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在Internet案件中的扩张(论文文献综述)
邵怿[1](2021)在《网络数据长臂管辖权——从“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到“全球共管”模式》文中提出长臂管辖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管辖权,其与网络数据的结合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数据只是进一步确定"最低限度联系"存在的连接点之一,其独立价值并未被重视。这一状况自2018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生效以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的部分专门性数据立法参考保护管辖原则的意涵,极端扩张了国内立法的域外适用,并通过设立具有司法职能的监督机构,为司法管辖权的单方域外行使提供了替代路径。这一架构摒弃了"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的使用,转而以"全球共管"模式来指导管辖规则的设计,赋予本国法院"对起诉时与管辖区域有联系的非居民被告的管辖权",具备了长臂管辖的外观要件。这一长臂管辖权扩张的新模式对于我们而言既是挑战亦是机遇。挑战在于:单方司法管辖权的域外扩张会导致国家间管辖权冲突与争诉的常态化,无疑将对各国司法主权造成极大的冲击;机遇在于:不同于"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全新司法管辖规则的适用具有"保护管辖"的意涵,其与网络主权并非天然地对立。辩证地研究美欧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能为构建网络数据长臂管辖权的中国模式提供有益的参考与经验。
李泉[2](2021)在《论美国冲突法中的长臂管辖权》文中指出
阎昊[3](2021)在《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权研究》文中提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是诞生于美国判例法中的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与政治外交领域中的“长臂管辖”概念不同。近年来随着美国单边主义的盛行和中美贸易摩擦的加剧,我国的新闻报道中常用长臂管辖代指美国对我国经济施加的制裁,此处的长臂管辖实际上指的是域外管辖,并非本文论述的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权。因此,本文希望回归美国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分析联邦最高法院的典型判例,厘清长臂管辖权的概念以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在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研究长臂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标准,最后分析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借鉴意义。本文第一章对于长臂管辖权进行了介绍,明确其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对人管辖权,并梳理了长臂管辖权的形成和发展历史,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同时为后文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分析了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限制条件,主要受两个条件的制约:第一是需要美国各州“长臂法规”的授权,第二是要满足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包括实体上的联系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以及程序上的合理送达。此外,如果被告认为管辖权的行使会对其造成很大的不便,也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抗辩。这些条件限制了法官在行使司法管辖权时的自由裁量权,使得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第三章论述了长臂管辖权适用的案件类型以及在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基于美国独特的判例法文化,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标准是在美国判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对于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标准在不断地讨论探索,可以说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标准的确立是法官经验的积累。第四章评价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并分析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借鉴意义,由于“最低联系”原则存在很大的适用弹性和不确定性,长臂管辖权在灵活处理案件的同时也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可以借鉴长臂管辖权的这种灵活标准,引入联系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管辖制度。对于长臂管辖权的研究要回归美国判例法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客观全面地予以分析。长臂管辖权制度本身在不断完善,其在判例中适用是公平合理的,但由于“最低联系”的模糊性这个固有缺陷,使得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事实上被扩大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可能造成过度管辖。
王桃[4](2020)在《美国长臂管辖原则探析及中国应对 ——以中兴通讯案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最近一年,美国制裁中兴通讯、华为的事件持续发酵,己经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因为美国的长臂管辖而蒙受损失。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为规避和反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厘清美国长臂管辖的渊源、运行机理及发展动因,并通过采取相关手段减轻美国长臂管辖不断扩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渊源于美国州法院的对人管辖权,伴随着时代进步,法院的对人管辖权不断衍生出新的标准,从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案的“最低联系标准”到射击理论的“效果标准”,长臂管辖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泛化,也日益对世界其他国家造成威胁,中兴通讯案即为其适用的典型事例。2018年,中兴通讯因向伊朗出售搭载美国软硬件的产品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法,受到美国的长臂管辖并支付高额罚金。究其原因,是美方采取了“自愿服从原则”和“效果标准”作为其行使长臂管辖权的法律基础。为维护其霸权地位,美国长臂管辖近年来仍呈现不断扩张态势,从管辖州际问题扩张到管辖国际问题,从长臂立法权扩张到长臂司法和执法,适用的范围和手段不断强化和升级。尽管美国频频适用长臂管辖充当“世界警察”,也有诸多企业深受其害,但其“过长”的长臂管辖在法律逻辑上难以自洽。在中兴通讯案中,在中国仍为伊朗核协议成员国的情况下,对与伊朗交易的中兴通讯发动长臂管辖,其长臂管辖权缺乏国际法依据,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且其进行长臂执法时亦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然而美国的长臂管辖不会因其违反国际法而停止扩张的脚步,因此,为保护我国走出国门的企业,为遏制美国长臂管辖不断扩张的态势,需我国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执法部门与企业一并协调联动。立法机关可效仿欧盟设立阻断法案,法案中规定本国国民无需接受美国制裁,从而为规避美国长臂管辖提供国内法依据;国内政府机关可效仿欧盟及伊朗,建立一套新的货币结算机制,绕开美国进行交易;同时,国内企业也应当吸取中兴通讯应对美国长臂管辖的经验教训,加强自身企业合规建设,熟悉外国法律,做到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防患于未然;最后,国家可与企业协调配合,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推动纠纷的解决。因此,本文建立在分析美国制裁中兴通讯案的基础之上,通过对美国长臂管辖进行国际法理论层面的研究,并开展对美国长臂管辖的一系列思考与探究,同时也思考在我国企业受美国长臂管辖而屡遭损失的情况下,我国的应对办法。
刘硕[5](2020)在《论美国法上的长臂管辖规则 ——以孟晚舟事件为例》文中认为长臂管辖是美国独创的一项管辖规则,该规则的运用体现了美国独特的法律文化。随着中国与美国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双方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长臂管辖规则越来越频繁应用于两国的涉外纠纷管辖中。同时由于强大的实力,美国在与其他国家发生纠纷时,常常利用该规则获利并屡试不爽。孟晚舟事件发生后,美国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请求的做法令人侧目,中国也坚决抗议美国逮捕孟晚舟,认为孟晚舟被逮捕是美国强推长臂管辖规则的具体体现。长臂管辖最初作为美国的一项民事管辖规则,学界对其有广泛而持久的关注与研究。该规则虽然只是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中的内容,但由于现在已经越来越多融入到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立法或者判例中,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接受了长臂管辖规则。但是该规则本身还存在巨大的争议,其效力并没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为数不少的学者认为,该规则的运用客观上扩张了一国管辖权,侵犯了他国司法主权。若法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势必造成国际讼诉管辖制度的混乱。本论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包括选题的来源以及意义外、国内外研究现状,创新点。由于长臂管辖规则并没有具体成文立法,所以国内外学者对长臂管辖规则的理解有着不同的看法。通过对比各国学者对长臂管辖规则的研究,认识到长臂管辖规则在当代社会新的发展。第二部分介绍了孟晚舟事件经过以及我国的立场,以历史考察的方法探究长臂管辖规则的起源与发展,从现实考察的角度探究长臂管辖规则的功能及作用。美国因制裁华为公司而要求加拿大警方帮助其引渡孟晚舟的行为性质是极其恶劣的,在面对非法滥用长臂管辖规则时,我国要勇敢面对,积极斗争。第三部分介绍了长臂管辖规则的运用及启示,特别是近年来美国对长臂管辖规则的运用。我们应辩证看待该规则,既要看到其积极意义,也不能忽视其消极作用,即对待美国的长臂管辖规则要一分为二,即辩证的看待长臂管辖规则,我们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该规则仅仅是美国司法管辖权的扩张,还要从认识到该规则在未来应用的合理性和前景。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完善长臂管辖规则的思考,通过学习研究美国长臂管辖规则提出三方面建议,分别是抵制滥用长臂管辖规则,确立我国的长臂管辖规则以及加强各国司法沟通与交流。在面对滥用长臂管辖规则的情形时,一味抵制收效甚微,因此我国要加强与各国之间的司法交流,确立我国自己的长臂管辖规则。这样不仅可以通过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去予以反击,还可以对滥用长臂管辖规则的行为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
朱宸[6](2020)在《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研究及应对》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美贸易战的升级,“长臂管辖”一词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语境下的长臂管辖与其英文对应的美国法律概念“Long-Arm Jurisdiction”却存在概念的差异。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梳理,以及国内外相关学者的学术文章,来界定相关概念,以理清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的概念。本文在第一章对于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进行梳理,明确其是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民事诉讼管辖权范畴。同时,对美国民事诉讼上的长臂管辖判例发展进行梳理。根据长臂管辖的发展历史,本文对美国民事诉讼的长臂管辖概念进行定义,从而对长臂管辖概念有更清晰的认识。本文在第二章论述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长臂管辖行使的第一步分析,即联邦法律与州法律长臂管辖授权条款的研究。长臂管辖由于不同于传统普通法管辖,因此行使长臂管辖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而根据法律的不同来源,可以分为联邦或州法律授权。联邦法律授权主要规定在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四条(k)款,而州法律授权主要有三种模式。本文在第三章论述美国法院在行使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的第二步分析,即对美国宪法正当程序进行研究。由于美国法院在第一步分析的简化,第二步分析对于能否行使长臂管辖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在对人管辖权表现为两个原则,即最低联系原则与合理性原则。而最低联系原则又分为两个子原则,一个是有目的将自身置于法院地法律之下原则,另一个是与法院地的联系使诉讼具有可预见性原则。而合理性原则亦包含了诸多要素,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本文在第四章对于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影响进行一个总体论述。在前三章剖析的基础上,从实际运用层面,通过对比美国与其他国家以及相关公约的管辖权概念,寻找长臂管辖对于传统管辖权的冲击,从而分析长臂管辖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进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制度的构建提供相关建议。同时,运用美国民事诉讼的应诉措施,来讨论我国当事人特别是我国被告如何应对的措施。最后,综合以上的内容,对于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进行总体性评价,以期完成对于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概念的初步研究。
杨晓月[7](2020)在《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代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乘着“一带一路”和“互联网+”发展的东风,中国逐渐走向了世界政治经济舞台的中心,成为了时代的引路人和风向标。“足不出户一键搞定”的消费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的网络购物用户截止到2018年12月就达到了6.1亿多。网上购物领域呈现出基数大、发展快等特点,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备受瞩目。随着网上购物(特别是跨境网上购物领域)群体数量的增加,由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便捷的网络购物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由此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涉及到跨境网络购物的时候,其中需要解决的国际私法问题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挑战。国家通常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取得对该类纠纷的管辖权,一般是依据国内法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和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裁判,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就是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查阅我国的国际私法亦或是与之有关的相关法条,会发现关于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确立规则方面的规定寥寥无几。近些年来,我国在互联网空间管辖理论等方面作了相应的探索,但是现有的立法和制度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国际间尚无一套统一且获得各国承认的规则,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争议适用中不可避免出现各种问题。跨境互联网购物数量的增加引发了相关争议案件的激增,当此类案件进入法院以后,首先必须解决的是管辖权确立和法律适用这些国际私法问题。然而,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纠纷案件在适用传统的管辖权规则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互联网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更容易遭到不法互联网经营者的侵害。因此,在解决管辖权问题的同时,侧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话题。文章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章是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的概述。首先介绍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分析B2C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其次,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进行定性,通过拆解各个法律词汇进行定义,将其与传统的买卖合同进行比较,从而总结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特征,并通过它的特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二章是采用比较法学,对美国、欧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立法进行域外立法分析,如探讨在长臂管辖权的基础上滑动标尺分析方法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活动方法,总结借鉴国外优秀的确立管辖权依据的方法。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判断协议管辖规则的有效性、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这种特殊合同对传统的管辖权规则造成的冲击和探讨针对此类特殊合同的新型管辖权理论。本文第四章承接第三章提出的问题,总结了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立法现状和缺陷,并借鉴第二章国外科学的管辖权标准经验,提出了立法管理上的建议,以便此类特殊合同的管辖权确立能更加明确合理。
李旻[8](2020)在《从保护性管辖原则审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以孟晚舟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从国内法已逐步演变为实施域外管辖权的一种手段。虽然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中美国已经意识到了长臂管辖权扩张对其经济、文化及法治建设带来的弊端,因而逐渐开始对其收缩适用,但在涉外行政处罚及国际刑事领域中,长臂管辖权的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适用却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孟晚舟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意义,无论从保护性管辖原则还是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标准出发,美国寻求本案的司法管辖权还存在较多问题。虽然美加两国签订有引渡条约,但引渡条约的适用性规范也有着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美国的引渡申请成功与否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霍政欣,金博恒[9](2020)在《美国长臂管辖权研究——兼论中国的因应与借鉴》文中研究表明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产物,近年来在适用范围上持续扩张,但在适用条件上趋于严苛。尽管长臂管辖权因其灵活性可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内核是司法管辖权的单边主义扩张,在客观上会导致管辖权的国际冲突。面对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我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或选择在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诉予以反制;同时,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借鉴长臂管辖的合理因素,完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高秋月[10](2019)在《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文中研究说明长臂管辖权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制度,该制度形成于美国对州际民商事管辖权纠纷问题的解决之中,同时随着美国与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密切,该制度又被广泛的运用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诉讼之中,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是指被告的居住地并不在法院所在的州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与法院所在的州之间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法院就可以依据这一联系在州外向被告发出传票,对该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美国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的依据,从殖民地时期的强制应诉制度,发展到19世纪初,通过对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被告进行直接送达的自由应诉制度。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一判断依据不能与社会的进步相适应。1877年通过彭诺耶诉内夫案确定了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的传统依据。但传统依据以严格的地域疆界为标准,在州际贸易日益活跃的背景下,在对人管辖权的确立中面临巨大挑战。在此基础上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为判断标准的长臂管辖权产生。在20世纪中期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使“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使长臂管辖适用标准细化并且扩大了管辖领域。文章主要从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基础入手,研究长臂管辖权制度的确立,以及分析推动其确立的国家社会、经济以及政治等相关因素的作用。在充分认识与把握长臂管辖权的发展轨迹与理论构成的基础上,通过对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标志性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极大地拓展了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美国法院的这一独特的管辖权制度,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显着地体现出美国所具有的判例法文化传统。另外,长臂管辖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也充分体现出美国法的创新性与灵活性,能够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借鉴与经验。
二、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在Internet案件中的扩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在Internet案件中的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3)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权概述 |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权的历史源流 |
一、对人管辖权的传统认定方法 |
二、长臂管辖权的诞生 |
三、长臂管辖权的内涵 |
第二节 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权的发展趋势 |
一、长臂管辖权的合理化限缩 |
二、长臂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扩张效果 |
第二章 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限制条件 |
第一节 美国各州长臂法规的授权 |
一、长臂法规的授权模式 |
二、美国各州长臂法规的立法概况 |
第二节 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对于长臂管辖的制约 |
一、实体正当性 |
二、程序正当性 |
第三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 |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的确立和发展 |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限制 |
第三章 适用长臂管辖权的主要案件类型和具体标准 |
第一节 合同案件 |
一、最低联系标准 |
二、“有目的利用”标准 |
第二节 侵权案件 |
一、“可预见性”标准 |
二、商品流通理论 |
第三节 互联网案件 |
一、滑动标尺法(Sliding Scale) |
二、进一步活动说 |
第四章 美国长臂管辖权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对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评价 |
一、长臂管辖权的灵活性 |
二、长臂管辖权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启示 |
一、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灵活性标准 |
二、构建完善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
三、构建不方便法院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美国长臂管辖原则探析及中国应对 ——以中兴通讯案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美国制裁中兴通讯案 |
(一)中兴通讯案案情经过 |
(二)中兴通讯案原因分析 |
(三)中兴通讯案产生的影响 |
二、中兴通讯案投射出的美国长臂管辖权 |
(一)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渊源及发展 |
(二)美国长臂管辖权在中兴通讯案中的适用 |
(三)美国长臂管辖在全球的发展态势 |
三、中兴通讯案中美国长臂管辖行为违法性分析 |
(一)长臂立法管辖权缺乏国际法依据 |
(二)严重侵犯属地管辖权 |
(三)中国为伊核协议成员 |
(四)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
四、面对美国长臂管辖的中国应对 |
(一)国家立法层面:效仿欧洲设立阻断法案 |
(二)国际结算层面:规避美国的金融控制 |
(三)企业层面:利用司法规则挑战美国长臂管辖 |
(四)国家、企业协同:诉诸WTO争议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5)论美国法上的长臂管辖规则 ——以孟晚舟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来源及意义 |
1.1.1 选题的来源 |
1.1.2 选题的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孟晚舟事件及长臂管辖规则 |
2.1 孟晚舟事件经过 |
2.1.1 事件经过 |
2.1.2 长臂管辖规则角度的解读 |
2.2 长臂管辖规则概述 |
2.2.1 长臂管辖规则的概念与特征 |
2.2.2 长臂管辖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
2.3 长臂管辖规则的功能 |
2.3.1 维护国际法权威 |
2.3.2 提高国内司法管辖权 |
2.3.3 取得国际司法主动权 |
2.4 长臂管辖规则的作用 |
2.4.1 积极作用 |
2.4.2 消极作用 |
3 美国对长臂管辖规则的运用及启示 |
3.1 美国对长臂管辖规则的运用 |
3.2 对我国的启示 |
3.2.1 严格限制长臂管辖规则的使用 |
3.2.2 缺少长臂管辖法律规定 |
3.2.3 辩证看待长臂管辖规则 |
4 完善我国长臂管辖规则的思考 |
4.1 抵制滥用长臂管辖规则 |
4.2 确立国内长臂管辖规则 |
4.3 加强国际司法沟通和交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研究及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关于长臂管辖的研究文献 |
(二)国内关于长臂管辖的研究文献 |
第一章 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概论 |
一、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的基础 |
二、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的源流 |
(一)从属地主义到符合正当程序的联系 |
(二)从符合正当程序的联系到最低联系原则 |
(三)从合理的最低联系原则到最低联系原则加合理性原则 |
(四)最低联系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并重且更加灵活 |
三、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的内涵与外延 |
小结 |
第二章 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之授权条款研究 |
一、美国州长臂管辖授权条款研究 |
(一)穷尽列举式授权模式 |
(二)无限制授权模式 |
(三)列举加兜底条款授权模式 |
二、美国联邦长臂管辖授权条款研究 |
(一)借用联邦法院所在地州长臂管辖授权条款行使长臂管辖 |
(二)通过追加被告从而对额外追加的被告行使长臂管辖 |
(三)依据联邦法律中管辖或送达特别授权条款行使长臂管辖 |
(四)审理联邦法律产生的案件且美国任何一州的州法院均无法行使管辖时行使兜底式长臂管辖 |
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法院行使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的宪法制约 |
一、最低联系原则 |
(一)有目的将自己置身于法院地法律之下原则 |
(二)与法院地的联系使诉讼具有可预见性原则 |
二、合理性原则 |
(一)法院司法裁判利益与法院地公共利益 |
(二)原告诉讼便利与被告诉讼负担 |
(三)美国国内其他州利益与国际礼让 |
小结 |
第四章 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的影响及我国立法与当事人应对措施 |
一、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的影响 |
(一)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
(二)对美国国内的影响 |
二、我国应对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的民事诉讼制度思考 |
(一)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
三、我国当事人应对美国法院长臂管辖的诉讼策略 |
(一)对美国法院的对人管辖权进行抗辩 |
(二)对美国法院的事项管辖权进行抗辩 |
(三)运用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使美国法院让渡案件管辖权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的困境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 |
一、B2C电子商务的特点 |
二、两种履行模式 |
第二节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的界定 |
一、跨境的定义 |
二、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定性 |
三、传统的管辖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面临的挑战 |
一、合同主体的虚拟性 |
二、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效力不确定性 |
三、意思表示的即时性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域外立法分析 |
第一节 美国的长臂管辖与“最低限度联系” |
一、长臂管辖规则 |
二、滑动标尺方法 |
三、进一步活动说 |
第二节 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
一、消费者住所地管辖 |
二、补充定向行为 |
第三节 海牙公约体系 |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
第三章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实施问题 |
第一节 传统管辖因素的实施适用问题 |
一、被告住所地确定困难的问题 |
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确定困难的问题 |
三、消费者跨境诉讼的高成本问题 |
第二节 协议管辖规则的实施适用问题 |
一、协议管辖的作用 |
二、协议管辖在跨境电商买卖合同中面临的困境 |
第三节 新的管辖因素适用问题 |
一、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理论适用 |
二、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理论适用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现状 |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相关规定 |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缺陷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建议 |
一、引入并完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 |
二、完善协议管辖制度 |
三、重视加强国际合作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从保护性管辖原则审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以孟晚舟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孟晚舟案情及法律背景 |
二、保护性管辖原则 |
(一)保护性管辖原则的含义 |
(二)保护性管辖原则的适用特点 |
(三)保护性管辖原则的适用趋势 |
三、长臂管辖权 |
(一)美国长臂管辖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适用 |
1. 领土主权原则 |
2. 正当程序条款 |
3. 最低联系标准 |
4. 可预见性标准 |
5. 实质在家标准 |
(二)美国长臂管辖权在涉外行政监管领域的适用 |
1.《爱国者法案》 |
2.《海外反腐败法法案》 |
3.《美国贸易法法案》和《1974年贸易法法案》 |
4.《多德-弗兰克法案》 |
5.《出口管制条例》《商业管制清单》和《禁运法案》 |
6.《萨班斯法案》 |
7. 典型案例[14]11 |
(三)美国长臂管辖权在国际刑事领域的适用 |
四、美国与加拿大关于“引渡”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
(一)美国国际刑法与引渡之间的关系 |
(二)《美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三)《加拿大引渡法1999》 |
五、孟晚舟案的困局破解 |
(一)案件实体层面 |
(二)案件程序层面 |
1. 保护性管辖权的适用性问题 |
2. 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性问题 |
3. 引渡的可行性分析 |
(9)美国长臂管辖权研究——兼论中国的因应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长臂管辖权的定义 |
二、长臂管辖权的历史沿革 |
三、长臂管辖权的发展趋势 |
四、长臂管辖权的合法性分析 |
五、中国的应对及借鉴 |
(一)中国当事人的对策 |
(二)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
六、结语 |
(10)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与确立的历史基础 |
第一节 18-19 世纪美国对普通法管辖规则的继受与发展 |
一、英属殖民地时期对普通法管辖规则的继受 |
二、1776 年至19世纪中叶对普通法管辖规则的发展 |
三、美国法院管辖问题的历史复杂性 |
第二节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对人管辖传统的确立与延伸 |
一、对人管辖传统做法的确立——1877 年彭诺耶案 |
二、对人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权力支配”理论 |
三、20 世纪初对人管辖传统做法的延伸 |
小结 对人管辖标准出现实践逐步扩展 |
第二章 20世纪中期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形成 |
第一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的背景 |
一、美国联邦制体制促发了长臂管辖权的产生 |
二、美国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长臂管辖权的形成 |
三、美国对人管辖传统的僵化急需改革 |
第二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产生 |
一、20 世纪40年代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出现 |
二、国际鞋业公司案中确立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 |
三、长臂管辖法:州与联邦的相关立法 |
第三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的评价 |
一、长臂管辖权的形成丰富了原有的属人管辖权 |
二、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形成实质上扩大了司法管辖权 |
小结“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确立 长臂管辖权形成 |
第三章 20世纪后期美国长臂管辖权在适用过程中的发展 |
第一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在州际民商事活动中的发展 |
一、1958 年汉森诉德克拉案明确“有目的的利用”标准 |
二、1980 年大众诉伍德森案进一步明确“可预见性”标准 |
三、1997 年Zippo案提出“滑动标尺法”标准 |
第二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在域外适用过程中的发展 |
一、“效果标准”的产生 |
二、“效果标准”在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过程中的实践 |
三、“效果标准”在涉外证券诉讼的域外适用过程中的实践 |
小结 长臂管辖适用标准细化领域扩大 |
第四章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评析 |
第一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与法律传统 |
一、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与发展得益于独特的判例法文化 |
二、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之下的长臂管辖权 |
第二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灵活性 |
一、长臂管辖权制度形成发展过程中灵活性的体现 |
二、长臂管辖权制度的灵活性在冲突法领域的体现 |
第三节 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局限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在Internet案件中的扩张(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数据长臂管辖权——从“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到“全球共管”模式[J]. 邵怿. 法商研究, 2021(06)
- [2]论美国冲突法中的长臂管辖权[D]. 李泉. 中国矿业大学, 2021
- [3]美国民事诉讼中长臂管辖权研究[D]. 阎昊.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美国长臂管辖原则探析及中国应对 ——以中兴通讯案为切入点[D]. 王桃. 吉林大学, 2020(08)
- [5]论美国法上的长臂管辖规则 ——以孟晚舟事件为例[D]. 刘硕.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6]美国民事诉讼长臂管辖研究及应对[D]. 朱宸.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7]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D]. 杨晓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从保护性管辖原则审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以孟晚舟案为例[J]. 李旻.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2)
- [9]美国长臂管辖权研究——兼论中国的因应与借鉴[J]. 霍政欣,金博恒.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 [10]美国长臂管辖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D]. 高秋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