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俄罗斯、芬兰、瑞典反垄断立法考察报告(上)(论文文献综述)
刘克江[1](2020)在《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宽大制度是利用案件参与人的“囚徒”心理,鼓励其成为“告密者”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获得免除对其的刑事惩罚或者减免经济处罚的制度。该制度由颇具实用精神的美国人所创设,在欧盟得以发展与创新,到2017年为止,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有成员国在内,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与宽大相关的法律及政策。我国2008年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也设立了宽大制度。近几年,宽大制度成为各国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的主要工具,在查办、瓦解与抑制垄断组织形成方面起到了非凡的作用。2017年经合组织秘书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加拿大、智利、德国、韩国和新西兰,大约45-55%的卡特尔案件是在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帮助下被调查的,在欧盟,这个比例达到80%,而美国司法部处罚的90%的卡特尔案件与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协助调查有关。我国实施反垄断法已经十多年,但是宽大制度尚处于雏形阶段,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需要从制度整体到细节进行研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和评析,利用实用的研究方法,创新性的研究宽大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实施。从理性的角度看,宽大制度之设计灵感源于理论更甚于源于实践。因为有博弈理论与囚徒困境理论为其提供稳固的支撑,可以说,两大理论足以引发任何情境的共鸣,无论是制度、社会情形还是日常生活,更兼有经济学与法理学两大基础佐证其正当性。理论和实践促成了各国执法机构纷纷采用宽大制度,但是宽大制度通过诱导和逼迫,激发宽大申请者对同行进行举报,道德和正义的争论也一直存在。就反垄断来说,如果没有严格的量化解析或数字说明,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往往被无由的放大,执法机构所倚重的是反垄断法本身形成的机制实现对卡特尔等反垄断行为的打击,此举,总是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被“错杀”或“漏杀”,这不仅会造成实体法上的效果不彰显,还会弱化和缩小对反垄断法的价值评价。宽大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反垄断法制度的缺陷。在进行理论证成的同时,必然涉及到制度的发端。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方面,对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架构的应然方面给予了详细描述及较全面的探讨。探讨了宽大制度构成的实体问题,如适用主体、适用标准、处罚幅度、处罚数额,还考查了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制度;同时,对宽大制度的程序构成进行了深度设计,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和解制度,进行了应然性探讨。除了实体和程序规则构成,进一步对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对宽大制度构成的应然性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相关配套立法的修订有所帮助,但各项论证尚需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传统工作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如文中提到的宽大升级及惩罚升级制度。反垄断领域一直的由某个国家的执法机构进行独立的实施,维护本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宽大制度执行中的国际合作存在诸多的挑战。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一直是反垄断法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涉及反垄断违法行为横跨各个法域,同时对于反垄断领域的理论研究,也需要各个法域的执法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合作。本章开始就国际合作法理基础与实践进行阐述,主张与我国经济往来密切的国家之间应当建立双边合作机制,重点加强对跨国公司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尤其是涉及到核心卡特尔、合并审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出各国在通报机制、信息交流和礼让原则上建立国际合作。同时,对宽大制度的合作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作出评价,建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中多边竞争规则的谈判,努力推动国际竞争规则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同时,必须以缩小因为理论、理念、法律、政策等原因带来的差异作为前提,而后才可能建立国内、国际双轨制。我国宽大制度实施期限短,执法机构经验不足,梳理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宽大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具体案件来发掘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例如通过透视奶粉案的处理结果,找出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制度的司法态度。对于传统上的诸多观点,也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如批评了国外额外处罚制度的“禁止申请宽大”及“加倍处罚再一次涉案数额”,代之以允许申请及补齐上次减免数额的建议。再如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虽然在研究中提出适用何种主体是一个问题,借鉴和参考德国与欧盟立法上的细节,并非将组织者、强迫者绝对的排除在宽大待遇之外。可以将其排除在免除处罚之外,而考虑给予减轻处罚。除了实体问题,也对程序问题和责任体系进行了梳理。在研究欧美和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宽大制度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为了对我国宽大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无论是宽大制度的责任范围、适用主体、适用标准,还是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和解机制以及具体实施程序提供了完善的建议。对于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也提供了创新的观点。减免的人数和幅度方面,提出只有明确的数值,才算是达到宽大制度的确定性与透明性,而对此最低要求、待遇之大小是该制度的最具“魅力”之处。就幅度而言,设计有两套参考方案,分别是参照韩国,区别于启动调查前与后;参照美国,要求不同阶段的证据标准差异性;参照欧盟及受到我国最近出台的《关于征求〈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初稿)〉意见的函》中的处罚空间的启发,不是绝对化的一个数值,而是设定有减轻处罚的空间或幅度。第二套方案的设计是:顺位+证据标准+配合及协助。在此结构中,前者体现为客观性,后者既对申请宽大者的主观态度提出要求,又要求其客观表现,既要考察其悔过态度及配合的积极性,又要在过程中考察其参与调查的工作量及贡献。所以,集中表现为主观态度及客观行为。宽大制度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赦免企业,而在于威慑和预防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福利,并对民事索赔诉讼提供支撑。因此,当已有足够证据对卡特尔行为进行确认时,便没有必要再给与宽大待遇。为了更有效地查处垄断协议等合谋行为,明确建议我国建立系统完善的宽大制度,详细规定宽大制度的申请条件、处罚设置、宽大幅度、宽大标准和申请程序等。借鉴欧美等国家实施宽大制度的经验,提高宽大制度实施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执法效率,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张俊[2](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提出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陈荣文[3](2013)在《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传承、发展与创新》文中提出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有着两个方面的理论来源,一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一是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前者视野超出社员个体借以获得经济状态改善的狭隘范围,将合作社作为将广大范围的个体经济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的生产活动按照总的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组织形式与生产单位,并谋求合作社之间的垂直领导与管理的体系化,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社合一体制的直接理论来源。后者强调利用者的主体地位,强调合作社的独立自主,形成以资格自愿开放、联合所有、民主控制、资本收益有限,按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程度返还盈余为中心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建国前共产党领导的地区的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内容由简约到详尽,虽然带有一定的革命工具性色彩,但基本遵循了国际社会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建国后,在对农村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集体化)的过程中,教条主义地照搬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的一些结论,政社合一体制下的“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合作性丧失殆尽。改革开放以后,政社合一的农村经济社会体制解体,被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基础所替代。农村合作社政策、法律制度也适应这一变化,以恢复合作社的合作性质为方向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改革与调整。同时以分业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为农村经济生活所需要的,符合合作社质的规定性并部分反映了合作社制度发展趋势的一些合作社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其中典例。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除了表现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之外,缺乏系统的合作社法律理论构建也是最重要原因之一。合作社法律理论的构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应是《宪法》作出的合作社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论断的解释问题。其次是以合作社的产权制度、事务管理与控制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制度为核心,拾遗补缺,纠偏扶正。在此基础上,本着合作社自身特色,借鉴公司法律制度,对合作社法律制度进行多方面完善。此外,还需要因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新一代合作社”法律制度。
谢彦[4](2011)在《论《反垄断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文中提出本文以《反垄断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对相关概念和规则作了梳理,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经验,对《反垄断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建议,期望能促使《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践中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本文除序言、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从学理上的分析,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科学的定义和理解。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则,对比原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往的执法实践,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通过考察和比较国外立法,借鉴成功经验对《反垄断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建议。
庄昌银[5](2010)在《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体制性障碍和法律规制难题。《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法律依据总体上较为分散且缺乏系统性,效力层次较低且权威性不足,执法机构独立性不强,执法权限较小,执法程序不健全,加之“多头执法”等问题较为严重,通过法律手段规制行政垄断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垄断,为反行政垄断执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仍然较为简要概括,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执法机构体系、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规定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竞争行为是各国普遍面临的课题。美国、欧盟及德国、日本与韩国、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均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仅执法依据详实完备,执法机构体系更是体现出很强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执法程序等规则也较为健全。以俄罗斯、乌克兰等中东欧国家、印度、东南亚国家为代表的经济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执法体制,这些国家规制行政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的经验,都值得中国借鉴参考。反行政垄断与反经济垄断虽然存在较大区别,但目标具有一致性,在《反垄断法》制度框架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也是完全可行的。各国反垄断执法有“行政模式”与“司法模式”之别,司法模式和我国反垄断的传统经验与具体实际并不相符,我国反行政垄断执法应采取行政模式。应当对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设立一个具备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构体系负责反垄断执法活动,并以司法作为最终的救济手段,从而实现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目标。完善我国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首先,要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的规范体系。一方面应采取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分别立法的模式,另一方面要精细立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和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制度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其次,要重构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体系。取消目前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模式,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为独立、权威、专业的中央层面统一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同时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省级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再次,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调查程序、审查处理程序、复议监督程序、司法救济程序等程序制度,为反行政垄断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洪丽[6](2010)在《当代国外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当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呢?它会自动转为下降不必政府干预,还是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什么样的政策调节收入差距更有效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跳出就中国问题论中国问题的局限,把视角转向国外,系统研究国外居民收入差距的演变趋势、影响因素及其解决政策,将对正确看待并解决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关于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趋势,早期最有影响的当属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和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他们都认为在工业化过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长期变动轨迹是“先扩大、后缩小”,类似倒U型曲线。而进入20世纪80、90年代,又有学者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收入不平等的变化趋势类似一条U形曲线。根据从世界收入不平等数据库(MID2c)整理的13个经济发达国家、5个新兴工业化国家、11个发展中国家、17个经济转轨国家的基尼系数的时序数据可以发现,经济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收入差距的变化呈现先缩小、后扩大的趋势,类似“U型曲线”,转折点大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经济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这种“u型关系”还通过实证模型得到了验证,结果不仅支持了20世纪80、90年代一些学者提出的“U形曲线”的观点,也与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理论相吻合,因为“U形曲线”与“倒U假说”考察的时期并不一样,库兹涅茨等人研究的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而“U形曲线”则阐述的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后期和新的信息化阶段收入差距的变化规律,“倒U假说”中收入差距在工业化后期下降的阶段正好与“U形曲线”中收入差距前期下降的阶段相吻合,两者其实并不矛盾。经济发达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无论是在前一阶段的缩小,还是后一阶段的扩大,都是自然因素和政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经济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之所以呈缩小的趋势,除了与二元经济结构的顺利转型等自然因素有关,还受益于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强力干预,这段时期的政府再分配政策倾向于保护穷人、干预力度较大,高额的累进税及日益增加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一方面有效调节了过高收入,另一方面使部分国民收入和社会财富流入低收入家庭,两者结合有效缩小了贫富差距。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资本从经济发达国家自由流出、“南北贸易”和外来移民增加,技术进步,政府再分配政策干预力度减弱,工会力量削弱和女性劳动参与率上升,都成为推动经济发达国家收入差距扩大的重量力量。这一系列相关因素对经济发达国家收入差距的影响,大多数在实证检验中都得到了验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处于工业化过程的不同阶段,但这些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并没有明显表现出与库兹涅茨“倒U假说”相符的模式,影响这些国家收入差距变化的因素也并非简单的与二元经济发展相关的因素,而是表现出与国家的工业化战略、政府政策的导向密切相关。当政府致力于经济发展而不注重分配时,一般会伴随收入分配的恶化;当政府不仅关注经济目标而且也关注社会的公平时,收入分配状况通常会得到改善。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不一定会表现出库兹涅茨“倒U假说”这种单一的模式,很可能随着国家工业化战略、政府政策导向的变化呈现不同的模式。经济转轨国家由于都发生了特殊的经济体制、社会体制的转变,其收入差距的变化又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转轨初期收入差距都迅速扩大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经济转轨推行的价格自由化引起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国有企业私有化使财富迅速向少数权贵手中集中,法制不健全使腐败蔓延,劳动力市场灵活化使失业增加、贫困加剧,以及社会保障水平下降,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经济转轨国家在转轨初期贫富差距的扩大。而在经历了转轨初期的混乱之后,许多转轨国家开始加强政府对经济、社会领域的干预,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结果可以看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保加利亚、越南、蒙古等国的收入差距在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转向下降。这也再次证明收入差距的变化与政府政策的导向密切相关,而不是任何国家都会自然地呈现绝对的“倒U模式”。可以看到,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无一例外的经历过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且当前许多国家的收入差距还非常大,巴西、哥伦比亚、南非、肯尼亚等国的基尼系数都在0.55以上,因此,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特有现象,当前中国的收入差距与南非、巴西等国家相比要相对小得多。但是也不能因此就放任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事实上,库兹涅茨本人并不认为收入差距会无条件地随经济发展而先上升后下降,他也不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像早期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听任收入差距扩大,而是指出采取累进税制等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对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不论其当前是否已进入“两极分化”或还“处于合理区间”,都不能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能期待收入差距会自动转为下降,而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体系,来缩小中国当前的收入差距。从国外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情况来看,一类是较好地解决了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经济发达国家和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主;另一类是对居民收入差距采取放任政策或者政策不当或失效的国家和地区,如拉美的众多国家、亚洲的印度、撒哈拉沙漠以南的众多非洲国家等。中国在借鉴这些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成功的经验、并吸取其失败的教训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着手,建立一套完善的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体系,具体包括:加强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保护低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收入差距的扩大;协调城乡发展,加入对农业的投入和保护,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给予多种政策优惠,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缩小地区收入差距;加强垄断行业的市场竞争,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垄断带来的不合理高收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完善税制结构,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力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加大教育投资,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努力为全民创造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增加收入;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并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缓解贫富差距;等等。
王利[7](2010)在《能源法的功能及其保障策略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如何更好地维护能源安全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全球能源生态环境问题的进一步加剧及能源不公现象的日益显现,传统单一的能源安全观已经逐步被综合性的能源安全观所代替,能源的供给、生态环境及社会公正问题也已经成为国际能源安全战略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在各国为了维护能源安全而采取的诸多措施中,法律的手段从来都是最重要的,而且能源安全也已经成为法的安全价值的重要追求,依靠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对能源安全予以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实践。现实中,法的功能的确定及选择对于法的价值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实践中法律的作用有时候呈现出消极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者对于法的功能选择的不恰当。虽然法的功能具有客观性,但是立法者可以依据维护自身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功能,有时还可以通过改变法律的形式来改变法律的功能。因此,法的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立法者对于法的功能组合的合理选择及其有效的保障策略。在能源立法活动中,传统能源法常常突出了能源法在保障能源供给安全的经济功能,但是环境保护功能、特别是社会公正的促进功能常常被弱化、甚至被忽略,这也是现实中能源活动领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能源不公现象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所在。即使是在各国加以强调的能源法经济功能领域中,由于其保障的策略应对体系的不完整、内容上的不完善等因素,在能源供给安全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文的内容主要是结合着有关能源法功能理论的分析,突出了能源法在实现能源安全保障目标中其经济、社会及环境保护功能的重要性及相关性,同时针对不同的具体功能领域提出了完善的应对策略。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能源法功能的有关理论进行初步的分析。首先,强调了能源法服务的价值目标即维护能源安全。能源安全在本质上源于世界能源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现实中则是因为能源供应短缺引发的“能源危机”的推动。由于法律调解人们行为关系的基础性、安全和法的价值及功能之间的契合性,采用专门立法的措施来保障能源安全已经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实践。其次,分析了影响能源法功能形成的基本因素。思想因素方面主要涉及到新能源安全观、科学发展观的影响,现实因素主要考虑到个体、群体、社会整体在能源领域中的不同需求,法律因素则主要是结合着当前的时代背景考虑了能源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其后,指出了能源法在目前应该具有的三种基本功能:经济功能、环境保护功能及社会公正的促进功能,同时分析了三种功能之间的相关性。最后,强调了实现能源法功能的策略的重要性及策略制定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了能源法的经济功能及其保障策略。能源法的经济功能一直被各国立法者所强调,这主要源于能源是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和物质基础。由于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单个国家的能源安全与他国及世界能源安全密切相关,充分运用国内外能源市场是保障本国能源供给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本部分在保障能源法经济功能实现的策略中强调了能源供给安全的自给自足策略与国际能源市场的利用策略。在自给自足型策略中,主要分析了开源策略、节能策略及能源供给中断的风险防范及应急策略,并结合着我国上述策略中的问题及现有立法应对状况、国际立法应对的经验,对于我国上述相关领域中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国际能源市场的利用策略中主要分析了国际能源合作及国际能源贸易手段对于实现国家能源供给安全的重要性,其中国际能源合作领域要注意在追求本国能源安全目标的同时兼顾对外的经济与地缘政治利益、平等参与国际合作、国际能源规则的积极参与等方面;在国际能源贸易领域强调了支持企业在国际能源市场上的竞争、加强国际能源领域投资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了能源法的社会功能及其保障策略。相比较于能源法的经济功能与环境保护功能,能源法的社会功能在现有的能源法中常常被忽略,现实中能源领域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存在已经严重阻碍着社会公正理念的落实。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在能源领域提出社会公正的基础进行了分析。在理论渊源上,主要分析了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影响,具体涉及到生态伦理、代际伦理、代内伦理及经济伦理等视角。在实证因素上,分析了目前代际之内普遍性的能源不公现象,主要涉及到国家之间、个体之间存在的能源利益分享及责任分担之间的不公平。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对能源与贫困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着当前能源资源的过度消耗状况,对实现代际之间公平、从而促进社会公正领域的完整性问题也进行了简单分析。其次,结合着我国能源法领域社会公正问题的现实考察,对我国能源法应对社会公正的能力进行了简单分析。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在能源惠益分享与责任负担、能源市场的平等竞争、能源领域职业安全与健康等领域存在着突出的社会公正问题。而我国能源法在应对的能力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执行社会公正的法律制度建设、执行机制建设及执行的配套建设不足;对参与能源领域社会公正问题实践所提供的激励动力不足;事关众多利益主体的能源领域社会公众参与不足等方面。再次,以美国为视角对国外能源领域社会公正问题立法应对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借鉴。不仅结合着美国能源立法的目的方面体现出来的社会公正性思想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而且对美国能源立法内容方面的公正行也进行了审视,主要涉及到:能源利益的分享,如保障公民能源供应安全、保障公民对于新能源设备的使用;能源领域的公众参与,如保障能源信息的公布、能源决策的公众参与;通过对垄断性的规制来维护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实现本国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能源责任的公正分担,主要涉及到能源责任规定的细化、能源利益分享与责任承担的协调、多样的能源责任实现方式、完善的处罚程序;能源职业公平与健康的维护,如注重保护公众健康利益、能源管理部门员工利益、能源企业员工利益等方面。最后,对于完善我国能源法促进社会公正的策略提出建议,主要涉及到:保证能源法律制度的公正,从而解除能源领域社会公正实现的实践障碍。制度构建方面则强调了公正的能源事务决策公共参与机制、能源信息共享机制及能源领域社会防护性机制的重要性;注重社会伦理的励新,从而解除能源领域社会公正实现的主观障碍;保障能源经济领域中的正义,从而完善能源领域社会公正实现的支持手段。在保障策略中强调了保障能源领域社会主体的经济自由、社会主体经济参与的机会,保障社会价值观念上的民主与平等的重要性。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分析了能源法的环境保护功能及保障策略。首先,对能源环境问题产生及立法应对策略进行了简单分析。能源环境问题的产生在理论上源于熵定律的限制,实践中则是由于人类在生存与发展中没有协调好对于能源资源的无限需求和资源本身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而导致的生态危机的出现。在立法应对的基本策略中,主要包括:在能源供应领域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在能源消费层面注意能源需求的可持续性引导,在能源环境整体层面要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同时,结合着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前景探析对能源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其次,结合着我国目前的能源环境问题现状,对我国能源法应对的现状及其能力不足的方面进行了简单分析。最后,结合着能源环境问题立法应对的基本模式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能源法环境保护功能的基本应对策略。在完善的方向上,目标是构建具有可持续性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的途径涉及对现有能源立法目的的重新审视,解除可持续性能源环保立法障碍等。在具体的策略方面,需要完善能源环境保护的国内支持制度和国际支持制度,其中国内支持制度主要涉及到完善能源环境保护的政府调控制度、市场调整制度、社会调整制度,并加快能源环保科技创新机制的完善。
肖健明[8](2010)在《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构建起既能够促进本国银行业发展、增强本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又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流向本国银行业并有效防范银行业开放风险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从1979年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银行业开放政策,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全面开放对我国而言可谓利弊参半。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的资本流动对促进中资银行国际业务的增加,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有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我国银行业如何防范国际资本大量涌入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的银行业的金融安全将受到怎样的冲击?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安全?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而本文将从银行业开放对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影响着手,通过对国际组织及代表性国家与地区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角度全面剖析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并在全面论述对推进银行业开放、促进国际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协调起着重要作用的跨国银行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基础理论,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等。第二章是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比分析了WTO、巴塞尔资本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以国际法为视角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三章是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日三个发达国家和欧盟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经验,得出启示。第四章是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该章对北欧和美国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五章是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从跨国银行的基础理论、东道国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有关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六章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着手,对如何构建预防性、保障性、事后补救性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李娜[9](2010)在《论行政性垄断之问题与法律规制》文中指出行政性垄断的问题是我国法学界近年来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性垄断背离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从根本上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一直在进行立法方面的探索,学术界的争论也一直未有停止。2007年8月《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作为目前规制行政性垄断最全面的法律,在规制我国行政性垄断的问题上也有很多突破,但是它仍存在很多缺憾,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性垄断概述。从垄断概念的一般解释入手,具体分析了行政性垄断概念的界定,相关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参与经济活动,使之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形成垄断状态的行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应具有以下是四个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同时,在行政性垄断与相关概念比较分析中,明晰了行政性垄断具有行政性垄断主体地位特殊性、目的呈多样性、行为具有强制性、隐蔽性以及违法性的特征。第二部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和成因。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在表现形式、产生原因等方面是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分不开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我国行政性垄断表现形式主要有部门垄断、地区垄断、行政强制联合行为和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四类。行政性垄断在我国的产生有其浓厚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背景。从产生的大背景看,行政性垄断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产物,对这一现象的分析离不开体制转轨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我国行政性垄断的产生也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分析认为,利益因素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直接原因、体制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三部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的必要性与法律实践。从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入手,分析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的必要性;接下来,论证了行政性垄断要以法律规制为主,重点分析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突破与不足。《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定行政性垄断,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和表现形式做出了规定,这是它进步的地方。但它也不是万能的完美的法律,依旧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在实践中逐渐逐步完善。第四部分,完善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思考。首先,建立统一的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应该根据高度权威性原则、相对独立性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和吸收借鉴相结合原则建立统一的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其次,行政性垄断的特殊性对法律责任设定的特殊需要,决定了需要设置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最后,完善反垄断法中行政性垄断的救济途径,将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纳入司法监督和审查范围内,增设行政公益诉讼,设置民事公诉制度,培养人们的维权意识,打击行政性垄断。
白雪[10](2008)在《我国企业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市场经济被公认为是以价值规律为杠杆调整不同的参与主体展开公平竞争的现代主流经济。值得关注的是,价值规律衍生的一项副作用却造成了市场的垄断和集中。虽然,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但运用反垄断法规范企业的集中行为,对于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创造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保障竞争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虽然已出台《反垄断法》规范企业集中,但是仍有不少学者质疑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必要性,而且《反垄断法》对企业集中的规定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作者将通过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及其他同处于经济转轨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立法实践,研究企业集中的一般理论,我国企业集中中的垄断问题,并结合《反垄断法》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设想。第一部分研究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集中的一般理论,通过研究企业集中的法律特征,不同种类的企业集中对竞争效果的限制,西方国家的立法形式,归纳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作者重点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家运用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中的不同理论及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等,提出我国规制企业集中必须处理好的几大关系。第三部分作者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探讨企业集中规制的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标准,并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中有关反垄断豁免的相关规定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二、俄罗斯、芬兰、瑞典反垄断立法考察报告(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俄罗斯、芬兰、瑞典反垄断立法考察报告(上)(论文提纲范文)
(1)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制度缘由 |
1.1.2 理论困境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 |
1.3.2 国外相关文献 |
1.3.3 对国内外文献的评析 |
1.4 研究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宽大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实践 |
2.1 宽大制度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
2.1.1 宽大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宽大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意义 |
2.2 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法理基础 |
2.2.2 道德基础 |
2.2.3 经济学基础 |
2.3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1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2.3.2 宽大制度的实践效果 |
小结 |
第3章 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 |
3.1 宽大制度实施的实体规则构成 |
3.1.1 宽大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 |
3.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标准和条件 |
3.1.3 宽大制度的处罚幅度设置 |
3.1.4 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 |
3.2 宽大制度实施的程序规则构成 |
3.2.1 宽大制度的申请 |
3.2.2 宽大制度的受理 |
3.2.3 宽大制度的审查 |
3.2.4 和解制度 |
3.3 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 |
3.3.1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与宽大制度的价值冲突 |
3.3.2 平衡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3.4 宽大制度与刑事处罚 |
3.4.1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责任 |
3.4.2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处罚标准 |
小结 |
第4章 宽大制度实施中的国际合作 |
4.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 |
4.1.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 |
4.1.2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政策调整 |
4.1.3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实践 |
4.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 |
4.2.1 通报机制 |
4.2.2 信息交流 |
4.2.3 礼让原则 |
4.3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 |
4.3.1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3.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4.4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 |
小结 |
第5章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
5.1 我国宽大制度的现状 |
5.1.1 我国宽大制度的立法现状 |
5.1.2 我国宽大制度的实施环境 |
5.1.3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5.2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5.2.1 实体法问题 |
5.2.2 程序法问题 |
5.2.3 责任体系问题 |
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 |
6.1.1 宽大制度适用的责任范围 |
6.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条件 |
6.2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标准 |
6.2.1 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 |
6.2.2 宽大制度的适用标准 |
6.3 明确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具体适用 |
6.3.1 行政责任 |
6.3.2 民事责任 |
6.3.3 刑事责任 |
6.4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 |
6.4.1 确定罚款的数量 |
6.4.2 免除与减轻处罚 |
6.4.3 额外宽大与额外处罚 |
6.5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和解机制 |
6.5.1 域外和解制度 |
6.5.2 我国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
6.6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 |
6.6.1 申请程序 |
6.6.2 决定公告与救济 |
6.6.3 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6.6.4 保密及保护 |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期刊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外文译着及原着 |
五、外文期刊论文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传承、发展与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范围界定以及研究思路、方法与结构 |
第一章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Ⅰ: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研究 |
第一节 马克思的合作社思想 |
第二节 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 |
第三节 列宁的合作社思想 |
第四节 毛泽东的合作社思想 |
第五节 刘少奇的合作社思想 |
第六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合作社思想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Ⅱ:合作社质的规定性 |
第一节 合作社的概念 |
第二节 合作社的功能 |
第三节 合作社的价值 |
第四节 合作社的原则 |
一、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合作社原则 |
二、国际合作社联盟1937年“罗虚代尔原则” |
三、国际合作社联盟1966年合作社原则 |
四、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合作社原则 |
第五节 本章小节:合作社质的规定性 |
第三章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嬗变:改革开放前的法制实践 |
第一节 建国前我党的合作社主张与实践 |
一、苏区合作社的主张与政策 |
二、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主张与政策 |
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合作社主张与政策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政策概览 |
一、宪法性规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 |
三、《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
四、1955年对合作社进行整顿、巩固还是大发展的分向及其后续发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正本清源:改革开放以来的探索与演进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宏观政策法律基础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文件为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宏观政策基础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对农村合作社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农村供销合作社制度 |
第三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 |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演进 |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设计 |
第四节 农村合作基金会制度 |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制度演进 |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 |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产生、发展的制度背景 |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六节 村经济合作社制度 |
一、村经济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依据 |
二、村经济合作社的制度设计 |
三、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社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制发展的阶段性代表成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究 |
第一节 《农民专业合作法》颁布之前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发展 |
一、1991年商业部《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三、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
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定位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特征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形式 |
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社员的权利义务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资格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权利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义务 |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的终止 |
第四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产权安排 |
一、成员出资为社员各别所有 |
二、公积金量化到合作社成员 |
三、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与他人捐赠为合作社所有 |
第五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民主控制制度 |
一、民主控制原则的一般规定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的表决机制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构设置 |
第六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盈余分配制度 |
一、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
二、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传统规则 |
三、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对象和顺序 |
第七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与国家(政府)关系的定位 |
一、我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贯政策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政府与合作社关系的定位 |
第八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第一节 为农村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属性构建新的解释框架 |
一、合作社经济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制度渊源 |
二、“集体所有制”的政治经济学释义 |
三、“集体所有”的法学涵义 |
四、合作社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属性的应然解读 |
五、本节小结 |
第二节 完善与创新合作社产权制度与分配制度 |
一、合理界定合作社法人财产的范围及其法律属性 |
二、明确社员个人所有的股金属性 |
三、以保障合作社支配权为基础完善合作社公共积累制度 |
四、健全合作社内部账户制度 |
五、建立更加合理的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
第三节 完善与创新合作社民主控制制度与社员利益保障机制 |
一、更新社员民主控制的表现形式 |
二、建立健全社员权益保障机制 |
第四节 完善与创新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 |
一、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促进建议书》的要求 |
二、还合作社以本来面目 |
三、完善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支持政策 |
四、健全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
第五节 构建“新一代合作社”法律制度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着述情况 |
(4)论《反垄断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释义 |
(一)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释义 |
1、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客体要件 |
3、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观要件 |
4、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要件 |
(二)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释义 |
(三)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 |
二、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分析 |
(一) 《反垄断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
(二) 《反垄断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缺失 |
1、责任主体的缺失 |
2、责任形式的缺失 |
3、责任追究的缺失 |
三、借鉴国外经验完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 |
(一) 经济转型国家的立法经验 |
1、俄罗斯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2、俄罗斯反垄断机构设置及其权力 |
3、俄罗斯反垄断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
(二) 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
1、美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践 |
2、欧盟竞争法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践 |
(三) 完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几点建议 |
1、巩固《反垄断法》经济宪法地位保障责任追究 |
2、强化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职权确保责任落实 |
3、完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综述和论文介绍 |
(一) 研究综述 |
(二) 立论基础、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二、我国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的传统经验 |
(一) 《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前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 |
(二) 《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后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 |
三、国外反垄断执法体制的积极经验 |
(一)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体制 |
(二) 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体制 |
四、规律与反思: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的再认识 |
(一) 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与反经济垄断执法体制的关系 |
(二) 行政模式和司法模式 |
(三) 关于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再认识 |
五、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的路径 |
(一) 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的规范体系 |
(二) 重构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体系 |
(三) 构建完备科学的程序规则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当代国外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和视角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 关于国外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 |
(二) 关于国外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 |
(三) 关于国外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所采取的政策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内容 |
四、拟突破的难题、主要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 拟突破的难题 |
(二) 主要创新点 |
(三) 不足之处 |
五、有关概念的界定 |
(一) 与收入差距相关的几个概念 |
(二) 收入差距的衡量指标 |
(三) 收入差距指标数据的选取与整理 |
第一篇 国外居民收入差距 |
第一章 经济发达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第一节 经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一、经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经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二节 美国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美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美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三节 英国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英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英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四节 德国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德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德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五节 意大利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意大利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意大利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六节 日本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日本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日本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七节 加拿大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加拿大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加拿大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八节 北欧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瑞典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与现状 |
二、挪威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与现状 |
三、芬兰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与现状 |
四、丹麦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与现状 |
第九节 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新西兰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与现状 |
二、荷兰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与现状 |
三、希腊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与现状 |
第二章 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第一节 新兴工业化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一、新兴工业化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新兴工业化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二节 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韩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二、新加坡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第三节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巴西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二、阿根廷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三、智利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第三章 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一、发展中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发展中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二节 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印度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二、印度尼西亚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三、马来西亚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第三节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墨西哥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二、哥伦比亚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三、哥斯达黎加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四、委内瑞拉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五、乌拉圭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六、巴拿马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第四节 撒哈拉以南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南非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二、肯尼亚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第四章 经济转轨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第一节 经济转轨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一、经济转轨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 |
二、经济转轨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
第二节 欧洲转轨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俄罗斯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二、乌克兰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三、拉脱维亚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四、立陶宛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五、白俄罗斯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六、匈牙利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七、波兰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八、捷克共和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九、保加利亚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十、罗马尼亚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第三节 中亚转轨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哈萨克斯坦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二、吉尔吉斯斯坦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三、塔吉克斯坦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四、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五、土库曼斯坦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第四节 其他转轨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 |
一、越南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二、蒙古居民收入差距的历史变迁和现状 |
第二篇 国外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因素和原因 |
第五章 经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一、1950s~1970s导致经济发达国家收入差距缩小的因素 |
二、1980s~21世纪初导致经济发达国家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 |
三、小结 |
第二节 实证分析 |
一、变量、模型与方法 |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三、结论 |
第六章 国外其他国家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新兴工业化国家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因素 |
一、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因素 |
二、拉美新兴工业化国家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因素 |
三、小结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因素 |
一、亚洲发展中国家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因素 |
二、拉美发展中国家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因素 |
三、小结 |
第三节 经济转轨国家转轨初期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因素 |
一、价格自由化与通货膨胀 |
二、国有企业私有化 |
三、法制不健全与腐败 |
四、劳动力市场灵活化与失业 |
五、社会保障水平下降 |
六、小结 |
第三篇 国外解决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政策 |
第七章 经济发达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 |
第一节 经济发达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体系的构成 |
一、经济发达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体系的建立 |
二、经济发达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体系的构成 |
第二节 经济发达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效应 |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效应 |
二、社会保障政策效应 |
三、基本结论 |
第三节 经济发达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经验及其局限性 |
一、经济发达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经验 |
二、经济发达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局限性 |
第八章 新兴工业化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 |
第一节 新兴工业化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体系及效应 |
一、土地改革政策 |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三、财产税政策 |
四、教育政策 |
五、社会保障政策 |
六、就业政策 |
七、工资政策 |
第二节 新兴工业化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经验及局限性 |
一、新兴工业化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经验 |
二、新兴工业化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局限性 |
第九章 发展中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 |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所采取的政策及其效应 |
一、土地改革政策 |
二、税收政策 |
三、社会保障政策 |
四、教育政策 |
五、就业政策 |
六、工资政策 |
七、区域政策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缺陷 |
一、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收入差距调节体系 |
二、土地制度改革不够彻底 |
三、税收无法发挥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 |
四、社会保障未能覆盖全体居民 |
五、教育制度不够公正 |
第十章 经济转轨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 |
第一节 经济转轨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所采取的政策 |
一、实行税制改革 |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
三、发展教育和人力资本培训 |
四、促进再就业 |
第二节 对经济转轨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评价 |
一、经济转轨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成功经验 |
二、经济转轨国家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政策的缺陷 |
第四篇 国外收入差距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
第十一章 国外居民收入差距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正确看待中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 |
一、中国居民收入差距长期呈扩大趋势 |
二、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特殊背景及成因 |
三、正确看待中国当前的居民收入差距 |
第二节 解决中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
二、协调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
三、加快落后地区发展,实行有效的区域经济政策 |
四、促进市场竞争,建立和完善垄断管制政策 |
五、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调节政策 |
六、健全社会保障政策 |
七、完善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公共教育政策 |
八、完善各种就业政策,促进就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外文文献 |
二、中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能源法的功能及其保障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能源法功能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能源法的目标:能源安全 |
一、能源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 世界能源资源的分布不均匀性 |
(二) "能源危机"的推动 |
二、能源安全与能源法功能的契合 |
(一) 安全与法的价值契合 |
1、法的价值的理解 |
2、安全是法的价值追求 |
3、能源安全是安全价值的当然内容 |
(二) 安全与法的功能契合 |
1、法的功能 |
2、法具有保障能源安全的功能 |
(三) 能源安全立法保障是普遍的实践 |
第二节 影响能源法功能形成的基本因素 |
一、思想因素 |
(一) 新能源安全观 |
1、能源安全理论的演变 |
2、新能源安全观对能源法功能形成的影响 |
(二) 科学发展观 |
1、科学发展观提出的背景 |
2、科学发展观对能源法功能形成的影响 |
二、实践因素 |
(一) 满足群体的能源供应安全 |
(二) 满足个体的能源获取安全 |
(三) 满足整体的能源生态安全 |
三、法律因素 |
(一) 能源法调节手段的市场化 |
(二) 能源立法的人本化 |
(三) 能源立法的生态化 |
第三节 能源法的功能体现 |
一、能源法功能的具体体现 |
(一) 经济功能 |
(二) 社会功能 |
(三) 环境保护功能 |
二、能源法功能的相关性 |
第四节 实现能源法功能的保障策略 |
一、保障策略的重要性 |
二、能源法功能保障策略制定的基本要求 |
(一) 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 |
(二) 能够有效平衡利益 |
(三) 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章 能源法的经济功能及保障策略 |
第一节 经济稳定发展与能源法的经济功能 |
一、经济稳定发展与能源安全 |
(一) 能源对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
(二) 经济稳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 |
二、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能源安全需求 |
(一) 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状况 |
(二) 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能源需求 |
三、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能源应对策略 |
(一) 能源供应的自给自足策略 |
(二) 能源供应的国际合作策略 |
第二节 自给自足的保障策略及其立法应对 |
一、"开源"策略 |
(一) "开源"策略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开源"型能源立法状况 |
1、传统能源立法 |
2、可再生能源立法 |
(三) 我国"开源"型能源立法的完善 |
1、完善"开源"型能源立法体系 |
2、"开源"型能源立法内容的完善 |
二、节约能源策略 |
(一) 节约能源策略的理解 |
1、节能概念变迁 |
2、节能与能源效率 |
3、我国实行节约能源策略的必要性 |
(二) 我国节约能源立法状况 |
(三) 节约能源立法国际经验及借鉴 |
1、国外节能的立法经验 |
2、典型国家的先进节能制度 |
3、其他节能制度 |
(四) 我国节约能源立法的完善 |
1、强化政府节能的示范责任制度 |
2、强化社会节能调整制度 |
3、重视节能的市场激励措施 |
三、能源供给中断的风险防范策略 |
(一) 我国能源供给中断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
1、我国能源供应的非自主性因素 |
2、能源供应国际市场存在风险 |
(二) 我国能源供给中断风险防范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
1、立法现状 |
2、立法完善 |
(三) 我国能源供应安全应急机制的立法完善 |
1、能源供应安全预防准备制度 |
2、能源安全应急响应制度 |
3、能源安全应急善后制度 |
第三节 能源安全的国际合作、贸易立法保障策略 |
一、能源安全国际合作、贸易的必要性 |
(一) 能源国际合作是实现国家能源供给安全的重要保障 |
(二) 国际能源贸易是实现国家能源供给安全的重要手段 |
二、我国能源安全国际合作、贸易立法的现状 |
三、我国能源安全国际合作、贸易立法的完善策略 |
(一) 基本思路 |
1、完善国内能源对外关系立法 |
2、树立能源外交的基本理念 |
(二) 具体策略 |
1、保障能源国际合作领域的积极参与 |
2、积极参与能源供应的国际市场竞争 |
第三章 能源法的社会功能及其保障策略 |
第一节 能源领域社会公正问题的提出 |
一、理论渊源:可持续发展伦理观 |
(一)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概述 |
(二)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具体体现 |
1、生态伦理视角 |
2、代内伦理视角 |
3、代际伦理视角 |
4、经济伦理视角 |
二、现实分析:能源不公现象 |
(一) 代际之内 |
1、能源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公 |
2、能源与贫困问题分析 |
(二) 代际之间 |
第二节 我国能源法领域社会公正问题的分析 |
一、我国能源法领域社会公正问题考察 |
(一) 能源惠益分享与责任负担 |
(二) 能源市场的平等竞争问题 |
(三) 能源领域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 |
二、我国能源法应对社会公正的能力分析 |
(一) 执行不足 |
(二) 激励不足 |
(三) 参与不足 |
第三节 国外能源立法应对社会公正问题的分析——以美国为视角 |
一、美国能源立法目的的公正性审视 |
二、美国能源立法内容的公正性审视 |
(一) 能源利益的分享 |
1、保障公民能源供应安全 |
2、保障公民对于新能源设备的使用 |
(二) 能源领域的公众参与 |
1、能源信息的公布 |
2、能源决策的公众参与 |
(三) 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 |
(四) 能源责任的公正分担 |
1、能源责任规定的细化 |
2、能源利益分享与责任承担的协调 |
3、多样的能源责任实现方式 |
4、完善的处罚程序 |
(五) 能源职业公平与健康的维护 |
1、注重公众健康利益 |
2、能源管理部门员工利益保障 |
3、能源企业员工利益保护 |
第四节 我国能源法保障社会公正的策略 |
一、制度的公正:解除能源领域社会公正实现的实践障碍 |
(一) 社会发展的制度公正追求 |
(二) 能源领域社会公正制度的构建 |
1、能源事务决策参与机制 |
2、能源信息共享机制 |
3、能源领域社会防护性机制 |
二、伦理的励新:解除能源领域实现社会公正的主观障碍 |
(一) 社会公正的伦理需求 |
(三) 能源领域社会公正的伦理励新 |
三、经济的正义:完善能源领域实现社会公正的支持手段 |
(一) 社会公正的经济正义需求 |
(二) 能源领域社会公正的经济正义保障 |
1、保障能源领域社会主体的经济自由 |
2、保障能源领域社会主体经济参与的机会 |
3、保障社会价值观念上的民主与平等 |
第四章 能源法的环境保护功能及保障策略 |
第一节 能源环境问题及立法应对策略 |
一、能源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 熵定律——能源活动无法回避的理论现实 |
(二) 生态危机——能源活动无法回避的实践现实 |
二、能源环境问题的立法应对策略 |
(一) 能源供应领域: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
(二) 能源消费层面:能源需求的可持续性引导 |
(三) 能源环境整体层面:能源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
1、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
2、国际合作的现状分析——基于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前景探析 |
第二节 我国能源环境问题及立法应对的能力分析 |
一、我国能源环境问题现状 |
二、我国能源法应对能源环境保护的能力分析 |
(一) 我国能源环境保护问题立法概况 |
(二) 我国能源环境保护问题立法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能源法环境保护功能的保障策略 |
一、能源环境保护问题的基本法律模式 |
(一) 命令控制模式 |
(二) 排污控制模式 |
(三) 技术强制模式 |
(四) 市场控制模式 |
(五) 社会治理模式 |
二、我国能源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的基本策略 |
(一) 完善的方向:构建能源可持续性的法律制度 |
1、解除可持续性能源环保立法障碍 |
2、重新审视现有能源立法目的 |
(二) 完善能源环境保护立法的国内支持制度 |
1、完善能源环境保护的政府调控机制 |
2、完善能源环境保护的市场调整制度 |
3、完善能源环境保护的社会调整制度 |
4、加快能源环保科技创新机制的完善 |
(三) 完善能源环境保护的国际支持制度 |
第五章 结语——《能源法(意见稿)》的功能及保障策略简析 |
一、能源法的经济功能视角 |
二、能源法的社会功能视角 |
三、能源法的环境保护功能视角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的提出 |
二、论题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综述 |
一、开放条件与金融安全 |
二、银行业开放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相关问题综述 |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开放的历程与特征 |
第二节 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 |
一、开放条件对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影响 |
二、金融开放对我国银行业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影响 |
第二章 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 |
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 |
二、WTO中GATS确立的金融服务的法律原则 |
第二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 |
一、监督机制的演进 |
二、监督方式 |
三、政策透明度和资本流动的监督机制 |
四、金融部门稳定性监督 |
第四节 银行业金融安全国际法律制度之分析 |
一、现行银行业金融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
二、银行业金融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三章 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代表性国家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 |
一、美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分析 |
二、英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分析 |
三、日本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分析 |
第二节 代表性区域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分析 |
一、欧盟基本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 |
二、欧盟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原则 |
第三节 对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为统一监管建立架构 |
二、及时完善金融安全监管手段,注重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
三、加强对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引导和监管 |
四、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五、建立危机银行退出机制 |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 |
第一节 北欧银行危机 |
一、20世纪80年代初的北欧银行业 |
二、1980-1990年北欧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变化 |
三、北欧对银行危机解决措施的法律分析 |
第二节 2008年-2009年的美国银行危机 |
一、2008年前美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与北欧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对比 |
二、美国为解决银行危机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调整 |
第三节 对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的法律分析 |
一、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 |
二、对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 |
第一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跨国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
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法依据 |
三、母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法依据 |
第二节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 |
一、跨国银行准入的形式 |
二、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有关跨国银行准入监管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母国对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 |
一、母国对跨国银行并表监管 |
二、母国并表监管有效实施的法律要素 |
三、母国并表监管实施的法律问题 |
四、我国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
第六章 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中国现行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 |
第二节 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预防性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
一、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
二、我国中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银行业保障性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
一、完善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二、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信用保障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构建完善的银行业事后补救性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
一、构建完善的银行金融危机预警机制 |
二、构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
三、构建完善的最后贷款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论行政性垄断之问题与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性垄断概述 |
1.1 行政性垄断概念 |
1.1.1 垄断概念的一般解释 |
1.1.2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界定 |
1.2 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
1.2.1 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要件 |
1.2.2 行政性垄断的主观要件 |
1.2.3 行政性垄断的客体要件 |
1.2.4 行政性垄断的客观要件 |
1.3 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
1.3.1 行政性垄断与相关概念比较分析 |
1.3.2 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
第二章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和成因 |
2.1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态 |
2.1.1 地区垄断 |
2.1.2 部门垄断 |
2.1.3 行政强制联合行为 |
2.1.4 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
2.2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
2.2.1 利益因素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直接原因 |
2.2.2 体制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 |
2.2.3 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
2.2.4 中国传统文化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深层原因 |
第三章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的必要性与法律实践 |
3.1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的必要性 |
3.1.1 行政性垄断的弊害 |
3.1.2 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3.2 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 |
3.2.1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
3.2.2 全国人大通过的相关法律 |
3.3 《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进步与不足 |
3.3.1 《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进步 |
3.3.2 《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所存在的不足 |
第四章 完善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思考 |
4.1 建立统一的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 |
4.1.1 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原则 |
4.1.2 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考察 |
4.1.3 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应对行政性垄断规制需要的特殊设计 |
4.2 多元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设置 |
4.2.1 行政性垄断的特殊性对法律责任设定的特殊需要 |
4.2.2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规定的完善 |
4.3 完善反垄断法中行政性垄断的救济途径 |
4.3.1 司法审查 |
4.3.2 增设行政公益诉讼 |
4.3.3 设置民事公诉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我国企业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企业集中的概述及我国企业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
1.1 企业集中概述 |
1.1.1 企业集中的概念 |
1.1.2 企业集中的形式 |
1.1.3 企业集中的类型 |
1.2 经济转轨时期我国企业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
1.2.1 企业集中与垄断的关系 |
1.2.2 企业过度集中的危害 |
1.2.3 我国规制企业集中问题的现状 |
第二章 企业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比较 |
2.1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企业集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与立法实践 |
2.1.1 美国对企业集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与立法实践 |
2.1.2 德国对企业集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与立法实践 |
2.1.3 日本对企业集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与立法实践 |
2.2 其他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对企业集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实践发展 |
2.2.1 研究其他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家反垄断法的意义 |
2.2.2 其他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对企业集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与实践经验 |
2.3 企业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2.3.1 正确处理企业集中规制与规模经济的关系 |
2.3.2 正确处理企业集中规制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关系 |
2.3.3 正确处理企业集中规制与民族经济保护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企业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设计问题研究 |
3.1 我国企业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及原则选择 |
3.1.1 我国企业集中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 |
3.1.2 我国企业集中的反垄断法违法确认原则的选择 |
3.2 企业集中反垄断法实体规制的标准 |
3.2.1 我国企业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实质性标准 |
3.2.2 企业集中的反垄断法豁免规定 |
3.3 企业集中反垄断法程序规制标准 |
3.3.1 企业集中的申报制度 |
3.3.2 企业集中的审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俄罗斯、芬兰、瑞典反垄断立法考察报告(上)(论文参考文献)
- [1]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D]. 刘克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2]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3]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传承、发展与创新[D]. 陈荣文. 福建师范大学, 2013(12)
- [4]论《反垄断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D]. 谢彦. 苏州大学, 2011(06)
- [5]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研究[D]. 庄昌银. 中共中央党校, 2010(01)
- [6]当代国外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D]. 洪丽. 武汉大学, 2010(05)
- [7]能源法的功能及其保障策略研究[D]. 王利. 武汉大学, 2010(05)
- [8]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视角[D]. 肖健明. 武汉大学, 2010(09)
- [9]论行政性垄断之问题与法律规制[D]. 李娜. 四川社会科学院, 2010(06)
- [10]我国企业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D]. 白雪.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