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历史上第一个行业集团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刘笑晨[1](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史晓玲[2](2020)在《国家、生态、技术、市场 ——棉花与鲁西北社会变迁(1906-2006)》文中研究指明棉花是重要的经济作物,棉纺织业是中国近代第一大支柱产业和中国近代工业的象征,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鲁西北是山东棉花发源地,明清时期为山东省的核心植棉区域,其中明代出现商业化,清代呈现专业化,民国趋于规模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四个阶段:恢复期、徘徊期、发展期、萎缩期,其中波动最大的两个阶段是1980年代成为全国商品棉基地和1990年以后逐渐退出市场。本文选取1906至2006年为主要时间节点,从生态环境、历史演变、品种改良、技术革新、市场流通、棉纺织业浮沉和社会生活等角度,全面考察鲁西北百年来植棉业的曲折历程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影响。从生态环境和历史演变考察,鲁西北是山东地区最适合植棉的区域,这是原生态的最大优势。该地区具备气候、温度、光照、土壤等相对充分的自然资源,尽管受到降水量时有不足和自然灾害频繁的制约,但是通过灌溉排涝可以适当改善。鲁西北作为山东核心植棉区,是技术改良的试点区域。棉花生产的技术变迁主要体现在品种改良和耕作技术革新两个方面。从清末新政试种美棉到民国时期设立试验场进行品种改良,从日本侵华时的强制育种到名动天下的鲁棉1号,从虫害无法抵制到抗虫棉的产生,品种改良始终是技术革新的重点。其中,早期改良的目的是提升质量适应纺织工业需要,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则以追求高产为主要目标。清末民国时期的品种改良由于战争等因素而断断续续,总体而言美棉在鲁西北得到成功推广。新中国成立后,棉花品种经历了5次有计划有组织的更换,美棉最终替代了中棉。从耕作和管理的角度看,鲁西北在集体化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改良和积肥运动,这些“硬件”为棉花增产提供了有力保障。棉花耕作技术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从不用浇水到确保灌溉、从靠天生产到科学种田、从人工捉虫到预防测报以及新式农具的广泛使用等方面,但是大型机械化的推广和使用却十分尴尬,集体化时期的机耕到1980年代恢复原始的人畜耕作。1990年代以后,小麦等粮食作物耕种收已经基本实现机械化,而棉花在机收方面仍旧没有进展。从生产组织形式看,棉花管理大致经历了家庭——集体——家庭的交替。具体来讲有几个典型组织方式,民国时期产销合作组织,集体化时期的互助组、合作社和植棉组、改革开放以后的专业户。不同时期的组织形式对棉花产出率影响较大,生产责任制是家庭与集体都不可忽视的生产组织形式。从市场建构和重组的角度看,鲁西北地区的棉花市场经历了三次重组,其典型特点是实现了从乡村集市贸易到出口国际市场的转变,棉花生产最终在完全市场化中被边缘化。第一次重组是因为政府的倡导、美棉的引种和日本的掠夺,棉花传统的运销网络被改变,由国内运销转向间接或直接进入国际市场,此时的市场价格有波动,但总体上是供不应求,棉花产销合作社也有力地应对了国际市场,使得棉花种植提高了农民的收益。第二次重组是国家统购政策的实施,完全由国家指令性政策主导运行,地方市场基本上与国际市场呈现脱钩状态,没有市场价格波动,农民生产相对安逸,但是统购后期对农民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导致棉花商品化特性在民间的削弱、农民卖棉难、奖售政策不能兑现等。第三次重组是国家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市场完全放开,地方棉花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单纯的家庭生产模式要在各个生产阶段面临严峻的国际竞争,最终在棉花质量、成本收益等因素的竞争中被边缘化。随着棉花生产的演变,鲁西北地区的棉纺织业经历了从中心到萎缩再到崛起的过程。明清时期作为山东棉产区,借助先天的自然优势成为山东土布中心。随着清末国外资本的渗透,洋纱在当地没有太广阔的市场,本地的手工棉纺织业获得持续发展,并开始探索机器纺织,但在纺织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当青岛、济南大型纱厂建立以来,鲁西北地区因为运河断流,津浦铁路选址避开此地,导致交通闭塞,主要充当了原棉供应地的角色,潍县由于处于胶济铁路的有利位置,棉纺织业得到飞速发展,鲁西北地区土布中心的地位相对削弱。抗战时期,由于纺织工厂的停业,借助棉花资源优势,一直到集体化时期,传统的手工棉纺织业继续发展。“大跃进”到改革开放以前,该地区的棉花生产跌入低谷,棉纺织业也陷入萎缩。改革开放后,鲁西北地区的棉花生产达到顶峰,带动了区域棉纺织业重获新生。1990年代到本世纪初,由于棉花生产的萎缩和国家工业体制改革,鲁西北的棉纺织业出现分流,有的在整合中淘汰,有的则改组后崛起。当地棉花退出生产不但没有影响棉纺织业的发展,反而由于棉花市场的放开而获得了新的发展。总体上看,在统购统销时代,国家支援地方纺织工业建设,但是地方棉区为服务国家纺织工业也做出了一定牺牲,农民作为最基础的原料生产者在纺织工业发展中也向国家做出巨大贡献。新世纪以来,随着棉花生产政策调整、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和纺织工业体制改革,这种国家、地方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被打破,重新组合的棉纺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崛起。植棉业的变迁对区域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农业生产结构看,棉花面积的增减对当地农业生产结构影响深刻,特别是棉花鼎盛时期,突出强调棉花重要性,而忽视其他作物。由于该地区对棉花生产的坚守,导致聊城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非常缓慢。在国家提出发展多种经营时,没有跟上政策步伐,城镇工业发展相对滞后。从农民收入水平看,聊城地区植棉业的兴衰与农民收入的相关性密切,农民收入水平与植棉业的变化呈正相关,棉花复苏则农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棉花减产则降至全国平均水平以下,似乎验证了鲁西北民谚“棉花兴,百业兴”。总体来看,棉花生产鼎盛时期对当地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如作为棉花技术传播的中心地带颇受关注,建立了区域棉业知识技术体系,成为全省、全国乃至国际的焦点;带动区域民众从业结构的变化,国营棉厂职工大起大落,棉农化身民营企业家,家庭妇女走进工厂,妇女成为棉花生产主力;植棉致富,吸引外来人口,等等。当地农民对棉花有着特殊情感,将本来具有经济性的棉花,又附加了社会性和政治性,从民国至改革开放前,从当地的偷棉事件中反映出国家与集体、农民之间利益的冲突与调整。鲁西北植棉有史以来,棉花其本身具备的经济和商品特性,逐渐成为国家、市场、技术与农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特别是近代以来,美棉的引种成为鲁西北走向国际的突破口,百年来棉花生产在官方调控下经历了从中心到边缘的变迁轨迹,延续600余年的传统经济作物几乎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性和复杂性。其主要特点是:棉花生产影响因素呈现多元化,对区域经济影响具有延展性,对区域社会的影响体现阶段性,农民与棉花之间的情感饱含复杂性。从影响因素的角度分析,生态环境是棉花生产的必备条件,国家政策(政府行为)是棉花生产的主导因素,市场机制是影响棉花生产进退的风向标,经济效益是影响农民生产意愿的关键因素,技术革新是影响植棉效率和棉花品质的重要因素。其中,最具决定意义的是市场和收益两个因素。从鲁西北植棉业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不难发现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发生了复杂的变化,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随国家发展的步伐不断调整。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民和农业对工业的无条件付出,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民的自觉反抗中的建立,再到农业税的彻底取消,国家与农民作为利益博弈的双方不断调整策略。棉花生产能否延续、农业生产如何组织、政府调控政策如何发挥是值得继续研究的问题。
闫飞[3](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靳匡宇[4](2020)在《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的对象为美国海事管辖权1的变迁。首先通过对海事管辖权自体性早期发展及消亡历程的阐释,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理想及其现实境遇。在殖民地经验、英国先例以及欧陆海事法传统的复合影响下,美国海事管辖权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然而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在海事管辖权统一性2追求过程中有超越界限的情形,比如在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扩张过程中,由于传统“地点标准”的惯性影响,导致大量单纯发生在水上的欠缺海商事因素的案件被纳入海事管辖权范畴,引发了实践中的极大混乱。纵观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发展历程,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色彩,比如“海事法庭是船员的监护人”,就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深入到海事法官的观念之中,当然也存在新时代下保守的情形,在个别历史时期,一般海事法在水上人身伤害案件中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在后世饱受批评。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过程中,一般海事法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承担着引领性功能,立法在后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海事法由法院运用,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等优点,然而也存在因为规范性要素不足、不确定性较大而被误用等问题。在我国当下,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扩张海事管辖权的需要和隐忧。扩张的需要在于:我国传统受到“轻海重陆”观念的影响,一度缺少经略海洋的规划,导致海事管辖权的外延狭窄,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推出,扩张海事管辖权成为举国共识。此外,船员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我国亟需更新。在我国,从历时性角度观察,船员保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从共时性的视角,不难发现我国的船员保护和西方国家存在不少差距,这不但体现在工资福利条件的保障上,更多地表现在海事司法理念之中,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对船员的特别关怀。此外,海事习惯规则在我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运用具有局限性,除了国际海事惯例之外,其他惯例尚没有获得应有的适用地位。美国经验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带来启示。我国海事法院应以指导性判例为抓手,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海事习惯规则,肯定其优于一般民事规定的法源地位,以实现海事管辖权的合理扩张,达致更契合海商事本质的海事司法管辖权。本论文尝试通过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变迁经验的阐释和检讨,以期对我国当下扩张海事管辖权的变革实践有所启示。在内容框架上,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共七章)和结语,共九个部分:具体章节如次。导论部分阐述本文的写作缘由,对相关文献进行概括梳理,交代研究方法。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革命之前的海事司法管辖权。第一节主要阐述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世界历史背景。海事管辖权历史的滔滔长河主要有两条源流,分别是普通法国家中的海事管辖权和欧陆国家中海事管辖权,它们在不同程度上给美国海事管辖权提供了历史资源。论文在介绍一般海事法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分析了海事管辖权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的演变历程。着重讨论了自体法时代在英国的兴起与消逝以及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海事管辖权在殖民地新世界中的交锋。首先分析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起源,在殖民地早期呈现出国旗跟着商业走的特点,而后随着英国在殖民地控制力的加强,普通法院和海事法庭延续着在殖民地母国的争斗,其中夹杂着王权和贵族的博弈。由于殖民地处于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呈现出一定的离心倾向。第三节首先列举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其次分析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最后归纳出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论文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美国宪法出台前后新旧传统的缠斗与海事管辖权制度的诞生过程。第一节主要论述了美国革命时期在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及其失落。革命先贤们大胆开展了海事管辖权的新实验,开创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革命时代的州海事法庭和上诉法庭之间的博弈和妥协,凸显了管辖权变革的艰难,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检讨。第二节总结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对后世的遗产。指出了革命时代的管辖权探索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提示宪法海事管辖条款出台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发展方向。第三节论述了美国宪法制定之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指出宪法海事司法条款对海事管辖权的统摄性和解释上的开放性,并分析了其对后世海事管辖权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对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的阐述,指出其在实质上属于联邦主义下的妥协,为后世海事管辖权的实践扩张埋下伏笔。第四节通过回溯两大法系历史中的海事司法管辖权,阐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第五节通过海事管辖事项公法抑或私法的辨析,揭示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容属性以及必然的时代转向。论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美国联邦主义体制对海事管辖权变迁的影响,具体包含影响和制约两个方面。第一节首先分析了横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国会角色。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宪法制定之前、南北战争之前、南北战争之后三个历史阶段的变迁再现了国会角色从隐居幕后到走向前台的历程,随后介绍了国会关于海事管辖权的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均在海事管辖权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会和法院之间围绕海事管辖权的互动。第二节对纵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各州角色进行了阐述。指出州权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承担着多元角色,其不仅是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坚定异议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关救济与权利的提供者,承担着补位的功能。随后对州法在海事管辖权中的适用进行分析,通过其适用可以看到州在联邦海事管辖权中的深度渗入,并对由此而生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进行了简要介绍。论文第四章主要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和制度实践。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亦即一般海事法的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取向,并阐述了其间的关系。第二节阐述了大陆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以及其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发展变迁的影响。第三节阐述了普通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首先,通过分析普通法在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演变,并以伊利案和詹森案为时间分界,阐述了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一般海事法救济和海事司法管辖权持续扩张。第四节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列举其四种表现形式,亦即: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欧陆制定法;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新时代原则和观念的影响;历史立法。第五节主要阐述了联邦法院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主要角色,其作为一般海事法的掌舵者,和国会和州之间的关系。第六节旨在统一性视野下,对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评价。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扩张下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及其自体性失落。第一节主要阐释了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时空维度的拓展。首先,介绍了美国海事管辖权中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二者构成了海事管辖权变迁的概念基础;随后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空间延展进行了叙述,意即从“潮汐水域”进发,止于“所有可航水域”,实现了海事管辖权通航水域的全覆盖。第二节阐述了海事合同管辖权标准沿革,其从最初期的地点标准逐渐回归其本质属性,并进而分析了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保险合同和海事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初步合同原则对海事合同管辖权的影响。最后在统一性视野之下做出评价。第三节阐述了海事侵权管辖的标准变革,首先对海事侵权管辖进行了概论,并对严格地点标准的消逝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海事管辖权在扩张过程中,相关联系标准次第出现。最后,主要对工业时代下人身伤亡的海事法救济进行了阐述。第四节主要关注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首先是一般海事法下的船员权利。美国船员保护既有继承,也有突破,随着时代的演变,美国海事管辖权下船员保护日渐多元化。其次是衡平救济的正式纳入,主要围绕美国法律研究所对1966年合并的评估阐述了管辖权合并下的海事统一性。第五节论述了面向公海的美国海事管辖权,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展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收缩的另一面相。第六章重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功能。第一节归纳总结了百年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取向。首先指出了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存在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两大取向,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节指出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和独特性格。通过分析其在商业中的角色,凸显了其护佑海商业发展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规律;第三节指出在联邦主义背景下一般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失措、未尽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形式,并进而引申出美国海事管辖权所能提供的经验和启示;第四节重估了几个世纪以来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变迁模式。从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综合视角,归纳出海事管辖权的本质属性和应然方向,并在历史经验辨识的基础之上,寻求海事管辖权统一性迷局的理论和实践破解之道。第七章回归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主要论述了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第一节在多重视野下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正当性分析。主要从规范角度、传统角度、现实角度、未来愿景等四大方面论证了我国海事管辖权扩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节阐述了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主要包括我国海事管辖权受案范围的扩张之失、海商案件民法一般性规定适用的泛化、普通法院和海事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第三节在比较法关照下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从价值层面进行系统检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历史检讨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事管辖权从功能视角下进行价值反思;第四节尝试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进行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第五节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机构互动、海事习惯法、特别关怀理念和管辖权拓展模式四方面的经验是中美海事管辖权的交集之所在,也是我国海事管辖权改革的突破点。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初步提出若干扩张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具体设想。本文结语部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超越自体性的角度对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改革的应然方向进行总体评价。本文的研究任务在于为当下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论证,并对相关附随问题提供比较法上的解决经验:在我国规划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当下,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基础之上,海事管辖权价值取向应该从自体性价值和对船员特别关怀两个方面进行定位,对于其功能设置,可以考虑海商事联系标准,但应注意美国法经验教训,防止标准的抽象化阐释。构建起以实质性海事联系为基础,兼顾统一性价值和弱势群体特殊关怀的受案范围规则体系,宜提倡一种“限定的自体性”,这种自体性不要求将所有涉海的案件一网打尽,而是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从而提高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制度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服务于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
贾韶琦[5](2020)在《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法律通常即指PPP制定法,包括名称中含有“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或“Public Private”,以及内容规定PPP的制定法。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也是美国PPP法制生成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PPP法律的生长同样有其所需的社会土壤,包括现实需求、法律环境、理论基础等。社会对PPP法律的需要,首先应当是对PPP的需要,然后是对以法律形式规范PPP运作的需要。就PPP的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等,或为压力,或为动力,都是客观存在的PPP驱动力量。就PPP立法的必要性而言,在PPP出现后,无论是促进其优势实现,还是防范异化风险,都需要长期、专门的PPP运作规范;而且由于传统联邦法律、州宪法、州其他法律存在PPP使用的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授权来突破这些限制。无论是PPP应用还是PPP立法,既是出于实践之需要,也是一次次理论选择的结果,而在这里提供理论支持的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迄今为止,美国的PPP法律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以联邦PPP法律发展为主线,根据联邦PPP立法权行使的阶段性特征及对州PPP法律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89—1997年)发轫于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的颁布,彼时PPP兴起,有的州已经通过授权立法尝试推行PPP,美国PPP法律正式出现。这一时期的联邦PPP法律尽管很少,但转变了此前联邦法律的态度,从设置障碍转为放任自由,已经对州PPP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个时期(1998—2013年)以联邦于1998年陆续颁布的一系列PPP支持法为开始标志,联邦PPP法律开始从消极的不反对转为明确支持PPP,包括放开市场准入、提供金融支持等,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明显。至于州一级的PPP法律不断增加、渐成规模。不过期间由于遭遇金融危机,PPP市场受到牵连,由盛转衰。第三个时期(2014年至今)出现在金融危机结束后,PPP开始复兴,带动州法律继续发展,越发完善。联邦PPP法律开始由支持转为引导,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深刻。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在这一时期成型。在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也没有完全独立。联邦PPP法律更多地是在州PPP法律和联邦其他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发挥衔接作用,为美国PPP的推行尽可能地消除联邦法律障碍和州法律隔阂。至于是否开展PPP项目以及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由州自行决定,联邦无权取而代之,但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加以牵引。因而说,美国联邦PPP法律和州PPP法律构成的既非单一制国家的一元治理金字塔体系,也不是邦联制国家的多元分治架构,而是二元共治格局。美国PPP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制定一部综合性、促进性、框架性的联邦PPP基本法,旨在实现联邦PPP法律之间、联邦PPP法律与州PPP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的安定和谐。以上是对美国PPP法律演变的宏观考察,继续深入,穿透不同层级、形式不一、数量众多的PPP法律,进一步探微美国PPP法律制度可知,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是根本制度,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是核心制度。这三项主要的PPP法律制度依次下来,在规范事项上由粗及细,在规定内容上由浅入深。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包括两步,一是联邦放开法律限制,二是州法律明确授权,缺一不可。联邦层面,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突破传统联邦法律在PPP项目融资等方面设置的障碍。由于既有法律障碍集中在交通行业,因此颁布的新法也多是针对交通运输项目,如《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21世纪交通公平法》(TEA-21)、《安全、可靠、灵活、高效的交通公平法律:留给使用者的财产》(SAFETEA-LU)等。另一方面,联邦以“创新承包技术”的名义赋予FHWA对公路项目创新交付方式的审批权,又通过SEP-14、SEP-15等创新计划将地方成功的创新采购作法固定下来,实际上是通过扩大解释在事实上突破了联邦公共采购法对PPP采购的限制。州层面,PPP法律授权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以严格授权为特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数量、项目类型、公共部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会明确问责标准与采购标准,在整部授权性法律中平衡效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运作和监管框架。由于PPP项目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因此PPP项目实施法律制度由州PPP法律规定,包括政府PPP机构的设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PPP合同框架与基本要求、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等内容。政府PPP机构一般包括PPP办公室和PPP委员会,是PPP项目实施的促进机构。美国PPP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分为筛选、识别、准备、采购、执行。每一个阶段的操作程序及监管要求连贯一起便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而贯穿整个项目实施流程的是PPP合同,通常包括临时协议、全面协议和服务协议,其中又以全面协议最为重要,是一项由公私部门双方缔结、结构复杂、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协议。为了贯彻落实PPP项目实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普遍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如发布实施细则等。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融资提供资金补助、信贷计划、融资工具等金融支持。PPP融资的本质是项目融资。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下,PPP项目融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规定,州法律一般就项目融资方式作出笼统规定或直接留白,交由项目方按需灵活选择。为了给PPP项目融资提供更多金融支持,联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和《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最具代表性:第一个是拉开联邦信贷资助PPP项目帷幕的“起点”,第二个是标志交通PPP项目联邦信贷计划成熟的“顶点”,第三个是联邦信贷计划从交通运输行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拐点”。总之,美国PPP法律基于联邦制下的立法权划分形成了二元共治格局。在授权法律制度中,联邦PPP法律只是不禁止,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州PPP授权性法律;而在项目实施法律制度中,由于具体如何开展PPP项目属于州内事务,因此规范调整的是州法律;到了项目融资法律制度,联邦PPP法律为全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各种金融支持,而州PPP法律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的PPP法律制度自成一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PPP法律存在国别之分,但理念是共通的,问题是类同的,只是表现形态和应对方式存在地域上的差异。因此,尽管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国情、社情、PPP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但美国PPP法制状况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PPP立法,乃至整个PPP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王强[6](2020)在《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及优化模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煤炭和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均离不开二者的协调运行。我国矿产资源的禀赋特征造就了以煤为主、以电为核心的能源发展格局。建国70年来,我国煤炭和电力行业发展迅猛,但环境污染、产能过剩、纵向协调性差、中长期合同违约率高等问题却导致煤炭与电力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这使得促进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成为社会关注的新焦点。2020年,我国将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这将使得煤电能源供应链相关企业面临被替代和成本增加的风险。同时,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在供给侧改革方面,我国陆续出台了去产能政策、煤电联营政策和中长期合同政策等相关制度。相比于过去,新的政策环境带来新的机遇和风险,需要考虑这些政策对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的影响,对于提升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因此,本文以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为研究对象,按照“发现问题—构建模型—算例分析”的逻辑链条,分别对低碳政策、去产能政策和煤电联营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问题,基于金融衍生工具的煤电能源供应链中长期合同履约问题进行研究,深入分析煤炭与电力周期性冲突原因并讨论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及优化模型,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梳理了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及优化的研究成果与理论,论证了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从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相关政策和中长期合同优化三个方面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然后,介绍了国内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总结了南非、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德国等典型国家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针对中国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现状,给出了相应的经验启示。最后,从煤炭和电力发展现状、煤炭进出口、燃煤发电污染、煤电周期性冲突和新能源替代等出发,提出了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2)构建了低碳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首先,受碳排放权配额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限制,分析了碳排放权和可再生能源相关参数对煤电能源供应链相关企业在非合作和合作两种情形下对收益的影响。其次,研究了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下,电力用户在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市场中,运用资金现金价值模型分析了光伏绿色电力证书和风电绿色电力证书的最高市场价格和最低市场价格,同时设计一套基于优惠价格的一对多市场交易机制,为电力用户采购绿色电力证书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提出降低成本建议。(3)构建了去产能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首先考虑了去产能指标和产能补贴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以煤炭市场为例,构建了多个市场竞争模型对煤炭市场竞争力进行了算例仿真分析。其次,构建了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去产能模型,设置多个参数,运用数学模型分析不同参数变化对去产能率的影响,并进行了算例仿真分析。(4)构建了煤电联营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首先,构建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决策模型,以一条含多个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和煤电联营企业的复杂煤电能源供应链为例,得出企业进行煤电联营的市场条件,并进行算例仿真分析。其次,构建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一体化效应模型,以一条含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贸易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的煤电能源供应链为例,运用纵向一体化决策模型和纵向独立决策模型计算新增收益,运用鲁宾斯坦讨价还价模型对总收益进行分配。最后,构建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一体化推进机制模型,分析地方政府和能源企业在实施纵向一体化项目时策略选择,基于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不同初始条件、不同参数条件变化对地方政府和能源企业决策的影响,运用算例进行仿真分析。(5)构建了基于金融衍生工具的煤电能源供应链中长期合同优化模型。首先,研究了煤炭和电力中长期合同发展,以煤炭中长期合同为例,基于扎根理论分析归纳煤炭中长期合同影响因素,运用解析结构模型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接着,分析了煤炭和电力中长期合同价格合理区间。其次,分析了煤炭中长期合同稳定性及履约区间,不同参数对煤炭中长期合同稳定性的影响,利用期权理论,分别设置了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和双向期权三种期权模型对煤炭中长期合同进行优化。最后,分析了电力中长期合同稳定性及履约区间,不同参数对电力中长期合同稳定性的影响,在煤电浮动机制下,提出一种政府授权差价合约对电力中长期合同进行优化。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所构建的低碳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可为受碳排放权配额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限制的煤电能源供应链相关企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决策工具;2)所构建的去产能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可为政府对直接去产能政策效果评估和间接去产能决策提供决策支持;3)所构建的煤电联营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可为政府和企业进行煤电联营决策提供支持;4)所构建的基于金融衍生工具的煤电能源供应链中长期合同优化模型,可为煤炭中长期合同和电力中长期合同优化提供新型履约保障途径。
刘亮亮[7](2020)在《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项目管理是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理念和模式,在当代教育管理中也被广泛采用,美国则是教育项目管理的最早策源地和当代应用最为普遍和成效显着的国家。在今日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几乎所有体现美国国家教育意志和导向需要的教育事务和相应资源,都是以一定的教育目标和相应的独立事项为基本单元,设计划分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教育项目来加以推进和管理的。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完整性质和内涵是什么?何以如此之先地在美国土地上原创性生成并有序地发展成长为体现甚至代表当代教育管理走向的教育项目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协调和处理教育国家行政干预和社会市场运作的矛盾中有何优势和局限,能否为我国教育管理模式乃至体制的改革提供相应的启示和借鉴?对这些当代教育项目管理根本问题的热切关注和思考,自然也就使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笔者的考察研究视野,成为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的首选。本研究在马克思主义逻辑与历史科学统一的方法论指导下,以教育社会生态理念为基本研究范式,运用文献法、观察法和纵向比较法,按着教育项目管理形态由单项到体系的演化的基本进程和轨迹,对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演进背景、现实实践、成效问题和主要特征进行了系统的分阶段梳理考察,在简要把握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二战前萌芽成型奠定的基础上,对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20世纪60年代初)、系统整合(20世纪60年代中—80年代初)、体系优化(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末)和创新提升(21世纪初—今)的各个阶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综合,力求揭示其逐步铺开、连续改进和不断优化的发展历程与规律。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是在二战前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萌芽成型所奠定的基础上起步的。现实教育的分散性发展条件、形态和格局,国家机器的天然教育使命、责任和权力,宪法的国会征税权与社会福利保障责任的明确规定,为联邦政府对教育进行直接有力但有限的项目管理干预提供了历史的必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战结束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战前奠定的坚实基础上进入了重点创设阶段,开始了蓬勃发展的历史进程。国会于1944年通过颁布了《退役军人权利法》和1958年《国防教育法》,为联邦政府创设了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和国防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及其管理模式,开始了运用教育项目管理对高等教育进行直接干预的重点探索。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力实施,极大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重点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事关全局的现实高等教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合法合规、切实适用的机制和抓手,也为联邦政府更加积极全面的教育直接干预提供了基本模式与良好示范。当然,这种直接动用联邦政府力量对眼前的高等教育问题进行直接的干预,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应急性、权宜性和局部性的局限或不足。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到系统发展阶段。经过二战后的迅速调整与强势拓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经济社会进入到空前繁荣时期,“民权运动”也应时而生、风起云涌。这不仅使联邦政府财力雄厚,成为“教育资源的提供者”;也为联邦政府加强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创造了有利的历史条件和需求。两法和随后国会一系列教育法案中陆续出台的大量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从职业教育、双语教育到少数民族教育,从移民教育到国际教育等,可谓遍及教育的各个层次和领域,直至1979年联邦教育部的设立。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的创设和实施与整个教育系统对应一致、相辅相成、相映成辉,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教育系统的全层次、全类型的全员性发展,也为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性优化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基础和资源。随着联邦教育项目的系统化设置与实施,在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美国教育全面完整发展的同时,其固有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显露了出来,特别是随着联邦教育部对联邦教育项目直接干预的日渐加强,各个教育项目实施运行的孤立性、形式化、行政化、各自为政性和发展不平衡性日渐突出,促使和要求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配合,不断增强所有联邦教育项目的有机体系性,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由此进入体系优化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石油危机,也大大地削弱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教育项目的能力。80年代初期,里根总统坚决反对联邦政府对教育的过分干预,开始了“新联邦主义”教育计划,通过《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消减和整合联邦教育项目,减少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和干预措施,将联邦政府各部门分散化管理的项目转换为联邦教育部的集中化管理。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乔治·布什总统上台,联邦政府再次调整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结构优化,强化教育项目的相互衔接、体系性与弹性,制定了总揽全局、明确整体目标、优化和提升教育项目总体效能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和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紧密对接,联邦政府的教育职能也更加广泛,成为“教育标准的制定者”。在1993年《政府绩效和成果法》的影响下,教育部开始注重业绩文化和问责文化的建立,加强联邦教育项目的绩效评估,促进联邦教育项目的结构改进和质量提升。进入21世纪,伴随着“9·11”事件的发生和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局势,缓和各类社会问题和提升教育质量,联邦政府在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教育项目管理体系对国家社会发展战略的体现、支撑和合理合法化的作用,开始了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的创新提升新阶段。国会密集立法加大教育拨款力度,仅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就专门为教育投入了1000多亿美元,其中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为536亿美元的州财政稳定基金项目,包括486亿美元的公式拨款项目和50亿美元的竞争性拨款项目,为国家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联邦教育项目财政管理支持。《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中设置推行的体系化教育项目把社会全员发展作为国家责任和终极目标,把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完美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联邦政府创设实施的STEM系列科技教育项目,重新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覆盖的“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促进国际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更是把美国国家社会的发展与高科技、全球化和生态化高度融合在一起,绘就美国与人类共同发展的教育项目管理蓝图。上述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进程表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产生、发展和最终成为美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主体模式,既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特定的教育社会生态体系之中,即早期教育分散化发展的起步及后续格局、相应的文化理念和现实教育实践,更得益于美国社会全员普遍具有的能动参与干预意识和行动力;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既不是行政部门拍脑门的忽发奇想、权力任性的结果,也不是墨守成规、固执经验的因因相袭,而是按照教育行动的完整结构和展开过程,立法先行,职能明确,权责对应,事财一体,科学设计,不断创新提升,最终形成健全而富有活力的、国家行政合理干预和社会市场积极运作有机一体的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由此启示借鉴,当会大有脾益。
张国华[8](2020)在《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研究(1912-1937)》文中指出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的产生是人类演进到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伴随着城市发展,城市管理现代化逐步成为世界潮流。近代以来,中国各地主要城市相继建立了现代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生活的主体内容进行制度化、体系化管理。当然,基于所处地理位置和发展区域的差异,不同城市在发展中呈现了自身的特点。民国时期,太原作为山西省会,是山西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自然条件、历史承袭和区域发展等多重因素叠加所形成。太原在民国时期发展中经历了市政公所成立、设置城区管理到正式独立建市几个阶段。太原的政治功能增强、城市外延拓展、市政设施逐步健全,城外周边范围也被纳入到城市分区统一管辖内,形成了中心城区向外辐射的典型模式和城市内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的发展是时代变迁的产物,伴随着近代山西地区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省会太原是最具代表性的发展成效;是区域城市发展的最高水平,具有领先性特征。太原在民国时期发展中,伴随着西方城市学和市政管理理念的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了渐进的时代进步,成为推动太原城市发展的动力;城市管理中开启了前置规划、统筹布局的治理模式,体现了时代前行。太原城市发展与工业化建设紧密相连,现代工业企业的建立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将城市有效范围大量延展,通过吸引从业人口进入企业进行生产,在促进工业发展的同时又推进了城市化的进程。现代化铁路的奔腾之力,进一步加速了太原城市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太原市的工业建设、商业发展、功能布局、人口结构和城市空间产生了极大的推进作用。本文以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为研究对象正是对以上各方面内容的最好诠释,可以有效解读政策、体制等政治因素,工业、交通等科技因素,人口、商业等综合因素对民国时期太原发展的有效促进作用,其渐进发展正是政治、经济、科技与城市本身交互作用的最好注解。本文选取民国太原为中心,试图揭示在区域近代化、山西城市化和太原现代化的过程中,太原市政府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城市管理机构,现代意义的城市基础设施逐步确立,建立起了体现内陆城市区域特色的管理机制。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方面,展示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的具体内容。一是介绍山西历史地理概况,简要回顾太原市的自然环境状况、历史地位及演进过程,同时对太原市进行概念界定,阐释太原市作为民国时期山西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和在历史发展中具有的功能定位。为合理实现城市功能区划与布局,作为行使城市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应具备全局意识,高屋建瓴做好顶层设计。城市发展布局中自然因素也发挥着作用,因此最终形成的城市功能布局是在政府宏观主导下、城市自发演进中综合作用形成的客观结果。二是考察城市人口的发展变迁,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人口管理包括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两个层面,具体涉及人口迁徙、人口数量、城区分布、变动趋势及结构特点等内容。三是分析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中民用照明用电的起源发展以及政府的相关管理措施等内容,主要以太原电灯新记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心,解读供电照明事业得以存续并不断发展的情况,理清民国时期太原电力照明事业的延续脉络,折射太原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山西区域社会现代化概况。四是分析太原城市交通管理,涵盖城市道路维护和行政管理两部分内容,包括民国时期太原市城市道路的整体设计、建设标准、具体实施及完成情况,从而了解太原近代化过程中城市发展的具体水平。五是公共卫生管理,包括太原市城区街道的卫生管理、生活垃圾清理、污水废水排放管网的规划、公共卫生场所的管理以及体现时代进步和科学理念的防疫卫生管理,通过施加防疫、卫生教育、注重防控等有效手段,确保民众身体健康,体现了医学和防疫学在城市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有效引入。本文以民国时期太原城市发展及管理为研究选题,以功能区划、人口变迁、道路交通、城市照明、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发展缘起、逐步演化及宏观管理为研究内容。依托城市管理学的观点,将城市管理理论引入到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中进行考察。在城市管理学的统一视角下,对各个具体方面内容作出归纳总结,反映出当时太原市社会生产水平和经济发展态势,反映出地方政府执政施政的决断水平和行政能力,以及对于社会管理和城市发展的投入力度及支持情况,致力于民生保障的客观实效,归纳出当时山西城市化、区域近代化的发展程度,为当代城市社会治理和宏观管理提供有效借鉴。
邹运[9](2020)在《美国工会兴衰的马克思主义审视》文中研究表明工会在美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的激化,工人开始自发起来组织运动,工会为了团结工人、维护其利益应运而生。工会至今在美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工会和工人运动是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工会通过把工人团结在一起,同资方进行谈判为其争取更好的权利、工资和福利,缓和了阶级冲突和矛盾,构建了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推动经济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强国,其经济和政治结构的发展变化对于整个世界来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研究其工会的产生、发展和衰落的历史进程,通过对其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美国工会的兴衰进行马克思主义视角的审视,深刻剖析其内外部因素,可以认识其衰落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使命的理论,清晰地描绘出工人阶级发展的光明前景,鼓舞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工人阶级联合起来,与资产阶级进行不懈的斗争。工人阶级运动和工会理论为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奠定了阶级基础和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视野中工会是工人运动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直至最终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力量。而美国工会在承认美国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维护工人工作的权益,其妥协性及与资产阶级斗争的不彻底性导致其必然衰落。我国工会具有西方工会无可企及的优势,这种优势得益于执政党的领导,得益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认识我国工会与美国工会的差异有利于坚持我国工会制度,发现我国工会现存不足,同时带来一些思考,以期对我国工会改善现存不足之处有所助力,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的写作建立在是国内外现有的学术成果之上,并采用了国外数据库最新数据,通过借鉴和总结国内外有关工会和工人运动研究的专着、期刊、报道等成果,为我国工会在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提供思考。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马克思工会理论概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工会的组织构成与职能。美国工会的大致可以分为地方工会、全国工会和以AFL-CIO为代表的工会连盟。在这一章节重点讨论了美国工会的职能和对社会发展起到的作用,尽可能的组织工人参会,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争取和改善工人的权益是美国工会的三大主要职能。当前美国工会影响力虽然逐渐衰弱,但其减少了工人在经济环境中的不平等,降低性别种族之间工资差距;改善了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同美国工会致力于对工人的继续教育和保障工人的家庭生活以及退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工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源流。早在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工人运动就已初现萌芽,1827年费城技工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美国有组织的工人运动的开始,工会也从行业工会发展到产业工会最后发展到全国性工会。美国工人用血汗铺砌了工会的发展道路,其影响力也伴随着工人运动的展开而日益完善。在三大全国性工会组织出现后,大规模有组织的工人运动席卷了整个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AFL-CIO两大工会的联合,美国工人加入工会的人数达到了历史最高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新自由主义的影响,美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格局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至此工人运动开始陷入低潮,而工会的发展也逐渐走向没落。第四部分主要围绕美国工会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展开进行讨论。为了更细致、深入的对美国工会的发展现状进行讨论,作者从公共部门工会和私有部门工会两个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并分别介绍了二者的影响,公共部门工会入会率超过私有部门带来的影响以及公共部门工会发展的争议。随后总体分析了美国工会发展面临的困境,包括入会人数持续下降带来的工会影响力的减弱,资方对工会施加的压力越来越大和反工会团体和反工会立法者对工会的侵害以及对集体谈判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等等。第五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即在马克思主义视角下对美国工会衰落的本质进行审视。首先,对美国工会的产生和发展进行马克思主义的诠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工会产生的必然条件,工会为了解决和缓和劳资冲突而出现,劳资关系其本质上是两大阶级的对立和博弈,工会就成为了工人阶级对抗资产阶级的有利武器;其次,对美国工会衰落的内外因进行了马克思主义视角的分析和阐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资矛盾问题是工会无法解决的,美国工会在承认美国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维护工人工作的权益,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尖锐的劳资矛盾起到了暂时的缓和作用,但其妥协性及与资产阶级斗争的不彻底性导致其衰落成为必然。结论部分将中国工会和美国工会就工会产生、工会性质和工会职能等方面进行比较,了解我国工会与美国工会的差异有利于坚持我国工会制度,发现我国工会现存不足,同时带来一些思考,以期对我国工会存在的不足之处做出改善,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对美国工会存在的一些积极因素考量利用,总结美国工会的优势在于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坚定我国工会优越性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美国工会集体谈判的灵活性与美国工会在多层次福利制度中的补充等经验适当参考。
陈志铅[10](2020)在《英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中指出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代社会,作为一种技艺传承的方式和从业准入资格,学徒制一般是在行会等团体的组织监督下,由师傅与学徒家长签订《学徒协议》,由师傅向学徒传授技能,经考核合格的学徒获得具体行业的从业资格。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学徒制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它已不再是一种从业资格的获得,但仍旧是技能培训的重要方式。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化的国家,曾经创造出举世瞩目的工业文明,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是英国在世界历史上叱咤风云的不二法门,学徒制为劳动力水平的提升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英国的学徒制起源于中世纪,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历经行会学徒制的辉煌,遭受工业革命打击后的没落,却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进入20世纪,英国学徒制凭借顽强的生命力,重回世人眼前。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后,已经形成了结构完整,层次明晰的体系。囊括了准学徒制、青年学徒制、高级学徒制、高等学徒制、学位学徒制和成人学徒制等各种类型的学徒制。论文主要探讨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学徒制发展的历史过程。将这一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初步干预阶段(20世纪60~70年代),本阶段英国政府通过颁布《1964年产业培训法》设立产业培训委员会,开始对学徒制的发展进行初步干预;放任自流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撒切尔夫人的上台,英国政府开始将解决青年人就业问题作为技能培训的重要目的,学徒制受到冷落,进入“自生自灭”状态;政府主导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21世纪10年代初),政府意识到以就业为目的的技能培训不利于建设高水平的劳动力队伍,决心通过主导学徒制的发展来提升劳工素质;雇主主导阶段(21世纪10年代初至今),政府主导学徒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带来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学徒制的发展,政府认为有必要将主导权交给雇主。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职业教育与培训理念的更新换代,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加强,英国现代学徒制为广大青年拓宽了工作本位学习的路径,成为他们学习知识与提升技能的纽带,有效地将国家发展战略、劳动力技能训练与雇主需求结合在一起,较好地满足国家、雇主和学徒的发展需要。尽管中英两国制度不同,文化各异,但英国在学徒制发展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国在开展现代学徒制过程中借鉴与关注。
二、北京历史上第一个行业集团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历史上第一个行业集团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国家、生态、技术、市场 ——棉花与鲁西北社会变迁(1906-2006)(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生态环境与历史演变:鲁西北植棉业的变迁 |
第一节 鲁西北的生态环境 |
一、气候资源 |
二、水资源 |
三、土地资源 |
四、自然灾害 |
第二节 从中心到边缘: 鲁西北植棉业的历史进程 |
一、山东植棉业之滥觞 |
二、明代劝导政策与鲁西北植棉业的商品化 |
三、清代鲁西北植棉业的专业化 |
四、清末民国时期鲁西北植棉业的规模化 |
五、1949年以来鲁西北植棉业的曲折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更新与淘汰: 优良品种的引进与培育 |
第一节 改良开端: 清末民国时期良种的选育与推广 |
一、美棉的早期试种(1900-1911) |
二、民国时期良种的选育与推广(1912-1937) |
三、日伪时期棉种改良与强制推广(1938-1945) |
四、品种改良与推广的影响 |
第二节 自主创新: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良种繁育 |
一、棉花良种引进与繁育的几个阶段 |
二、良种繁育推广体系的组成 |
三、繁育和推广的主要品种 |
四、新品种繁育推广的影响与特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灾害应对与技术革新: 棉花的耕种与管理 |
第一节 棉田生态改造 |
一、水利设施的修建 |
二、盐碱地的治理与应对 |
三、土地肥力的培养 |
第二节 棉花耕种技术的革新 |
一、19世纪以前传统耕作技术的演进 |
二、清末民国时期科学植棉的初步探索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技术植棉 |
四、耕作技术演进的特点 |
第三节 棉花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变迁 |
一、鲁西北棉花主要病虫害 |
二、不同历史阶段病虫害防治技术与措施 |
三、病虫害防治技术变迁的特点 |
第四节 棉作技术传播方式的改进 |
一、传播方式的初步探索 |
二、互助合作中的技术传播 |
三、家庭生产模式下的技术传播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从乡村到国际: 棉花市场流通体系的建构与重组 |
第一节 由内到外: 1945年以前的棉花市场 |
一、明清时期的棉花集市贸易 |
二、清末民国棉花流通体系的初步建立 |
三、日伪对棉花市场的“一元化”统制 |
第二节 从自由到统购: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棉花流通 |
一、规范秩序: 抗战后的棉花市场 |
二、实行统购: 棉花市场的一元化 |
三、稳定市场与统一调配: 棉花统购政策的影响 |
四、“买棉难”与“卖棉难”: 统购时期的流通困境 |
第三节 多元化与边缘化: 新经济体制下的棉花市场 |
一、国家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曲折历程 |
二、市场体制改革中的地方棉花交易 |
三、全面市场化对区域棉花生产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棉纺织业的浮沉: 棉花生产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
第一节 土布中心: 1949年以前鲁西北的棉纺织业 |
一、明清时期鲁西北手工棉纺织业的初步发展 |
二、清末民初民间纺织的延续和新型纺织业的兴起 |
三、抗战前后工厂停业与民间纺织的复苏 |
四、鲁西北棉纺织业相对削弱与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二节 时起时落: 新中国成立以来鲁西北的棉纺织业 |
一、互助合作时期传统手工棉纺织业的延续 |
二、1958-1978年机械化棉纺织业的曲折前进 |
三、1979-1990年棉纺织企业遍地开花 |
四、1990年代棉纺织业的萎缩 |
五、新世纪棉纺织业的转型与发展 |
六、鲁西北棉纺织业浮沉的影响因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以棉换粮”与“弃棉从粮”:棉花与区域社会生活 |
第一节 棉粮争地: 棉花生产与区域种植业结构变迁 |
一、清末至民国: “粮棉兼种”与“以粮挤棉” |
二、1949年至1978年:从“爱国家种棉花”到“以粮为主” |
三、改革开放初期: 以棉为主的种植结构 |
四、1990年以后: 棉花萎缩与多种经营的产业结构 |
第二节 借棉致富: 棉花生产对农民收入和生活的影响 |
一、以棉换粮: 棉花扩张期的农民收入与生活(1906-1948) |
二、陷入困境: 棉花徘徊期的农民收入与生活(1949-1979) |
三、超越全国: 植棉高峰期的农民收入与生活(1980-1990) |
四、弃棉从粮: 波动萎缩时期的农民收入与生活(1991-2015) |
第三节 角色转换: 棉花生产对区域从业结构的影响 |
一、“美差”的消失: 国营棉厂职工大起大落 |
二、突破家庭藩篱: 从自纺自织到纺织工人 |
三、加入附带行业: 腹地民众依靠棉花副业创造价值 |
四、打破男耕女织: 妇女成为植棉主力军 |
第四节 由内聚到开放: 棉花生产与地方社会网络 |
一、请进来与走出去: 棉花生产带来的内外交流 |
二、专业人才培养: 创建专业研究机构和培训学校 |
三、与外省联姻: 农民婚姻网络之变迁 |
第五节 偷棉事件: 棉花生产与地方社会秩序 |
一、扞卫经济利益: 民国时期的偷棉与护棉 |
二、严肃的政治问题: 集体化早期的偷棉事件 |
三、不是秘密的秘密: 集体化后期心照不宣的偷棉行为 |
四、利益冲突与调整: 偷棉事件中的国家、集体与农民 |
本章小结 |
结语: 棉花视角下的生态、市场、技术、国家与农民——鲁西北棉花生产与社会变迁特点及影响因素分析 |
一、鲁西北棉花生产与社会变迁的特点 |
二、鲁西北棉花生产与社会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三、疑问与思考: 透过鲁西北植棉业历史变迁看农业发展 |
附录 |
附录一: 鲁西北棉花生产大事记 |
附录二: 部分统计表 |
表1 1368-2006年鲁西北行政区划统计表 |
表2 1949-2015年聊城地区棉田面积及产量 |
表3 1949-1990年聊城地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简表 |
表4 1949-2000年鲁西北9县棉厂统计表 |
附录三: 访谈记录选编 |
(一) STC访谈记录 |
(二) WFJ访谈记录 |
(三) 杨俊生访谈记录 |
(四) 闫荣军访谈记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概念辨析及主题限定 |
四、研究方法及难点创新 |
第一章 从殖民地走来:革命之前的海事管辖权 |
第一节 介入神秘的海洋:海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 |
一、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 |
二、海事管辖权在英国的兴起与衰退 |
三、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节 新世界中的交锋:重商主义时代下的管辖权历程 |
一、国旗跟着商业走: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初生 |
二、穿越艰难时世: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发展 |
三、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离心倾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基因: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运行形态 |
一、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 |
二、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 |
三、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章 旧制度的缠斗与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生 |
第一节 革命发出的声音:不尽成功的海事管辖权统一实践 |
一、革命前夕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危机 |
二、革命时代的海事管辖权实验:以“积极号”帆船案为例 |
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海事管辖权变革的得与失 |
第二节 新制度的垫脚石: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遗产 |
一、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 |
二、提示宪法后时代海事管辖权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新起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宪法依据 |
一、迈向统一性:海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
二、联邦主义下的妥协: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 |
第四节 因循与扩张之路:海事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 |
一、管辖权的本源:美国海事法中的大陆法魅影 |
二、从奉行到抽离: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英国经验 |
三、更自由的经验:北美殖民地管辖权对后世的影响 |
第五节 公法年代的终结:海事管辖权变迁的私法转向 |
一、海事管辖权的公法年代 |
二、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私法转向 |
第三章 联邦主义情境下美国海事管辖权的运作 |
第一节 横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国会角色的时代变迁 |
二、国会制定法与海事管辖权的拓展 |
三、国会和法院的配合与制衡 |
第二节 纵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州权在海事管辖权的双重角色 |
二、海事案件中的州法适用及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四章 一般海事法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塑造 |
第一节 一般海事法的概念探析 |
一、一般海事法的内涵与外延 |
二、流动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二节 一般海事法的制度源流 |
一、一般海事法的欧陆法基因 |
二、一般海事法的普通法源流 |
第三节 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 |
一、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古海法典 |
二、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 |
三、新时代观念和一般原则的影响 |
四、比较历史立法和各国法院判例 |
第四节 一般海事法的美国发展 |
一、詹森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二、詹森案之后伊利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三、伊利案之后的一般海事法 |
四、持续变迁中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五节 一般海事法的机构运作 |
一、法院与一般海事法 |
二、法院和国会的角色互动 |
第六节 一般海事法的效果评价 |
第五章 扩张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及其功能失落 |
第一节 向西部水域进军:海事管辖权空间维度的拓展 |
一、物理空间的重构: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 |
二、不断扩大的疆域:海事司法管辖权向棕水水域的扩张 |
第二节 拓宽流动的边界:美国海事合同管辖权的扩张 |
一、先例难弃:地点标准的革命后时代 |
二、告别传统:地点标准在合同中的消亡 |
三、扩张争议:以船舶保险合同和代理合同为例 |
四、总体评价:统一性视野中的海事合同管辖权 |
第三节 严格地点标准的变迁:美国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消长 |
一、无尽的困惑:寻找海事侵权管辖权的界线 |
二、流变的标准:严格地点标准的确立与松动 |
三、冲突的时代:人身伤亡的海事管辖权救济 |
四、未竟的统一:海事侵权管辖权变迁评价 |
第四节 特别关怀的遗泽:海事法人道主义的现代延展 |
一、从庇护到多元:美国海事管辖权之于船员保护 |
二、衡平救济的纳入:程序合并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五节 有进有退的策略:面向公海的海事司法管辖权 |
一、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 |
二、从本国国民保护到一视同仁: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收缩 |
第六章 走出迷津:重估海事管辖权的价值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海事管辖权的自体性追求 |
一、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 |
二、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 |
三、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之关系 |
第二节 现实呈现: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与独特性格 |
一、作为商业推手的海事管辖权 |
二、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特征 |
第三节 实践反思:联邦主义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得与失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实践中的失措及呈现 |
二、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中的缺憾与启示 |
第四节 模式重估:从变迁模式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自体性 |
一、自发秩序和主权建构之间的海事管辖权 |
二、海事管辖权自体性迷局之辨识与破解 |
第七章 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 |
第一节 多重视野下海事管辖权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一、从规范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理论支撑 |
二、从传统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历史启示 |
三、从现实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机制保证 |
四、从愿景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价值意蕴 |
第二节 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 |
一、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实践历程 |
二、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中的障碍与不足 |
第三节 比较法观照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反思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检讨 |
二、功能视角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价值之反思 |
第四节 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 |
一、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 |
二、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功能厘定 |
第五节 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改革的若干初步设想 |
一、有限统一原则在海事管辖权布局中的践行 |
二、海事习惯规则在海事管辖权运作中的措置 |
三、特别关怀理念在海事管辖权价值中的引入 |
四、有进有退策略在海事管辖权拓展中的运用 |
结语:源于自体法,超越自体法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译着类 |
三、中文期刊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外文期刊类 |
六、外文论着类 |
七、外文案例类 |
八、英文法规类 |
九、网址报刊类 |
附录 :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发展大事记 |
博士就读期间科研成果 |
博士论文后记 |
(5)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动因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动因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视角 |
0.3.2 研究方法 |
0.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5 主要创新点 |
第1章 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 社会现实需要 |
1.1.1 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 |
1.1.2 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 |
1.1.3 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 |
1.1.4 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 |
1.1.5 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 |
1.1.6 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 |
1.2 PPP运作规范要求 |
1.2.1 促进优势实现 |
1.2.2 防范异化风险 |
1.3 传统法律障碍 |
1.3.1 联邦法律对PPP的限制 |
1.3.2 州宪法对PPP的限制 |
1.3.3 州其他法律对PPP的限制 |
1.4 新公共管理理论盛行 |
1.4.1 管理没有公私之分 |
1.4.2 政府应当掌舵,而不是划桨 |
1.4.3 公共服务是根本目的 |
1.5 小结 |
第2章 美国PPP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2.1 美国PPP的立法环境与条件 |
2.2 美国PPP法律发展的基本阶段 |
2.2.1 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颁布 |
2.2.2 联邦颁布FAIR等一系列PPP支持法 |
2.2.3 金融危机结束与法律二元格局的形成 |
2.3 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 |
2.3.1 联邦PPP法律 |
2.3.2 州PPP法律 |
2.4 美国PPP法律发展趋势和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 |
3.1 联邦法律放开公私合作限制 |
3.1.1 在PPP融资方面的创新 |
3.1.2 在PPP采购方面的突破 |
3.2 州法律明确授权公私合作 |
3.2.1 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 |
3.2.2 以严格授权为特点 |
3.2.3 明确问责与采购标准 |
3.2.4 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 |
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 |
4.1 政府PPP机构的设立 |
4.2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
4.2.1 PPP项目的筛选与识别 |
4.2.2 PPP项目的准备 |
4.2.3 PPP项目的采购 |
4.2.4 PPP项目的执行 |
4.3 PPP合同的框架与基本要求 |
4.4 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 |
4.4.1 法律实施细则 |
4.4.2 利益冲突及其处理 |
4.4.3 信息公开 |
4.4.4 保密承诺 |
4.5 小结 |
第5章 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 |
5.1 PPP项目融资领域联邦与州的分权与制衡 |
5.2 《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及其影响 |
5.2.1 开启后州际时代的ISTEA |
5.2.2 首次聚焦建设外的预防性维护 |
5.2.3 首次开放州交通融资决策自由 |
5.2.4 首次为交通支出设置资金担保 |
5.2.5 首次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
5.2.6 首次将加强合作作为改革方向 |
5.3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及其实施 |
5.3.1 TIFIA发展情况 |
5.3.2 TIFIA计划概要 |
5.3.3 TIFIA信贷援助过程 |
5.3.4 TIFIA补贴成本 |
5.3.5 TIFIA计划资金 |
5.3.6 TIFIA项目融资 |
5.4 《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及其实施 |
5.4.1 WIFIA发展情况 |
5.4.2 WIFIA计划概要 |
5.4.3 WIFIA计划执行情况 |
5.5 小结 |
第6章 美国PPP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衔接 |
6.1 与宪法上行政赔偿制度的衔接 |
6.2 与政府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的衔接 |
6.3 与公共采购法上竞争性招标程序的衔接 |
6.4 与环境保护法上环境审查制度的衔接 |
6.5 与担保法上自助制度的衔接 |
6.6 与工资法的衔接 |
6.7 与税法上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衔接 |
6.8 与国家安全法的衔接 |
6.9 与劳工、美观等政策的衔接 |
6.10 小结 |
余论:美国 PPP 法制状况对中国 PPP 法律治理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6)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及优化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的研究 |
1.2.2 关于煤电能源供应链相关政策的研究 |
1.2.3 关于煤电能源供应链中长期合同的研究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研究技术路线 |
1.3.3 论文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 |
2.1 引言 |
2.2 国内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分析 |
2.2.1 全国煤炭订货会与全国煤炭交易会 |
2.2.2 煤电联动机制与煤电浮动机制 |
2.2.3 煤炭与电力企业纵向资源整合 |
2.2.4 重点合同与中长期合同 |
2.2.5 煤炭与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 |
2.2.6 煤炭与电力管理体制 |
2.3 国外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分析 |
2.3.1 南非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分析 |
2.3.2 美国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分析 |
2.3.3 英国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分析 |
2.3.4 日本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分析 |
2.3.5 澳大利亚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分析 |
2.3.6 德国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分析 |
2.4 国内外煤炭与电力协调运行政策与实践启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引言 |
3.2 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现状 |
3.2.1 煤炭和电力发展现状分析 |
3.2.2 煤炭进出口对煤炭市场的影响 |
3.2.3 燃煤发电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
3.2.4 煤电周期性冲突分析 |
3.3 新能源发电对煤电能源供应链的影响 |
3.3.1 中国风电发展现状分析 |
3.3.2 中国太阳能发电发展现状分析 |
3.3.3 新能源发电对燃煤发电替代分析 |
3.4 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需解决的问题 |
3.4.1 低碳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问题 |
3.4.2 去产能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问题 |
3.4.3 煤电联营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问题 |
3.4.4 基于金融衍生工具的煤电能源供应链中长期合同履约问题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低碳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 |
4.1 引言 |
4.2 低碳政策分析 |
4.2.1 低碳发展目标 |
4.2.2 技术升级政策 |
4.2.3 市场交易政策 |
4.3 低碳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构建 |
4.3.1 低碳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模型 |
4.3.2 煤电能源供应链成员非合作博弈模型 |
4.3.3 煤电能源供应链成员合作博弈模型 |
4.3.4 算例分析 |
4.4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优化模型 |
4.4.1 绿色电力证书定价模型 |
4.4.2 考虑优惠价格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模型 |
4.4.3 算例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去产能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 |
5.1 引言 |
5.2 去产能政策分析 |
5.2.1 去产能政策 |
5.2.2 煤炭去产能进展 |
5.2.3 煤电去产能进展 |
5.2.4 煤炭和煤电去产能政策协调分析 |
5.3 去产能政策下煤炭市场竞争力模型构建 |
5.3.1 煤炭市场模型 |
5.3.2 不同煤炭市场竞争模型下市场均衡价格 |
5.3.3 煤炭市场竞争力模型 |
5.3.4 算例分析 |
5.4 去产能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构建 |
5.4.1 去产能数量计算模型 |
5.4.2 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去产能模型 |
5.4.3 算例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煤电联营政策下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模型 |
6.1 引言 |
6.2 煤电联营政策分析 |
6.2.1 煤电市场分析 |
6.2.2 煤电联营政策分析 |
6.2.3 煤电联营效果分析 |
6.3 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决策机制模型构建 |
6.3.1 煤电联营纵向决策模型 |
6.3.2 煤电联营均衡分析 |
6.3.3 算例分析 |
6.4 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一体化效应模型构建 |
6.4.1 煤电能源供应链模型 |
6.4.2 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一体化决策模型 |
6.4.3 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一体化效应模型 |
6.4.4 基于鲁宾斯坦讨价还价模型的收益分配机制 |
6.4.5 算例分析 |
6.5 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一体化推进机制模型构建 |
6.5.1 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一体化影响因素分析 |
6.5.2 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一体化博弈矩阵构建 |
6.5.3 煤电能源供应链纵向一体化博弈分析 |
6.5.4 算例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金融衍生工具的煤电能源供应链中长期合同优化模型 |
7.1 引言 |
7.2 煤电能源供应链中长期合同分析 |
7.2.1 国内中长期合同发展分析 |
7.2.2 国外中长期合同发展分析 |
7.2.3 基于扎根理论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影响因素分析 |
7.2.4 基于ISM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影响因素矩阵构建 |
7.2.5 煤电能源供应链中长期合同价格合理区间分析 |
7.3 基于期权的煤炭中长期合同优化模型 |
7.3.1 期权分析 |
7.3.2 煤炭中长期合同博弈及其稳定性分析 |
7.3.3 煤炭中长期合同稳定性及影响因素分析 |
7.3.4 煤炭中长期合同优化 |
7.3.5 算例分析 |
7.4 基于政府授权差价合约的电力中长期合同优化模型 |
7.4.1 政府授权差价合约分析 |
7.4.2 电力中长期合同博弈及其稳定性分析 |
7.4.3 电力中长期合同稳定性及影响因素分析 |
7.4.4 电力中长期合同优化 |
7.4.5 算例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成果与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教育项目 |
(二)美国联邦教育项目 |
(三)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演变历程的分期依据 |
(二)各章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本论文的创新点 |
(二)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至20 世纪6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奠基 |
一、美国建国前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萌芽 |
二、20世纪初期美国教育项目管理的雏形生成 |
第二节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实践 |
一、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的创设 |
二、国防研究奖学金项目的创设 |
三、国际交流与教育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问题 |
第二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系统整合(20 世纪60 年代中至8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背景 |
一、“民权运动”的兴起与“伟大社会”建设 |
二、联邦管理体制的变革 |
三、从联邦教育总署到联邦教育部的管理探索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实践 |
一、初中等教育法中的系列教育项目的设置与运作 |
二、高等教育项目管理的系列化运作 |
三、关注社会地位处境不利人群项目的创设 |
四、职业教育项目管理的调整 |
五、影响援助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问题 |
第三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优化(20 世纪80 年代初至20 世纪末) ··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背景 |
一、教育项目管理固有局限的逐渐显露 |
二、教育项目管理主体的“门户”之行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实践 |
一、1981 年《综合预算调节法》对项目管理的改革 |
二、教育项目管理向早期教育干预层面的延伸 |
三、教育项目管理向优质学校示范引领层次的拓展 |
四、教育项目管理向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跨越 |
五、教育灵活性示范项目的设立 |
六、大学生资助项目的反复调整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问题 |
第四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创新提升(21世纪初至今)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背景 |
一、苏东剧变与世界体系的震荡 |
二、多极化世界格局的新挑战 |
三、教育升级创新的新需要 |
第二节 联邦政府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实践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战略的升级与落实 |
二、强化联邦对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的操控 |
三、项目引导各地构建STEM学习生态系统 |
四、“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的全球覆盖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问题 |
结语 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启示 |
一、深深地植根于美国教育社会生态的文化土壤 |
二、联邦运作的法制化为教育项目管理提供合法性权威 |
三、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全员主体的能动参与和干预 |
四、结构清晰精细的教育项目科学设计 |
五、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不断探索、创新与提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8)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研究(1912-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概念阐释 |
四、行文结构与研究内容 |
五、运用的资料 |
六、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太原市历史沿革与变迁 |
第一节 太原市的自然社会历史条件 |
一、自然条件 |
二、历史沿革 |
三、承袭发展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太原市行政区划(1912—1937) |
一、早期变革——行政区划调整 |
二、专业建制——市政公所成立 |
三、分区管理——划分五区模式 |
第三节 太原城市功能规划变迁 |
一、宋明时期城区功能格局 |
二、清朝时期城区功能格局 |
三、民国时期城区功能变迁 |
小结 |
第二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人口变动与管理 |
第一节 民国之前山西人口发展概述 |
一、城市人口概念界定 |
二、元代以前人口变迁 |
三、明清时期人口变化 |
第二节 近代人口管理起步(1912—1932) |
一、民初人口统计 |
二、民初山西人口 |
三、民初太原人口 |
第三节 省会人口管理(1933—1937) |
一、分类管理 |
二、制度建设 |
三、统计管理 |
小结 |
第三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民用照明建设管理 |
第一节 近代太原照明用电起源 |
一、清末山西政治环境 |
二、近代太原照明肇始 |
三、民初电力事业概述 |
第二节 新记公司创立 |
一、创立运营 |
二、组织管理 |
三、初具规模 |
第三节 新记公司发展 |
一、国内成长环境 |
二、调整巩固提高 |
三、稳步投资建设 |
第四节 太原电力事业(1934—1937) |
一、国民政府政策扶持 |
二、新记公司接续发展 |
三、太原电力事业概况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
第一节 清末城市管理初步开启 |
一、道路交通概念界定 |
二、清末城市道路管理 |
第二节 民初道路交通管理 |
一、省会恢复及建章立制 |
二、交通管理及设施维护 |
三、道路养护及系统管理 |
四、严格执法及违警处置 |
第三节 太原城市街道管理(1931—1937) |
一、系统规划 |
二、统筹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时期太原城市公共卫生管理 |
第一节 近代太原市公共卫生管理 |
一、清末卫生管理启动 |
二、民初卫生管理举措 |
第二节 规划中的公共卫生事业 |
一、自来水事业 |
二、下水道计划 |
三、尘芥物清理 |
四、重点行业管理 |
五、卫生防疫体系 |
第三节 太原城市公共卫生管理(1931—1937) |
一、完善制度建设 |
二、加强环卫清理 |
三、宰杀牲畜管理 |
四、公厕粪场管理 |
五、夏令卫生扫除 |
六、城市用水管理 |
七、防疫卫生管理 |
小结 |
结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美国工会兴衰的马克思主义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创新与方法 |
1.3.1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3.2 研究的创新 |
1.3.3 不足之处 |
1.3.4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美国工会的组织构成与职能 |
2.1 美国工会的组织结构 |
2.1.1 地方工会 |
2.1.2 全国性工会 |
2.1.3 以劳联-产联(AFL-CIO)为代表的工会联盟 |
2.2 美国工会的组织方式与运行方式 |
2.2.1 工会的组织方式 |
2.2.2 工会的集体谈判 |
2.2.3 工会组织罢工 |
2.3 美国工会的职能作用 |
2.3.1 减少工人在经济环境中的不平等 |
2.3.2 改善工作场所健康安全 |
2.3.3 提高工人社会福利 |
第3章 美国工会的产生、发展与衰落 |
3.1 美国劳工运动与工会的开端 |
3.1.1 殖民地时期劳工的起源 |
3.1.2 行业工会的产生 |
3.1.3 行业工会向产业工会的过渡 |
3.2 内战后美国的早期工会运动 |
3.2.1 全国性工会的兴起 |
3.2.2 劳动骑士团的出现 |
3.2.3 劳联(AFL)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IWW)的诞生 |
3.3 一战后美国中期工会运动 |
3.3.1 经济大萧条后工会的崛起 |
3.3.2 工人阶级的政治意识开始觉醒 |
3.3.3 《劳动关系法》(NLRA)法案的颁布 |
3.4 二战后美国晚期工会运动 |
3.4.1 二战后的美国劳工 |
3.4.2 《塔夫脱-哈特莱》(Taft-Hartley)法案的出台 |
3.4.3 工会开始走向衰落 |
第4章 衰落后美国工会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
4.1 美国工会发展的现状 |
4.1.1 工会会员组成发生变化 |
4.1.2 公共部门工会入会率超过私营部门 |
4.1.3 公共部门工会的影响 |
4.1.4 私营部门工会的影响 |
4.2 美国工会发展的困境 |
4.2.1 工会影响力逐渐减弱 |
4.2.2 资方对工人压力的加大 |
4.2.3 反工会力量的增加 |
第五章 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美国工会兴衰的本质透视 |
5.1 美国工会兴衰发展趋势的规律性阐释 |
5.1.1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导致工会产生 |
5.1.2 资本主义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两大阶级的对立 |
5.1.3 工会是阶级斗争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
5.2 资本主义自身固有矛盾缺陷是美国工会衰落的根本原因 |
5.2.1 资本主义国家性质与工会的矛盾 |
5.2.2 市场经济与工会职能的冲突 |
5.2.3 工会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 |
5.3 外在综合因素助推了美国工会的衰落 |
5.3.1 龚帕斯主义弱化了工会的政治作用 |
5.3.2 经济全球化削弱了工会的保障地位 |
5.3.3 反集体主义剥夺了工会生存的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10)英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一)学徒制 |
(二)工作本位学习 |
(三)职业教育 |
三、研究现状 |
(一)关于学徒制的历史研究 |
(二)关于学徒制的理论研究 |
(三)关于学徒制运行机制的研究 |
(四)关于学徒制成本与收益的研究 |
(五)关于学徒制具体项目的研究 |
(六)史料情况说明 |
四、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英国学徒制的历史溯源(20 世纪60 年代以前) |
第一节 行会学徒制的发展 |
一、行会的发展 |
二、行会的组织架构及其功能 |
三、行会学徒制的发展及其作用 |
第二节 教区学徒制的运作 |
一、《济贫法》与教区学徒制 |
二、教区学徒制的开展 |
三、教区学徒制的成本与收益 |
第三节 传统学徒制的衰落 |
一、经济发展: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 |
二、国家干预: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废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初步干预:英国现代学徒制的萌芽(20 世纪60~70 年代) |
第一节 政府对学徒制初步干预的动因 |
一、人力资本:学徒制改革的催化剂 |
二、工党执政:学徒制改革的推动者 |
三、与工会斗争:学徒制改革的导火索 |
第二节 政府对学徒制初步干预的措施 |
一、成立各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
二、《1964 年产业培训法》的实施 |
三、培训附加费的征收与发放 |
第三节 初步干预阶段英国学徒制的开展 |
一、学徒的选拔 |
二、学徒制的类型 |
三、学徒制的课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自由放任:英国现代学徒制的受挫(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初) |
第一节 学徒制蛰伏的历史背景与原因 |
一、政治环境的改变 |
二、经济政策的波动 |
三、培训成本的高涨 |
四、高等教育的冲击 |
五、参与各方的疑虑 |
第二节 自由放任阶段学徒制蛰伏的表现 |
一、学徒制发展规模的萎缩 |
二、学徒制发展空间被挤占 |
三、学徒制进一步发展受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主导:英国现代学徒制的勃兴(20世纪90年代中期~21世纪10年代初) |
第一节 政府主导学徒制发展的动因 |
一、经济发展因素: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需要 |
二、人力资源因素:改变技能培训现状的需要 |
第二节 政府主导时期现代学徒制体系的构建 |
一、“现代学徒制计划”的颁布 |
二、青年学徒制的开展 |
三、学徒制的组织保障 |
四、学徒制的法制保障 |
五、学徒制的经费保障 |
六、学徒制的质量保障 |
第三节 政府主导学徒制发展的成效与问题 |
一、取得的成效 |
二、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雇主主导:英国现代学徒制的转向(21世纪10年代初至今) |
第一节 《理查德学徒制报告》的出台与学徒制的转向 |
一、《理查德学徒制报告》出台的背景 |
二、《理查德学徒制报告》的主要内容 |
三、政府对《理查德学徒制报告》的回应 |
第二节 雇主主导时期学徒制的发展 |
一、新型学徒制的推出 |
二、学徒制的组织保障 |
三、学徒制的经费保障 |
四、学徒制的质量保障 |
第三节 雇主主导期学徒制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应对的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分析、展望与启示 |
第一节 英国学徒制的特色分析 |
一、历久弥新:绵延将近千年 |
二、与时俱进:紧扣时代脉搏 |
三、重视法治:依法开展工作 |
四、注重分权:调动各方力量 |
第二节 英国学徒制的发展趋势 |
一、雇主成为开展学徒制项目的主导方 |
二、高校成为学徒提升学历的重要平台 |
三、加速社会流动促公平成为学徒制的使命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一、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
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三、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
四、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1396 年苏格兰诺思汉普顿学徒契约 |
附录2:1965 年英国学徒制种类一览表 |
附录3:学徒毕业证书 |
附录4:企业与培训机构关于开展学徒训练的协议(模板) |
附录5:青年学徒制案例 |
附录6:学位学徒制案例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着作 |
(二)学位论文 |
(三)期刊 |
(四)报告、报纸等 |
(五)政策法规及其他 |
(六)网络资源 |
二、英文文献 |
(一)着作 |
(二)学位论文 |
(三)期刊 |
(四)报告 |
(五)政策法规及其他 |
(六)网络资源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一、期刊论文 |
二、课题研究 |
致谢 |
索引 |
个人简历 |
一、教育经历 |
二、工作经历 |
四、北京历史上第一个行业集团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国家、生态、技术、市场 ——棉花与鲁西北社会变迁(1906-2006)[D]. 史晓玲. 山东大学, 2020(08)
- [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4]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D]. 靳匡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D]. 贾韶琦. 湘潭大学, 2020(12)
- [6]煤电能源供应链协调运行机制及优化模型研究[D]. 王强.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7]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D]. 刘亮亮. 河北大学, 2020(08)
- [8]民国时期太原城市管理研究(1912-1937)[D]. 张国华. 山西大学, 2020(08)
- [9]美国工会兴衰的马克思主义审视[D]. 邹运. 吉林大学, 2020(08)
- [10]英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来)[D]. 陈志铅.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