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专利权的法律适用及中国相关立法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黄丽君[1](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认为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柴西[2](2020)在《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对抗效力研究》文中提出技术流通及其再发展之良性循环的重要路径之一,便是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的完善。专利许可合同登记之效力性规范,是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之核心制度。然而,无论从立法设计层面上,还是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层面上,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均将其定位为行政管理手段。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片面侧重其公权规范功能,却导致其在私法意义上明晰权利归属功能的缺失。在该制度定位下,自愿登记原则导致专利许可合同登记不尽人意,行政监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偏向行政管理的“备案”并不利于私权保护,与现实需要相偏离。实践中,权利登记及合同登记之间相混淆,导致当事人商业风险增加。更为重要的是,登记效力性规定的缺失,导致被许可人之间的专利许可实施权冲突。相关纠纷不仅在当事人之间造成消耗,更不利于相关专利的经济利益的实现。专利权之私权本质决定了作为衍生权利的专利许可实施权同样具备上述属性。赋予专利许可合同登记以“准物权”的对抗效力,不仅可以扩展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实现个人、国家、社会三者间的利益平衡,还可缓和知识产权垄断与技术流通之间的矛盾。基于此,通过对我国民法物权债权理论之借鉴与扬弃,实现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与民法物权债权理论之内在原理之融合,并结合专利许可实施权相较于物权之特殊性的考量进一步完善其登记制度。专利多重许可及债权物权化之现象与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及物之多重买卖的交易实践具有内在逻辑相契性,故而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及专利普通许可合同和专利排他许可合同分别采用登记生效制度以及登记对抗制度,形成二元登记对抗模式。具体制度构建上,本文提出的实体性建议构成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之框架,程序性建议则为其做铺垫,最终实现其构建与完善,从而达到促进专利实施、保护专利贸易的目的。
李槿赫(KEUNHYUK LEE)[3](2020)在《售后限制对专利权用尽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售后限制,是指专利产品售出之后,专利权人试图以于该产品销售之际设定的限制性条件,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加以排除,以此继续对售出产品进行控制。依照专利权用尽原则,如专利产品合法首次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专利权就会用尽。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可以限制专利使用的内容和范围,这种专利权人的行为在合同自由原则上是被允许的,但可能与保护专利产品自由发展流通的专利权用尽相冲突。如合同双方之间发生违反其专利产品销售合同的情况时,那么是将此种行为视为超出专利法允许范围的专利使用而构成的专利侵权行为;还是不构成专利侵权而单纯地视为合同当事者之间发生了违约行为,这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成为了焦点。美国于2017年最高法院通过Lexmark判决作出解释:即使存在售后限制,专利权也会用尽。这一判决与长期以来的美国最高法院的现有立场相反。基于本文争议点应综合地从专利权的目的、专利权人的私利保护及社会公众的公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考虑,即其为一个复杂的问题。此外,为了从本争议点得出结论,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以及反映中国工业发展及中国专利权人保护程度等的政策层面进行考虑。综合考虑以保护专利权人为宗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国工业发展现状、中国企业成长速度、中国专利水平的提高等,原则上,根据任意性规范说,应优先保护专利权人。在例外情况下,综合考虑判决当时的情况,如有必要更加重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可根据法官的裁量权考虑强行性规范说。为了完善这些内容,本文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任意性规范说与其例外条款的适用。此外,还建议企业基于对此争议点的考虑,实施订立合同、申请专利、专利获利等战略。
王舒婷[4](2020)在《专利法中的捐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始终面临着过分抽象则权利范围广但易丧失新颖性,但过分具体则保护范围过窄收益不高的矛盾。随着我国专利人才撰写水平的不断提高,专利撰写人逐渐摸索出缓解上述“矛盾”的撰写技巧,即在申请阶段将部分技术方案列入说明书或附图中而非权利要求书中,以规避审查机关对众多方案的审查。在获得授权后,再通过等同原则将原先仅记录在说明书或附图中的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提高专利申请成功率,又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实现双重获利。这一做法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专利权范围的知情权和专利制度的公示性。美国专利制度中为制约此类行径,创设捐献规则,将仅记载于说明书或附图中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给公众,不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捐献规则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在美国得以成熟与完善。但这一特殊问题并未得到其他多数国家的重视,捐献规则在其他国家的发展势头甚微。我国于2009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捐献规则,然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制度建设都较为薄弱,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规则模糊、认识不一、同案不同判等诸多问题,捐献规则在我国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专利法中的捐献规则的一般概述,介绍捐献规则的概念及用词准确性,分析捐献规则的功能和潜在缺陷,同时对比分析其与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为捐献规则合理性探析,试图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功能区分,利益平衡理论,以及诚实信用理论方面入手,分析捐献规则的合理性,为捐献规则在我国的设立找寻正当性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域外国家捐献规则的考察与评价,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的捐献规则发展情况,从而发现该规则并未在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捐献规则的设立与一国专利运行的现实情况、等同原则的发展情况,以及对专利制度中不同价值追求的侧重息息相关;第四部分为捐献规则在我国专利制度中的现实与困境,我国虽然建立了捐献规则,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的现状来看,仍存在一系列特殊问题尚待解决;第五部分为捐献规则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针对捐献规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结合理论基础和他国的先进经验,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捐献规则的发展完善提出建议。同时,关注到捐献规则在我国的行政确权案件中的最新适用进展,进一步探析其发展方向的合理性。
闫宇晨[5](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研究表明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文育娟[6](2019)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专利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在历次专利法修改中都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在专利法体系的完善中此项制度的地位与作用也是日渐清晰与重要。然而,现有专利制度设计下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出现一定程度的功能异化,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专利权无效宣告成为拖延专利侵权诉讼的手段,由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扩大了侵权损害。考虑到改造现有架构所面临的制度转换成本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水土不服的问题,设置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是一个简便且可行的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规定在我国《专利法》第45条,是指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又错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无效的程序。申请条件的设计,则是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判断的标准,以此决定是否受理审查他人提出的申请。概括地说,一套设计良好的无效宣告申请条件包括对原则的准确适用、申请人的明晰界定、申请理由的灵活全面以及时间的合理有度等方面的内容。据此,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概述,从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界定到其设计的必要性,再到设定无效宣告申请条件时应遵循的原则,层层递进。第二部分从立法规定出发,详细介绍了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条件之申请原则、申请主体、申请理由及申请时间,并一一分析了各自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包括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存在瑕疵、无效宣告申请主体范围过于宽泛笼统、申请理由的规定模式僵化以及申请时间未加限制。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众多的立法规定与实务中的做法,分析其背后蕴藏的意旨,为我国更好地完善专利无效制度提供有益的参照与借鉴。类似的规定,在美国体现为授权后复审和双方复审两程序,以专利授权后9个月为界,分别设置较为全面的无效理由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两种不同的模式;日本通过对授权后异议程序不断的修改与完善,最终确立自专利公报发行之日起6个月的申请时限,期满则只能通过专利无效审判程序予以解决,并由于其准司法性质,申请人实际上有“利害关系”的限制;德国分为异议程序和宣告专利无效程序,同样设置时间界限,并且对于专利无效理由的规定相当有限,态度非常审慎。第四部分为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在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进行设计时,要拆分成申请原则、申请无效的主体、申请无效的理由以及申请无效的期限四个方面。具体而言,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该细化其适用标准,解决实务中认定不一致的难题,具体包括放宽对“一事”的理解与合理分配说明义务。在判断理由和证据是否属于“同样”时,应立足于其实质内容而不拘泥于其表现形式,另外,当事人需要就各自的“一事”主张进行说明与回应,以此助力于行政机关的判断。对于请求人的范围,宜加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恶意专利权人利用一事不再理将其无效专利有效化,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无意义的重复申请,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就我国目前无效理由而言,应增加其灵活性与科学性,考虑在专利授予之后的不同时期不同的考量倾向,科学合理地采用不同的无效理由的模式。提起时限,事关专利的稳定性,时间越长,专利就越久地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其转化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另外,效仿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理应对申请提起无效宣告设置一段合理的区间。
毛翔[7](2019)在《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的审查采用了行政单轨制模式,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确权诉讼组成。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复委员会(2019年4月起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以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再次审查,并做出结论。对这一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专利无效宣告结论进行审判。专利确权审查的作用是纠正专利的授权瑕疵,将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或通过权利要求的修改、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等方式使专利权重新被界定为满足授权条件的范围。因此,专利确权审查的本质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再界定。之所以需要这一次纠错性的界定,是因为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存在审查能力的局限性。专利行政部门由于资源禀赋(主要是现有技术资料和相关领域知识)所限,同时考虑到专利技术的价值差异,无法、也无必要通过投入更多审查成本的方式达到更好的审查效果,因此可能对一些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专利确权审查程序通过第三人触发的方式对具有较高市场竞争程度和价值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再次审查,并通过双方提供资料、对抗辩论等方式提供较低成本的审查资源。专利确权审查的结果将对涉争专利权的存废和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同时,可能导致与涉争专利相关的侵权、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变化。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就是基于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的目的,对审查权和审查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这种分配包括多个方面,如授权前后(即专利授权审查与专利确权审查之间)的分配、确权程序中不同程序环节之间的分配、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分配,以及基于不同类型的专利、专利不同的价值状况的分配等。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诸多的问题。最直接的问题是专利确权诉讼导致的循环诉讼问题,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的反复认定不仅导致涉争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使得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久拖不决。以这一问题为起点,引发了对于现有模式更多问题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确权诉讼中当事人角色错位问题,即使得原本应当处于居中裁决地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确权诉讼中实际上变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实际对抗的另一方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司法审查程序。同时,这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频繁涉诉,导致其作为专利审查机关的本职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无法有效实现,甚至产生了功能的异化。原本旨在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制度功能更好地实现的制度,成为了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打击竞争对手、进行规避研发的手段。为解决这些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均提出了一些改造的建议,比如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制度、允许法院直接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缩短专利确权诉讼审级并使法院的判决有最终决定效力等。这些建议涉及了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如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定位、已授权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分配和效力范围、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以及不同的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结论冲突等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个新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除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专利确权审查的基础理论分析。本章在厘定了专利确权审查的概念、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与内容之后,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之后,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工具,提出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是对审查资源在程序环节、审查主体和时间维度上的分配。第二章是对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解构与评析。本章分析了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及二者的效力与程序的衔接。同时分析了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我国专利授权审查行政程序采用了唯一的审查机关和单一的审查模式,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在主体和时间方面并无过多限制。专利无效宣告理由涉及几乎所有与专利授权条件相关的内容。我国的专利确权诉讼采用行政诉讼的形式,法院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审查已经几乎完全渗透到了对专利有效性这一实体问题审查,但受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判决方式等的限制,法院对于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审而不决、裁而不终”。这一模式引发了审查效率、诉讼参与人结构等多方面的问题。从历史演进来看,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变化越来越多地考虑效率和资源的因素,更加重视专利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与传统民事、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也更加重视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本身对于权利的主张能力。同时,也更加倾向于法院在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的强化。第三章是美国、日本和德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分析。美国采用了大而全的多轨制审查模式,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可以在不同的程序中对专利有效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产生对世效力。日本采用了准双轨制模式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德国模式是典型的司法单轨制模式,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由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进行审查,对其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第四章集中讨论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其效力来源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权力。在本章中重点研究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准司法化改造方案。本章指出,现有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不足以确定其准司法地位。准司法化改造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需要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较大的调整。第五、六两章以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为研究对象。第五章集中研究现有模式中,专利确权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有限突破和受到的限制。同时在上一章将专利确权审查程序定性为行政裁决程序之后,本章梳理了目前行政法学界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的救济方式的争议,提出宜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处理,并分析了如果将后续的行政诉讼改造为民事诉讼程序,需要建立怎样的理论基础以及对现有的民事诉讼体系进行怎样的调整。第六章则是集中研究法院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审查结论的效力问题。专利通过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的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进行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本章研究了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抗辩的相关理论,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同时,本文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既判力理论对法院的审查权效力范围进行了分析。第七章中,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个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方案。这一方案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中,将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改造为“专利确权复审程序”,作为一个先行的行政确权审查程序,将后续的司法程序定位为民事诉讼程序,并赋予最终裁决效力。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审查范围和证据将受到限制。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但此时,专利权人可以主张将这一问题转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审查程序审查,并做出具有对世性的结论。第二阶段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对行政审查程序进行准司法化改造,但需要更多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比如对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调整、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立等。同时,这一阶段改造的可行性和具体实施,需要以第一阶段运行情况的研究作为依据。
李小慧[8](2019)在《专利无效后相关利益人的法律救济》文中研究表明2019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强化了专利保护力度,对故意侵权引入最高五倍惩罚性赔偿,提高了法院的酌定赔偿数额;第二十条还增加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对专利侵权的严厉打击和对恶意诉讼的强烈抵制。但与此同时,修正案虽然曾对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问题进行讨论,但由于各方对变革意见分歧较大,立法机关最终并未采纳。而专利无效后对相关利益人的法律救济因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讨论。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恶意造成损害,或者不返还相关利益人财产显失公平,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涉嫌恶意诉讼,对不返还利益人相关财产显失公平的要予以返还,恶意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但我国《专利法》对相关利益人的救济规定过于笼统,专利无效后,对哪些利益相关人在何种情况下进行何种救济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困惑,返还或赔偿的数额没有具体标准,甚至可能出现前后矛盾的判决,相关利益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同时,由于审查中所投入的资源有限,难以穷尽现有技术,再加上专利公开程序不够透明,专利审查人员技术有限,使得一些本不应授予专利的技术被授予了专利权,专利无效案件日益增多,对相关利益人的法律救济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分析法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务中具体案例,明确原专利权人存在恶意和不返还财产显失公平的具体情形,厘清专利无效后对相关利益人应予救济的适用要件。针对不同情形,从诉讼利益人和合同利益人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深入探究专利无效后对相关利益人救济的法律依据和救济范围。
杨巧玲[9](2019)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专利制度通过给予固定期限的专利保护换取发明创造内容的公开,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促进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保证了国家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在专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同一产品上既包含了专利权又包含了物权,专利权人希望通过专利权排他性的特征来控制商品以维护其最大利益,物权人则希望可以不受专利权人干涉,通过商品的自由流通以获取利益。为了解决专利权人和物权所有人之间的矛盾,从而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多数国家采用权利用尽制度对专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以期更好地实现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再制造是指采用专门的技术、以产业化生产为手段,通过对报废产品或其零部件进行修复和改造,在原产品基础上制造出新的产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生产方式。我国国务院早在2005年《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就将再制造列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又一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再制造行业。近年来,再制造企业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少侵权诉讼。在案件中,再制造企业回收利用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包装物,装入自己的产品后进行再次销售,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的一方均提出了权利用尽作为抗辩理由,但国内几个高院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至今没有统一的结论。本文将现有相关案件分为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和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两种类型,分别选取相应的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从回收再利用行为的性质及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两个方面具体分析现有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这种回收再利用行为应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首先从整体上分析我国国内几个旧瓶装新酒案例的判决情况,其次具体介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典型案件及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典型的案件,即鞠爱军案和维雪集团啤酒瓶案,通过对两类案件法院判决理由和结论部分的对比提出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为回收再利用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罗列了回收再利用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从域外和国内两方面的案例出发,一方面阐述域外判例关于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的认定,即修理和再造的区分标准的判定,另一方面具体分析我国法院对回收再利用行为的认定,即现有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变相生产制造观点及其不合理之处。第三部分为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首先介绍了权利用尽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其次对权利用尽原则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案件中的适用进行分析,并指出现有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专利权人和再制造企业利益进行分析,提出此类案件应当遵从立法目的直接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其他损害可以由专门法予以解决的观点。第四部分为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再利用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相关建议。一是对专利法中权利用尽条款的具体完善,二是对外观设计专利回收再利用案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条件的完善,三是根据前文分析对再制造企业回收再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提出一定的建议。
王晓芬[10](2018)在《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及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国的深入推进,专利技术及专利权利的拥有与利用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转让、许可、质押等专利交易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社会经济的共生现象,专利交易安全问题也日益增多,专利许可中的重复授权、“一女二嫁”、专利转让、质押中的无权处分以及不同交易交织引发的利益冲突等不断涌现。以上现象,实质关涉善意交易人利益保护诸多方面,对此,现有立法的缺失与不完善制约着我国专利交易的进一步发展。近现代以来,人们对财产权价值的认识经历了由财产支配为重心到财产利用为重心的变化,在权利的保护上也经历了从注重财产权静态保护到日益注重财产权动态交易安全保护的发展历程,许多专门的善意保护制度在民法各领域中确立,如表见代理、物权公示公信、善意取得、债权表见让与等等。毫无质疑,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成为财产法的重要制度内容。如同有体财产权交易发展规律一样,随着专利交易的发展与兴盛,人们的目光也将会从强调专利权利保护转向对专利交易安全的日益注重,而现实的经济生活已经对专利交易安全提出了迫切的制度需求,法律须对此予以积极的回应,这不仅仅是应对现实问题之需,也关涉到专利制度根本目标的实现。专利法立法目的,一方面,通过赋予、保护发明创造者对其发明创造一定期间的专有权、独占权,从而使其获得相应的报酬以激励技术创造;另一方面,通过技术的推广应用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福祉。二者关系上,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体现为专利权的授权与保护,后者体现为不遗余力地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要达到促进专利利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这一最终目标,创造安全的专利交易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交易安全保护是法的秩序价值在交易领域的具体体现,构建完善的专利交易善意人保护制度,对于维护专利交易安全,促进人们积极地从事交易、实施专利,充分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于专利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产生的法定性、权利存续的不确定等,专利交易中的善意交易人保护往往涉及更为复杂的利益平衡问题。试举一例,我国《专利法》中对发明创造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均有明确规定,如若实际进行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者与法律规定的权益归属之应然状态不符,当实际获得专利授权的人将该专利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时,如何处理应然权利享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呢?现行法未做任何规定,实践中能否准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之规定存有不同认识。与有体物不同,专利权依据法定授权而产生,授权公告既是专利权产生的法律依据,也是专利权公示的方式,似乎不存在权属真实状态与外观公示不一致的情形。然而,如若从利益冲突角度出发,问题的实质仍是真正权益享有者之静的归属安全与善意交易者之动的交易安全之冲突,与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所涉问题及价值取舍并无本质差异。但是,如若准用物权善意取得规定,似乎又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保护明显不足。其他交易情形中的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也多涉及专利权特殊个性问题,是否保护及如何保护需要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法是建立在物权、债权二元区分基础之上,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使其以独立的姿态进入到基本财产权体系中。知识产权客体与物权客体不同的存在样态,导致了人们对两种财产不同的支配与使用行为,进而形成了具有明显差异的权利内容与制度设计。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二者的具体差异性,也应关注二者之间内在的意义关联,从整体上把握蕴藏于二者之间的共同原理与共性制度需求。基于财产性、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等基本相同的权利属性,物权应作为与知识产权最相关联的一项财产权而存在,鉴于此,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对专利法具有最直接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因此,运用物权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理论来研究、反思专利交易问题成为可能。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结合专利权自身特性进行妥适的制度设计。基于以上总体思考,围绕“专利善意人保护”这一核心问题,本文研究内容除“导言”和“结论与建议”部分外共分为六章,其内在结构关系见下图:本论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为“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的基本理论”。本章从分析“交易”“善意”“善意交易人”等基本概念出发,较为系统地阐释了传统民法中关于善意保护的交易安全理论及善意保护的社会学基础,并对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所涉基本范畴进行了分析,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交易”一词,作为经济学领域的一个基本范畴,人们对其意义经历了不同的认识。古典经济学中,“交易”一词与“交换”同义,而制度经济学的兴起赋予了“交易”以现代涵义。康芒斯揭示了交易具有的制度意义,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交易意味着,于一定法律、习俗等秩序中发生的个体之间的所有权之移转。科斯所讲的交易,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活动过程。结合上述经济学中对交易的基本认识,本文所指称的交易,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从民事交往及民事制度角度定义,交易是指,依照约定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权利(利益)于对方,对方给付相应对价的双方有偿法律行为。善意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一个常用术语,但立法上对此无一般性界定。从历史发展脉络看,现代意义上善意的基本含义更多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某种事实真实情况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本文也是在此含义上来概括所研究的善意法律现象。善意保护,旨在保护善意者的合理信赖,所谓合理信赖,意味着尽到了必要的、相应的注意义务基础上付出的信赖,法律上善意的评价与过失密切相连,过失与否及过失程度常常成为界定善意与否的重要考虑因素。另外,民法上的善意,在具体的制度重有明确的内涵所指,虽然其体现了诚信意识的某种要求,仍不宜为内容更为丰富的主观诚信所替代。本文所称的善意交易人,是指民事交易行为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仍不知某项重要交易事项真实情况的交易当事人。交易安全为当代民商法的重要价值关怀。交易安全是指交易主体之交易行为及其合理期待利益的安全。善意交易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是交易安全的核心内容。交易安全保护具有理性基础,主要体现在:从注重静的安全保护到注重交易安全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求;交易安全相对于静的享有及归属安全之优序保护,是一定条件下法的秩序价值、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等综合权衡的结果;对善意交易人合理保护具有科学认识论的逻辑基础。交易安全保护理念下的外观理论,为善意交易人保护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中观层面的理论指导。外观理论的适用条件,主要体现外观事实之存在,善意交易人的合理信赖、本人具有可归责性等三方面内容。该理论适用的后果,或使善意信赖者处于与其信以为真状况相一致的交易状态中,使其“得其所欲”,或是赔偿信赖方所受的信赖损失,使得信赖方处于交易行为发生之时的状态。在交易安全理念的指引下,外观理论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知识产权领域的善意保护等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另外,关于“信任”的社会科学研究为民法善意信赖保护原则及相关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法社会学基础。信任与信赖,词义上非常接近,法律理论使用“信赖”一词,其更多强调了信任基础上的依靠、依赖之意,法律更多关注的是基于信任有所具体行为下当事人之间的制度安排。信任在维系人类生活中具有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人们生活关系正常展开的基础。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迁,信任历经具体人格信任到系统信任的社会变迁。系统信任是一种客观的、确定的信任,主要依靠相关的制度来推进和保障。作为社会往来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法律上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促成、保护合理的信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等,正是从制度层面上促进市场交易中的信任、信赖关系,维系交易的顺利进行。正如拉伦茨所言,“只有当必不可少的信赖被保护时,人类才有可能在保障每个人各得其应得的法律之下和平共处。”1保护必要而合理的信赖,是我们当代社会的内在需求,是基本的法秩序价值的具体体现。专利权在性质上为私权,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总体上也应遵循现代私法善意保护一般理念。“专利”“专利交易”“专利善意交易人”等构成了专利善意交易保护的基本范畴。由于客体形态上的不同,专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具有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构成了其作为独立权利的本体性,而两种客体的共同“物性”,又使得二者之间具有不可隔断的内在关联,专利权和所有权的差异并不应妨碍依据物权法原理对专利权的拥有、行使、保护进行合理的解释。当然,这一过程中应结合专利权自身特性进行独立的思考。第二章为“我国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及成因分析”。本章以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质押为主要分析对象,较为系统地阐释了专利交易中常见的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及主要情形。从问题发生原因进行归纳,主要分为无权处分类、重复许可类、无效宣告类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客体的非物质性、难以控制性及权利本身的法定性、不确定性等专利特性,是造成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的内在成因,而制度供给不足与理论研究薄弱是导致专利交易领域善意交易人保护不足的重要外在因素。第三章为“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专利因其客体的非物质性、不确定性等特点而使得专利交易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与风险性。对于传统财产权交易,以保护善意交易人为核心的法律规范已较为完备,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专利交易领域,善意交易人保护的理念及制度设计付之阙如。加强与完善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的现实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其是保障专利交易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时代需求,也是适时进行专利强保护观念纠偏之需要。加强与完善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理论上正当性在于,是财产权交易安全保护理念在专利交易中的基本内容体现,是信赖保护法理的内在要求,是知识产权上利益平衡原则的具体展开。第四章为“无权处分类善意交易人保护及其制度完善”。本章结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基本原理,对专利善意取得的能与否这一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以及就如何保护专利善意受让人等进行了具体的制度探讨。专利无权处分实质上也涉及到真正权益享有人与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冲突,也存在静态归属利益与动的交易安全利益矛盾时的价值选择问题。基于专利权与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之间的相同法律属性、共同的无权处分适用情形,似乎应肯定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类似之专利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审慎思量,专利公示的正确性欠缺相应的配套制度及保障措施,专利权不具有物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与平衡机制,忽略专利客体的特殊性而直接准用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定,将对真正权益人的利益造成过度损害,并进而影响专利法立法目标的实现。基于专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产生的法定性及现有的审查制度,虽然不能给予善意受让人以类似物权善意取得之强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对交易安全置之不理,专利法不能将自己隔离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及合理信赖保护的理性选择之外。本文认为,为规范专利交易秩序,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应从以下方面努力:首先,对于常见的非因真正权利人意志参与而促成的专利权初始登记瑕疵情形,应建构“法定权利人转移请求权及在先善意受让人的普通许可获得权”之利益平衡模式。具体内容为,一项发明创造被无权利人提出专利申请,法定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转移该申请。如果该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法定权利人有权要求专利权人转移该专利权;在专利权依请求发生转移登记前,善意的受让人、被许可人等在原实施、准备实施的范围内有权获得一个普通许可,但应向新的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费。其次,对于因真正权利人意志参与而形成的“专利权登记瑕疵”及其引发的无权处分,应倾向于善意受让人保护。如共有人约定共享专利利益但以一方名义申请专利,后因专利登记名义人违反约定并将专利转让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引发的无权处分,以及因前手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所导致的在后交易合同构成无权处分等,权利人对登记瑕疵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登记稳定性及利益平衡角度出发,立法上应肯定善意第三人取得专利权,此时准用物权善意取得处理为宜。若如不能满足善意取得所有要件,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实施利益考虑,亦可参照前述专利权初始瑕疵的规范设计,赋予善意受让人在原实施、准备实施的范围内享有普通许可获取权,但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许可费。第五章为“重复许可类善意交易人保护及其制度完善”。本章主要探讨了专利许可使用权法律性质及其设定模式,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构建保护善意交易人之公示制度。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定位,从根本说取决于其本身特性及实际权利内容。就独占许可使用权(排他许可使用权可准用之)而言,权利人依约定取得一定范围的专利独占实施权,有权禁止任何第三人行使同一内容的权利,当第三人妨害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权利的实现时,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具有准物权特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可以为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变动所借鉴。鉴于普通许可使用权在内容及效力上的非排他性,将其定位为债权更切合该权利的内在基本特性,以债权属性为基点来进行相应规则的设置较为妥当。当然,债权属性的基本定位并不影响例外情形下因实际需要赋予其一定的登记对抗效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之立法模式,主要有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相应地,准物权之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设定亦具有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具体又包括债权形式主义、准物权形式主义)可能模式。从国外关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变动规定看,大陆法系国家更多程度上是借鉴了物权变动理论来构建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变动模式,但并非完全与本国物权变动作相同的模式选择。不同的变动模式更多是一种立法技术选择,何种立法模式为佳,端视一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经济及社会需求及配套制度之健全性而抉择。综合权衡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的价值需求,结合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本身特性及我国的现实情况,本文认为登记要件主义模式更具合理性。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认为,宜将现行的合同备案登记制度转型为权利公示登记制度,并需要在公示内容、登记程序、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具体完善。第六章为“无效宣告类善意交易人保护及其制度完善”。本章在阐释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法理价值与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就专利无效下相关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保护专利善意交易人、平衡双方利益的制度建议与具体救济路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当前各国专利立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被认为是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举措。无效宣告的溯及力后果深深影响到基于专利权所进行的各种专利交易行为的效力与后果安排,各国的做法及法理基础虽有不同,但实践结果仍具有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并不因此否认在先合同效力、专利无效前已经支付的使用费、转让费原则上不予返还及恶意例外等。我国《专利法》第47条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实现法律公平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不过,由于我国在专利合同效力规定上的立法理念滞后,导致专利善意交易人利益保护存在明显不足,如依据现行法,尚未履行及正在履行的交易合同因专利无效的追溯力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不仅不当地排除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而且对于已经进行大量投入且后续技术实施仍有赖于许可人技术指导的被许可人而言,很可能因合同无效而无法得到对方应有协助而陷入经营困境。同时,现有《专利法》第47条也因“恶意”、“明显违反公平”等抽象术语认定标准的不明确而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标的自始不能原则上不应影响合同效力,“标的不能合同有效”已经成为当今合同法发展的新趋势。结合标的不能理论发展趋势,立足于鼓励交易、合同自由、经济效率等合同法基本理念,从专利权的法定性、不确定性及保护善意交易人角度出发,本文认为,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对专利权存在的溯及力不应影响专利无效宣告前已经订立的专利合同的效力,建议对我国《专利法》第47条增添以下完善内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专利权因无效宣告而灭失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对已经履行部分的专利使用费、转让费不予返还,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在合同有效的框架下,对专利善意交易人适切救济的具体路径为,有约定依约定以及无约定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后,为继续实施技术之必要,基于诚信原则,受让人、被许可人等可以请求相对方依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但应支付合理的费用。在最后的结论与建议部分,本文提出,以交易安全、善意保护理念为指导,构建从专利授权、专利权行使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等全过程的相关善意保护,立法层面的完善主要包括:法定权利人转移请求权及善意交易人普通许可获取权的制度构建、专利许可使用权变动公示制度及对抗效力模式的构建、专利无效宣告不影响在先交易合同的有效等制度完善。同时本文也提出,司法层面应结合专利特性积极而谨慎地探索善意交易人保护的合理方式,理论研究层面也应引起应有的重视与积极跟进,从而合力建构理论学说、专利立法与司法判例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法律运行体系。
二、论专利权的法律适用及中国相关立法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专利权的法律适用及中国相关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2)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对抗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创新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实然功能及其问题 |
第一节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实然功能 |
一、信息管理检索平台 |
二、市场交易规范机制 |
三、司法裁判参考依据 |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问题 |
一、自愿登记导致行政监管职能无法全面履行 |
二、权利登记混淆为合同登记导致商业风险增加 |
三、登记无效力导致多重许可下的权利冲突 |
第三节 “登记”制度之立法理由及其民法体系化 |
一、“备案”制度的立法理由 |
二、“登记”制度的立法理由 |
三、登记备案制度的民法体系化 |
第三章 专利许可之权利性质及其对抗 |
第一节 专利权及专利许可实施权之权利性质 |
一、专利权之私权本质 |
二、专利权之利益平衡规制 |
三、专利许可实施权本质为财产权许可 |
四、专利许可实施权之物债二元结构 |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再定义 |
一、登记对抗第三人 |
二、债权向物权的渐进 |
第三节 专利许可合同之“债权物权化” |
一、独占许可本身之排他性致债权物权化 |
二、普通许可之债权性质经登记致债权物权化 |
第四节 物债二元视角下的专利许可合同对抗模式 |
一、债权对抗视角下的专利许可合同对抗模式 |
二、物权对抗视角下的专利许可合同对抗模式 |
第四章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对抗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登记对抗制度的基本法律关系 |
一、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之区分规则 |
二、专利许可“无权处分”规则 |
三、专利许可不适用善意取得 |
四、买卖不破许可 |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之对抗规则 |
一、专利许可合同之一般规则 |
二、专利许可合同之特殊规则 |
第三节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的其他建议 |
一、实体规范 |
二、程序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3)售后限制对专利权用尽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售后限制与专利权用尽的冲突 |
第一节 专利权用尽原则概述 |
一、概念 |
二、主要国家专利权用尽原则简介 |
三、构成要件及效果 |
第二节 售后限制的概念与特征 |
一、售后限制的概念 |
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分 |
三、售后限制的特征 |
第三节 售后限制与专利权用尽的冲突 |
第二章 售后限制对专利权用尽的影响现状 |
第一节 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的学说 |
一、学说的理论依据——强行性规范说与任意性规范说 |
二、学说产生的效果 |
第二节 售后限制合同的类型 |
一、根据主体划分的类型 |
二、根据售后限制内容划分的类型 |
第三节 中国的现状及适用 |
第三章 美国与韩国的理论及实践可以供中国参考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判例理论及实践 |
一、主要判例 |
二、美国的倾向分析 |
第二节 韩国的判例理论及实践 |
一、理论与学说 |
二、主要判例 |
三、韩国的倾向分析——支持任意性规范说的立场增加 |
第三节 美国与韩国的分析内容可供中国参考借鉴 |
第四章 中国售后限制对专利权用尽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中国理论及实践的分析 |
一、法律规定 |
二、理论与学说 |
三、实践 |
第二节 中国强行性规范说及任意性规范说之间的衡量分析 |
一、法律适用及解释层面的分析 |
二、产业与政策层面的分析 |
第三节 中国任意性规范说的适用及其例外 |
一、任意性规范说的适用 |
二、不适用任意性规范说的情形 |
第五章 中国售后限制对专利权用尽的影响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法律规定层面的完善 |
一、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修改 |
二、专利权滥用有关规定的利用与完善 |
第二节 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层面的完善 |
一、企业的合同制定的战略 |
二、企业的专利申请的战略 |
三、企业的专利获利的战略——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之间的衡量 |
参考文献 |
(4)专利法中的捐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专利法中的捐献规则概述 |
第一节 捐献规则的概念与背景 |
一、捐献规则的基本概念 |
二、“捐献规则”的用词反思 |
三、捐献规则的现实背景 |
第二节 捐献规则的功能与潜在负面效应 |
一、捐献规则的功能 |
二、捐献规则的潜在负面效应 |
第三节 捐献规则与专利法中其他相关原则的关系 |
一、捐献规则与等同原则 |
二、捐献规则与禁止反悔原则 |
第二章 专利法中的捐献规则之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 |
一、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功能区分 |
二、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对应关系 |
三、捐献规则中的专利文件功能体现 |
第二节 利益平衡理论 |
一、利益平衡理论概述 |
二、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
三、捐献规则与公共利益维护 |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捐献规则中的体现 |
第三章 域外专利法中的捐献规则之考察 |
第一节 积极创设并完善:美国专利法中的捐献规则 |
一、美国捐献规则之历史源流 |
二、美国捐献规则的具体规则与限制 |
第二节 暂未设立:捐献规则在英国、德国专利法中的体现 |
一、捐献规则在英国专利法中的体现 |
二、捐献规则在德国专利法中的体现 |
第三节 域外国家捐献规则发展之评价与对我国的启示 |
一、对域外国家捐献规则发展之评价 |
二、域外国家的捐献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捐献规则在我国专利制度中的现实与困境 |
第一节 捐献规则在我国之现状考察 |
一、立法现状之考察 |
二、司法现状之考察 |
第二节 捐献规则在立法层面的制度困境 |
一、捐献规则的存废之争 |
二、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三、救济制度缺位 |
第三节 捐献规则在司法层面的适用困境 |
一、缺乏统一裁判尺度,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二、捐献规则与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存在适用冲突与竞合 |
三、法官主动适用捐献规则之争议 |
第五章 我国专利法中捐献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
第一节 完善捐献规则的制度规则 |
一、确定捐献规则的捐献范畴与范围 |
二、明确捐献规则的捐献标准 |
三、建立捐献规则限制机制 |
第二节 完善捐献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明确权利要求解释中的路径选择机制 |
二、法官应主动适用捐献规则 |
三、提高专利撰写水平的有关建议 |
第三节 专利确权程序中的捐献规则 |
一、专利确权程序适用捐献规则第一案 |
二、对首例确权程序适用捐献规则案的反思 |
三、将捐献规则适用于确权案件的合理性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6)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概述 |
第一节 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界定 |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念 |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 |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特征 |
第二节 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设计的必要性 |
一、克服无效宣告程序的功能异化问题 |
二、避免现有程序导致的资源无效利用 |
三、调整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综合考量 |
第三节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申请条件的设定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公平正义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第二章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立法规定 |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原则 |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 |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理由 |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时间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存在的问题 |
一、一事不再理的适用存在瑕疵 |
二、申请主体过于宽泛笼统 |
三、申请理由存在局限性 |
四、申请时间不加限制 |
第三章 国外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外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德国 |
第二节 国外规定对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启示 |
一、重新审视专利完美性与市场秩序的关系 |
二、限制申请主体的范围 |
三、设定合理的申请时间 |
四、灵活调整申请理由 |
第四章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条件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细化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标准 |
一、放宽对“一事”的理解 |
二、合理分配说明义务 |
第二节 划定无效宣告申请主体的限定界限 |
一、设置“利害关系”的门槛 |
二、明确专利权人的申请资格 |
三、排除部分中立主体的申请资格 |
四、谨慎应对禁反言原则与契约自由 |
第三节 明确设置无效宣告申请时间 |
一、效仿诉讼时效的规范精神 |
二、设置合理的时间节点 |
第四节 提高申请理由的灵活性 |
一、变更申请理由的规定模式 |
二、区分前后期申请理由的不同侧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概述 |
一、专利确权审查概念的厘定 |
二、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组成 |
一、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主要研究对象 |
二、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程序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司法机关与司法程序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原则: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一、审查资源合理分配的价值取向:效率与公正价值的矛盾与调和 |
二、以《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为例分析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设计中审查资源的分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特点和运行现状 |
一、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问题 |
三、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 |
四、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 |
第二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专利确权审查效率问题的争议 |
二、诉讼参与人结构错位 |
三、司法确权能力受到的限制 |
四、程序启动条件设计导致程序功能异化 |
第三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一、《专利法》实施前后专利确权审查内容的变化 |
二、统一的无效宣告制度的建立 |
三、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演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典型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考查 |
第一节 美国模式:大而全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一、司法主导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 |
二、行政机关的审查权和有层次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三、独立和灵活的权利要求修改程序与再颁制度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模式:准双轨制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一、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
二、不具有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结论的冲突 |
四、专利订正程序 |
第三节 德国模式:司法审查单轨制和专门法院的建设 |
一、专门法院的建立和运行 |
二、联邦专利法院结构和运行特点 |
三、侵权与专利确权审查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性质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 |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效力来源 |
三、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具有有限的对抗性 |
第二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特征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具有准司法特征 |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有限的中立性和被动性 |
三、准司法特征与准司法程序定位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准司法化改造路径 |
一、准司法化改造需要从司法审查向审级监督转变 |
二、准司法化改造应对前后程序间的审查内容进行分工 |
三、准司法化的可行性与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一):专利确权行政诉讼 |
第一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与局限性 |
一、司法权扩张的背后是行政诉讼救济功能的提升 |
二、个人权利保障的扩张止于行政诉讼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方式 |
一、不服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的争论 |
二、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的选择 |
第三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局限与突破 |
一、合理性审查的突破和合目的性审查的有限扩展 |
二、实体问题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渗透 |
三、证据原则的局限与有限突破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方式与司法变更权的局限 |
一、行政诉讼裁判方式的局限 |
二、司法变更权效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 |
第一节 司法机关在专利权有效性判定过程中的职能 |
一、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 |
第二节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专利确权之诉 |
一、专利确权民事诉讼是形成之诉 |
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权基础 |
三、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 |
第三节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一、专利被诉侵权人基于专利有效性问题的抗辩 |
二、专利权无效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关系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 |
第四节 法院的专利确权审查效力 |
一、既判力理论概述 |
二、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效力涉及既判力的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建议 |
第一节 改造的基本思路 |
一、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二、程序和机关之间的分工 |
三、分阶段改造方案 |
第二节 分阶段改造的方案的设计 |
一、第一阶段:行政先行、司法终局和可“逃出”的无效抗辩 |
二、第二阶段:准司法化改造的预备 |
第三节 其它问题 |
一、专利确权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 |
二、请求主体适格性 |
三、专利确权复审结论与侵权诉讼结论的冲突与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专利无效后相关利益人的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专利无效宣告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概念及无效理由 |
(二)相关利益人的界定 |
(三)恶意造成损失和不返还财产显失公平的界定 |
(四)法律救济的界定 |
二、专利无效后对相关利益人救济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
(一)专利无效后对相关利益人救济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三、专利无效后对相关利益人法律救济的适用要件分析 |
(一)专利无效后原专利权人存在恶意 |
(二)专利无效后原专利权人不返还财产显失公平 |
(三)专利无效后对相关利益人应当救济的其他情形 |
四、专利无效后对相关利益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
(一)诉讼利益人的法律救济 |
(二)合同利益人的法律救济 |
五、关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具体修改建议 |
1.第一款保持不变 |
2.第二款前半段不变作为修改后的第二款 |
3.第二款后半段修改后作为第三款 |
4.原第三款修改后作为第四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相关案件及争议焦点 |
(一)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典型案件 |
(二)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典型案件 |
(三)争议焦点 |
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行为性质认定 |
(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的法律依据 |
(二)域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行为认定的判例借鉴 |
(三)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行为认定的司法探索 |
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中的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及其利益平衡.. |
(一)权利用尽原则的目的及其适用 |
(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中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
(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利益平衡 |
四、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中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建议 |
(一)专利法上权利用尽原则适用条件的完善 |
(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条件的完善 |
(三)对我国再制造企业再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善意交易人的基本范畴 |
一、交易及交易人的概念 |
二、善意内涵的历史演变与现代含义 |
三、善意交易人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民事交易安全理论与善意交易人保护 |
一、交易安全的内涵 |
二、交易安全保护的理性基础 |
三、交易安全之外观理论与善意交易人保护 |
第三节 善意交易人保护之社会学基础:信赖与保护 |
一、信任、信赖及其社会功能 |
二、系统信任与信赖利益的法律保障 |
第四节 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的基本范畴 |
一、专利及其法律特性 |
二、专利交易的基本内涵与特点 |
三、专利交易主要类型及其权义关系 |
四、专利善意交易人及其保护概况 |
第二章 我国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主要情形分析 |
一、专利转让中的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 |
二、专利许可中的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 |
三、专利质押中的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 |
第二节 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主要成因分析 |
一、专利权及其客体的特性使然 |
二、制度供给不足所致 |
三、理论研究薄弱之间接原因 |
第三章 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第一节 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一、保障专利交易安全的迫切需要 |
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时代需求 |
三、适时对专利强保护观念进行纠偏之需要 |
第二节 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
一、加强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是财产权交易安全的重要内容 |
二、加强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在要求 |
三、加强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是利益平衡原则的具体展开 |
第四章 无权处分类善意交易人保护及其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分析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缘起与现状 |
二、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价值 |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专利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与学说争议 |
一、专利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现状 |
二、专利善意取得的学说争议与观点评析 |
第三节 专利善意受让人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受限制的转移请求权及善意者非独占许可获取权 |
二、日本:无限制的转移请求权及善意者非独占许可获取权 |
三、德国和法国:受限制的专利转移请求权 |
四、韩国:受限制的专利申请权及善意者非独占许可获取权 |
五、美国:禁令中的衡平救济 |
六、小结 |
第四节 我国专利无权处分中善意交易人保护的制度完善 |
一、专利善意取得合理性之质疑 |
二、善意受让人保护宜当引起立法的适当关切 |
三、我国善意受让人保护进路与制度构建 |
四、无权许可、无权质押的类似处理 |
第五章 重复许可类善意交易人保护及其制度完善 |
第一节 专利许可立法现状及善意交易人保护问题 |
一、专利许可的意义 |
二、我国专利许可立法现状 |
三、现行立法框架下善意交易人保护之不足 |
第二节 专利许可使用权性质探讨 |
一、专利权的性质认知 |
二、专利许可使用权性质的学说论争 |
三、专利许可使用权特性的域外立法考察 |
四、许可使用权性质“区分说”的合理性 |
第三节 专利许可使用权的设定模式与我国立法选择 |
一、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设定模式及我国选择 |
二、普通许可使用权的设立及其对抗效力 |
第四节 我国专利许可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备案的功能与不足 |
二、专利许可权利变动公示的重要意义 |
三、我国专利许可登记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无效宣告类善意交易人保护及其制度完善 |
第一节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基本内容 |
一、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价值及功能 |
二、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专利无效宣告与专利合同处理规则 |
一、专利无效宣告引发的专利合同效力及后果处置问题 |
二、专利无效宣告对专利合同影响的域外考察 |
三、专利无效宣告下我国合同效力的立法规制及其不足 |
第三节 专利无效宣告与专利交易合同效力的关系探讨 |
一、标的不能及其合同效力机能的发展变迁 |
二、标的自始不能不应影响合同的有效 |
三、专利无效宣告的溯及力不应影响在先专利合同的效力 |
四、我国立法完善的建议 |
第四节 专利善意交易人合同救济的具体进路 |
一、约定优先 |
二、无约定时的法律处理 |
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
二、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专利权的法律适用及中国相关立法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2]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对抗效力研究[D]. 柴西.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售后限制对专利权用尽的影响研究[D]. 李槿赫(KEUNHYUK LEE).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4]专利法中的捐献规则研究[D]. 王舒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
- [6]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研究[D]. 文育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7]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D]. 毛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专利无效后相关利益人的法律救济[D]. 李小慧. 河南工业大学, 2019(02)
- [9]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研究[D]. 杨巧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专利善意交易人保护制度研究[D]. 王晓芬.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