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论文文献综述)
杨槐[1](2021)在《重读《二年律令·钱律》——试论《钱律》中“缺铄”的广义内涵》文中研究表明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出土汉简《二年律令》公布以来,有研究者简单地将律令中的行钱解释为《汉书·高后纪》二年(前186)的"行八铢钱",其结果并不令人满意。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再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求教于同仁。
卓然[2](2021)在《先秦两汉黄金数量变化研究》文中认为在相关的传世文献中,似乎有西汉多金而东汉少金的信息,以致不少研究者认为东汉时期黄金“骤减”。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多以两汉赐金量的差距为依据笼统考察,但黄金数量变化属于动态问题,从开采到使用的过程都会引起数量变化。为了辨明这个争议,该文以黄金数量为研究对象,以开采量和使用量为线索,将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相结合,对先秦两汉黄金的数量变化进行多角度探究。开采量方面从产金地切入,汉以前的产金地包括川滇、楚地、富春江、汝、汉水流域;西汉时期增加了云南大姚、江西鄱阳、新疆南山;东汉时期增加了永昌郡南部的兰沧水、涪水流域及安徽巢湖等地。先秦两汉时期的黄金产地在时间与空间的分布上皆不平衡,时间分布上呈增加趋势,空间分布上南方多于北方。使用量方面按其用途进行分类,流通用金在夏、商和西周时期主要作为青铜器的装饰使用;东周至西汉黄金原料增加,黄金铸币广泛流通,不仅用于进贡、赏赐、惩罚、行贿,还可进行交换并代表一定的价值尺度,具备货币的基本属性。非流通用金以礼仪和丧葬用金为主,祭祀、车舆、冠服、印绶等礼仪制度是礼仪用金的重要渠道。总体使用量中占比最多的是赏赐用金,酎金和丧葬用金次之。东汉时期黄金“骤减”之说难成定论。一方面,同一批黄金循环流转于社会各阶层之间,导致史料中有关西汉黄金记载较多的表面现象。另一方面,东汉时期的黄金并未全部集中于统治阶层,而是多藏匿或流通于民间;盛行的庄园经济使得黄金的贸易功能逐渐减弱,装饰功能和储藏功能逐渐居于主要地位;加之黄金纯度的提高、盗墓活动以及薄葬观念等因素影响,从而导致史料中有关东汉黄金量的记载变少。
陈伟[3](2021)在《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文中认为睡虎地和胡家草场新近出土的汉简显示,西汉文帝时期的律典呈现结构性的分类、分层,"罪名之制"诸律连同兴、厩、关市等"事律"与其他"事律"被分别统辖在《□律》与《旁律》之中。这种律篇组织的特别格局,在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和东汉后期的古人堤木牍律目中,也有存在的迹象,而在睡虎地秦律中则无从考见。《□律》可能由萧何主持制定,或是九章律的扩展。《旁律》则是其后形成的律篇。对律令的持续校雠、活跃的法庭辩论,以及规范的奏谳程序等措施,使得秦汉律典可以在不断修订中保持内容的相对确定和执行尺度上的全国统一,并把最终解释权掌握在中央立法机构手中。
程令政[4](2020)在《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文中研究指明睡虎地秦简发现之前,关于秦及西汉早期的刑罚制度,学界对其认识长期处于一个停滞的状态。1975年睡虎地秦简的发现改变了这种局面。秦简里的各种律令条文,使学界系统性的研讨秦的刑罚制度成为了可能。随后,1983年张家山西汉早期律令简牍资料的出土,使得这种复原与探讨得以在更坚实的基础上进行。张家山汉简不但提供了远多于睡虎地秦简、以刑律律文形式存在的资料,而且两者相距约40年左右,这就为精确而系统的探讨“汉承秦制”这一问题提供了立体的、可视的基础。时间的差距还意味着刑罚制度变迁演变的轨迹,内中具体刑罚类型的源起与兴废之线路,在这一前提下都得以揭示出来。加上后来又有了主要以秦律令为主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和以具有丰富的刑徒管理、服役资料着称的里耶秦简这两种出土资料,此外西北出土的汉简里也存在不少法律方面的内容,这一切都为复原与构建秦及汉初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秦及汉初的刑罚制度,在汉文帝十三年的刑制改革中,迎来了其生命的终结。这一时间下限的确定,使得我们可以结合其所改革的旧刑制,以其作为终点反馈回去,上溯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将这一时段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的基本脉络梳理清楚并展示出来。本文就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的一项关于秦及汉初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的研究,主要的目的是在对该时段刑罚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厘清该时期刑罚种类的实态并复原其体系。文章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依次说明了选题背景、研究对象及范围、先期研究及存在问题、研究方法等项内容,并在最后着重讨论了本文所用简牍资料的性质问题。第二章,刑的起源与本质属性。本章主要就刑的含义、起源及本质属性展开讨论,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刑的含义的分析,意在从古文字学的角度探讨刑的古义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尝试厘清法律意义上的刑的多层含义,最后得出刑的主要含义——特别是在秦及西汉前期——是“肉刑”的结论。第二部分是在刑主要指“肉刑”的基础上,根据古代“兵刑一体”的观念,以及同害刑/反映刑的原理,来说明刑的起源。战争和同害刑/反映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产生的两大主要途径。第三部分是关于刑的本质属性的分析。第三章,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以死、刑、耐为中心而展开。由刑的产生方式所决定,刑从本质上来说,其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标识与人格否定。在本文所处理的历史时段里,作为其主体刑罚的死、刑、耐三个刑等尤其体现出了这一特点。以此认识为基础,本文尝试复原出这一时段的刑罚体系。本章主要围绕着死、刑、耐这三个刑等而展开,对每一个刑等中的具体刑罚种类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每一种刑罚的等序、位阶,以及其在刑等内部的相互位置,由此而使整个刑等的等次关系得以明晰。同时,由于此前影响刑罚体系正确构建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的理解了肉刑/耐刑和劳役刑之间的关系,本章专门讨论了这一问题。由刑的本质所决定,劳役刑可以看作是肉刑的自然延伸,因此只能是肉刑或耐刑的下位刑罚。这样的话,在刑罚体系里,劳役刑就不能据有一级刑等的位置。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整个刑罚体系才能构建起来,并均衡有序、条理分明。第四章,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终结。以死、刑、耐为中心的秦及西汉初期的刑罚体系,在汉文帝十三年的时候,迎来了其生命的终结。此后我国的刑罚体系即改变了以肉刑为主的原本面貌,走上了一条以劳役刑为主的更为合理的发展道路。因此,对于秦汉时期的刑制问题来说,文帝改革乃是一大关键。这一改革一方面结束了旧刑制,另一方面又开创了新局面。本章即探索这一改革过程中的刑制变化诸问题。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在下面一些问题上有所突破。首先,秦及西汉前期的刑罚体系仍具有比较强烈的肉刑色彩,因此其主要是由死、刑、耐这三个刑等构成。劳役刑由肉刑和耐刑所涵括,并不在一级刑等之列。如果以学界通行的主从刑架构来说明,则肉刑与耐刑是主刑,劳役刑是从刑或附加刑。其次,得出上述观点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对刑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受刑的产生方式的影响,这一属性表现为对受刑人的人格否定,具有“民事死亡”的效果。从肉刑的本质属性上来说,通过残人肢体的方式使受刑者感受到肉体的痛苦仅仅是一个方面,甚至不是主要的方面;肉刑的实质在于区分、刻印、标识与身份降等。再次,在对刑的产生方式以及刑罚体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五刑制度并非一开始就如同其在秦汉时期所呈现的那样严整而有序,它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中每一种刑罚类型,可能本来都有着自己特殊的起源与适用背景。经过长时期的相互调整与适应之后,在我们目前所见到的秦汉刑罚体系里,方呈现出一种井然有序的相对成熟状态。我们熟知的旧五刑,里面的刑名与其在刑罚体系里位阶,既不是被“制定”出来的,也非成于一时,其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能够想象有一个从类型众多且不齐整到数目逐渐减少然后序列化的过程。最后,在探讨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尝试解决了前辈学者有所探索但遗留至今的若干问题。
王云[5](2019)在《张家山汉简所见职官汇玫》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湖北江陵张家山第247号等三座西汉前期墓葬出土了大量竹简,其中247号墓出土竹简数量最多,不计残片,共有1236枚。经过整理,文物出版社於2001年出版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公布了简文的全部内容。这批竹简要包括《二年律令》《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术书》《历谱》《遣册》等八个部分,涉及到西汉初期法律、医学、算术、军事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张家山汉简自公布以来,至今已经有近二十年的时间,研究成果衆多。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中所见到的汉初职官爲研究对象,对简文中出现的,特别是《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中出现的汉初职官进行界定,并对重点职官之源流进行考证与梳理。论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爲绪论;第二、三部分爲论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对中央和地方职官进行细致讨论;最後一部分爲结语。第一部分主要对研究对象的内容及重要性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学界的研究概况与本文的研究方法、目标等进行较爲细致的阐述。第二部分主要考证简文中所见到的汉初中央职官。结合简文、传世文献、出土文物资料与学界研究成果,对中央职官进行筛选,整理相关材料,重点考证相国、丞相、御史大夫等中央最高职官、中央诸卿及其属官的源流演变情况,对其中辨识困难的职官名称如“大行走士”“宦者监仆射”“太仓中廐”“中大夫谒者”“长信詹事私官长”“寺、车府”等进行界定,并按照职能对其进行分类整理和讨论。第三部分主要考证简文中所见到的汉初地方职官。结合结合简文、传世文献、出土文物资料与学界研究成果,对地方职官进行筛选,整理相关资料,重点对王国、京畿、郡、县、乡及以下职官的源流演变情况进行了讨论,对其中辨识困难的职官名称如“鲁中大夫谒者”“都市亭厨”进行界定与整理。第四部分爲结语部分,主要对张家山汉简中所见到的汉初职官进行整体分析与总结。张家山汉简中的汉初职官数量较多,可见当时的职官系统已经相当完善。其分类较爲细致,从中央到地方,各有官员负责管理。在汉初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大部分职官比如相国、丞相、御史大夫、少府令、御府令、内者等皆是沿袭秦制而设置。
齐继伟[6](2019)在《秦汉赋役制度丛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秦汉赋役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从户等与赋税征收的关系、财产税、《徭律》、《发征律》、官徒的管理与调拨、官署人力的构成以及简牍所见“冗”“更”与供役方式等角度入手,分专题对秦汉赋役制度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概述秦汉赋役制度的发展。秦汉时期已经存在户等划分,赋役征派是户等划分的主要目的之一。秦汉户等划分经历了爵位等级到财产等级的转变,与上述转变相对应的是,秦汉赋税的征收相应地出现了户赋、以訾征赋、户品出钱的变化。户赋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单独税目,对象指大庶长以下至司寇、隐官等凡立户者,户赋既可以纳钱,也可以纳刍、茧、布等实物。以訾征赋是按家訾多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象包括所有吏民。而户品出钱则是按上、中、下及新、故的户等标准向全民征收的一种专项费用。户赋、以訾征赋、户品出钱虽然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单独税目,但性质均不相同。秦代已经出现“訾税”为代表的财产税,“訾税”的征收主要针对从事商业活动的黔首,田亩不在“訾税”征收之列。汉初沿袭了秦代“訾税”的特点,“算轺车”、“算缗钱”实属“訾税”税目征收的拓展。汉代官、商、地主的“三结合”以及“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的出现,促使武帝时期原本针对商贾的“訾税”推及所有的百姓,武帝之后,“訾税”具有了普遍财产税的意义。“訾算”不同于“訾税”,《汉书·景帝纪》所见“訾算”是以“算”为单位的关于居民财产总额的统计,“訾算若干”作为“为宦入仕”的准入资格,借用了“算”这一统计单位的方式。吴简中的“訾”可能是“訾算”的简称,其作为平訾过程中划分户等的依据,并非赀产税。秦汉时期的“徭”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狭义“徭”的对象主要针对黔首,广义上还包含了“徒徭”与“吏徭”;“徭”从征发类别上分为“都发”和“县请”,“都发”指中央、内史及郡一级派发的徭,“县请”指通过县的请示,经上级批复的徭。“徭”的内容具体包括御中发征、传输委送、载粟、邑中事等活动。“徭”的实施均需经国家的批复,县的统筹管理,具体执行由尉史、乡吏等负责。“更卒之役”不同于“徭”,但广义上又属于“徭”的范围。“更卒”由“尉曹”掌管,而“徭徒”的掌管部门为“户曹”。“徭”的年龄段是在15岁到免老之间,“月为更卒”则是从傅籍后算起。秦汉时期,无论常规性的徭或临时性的徭一般由“更卒”优先承担,在人员不足或事急的情况下才会另外“兴徭”。“徭”与“更卒之役”构建了秦汉劳役的基本内容。秦有《发征律》,“发征”的本义指国家强制并无偿征聚民力、物力。狭义上,“发征”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宜;广义上,还包含“吏徙官当论”的转接及县官付受事务的管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涵各有主旨,又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而集诸多事类内容的结果,将张家山汉简所见《二年律令·兴律》与秦简《发征律》的相关内容作比对,推测汉代以后《发征律》很有可能已被《兴律》所取代。秦代“月食者”包括“庶人在官者”及部分刑徒。具体来说,则包含佐史以下的小吏,庶人在官服役者(邮人、士卒)以及担任仆、养、走、牢人等一类的低级职役者(隶臣妾、司寇),属于“府史胥徒”阶层。“日食者”指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徒隶居赀赎债及居官府公食者。秦代“月食者”“日食者”与享有正禄的官吏一并,构建了秦代官署人力的三大群体。秦代“官徒”又称“官徒隶”或“县官徒隶”,对象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吏民居赀赎债和司寇不在官徒概念的范围。郡监管官徒的分派及调拨,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御史及执法指导司空和仓,依据官徒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等条件,按照甲乙丙及数字,依次编序,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剧易程度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再随意调配。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成为当时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甲卅”规定了黔首居赀赎债、徒隶、居隐除等诸作县官者,官府要将其劳作的情况按日分条记录,并上呈县廷。将“内史仓曹令甲卅”的规定与里耶秦简所见各类“徒作簿”的内容及上呈记录对照,可知秦代“徒作簿”除了有“日簿”“月簿”及“年簿”的区分,还有正本与副本的区别。县属机构制作并保留正本,副本移送县廷,由县廷按日校验,并按月汇总。簿籍上呈的方式依据县属机构距离县廷的远近,呈报的频率、日期、地点有所不同。秦至汉初的出土简牍及传世文献中多有将“冗”“内”“穴”三字误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56“·蜀守谳: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女为?,令内作,解书廷,佐恬等诈簿为徒养。”其中,“令内作”当改释为“令冗作”;《置吏律》简217:“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卌日。”“它内官”应即“它冗官”;北大汉简《苍颉篇》简71:“律丸内戍”应改释为“律丸冗戍”。据此,可以确定城旦舂、鬼薪、白粲不在秦制“冗作”的范围。秦汉“践更”不限于徭戍,除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常役无番外,上到一般民众、乐人一类的官府职役者、部分吏员,下至司寇、隶臣妾均有以“践更”的方式服役。“更隶妾”是隶妾的一部分,类似于唐代“有工能官奴婢”,指“工隶妾”“讴隶臣妾”“书史隶臣”等一类有特殊技艺(或在官府承担某项专职)的隶臣妾。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所见“更数”指“番上”吏员的履职等级、年资,不应与更卒的“践更”相混同。更数达到一定级别后,既可以作为仕进、擢升的依据,又可以据此享受一定的优待。松柏汉墓47号木牍所见“更数”指更卒分组服役的班次、批次,其数值大小可能受服役所在县的徭役多少、距离远近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韩厚明[7](2018)在《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文中研究指明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M247号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其中包含大量汉初法律文书,这是继睡虎地秦简之後法律简牍的又一重大发现。经过初步清理之後,这批竹简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遣册》八种,共1200余枚竹简。《历谱》共18枚竹简,记录时代爲汉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吕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简二记录有“新降爲汉”四字,是汉王朝创立过程中的真实写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简,是汉初吕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汉律27种、《津关令》1种,这是汉代成体系法律简牍的首次发现,弥补了汉代法律史研究资料不足的遗憾。《奏谳书》共228枚竹简,内容爲秦及汉高祖时期奏谳文书摘录,保留了奏谳文书的基本格式,对研究秦及汉初司法审判制度有重要意义。《脉书》共66枚竹简,以病候及阴阳十一脉经、脉法等爲主要内容,大部分见於马王堆帛书《阴阳十一脉灸经》,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数书》共190枚竹简,是实用算题合集,内容形式与传世数学文献《九章算术》类似,比後者时代早二百余年。《盖庐》共55枚竹简,以申胥(伍子胥)与盖庐(吴王阖闾)的对话爲文本形式,具有浓厚的兵阴阳色彩。《引书》共112枚竹简,是首次发现成篇的汉代导引术文献,可与马王堆《导引图》相参照。《遣册》共41枚竹简,爲随葬物品清单,其中记录有书一笥,正与出土竹简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还出土鸠杖一枚,这说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张家山M247号汉墓自发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简释文公布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简内容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论文总计上千篇,着作数十部,相关研究纷繁复杂,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研究历史进行综合梳理,同时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竹简文本进行重新校勘,对疑难词汇进行辨析考证,这也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有三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M247号汉墓的发掘情况,墓葬的形制及随葬物品,墓主身份,论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及其释文公布情况,以及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意义。重点内容是对张家山汉简各部分的研究综述,以期把握既往学界的研究概况。第二章张家山汉简释文校注,这部分以《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所刊布的释文爲底本,吸收学界对竹简文本的校勘成果,参照整理者原图版及红外綫图版,对张家山汉简释文进行再校勘,对重点难点词汇进行校注,以疏通文意。第三章相关问题研究,包括《二年律令》编联整理与研究、重点词汇研究梳理与考证,如“颇”、“毋害”、“出入罪人”、“完刑”、“行钱”、“以上、以下”。下编主要内容是字词集释和参考文献。字词集释首先列举字词条目,其次选取有代表性的辞例1-5条,最後以时间爲序摘录学者研究成果,对其中需要补充及辨析的词条以按语形式说明。最後是本论文的参考文献。
冀小军[8](2016)在《说《二年律令》的“偏”字——兼谈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偏"分为两类,并就此展开讨论。讨论"偏捕"时,涉及《贼律》简2"其坐谋反者"之"坐"字、《盗律》简70之文义、作为罪名或刑名的"隶臣妾"等问题;讨论"偏告"时,涉及古书中的"遍告"、《五帝本纪》中的"徧告以言"、汉简中常见的"以……律辨告"等问题。凡此,均给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
张娜[9](2016)在《秦汉法制因革探微 ——以出土法律文献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汉承秦制”从汉代人提出开始,基本成为学界通说。而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秦汉出土法律资料的不断发现与公布,为进一步澄清秦汉法制关系提供了宝贵资料,同时将秦汉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也开始为学者提倡与关注。本文主要利用出土秦汉《田律》、《金布律》、《关市律》、《盗律》、《亡律》、《告律》等相关法律资料,对秦汉相关法制的因革进行了细致探究,力图了解秦汉法制因革的具体情况及其原因与影响。论文主体主要由六章构成,现分述如下。第一章主要对秦汉《田律》因革进行探讨。涉及了生态保护规定,田、道管理制度,名田制度,赋税制度等内容。汉律在这些方面上对秦律都有所继承。同时在田地规划制度上略有调整,道路管理制度有所加强,赋税有一定减轻,体现了汉律的变革。第二章主要从秦汉贾市管理法制与租税制度两方面,对秦汉贾市法制因革进行探讨。通过研究发现汉律在贾市安全制度、交易制度,官府交易制度,租税制度方面基本都继承了秦律,但也有些新发展。反映了汉初经济的恢复发展态势。第三章主要对秦汉盗罪法制因革进行探讨。涉及了吏盗,“与盗同法”,主守盗罪,春秋决狱,群盗,盗杀伤人,劫人,盗墓,盗神御物,投书,盗启门户等法制问题。经过研究可知盗罪法制方面,汉律除了继承秦律部分法制外,总体上较秦律更加严厉。说明了汉初政权初建,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仍较混乱,汉政府因此加强了对包括官吏在内的各种盗罪的打击力度。第四章主要对秦汉亡罪法制因革进行探讨。本章将逃亡大致分为嫌犯逃亡,刑徒逃亡,奴婢逃亡,妻亡,普通百姓的邦亡、阑亡、将阳亡等类型,并逐一进行研究。同时就秦汉律对逃亡行为的控制制度也作了分析。研究发现汉律在逃亡法制方面也多有继承秦律,但同时也有变革。汉同秦一样都非常重视人口管理,不过汉初承长期战乱之后,人口流亡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种现状,汉初政府加强了对逃亡者的处罚,同时也鼓励逃亡者“自出”。此外汉初还制定了令无名数者限期登记的新法令。这些都是汉律变革的表现。第五章主要对秦汉告诉法制因革进行探讨。本章从秦汉四种基本告诉形式,自告制度,亲属间告制,告不审罪,诬告罪,以及奖励举告制度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在告诉法制上,汉律因承秦律的同时,在以上各方面基本都有变化之处。如自告制度不断成熟,亲属间告制呈现收缩趋势,诬告罪惩罚加重等。第六章主要对秦汉法制因革的原因与影响,秦汉法制因革与汉初无为而治的关系,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关系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汉初在继承秦律的大框架下,又不乏渐进式的改革。汉中后期的法制则开始与秦及汉初律有明显的不同。这种因革特点是由统治思想,政治与经济等社会现实,汉代统治者对秦亡教训的总结,秦法制本身的完善,时代变迁等原因造成的。而汉对秦法制的因承也巩固了秦汉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基础地位,并对后世法制产生深远影响。其次,汉初总体上会倾向以无为而治为统治原则,但不能将其绝对化看待,认为汉初在法制上必然是约法省禁的,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出土法律文献可以印证传世文献的记载,可以澄清传世文献中的不明之处,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可以相互补充。因此在法制史研究中,二者要兼顾,不能偏废。
李勉[10](2016)在《秦至汉初县行政运作诸问题研究 ——以简牍资料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郡县制草创之时,县是秦至汉初地方行政的重心,本文以出土文献中心,从农业与土地、财政收支、户籍与人口、作徒管理等方面剖析这一时期县的行政运作,并通过秦简中的“君子”讨论了县官啬夫的设置和地位。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秦及汉初的县农官与农田管理”。秦至汉初县政府中的农官分为“田”和“田官”两个系统,在秦汉授田制下,“田”负责国家授田的管理,其管理的对象是百姓,而“田官”则是县属官田的管理者。田是秦及汉初县级官署,田部则是这一县级官署派驻各乡邑的分支机构。秦汉简牍中“田”并非指的是“田部”,而是“田”或田啬夫。里耶秦简中的县公田并非属于都官系统,而是县属机构。里耶秦简中的“公田”是县“田官”的前身。“田”所管理的国家授田上的劳动者是受田的编户,“田官”管理的县官田的劳动者则是徒隶。第二章为“县财政管理及相关问题”。少内是县属主管钱财的机构,金布曹是县廷列曹之一,负责县财政的统计、审核工作及与财政相关的文书工作。在钱财收入方面,作务、稍入钱是帝室收入的一部分。秦代户赋征收形式多样,汉代户赋改征钱币。少内主管全县户赋的征收、管理和支出。秦迁陵县户赋征茧,并将丝织品进献朝廷作为帝室收入。秦代的债钱、赀钱和赎钱也是县廷的一笔重要收入,少内和司空分工负责征缴工作。钱财的支出主要由少内负责具体行政工作,金布令史予以监督。在钱财出入监督方面,校券使用已初具现代发票的某些意义,金布曹对出钱进行实时监督。第三章为“民户訾产与户籍管理问题”。秦至汉初即已征收财产税。从“识劫娓案”出发,百姓代户、生分、先令析产首先要百姓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乡里官吏的“任占”,才算合法。秦汉的广义户籍包括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五种,分别登载了民户的宅园财产、家庭人口、年龄爵位、田地比邻、田地类型、田租税率等内容。第四章为“’徒簿’与县徒隶的管理”。里耶秦简中的“徒簿”类简分为“作徒簿”、“徒作簿”、“徒簿敢”等三类。县司空和仓分别监管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和隶臣妾。仓和司空负责全县徒隶的劳作分配、禀食管理、徒簿登记等工作。仓曹和司空曹主要负责全县徒隶的文书工作,并对仓和司空负有监督责任。第五章为“秦简中的’君子’与官啬夫”。秦简中的“君子”是有秩或官啬夫以上官吏的尊称,又与秦爵有密切关系。县官啬夫由于负责职能部门,处理行政事务,在秦代地方官僚体系和行政运作中不可或缺,因此尊称“君子”,体现了秦代“吏”在国家和乡里秩序中的重要地位。
二、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论文提纲范文)
(1)重读《二年律令·钱律》——试论《钱律》中“缺铄”的广义内涵(论文提纲范文)
一、历史文献中的铄 |
二、考古发现的缺铄半两 |
三、钱币书刊中的缺铄半两 |
四、缺铄半两藏品 |
(一)平凿剪边半两 |
(二)环凿剪边半两 |
(三)凿穿半两 |
(四)綖环半两 |
(五)磨边锉背半两 |
五、几点认识 |
(一)凿边半两与《二年律令》相关 |
(二)重新审视“吕后八铢半两” |
(三)八铢半两和《二年律令·钱律》行钱的交集 |
(2)先秦两汉黄金数量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主要参考资料概要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先秦两汉的黄金开采量 |
第一节 汉以前黄金开采量 |
一、汉以前黄金产地数 |
二、汉以前黄金开采加工 |
第二节 两汉时期的黄金开采量 |
一、两汉时期的黄金产地数 |
二、两汉时期黄金开采加工 |
第二章 先秦两汉时期黄金使用量 |
第一节 货币用金 |
一、交换用金 |
二、作为价值尺度的黄金 |
三、贡金 |
四、赏金、罚金及贿赂用金 |
第二节 非流通用金 |
一、礼仪用金 |
二、随葬用金 |
第三章 东汉黄金数量变化及影响 |
第一节 东汉黄金“骤减”说辨析 |
一、东汉黄金“骤减”之说 |
二、东汉黄金“骤减”与否考辩 |
第二节 东汉黄金数量变化的影响因素 |
一、东汉黄金矿数量增加 |
二、东西汉葬俗变化 |
三、其他因素 |
第三节 东汉黄金量变化的影响 |
一、对古陆路丝绸之路贸易的影响 |
二、对古代货币本位的影响 |
结论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汉简律典的两分结构 |
二、汉律二分结构的时间沿溯 |
三、《□律》《旁律》的历史属性 |
四、几个相关问题 |
(4)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缘起 |
第二节 研究对象及范围 |
一、为什么是秦及汉初? |
二、为什么是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 |
第三节 先期研究及存在问题 |
一、秦汉法律研究 |
二、刑罚制度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材料及其性质的讨论 |
一、本文所用主要出土资料及文本 |
二、关于所用简牍资料性质的讨论 |
第二章 刑的起源与本质属性 |
第一节 刑的含义 |
一、刑的古义及其演化:一个古文字学的分析 |
二、肉刑 |
第二节 刑的起源 |
一、刑的起源之一:刑起于兵 |
二、刑的起源之二:同害刑或反映刑 |
第三节 刑的本质属性 |
一、放逐刑观点及其相关问题 |
二、刑的本质属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以死、刑、耐为中心而展开 |
第一节 关于秦汉刑罚体系的既有研究 |
第二节 加减刑·加减罪原理 |
一、加减刑的机制 |
二、加减刑的原因 |
第三节 死刑 |
一、死刑的种类 |
二、死刑的等次与序列 |
第四节 肉刑 |
一、肉刑的种类 |
二、肉刑的适用方式 |
三、肉刑的体系 |
第五节 耐刑 |
一、完、髡与耐 |
二、耐刑的形态与性质 |
三、耐刑与劳役刑的复合及其体系 |
第六节 劳役刑 |
一、劳役刑的种类 |
二、劳役刑不具有独立地位,不能单处 |
三、劳役刑轻重区分之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终结 |
第一节 “汉承秦制”以及汉初所进行的法制调整 |
一、汉承秦制 |
二、汉初所进行的法制调整 |
第二节 汉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过程及基本内容 |
一、汉文帝刑制改革前的肉刑与徒刑 |
二、刑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内容及遗留问题 |
第三节 刑制改革的相关遗留问题 |
一、“罪人狱已决”之后文字的时间指向问题 |
二、刑期的逐级递减问题 |
三、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
四、禁锢的含义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张家山汉简所见职官汇玫(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第一章 中央职官 |
第一节 中央最高职官及其属官 |
一、行政官 |
二、监察官 |
第二节 中央诸卿及其属官 |
一、司法官 |
二、财政官 |
三、礼仪官 |
四、廐苑官 |
五、武官 |
六、宫廷事务官 |
第二章 地方职官 |
第一节 王国职官 |
第二节 京畿职官 |
第三节 郡官 |
一、行政官 |
二、监察官 |
三、军事司法官 |
四、邮政官 |
五、津关官 |
六、其他职官 |
第四节 县官 |
一、行政官 |
二、军事官 |
第五节 乡及以下职官 |
一、田官 |
二、乡官 |
三、啬夫类职官 |
四、其它职官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秦汉赋役制度丛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对象、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对象 |
1.1.2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与研究空间 |
1.2.1 相关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空间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秦汉时期的户等划分与赋税征收 |
2.1 秦汉户等划分考略 |
2.1.1 商鞅变法与户等划分 |
2.1.2 秦至汉初户等划分的“爵位等级” |
2.1.3 西汉中期以后户等划分的“财产等级” |
2.2 秦汉户等划分与赋税征收的关系 |
2.2.1 户等与“户赋” |
2.2.2 户等与“以訾征赋” |
2.2.3 户等与“户品出钱”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秦汉时期的财产税 |
3.1 秦汉“訾税”补论 |
3.1.1 “訾税”属工商活动者的财产税 |
3.1.2 秦至汉初“田亩”不在“訾税”征收之列 |
3.1.3 汉武帝以后“訾税”范围的拓展 |
3.2 也说汉代“訾算” |
3.2.1 “訾算”与“訾税” |
3.2.2 “訾算”与“算” |
3.2.3 “訾算”与吴简中的“訾”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简牍所见《徭律》《发征律》及相关问题 |
4.1 岳麓秦简所见《徭律》探析 |
4.1.1 《徭律》的编联与释读 |
4.1.2 “徭”的概念 |
4.1.3 “徭”的征发类别与特征 |
4.1.4 “徭”与“更卒之役” |
4.2 秦《发征律》蠡测 |
4.2.1 《发征律》的内容与特征 |
4.2.2 《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关系 |
4.2.3 《发征律》与《兴律》的关系 |
4.2.4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补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秦代官署人力的构成 |
5.1 秦代官署中的“月食者” |
5.1.1 岳麓秦简所见“月食者” |
5.1.2 “月食者”的身份及来源 |
5.1.3 “月食者”的待遇及地位 |
5.2 秦代官署中的“日食者” |
5.2.1 里耶秦简所见“日食者” |
5.2.2 里耶秦简所见“日食”与“月食”的发放 |
5.2.3 里耶秦简所见特殊廪食的发放记录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秦代官徒的管理与调拨 |
6.1 秦代官徒的管理及调拨问题考略 |
6.1.1 官徒的概念 |
6.1.2 官徒的管理 |
6.1.3 官徒的调拨及分派 |
6.2 秦代“徒作簿”的分类、制作及上呈方式考论 |
6.2.1 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甲卅”的释读 |
6.2.2 “徒作簿”的分类及制作 |
6.2.3 “徒作簿”的上呈方式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秦汉简牍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 |
7.1 秦简“冗”“内”“穴”辨误 |
7.1.1 “冗”与“内”的误释 |
7.1.2 “穴”与“内”,“穴”与“冗”的讹误 |
7.1.3 汉初“冗”与“内”的规范化 |
7.2 也说秦汉简牍中的“冗”与“更” |
7.2.1 简牍所见“更隶妾”“冗隶妾”及“司寇冗作” |
7.2.2 简牍所见冗佐、冗史、冗祝及“更数”问题 |
7.2.3 松柏汉墓47 号木牍所见“更数”问题 |
7.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 里耶秦简“徒作簿”汇编 |
致谢 |
(7)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上编 |
第一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竹简研究综述 |
第一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墓主身份 |
第二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的公布与研究 |
一、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发布前的研究状况 |
二、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及图版公布 |
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三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研究综述 |
一、《二年律令》研究综述 |
二、《奏谳书》研究综述 |
三、《脉书》研究综述 |
四、《算数书》研究综述 |
五、《盖庐》研究综述 |
六、《引书》研究综述 |
七、《遣册》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校注 |
第一节 历谱 |
第二节 二年律令 |
第三节 奏谳书 |
第四节 脉书 |
第五节 算数书 |
第六节 盖庐 |
第七节 引书 |
第八节 遣策 |
第三章 相关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二年律令》编联探讨 |
第二节 汉代副词“颇”浅论 |
第三节 “毋害”词义辨析 |
第四节 “出入罪人”释义及相关问题探讨 |
第五节 完刑的再认识 |
第六节 “行钱”本义考 |
第七节 秦汉户赋缴纳对象分析 |
下编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9)秦汉法制因革探微 ——以出土法律文献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命题意义与史料概述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秦汉田律因革 |
第一节 生态保护与田、道管理规定探析 |
一、生态保护规定的因承 |
二、田、道管理规定的局部变化 |
第二节 名田、赋税等其他制度探析 |
一、名田制的承继与崩溃 |
二、赋税制度的轻缓倾向 |
三、其他制度的因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秦汉贾市法制因革 |
第一节 秦汉律所见贾市管理法制 |
一、贾市安全制度 |
二、贾市交易制度 |
三、官府交易制度 |
第二节 关市与贾市租税制度略析 |
一、关市法制的变迁 |
二、贾市租税与关税制度的因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秦汉盗罪法制因革 |
第一节 严惩吏盗法制探究 |
一、官吏犯盗罪加重处罚 |
二、主守盗罪与春秋决狱 |
三、口袋罪“与盗同法”的因承 |
第二节 群盗、盗杀伤人、劫人等盗法探究 |
一、群盗法制 |
二、盗杀伤人与劫人法制 |
三、其他盗罪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秦汉亡罪法制因革 |
第一节 秦汉律所见逃亡主体与处置法制 |
一、罪人与奴婢逃亡法制的承继 |
二、普通百姓逃亡法制的强化 |
第二节 秦汉律对逃亡行为的控制制度 |
一、完善惩治与赏免措施 |
二、持续重视人口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秦汉告诉法制因革 |
第一节 自告与亲属间告制 |
一、四种告诉形式的因承 |
二、自告制度的不断成熟 |
三、亲属间告制的收缩趋势 |
第二节 告的规制与奖励制度 |
一、告不审罪的演变 |
二、重惩诬告罪 |
三、奖励举告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秦汉法制因革分析及研究启示 |
第一节 秦汉法制因革的原因及影响试析 |
一、秦汉法制因革的原因 |
二、秦汉法制因革的影响 |
第二节 秦汉法制因革研究启示 |
一、秦汉法制因革与汉初无为而治的关系 |
二、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秦至汉初县行政运作诸问题研究 ——以简牍资料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秦及汉初的县农官与农田管理 |
第一节 秦及汉初的“田”与“田部” |
第二节 里耶秦简中的“田官”与“公田” |
第二章 县财政管理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简牍所见秦汉少内与金布的设置和职官 |
第二节 作务、稍入等现金的征收和管理 |
第三节 赋钱的征收与管理——以户赋为中心 |
第四节 简牍所见县廷的其他收入——债钱、赀钱与赎钱 |
第五节 县廷钱财的支出 |
第六节 县内钱财出入的监督与审核 |
第三章 民户訾产与户籍管理问题 |
第一节 县乡民户訾产管理问题 |
第二节 秦汉户籍类型及县乡的职能 |
第三节 乡里制度与人口控制 |
第四章 “徒簿”与县徒隶的管理 |
第一节 里耶简“徒簿”相关簿籍的分类解析 |
第二节 县司空、司空曹与县仓、仓曹 |
第三节 司空、仓的职能与徒隶的管理 |
第五章 秦简中的“君子”与官啬夫 |
第一节 睡虎地秦简所见的“君子” |
第二节 里耶与岳麓秦简中的“君子子” |
第三节 从士大夫到君子 |
第四节 秦至汉初的县官啬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论文参考文献)
- [1]重读《二年律令·钱律》——试论《钱律》中“缺铄”的广义内涵[J]. 杨槐. 秦汉研究, 2021(01)
- [2]先秦两汉黄金数量变化研究[D]. 卓然. 兰州大学, 2021(02)
- [3]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J]. 陈伟. 中国社会科学, 2021(01)
- [4]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D]. 程令政. 吉林大学, 2020(12)
- [5]张家山汉简所见职官汇玫[D]. 王云. 集美大学, 2019(09)
- [6]秦汉赋役制度丛考[D]. 齐继伟. 湖南大学, 2019(07)
- [7]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D]. 韩厚明. 吉林大学, 2018(12)
- [8]说《二年律令》的“偏”字——兼谈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J]. 冀小军. 中国文字学报, 2016(00)
- [9]秦汉法制因革探微 ——以出土法律文献为中心[D]. 张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10]秦至汉初县行政运作诸问题研究 ——以简牍资料为中心[D]. 李勉.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