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上)(论文文献综述)
陈杭平,李凯[1](2021)在《中国语境下的债权执行制度——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法典》的衔接》文中认为在《民法典》实施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的历史背景下,债权执行应与债权人代位权形成有效衔接融合。债权执行并非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而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我国债权执行应具有"一车两轮、一鸟两翼"的制度结构。除法院依申请发出债权扣押(冻结)裁定、履行通知外,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内的行为为根据,衍生出两种程序:其一是第三人未提出合法的异议,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以"履行通知+执行裁定"作为执行名义,对第三人径为强制执行;其二是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提起债权收取之诉。这一制度结构已被《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确认。但是,对第三人径为执行受到了诸多质疑,需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而债权收取之诉与我国可实现直接清偿的代位权诉讼颇为相似,需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陷入"诉讼法学者不理解及漠视实体法"的尴尬境地。
卢政宜[2](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认为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张伟[3](2020)在《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信访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承包人及其建筑工人的权益,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非常有必要。但我国当前尚未建立优先权制度,且较之于域外立法,如法国、日本等优先权立法较早的国家,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仅是个别、分散的,理论上不够成熟,如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比较原则,对“承包人”的主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资质管理,法律规定不具有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由此导致建筑行业大量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由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长期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否应当有合同效力的限制,转包、非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同法院、法官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扩大解释,将合同无效下的实际施工人包含进来并依法进行保护,亟需在理论上探讨出解决问题的答案,并将其适用于立法司法实践,以统一认识,统一裁判。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本章通过对司法实践、立法及地方性司法文件的梳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出台的司法性文件中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但是具体的法院判决中,根据样本分析发现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比例仅为41%,未过半数。本章还分析了上述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即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的具体条件。第二章研究问题的提出。本章具体分析了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具体的条件产生的困扰问题进行了辨析,同时讨论了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具体条件: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且已届清偿期;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行权期间;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物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等。第三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本章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理论基础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并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来看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需要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法律通过直接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的权利。结合《民法典》对于代位权制度范围的扩张,将建设工程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纳入到代位权制度中,以此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依据。第四章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本章笔者建议建立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将勘察人、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均纳入到承包人的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将建设工程优先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裁判争议。为保护实际施工人所附属的建筑工人的利益应当严格限制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在发包人提供足额担保或已妥善保障的情况下允许其协议转让放弃。同时应当扩大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受偿的范围及标的物的范围。
陈嫱[4](2020)在《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扩张》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合同法的全面实施,实践中有关代位权的诉讼也随之增加。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的理解不同,会造成审判结果的差异,给司法公平性、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立法目的而言,凡是有助于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且性质适合保全权利的所有客体均能视为代位权客体,但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仍被限制规定为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的限制导致债权人不能积极主动的行使代位权,这样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进行适度扩张,并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客体要件进行了简要阐述,随后讨论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分析了其客体范围受限原因及弊端,最后提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适度扩张的必要性以及具体实现的建议。
赵继云[5](2020)在《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针对保险代位权制度,我国学界对其研究是非常活跃的,但综合来看大多数都是针对基本问题的介绍及探讨,对于其是否能够适用于责任保险,讨论较少,且缺乏更深层次的研究。故而,本文欲从其理论基础及功能入手,进一步剖析将其适用于责任保险的正当性。与此同时,对于适用具体情形,及如何行使问题展开了进一步分析。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责任保险相较于典型的财产保险来说,虽有着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发展趋势,但补偿被保险人仍应是其追求的核心目标。故而,其依然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从理论基础来说依然具备适用的可能性。再者,保险代位权具有的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补偿,避免其他加害人不当免除责任,及减轻未来投保人的功能,恰恰能化解责任保险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因此,从上述几个方面来说,责任保险具备适用保险代位权的正当性。第二部分,责任保险在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能够适用的情形非常有限。首先则是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较为常见的共同侵权之外,还包括分别侵权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不仅如此,对于“按份赔付”的约定效力,应根据自愿保险及强制保险的不同,分别进行判断;再者是第三人单独侵权,但法律上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并结合雇主责任险对其进行了论述;还有一种则是因第三人原因,而使得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形多出现于旅行社责任保险中。第三部分,笔者针对具体行使问题展开论述。首先,根据通说,保险人得以自身名义来行使代位求偿权。其次,在具体行使对象上,当排除被保险人及与其存在一致利益的人,即其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再次,当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被保险人的受偿利益,但允许当事人对此另行约定。最后,介绍了不同阶段的被保险人弃权行为对保险人的影响,以及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是否要对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的问题。第四部分,因“交强险追偿权”非常容易和“保险代位权”混淆,故而笔者在此部分主要对两者的不同点进行了论述。从目的来看,前者因更加注重其公益性,故而保护受害第三人为其核心目的。后者则不同,其主要目的是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从基础法律关系来看,前者非常单一,仅包括侵权法律关系。而后者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并不限于侵权法律关系;从其所代之“位”来看,前者是在代受害人之位向其他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而后者所代之“位”则为被保险人;从对象上来看,前者的追偿对象涵盖被保险人,而后者则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
刘士霄[6](2020)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风险的持续增加,给公众生活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推动着保险业的发展。作为均衡各方主体权益的代位求偿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代位求偿制度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领域,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保险法律越来越不能满足实务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代位权的缺失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理论界关于人身保险领域能否适用代位权争执不下,学者们也都是各持己见。笔者在对域外立法的研究中发现一些国家已经将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从财产保险领域扩大至人身保险领域。我国固守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立法思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人身保险能否适用代位权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它的解决有助于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本文共分为五章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章对人身保险以及代位权分别进行了介绍,若要对人身保险代位权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要对基本的概念性问题进行了解,此乃研究的基础。第二章分析了国外及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领域适用的立法现状,并通过横向对比找出国外适用人身保险代位权的依据及可行方式。梳理了对于人身保险能否适用代位权问题的不同学说,了解各自理论的支撑依据。第三章对因人身保险代位权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阐明,对实践审判中存在的关于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冲突裁判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进行论述。第四章分别以学说对比分析及损失补偿原则的视角探讨代位权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可行性。并通过对人身保险中具体险种的分析,探寻可以适用代位权的具体险种。第五章通过借鉴国外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立法,并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给出转变保险种类划分依据以及约定保险代位权的立法建议。
唐悦[7](2020)在《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文中指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则可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我国保险法学界往往更关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而较少讨论第三人对保险代位权的抗辩问题。第三人的抗辩事由有很多种,本文所要研究为其中一类——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的抗辩。此类抗辩的特点是,其内容已经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而针对涉及保险合同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此种抗辩理由是否会被裁判机关接受?裁判机关是否又会因之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是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具有合理性。但是,允许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则会带来法院实质审查的弊端。本文通过对194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发现如果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几乎都会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者第125条及后者第14条均是抑制法院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司法实践和立法出现矛盾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保险代位权的本质认定。我国认为,保险代位权本质上是法定的债权移转,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并未经过有效性的审查。当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必然要对保险代位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这就涉及到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因此在现行的理论架构中,这一矛盾或困境是很难解决的。面对上述困境,我国不妨吸收英美法上的约定代位权制度,即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保险代位权的移转。虽然我国与英美法系关于保险代位权的理论架构不同,但随着不断的发展,不同理论之间更多地呈现出一种相对化的样态。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约定代位权制度的相关条文,但实务中已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债权移转的做法。与此同时,在引进约定代位权制度时,我们也须注意该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与配合,并尽量减轻我国法制的变动风险。全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明确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抗辩的具体内涵和抗辩事由。第三人抗辩本质上是第三人针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权所提出的一种防御主张。第三人可提出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原有抗辩、第三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第二章分析了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之外的主体,本不应干涉保险合同内部的法律关系,但若否定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权利,则会侵害第三人的权益,也会使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丧失合理性。在我国保险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可找到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章是基于选取的194个案例,揭示第三人抗辩在实际运作中的情况。通过对案例展开数据分析,提炼出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常见理由、法院司法审查的类型以及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与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关系,进而揭示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双重法律关系之纠结”的困境,即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若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法院几乎无法避免地要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第四章探讨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制度建构。我国将保险代位权定性为法定的债权移转,而出现上述困境的理论根源即在于此,并且现有思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此部分探讨了引用英美法系的约定代位权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并阐释在我国法定债权移转的理论背景下,约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行使要件以及与法定代位权制度的协调。
谭芮[8](2020)在《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补充赔偿请求权,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使是在股东出资改为认缴制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这就说明立法者认为该规定在总体上与认缴制是相适配的。此规定在不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资本认缴制的大环境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弱化,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该项规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学界对该项请求权法理基础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法律对该项请求权相关行使要件规定并不明确,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对此项请求权的法理基础进行确定,进而分析权利行使的各个要件,对法条进行合理的解读,将问题进一步厘清,如此才能够平衡好债权人和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之间的利益,同时也可避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对于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补充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每种观点也都有其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通过比较分析,代位权说更加合理。在代位权说的理论基础下,通过进一步剖析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对规定不明确有争议的要件进行解读,其中包括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的界定,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标准的认定,以及将民法中的代位权“移植”到公司法中来相应要件的变化。最后,为保障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顺利行使,文章提出了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
黄令真[9](2020)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相关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最高院先后两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适用细节进行具体化,但是在应然和实然层面,仍然留有值得讨论的一些问题。“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前提,被明确记载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无效合同可能已经不再是阻挡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决定性障碍。出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持,系列司法解释之二一方面将优先受偿权利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被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而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制度,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可能性。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方面,系列司法解释之二指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来确定,明显将工程利润款纳入到优先受偿范围内,但并未对质保金、垫资款、停窝工损失三类款项应否优先受偿加以规定。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法定性、效力的优先性以及极强的对世性面前,公示制度的缺失,使得抵押权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冲突始终未能得到有效平衡;司法解释赋予了购房人物权期待权对抗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在实践适用中被扩张解释,导致大量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也能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出现。本文选取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前提、受偿范围以及权利顺位三个内容为研究对象,确立了以公共政策理论与增值理论相结合,同时兼顾行政管理秩序、遵循建筑行业规律的指导思想,提出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合同法》第286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进行梳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源自于合同无效、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公认违法性和增值者利益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无效合同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逻辑、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路径的确认,是本文的重要议题。工程利润、质保金、垫资款和停工窝工损失能否优先受偿的争议,源自于法律规定本身的模糊和人们对法律目理解的偏差,故应当区分受偿款项性质以明确受偿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明确规定,但公示制度的缺失导致两者利益不均产生冲突;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作为普通债权,却能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源自于《济南彩石山庄买卖合同纠纷答复》这一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扩张解释,总之,抵押权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亟待平衡,承包人与购房人之间对抗效力的界限应清楚厘定。而由于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基础法律制度的缺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属性难以统一,应当暂时搁置法律属性认定,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性不能认定的情况下,选定公共政策理论与增值理论相结合的指导理论,用于讨论和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第二部分以合同效力、主体身份两个适用前提为研究对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加以区分,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无效合同情形,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原则指导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逻辑;同时确定了,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事实合同”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路径;而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直接主张,但可以代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第三部分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为研究对象,对工程利润款、工程质保金、垫资款、停窝工损失能否优先受偿的争议进行分析,基于增值理论,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价款管理规定,得出以下结论:工程利润款应当区分已完工利润和预期利润,对预期利润不予优先受偿;工程质保金应当优先受偿,但采用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担保、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质保金的,由于不属于工程价款的性质不得优先受偿;垫资款的受偿应当区分是否实际投入到工程建设中;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范畴,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投入,也应当优先受偿。本文第四部分,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抵押权、购房人权利的顺位关系为研究对象。在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问题上,提出了引入登记对抗制度,使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拥有登记的合法条件,经过登记便能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而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因为不具备登记的现实条件,只能与抵押权人比例受偿,以此平衡双方利益。在与购房人的权利冲突问题上,明确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4个适用条件,并可以根据购房人家庭生活改善需求适当放宽唯一住房条件的适用;对于已支付购房款数额的规定,因为发包人恶意拒绝收款的情形,不能僵化适用法律。而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不能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背离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则的做法应当被纠正。
张露[10](2020)在《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公司法》进行修改,确立了完全认缴资本制,旨在鼓励企业投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当时经济发展,但修改过于急切冒进,并未触动长期以来的实缴制规则体系,此次改革带来的新问题也引起学界的讨论,例如关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问题。本文将从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入手,对认缴制进行界定,分析在我国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下,现行法对于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路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分析现行法下存在的代位权方案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方案的法理基础以及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总结出一条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合理途径,即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既弥补了代位权方案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方案的缺陷,同时又在不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实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强制执行出资债权的方案也成为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方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结合2013年《公司法》完全认缴制改革,论述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基于公司法中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基本原则,债权人只能以公司的财产获得清偿,不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但在现行法下却存在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途径,主要包括代位权方案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案。第二章论述代位权方案。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之间债的关系看似符合合同法下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还具有的组织法上的特殊性,不是普通的“三角债”的关系,一旦承认代位权的适用,就会造成债权人随时可以找股东清偿,打破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原则。第三章论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部分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没有经过审判直接追加股东的做法,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当股东对于追加无异议的情况下,会造成对股东权利的侵害;当股东对追加提出异议,不做实质审查就终止执行,债权人只能提出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又回到代位权的方案等。第四章结合代位权方案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方案各自的优越性,衍生出强制执行出资债权的方案。在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下,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其实是作为一种出资债权,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通过强制执行公司的此项出资债权实现清偿,可为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提供合理的依据,同时也实现了对股东实体和程序权利的保障。
二、浅析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上)(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语境下的债权执行制度——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法典》的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债权执行的理论定位 |
二、对第三人径为执行的正当性 |
三、债权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衔接 |
(一)债权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 |
(二)债权收取之诉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
结语 |
(2)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3)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一、法律规范规定 |
二、地方性司法政策意见 |
三、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统计分析 |
第二章 研究问题的提出 |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范围界定 |
二、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
三、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
四、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权条件 |
五、关于标的物的限制问题 |
六、关于优先权的公力救济 |
第三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 |
一、代位权制度 |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
三、小结 |
第四章 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
一、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 |
二、明确施工人拥有法定建设工程优先权 |
三、严格限制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放弃 |
四、扩大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案件统计表(2019.7.1-2020.9.30) |
(4)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概述 |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及性质 |
1.债权人代位权定义 |
2.债权人代位权性质 |
(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1.必须是能够构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
2.必须是财产性权利或与财产性相关的权利 |
3.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
4.必须是现有的权利 |
(三)小结 |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的讨论 |
(一)债权 |
1.合同之债 |
2.无因管理之债 |
3.不当得利之债 |
4.侵权之债 |
(二)物权 |
1.所有权 |
2.用益物权 |
3.担保物权 |
(三)人身权 |
(四)继承权 |
(五)知识产权 |
(六)小结 |
三、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必要性 |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原因及弊端 |
1.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原因 |
2.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弊端 |
(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积极意义 |
1.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2.有利于保障社会功能的实现 |
3.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三)小结 |
四、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实现路径 |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范围 |
(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建议 |
(三)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引言 |
一、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 责任保险同样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
(二) 从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功能进行分析 |
1、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补偿,避免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 |
2、降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减轻未来投保人的负担 |
二、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具体情形 |
(一) 被保险人与加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1、被保险人与加害第三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2、被保险人与加害第三人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3、《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可以通过约定明确排除 |
(二) 加害第三人单独侵权 |
(三) 被保险人因第三人原因承担违约责任 |
1、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时适用保险代位权的正当性 |
2、保险代位权在旅行社责任险中的适用 |
三、责任保险中保险代位权的行使 |
(一)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名义 |
(二)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
(三) 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受偿顺序 |
(四)被保险人弃权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影响 |
(五) 保险代位权中的司法审查 |
四、“交强险追偿权”非“保险代位权” |
(一) “交强险追偿权”的概念 |
(二) “交强险追偿权”与“保险代位权”的不同点 |
1、“交强险追偿权”与“保险代位权”的设置目的不同 |
2、“交强险追偿权”与“保险代位权”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
3、二者所代之“位”不同 |
4、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与保险代位权不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人身保险中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保险代位权与人身保险的概述 |
(一) 保险代位权的基本内涵 |
1. 保险代位权的概念 |
2. 保险代位权的基本功能 |
(二) 人身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
二、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现状 |
(一) 国内外关于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权的立法现状 |
1. 域外对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
2. 我国对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
(二) 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理论研究现状 |
1. 否定说 |
2. 肯定说 |
三、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
(一) 人身保险中代位权缺失所存在的风险分析 |
1. 道德风险 |
2. 司法审判的不统一 |
(二) 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
四、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
(一) 从学说对比分析中探究人身保险代位权适用的可行性 |
(二) 从损失补偿原则角度探究人身保险代位权适用的可行性 |
1.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涵 |
2. 损失补偿原则下的人身保险代位权具体适用实证分析 |
(三) 通过人身保险类型研究探寻代位权可适用的具体险种 |
1. 人寿保险 |
2. 意外伤害保险 |
3. 健康保险 |
五、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立法建议 |
(一) 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及其规则设置 |
(二) 约定代位权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第三人抗辩之相关概念含义的确定 |
一、抗辩与抗辩权 |
二、保险代位诉讼中的第三人抗辩 |
三、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之概念及争议 |
第二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 |
一、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理论依据 |
二、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 |
第三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数据观察 |
二、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抗辩理由 |
三、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与司法审查 |
(一)司法审查的范围 |
(二)司法审查的动因 |
(三)司法实践的困境 |
第四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制度建构 |
一、困境的理论根源 |
(一)法定债权移转理论 |
(二)现有解决思路的弊端 |
二、约定代位权制度 |
(一)美国的约定代位权理论 |
(二)约定代位权的可行性 |
三、约定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
(一)约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二)约定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三)与法定代位权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引言 |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选题的背景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司法裁判及分歧 |
1.1 不同判决结果的司法判例 |
1.2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司法实务分歧 |
1.2.1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不同 |
1.2.2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不统一 |
2.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
2.1 学界关于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的争议 |
2.1.1 第三人侵害债权说 |
2.1.2 法定责任说 |
2.1.3 担保责任说 |
2.1.4 代位权说 |
2.2 对学界诸说的评析 |
2.2.1 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不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
2.2.2 法定责任说未能阐明真正的法理基础 |
2.2.3 担保责任说不符合担保法及公司法修改目的 |
2.2.4 代位权说的合理性 |
3.法释[2011]3号中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解析 |
3.1 要件一: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3.1.1 学界关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主要观点 |
3.1.2 代位权视角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解释 |
3.2 要件二: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3.2.1 学界关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主要观点 |
3.2.2 代位权理论下“不能清偿”标准的认定 |
3.3 要件三: 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行使请求权 |
3.3.1 公司债权人范围的确定 |
3.3.2 债权人能否请求多名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3.3.3 关于“一次责任”的理解 |
3.3.4 关于“未出资本息”的确定 |
3.4 代位权语境下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的变化 |
3.4.1 “金钱之债”要件的放宽 |
3.4.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要件的忽略 |
4.保护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顺利行使的配套措施 |
4.1 明确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
4.1.1 确定司法实务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
4.1.2 明确管辖法院 |
4.1.3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 |
4.2 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
4.2.1 完善公司年报公示制度 |
4.2.2 完善工商登记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范之检视 |
(一)《合同法》第286条理解适用之疑问 |
(二)《合同法》第286条基础理论之反思 |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前提 |
(一)合同效力对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
(二)主体身份对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 |
(一)工程利润款 |
(二)工程质保金 |
(三)垫资款 |
(四)停、窝工损失 |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顺位 |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之间顺位关系问题与解决 |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利之间的顺位关系厘定 |
结语 |
文献参考 |
中文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其他 |
致谢 |
(10)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追究股东未出资责任之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概述 |
第一节 股东有限责任概述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
第三节 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 |
第四节 现行法下存在的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 |
第二章 现行法下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之代位权方案 |
第一节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代位权方案在公司法领域适用要件分析 |
一、关于为“金钱之债”的要件 |
二、关于为“到期之债”的要件 |
三、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要件 |
第三节 代位权方案适用的争议 |
一、在民法适用中的争议 |
二、在公司法适用上的缺陷 |
第三章 现行法下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方案 |
第一节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理基础 |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 |
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 |
三、其他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有违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造成股东权利保护的削弱 |
三、股东提出执行异议导致后续问题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对股东出资请求权的规则再构造 |
第一节 认缴制视角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向出资债权的转换 |
第二节 强制执行出资债权路径分析 |
一、强制执行出资债权路径的衍生及适用 |
二、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比代位权方案的优越性 |
三、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比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方案的优越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析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上)(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语境下的债权执行制度——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法典》的衔接[J]. 陈杭平,李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3)
- [2]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3]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D]. 张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4]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扩张[D]. 陈嫱.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5]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D]. 赵继云. 山东大学, 2020(02)
- [6]人身保险中代位权适用问题研究[D]. 刘士霄.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2)
- [7]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D]. 唐悦.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D]. 谭芮.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9]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D]. 黄令真.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10]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 张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标签:代位权论文; 人身保险论文; 保险合同论文; 优先受偿权论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