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水权理论加强水资源管理的若干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亚华[1](2022)在《以“三权分置”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我国水权水市场建设》文中指出经过20年的探索,我国水权水市场改革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但水权制度体系仍不健全,水市场的发育水平较低。针对当前水权水市场改革面临的困难,提出"三权分置"水权制度改革的创新设计,推荐作为未来中国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的实施路径。"三权分置"水权制度能够以较小的改革成本和更低的改革风险,解决目前水权水市场改革中面临的难题,将我国的水权水市场改革转向更为科学和可行的路径。
褚铄[2](2021)在《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水资源形势的日趋严峻,我国水资源管理问题愈发受到广泛关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现阶段在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理念指导下我国最可行的水资源管理模式。流域内行政区间的初始水权分配是这一管理模式的核心,也是实现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实现水权合理流转的最有效途径,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为了合理分配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初始水权,本文收集了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基础资料,分析了南四湖流域研究区主要问题,根据流域实际状况确定初始水权分配原则、建立初始水权分配指标体系。以2018年为基准年,建立不同分配模型对2030年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初始水权进行分配。本文所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1)以2018年为现状基准年,预测得到2030年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基本用水权7.71亿m3,流域生产用水权44.5亿m3。(2)基于AHP的模糊物元法计算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分配至行政区的初始水权,得到分配方案为济宁市16.77亿m3、枣庄市14.37亿m3、菏泽市12.80亿m3、泰安市8.27亿m3。基于熵权的TOPSIS法计算得到分配方案为济宁市23.46亿m3、枣庄市9.63亿m3、菏泽市15.20亿m3、泰安市3.92亿m3。(3)采用灰色系统理论中的关联度分析计算模型分配结果与现状分配模式的关联度,构造友好度函数评价分配模型对流域友好程度,对比分析后选择基于熵权的TOPSIS分配模型结果为基础,采用多目标优化法进行优化。计算得到优化后的分配方案为济宁市22.32亿m3、枣庄市5.59亿m3、菏泽市19.82亿m3、泰安市4.48亿m3。(4)综合对比后得到优化后的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对于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更加适配。根据优化方案结果建议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初始水权分配中:可保持济宁市现状初始水权分配量;为促进区域综合效益发展,适当增加枣庄市及泰安市初始水权分配量;为解决用水浪费问题,推行节水工作,适当缩减菏泽市初始水权分配量。
赖炼[3](2020)在《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索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从水行政管理的角度研究水资源问题。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生产力不发达的人类文明早期,水资源和人类需求的矛盾并不明显,人们认为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导致了水资源面临“公地悲剧”危机。进入工业时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可利用水资源和人类无限的对水的需求缺口逐渐加大。我国也是世界上13个最缺水国家之一,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水资源数量有限,时空分布不均。各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出现了水权交易的探索,对各水权主体来说,通过引入市场进行水资源配置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水权制度改革便在多个国家实施。水权制度呈现多样化形式,有河岸权制度、优先占用权制度、公共水权制度、惯行水权制度、混合水权制度等。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美国水权制度代表了基于私权的水权制度,而以色列水权制度是基于公权的水权制度。我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权水市场建设,对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做出了总体部署。2000年1O月22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的报告《水权和水市场——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发表,推动了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的水权转换及水权交易模式的研究和实践。2005年1月,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启动。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颁发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开展了水权交易的实践探索,出现了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甘肃省张掖市洪水河灌区水权交易等一批水权交易实例,为我国的水权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11年,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鼓励水权流转、大力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明确要求。2018年7月,贵州省水利厅组织八个试点县开展水权确权和水权交易试点工作。本论文主要是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水权交易案例的对比,来研究水权的市场化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一、水资源的特性。这涉及到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二、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水资源如何才能具备商品属性;三、具备成为商品的条件之后,还需要什么样的外部条件,才能实现水资源在各权利主体之间自由流通。针对以上问题,本论文考察了水资源具有的公共资源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资源的排他性逐渐增强,成为准公共物品。同时,水资源还具有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一步分离,产权关系的明晰及受国家法律保护让水权具备了成为商品的初步条件。但因各种因素限制,水市场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只能是一个准市场。通过对美国、以色列、日本、澳大利亚四个模式,浙江省东阳-义乌、甘肃省张掖市洪水河灌区两个案例以及贵州省内息烽县、威宁县、关岭县三个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优缺点的比较,分析了在不同制度不同经济体量下水权交易制度的差异。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水权初始化配置”等八条对策建议和“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前提”等四条结论,并对水权的初始界定、水权的市场管理、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刘子龙[4](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万峥[5](2019)在《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文中提出近10余年水权转换的实践及制度探索,成为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自然条件,以及国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背景下,贯彻新时期治水思路、促进水利工程补短板和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因此,进行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对于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生态评估体系机制,构建面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调控策略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利用多种方法对水资源配置、利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解决水资源的供给和需求矛盾突出等问题,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流转,促进水资源开源节流,并以内蒙古河套灌区沈乌灌域跨盟市水权转换为例,开展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主要取得了以下研究成果:(1)论文在分析借鉴国外相对成熟并经过实践验证的水市场管理、运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水资源、水权及供给需求的实际国情,在理论层面对水权制度体系、水市场和水权转换的工作模式流程等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研究提炼出了本国水市场的3级市场模式,探索和研究与中国水市场相匹配的水权交易管理运作模式、理论制度框架结构。(2)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要素层,确定农业节水效益、增产效益、工业供水效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替代效益、地下水埋深、水面面积变化率、草地和林地面积变化率、盐分排引比、土壤盐渍化率10个与要素层相匹配的指标层,考虑水资源系统的可变性及不稳定风险因素,构建了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估模型。(3)选取内蒙古河套灌区盟市间水权转换实施区域沈乌灌域作为典型区域,采用了以调度控制指标为耗水指标、以分水系数反算水权相应耗水量、以分水系数反算水权相应耗水量、以分水系数折减初始水权为耗水指标、以初始水权为耗水指标计算五种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计算河套灌区现状超用水量分别为3.79亿m3、3.56亿m3、6.63亿m3、5.96亿m3和2.65亿m3。依据计算结果分析确定河套灌区的规划压超水量,参考界定模型指标边界。运用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估模型,构造模糊成对比较矩阵、整合不同专家意见、分解模糊成对比较矩阵,经过权重修正、逆模糊化、归一化、层次总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得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权重分别为0.527、0.185和0.288。结合综合效益指标值,界定分析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水平。(4)沈乌灌域实施盟市间水权转换2016年、2017年、2018年的经济效益指数分别为0.864、0.89和0.988;社会效益指数分别为0.669、0.927和1;生态环境效益分别为1、0.69和0.49,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数分别为0.878、0.816、0.807。结果显示,综合效益处于较高的范围,说明水权转换试点的综合效益较高,具有较好的实施前景。但受灌域内扩灌、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生态环境效益逐年降低,导致综合效益指数逐年下降,亟待在下一步水权转换进程中,通过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考虑最优的水权转换量和水权转换范围。(5)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在水权水市场建设和交易过程中的拓展领域,对交易规定、流程、时间、方式等方面运用可行性和优势。基于水权转换理论的全面解析、综合效益评价模型的构建、内蒙古水权转换的实践经验及综合效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规范水权指标的初始分配制度,强化水权管理体系建设与提升,积极培育、健全水市场等相应的调控策略,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障条件,使得水权转换实践工作的综合效益最优化。
奉海春[6](2017)在《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国家的兴衰成败与水利密切相关,水利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我国虽然转变了传统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观念、构建了多元共同参与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体制和建立了多种农田小水利治理机制,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当前农田小水利工程的迅速恶化、应对极端环境的能力低下、农用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等治理问题。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可持续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揭示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根源是解决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基础。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制度层次的约束下实现的,从多层次制度之间关系的视角来探寻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和水资源治理理论,为理顺农田小水利治理与其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现实状况和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治理层次上展开的,即宪政治理层次、集体选择层次和操作层次,与治理层次相对应的是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本文归纳了每个治理层次上影响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四个要素,即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农田小水利治理权和农用水权,并在理顺以上四个个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以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首先,基于分析框架,本文借助来自广西的桂北Y村横岭渠、桂南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H水库等三个农田小水利治理典型案例,分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三个制度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是一个由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之间相互制约而成的制度体系。其中,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农田小水利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而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而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参与与监督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权利和用水权,而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二是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即宪政制度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制约着操作制度。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决定了,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基层政府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分别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管理权和供水权分别制约着操作制度所规范的用水户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和用水权。三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治权上的制约关系,形成了 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和农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治理、保护和节约等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治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农用水权上的制约关系,则构成了一个反映人们在农用水资源用益中的权利义务结构——“农用水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保障关系决定了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与“农用水权结构”之间的保障关系,并有机形成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其次,本文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为基础,以Y村横岭渠、桂南C县X镇的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Q县西北角S村H水库等三个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揭示了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即对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管理权的界定模糊;二是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模糊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致使治权结构陷入不稳定的状态;三是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的不稳定,弱化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的治权对其农用水权的保障,即政府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供水组织的管理权难以保障其供水权、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进而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陷入困境。最后,本文针对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根据研究的结论和未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需要,提出了着眼于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立足于制度之间的制约关系建设、以农田小水利的管理权为切入点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完善思路。具体的完善策略是需要宪政制度上转变政府职能;而集体选择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农田小水利管理权,以理顺供水组织管理权与政府行政治理权的内在制约关系;操作制度上着眼于保障用水户的用水权,需要构建旨在优化公共资源分配机制、融资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仲裁机制和制裁机制的协作机制、运作机制和参与机制。
李胚[7](2016)在《流域二层次水权分配及交易理论研究》文中认为日益凸显的水资源供需矛盾严重地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引发的不同地区之间及不同用水户之间的争水事端日益频繁。单一的水资源配置方式愈发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生态文明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步伐,亟需寻求适应新形势下的资源配置方式、方法、理论、制度等对水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高效性、自发性、全面性等优点决定了其在我国当前深化水资源制度改革中必将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构建和完善我国水权制度、水权交易机制和水市场中,由于缺乏与生产管理实践相契合的水权理论、相对完备的交易规则、科学合理的交易计量方法、层次分明的交易模型、交易影响的定量分析模型等,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配置水资源的进程,亟需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模型等对水权交易机制构建及完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撑。(1)结合水资源管理最新需求提出了流域二层次水权概念,将水资源使用权分成取水权和用水权,称为二层次水权。分别界定了“取-用”水权的概念,分析梳理了流域二层次水权的内涵、区别和联系等,构建了流域二层次水权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水权交易的驱动关系。(2)流域二层次水权初始分配由两部分组成。其中取水权初始分配以响应原则下的目标函数为子目标,以多目标规划为方法构建模型,并利用多目标规划寻优求解取水权初始分配方案。用水权初始分配是以子目标偏差总体最小为目标构建用水权初始分配模型,利用模糊数学求解寻求用水权初始分配方案。将所构建的模型应用到沙颍河流域,检验流域二层次水权初始分配模型的合理性。(3)流域二层次水权交易在统筹考虑我国水市场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分别以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为目标构建了用水权交易模型和取水权交易模型,利用Matlab中的Fminimax模块Fgoalattain模块分别对用水权和取水权模型的交易方案进行寻优,并通过设置不同的交易水价,分析了价格对流域二层次水权交易方案的影响。将模型应用到沙颍河流域,分析了市场配置下沙颍河流域水资源的收益和福利变化。(4)在分析水权交易外部性的形成原因、研究目的的基础上,指出了流域二层次水权外部性分析应以负外部性为重点,结合取用水权交易的特点,分别构建取水权和用水权的负外部性量化分析模型。结合实例,分析流域二层水权交易负外部性产生的主导因素,为实践活动中减少负外部性的产生、设置相应的规范、构建交易补偿机制等提供支撑。
叶芳芳[8](2015)在《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各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对水资源的非航行利用急剧增加,世界淡水资源日益匮乏,水资源的加速利用又带来了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水质的逐渐恶化又进一步加剧了水短缺问题,各国围绕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摩擦、冲突和争端不断发生,如何公平、合理、最佳利用跨界河流水资源,缓解淡水匮乏危机,避免跨界水冲突,促进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合作是目前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中国的跨界河流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中国在这些跨界河流中多数居于上游国位置,在利用水资源上相对具有优势,易对下游国产生影响。随着沿岸各国对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中国正面临着与其他沿岸国在跨界河流的利用和保护问题上的矛盾的不断激化。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跨界河流问题就是一个已提上解决日程的问题。中哈跨界河流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条最大的河流一一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上,特别是水资源的分配。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都面临缺水和需水的现实压力,因而在对两国都意义重大的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上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争水态势。哈萨克斯坦从独立之初就一直希望与中国解决跨界河流问题,并将该问题列为与中国对话的最重大问题。中国对中哈跨界河流的现有利用符合现有跨界河流国际法,也未对哈萨克斯坦造成明显损害,甚至中国将来对中哈跨界河流的增加利用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中国开发利用中哈跨界河流在中国境内的河段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本应不容他人置喙,而且中国也完全可以无视各种非议,继续开发利用位于自己境内的中哈跨界河流部分。但是,哈萨克斯坦运用国际法则中的联系原则与中国进行关联博弈,它将中哈跨界河流问题同它与中国双边关系中的其他问题相联系(如能源、安全、经贸等方面的问题)。中哈两国目前以能源安全为核心的合作与两国的区域安全、政治安全以及经济安全等国家根本利益紧密相关,这些国际合作是国家战略层面的,这些利益是国家核心利益层面上的,其权重远远超过对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利益。所以,中国仍需与哈萨克斯坦在跨界河流问题上进行务实合作。为了避免我国国家利益的损失,中哈跨界河流上需要一套既能维护我国的跨界水资源主权和利益,又能保持和发展与哈萨克斯坦的友好关系、并有利于促进新疆地区社会经济发,同时又与跨界河流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中哈跨界河流上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分配和保护问题,特别是水资源的分配问题。但是目前,除了几条界河,中哈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现有法律制度未对中哈之间的跨界河流的水资源分配问题做出总体安排。解决跨界河流问题的核心是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但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尚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水资源及其收益的分配理论、分配规则和分配标准。国际社会目前存在着立场各不相同的五种国际水权分配理论(绝对领土主权论、绝对领土完整论、在先占用学说、有限主权论与共同利益论)。国际社会中关于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一一《赫尔辛基规则》与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也未对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提供具体的解释条文,但它们在跨界河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上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如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与国际合作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它们抽象、模糊、不确定,在解决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为跨界河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更不能彻底解决跨界河流存在的现实问题。它们只能在沿岸国解决水资源分配利用等问题上,提供一些指导。考察各国在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上的条约与实践,可以发现:由于跨界河流具有“自然连续”和“社会跨界”双重属性,各国在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上的条约实践差异很大,几乎是“一河一议”,具有难以复制性。事实上,跨界河流水文及沿岸国政治、经济、技术、文化都存在独特性,如果采用统一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会造成国家利益的缺失。所以,在中哈跨界河流问题上,中国也应根据中哈跨界河流的具体情况,在符合公认的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自身利益的做法。在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的国家实践中,主权仍旧是一个国家对跨界河流享有权利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也仍然是国家开发利用跨界河流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在跨界河流问题上,首先也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其次,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已成为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领域中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中国不能置这个原则于不顾,而应当重视和尊重这个原则,但要结合自身实践加以运用。再者,中国在跨界河流上,水量贡献大;开发利用率低;作为上游在生态环境保护、防汛减灾、节水灌溉等方面还做了很多贡献,牺牲了很多利益。因此,中国在与哈萨克斯坦解决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利用与保护问题时,需要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受益补偿原则,在制定水量分配制度的同时应纳入受益补偿制度和利益交换制度。此外,全球首个国家间跨界水资源合作法律框架性国际公约——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使用法公约》已于2014年8月生效,但公约存在重大缺陷,亦不符合中国国家利益,中国不宜加入该公约,但是也不能无视公约,而应理性对待它。
张一鸣[9](2015)在《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水资源利用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被联合国列为全球贫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制约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之道似乎愈发明显,既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水市场。然而水资源能否像一般财产一样在资源配置中引入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还尚需验证。本文以水资源双重属性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水资源管利用管理体制构架缺陷与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得出我国应该在充分发扬与继承自身优势与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以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构建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第一章,水资源属性的分析。正确认识水资源的属性是构建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共生,导致水资源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又是受人支配的物。水资源的财产属性推动了水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对应着人类的财产利益;而资源属性则化身为水资源财产权利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对应着人类的生存利益。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兼顾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水资源相关立法应更多地关注分配的公平与利用的可持续性,“利用与保护兼顾”是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二章与第三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启示。这一部分对建国以来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近路、取得的成就及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对制度生成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提升水资源管理效果、平衡行政管制与市场配置两种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水资源财产权制度,既水权制度,将财产权作为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的特殊工具。第四章,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解决办法。文章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组织,对其水文状况、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及水市场建设等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共性特征: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国家公权力对水资源配置的干预力度逐渐加大;水资源管理逐渐从分散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从区域管理走向流域管理;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第五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水资源公有制、中央集权式管理与科层模式的治水传统及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的体制优势。水资源利用管理应该在发扬优势的基础上,延续传统水资源管理中优秀因素,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国际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核心一是构建统一协调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理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实现涉水部门的协调合作,因为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水资源利用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足。二是在水资源利用中引入市场配置机制,重构水权制度,拟制一项有独立物权性质,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为水资源的市场配置创造基础条件。第六章,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的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主要是规定中央、地方、流域机构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关系到水资源利用的未来发展形态和方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分为中央、地方、流域三个层面,核心思想是实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并确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避免政府既管水又用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成立一个与水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的部门作为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把水管理与提供水服务方面的职能分别交给不同的实体,降低利益冲突;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深化水务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考核体制;在流域层面,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流域保护管理局与流域咨询协调委员会,形成决策、执行、协调三层管理的组织框架,为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第七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几近完善,唯独水权制度的供给十分稀缺,我国水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水权制度进行创设。然而,水权制度又是现代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对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以水权制度建设为基础,构建高效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制度。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公有制的前提决定了水资源所有权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在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拟制一项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水资源使用权则是我国水权制度构建的核心。具体做法是将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水资源使用权,使其成为一项活跃的、能够在市场中独立自由流转权利。同时,在水资源使用权拟制时注入水资源管理的目标,通过权利权能、运行范围、使用时间、水量份额等要素将其锁定,并设置权利运行的规则与形式,在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上都可以设置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对用水目的、产权界定成本高低等因素的考察,将水资源的供给分为“双轨制”,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用水由国家保留其所有权权能,这类用水上界定财产权的成本高昂,且公共物品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政府提供比较妥当。
窦明,王艳艳,李胚[10](2014)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水权理论框架探析》文中认为在我国水资源贫乏、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已成为践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解决日趋复杂水问题的切实需要。本文首先从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历程和未来需求出发,探讨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水权制度两者的内在联系,指出水权制度建设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接着,从行政管理视角提出了有关水权划分的两级分类体系,重点解析了使用权与"三条红线"之间的对应关系;最后,从水权制度建设的主体内容出发,构建了由"基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取水权初始分配"、"基于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用水权交易"和"基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排污权交易"三部分组成的水权理论框架。在取水权分配方面,以和谐论思想为指导,以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为硬性约束,提出由和谐分配原则确定、和谐状态指标选取、区域总和谐度计算、和谐目标优化模型、取水权和谐分配方案优选等构成的取水权初始分配工作流程。在用水权交易方面,以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为硬性约束,运用优化决策理论,提出由用水计划制定、节水潜力分析、水量折算系数计算、可交易用水权计算、用水权交易方案优选等构成的用水权交易工作流程。在排污权交易方面,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硬性约束,提出由污染物入河量预测、控制断面水质预报、减排潜力分析、可交易排污权计算、排污权交易方案优选等构成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流程。该理论框架的提出可为我国水权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用水权理论加强水资源管理的若干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用水权理论加强水资源管理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以“三权分置”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我国水权水市场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水权水市场改革的回顾与评论 |
二、我国水权水市场改革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
1. 相关概念繁杂且使用混乱 |
2. 实践中水权分配面临诸多困难 |
3. 水权交易不活跃与市场规模小 |
4. 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及定价难题 |
5. 现有法规体系与水权改革不衔接 |
三、“三权分置”水权制度设计,破解水权水市场改革难题 |
1. 水权概念体系及其权利性质 |
2. 水权的确权 |
3. 水权交易方式 |
4. 法律制度设计 |
四、“三权分置”水权制度推行的价值和可行性 |
1. 厘清水权概念体系 |
2. 解决水权分配难题 |
3. 促进水权市场健康发育 |
4. 衔接现有法律制度且风险可控 |
5. 有先前经验参照及可操作性 |
(2)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2 材料与方法 |
2.1 研究区概况 |
2.1.1 地理位置 |
2.1.2 地形地貌 |
2.1.3 水文气候 |
2.1.4 水系河流 |
2.1.5 社会经济概况 |
2.1.6 流域水资源状况 |
2.1.7 流域现存问题 |
2.2 南四湖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原则 |
2.3 初始水权分配指标体系的建立 |
2.4 研究区基础数据 |
2.5 初始水权分配方法 |
2.5.1 基于层次分析的模糊物元法 |
2.5.2 基于熵权的TOPSIS法 |
2.6 分配模型结果优化 |
2.7 本章小结 |
3 结果与分析 |
3.1 流域基本用水权 |
3.1.1 流域生活用水权 |
3.1.2 流域生态用水权 |
3.1.3 流域基本用水权 |
3.2 指标权重 |
3.2.1 主观权重 |
3.2.2 客观权重 |
3.2.3 综合权重 |
3.3 现状分配模式 |
3.4 一次分配方案 |
3.4.1 基于AHP的模糊物元水权分配模型 |
3.4.2 基于熵权的TOPSIS法水权分配模型 |
3.4.3 合理性分析 |
3.4.4 友好度评价 |
3.5 二次优化方案 |
3.6 初始方案与优化方案对比分析 |
3.6.1 关联度比较 |
3.6.2 友好度比较 |
3.7 本章小结 |
4 讨论 |
4.1 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探讨 |
4.1.1 分配层次探讨 |
4.1.2 分配方法探讨 |
4.2 评价方法探讨 |
4.3 分配方案探讨 |
4.4 研究展望 |
5 结论 |
6 参考文献 |
7 致谢 |
(3)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2 水资源产权交易的理论分析 |
2.1 水资源的特点 |
2.1.1 公共物品理论 |
2.1.2 水资源的特点 |
2.2 产权的界定与基本特点 |
2.2.1 产权的界定 |
2.2.2 水资源产权的基本特点 |
2.3 水资源产权的定义、基本内容与功能 |
2.3.1 水资源产权的定义 |
2.3.2 水资源产权的基本内容 |
2.3.3 水资源产权的功能 |
3 水资源产权交易的意义 |
3.1 法律意义 |
3.1.1 对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质疑 |
3.1.2 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3 合理性 |
3.1.4 合法性 |
3.2 水资源产权交易的社会意义 |
3.2.1 促进脱贫攻坚 |
3.2.2 保障小康生活 |
3.2.3 护航经济建设 |
3.2.4 增强生态文明 |
3.2.5 监督政府治理 |
3.2.6 提高节水意识 |
4 国内外水资源产权交易的模式及借鉴 |
4.1 国外水资源产权交易的模式 |
4.1.1 美国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1.2 以色列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1.3 日本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1.4 澳大利亚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2 国内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2.1 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模式 |
4.2.2 甘肃省张掖洪水河灌区水权交易模式 |
4.3 国内外水资源产权交易对贵州省的借鉴意义 |
4.3.1 水权制度建设应实现政府与市场并重 |
4.3.2 因地制宜,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水权交易制度 |
4.3.3 逐步推进水权交易制度建设 |
5 贵州省水资源产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贵州省水资源的现状 |
5.1.1 总量 |
5.1.2 分布 |
5.2 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的现状 |
5.2.1 水权市场的交易主体 |
5.2.2 水权市场的交易客体 |
5.2.3 水权市场的交易方式 |
5.3 贵州省水权交易的主要做法 |
5.4 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
5.4.1 水权界定模糊 |
5.4.2 水权市场化较弱 |
5.4.3 用水者缺乏主体地位 |
5.4.4 用水者权利受到较大限制 |
5.4.5 缺乏听证制度 |
5.4.6 产生问题的原因 |
5.5 贵州省国资水资源产权交易案例分析 |
5.5.1 息烽-开阳水权交易试点改革 |
5.5.2 威宁县玉龙镇-牛棚镇水权交易试点改革 |
5.5.3 关岭县鸡窝田灌区-贵州港安水泥有限公司水权交易试点改革 |
5.5.4 国资水资源产权交易案例对比 |
6 完善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的对策 |
6.1 完善水权初始化配置 |
6.2 完善水价定价机制 |
6.3 政企分离 |
6.4 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完善水权交易管理制度 |
6.5 以节水促进水权交易 |
6.6 明确行使水权的主体 |
6.7 完善听证制度 |
6.8 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制度保障 |
7 结论与讨论 |
7.1 结论 |
7.1.1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7.1.2 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前提 |
7.1.3 水权交易要市场主导、政府监督相结合 |
7.1.4 水权交易收益分配应该考虑对第三方利益的补偿 |
7.2 讨论 |
7.2.1 明确水权初始化的主导权 |
7.2.2 平衡水资源体制改革过程中各方的利益 |
7.2.3 水权交易形式的多样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中国水权转换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撑 |
1.1.2 水权转换的前提条件及实践支撑 |
1.1.3 水权转换的必要性分析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水权及水市场 |
1.2.2 水权转换及综合效益分析 |
1.2.3 水权转换实例效益情况 |
1.2.4 当前研究存在的不足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关键科学问题 |
2 水权转换理论体系 |
2.1 水权体系解析 |
2.1.1 水权的概念 |
2.1.2 水权的特征 |
2.1.3 水权体系 |
2.2 水市场解析 |
2.2.1 水市场的建立 |
2.2.2 水市场的类型 |
2.2.3 水市场的运作模式 |
2.3 水权转换解析 |
2.3.1 水权转换内涵 |
2.3.2 水权转换特征 |
2.4 水权转换的基本问题 |
2.4.1 水权转换的主体和客体 |
2.4.2 水权转换的模式 |
2.4.3 水权转换的基本原则 |
2.4.4 水权转换的价格 |
3 不同层次水权转换模式研究 |
3.1 国家水权转换模式 |
3.1.1 国外水权转换模式案例 |
3.1.2 我国水权转换模式探索 |
3.2 流域水权转换模式 |
3.2.1 流域水权模式特点 |
3.2.2 流域水权模式案例——以黄河流域 |
3.3 区域水权转换模式 |
3.3.1 内蒙古水权转换实践及特点 |
3.3.2 宁夏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3.3 河套灌区水权交易实践及其特点 |
3.4 行业水权转换模式 |
3.4.1 工业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4.2 农业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5 用水户水权转换模式 |
3.5.1 水权确权 |
3.5.2 农村用水户协会 |
3.6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水权交易模式创新探索 |
3.6.1 区块链技术的概念 |
3.6.2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前景 |
3.6.3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水权交易模式讨论 |
3.7 本章小结 |
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分析模型 |
4.1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的界定 |
4.1.1 经济效益 |
4.1.2 社会效益 |
4.1.3 生态环境效益 |
4.2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2.1 水权转换经济效益指标 |
4.2.2 水权转换社会效益指标 |
4.2.3 水权转换生态环境效益指标 |
4.2.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
4.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模型 |
4.3.1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标归一化处理 |
4.3.2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标权重计算 |
4.3.3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5 水权转换的综合效益评估与实证应用 |
5.1 河套灌区的基本概况 |
5.1.1 灌区范围及组成 |
5.1.2 自然地理状况 |
5.1.3 社会情况 |
5.2 河套灌区选取原因 |
5.2.1 河套灌区自身特性 |
5.2.2 相关政策制度的支持 |
5.2.3 内蒙古水权转换宝贵经验 |
5.3 灌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供需预测分析 |
5.3.1 水资源分布情况 |
5.3.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5.3.3 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
5.3.4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 |
5.4 监测方案 |
5.4.1 区域引排水监测 |
5.4.2 区域生态环境监测 |
5.4.3 田间灌溉用水监测 |
5.5 试验方案 |
5.5.1 渠道输水损失试验 |
5.5.2 畦田改造 |
5.5.3 畦田改滴灌 |
5.6 河套灌区的节水潜力分析 |
5.6.1 灌区引水量对照分析 |
5.6.2 渠道衬砌工程节水效果 |
5.6.3 田间节水分析 |
5.7 灌区水权转换能力预测分析 |
5.7.1 灌区可节水量 |
5.7.2 灌区水权指标 |
5.7.3 灌区规划用水量 |
5.7.4 规划可转换水量 |
5.8 综合效益分析 |
5.8.1 经济效益 |
5.8.2 社会效益 |
5.8.3 生态效益 |
5.8.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 |
5.9 本章小结 |
6 面向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的调控策略 |
6.1 建立相应政策法规,推动水权制度体系建设 |
6.1.1 健全完善水法规体系 |
6.1.2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6.1.3 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
6.2 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培育水权水市场 |
6.2.1 水权初始分配体系的建设 |
6.2.2 水权初始分配的关键环节 |
6.2.3 积极培育水市场 |
6.2.4 拓展区块链技术下水市场交易 |
6.3 完善监管监测及公众参与机制 |
6.3.1 监管制度体系 |
6.3.2 第三方影响评价机制 |
6.3.3 利益补偿及保险基金机制 |
6.3.4 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A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特殊地位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历史性变革 |
二、研究的问题 |
(一) 当前农田小水利的治理困境 |
(二) 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结果 |
(三) 本研究拟解决的核心问题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四、几个关键概念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六、案例描述与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一) 案例描述 |
(二) 研究方法 |
七、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 |
(一) 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 |
(二) 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层次性 |
二、水资源治理理论 |
(一) 水资源治理的制度、治权与水权 |
(二) 水资源治理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制度、治权与水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 |
一、宪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宪法关于农田小水利的规范 |
(二) 法律有关农田小水利的规定 |
(三) 执政党有关农田小水利的政策 |
二、基层政府:宪政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政府:宪法与法律下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二) 基层政府: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三、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 |
(一) 监督权 |
(二) 仲裁权 |
(三) 农用水费征收权 |
(四) 处罚权 |
(五) 转让权 |
四、宪政制度规范着乡镇政府的农用水所有权 |
(一) 水资源的公共属性 |
(二) 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 |
(三) 基层政府享有农用水所有权 |
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 |
(一) 监督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二) 制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三) 仲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第四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集体选择制度 |
一、集体选择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行政法规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二) 部门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三) 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四) 其他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正式制度文本 |
二、供水组织: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村社组织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 |
(三) 私商 |
三、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一) 融资权 |
(二) 监督权 |
(三) 制裁权 |
四、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供水权 |
(三) 私商的供水权 |
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三) 私商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第五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操作制度 |
一、操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农用水分配机制 |
(二) 融资机制 |
(三) 监督机制 |
(四) 仲裁机制 |
(五) 制裁机制 |
二、用水户:操作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三、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 |
四、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其用水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第六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制度层次之间的关系 |
一、治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治权关系 |
(一) 政府的行政治理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制约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二、农用水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水权关系 |
(一) 政府所有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二) 供水组织供水权制约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七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 |
一、治权的模糊化规范:农田小水利制度的内在缺陷 |
(一) 治理主体的具体治权内容模糊 |
(二)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三)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二、治权结构不稳定:制度层次之间治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二)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三、农用水权结构断裂:各制度层次之间水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无法保障其供水权 |
(三) 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 |
第八章 结论与对策: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优化 |
一、基本结论 |
二、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思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建设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制约关系建设 |
(三) 以管理权为核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建设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的策略 |
(一) 宪政制度的优化策略——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
(二) 集体选择制度的优化策略——明确供水组织的权利 |
(三) 操作制度的优化策略——实现用水户的用水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情况 |
附录 |
(7)流域二层次水权分配及交易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1.3 目前存在的问题 |
1.2 研究进展 |
1.2.1 水权界定研究进展 |
1.2.2 水权初始分配研究进展 |
1.2.3 水权交易研究进展 |
1.2.4 水权交易外部研究进展 |
1.3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 |
参考文献 |
2 流域二层次水权概念 |
2.1 流域二层次水权的提出 |
2.2 新形势下水权概念解读 |
2.2.1 新时期水资源管理理念 |
2.2.2 新时期水权应具有的特点 |
2.3 流域二层次水权的概念与内涵界定 |
2.3.1 二层次水权界定 |
2.3.2 流域二层次水权内涵及联系 |
参考文献 |
3 流域二层次水权初始分配 |
3.1 水权初始分配概述 |
3.2 水权初始分配建模思路 |
3.2.1 设计思路 |
3.2.2 水权初始分配建模原则 |
3.3 水权初始分配模型 |
3.3.1 取水权初始分配模型 |
3.3.2 用水权初始分配模型 |
3.4 应用研究—以沙颍河为例 |
3.4.1 区域概况 |
3.4.2 流域二层次水权初始分配 |
参考文献 |
4 流域二层次水权交易 |
4.1 水权交易概述 |
4.2 水权交易建模思路 |
4.2.1 设计思路 |
4.3 水权交易模型 |
4.3.1 可交易水权计算 |
4.3.2 用水权交易模型 |
4.3.3 取水权交易模型 |
4.4 应用研究—以沙颍河为例 |
4.4.1 可交易水权计算 |
4.4.2 水权交易 |
5 流域二层次水权交易外部性研究 |
5.1 水权交易的外部性概述 |
5.2 水权交易的外部性分析思路 |
5.3 水权交易负外部性分析 |
5.3.1 用水权交易负外部性分析 |
5.3.2 取水权交易负外部性 |
5.4 应用实例—以沙颍河为例 |
5.4.1 用水权交易负外部性分析 |
5.4.2 取水权交易负外部性分析 |
参考文献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研究展望 |
硕士研究生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的梳理 |
四、研究范围及限定 |
五、研究进路和方法 |
六、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释义及范围界定 |
一、跨界河流 |
二、跨界河流国际法 |
三、跨界河流水权 |
第二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传统理论 |
一、绝对领土主权论 |
二、绝对领土完整论 |
三、在先占用学说 |
第三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新理论 |
一、有限领土主权论 |
二、共同利益论 |
小结 |
第二章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实践中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中产生的问题 |
一、中哈两国在跨界河流上形成争水态势 |
二、中哈跨界河流水资源污染严重、生态退化 |
第二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两国都存在缺水与需水的客观现实 |
二、损失厌恶效应下哈国的主观心理 |
第三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问题解决之必要性 |
一、实现地缘战略的需要 |
二、保障能源安全的需要 |
三、维护新疆稳定的需要 |
小结 |
第三章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现状 |
一、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相关协定 |
二、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合作机构 |
三、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合作实例 |
第二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对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没有规定 |
二、对跨界河流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具体措施 |
三、法律文件层次较低,规定原则、抽象 |
第三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中哈跨界河流问题复杂 |
二、两国在跨界河流上的利益难以调和 |
三、条约是双方相互妥协的产物 |
小结 |
第四章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国际法规则的考察 |
第一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一般国际法 |
一、《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二、《赫尔辛基规则》 |
三、一般国际法规则可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特殊国际法 |
一、跨界河流水分配条约 |
二、跨界河流合作开发条约 |
三、跨界河流保护与管理条约 |
四、特殊国际法规则可借鉴性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
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
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四、受益补偿原则 |
第二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具体法律制度 |
一、水资源分配制度 |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 |
第三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争端解决制度 |
一、争端解决方式 |
二、争端解决方法 |
三、争端解决机构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着 |
后记 |
(9)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水资源危机 |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二、国外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为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指明方向 |
二、优化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理论构建 |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典型样本 |
第四节 论文研究创新性 |
第五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属性 |
第一节 水资源的内涵及自然特性 |
一、水资源的内涵 |
二、水资源的自然特性 |
第二节 水资源的财产属性 |
一、水资源的可占有性 |
二、水资源的稀缺性 |
三、水资源的有价值性 |
第三节 水资源的资源属性 |
一、水资源的生物伦理性 |
二、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 |
第四节 水资源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系 |
一、纯粹资源属性的水 |
二、资源的财产属性彰显 |
三、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共生 |
四、资源性财产与非资源性财产 |
第五节 水资源属性与水资源利用 |
一、水资源利用手段 |
二、水资源利用模式 |
三、水资源属性对水资源利用模式的影响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资源利用制度历史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1949—1977兴修水利,夯实发展根基 |
一、防治水患,兴修水利 |
二、组建流域性水利机构 |
第二节 1978-1987调整过渡:水资源利用立法萌芽 |
第三节 1988-1997依法治水:提升管理水平 |
一、明晰水资源权属,明确水资源管理体制 |
二、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科学合理、相互配套的水法规体系 |
三、水资源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
四、建立水事纠纷解决制度 |
第四节 1998-2008年 法治完善: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二、确立以取水权为核心的取用水管理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
四、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提出 |
五、水权与水市场 |
第五节 2009年至今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一、“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为框架的的基本体系 |
二、编制实施水功能区划 |
三、确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第三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成就 |
一、基础与保障--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 |
二、建章立制—水资源利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
三、人水和谐—水资源利用理念从传统走向现代 |
四、产权配置—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
五、强化监督管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没有完全形成,部门协调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
二、水量分配体系不完善,水资源竞争性开发利用 |
三、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与方向 |
一、两种力量:市场配置与行政管制的平衡 |
二、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影响资源管理效果 |
三、水资源财产权: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改变的基础 |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水资源利用 |
一、美国水资源概况 |
二、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 |
四、小节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 |
一、澳大利亚水资源概况 |
二、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体制 |
三、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法律与政策 |
四、墨累-达令流域管理 |
五、澳大利亚水权和水市场 |
六、小结 |
第三节 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水资源利用 |
一、欧盟水资源概况 |
二、欧洲水资源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三、欧盟水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
四、小节 |
第四节 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启示 |
一、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公法色彩日益浓厚 |
二、综合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
三、水资源管理从区域控制走向流域管理 |
四、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 |
五、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 |
第五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与本土资源 |
一、我国水资源自然环境因素 |
二、我国治水的历史传统 |
三、国家经济、政治体制发展及转型 |
第二节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框架 |
一、水权制度--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
二、政府与市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有限度的水市场 |
三、公私融合--公有制基础上的水资源使用权利体系构建 |
四、统一协调--多层次水资源管理体制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的优势 |
一、水资源所有权公有制 |
二、中央集权降低水资源管理成本 |
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契合 |
第六章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 |
二、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
三、构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制度 |
第二节 地方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 |
二、深化水务体制改革 |
三、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制改革 |
第三节 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框架 |
第七章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水权概念厘清 |
一、水权的内涵 |
二、水资源所有权 |
三、水资源使用权 |
四、取水权 |
第二节 水资源供给的双轨制 |
一、水权及其类型化探讨 |
二、水资源使用权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
三、公共性用水的政府供给 |
第三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构造 |
一、水资源使用权构造的基础分析 |
二、现行水量分配方式带来的启示 |
三、用水比例--强化水资源使用的排他性 |
四、配水量--水资源使用权的量化 |
第四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
一、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二、水资源使用权的利用期限 |
第五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实现基础 |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 |
二、明确水量分配方案 |
三、水量监测计量系统建设 |
四、水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厘清 |
五、建立完善的权利登记系统 |
第六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市场交易 |
一、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主体 |
二、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管理 |
三、水银行(Water banks)制度 |
四、水权交易所制度 |
五、水资源使用权的期权交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水权理论框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水权制度的内在联系 |
2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水权内涵界定 |
3 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需求的水权理论框架 |
3.1 基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取水权初始分配 |
3.2 基于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用水权交易 |
3.3 基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排污权交易 |
4 结语 |
四、用水权理论加强水资源管理的若干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以“三权分置”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我国水权水市场建设[J]. 王亚华. 中国水利, 2022(01)
- [2]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研究[D]. 褚铄. 山东农业大学, 2021(01)
- [3]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索研究[D]. 赖炼. 西南大学, 2020(01)
- [4]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D]. 万峥.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9(01)
- [6]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D]. 奉海春.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
- [7]流域二层次水权分配及交易理论研究[D]. 李胚. 郑州大学, 2016(02)
- [8]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叶芳芳. 南京大学, 2015(01)
- [9]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 张一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10]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水权理论框架探析[J]. 窦明,王艳艳,李胚.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