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调研报告

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调研报告

问:司法集中管辖
  1. 答:法律分析:集中管辖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将一些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或者分布比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一法院进行统一管辖的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岁蔽集中管辖案件比较多,却大都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案件中,行政诉讼案件在集中管辖方面尚属新的领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乎梁州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渣扮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问:行政诉讼集中管辖
  1. 答:《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埋梁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弯辩运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灶毁规定。
问:集中管辖
  1. 答:法律分析:集中管辖,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集中管辖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将一些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或者分布比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一法院进行统一管辖的制度。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尺樱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姿困脊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迹渗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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