法、把持我国商标行政、插手华洋商标争议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因前面已经论及梗议我国商标立法、把持我国商标行政两个问题,此部分仅论及插手华洋商标争议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两点。第二节“国内势力的推动”,论述国内各种势力对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首先探讨清末、北洋政府以及国民政府各个时期的政府官员在非理性的民众和强势的西方列强之间如何理性选择,他们既要顶住国内舆论的压力,又要外争国权,实现商标法制传统与现代的变奏,在此过程中引导商标法制走向近代化;然后详细论述近代学者对商标法制的研究情况及其为我国商标法制在很短时间内实现近代化所提供的智力支持。最后为结语。结语在前面四章论述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之道,从立法、法制实践、本土化以及提升法律意识等方面来看,清末到民国,我国完成了商标法制的近代化,建立了系统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和运作有效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维护了商业交易秩序,保证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和产品质量,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具有混合型近代化、中西结合、多种力量推动、与时俱进又循序渐进四个方面的特征。我国近代的商标法制还未能实现继受的西方商标法律制度与我国传统商标法制理念的有机融合,还未实现商标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导致商标立法、商标法律实施和商标意识之间还存在不相融洽之处。因此,需要站在法律文化和价值选择的高度对商标法制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找出融合三者的方法,以实现外发秩序和内生秩序的有机整合。
谢健[7](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提出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张世慧[8](2016)在《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是债务人全部资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一种经济状况。唐以降历代王朝律令中对破产导致的债务违约问题有所规范,但实际司法审判中政府往往视为“细故”。18世纪中期,商业活动中新出现的破产案,打破了固有的债法体系,清政府开始通过增订律例的方式,规范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件。新增订的律例把部分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从普通债务规范中分离出来,使破产案开始走出细故。19世纪中后期,主要通商口岸出现了严重的倒帐案,使以往集中于局部行业的破产问题扩展整个商业领域。相比清代前中期部分区域及行业的破产案,通商口岸爆发的倒帐案规模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地方政府积极应对倒帐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处理破产案的举措。与此同时,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广泛频繁,域外破产法知识也开始传入中国。20世纪肇始,清政府开始转变对破产等钱债案的审理观念,破产案彻底走出了细故。新式商人团体——商会也积极介入到破产清理中,改变以往破产审理、分配过程中,商人的被动局面。清末经济风潮的爆发导致破产案频繁发生,在实践需求的刺激下,近代破产制度初现端倪。但在此期间成文破产法——《破产律》颁布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最终被迫夭折,也成为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挫折。民国建立后,成文破产法并未颁布,且由于纯泰破产案纠纷,《破产律》也正式被司法部废止。为弥补成文法建设的缺憾,大理院通过“判例”、“解释例”的形式,融合中西法律与习惯,对中国近代破产制度进行建构。同时,商业实践中,伴随着政体转型、司法改革建设全面展开,破产案审理更加法制化,清理程序日益规范,清偿方式进一步公平化。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成文破产法,民初商业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纷争。另外,民初商会还被赋予合法的商事公断权,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破产纠纷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破产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重要法规,也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破产法立法依赖于整体法制建设的完善,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并未提上立法日程。直到1934年,随着司法建设的完备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法立法才正式展开。1935年7月《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统一的近代破产法在中国正式建立。从立法内容看,1935年《破产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破产法案,不仅吸纳域外破产法立法理论,也充分考虑到近代中国具体经济环境和社会习惯。但也不容忽视的是,该法案侧重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综上所述,早期全球化开启了中国大转折时代,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也随之开始孕育成长。总体看,在全球化、政治转型等制度环境变迁的影响下,商业活动中破产案的频繁发生,进而促使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不断吸收、融合域外破产制度,最终建立了一部具有鲜明地中国特色,深受传统力量影响的近代破产法。
沈凌[9](2014)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管理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制度是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特别是晚清、南京临时政府以及北洋政府时期司法管理制度的继受,这种承继不是偶然的,它是法制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民国法律精英们追求司法独立、关注和推动人权发展的应然选择,他们亲自设计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管理制度的框架并付诸于实践。通过建立一系列司法管理机构,同时健全了相应的制度对司法管理人员任职、训练、考核和奖惩进行规范来确保司法管理的公正和公平。审判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的两翼,民事管理、刑事管理以及行政管理这三条主线构成了审判管理的全貌,而司法行政管理又包含了司法监督、经费管理、律师和监狱的管理等几个部分,这就是司法管理实践的过程。综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管理制度,不仅体系完备、内容详尽,而且适用性强。它不断适应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并及时调整内容,通过完善立法,使其实现司法制度的价值,真正维护当事人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在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取得了超越以往的成就,也给当代司法管理制度构建以启示,虽然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管理制度存在某些问题,但它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发展的贡献是不容抹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10](2013)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文中认为1.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2.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3.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二百六十一件代表建议全部办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二百六十一件代表建议全部办结(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范围 |
三、学术研究状况 |
四、写作思路及写作方法 |
五、主要资料介绍 |
第一章 江苏高等法院历史沿革 |
第一节 传承与创设 |
一、传承 |
二、创设 |
第二节 院址与建筑 |
第三节 法庭 |
第四节 监狱 |
一、监狱建设规划 |
二、监狱制度建设 |
小结 |
第二章 江苏高等法院机构设置 |
第一节 院(厅)长 |
一、职责和权限 |
二、个体观察 |
第二节 检察处 |
第三节 部门 |
一、民刑事庭 |
二、书记室 |
三、看守所 |
四、民事执行处 |
五、公证处 |
第四节 会议 |
一、书记官会议 |
二、全院会议 |
小结 |
第三章 江苏高等法院人员编制 |
第一节 推事与检察官 |
一、建设目标 |
二、江苏省情况 |
第二节 书记官 |
一、资格与职责 |
二、江苏省书记官情况 |
第三节 录事、执达员等人员 |
一、通译员、检验吏和司法警察等 |
二、录事与承发吏 |
三、实习推事 |
第四节 监狱管理人员 |
小结 |
第四章 江苏高等法院司法经费 |
第一节 省高院收入概况 |
第二节 江苏高等法院预算概况 |
一、各类预算支出统计表 |
二、预算支出类别分析 |
三、江苏省司法经费预算困难 |
小结 |
第五章 江苏高等法院的审判 |
第一节 案件的受理和分配 |
一、立案 |
二、案件分配 |
第二节 案件分类 |
一、案件数量 |
二、特种刑事案件 |
第三节 审判原则 |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
二、过程和结果公开 |
第四节 刑事审判程序 |
一、审判流程 |
二、审检程序制约 |
三、判决结果 |
第五节 民事审判程序 |
一、民事普通程序 |
二、民事调解 |
第六节 刑事案件 |
一、侵害公民人身和自由权利 |
二、经济和财物类犯罪 |
三、公务犯罪 |
第七节 民事案件 |
一、给付之诉 |
二、确认之诉 |
三、创设之诉 |
小结 |
第六章 江苏高等法院之外部关系 |
第一节 江苏高等法院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
一、与省政府关系 |
二、与县政府关系 |
第二节 江苏高等法院与律师 |
一、司法职业共同体 |
二、防范与管理 |
三、典型案例 |
第三节 江苏高等法院与军警的关系 |
一、江苏高等法院与军人 |
二、江苏高等法院与警察 |
第四节 江苏高等法院与外国在华司法机关关系 |
一、收回租界司法权 |
二、积极维护司法主权不受外国干扰 |
三、案例分析 |
小结 |
第七章 江苏高等法院的内在困境 |
第一节 江苏高等法院的特点 |
一、法院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
二、涉外案件数量多 |
三、司法审判水平高 |
第二节 党治司法下法院内部之变异 |
一、法院行政官僚化 |
二、推检等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下降 |
三、腐败、堕落和工作懈怠 |
四、审判活动受政治干扰 |
第三节 司法能力难达实际之需要 |
一、司法无力单独改造社会 |
二、司法效能低下 |
三、法院无力解决棘手案件 |
第四节 应对司法腐败之道 |
一、严肃考绩,反贪腐 |
二、重拾传统法制文化 |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江苏高等法院及其附属监所图 |
附录二:江苏上海部分外籍律师档案 |
附录三:诉讼案件统计情况资料档案 |
附录四:其他司法档案文件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档案介绍 |
三、研究综述 |
(一)对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 |
(二)对清代法制体系及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 |
(三)对清代地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 |
(四)对清代甘青涉藏地区法治状况的研究 |
(五)对清代循化厅权力机制与社会纠纷解决的研究 |
(六)学术史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方法与理论 |
(二)分析框架 |
(三)创新与局限 |
五、内容简介 |
(一)范围界定 |
(二)主要问题 |
第一章 循化厅的建制沿革与法律秩序 |
第一节 清代循化厅的地区概况 |
一、疆域范围与特征 |
二、自然地理环境 |
第二节 清代循化厅的建制沿革 |
一、循化厅的历代沿革 |
二、雍正二年后的治理 |
第三节 晚清循化厅的基层社会 |
一、乾隆年间的“族、工、屯、寨” |
二、光绪年间的“汉、回、番、撒” |
三、两大寺院集团 |
第四节 晚清循化厅的法律秩序 |
一、法律形式 |
二、司法官员 |
三、调解角色 |
四、存在问题 |
五、诉讼类型 |
反思与小结 |
第二章 晚清循化厅“细故”案件的规制与实践 |
第一节 大量“细故”止于诉讼“中间阶段” |
一、官方规制 |
二、衙门反应 |
第二节 官府对“细故”和息乐见其成 |
一、国家大政方针的影响 |
二、循化厅衙门的考量 |
三、循化厅同知的处境 |
第三节 民众的成本考量与民间力量的强大 |
一、民众的成本考量 |
二、民间力量的强大 |
反思与小结 |
第三章 晚清循化厅藏族重案的处理办法 |
第一节 晚清循化厅重案审理的官方规制 |
一、逐级审转覆核制 |
二、州县衙门的重案审理规制 |
第二节 “冬至保”案及其审断特色 |
一、“冬至保”案的情节与背景 |
二、“冬至保”案的审断特色 |
第三节 土俗民情与特殊律例 |
一、循化厅复杂的行政隶属关系 |
二、循化厅的地方干预能力不足 |
三、当地的土俗民情与司法文化 |
第四节 “羁縻”为政下的法律实践 |
一、清朝在涉藏地区的施政理念 |
二、强大的地方文化权力网络 |
反思与小结 |
第四章 晚清循化厅撒拉、回、汉等族重案的审理 |
第一节 清朝对撒拉的治理 |
一、撒拉的族源 |
二、撒拉的内地化 |
第二节 撒拉、回族的寻常命盗重案解决 |
一、“律例”和“实用”的兼容 |
二、遵从民间习惯法调解和息 |
第三节 各民族之间的寻常命盗重案 |
一、汉族与回、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二、回族与藏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第四节 注重实用性审断民族重案的弊端 |
反思与小结 |
第五章 晚清循化厅蒙藏部落纠纷与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的诉讼与解决 |
一、多哇、河南蒙旗的冲突因由 |
二、诉讼过程 |
三、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多哇、河南蒙旗纠纷解决中的官府 |
一、处理蒙藏纠纷的行政网络 |
二、处理蒙藏纠纷的掣肘之处 |
第三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中的地方势力 |
一、多元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
二、宗教领袖的巨大影响力 |
三、藏族聚居区的特殊权力机制 |
反思与小结 |
第六章 晚清循化厅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清政府对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 |
一、外国人纷至沓来 |
二、清政府的管控措施 |
三、管控措施的问题 |
第二节 涉藏地区的外事冲突与官方应对 |
一、洋人携条约自重不服管控 |
二、当地藏族民众浓厚的排外情绪 |
第三节 保安教案的发生过程与纠纷解决 |
一、“佛耶”冲突的累积与保安教案的爆发 |
二、甘肃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 |
三、官府应对策略及其成因的总结分析 |
反思与小结 |
结语 |
一、解决机制 |
二、总体特征 |
三、总结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中德天津租界交涉研究 ——以中国政府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天津德租界的划立与开办 |
第一节 1880 年前后中德天津租地停船交涉 |
第二节 1895 年中德天津租界划立交涉 |
第三节 清政府在天津德租界开办过程中的设法而为 |
第二章 天津德租界的展拓 |
第一节 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扩界交涉 |
第三节 开办交涉 |
第三章 天津德租界的收回与管治 |
第一节 1917 年天津德租界的强行收回 |
第二节 1919 年天津德租界的事实收回 |
第三节 1921 天津德租界的完全收回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5)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会议记录(论文提纲范文)
1.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 |
2.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记录 |
3.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 |
4.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记录 |
5.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记录 |
6.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记录 |
7.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记录 |
8.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记录 |
9.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记录 |
10.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记录 |
11.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记录 |
12.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记录 |
13.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 |
14.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记录 |
15.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记录 |
16.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记录 |
17.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记录 (1) |
18.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记录 |
19.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记录 |
(6)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及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资料 |
第一章 中国古代商标法制的萌芽 |
第一节 中文商标词义的考析 |
一、汉语“商标”溯源 |
二、中文商标概念及其内涵 |
第二节 从标记到商标的历程 |
一、标记:商标的逻辑起点 |
二、古代中国的商标及其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清代商标法制的萌芽 |
一、地方官府示禁 |
二、行会公所立规 |
第二章 中国商标立法近代化的历程 |
第一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开端 |
一、《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立法背景 |
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制定经过 |
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定型 |
一、1923 年《商标法》之立法背景 |
二、1923 年《商标法》之制定经过 |
三、1923 年《商标法》之主要内容 |
四、与清末和日本商标法之比较 |
第三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完善 |
一、1930 年商标立法及其变化 |
二、对1930 年商标立法的修订 |
第三章 中国近代商标法制的实践 |
第一节 商标行政管理权的收回与统一 |
一、商标行政管理权的丧失与收回 |
二、商标行政管理权的分割与统一 |
第二节 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模式的建立 |
一、商标争议的行政解决模式 |
二、商标争议的司法解决模式 |
第三节 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创制 |
一、解释例与判决例释义 |
二、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之统计 |
三、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关涉问题 |
四、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效用 |
第四章 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西方列强的干预 |
一、插手华洋商标争议 |
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 |
第二节 国内势力的推动 |
一、政府官员的理性选择 |
二、研究者的智力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被割裂的近代史与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一) 历史分期与近代性的割裂 |
(二) 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三)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的不足 |
二、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史研究 |
(一) 中国近代破产法的研究 |
(二) 法令之外:中国近代破产案的研究 |
三、主要概念辨析及研究时段界定 |
四、研究思路、重难点及主要资料 |
第一章 清代前中期债法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问题的法律规范 |
一、政府对债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 |
二、政府对放贷者索债的限制机制 |
三、错位的平衡: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制度解析 |
第二节 牙行侵欠客商案及法律调整 |
一、垄断性“官牙制”的确立与牙行侵欠客商案 |
二、从地方到朝堂:早期关注与初步应对 |
三、牙行侵欠客商例的制定与颁布 |
第三节 京城钱铺关闭案及法律规范 |
一、清代前中期钱铺的发展 |
二、“京城钱铺关闭例”的制定 |
三、19世纪前中期京城钱铺关闭例的修订 |
四、地方案件对“京城钱铺关闭例”的援引 |
第四节 广州行商商欠案及清理措施 |
一、行商贸易体制与行商商欠案 |
二、主要商行商欠案债务清理状况 |
三、从广东行商案看清代前中期的债务清理制度 |
小结 |
第二章 19世纪中后期倒帐案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第一节 19世纪中后期的倒帐案 |
一、倒帐案的主要表现 |
二、倒帐案爆发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倒帐案的应对与清理 |
一、倒帐问题的社会建议与地方性宏观政策 |
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倒帐案的审理 |
三、政务思维下倒帐案审理的影响 |
第三节 中西语境中破产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一、19世纪前中西语境中的“破产” |
二、19世纪中后期域外破产知识的引介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破产制度建设的尝试与顿挫 |
第一节 商政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转变 |
一、破产案审理观念的新变化 |
二、商部(农工商部)、商务局与破产案审理 |
三、商事审判制度变革与破产案审理 |
第二节 制定法的尝试:《破产律》颁布与夭折 |
一、《破产律》的酝酿与颁布 |
二、《破产律》的立法纲领、内容与特点 |
三、《破产律》颁布后的舆论及商界争议 |
四、《破产律》夭折及原因探析 |
第三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调处与规范 |
一、商会对破产案件介入的合法性 |
二、商会与破产案的和解 |
三、商会参与官府(审判厅)破产案审理 |
四、商会与破产案中商人权益的保护 |
第四节 清季商业实践中新式破产制度的孕育 |
一、清季经济风潮中的破产案 |
二、破产专门清理机构的初步设立 |
三、破产公平清偿制度的尝试 |
四、破产“重整制度”的雏形 |
五、独特清理制度:彩票与破产案清理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破产制度的新旧过渡与纷争 |
第一节 民初纯泰钱庄案与《破产律》适用的争议 |
一、民初部分地区对《破产律》的援用 |
二、纯泰钱庄破产案的争议 |
三、《破产律》的废止 |
第二节 大理院与破产制度的建构 |
一、关于破产发生、法源及法律效力的界定 |
二、破产财团及相关特别权利的规定 |
三、破产清偿制度的规范 |
第三节 商业实践中近代破产制度的萌芽 |
一、司法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变革 |
二、破产清理程序的规范化 |
三、破产清偿的公平、合理化 |
第四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公断及审判 |
一、商会与破产案的公断 |
二、破产案审判中商会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
第五节 破产案中新旧制度的冲突与争议 |
一、破产抵押权、撤销权的纷争——以敦康颜料案为中心 |
二、破产案中股东责任的争议——以民生伞厂案、新世界案为中心 |
小结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文破产法的建立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破产案审理的新变化与纷争 |
一、法制建设与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颁布 |
二、新式企业破产清理与破产制度进一步孕育 |
三、商业实践中破产案的新纷争 |
第二节 商会商事仲裁权调整与破产案的清理 |
一、商会商事公断机构存废之争 |
二、商会参与破产纠纷的新变化 |
三、商会参与破产纠纷新变化的解析 |
第三节 1935年《破产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 |
一、破产法立法条件的成熟 |
二、破产法立法的紧迫经济需求 |
三、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及各方争议 |
第四节 1935年《破产法》立法内容与总体特点 |
一、《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
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破产法》立法的总体特点 |
小结 |
结语: 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成长逻辑 |
附录一: 《破产律》 |
附录二: 《大理院判例全书·破产法》 |
附录三: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
附录四: 《中华民国破产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9)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解说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 清末民初司法管理体制的铺垫 |
1、清末的司法管理体制 |
2、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管理体制 |
3、民国北洋政府司法管理体制 |
4、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体制的继受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体制确立的理论基础 |
1、法制现代化的理论 |
2、人权思想的推动 |
3、司法独立理念的选择 |
(三)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 |
1、王宠惠对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体制的设计 |
2、居正对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体制的设计 |
3、谢冠生对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体制的设计 |
4、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体制的最终形成 |
二、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机构的设置 |
(一) 中央司法机构 |
(二) 司法行政机构 |
(三) 地方司法机构 |
1、高等法院及分院 |
2、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
3、地方法院及分院 |
4、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 |
5、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
6、县司法处 |
(四) 军法机构 |
(五) 监狱与看守所 |
1、监狱 |
2、看守所 |
(六) 律师与公证机构 |
1、律师 |
2、公证机构 |
三、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人员 |
(一) 司法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任用 |
1、司法管理人员的资格 |
2、司法管理人员的任用 |
(二) 司法管理人员的训练与待遇 |
1、司法管理人员的训练 |
2、司法管理人员的待遇 |
(三) 司法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
1、司法管理人员的考核 |
2、司法管理人员的奖惩 |
(四) 司法管理人员制度的评价 |
1、司法管人员制度的成效 |
2、司法管理人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形式 |
(一) 南京国民政府审判管理 |
1、南京国民政府审判管理的形式 |
2、南京国民政府审判管理的特点 |
3、南京国民政府审判管理存在的缺陷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 |
1、司法监督管理 |
2、司法经费管理 |
3、律师管理 |
4、监狱管理 |
五、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成效及启示 |
(一)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的成效 |
1、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
2、提高司法管理效能 |
3、司法管理为民众提供方便 |
4、以司法管理促社会稳定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的弊端 |
1、司法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 |
2、司法管理人才不足 |
3、司法管理的程序繁杂 |
(三) 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论文提纲范文)
目 录 |
第一章 通 则 |
第二章 管 辖 |
第三章 回 避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
第五章 证 据 |
第六章 强 制 措 施 |
第一节 拘 传 |
第二节 取 保 候 审 |
第三节 监 视 居 住 |
第四节 拘 留 |
第五节 逮 捕 |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
第七章 案 件 受 理 |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
第一节 初 查 |
第二节 立 案 |
第九章 侦 查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
第五节 搜 查 |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第七节查询、冻结 |
第八节 鉴 定 |
第九节 辨 认 |
第十节 技术侦查措施 |
第十一节 通 缉 |
第十二节 侦 查 终 结 |
第十章 审 查 逮 捕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
第四节 核 准 追 诉 |
第十一章 审 查 起 诉 |
第一节 审 查 |
第二节 起 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
第十二章 出 席 法 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
第二节 简 易 程 序 |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
第十三章 特 别 程 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
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 |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
第十五章 案 件 管 理 |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
第十七章 附 则 |
四、二百六十一件代表建议全部办结(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研究[D]. 陈宇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D]. 张蓉. 兰州大学, 2021(12)
- [3]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4]中德天津租界交涉研究 ——以中国政府为中心的考察[D]. 彭丽娟.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5]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休会期间驻会委员会会议记录[J]. 蒋梅. 民国档案, 2019(02)
- [6]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D]. 曾友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8]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D]. 张世慧.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
- [9]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管理研究[D]. 沈凌. 南京大学, 2014(05)
- [10]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J].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业务文选, 2013(Z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