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涉外质押法律制度的几点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张翰雄[1](2020)在《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专利法》体系结构的特点之一,是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专利权客体同时规定在一部法律文本之中,并将三种发明创造均称为"专利"。这一特点正在遭到质疑和诟病,由此产生了主张将《专利法》进行"三法分立"的主张。《专利法》的体系结构调整,应建立在尊重立法历史和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法律体系"分"与"合"的内在规律,结合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整体趋势,从内生性动因和外生性动因两方面分析《专利法》"三法分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应简单地将"分"与"合"的关系割裂开来,片面追求"三法分立"。《专利法》"三法分立"作为解决专利制度弊病的可能手段,也并不具备充足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应当以专利法的体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分"与"合"的技术,在"统分结合"的路线指导之下,实现《专利法》体系结构和内容的优化。
彭名明[2](2020)在《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专利布局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翟凯丽[3](2020)在《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中认为银行独立保函有高效性和单据性的特点,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担保方式,在国际担保业务中很受欢迎。银行独立保函中的开立人不必卷入基础交易合同纠纷,同时受益人能够快速得到赔付,这种担保方式更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需求。银行独立保函便利受益人的特征为受益人提供了一种更加高效的担保方式,但其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加大了受益人不当索赔的可能性,增加了申请人和银行利益受损的风险,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防范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本文以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为中心,首先对银行独立保函的基本概念进行介绍,同时对银行独立保函的特征如单据性和不可撤销性进行分析。其次列举规范银行独立保函的法规,然后分析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来源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最后对防范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当今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不仅仅指经济上的进步,同时带动政治和文化一起进步。银行独立保函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不长,我国在保函业务上经验不足,难免会遭遇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侵扰,这促使我们找到防范保函法律风险的措施,增强应对保函法律风险的能力。本文通过分析银行独立保函涉及的不同主体,从多个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促进银行独立保函更好地适应实践发展需要,减少保函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
毛术文[4](2018)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重大发展战略。完善的支付清算体系是货币国际化的基础条件,而清算法律体系则是保障清算安全、高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为此,本文从人民币国际化及发展趋势、清算模式考察出发,以安全、高效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主线,在分析借鉴美国、欧盟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和国际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等有关国际机构制定的清算法律制度基础上,研究建立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章主要从美国、欧盟为适应其货币国际化建立的清算体系和法律制度总体考察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及其相关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识别。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上,我国需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为基础,加快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不断推动境外人民币清算网络发展。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主要法律问题的识别上:为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的清算需求,我国需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有一个系统的认识、构思和布局,其中,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是面临的首要问题;人民币国际化的清算需借助国际代理行机制、资金划拨机制进行,为确保人民币清算资金划拨安全、高效进行,需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对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确定性支持;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用于转账结算的支付系统运行面临的两大基本风险,结算最终性制度和抵押品制度在两大基本防范风险中具有关键作用,且需要系统的法律变革,才能使其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支付系统是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核心,存在风险的负外部性、战略重要性以及市场集中与垄断等问题,为此,必须加强对支付系统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监管。第二章从国际认可、切合实际、发展需要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在学界首次从“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两个维度进行系统构思和归纳分析,为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研究及逻辑框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的通用法律主要包括财产法和合同法、银行法、公司法、破产法、抵押品法律、数字签名法及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专用法律主要包括支付工具的法律、支付系统的法律、支付监管的法律等。我国现有的一些通用法律制度是基于人民币国际化之前和之外的历史背景和因素出台的,在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方面还有所欠缺;而专用法律存在完整性欠缺、效力性偏低、系统性不够等问题。我国需坚持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协调并重、当前与长远兼顾、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结合、国内法律与国际标准衔接的原则,修订通用法律,完善专用法律,不断健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第三章主要研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结合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案例,本章对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调整的主要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有益的启示:制定专门立法并及时修订完善;以效率、安全、公平为价值取向;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优先和最密切联系为辅的原则;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统一化趋势。目前我国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整存在相关立法内容局限,法律效力层次低,相关规定分散等问题。为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我国应制定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单行法,这样相较于对大、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综合立法,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在具体内容和制度建构上,应明确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资金划拨、支付命令、安全程序等核心概念,建立权利义务开始时间、瑕疵支付命令的处理、跨境法律适用等权利义务配置的核心规则以及资金划拨风险的责任分担机制。第四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结算最终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对美国、欧盟及相关国际机构结算最终性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总结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制度要素主要包括:健全的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结算最终性具体制度建构、明晰的结算最终性时刻规定、破产法与结算最终性密切关系的处置。而我国当前通用法律方面豁免于“零点法则”的制度尚未建立,专用法律方面结算最终性规则法律位阶低、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不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我国完善结算最终性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一是夯实结算最终性通用法律制度基础。完善《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目前“零点法则”的含糊不清对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的影响;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净额结算协议等金融交易的结算最终性进行特别规定。二是完善结算最终性专用法律制度保障。提升结算最终性制度的专用法律层次,在《支付系统管理条例》中明确结算最终性,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立法中明确“接收人终结规则”和“轧差有效性规则”。在支付系统规则层面,细化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规定。第五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抵押品制度进行探讨。从美国、欧盟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主要实践及相关国际机构的主要规定梳理分析入手,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制度要素:健全的抵押品法律框架、广泛的合格抵押品种类、严格的合格抵押品要求、统一高效的抵押品运用。目前我国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相关的抵押品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抵押品高效管理的通用法律基础存不足、专用法律制度欠完善。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制度的主要路径包括: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通用法律基础,确认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构建高效的抵押品处置法律安排;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专用法律基础,构建中央银行抵押品统一管理框架,扩大合格抵押品法定范围,将信贷资产、境外抵押品列入合格抵押品范围,明确合格抵押品法定标准,完善抵押品估价、托管与处置机制。第六章主要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的监管进行研究。在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系统监管制度要素主要包括:主要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目标日益清晰;遵循国际最佳实践,监管标准逐渐趋同;监管范畴不断拓展,统筹管理趋势明显;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管合作。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将对包括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在内的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国际化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支付系统监管还存在监管法律依据有待健全,统筹监管制度框架尚未形成,监管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此,本章建议借鉴美欧等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系统监管经验,积极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准则:提升法律层级,制定《支付系统监管条例》,完善监管依据,突出监管重点;构建支付系统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统筹管理机制,拓展监管范围;深化国内和国际监管合作,推进支付系统法律规制的国际化。
陈乾坤[5](2018)在《知识产权跨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受益于国内巨大市场潜力和廉价生产成本,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但随着人口红利效应的衰减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瓶颈期的到来,原本高速的经济增长速度开始呈减缓态势。为了保持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成为中国经济革新的必然选择。而这其中,增加国内知识经济的体量,培育更多顺应知识经济潮流的企业则是国家经济战略的关键环节。对于知识型企业如科技公司或互联网企业而言,其产品的研发和产业的运营对资本的需求量极高,但由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的考虑,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标准,导致这些企业凭借现有的资产很难获得银行融资。而针对知识型企业的融资困境问题,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早在数十年前就开始就知识产权融资领域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其积累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引导国内企业的境外融资,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国内知识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现金流问题,拓宽这些企业的融资途径,还可以全面地了解国外知识产权融资制度,取长补短,从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应用制度。依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国境内跨境融资的主体为除房地产和金融机构之外的任何企业,而基本的跨境融资方式有三种:境外机构的担保融资、向境外个人的担保融资和境外发债。就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上,我国目前还处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上,但随着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在其他无形资产上的成功实践,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将成为知识产权应用领域的未来发展的趋势。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权利特性和跨境交易的复杂性,本文主要对知识产权跨境担保融资和知识产权的跨境证券化融资方式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跨境担保融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分类研究,并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所编纂的《担保权益立法指南:知识产权补编》对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客体问题进行界定和分析。知识产权资产本身具有着无形性、地域性和垄断性,因而在讨论具体的融资法律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有关外国知识产权取得与归属、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等基础性的问题进行简要阐述。在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国际法律渊源上,考虑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致力于担保权益的国际统一实体法研究,并在其2010年和2016年公布的有关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法律文件中,对知识产权担保权的相关内容如登记公示制度、法律冲突、强制执行进行分析研究,这些规定对于跨境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因此,主要分析了以《担保交易示范法》为代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的担保权益的立法建议。无论是哪一类融资类型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外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知识产权的融资制度的国别研究上,主要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国内法中就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和证券化融资的规定。在知识产权跨境担保融资模式上,主要对就上述国家国内法中就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的设立、对第三人的效力、优先权、私力实现等与知识产权担保权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而关于知识产权的跨境证券化融资模式,由于其构建环节极为复杂,基于本文主题以及篇幅的缘故,主要就可能涉及到的重要的法律问题如境外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与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的构建、基础资产的转移等进行国别研究。通过在跨境交易的理论分析,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和证券化融资案例,对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实践性研究分析。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比分析我国国内法如知识产权法、担保法以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等的法律制度,以期就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黄进,杨灵一,杜焕芳[6](2017)在《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提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为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指引和制度性安排。《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将推进海事司法改革,完善海事诉讼管辖。《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扩大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
焦小丁[7](2017)在《我国涉外保理合同的识别问题研究——基于广东省法院17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导致涉外保理合同识别结果难以统一,需要客观合理地确定保理合同内容后,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规范为识别对象,对保理合同的涉外性和合同性质进行识别。对涉外性的识别应审查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法律属性上的涉外性;对合同性质的识别应以应收账款权利变化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识别: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性质为债权转让合同,质押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性质为体现保理业务性质的合同或质押担保合同。
谢珍珍[8](2016)在《我国跨境股权质押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后,国务院颁布了诸多鼓励金融改革的意见,为自贸区施行改革措施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与政策条件。自2014年6月跨境担保新规的出台,至12月自贸区第三批金融改革创新案例的公布,跨境股权质押业务在法律政策以及案例示范的支持与铺垫之下,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开展与推广的条件。且纵观国际金融投资大环境,其投资形式日趋多元化,国内跨境投融资业务探索热度高涨,投资主体对于境内外产业的互相融通与利用出现了新一轮的需求,具备政策支持与先例示范的跨境股权质押业务,必然在这新一轮的跨境投融资热潮中受到青睐。然而我国目前对于跨境投融资业务的具体法律规定细则,实施流程方式等方面都缺乏详致的规定,虽有自贸区案例指导鼓励相关业务展开,但无程序与注意事项指导,且我国学术研究领域对于跨境股权质押的内容尚无系统的探索与研究可供参考,使得这一新型模式虽有现实基础,但无具体文件详述以供融资者参阅。本文即在此背景下对于跨境股权质押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望能为跨境股权质押的业务开展提供框架性的参考。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概述,主要以传统股权质押的内容为基础,详述了股权质押与跨境股权质押的相关概念、分类与在投融资领域的表现,对跨境股权质押进行了初步的了解与定义。本章基于股权质押概念、法律性质的研究,加深了对跨境股权质押基础法律概念的理解,并通过对相关融资方式的对比,突出了跨境股权质押的特点,并为后文跨境股权质押制度风险完善的内容打下了基础。第二、三章主要以股权质押与跨境担保的相关内容为基础,对跨境股权质押的设立及其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梳理。这部分主要涉及到跨境股权质押法律环境的规定与设立流程的情况,对现有环境做了分析,对于跨境股权质押中股权价值的变化、股权出资限制、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以此为内容引出风险点并通过对该部分内容的明确为风险防范建议做了铺垫。本文最后一章提出了对跨境股权质押风险的防范建议,基于文章对于跨境股权质押业务开展中的内容梳理总结了制度不足之处以及风险所在,并参考对比境外对于股权质押业务的规定态度,提出了对跨境股权质押风险防范的建议,并对具体的尽调内容做了探索。
鲍晓晔[9](2014)在《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金融危机引起了全世界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关注,那些此前深度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大型金融机构如雷曼兄弟、美林银行、AIG等陷入财务困境,或破产倒闭、被兼并收购或由政府被迫出手援助,造成市场恐慌和混乱。场外衍生品被认为是此次危机的始作俑者,着名投资家巴菲特更有名言将场外衍生品誉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次贷危机以来,摩根士丹利、瑞信等华尔街知名投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亏损事件仍接连不断。2012年5月,摩根大通银行在复杂衍生品交易中巨亏,更是引起业界震动,该事件被认为可能加速美国监管机构对“沃尔克规则”的推进实施。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如中航油、中信泰富、国航、东航等也在2008年至2009年间因投资场外衍生品损失惨重。金融危机爆发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下跌幅度远远大于场内市场。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场外衍生品名义交易量开始回升,2011年7月出现706.88万亿美元的历史新高,总体而言已经呈现回暖迹象。2012年12月的全球场外衍生品名义交易量与同期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相比更是高了近八倍。但与惊人的交易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国(地区)监管立法和监管制度却相对滞后或缺位。当今场外衍生品市场已经不是“要”与“不要”监管的问题,而是如何去监管好。就此课题,论文共分五章展开讨论。第一章首先从市场需求角度论证场外衍生品市场具有法律监管的现实需求。回顾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场外衍生品一直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而存在,个性化的避险需求、政府放松管制、技术和理论创新使场外衍生品市场逐渐发展、分化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独立性的市场。近年来,又向标准化、规范化交易发展,场内外市场出现融合的发展趋势。场外衍生品具有五大风险特征:一是双边属性导致合约双方互负信用风险;二是受制于基础产品影响的射幸合同,市场风险普遍存在;三是合约个性化且市场集中度极高,流动性风险较大;四是产品创新与立法滞后间矛盾,存在法律风险隐患;五是高杠杆率成倍放大风险,巨额交易量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国际市场频发的风险事件也与监管真空、监管缺位不无关系。就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而言,发展起步较晚,在许多监管立法及制度建设中仍存在缺陷。监管立法与金融创新间激励不相容,跨境跨市交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信息不对称突出、风险集中等特点要求建立更全面的行为监管和更审慎的机构监管制度。第二章在肯定场外衍生品市场需要法律监管的基础上,探寻其监管理论基础。基于公共效益理论,场外衍生品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因素,会导致市场缺乏效率,无法完成诱致性变迁,需要政府外部监管。当然,政府也可能“失灵”,场外衍生品市场如何监管应根据具体市场发展需求,在设计监管制度需考虑成本和收益。在法学理论上,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体现合同自由与政府监管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产物。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市场监管法分支。根据法学与经济学理论基础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特性,借鉴三大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现有规则,提出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度监管原则、监管协调与合作原则、预防系统性风险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公平权利原则等四项原则。论文第三、四、五章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需求的四个方面出发,借鉴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市场的经验教训,分析并选择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确立监管机构权力配置,并从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两方面设计具体的监管制度和措施,贯彻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三章研究并探索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遵循“研究一个,出台一个办法,推出一个产品”的发展路径,政府严格管控、自上而下发展导致高度标准化的产品和严格的市场主体限制。企业日益旺盛的个性化避险需求无法在国内市场上得以实现,大量交易行为转向境外,交易风险令人担忧,而政府监管机构大多受困于主权限制,存在跨境监管困境。单就境内市场监管模式和监管机构而言也非没有问题,场外衍生品究其市场功能应属于银行业还是证券业需要进一步讨论,“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制度能否解决多头监管之困局仍有待考量。为解决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选择中的上述难题,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四个典型资本市场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一些共性及规律,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在政府监管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自律监管体系;其次,保留原有多头监管模式并加强各行业监管者间协调,逐渐从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为主的模式转变,由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第三,建立起信息交流与共享系统,积极与其他当事国(地区)达成监管协调合作协议,设计出一套“既符合中国实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机制”。第四章从四个方面研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行为监管,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信用风险突出、市场高度集中等带来的危害。一是推广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中央对手方通过统一平台管理信用风险,可从最大程度上利用多边净额结算优势,降低名义交易量,但同时作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方,也将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集于一身。通过研究各国(地区)立法改革实践和伦敦清算所成功案例发现,必须通过会员准入资格和产品适用范围限制、合理的违约规则、设定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要求等手段,进行多维度审慎监管和多层次风险控制,以防止中央对手方违约、系统性风险集聚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二是完善履约保障法律制度。对于那些非标准化、无法满足集中结算要求的场外衍生品,只有对手方提供和维持充足的担保品才能获得履约保障。ISDA主协议及其信用支持附件所确立的权益担保式与所有权转移式信用支持是全球最普遍适用的履约保障制度,涉及风险暴露、履约门槛、纠纷处理等核心问题。中国交易商协会已于2007年制定了NAFMII主协议及《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和《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受到市场普遍欢迎,但上述文件与我国传统担保法律规范以及破产法仍存在一些冲突。三是建立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另一大趋势就是通过建立交易报告库规范信息报告、获取、汇总和公开。CPSS-IOSC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信息报告制度改革,多数发达资本市场均着手建立专门汇总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的交易报告库。金融标准化是信息报告的基础,主要在全球统一的法人识别符系统、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和独一无二的交易识别符等三方面发展。信息报告制度的标准具体体现在报告、汇总和公开各个环节。在设施上,发达市场已逐步建立起交易报告库并设定相关标准。四是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信息报告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公众投资者始终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此须对金融机构苛以更加严格的风险揭示义务。而不同类型的场外衍生品投资者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又要求监管机构提供分层监管,证券法上的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具有实际价值。具体适用上应以客户分类为前提基础、风险揭示为核心义务、法律责任为制度保障。第五章以风险管控为目标,研究对市场主体实施审慎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不能完全把握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整体风险,场外衍生品市场高度集中对审慎的机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对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两类机构的法律监管上。场外衍生品交易主体由交易商与最终用户构成。监管主要表现在对交易商和主要参与者的法律监管而最终用户得以豁免。本章借鉴并讨论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交易商监管制度,采用分层监管和多重举措防范系统性风险,并对商业银行特殊规定,严格控制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另一类是中央对手方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受到内生利益冲突和外部竞争压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存在潜在风险。对此,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入手解决:在内部公司治理上,考虑决策主体多元因素,提高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外部政府监管方面,应明确监管机构和法律依据,建立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总会不自觉地免除责任义务,可能导致风险加剧,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此时,政府监管机构理应担当起守夜人的职责。实践和理论证明,场外衍生品可能会沦为一小部分金融机构牟取暴露的工具,政府监管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场外衍生品的每一次创新,都以逃避法律监管为特征,但在放松监管之后风险增加,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于是,国家政府审视、反省自身的监管漏洞,新的监管规则随即跟进。场外衍生品市场就是在这样“监管-放松-重新监管-重新放松”中,向更高层次螺旋式发展前进。目前,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立法与制度改革,也正是体现出了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家或地区对自身监管漏洞的一种修正。
吕辉[10](2014)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担保物权的实现对担保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交易安全和规制交易风险功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仲裁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传统担保物权实现途径已无法满足高效、便捷的现代化诉求。在此时代背景下,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改变了实现担保物权路径的传统立法生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作为非讼程序首次入法,尚无司法实践经验,加之“宜粗不宜细”理念指导下的立法规定过于粗犷,使得司法实践中遭遇诸多难题,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施行新增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以此为动因,本文在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进行基础理论阐释、实证考察和域外镜鉴的基础上,按照非讼程序的基本法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五章,现将各章内容摘要分述如下:第一章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基础理论。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其一,分别从担保物权的界定、种类和效力三个层次介绍了担保物权基本制度;其二,通过对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在内涵、原理等方面的对比,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属于非讼程序范畴;其三,阐述了随着诉讼程序非讼化,非讼程序逐渐扩张,为研究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解读。一是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入法前的立法状况、担保物权实现路径及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入法过程三个角度阐述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背景;二是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条文包括专门性规定和一般性规定进行了立法解读,并分析了其法理基础;三是从构建多元化、快速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多个维度阐述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价值。第三章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证考察。首先,介绍和分析全国各地法院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运行的程式架构和基本特点,并对七个法院典型指导规则和1800个实例样本进行梳理和对比分析;其次,从审理方式、案件管辖、实现条件等方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进行了简要阐述,并进行了针对性评析;最后,从立法体例、程序性瑕疵和实体规则瑕疵三个层面剖析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机制缺陷。第四章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域外镜鉴。本章主要在介绍域外司法制度和执行程序等程序背景的基础上,对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担保物权及其实现机制和非讼程序进行了阐述,并对其完善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启发意义进行了简要评析。第五章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完善进路。本部分提出了四大进路:一是用“非讼程序”替代“特别程序”,尽早制定独立的《非讼程序法》,并试拟了实现担保物权一章的立法条文;二是提出通过完善程序保障、程序间衔接以及重构审查机制,明确相关操作性规定等措施健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运行程序;三是提出通过解决实体规则冲突和建构统一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完善相应的实体规则;四是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三大保障措施,即建构相应的有效利用保障、公正运行保障和健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理机制。
二、对涉外质押法律制度的几点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涉外质押法律制度的几点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中外专利法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
(一)域外专利法变迁史概述 |
1.专利法律制度的孕育和初创 |
1)威尼斯 |
2)英国 |
3)美国 |
2.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
1)德国 |
2)日本 |
3.小结 |
(二)中国《专利法》立法模式的历史背景 |
1.晚清至民国:初创专利制度 |
1)晚清至民国专利制度发展简史 |
2)继受论对晚清民国专利制度的深刻影响 |
2.新中国:重建专利制度 |
1)新中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 |
2)《专利法》立法草案关于专利种类和法律结构的主要变化40 |
3)专利法保护几种专利的争论 |
4)《专利法》颁布后历次修改的基本脉络 |
3.小结 |
(三)专利法典型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1.单独立法模式 |
1)单独立法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单独立法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2.部分合并立法模式 |
1)部分合并立法模式的主要特征 |
2)部分合并立法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3.“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 |
1)“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4.“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 |
1)“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四)本章小结 |
二、法律体系统合与分解的内在规律 |
(一)从法律体系到民法法典化 |
1.法律体系的概念 |
2.法律体系化的功用 |
3.法律体系化与法律结构 |
4.法律体系化与民法法典化 |
(二)民法的“法典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启示 |
1.民法“法典化”:从“分”到“合” |
1)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概念和历史脉络 |
2)法典的形成条件 |
3)民法典结构的内生动因的进一步解析 |
2.民法“解法典化”:作为一种“分”的力量 |
1)“解法典化”的背景和特征 |
2)“解法典化”的实质——民法体系结构的分解与重构 |
3.民法“再法典化”:再次从分到合 |
1)“再法典化”的定义和方式 |
2)“再法典化”的部分共性特征 |
3)“再法典化”对专利法体系结构的启示 |
4.小结 |
(三)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 |
1.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背景 |
1)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通说的形成 |
2)“知识产权”概念的成型 |
3)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由“分”到“合” |
4)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由“分”到“合” |
2.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现实条件和不利因素 |
1)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现实条件 |
2)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不利因素 |
3.知识产权法的分合之辨 |
1)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是“入典”的必经之路 |
2)知识产权法的现状迫使我国知识产权法走向体系化 |
3)知识产权法体系化中的“合”与“分” |
(四)本章小结 |
三、《专利法》“三法分立”合理性的再考察 |
(一)《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质量问题的回应能力 |
1.专利质量问题的背景 |
2.专利质量的多维度定义 |
3.专利质量问题的多元诱因和解决路径 |
1)科研层面的技术方案创造 |
2)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申请 |
3)行政层面的专利申请审查 |
4)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 |
4.小结 |
(二)《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标识混淆问题的回应能力 |
1.专利标识混淆的担忧和质疑 |
2.专利标识混淆的实证研究 |
1)受访者基本情况 |
2)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3.解决专利标识混淆的合理进路 |
(三)《专利法》“三法分立”与外观设计制度定位问题 |
1.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客体的再厘清 |
2.外观设计的主要法律保护模式 |
3.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与立法模式的关系 |
4.外观设计应保留在《专利法》体系之中 |
(四)《专利法》“三法分立”在立法层面的可行性 |
1.“三法分立”的立法难题 |
2.“三法分立”的高昂成本 |
(五)本章小结 |
四、《专利法》统合之下的“三法分立”路径 |
(一)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1.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 |
2.《专利法》的“法典基因” |
3.《专利法》的“解法典化”趋势 |
1)《专利法》以外的专利法律渊源在具体案件中的较多适用 |
2)《专利法》以外的专利法律渊源确立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则 |
(二)在统合路径之下实现《专利法》“三法分立” |
1.保持统合的《专利法》体系结构 |
2.沿循“法典化”技术,逐步吸纳具体规则 |
3.提炼共性规则,单独成节整合特殊规则 |
五、结论 |
(一)建立法律体系结构“分”与“合”的综合辩证观 |
1.以辩证统一的眼光看待法律的“分”与“合”,尊重法律自我发展的基本逻辑 |
2.《专利法》体系结构优化调整的“统分结合” |
(二)充分考量多维度现实因素的影响 |
1.应匹配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潮流和趋势 |
2.应审慎评价《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制度问题的回应能力 |
3.应谨慎评估《专利法》“三法分立”的社会效应 |
(三)以“体系化”为目标实现专利法体系结构优化 |
附录关于专利标识在消费中的引导和混淆情况的问卷调查 |
(3)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主要内容与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银行独立保函基础理论 |
2.1 银行独立保函概述 |
2.1.1 银行独立保函概念 |
2.1.2 银行独立保函特征 |
2.1.3 银行独立保函分类 |
2.2 银行独立保函性质 |
2.2.1 银行独立保函是一种承诺形式 |
2.2.2 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
2.3 银行独立保函功能 |
2.3.1 简化订立保函协议的手续 |
2.3.2 保证合同项下的价款支付 |
2.3.3 保证受益人权益的及时实现 |
2.4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 |
2.4.1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的内容 |
2.4.2 基础合同关系 |
2.4.3 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银行独立保函的规范分析 |
3.1 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规范分析 |
3.1.1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相关分析 |
3.1.2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相关分析 |
3.1.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相关分析 |
3.1.4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相关分析 |
3.1.5 国际公约或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
3.2 部分国家对银行独立保函的规范分析 |
3.2.1 德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2.2 法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2.3 英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3 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分析 |
3.3.1 认可银行独立保函在国内的适用 |
3.3.2 明确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
3.3.3 明晰银行独立保函欺诈情形 |
3.3.4 严格规范止付程序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 |
4.1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来源 |
4.1.1 源于申请人的风险 |
4.1.2 源于受益人的风险 |
4.1.3 源于担保人的风险 |
4.1.4 源于反担保人的风险 |
4.2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特点 |
4.2.1 法律风险不易察觉 |
4.2.2 法律风险波及面广 |
4.2.3 法律风险种类多样 |
4.3 产生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原因 |
4.3.1 保函文本法律术语模糊 |
4.3.2 担保项目管理不当 |
4.3.3 汇率浮动和国家政策变化 |
4.3.4 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限制 |
4.4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不良后果 |
4.4.1 损害银行信誉 |
4.4.2 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可能性加大 |
4.4.3 减少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范围 |
4.4.4 损害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权威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5.1 完善银行独立保函立法 |
5.1.1 明确银行独立保函法律术语的解释原则 |
5.1.2 细化银行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 |
5.1.3 制定关于银行独立保函的行政规章 |
5.2 加强对银行独立保函当事人的调查和授信管理 |
5.2.1 审查申请人 |
5.2.2 审查受益人 |
5.3 规范保函协议、申请书和担保合同 |
5.3.1 避免歧义或争议条款 |
5.3.2 坚持独立性原则 |
5.3.3 坚持单据化特征 |
5.4 完善风险应对机制 |
5.4.1 规范对分行的授权与控制 |
5.4.2 采取反担保措施 |
5.4.3 防范保函滥用和欺诈索赔 |
5.4.4 谨慎对待法院止付令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 |
三、国内外已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及其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及其清算制度的重要性 |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概念及发展 |
二、清算之于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性 |
三、法之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重要性 |
第二节 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与制度 |
一、美欧适应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 |
二、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法律制度 |
三、比较与借鉴 |
第三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与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一、人民币跨境清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第二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支付清算法律体系的现状 |
一、法律渊源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体系 |
二、法律规范性质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的构成 |
三、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对支付体系法律的分类 |
四、本文的研究分类 |
第二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现存问题与完善构想 |
一、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要的法律体系 |
二、当前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现状与主要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的构想 |
第三章 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清算机制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
一、国际清算的发展历程 |
二、当前国际清算机制及法律解析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一、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 |
二、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对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一、我国有关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法律规定 |
二、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第四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结算最终性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结算最终性问题概述 |
一、典型案例 |
二、结算最终性的功能 |
第二节 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的国际实践与启示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 |
二、国际机构的结算最终性相关规定 |
三、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要素提炼 |
第三节 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 |
二、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管理的主要国际实践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制度 |
二、国际机构对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的规定 |
三、货币国际化支付清算体系的抵押品制度要素的提炼 |
第二节 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支付清算体系中的抵押品法律制度 |
二、我国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清算抵押品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监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支付系统及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定义 |
二、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缘由 |
第二节 支付系统监管的主要国际实践及启示 |
一、美欧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实践 |
二、国际机构有关支付系统监管规定 |
三、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的制度启示 |
第三节 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 |
二、我国支付系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建议 |
结论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知识产权跨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知识产权跨境融资基本概念的解释 |
2.1 关于知识产权跨境融资概念的厘清 |
2.2 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结构探究 |
2.2.1 知识产权跨境担保融资 |
2.2.2 知识产权跨境证券化融资 |
2.3 知识产权跨境担保融资和知识产权跨境证券化融资的关系 |
3 知识产权跨境融资法律制度的探究 |
3.1 知识产权跨境融资法律制度简介 |
3.1.1 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国际法律渊源 |
3.1.2 英美法系知识产权融资法律制度 |
3.1.3 大陆法系知识产权融资制度 |
3.2 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先决问题分析 |
3.2.1 外国知识产权的取得问题 |
3.2.2 外国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
3.2.3 知识产权融资的价值评估问题 |
3.2.4 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法律冲突问题 |
3.2.5 知识产权跨境融资客体问题 |
3.3 知识产权跨境担保融资的法律问题分析 |
3.3.1 知识产权跨境担保权的设立问题 |
3.3.2 知识产权跨境担保融资的第三人效力 |
3.3.3 知识产权跨境担保权的优先权 |
3.3.4 知识产权跨境担保融资的实现 |
3.4 知识产权跨境证券化融资的法律问题分析 |
3.4.1 境外发行人的设立 |
3.4.2 知识产权资产的跨境转让 |
3.4.3 知识产权资产池的构建 |
4 知识产权跨境融资法律实证的分析 |
4.1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案例分析 |
4.1.1 国外专利权担保融资—以Dyax公司专利许可权融资案为例 |
4.1.2 国内专利权担保融资案例分析——云南大红山管道有限公司为例 |
4.2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案例分析 |
4.2.1 国外着作权证券化融资—以梦工厂影视作品的证券化为例 |
4.2.2 国外商标权证券化融资—以DBI公司商标融资案为例 |
4.2.3 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现状 |
5 中国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实施 |
5.1 中国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现实分析 |
5.1.1 中国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必要性 |
5.1.2 中国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的可行性 |
5.2 中国与知识产权跨境融资相关的规则解读及完善建议 |
5.2.1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则及建议 |
5.2.2 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法律冲突规则及建议 |
5.2.3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则及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主要缩略词一览表 |
致谢 |
(6)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
1. 适用范围 |
2. 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联络机关 |
3. 委托提取证据的范围 |
4. 委托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 |
5. 取证费用的承担 |
6. 提取证据的期限 |
7. 特殊情况的处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
1. 关于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调整 |
2. 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
3. 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
(四)《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统计分析 |
三、《法律适用法》的实施情况 |
(一)《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 |
(二)《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 |
1. 优先适用《海商法》中的“特别规定” |
2. 在不属于“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适用法》 |
四、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 |
(一)案情简介 |
1. 绍兴柯桥锦盛贸易有限公司诉年年贸易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 |
2. 国民沥青株式会社诉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1) |
3. 宁波市鄞州澳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希腊金属设计股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 |
4.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CERASEAL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1) |
5. R.P.贸易企业与汇孚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 |
6.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川原化工机株式会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3) |
(二)简评 |
五、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
(一)案情简介 |
1.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与香港圆璐有限公司、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1) |
2.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与兴达印务(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 |
(二)简评 |
六、涉外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中救助合同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
(一)案情简介 |
(二)简评 |
七、外国法查明的实践及新发展 |
(一)司法实践中的外国法查明情况分析 |
(二)外国法查明的新发展———构建第三方查明机制 |
八、涉外公司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将《公司法》效力条款当作冲突规范予以适用 |
(二)涉外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适用 |
1. 案情简介 |
2. 简评 |
(三)涉外股东侵权纠纷中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
九、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将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当作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三)错误地将第41条适用于涉外代理、涉外信托案件 |
十、涉外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对侵权行为地的判断 |
(二)混淆“侵权行为地法”与“被请求保护地法” |
结语 |
(7)我国涉外保理合同的识别问题研究——基于广东省法院17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对广东法院涉外保理合同识别问题的实证研究 |
(一) 研究的方法 |
(二) 对研究方法的几点说明 |
(三) 广东涉及保理合同识别问题的案件情况统计表[2] |
三、保理合同的内容 |
(一) 对广东涉及保理合同内容相关案例的研究 |
(二) 保理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 |
四、对涉外保理合同的识别 |
(一) 识别的对象 |
(二) 识别的任务 |
(三) 对保理合同涉外性的识别 |
(四) 对保理合同性质的识别 |
(8)我国跨境股权质押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股权质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股权质押的概念与分类 |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
二、股权质押与混淆概念的明晰 |
三、我国股权质押融资表现 |
第二节 跨境股权质押概述 |
一、跨境股权质押的概念与分类 |
二、跨境股权质押与其他国际融资方式的比较 |
三、我国跨境股权质押融资表现 |
第二章 我国跨境股权质押的设立 |
第一节 我国跨境股权质押法律规制 |
一、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环境 |
二、自贸区跨境股权质押新型案例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跨境股权质押设立程序 |
一、质权的设立流程 |
二、质权的生效与公示方式 |
三、出质资质与所质股份的限制 |
第三章 我国跨境股权质押的内容 |
第一节 质押股权价值的变化 |
一、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 |
二、应对手段 |
第二节 出质股东的权利与限制 |
一、股东的权利 |
二、处分的限制 |
第三节 质权人的权利与限制 |
一、质权的权能范围 |
二、质权人的限制 |
第四章 我国跨境股权质押的风险与防范 |
第一节 我国跨境股权质押制度不足之处的思考 |
一、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
二、风险防范的不足 |
第二节 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 |
一、国外股权质押相关制度借鉴 |
二、美国银行业相关监管措施借鉴 |
第三节 我国跨境股权质押风险防范的建议 |
一、跨境股权质押业务规范的制定 |
二、跨境股权质押尽职调查内容的探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合理性——历史、现状及趋势 |
一、历史:因个性化避险需求而产生 |
二、现状: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场内市场的分化 |
三、趋势: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界限趋于模糊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风险性与风险事件 |
一、场外衍生品的风险特质 |
二、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风险事件频发 |
第三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及对法律监管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立法与金融创新间激励不相容 |
二、跨境跨市交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 |
三、信息不对称下全面行为监管之需求 |
四、风险集中要求更加审慎的机构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基础 |
一、经济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的应用与超越 |
二、法学基础:从民法到市场监管法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一、国际组织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相关的法律监管原则 |
二、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 |
第一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现状及困境 |
一、政府监管的局限:自上而下发展难以体现市场需求 |
二、多头监管的困境:银行业与证券业监管权力之争 |
三、涉外监管的空白:“走出去”和“请进来”带来的监管挑战 |
第二节 发达资本市场场外衍生品监管模式的借鉴研究 |
一、美国:混合监管 |
二、英国:“准双峰”模式下的统一监管 |
三、新加坡:典型的统一监管 |
四、中国香港特区:机构为主、功能为辅的监管三层架构 |
五、四地监管模式比较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完善 |
一、在政府监管基础上逐步健全自律监管体系 |
二、向功能为主、机构为辅的多头监管模式转变 |
三、域外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行为监管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 |
一、现实意义:场外衍生品的风险管家 |
二、全球发展:次贷危机后发达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
三、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多维度审慎监管 |
四、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多层次风险控制 |
五、我国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上海清算所之创新实践与启示 |
第二节 履约保障法律制度 |
一、场外衍生品履约保障法律制度的逻辑基础与价值取向 |
二、ISDA主协议及其信用支持附件确立的履约保障安排 |
三、我国场外衍生品履约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NAFMII履约保障文件与现行法律的兼容与调整 |
第三节 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 |
一、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主要资本市场的立法改革动向 |
二、基础:数据信息的标准化发展 |
三、标准:信息报告、汇总与公开制度 |
四、设施:交易报告库的建立与标准设定——以DTCC GTR为例 |
五、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则梳理与制度完善 |
第四节 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的应用 |
一、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的必要性——以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与KODA事件为例 |
二、适当性规则的前提基础——客户分类 |
三、适当性规则的核心义务——风险揭示 |
四、适当性规则的制度保障——法律责任 |
五、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适当性规则的设计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机构监管 |
第一节 对交易商及主要参与者的审慎监管 |
一、从“伦敦鲸”事件看加强交易商审慎监管的制度需求 |
二、基于风险控制的多层次交易主体监管——《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借鉴 |
三、反思与借鉴: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二节 对中央对手方的法律监管 |
一、中央对手方的内生利益冲突和外部竞争压力 |
二、中央对手方的内部公司治理与决策制衡 |
三、中央对手方的外部政府监管与准入退出机制 |
四、我国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监管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二)实证调研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历史分析法 |
四、写作思路 |
(一)研究脉络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基础理论 |
一、担保物权基本制度解析 |
(一)担保物权的界定 |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对比分析 |
(一)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内涵界定 |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类型的非讼属性 |
(三)非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 |
三、民事非讼程序的历史沿革与扩张 |
(一)民事非讼程序的兴起及原理 |
(二)民事非讼程序的现代扩张 |
第二章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解读 |
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背景 |
(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入法前的立法状况 |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入法前的担保物权实现路径 |
(三)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入法的立法过程 |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条文释义 |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6条释义 |
(二)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7条释义 |
(三)适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普适性规定 |
(四)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立法条文的法理分析 |
三、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价值 |
(一)有助于构建多元化、快速纠纷解决机制 |
(二)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交易安全 |
(三)有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完善了程序法与物权法的对接 |
(五)有助于合理配置民事司法资源 |
第三章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证考察 |
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程式架构 |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运行特征 |
(三)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各地典型规则对比分析 |
(四)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1800个样本对比分析 |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运行中的主要争议 |
(一)审理方式 |
(二)案件管辖 |
(三)实现条件 |
(四)其他争议 |
三、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机制缺陷 |
(一)“大一统”立法体例不利于立法完善 |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程序性瑕疵 |
(三)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体依据瑕疵 |
第四章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域外镜鉴 |
一、法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及非讼程序启示 |
(一)程序背景:法国民事司法体制和执行制度 |
(二)程序内容:法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及其实现 |
(三)程序评析:法国法上的非讼程序启示 |
二、德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及其启示 |
(一)程序背景:德国民事司法体制和执行制度 |
(二)程序内容:德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及其实现 |
(三)程序评析:德国法上的非讼程序启示 |
三、日本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及其启示 |
(一)程序背景:日本民事司法体制和执行程序 |
(二)程序内容:日本法上的担保物权及其实现 |
(三)程序评析:日本法上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启发 |
四、我国台湾地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及启示 |
(一)程序背景: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司法体制和执行程序 |
(二)程序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担保物权及其实现 |
(三)程序评析:我国台湾地区的非讼程序启示 |
五、英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
(一)程序背景:英国民事司法体制和执行程序 |
(二)程序内容:英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及其实现 |
六、美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及启示 |
(一)程序背景:美国民事司法体制和执行程序 |
(二)程序内容:美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及其实现 |
(三)程序评价:英美法系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启示 |
第五章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完善进路 |
一、制定完善的非讼程序法典 |
(一)用“非讼程序”替代“特别程序”称谓 |
(二)尽早制定独立的《非讼程序法》 |
(三)《非讼程序法》实现担保物权章试拟条文 |
二、健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运行程序 |
(一)完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程序保障 |
(二)完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相关程序的衔接 |
(三)重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审查机制 |
(四)细化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操作性规定 |
三、完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体规则 |
(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实体法之间的冲突解决 |
(二)建构完善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 |
四、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保障措施 |
(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有效利用保障 |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公正运行保障 |
(三)健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案件管理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母校 铭记师恩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对涉外质押法律制度的几点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J]. 张翰雄. 私法, 2020(01)
- [2]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专利布局研究[D]. 彭名明. 天津大学, 2020
- [3]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 翟凯丽.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6)
- [4]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D]. 毛术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知识产权跨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陈乾坤. 武汉大学, 2018(06)
- [6]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J]. 黄进,杨灵一,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7(01)
- [7]我国涉外保理合同的识别问题研究——基于广东省法院17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 焦小丁.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08)
- [8]我国跨境股权质押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谢珍珍.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9]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 鲍晓晔.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10]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D]. 吕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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