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期间”和“证明期间(期间)”

“证明期间”和“证明期间(期间)”

一、“举证时效”与“举证期限(间)”(论文文献综述)

张显丽[1](2014)在《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第65条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原则,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有了名正言顺的地位。但在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还困难重重。新修法典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存在条文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要将举证时限制度落到实处,仍须依赖原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经验。可以预料到,·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运行仍会遭遇困境。据此,本文以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两项内容为线索,并结合第65条在实践中的初步适用情况,分析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部分问题,拟提出一些能够使举证时限制度在现阶段良好运行的基本对策。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价值及其在我国的历史沿革。本章着重分析了举证时限制度旧有概念存在的弊端,并对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进行重构,为下文论证作好铺垫。第二章对举证期限的基本内容如举证期限的性质和确定方式进行分析,详细剖析了举证期限届满与举证逾期的临界点的区别;接着探讨了审限、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及提起反诉、鉴定申请等与举证期限密切相关的部分程序问题;第三节着重对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问题进行分析。第三章讨论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首先对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界定,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将“新证据”规则予以废除的主张。其次对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的几种制裁结果及其启动机制进行详细探讨。第四章是逾期举证之法律后果的异议(救济)制度。从设立异议(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与异议的对象范围、具体处理程序两个方面具体论述。

朱保东[2](2006)在《论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以证据失权为研究中心》文中研究表明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制度又无疑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时限制度设计的优劣,成为一国民事诉讼制度能否良好运作的关键。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边缘到中心,从理论研究到司法实践的发展历程,但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以司法解释形式正式确立后,由于理论研究、立法规定及审判实践存在的缺位和错位等不足,举证时限制度受到了空前反对、质疑和抵制。因此,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以举证时限制度中的证据失权为研究重点,基于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及现状,借鉴国外及台湾地区先进经验学术研究成果,立足于国情,从证据法理论导向,国民心理考量及具体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杨玲娜[3](2004)在《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期间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事诉讼正是通过期间制度,使各种诉讼行为有机地、内在地衔接起来,构成了统一的、具有内在协调性和紧凑性的程序总成。因此,世界各国均非常重视期间制度,大多从法律上对其作了系统完备的规定,我国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期间制度。然而,由于诉讼观念陈旧和制度设计欠缺等原因,我国期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尚不理想,我国学界也长期将其仅仅看作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纯技术性制度,对期间制度的功能及其重要性认识不足,鲜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鉴此,这一课题的研究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民事诉讼期间是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特定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限制。期间制度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基本手段。文章从多维视角分析了中外民事诉讼期间制度,重点阐述了期间的确立与变更、计算和迟误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有期间制度的主要缺陷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邓晔[4](2003)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文中研究说明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行使的是一种法律监督权。这从《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可以得知,而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该权在民事诉讼中主要的行使方式是事后监督(即通常所说的“抗诉”)。两种规定的不一致使得研究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及时介入能够有助于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有助于保证诉讼程序及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且也不会妨碍审判独立原则的实施,因为“法制现代化要求建立的,不仅是具有独立性的审判机制,还要求建立开放性的审判机制”,检察权的监督作用正适应了这一要求。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民事诉讼,能够维护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在本文中,作者分四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进行论述。首先,笔者就检察权的定位作了认真的分析对比,针对目前存在的模糊认识,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检察权既不是审判权,也不是行政权、更不是法律监督权,而是同审判权和行政权位于同一序列的一种权力。其内容是以公诉权为其主要内容,兼具立案权、侦查指挥权、刑事检察处分权、民事检察处分权、监督裁判执行权、司法行政管理权等内容。其次,笔者对检察权在外国及我国民事诉讼中之立法体现进行论述,通过比较研究,从中借鉴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之立法有益的经验,并对我国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之立法进行反思。再次,笔者从应然的角度对检察权与民事诉讼价值、诉权及审判权等关系上进行分析,得出检察权应当介入民事诉讼的结论。最后,笔者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检察权运行之缺陷,并对该权力在民事诉讼中的完善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案,而这些方案也就是文章的“文眼”。

邓晔,匡仲斌[5](2002)在《“举证时效”与“举证期限(间)”》文中提出

二、“举证时效”与“举证期限(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举证时效”与“举证期限(间)”(论文提纲范文)

(1)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举证时限概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重构
    第二节 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
        一、诉讼经济
        二、司法公正
    第三节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空白期
        二、司法解释初创
        三、立法确认
第二章 举证期限
    第一节 举证期限的合理确定
        一、对举证期限性质的误解
        二、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三、举证期限届满与举证逾期的临界点
    第二节 与举证期限相关的部分程序问题
        一、审限与举证期限
        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与举证期限
        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四、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及提起反诉与举证期限
        五、鉴定申请与举证期限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
第三章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
        一、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废除“新证据”规则
    第二节 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的法律制裁
        一、证据失权
        二、罚款与训诫
        三、费用制裁
    第三节 制裁的启动机制
第四章 逾期举证之法律后果的异议(救济)制度
    第一节 设立异议(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一、防范法官过度适用制裁机制
        二、防范法官怠于制裁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
    第二节 异议的对象范围与具体处理程序
        一、异议的对象范围
        二、异议的具体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论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以证据失权为研究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举证时限概念
    第二节 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及台湾地区举证时限制度历史发展情况
        (一) 美国
        (二) 德国
        (三) 台湾地区
        二、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举证时限制度价值
        (一) 提高诉讼效率
        (二) 促进程序公正
        (三) 维护程序安全
第二章 我国现行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 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的正当性危机
        二、立法定位错位
        三、缺乏诉讼参与机制
        四、法官阐明义务规定宽泛,缺乏强制力
    第二节 审判实务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权失范现象严重
        二、上下级法院共同贯彻举证时限的努力不够
    第三节 理论研究不足
        一、证据失权的正当性追问
        二、比较研究不足
        三、举证期限的性质再认识
第三章 举证时限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举证时限制度确立应考虑的因素
        一、三组必须厘清的范畴
        (一)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
        (二) 公正与效率之弈搏
        (三) 证据规则与自由裁量之抉择
        二、国情等软环境的司法考量
        (一) 反程序心理——追求实体正义的中国情结
        (二) 轻法重权思想根深蒂固——司法工具论温室
        (三) 弱者心理浓厚——证据失权的头号杀手
        三、周边制度的配置
        (一) 程序选择权
        (二) 法官释明义务
        (三) 审前准备程序
        (四) 答辩失权
    第二节 具体制度构建
        一、合理的制裁制度
        (一) 建立消极举证制裁制度
        (二) 建立有限证据失权制
        二、具体制度改良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3)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之价值分析
    第一节 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概述
        一、 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界定
        二、 民事诉讼期间的主要类型
        三、 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功能
        一、 民事诉讼的目的及价值追求
        二、 提高诉讼效率
        三、 保障程序正义
第二章 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之历史分析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沿革
        一、 我国古代的诉讼期间制度
        二、 我国近代的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三、 新中国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第二节 域外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考察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三、 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第三章 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之比较分析
    第一节 民事诉讼期间的确立与变更
        一、 民事诉讼期间的确立
        二、 民事诉讼期间的变更
    第二节 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一、 期间的计算单位
        二、 期间的起算与终结
        三、 期间的剔除
    第三节 民事诉讼期间的迟误
        一、 期间迟误的含义
        二、 期间迟误的法律效力
        三、 期间迟误的恢复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之重构
    第一节 对现行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反思
        一、 我国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现状
        二、 现行诉讼期间制度的主要缺陷
        三、 成因分析
    第二节 对现行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改革
        一、 转变程序理念
        二、 主要设想
参考资料
后记

(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第一章 检察权之定位
    第一节 资本主义国家中检察权之定位
    第二节 社会主义国家中检察权之定位
    第三节 我国检察权之重新定位
第二章 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之立法体现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之立法体现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之立法体现
第三章 检察权介入我国民事诉讼之应然分析
    第一节 检察权与民事诉讼的价值之分析
    第二节 检察权与诉权审判权关系之分析
第四章 检察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行之缺陷及其完善
    第一节 检察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行之缺陷
    第二节 检察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行之完善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四、“举证时效”与“举证期限(间)”(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适用问题研究[D]. 张显丽. 厦门大学, 2014(08)
  • [2]论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以证据失权为研究中心[D]. 朱保东. 苏州大学, 2006(03)
  • [3]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研究[D]. 杨玲娜. 武汉大学, 2004(04)
  • [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D]. 邓晔. 湘潭大学, 2003(03)
  • [5]“举证时效”与“举证期限(间)”[J]. 邓晔,匡仲斌.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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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期间”和“证明期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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