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客体之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杨国娟[1](2020)在《放弃继承下的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分析 ——以放弃继承的效力及债权人撤销权的选择适用为视角分析》文中研究表明
龙俊[2](2020)在《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文中指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的"合同的保全"制度适用于整个债之保全领域,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客体范围的扩张符合实践需求。《民法典》第535条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解释上不仅包括债权的从权利,也包括合同的从权利;第537条的第一句规定了代位权人的简易债权回收规则,第二句意味着承认了限定性入库规则;第542条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论构造应该解释为形成诉权,从而仅仅发生撤销法律行为的效果而不直接发生请求权的效果,债权人想要终局性地解决问题还需借道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从而可以适用代位权制度中的一系列规则。
王炎培[3](2020)在《代位权双重功能论》文中研究指明18-19世纪社会现实与法学思潮的变化导致自罗马法以来一直被严格遵循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现缓和,近代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诞生正暗合合同相对性缓和的过程,代位权最初的功能即缓和绝对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的弊端。此后代位权制度在法国本土与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其他国家各自独立发展,如在日本由判例推动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先受偿规则。近年法、日等国相继修订了债法,法国债法修正案试图明确赋予代位权债权人以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日本则将事实上优先受偿规则明文化,以此为契机传统代位权制度呈现如下转型趋势:其一是功能出现分化,不再仅限于保全债权;其二是构成要件作出调整,规则愈发复杂,具体包括无资力要件的弱化、客体的明确与差异化、不具备代位权能之债权的排除。比较法的例证表明代位权制度发展可大致划分为确立阶段(正当性确立)和转型阶段(制度效益提升),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在于其构成传统代位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我国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正当性有待证成,导致理论与实践、公平与效率以及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相互对立。学界研究视角停留在以立法和司法解释为核心的文本阐释上,功能主义研究视角的缺乏导致我国代位权制度立法论研究孱弱,民法典照搬既有司法解释的规则难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从功能分化的视角切入,我国代位权制度应承载“保全兼具清偿的双重功能”,同时规定入库规则和优先受偿规则,通过区分客体使得两种规则各自发挥作用。“二元化模式”的优势在于既能扩大代位权客体范围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全面保护,又能在特定类型的客体上快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以实现债权的简易回收。其特点在于法律效果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客体而赋予不同的效果。在双重功能的框架下,须对代位权客体进行区分从而实现差异化的法律效果。对于一般客体,全面回归“入库规则”;对于特殊客体,延续“直接归属”模式,仅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一特定客体上保留优先受偿效果。随着我国近年强制执行落实效果的优化,通过代位权来更快实现债权清偿的迫切性与必要性都在缩减,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将“限缩代位权优先受偿效果”确立为司法政策目标,就一般客体与特殊客体在认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时采取宽严有别的标准以实现这一司法政策目标。双层架构的展开包含如下要点:其一对于一般客体,可不要求无资力要件;对于特殊客体,应严格要求无资力要件。其二对“怠于行使”的界定仍应遵从传统理论解释。其三在确定债权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对于一般客体可作宽松解释,对于特殊客体作严格解释,即必须要求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明确,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优先受偿效果。其四应当放开对代位权行使方式的限制,赋予债权人选择行使方式的自由。其五应当放开对债务人处分权与次债务人自行清偿的限制。此外还应强化保护利益相关者:保障其他债权人加入诉讼与参与执行分配的权利;允许次债务人提出管辖异议,明确代位权的行使不得使次债务人遭受额外的不利益;明确债务人享有知情权,代位权人对债务人负有诉讼告知义务、对债务人的债权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应协调关联制度: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存在调整对象上的牵连性,应当否定“撤销后代位一并起诉规则”;侵权等非合同之债债务链条较短,将代位权制度用于侵权之债等类型缺乏迫切性与必要性;我国日益完善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债权清偿最有效、最广泛的方式。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条文设计与说明见文章最后部分。
赵鹏飞[4](2019)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研究》文中认为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4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撤销权的效果归属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却只字未提,使得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尘埃未定。学界通说虽采入库规则,但在我国司法解释已就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作为与代位权同为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仍坚持传统民法的理论窠臼,不愿适时变革,使得部分学者颇多微词。就司法实践来看,也挫伤了债权人的积极性,客观上遏制了该制度的实施。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1条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重新表述,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可同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其行为被撤销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笔者以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最新立法动态对优先受偿规则的认同。然而,现有的法规范中却对此难为妥当,故须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寻求合理的论证结果。债权人撤销权效果归属的认定要以认定撤销权的性质为起点。唯如此,方可得一思想,为全文之统摄。就本文而言,撤销权的性质当采折中说,即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性质。折中说下,债权人自可依其请求权性质要求受益人得为给付,此时便关涉其能否就给付之财产优先受偿。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规则对此态度迥异,各有利弊。入库规则虽兼有结果公平与形式理性之价值,但难免失于空洞,使得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渐入空谈,就实质效益而言亦并不见长。故两相抉择,当以优先受偿规则为正方合实践。优先受偿规则虽就全体债权人而言失之于结果公平,但以机会公平的法律价值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较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与其而言自可为撤销之诉得一所偿,与其他债权人而言亦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且其注重诉讼效率,亦与机会公平的理念相符,虽与形式理性而言较入库规则有所遗漏但就价值追求来看亦颇有所得,因此若予以适当之解释与调节,优先受偿规则必将对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债权人就撤销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可获优先受偿,法律依据即在《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依折中说,撤销诉讼实际上包含了债权人请求撤销诈害行为的撤销之诉和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利益的代位之诉。且其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的权利原本便属于债务人,因此由债权人享有这一权能自具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性质。故债权人依据该条之规定优先受偿自颇为合理。撤销权效果归属的性质应为债权债务的法定移转,即债权人提起的撤销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后拟制发生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的效果,同时,债权人抛弃该债权,免除债务人的相应债务。如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即消灭。但债务人须为自己的债权转让负担清偿担保责任,使得债权人在未获第三人实际清偿或清偿不足时亦能就自身债权有所偿付。当然,债权人若只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未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利益时,法院亦可予当事人以释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与其而言自可获优先受偿之结果。唯其对外之效力则颇惹公论,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受让人要求折价赔偿,并无向转得人行使请求权之权利。对债务人来说,就“人的方面”来看,撤销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属于绝对的效力。但在财产方面,实行的应该是相对的效力。
叶知年,潘运华[5](2013)在《债权人撤销权若干问题探讨》文中指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且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之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转得人)主观上具有恶意等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客体、行使方式和范围、除斥期间等问题。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或转得人)。
程亮[6](2012)在《论债权人撤销权》文中研究指明债权人撤销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项制度,通过赋予债权人一项撤销权以使其债权不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不能受清偿。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始于罗马法,后经多个国家民法的继受,形成了成熟的制度。虽然各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就该制度的整体而言,有较为统一的内容。本文介绍了传统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与我国的相关规定作了比较。文章通过比较,对我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文章的具体结构为:第一章为概述,简要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性质,详细阐明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第二章主要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和客体:首先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和相对人。其次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作了界定,对一些典型的客体作了归类,并结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三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主要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着重研究了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后对各方当事人的效果。第四章介绍了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结合文章前面部分的论述,分析我国法律规定与传统制度的不同,及该些不同将会导致的问题。同时,对我国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看法。在本部分,文章还简要列举了我国商事、行政法律中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贾桂英[7](2011)在《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讨论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问题。全文分为问题的提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问题的提出部分主要说明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具体运用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指出了解答这些难题的关键在于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正确理解,并概括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正文部分包括三章。第一章内容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简述。本章首先从债权人撤销权的语言结构以及对债权人撤销权概念的理解起着关键作用的“撤销”一词入手,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将债权人撤销权定义为: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债务人有害债权的处分行为;接着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民法上与其相似的权利与制度,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加深了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理解;最后论述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体现的理念,即国家干预主义与惩罚功能主义。以上内容旨在深入理解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内容是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学说纷争与评析。本章首先从学说发展概况、具体主张以及主张理由三个方面介绍了目前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六种学说,即诉权说、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责任说以及非主流说;接着对这些学说一一进行了评析,表明了笔者赞同形成权说的观点,并且分析了其他五种学说的理论缺陷。本章内容均为目前的学界观点,为下一章笔者从不同角度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提供借鉴。第三章内容是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本章主要从历史的角度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首先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古罗马起源,到中世纪意大利的发展,再到法国、德国的继受、日本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确认历程的发展沿革,得出: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判断以现行制度规定为标准,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利,且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接着又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分析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在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民事实体权利与诉权,将民事实体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民事权利体系下,进行了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区分、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区分,得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是一种形成权的结论。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这一部分对各章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得出债权人撤销权是通过诉讼途径行使的具有救济性的形成权的结论。
陈敬涛[8](2010)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源于古罗马的一项传统制度,为大陆法系诸多国家所沿用发展,我国在《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和两个相关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个争论未已的问题,学说中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中说和责任说,因债权人请求第三人返还责任财产给债务人是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而非其本体,故撤销权不具有请求权性质,宜采形成权说。债权人撤销权有四项构成要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非都是撤销权的客体,《合同法》可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法为客体范围的扩大预留空间;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判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采取“市场公开竞价”和“总额累进比例递减”的评估方法。行使撤销权需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责任财产或增加消极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可能成为被告。行使该权利要遵守《合同法》第七十五条“一年”和“五年”的时限规定,这两个期限均为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绝对消灭,实践中法官多结合实际需要判定。在有多个债权人时,责任财产的返还特定条件下可以优先偿还给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
陈佳蓉[9](2010)在《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文中指出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今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担保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是各国的撤销权理论不一,随着判例的发展,各国的撤销权制度呈现出明显差异。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规定,但具有较大局限性,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争议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各国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论和立法,尤其是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加以系统的分析和论证,希望为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提供参考。在设计撤销权制度过程中,我们要考虑到撤销权制度本身的逻辑建构,同时,在保护债权人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自由、受益人及转得人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以及当债权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维护债权人平等到什么程度等各个方面加以考虑,在保护债权人的基础上既要符合实务操作,又要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的自由和安全,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于债权人撤销权,首先就要先理解撤销的概念,本文第一章正是从债权人撤销权的不同含义出发提出疑问并展开讨论的,而要认识债权人撤销权就要了解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这是撤销权制度中的难点,认清楚其本质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和区分各国的立法,也有助于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构建。本文第二章对各种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加以介绍,重点是联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从制度建构的逻辑上对各学说进行辨析。通过论证和比较,结合我国立法之现状,我国关于撤销权制度理论采折衷说较妥。本文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质内容在于,撤销债务人之欺诈损害行为和赋予债权人债务人之地位,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是在因撤销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债权人撤销权所赋予的资格的双重作用下产生的结果,既符合人们对通常撤销的理解,也保证了撤销权制度内在的逻辑性和统一性。第三章在撤销权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撤销的主体和客体以及撤销之诉的被告。关于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人的债权是否以清偿期的到来为必要关系到债权人保护的范围,也关系到撤销后的种种效果。有关撤销的客体,各国理论不一,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显然过于狭窄,有必要加以扩张,本文还对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的几种特殊情形展开讨论,提出个人看法。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取决于撤销权的性质,本文从折衷说的基础上,引入程序法上的第三人制度,以求理论和实务的科学性。本文第四章重点讨论行使撤销的范围和撤销的效力。我国立法明确规定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有不少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为全体债权人为共同担保之宗旨相违背,且与以形成权说为主的折衷说存在悖论,甚至有人提出限定撤销权范围必然导致优先受偿。笔者认为须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系统论证:首先,笔者介绍了相对撤销理论并从人的方面和财的方面两个层次加以评析。从各国的立法发展来看,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予以限定既是实务上的必然要求,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最后,本文论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通过进一步论证坚持入库主义学说,这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担保的最终体现,笔者建议立法上多从程序法入手,赋予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机会,尽可能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段欣宇[10](2010)在《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文中提出债的保全制度由来已久,具体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它是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务清偿的民法制度。我国在1999年出台《合同法》对这一制度加以确认,随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其予以明细。由于这是我国首次确立这种制度,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又对传统代位权理论进行了突破,一改传统的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偿。这引起了国内学者广泛的争论。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遵从了传统的模式,但是随着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部分学者又提出撤销权也应像代位权那样具有优先受偿性。依据我国实际情况,代位权和撤销权应否具备优先受偿性?在优先受偿模式下,我国的广大债权人能得到切实保护吗?带着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历史考察、价值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研究传统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再结合我国客观情况,试图说明我国债的保全制度应具备何种性质。为了这一目的,本文拟从如下三方面加以论述。首先,债的保全制度的价值分析。本节从债的保全制度的基础理论说起。在总体上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起源、各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及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立法过程进行介绍后,又对代位权制度及撤销权制度各自的特点、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借此使两种制度的差别更清晰。最后分析债的保全制度的价值取向,以便更好的认识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其次,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分析。代位权制度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它的行使效果,本部分开始就直奔主题列出了关于代位权行使效果的三种学说。此后通过对两种主流学说在性质、客体范围等方面的比较分析以及具体陈述我国代位权制度采用优先受偿性的具体理由,得出我国现阶段更适宜规定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的结论。最后,撤销权的优先受偿性分析。面对部分学者提出的撤销权也应采用优先受偿性的异议,本文这一部分从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初衷、性质等理论层面入手,挖掘撤销权所应有的内含、作用,以说明撤销权本身就不应该具有优先受偿性。而入库规则下撤销权的行使对债务人、债权人等关联主体的效力,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支持本文关于撤销权应回归入库规则的观点。
二、债权人撤销权客体之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债权人撤销权客体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债之保全客体范围的扩张 |
(一)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张 |
1.扩张到特定物债权 |
2.扩张到担保物权 |
3.扩张到形成权 |
(二)撤销权客体范围的扩张 |
三、简易债权回收规则和限定性入库规则的确立 |
四、债之保全制度体系的内部衔接 |
五、结语 |
(3)代位权双重功能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代位权制度功能的比较法考察 |
(一)代位权制度起源 |
(二)代位权制度发展 |
(三)代位权制度转型 |
(四)代位权制度演进趋势 |
1.功能分化 |
2.要件调整 |
(五)小结:发展阶段说与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 |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审思 |
(一)制度依据 |
(二)研究现状 |
1.19 90-1999制度介绍 |
2.20 00-2010学说分歧 |
3.20 10-2020反思调整 |
(三)立法修正 |
(四)争议焦点:进步与遗憾 |
1.理论与实践之对立 |
2.公平与效率之对立 |
3.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之对立 |
(五)小结 |
三、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构想 |
(一)明确双重功能的制度定位 |
1.双重功能证立 |
2.双重功能法律表达要点 |
(二)特殊客体的确定 |
(三)双层架构的展开 |
1.无资力要件的取舍 |
2.怠于行使的界定 |
3.“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认定 |
4.行使方式的限制 |
5.对债务人处分权与其相对人自行清偿的限制 |
(四)利益相关者保障 |
1.其他债权人利益保障 |
2.债务人利益保障 |
3.债务人的相对人利益保障 |
(五)关联制度协调 |
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牵连 |
2.代位权与强制执行的冲突 |
3.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 |
四、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立法安排与制度完善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层面 |
五、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之争 |
第一节 效果归属的考量前提:撤销权性质的界定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之争 |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之定 |
第二节 效果归属之争的表现:入库规则或优先受偿规则 |
一、入库规则 |
二、优先受偿规则 |
第三节 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规则争议之实质 |
一、法价值的碰撞:公平抑或效率 |
二、利益衡量: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 |
第二章 优先受偿规则的正当化理由 |
第一节 入库规则之批判 |
一、债权人撤销权应摒弃入库规则的理由 |
二、对反对撤销权突破入库规则观点的质疑 |
第二节 优先受偿规则之证成 |
一、优先受偿规则的合理性 |
二、优先受偿规则的经济分析 |
三、优先受偿规则与债的相对性的协调 |
第三章 优先受偿规则的正当化路径 |
第一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优先受偿的请求权基础 |
一、学说上的争议 |
二、以《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为适用基础 |
三、不同对象中的适用考量 |
第二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优先受偿的适用规则 |
一、效果归属的性质:债权债务的法定移转 |
二、未获第三人实际清偿或清偿不足情形的调整规则 |
三、债权人未请求财产返还时的法官释明机制 |
第三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优先受偿对其他人的效力 |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
二、对受益人或转得人的效力 |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债权人撤销权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撤销权的界定与立法例 |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
(一) 客观要件 |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
2.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之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
(二) 主观要件 |
1.债务人的恶意。 |
2.受益人 (或转得人) 的恶意。 |
三、撤销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
(一)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
(二) 撤销权的行使客体 |
(三)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
(四)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
(五)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
(一)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
(二)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
(三) 对于受益人 (或转得人) 的效力 |
(6)论债权人撤销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债权人撤销权概述 |
第一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
二、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一、 有偿行为 |
二、 无偿行为 |
第二章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和客体 |
第一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 |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
二、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的相对人 |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 |
一、 概述 |
二、 可撤销的客体 |
三、 不可撤销的客体 |
第三章 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 |
第一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 |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 |
一、 效力的性质 |
二、 对债务人的效力 |
三、 对受益人的效力 |
四、 对转得人的效力 |
五、 对债权人的效力 |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消灭 |
一、 抛弃 |
二、 债权消灭 |
三、 债权请求权的消灭 |
四、 除斥期间的经过 |
第四章 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一、 适用的情形 |
二、 行使的范围 |
三、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相对人 |
四、 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
五、 债权人撤销权的消灭 |
第二节 商事领域的特别规定 |
第三节 税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问题的提出 |
第一章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简述 |
第一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界定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语义分析 |
二、债权人撤销权概念的语意整合与分析 |
第二节 与相关权利和制度的界分 |
一、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
二、与无效合同的选择适用 |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体现的理念 |
一、国家干预主义 |
二、惩罚功能主义 |
第二章 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学说纷争与评析 |
第一节 学说纷争 |
一、诉权说 |
二、实体权利说 |
第二节 学说评析 |
一、对诉权说的评析 |
二、对形成权说的评析 |
三、对请求权说的评析 |
四、对折中说的评析 |
五、对责任说的评析 |
六、对非主流学说的评析 |
第三章 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第一节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历史分析 |
第二节 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体系 |
二、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区分 |
三、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区分 |
四、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体系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概况 |
第2章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2.1 撤销权是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 |
2.2 请求权说 |
2.3 形成权说 |
2.4 折衷说 |
第3章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 |
3.1 债权人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
3.1.1 债权成立时间的确定 |
3.1.2 不同类型的债权 |
3.2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
3.2.1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
3.2.2 债务人处分的财产 |
3.3 债务人实施的行为须害及债权人债权 |
3.3.1 害及债权的概念和现象 |
3.3.2 是否损害债权的判断 |
3.4 有偿转让时债务人和第三人须为恶意 |
3.4.1 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的概念 |
3.4.2 是否恶意的判断 |
3.4.3 举证责任 |
第4章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
4.1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
4.2 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
4.3 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
4.4 撤销权之标的 |
4.5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
4.5.1 撤销权行使期间始点的起算 |
4.5.2 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 |
4.5.3 我国撤销权行使期间的立法评价和建议 |
4.6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
4.6.1 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 |
4.6.2 “入库规则”的遵守与突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 |
第一节 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 |
一、撤销的含义 |
二、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不同定义 |
第二章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第一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 |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学说辨析与评价 |
一、请求权说 |
二、形成权说 |
三、折衷说 |
四、责任说 |
第三章 撤销的主体、客体及相对人 |
第一节 撤销的主体 |
第二节 撤销的客体 |
一、得撤销的客体 |
二、不得撤销的客体 |
三、特殊情形之讨论 |
第三节 撤销的相对人 |
一、各性质学说下的撤销相对人 |
二、引入程序法上的第三人制度 |
第四章 行使撤销的范围及效果 |
第一节 相对撤销 |
一、相对撤销的含义和内容 |
二、相对撤销评析 |
三、我国相关立法规定 |
第二节 行使撤销的范围 |
一、以撤销权人的债权范围为限 |
二、具体理解和应用——与相对撤销之比较 |
三、撤销范围与入库主义的关系 |
第三节 撤销之效果 |
一、撤销的效力 |
二、对各当事人的效力 |
三、效果归属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债的保全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债的保全制度基础理论 |
二、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 |
(一) 代位权制度 |
(二) 撤销权制度 |
(三)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
三、债的保全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 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二) 引导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
第二部分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分析 |
一、代位权行使效果学说及评析 |
(一) 入库规则说 |
(二) 平等受偿说 |
(三) 优先受偿说 |
二、优先受偿规则与入库规则的比较 |
(一) 代位权性质的差异 |
(二) 代位权客体范围的差异 |
(三)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的差异 |
三、我国采用优先受偿规则的合理性 |
(一) 优先受偿规则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 |
(二) 优先受偿规则蕴含了更深层次的法律平等观念 |
(三) 优先受偿也是任意清偿 |
(四) 优先受偿满足法律经济学的要求 |
第三部分 撤销权的优先受偿性分析 |
一、撤销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
二、对撤销权性质的评析 |
(一) 形成权说 |
(二) 请求权说 |
(三) 折中说 |
(四) 责任说 |
三、入库规则下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
(一) 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的效果 |
(二) 行使撤销权对受益人的效果 |
(三) 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的效果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债权人撤销权客体之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放弃继承下的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分析 ——以放弃继承的效力及债权人撤销权的选择适用为视角分析[D]. 杨国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2]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J]. 龙俊. 比较法研究, 2020(04)
- [3]代位权双重功能论[D]. 王炎培. 武汉大学, 2020(04)
-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研究[D]. 赵鹏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债权人撤销权若干问题探讨[J]. 叶知年,潘运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 [6]论债权人撤销权[D]. 程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2)
- [7]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D]. 贾桂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8]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研究[D]. 陈敬涛. 湘潭大学, 2010(06)
- [9]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D]. 陈佳蓉.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10]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D]. 段欣宇. 内蒙古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