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部明确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胡洪[1](2013)在《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基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 ——以南京市某区为例》文中提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当前我国城市发展中最重大的社会公共事件之一。本文将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在基本概念界定上,将“城市房屋拆迁”界定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将“基层政府”界定为市辖区政府。以往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大多只关注作为拆迁人的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模式过分简化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错综复杂。本研究应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到的十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拆迁人;拆迁委托实施单位;被拆迁人:基层政府;市级政府;被拆迁物业承租人;被拆迁人亲属;新闻媒体;城市规划、文保、法律等方面专家;社会公共舆论,并根据不同的关系参数,将其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重要利益相关者”和“一般利益相关者”三类。这些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围绕城市房屋拆迁都存在着利益博弈,本研究结合实际案例,对其中的五组两两利益博弈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由于基层政府只是城市房屋拆迁中利益相关者之一,其与不同利益相关方者博弈时,利益诉求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基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一定是动态多元,其行为必然表现出“自利”和“公利”双重性的特征。本研究着重分析了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自利”行为的表现,如滥用强拆、压低评估价格、拆迁腐败等等。有三个制度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基层政府自利性行为成为可能,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供应、公益和非公益用地的法律界定不清、强制拆迁程序的存在。但是深入到这种行为的背后,真正决定了基层政府双重性行为的动机则有三个方面,即财政动机、职能动机和政治动机。财政动机主要决定了政府的“自利”行为,职能动机和政治动机主要决定了“公利”行为。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处于一个日益深刻剧烈的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之下。城市房屋拆迁既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也加速了社会结构的裂变。基层政府的行为也受其影响,呈现出复杂的表现模式。本研究将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归纳为三个方面: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集团的形成、国家一社会关系的重构。它们都对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阶层分化客观上产生了一个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聚居的旧城区是城市房屋拆迁的重点区域。这就决定了基层政府在完成拆迁任务的同时,必须想法设法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利益集团的形成强化了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对立面,加大了拆迁工作实施的难度。基层政府必须在博弈中小心翼翼地周旋,从而增加了行为成本和公共资源的支出。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孕育了不断发展成熟的市民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诉求和意愿也越来越强烈。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逐步开放公共参与的渠道,实现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平衡。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为是复杂的,其行为的驱动模式也是复杂、动态的。本研究认为要实现对基层政府行为的规范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同时入手:完善现有财税体制,平衡基层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建设“服务型”政府,使基层政府成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健全拆迁法律体系,建立公平和谐的征收补偿制度;强化监督机制,杜绝腐败,使拆迁资金真正用于补偿;鼓励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用利益整合代替博弈冲突。
苏晓菲[2](2013)在《政府拆迁程序失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强制拆迁暴力冲突事件屡屡发生,并且近些年来此类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此拆迁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问题。在公益性拆迁活动中,政府是作为被拆迁人一方存在的,问题的出现与拆迁中政府失范行为有一定关系。拆迁程序是拆迁活动开展的行为依据,公正合理的拆迁程序是实现拆迁实体权益的保障。观察现实中的拆迁纠纷事件,可以发现拆迁冲突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公平合理、完整具体拆迁程序的缺失。本文主要研究拆迁程序中政府失范行为,即政府在拆迁活动中缺少的程序、多余的干预程序以及颠倒的程序问题。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分阶段深入分析我国政府在拆迁程序方面的失范行为,并在借鉴国外先进拆迁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府在拆迁程序方面的措施,分阶段设计出较为合理的拆迁程序。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拆迁问题的背景;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与拆迁程序相关的基本概念与理论;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政府在拆迁程序方面的具体失范行为,并结合“江西宜黄暴力强制拆迁事件”典型案例具体分析政府在实际拆迁活动中的失范行为;第四部分分析总结美国、德国和日本在拆迁程序方面的先进经验;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政府在拆迁程序方面具体措施,并分阶段设计出较为完善的拆迁程序;第六部分总结本文的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也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目前我国理论界把拆迁程序和政府失范行为结合研究的不多,本文的研究或能丰富此方面的相关理论,并且对公益性拆迁活动中正当拆迁程序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果采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因拆迁引起的纠纷与矛盾,进而促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
顾大松[3](2011)在《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历史上的房屋拆迁立法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曾得到被拆迁人的普遍欢迎。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侧重开发模式并与政府土地财政目标结合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也推动了房屋征收立法进程。《征收条例》的出台,为均衡配置房屋征收的保护与发展双重目的奠定了基础,应包括三方面:“全面落实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保障其基本人权;重点完善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促进机制;建立被征收人共享发展成果的补偿机制。”《征收条例》推动了房屋征收立法从规则到原则的技术进步,初步确立了房屋征收的必要性原则与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则为征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贡献了法律保留原则。被征收房屋承载的“居者有其屋”属性,在我国加入并批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升华为国际人权法上的适足住房权保障原则。上述四项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之间的桥梁,已经或将会推动我国征收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在推动《征收条例》出台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关征收条款的争论,揭示了房屋征收制度的公私法交叉属性。房屋征收作为依法剥夺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活动与制度,主要目标在于取得征收范围的土地,因此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创设物权的私法效力,该效力在补偿确定时发生。公平标准决定了“市场”而非“行政”主导征收补偿的完成,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具备平等、自愿的私法属性。公共利益的个性决定了房屋征收的类型化。作为推动公益事业建设的一般征收,为确保其目标达成及践行征收公正原则,应有用地人的参与,由其启动征收程序,承担补偿义务,而征收补偿的私法属性,则要求协商方式主导征收补偿的确定,行政或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当基于补偿的私法属性设计。特殊征收类型中,包括“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区段征收主要以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为目标,而扩张征收类型,则是房屋所有权人为避免一般征收范围过大的损害而启动的房屋征收。为推动法定公平补偿标准的落实,被征收房屋的财产范围应当显化其土地因素。在被征收房屋财产价值的确定机制方面,应当坚持法定的市场价格法,同时以《征收条例》的调整为契机,探索第三方评估之外的自我估值与市场交易方式。功能主义的征收补偿理论及房屋征收公正原则,共同揭示了公平补偿标准的不足,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已有的“留地安置”、“金包银”、“地票”模式等行政创新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房屋征收过程中由被征收人共享土地发展权益的补偿机制。
朱平,陈敏[4](2010)在《市场化与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文中指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涉及法律关系异常复杂,不但包括不动产的物权关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拆迁人自身的人身权利,还涉及被拆迁人非理性抗法引起的暴力冲突,以及被拆迁人被迫离开后由于"无家可归"可能会给社会公众
刘雯雯[5](2010)在《房屋公益拆迁中行政强制执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房屋拆迁是新时期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推动城市化进程、满足城市合理重新规划,优化城市生活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近些年,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已经由一个行政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政府的公信力,也关系到开发建设单位,被拆迁单位以及几亿万城镇居民的利益。如不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最终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房屋拆迁具有公益性(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具有公益性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私益性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其进行规范应运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此本文不作详细探讨),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对公民房屋(私有财产)的强制征收。房屋拆迁的过程是围绕行政主体的许可拆迁决定并在行政主体的主导下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实现的。而这其中,在房屋拆迁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和所担当的职务成为最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存在着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因素,相关规定不完善、侵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关系着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合理构建房屋拆迁制度,规范拆迁行为,调节拆迁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本文在进行制度构建中秉持的目的。本文将在对大量资料考察的基础上,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政强制行为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将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这些因素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针对这些因素进行制度设计,以解决现存问题。
唐飞[6](2009)在《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最为突出问题就是强制拆迁。由于当前关于房屋拆迁的立法不完善,强制拆迁执行权的归属不合理,以及行政机关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意识不强,导致了实践中非法拆迁、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人身权,同时对政府公信力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如何规范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如何合理划分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使我国的城市建设沿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轨道发展,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比较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经验,结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状况,分析了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双轨”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并提出了应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设想,建议由法院统一对拆迁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之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梁化坤[7](2008)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当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法律规范的缺失,实践中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严重侵害拆迁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探讨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完善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明确相应的基本原则,并据此健全程序规范。
王达[8](2008)在《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土地私有化,房屋均附属于土地,所以不存在单独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成为通行。土地征收,乃国家为公共利益之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于公权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强制取得私有土地,给予公平补偿,而消灭其所有权,另行支配使用之行为。房屋征收属于我国特色,其概念只能参照土地征收来进行“临摹”:房屋征收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强制剥夺所有权的行为。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在紧急情况下,难依私法手段取得房屋和土地的。为扩充所有权之社会机能,在公法上特设征收制度,行使公权力,对于特定私有房屋,在特殊情形,课以特别牺牲或特别负担,以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推行。目前,理论界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充分研究,实务上也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但是,针对房屋的征收属于我国所特有,对此类问题无法照搬国外制度,对其理论研究也不充分,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十分欠缺。在我国仅仅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存在诸多弊端,更何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许多冲突,必将被新的立法所替代。显然,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更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根据房屋征收后用途的不同,区分为“征而不拆”及“征后拆迁”。前者一般表现为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例如某市存在大量明清时期的房屋,这些房屋大多数由于年久失修成为危旧房,政府考虑到文物保护、传统文化保护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这些房屋之后进行修缮并加以合理利用。后者一般表现为政府需要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征收房屋的同时还剥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的主要功能是剥夺房屋所有权,附带功能是剥夺国有土地使用权,兼有房屋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双重功能。此外房屋征收还涉及房屋拆迁问题,拆迁必然涉及公共利益判断、征收补偿、强制执行、非公益性征收的规制、征收拆迁司法救济途径等重要问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笔者承担了拆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应当说,对我国拆迁制度的现状、缺陷有着深刻的认识,深感重新构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的重要性。恐怕这也是笔者选该主题为博士论文的主要原因吧。由于房屋征收拆迁制度涉及多种行政行为及关联民事行为的问题,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个层面的问题,纠纷的类型也具有多样性,非一门学科或方法所能及,论文的研究也应当将多种方法结合在一起,包括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论文的最终目的在于制度构建。
冯玉军[9](2007)在《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中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及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调整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屡屡发生于各地的恶性房屋拆迁事件更是将这项攸关民生与民权的核心问题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在这些房屋拆迁纠纷事件中,政府、开发商、法院、建筑公司、社会公众都卷入其中,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政治权力以及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也就纠缠错结,愈演愈烈,造成社会关系的高度紧张。本文旨在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的利弊得失,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的各自利益关系进行梳理,进而对主要由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别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框架调整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博弈论和模式化的分析,明确总结并指出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困境及其根源,最后在总结经验和法律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建议。
冯玉军[10](2007)在《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中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文中认为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及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调整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屡屡发生于各地的恶性房屋拆迁事件更是将这项攸关民生与民权的核心问题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在这些房屋拆迁纠纷事件中,政府、开发商、法院、建筑公司、社会公众都卷入其中,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政治权力以及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也就纠缠错结,愈演愈烈,造成社会关系的高度紧张。本文旨在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的利弊得失,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的各自利益关系进行梳理,进而对主要由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别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框架调整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博弈论和模式化的分析,明确总结并指出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困境及其根源,最后在总结经验和法律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建议。
二、建设部明确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部明确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1)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基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 ——以南京市某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六、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城市房屋拆迁: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基层治理镜像 |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与社会结构转型 |
第二节 社会转型期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因素 |
一、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分化 |
二、利益分化与利益集团 |
三、市民社会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 |
第三节 转型与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治理困境 |
一、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 |
二、城市建设与社会稳定的矛盾 |
三、政绩考核与依法行政的矛盾 |
第二章 作为社会公共问题的城市房屋拆迁 |
第一节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演变及法律关系 |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演变 |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与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过程及利益协调机制 |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过程 |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协调机制 |
第三节 社会公共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的嬗变 |
一、利益多元化与多媒体时代的城市房屋拆迁 |
二、制度演进缺失的城市房屋拆迁 |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异化: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的纠葛 |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博弈 |
第一节 利益的图谱: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相关者 |
一、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及分类 |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第二节 激辩与妥协: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博弈 |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博弈 |
二、城市房屋拆迁利益博弈的现实解读 |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多元利益诉求 |
第四章 异化中的自利: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行为逻辑 |
第一节 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扭曲与异化 |
一、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目标的异化与扭曲 |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公共权力的扭曲与异化 |
三、城市房屋拆迁社会利益机制的扭曲与异化 |
第二节 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冲突 |
第三节 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行为选择 |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自利行为 |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自利行为的制度因素 |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自利行为的动机分析 |
第五章 规范化与合作型的城市基层治理下的城市房屋拆迁 |
第一节 建构规范化与合作型城市基层治理结构的现实基础 |
一、规范与合作:城市基层治理的演进脉络 |
二、城市基层治理演进的现实基础 |
第二节 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体系 |
一、现有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体系的缺陷 |
二、健全拆迁法律体系,建立公平和谐的征收补偿制度 |
第三节 以完善基层治理结构改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一、完善财税体制,平衡基层政府的财权和事权 |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使基层政府成为公共服务提供者 |
三、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资金的使用途径 |
第四节 重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国家—社会关系与利益整合机制 |
一、以公民参与重构国家—社会关系 |
二、构建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以利益整合规范利益博弈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主要观点 |
二、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政府拆迁程序失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1.4.1 研究角度的创新 |
1.4.2 分阶段的拆迁程序设计 |
第二章 公益性拆迁程序的相关理论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拆迁程序相关概念及内涵 |
2.1.2 政府行为相关概念及内涵 |
2.2 相关理论 |
2.2.1 正当程序理论 |
2.2.2 寻租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政府在拆迁程序方面的失范行为 |
3.1 拆迁决定阶段政府的失范行为 |
3.1.1 公益性判定程序的缺失 |
3.1.2 获取拆迁许可程序中的政府失范行为 |
3.2 拆迁补偿安置阶段政府的失范行为 |
3.2.1 补偿评估程序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
3.2.2 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不健全 |
3.2.3 拆迁补偿安置救济途径不通畅 |
3.2.4 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 |
3.3 房屋强制拆迁阶段政府的失范行为 |
3.3.1 现行房屋强制拆迁执行程序 |
3.3.2 强制拆迁执行程序缺少监督 |
3.4 案例分析 |
3.4.1 江西宜黄强制拆迁事件 |
3.4.2 基于案例的分析与总结 |
第四章 发达国家政府拆迁程序的经验与借鉴 |
4.1 发达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日本 |
4.2 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对我们的借鉴及启示 |
第五章 规范拆迁程序方面政府行为的措施 |
5.1 规范拆迁决定阶段政府行为 |
5.1.1 增加民主、司法程序,完善拆迁公益性的判定 |
5.1.2 完善城市房屋征收许可程序 |
5.1.3 拆迁决定阶段程序设计 |
5.2 规范拆迁补偿安置阶段政府行为 |
5.2.1 健全拆迁补偿评估机制 |
5.2.2 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
5.2.3 畅通拆迁补偿法律救济途径 |
5.2.4 强化监督、惩治机制 |
5.2.5 拆迁补偿安置阶段程序设计 |
5.3 规范强制拆迁阶段政府行为 |
5.3.1 强制拆迁决定权应由法院来裁定 |
5.3.2 强化监督,加大强制拆迁的惩罚 |
5.3.3 强制拆迁实施程序设计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情况说明 |
致谢 |
(3)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发展与保护:房屋征收法制的双重目的 |
第一节 重视发展的房屋拆迁立法历史 |
一、早期以国家建设为重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房屋拆迁立法 |
二、后期以房地产开发为重心推进经济发展的房屋拆迁立法 |
第二节 强调权利保护的房屋征收立法进程 |
一、提升房屋征收立法位阶,强化被拆迁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
二、明确公共利益具体标准,限定房屋征收的财产权边界 |
第三节 均衡配置房屋征收法制的双重目的 |
一、全面落实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保障其基本人权 |
二、重点完善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促进机制 |
三、建立被征收人共享发展成果的补偿机制 |
第二章 规则到原则:房屋征收立法的技术进步 |
第一节 通过法律原则发展征收法制 |
第二节 房屋征收法律保留原则 |
一、房屋拆迁立法的失序与混乱 |
二、房屋征收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及内涵 |
三、法律保留原则下房屋征收立法的缺失 |
第三节 房屋征收必要性原则 |
一、作为公法"帝王条款"的必要性原则 |
二、房屋征收必要性原则的依据 |
三、房屋征收中必要性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房屋征收公正原则 |
一、公正原则与征收制度的共生关系 |
二、房屋征收公正原则的内涵 |
三、房屋征收公正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房屋征收适足住房权保障原则 |
一、作为人权保障载体的被征收房屋 |
二、房屋征收适足住房权保障原则的内涵 |
三、房屋征收中适足住房权保障原则的适用 |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房屋征收制度的交叉属性 |
第一节 房屋征收的界定 |
一、国外法制中的征收界定 |
二、国内法制中的征收界定 |
三、房屋征收的界定 |
第二节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私法属性 |
一、房屋征收决定系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二、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创设物权的私法效力 |
第三节 房屋征收补偿的私法属性 |
一、公法学者的不同认识 |
二、房屋征收立法中的反复 |
三、征收补偿民事性质之厘定 |
第四章 单一到多样:房屋征收类型的适度扩张 |
第一节 房屋征收的类型化需要 |
一、"上海新天地"建设模式引发的思考 |
二、域外的多样化征收类型 |
三、我国房屋征收多样化类型的确立 |
第二节 一般征收 |
一、一般征收的界定 |
二、一般征收的主要程序 |
第三节 区段征收 |
一、区段征收的界定 |
二、"危旧房"改造 |
三、"城中村"改造 |
第四节 扩张征收 |
一、扩张征收的界定 |
二、我国房屋拆迁实践中扩张征收的类似情形 |
三、房屋征收制度下扩张征收的适用 |
第五章 房屋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共同要素 |
第一节 房屋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
一、自由主义向功能主义的转变 |
二、公正原则对房屋征收补偿的要求 |
三、"补偿"与"安置"的辨析 |
第二节 房屋征收的财产补偿 |
一、房屋征收财产补偿的确立 |
二、房屋征收财产补偿的标准 |
三、房屋征收财产补偿的范围 |
四、被征收房屋财产价值的确定机制 |
第三节 房屋征收的土地发展权益补偿 |
一、房屋征收财产补偿的不足 |
二、被征收人土地发展权补偿的引入 |
三、我国征收实践中土地发展权补偿的缺失 |
四、土地发展权益补偿方式在我国征收实践中的萌芽 |
五、构建我国房屋征收中的土地发展权益补偿制度 |
余论:规范主义?功能主义?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博硕士论文 |
攻读博士期间的论文发表情况 |
后记 |
(4)市场化与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概述 |
(一)现行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法律渊源 |
(二)现行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的实践 |
二、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的弊端分析 |
(一)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违背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方法 |
(二)现行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违反了宪法、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先征收后拆迁,先签署补偿协议后拆迁的规定 |
(三)现行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范围的规定 |
(四)现行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
三、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的完善建议——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
(一)区分行政征收与民事拆迁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 |
(二)制定规范、公平的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流程 |
(三)强化立法权和司法权对于现行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的监督作用 |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评析 |
(5)房屋公益拆迁中行政强制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一、公益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概述 |
(一) 公益拆迁概念探析 |
1、拆迁与房屋征收 |
2、公益拆迁 |
(二) 公益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分析 |
1、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 |
2、我国房屋拆迁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现状 |
3、我国公益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
二、公益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历史沿革和境外法例 |
(一) 公益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沿革 |
(二) 公益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境外法例 |
1、美国强制征用制度 |
2、法国公用征收制度 |
3、台湾及澳门公用征收制度 |
4、启示 |
三、房屋公益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行政强制拆迁的现状 |
(二) 行政强制拆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四、对我国房屋公益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对策分析 |
(一) 明确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范围—以公共利益为界 |
(二) 行政强制拆迁主体的设计 |
(三) 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
(四) 完善城市房屋公益强制拆迁中的各个环节程序规范和补偿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第一章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的现状 |
一、现行立法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
二、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拆迁强制执行 |
(一) 在拆迁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也不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 |
(二) 在当事人对拆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实施强制拆迁 |
(三) 在司法裁判生效后实施拆迁强制执行 |
三、法院在拆迁行政案件中实施司法强制执行 |
(一) 在拆迁非诉案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二) 在拆迁行政诉讼期间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
(三) 依据拆迁行政判决实施司法强制执行 |
四、法院在拆迁民事案件中实施司法强制执行 |
第二章 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的问题分析 |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分析 |
(一) 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二) 拆迁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根源分析 |
二、法院在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先予执行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拆迁先予执行存在的问题 |
(二) 拆迁先予执行问题的根源分析 |
三、法院在非诉拆迁案件中强制执行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 |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与模式选择 |
(一)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类型 |
二、学术界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选择的探讨 |
三、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的因素 |
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 |
(一) 拆迁强制执行权授予法院的必要性 |
(二) 拆迁强制执行权授予法院的可行性 |
第四章 关于法院统一行使拆迁强制执行权的构建 |
一、完善拆迁强制执行的立法基础 |
二、在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审查与执行 |
(一) 对先予执行的审查 |
(二) 对拆迁裁决的司法审查 |
(三) 对裁决前置行为的审查 |
三、在拆迁非诉案件中的审查与执行 |
(一) 审理的基本原则及标准 |
(二) 在非诉案件审查中引入听证制度 |
(三) 引入告诫程序与证据保全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现实视角分析 |
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立法需要明确的法律原则 |
(一) 私人权益的保障与公共利益优先的权衡 |
(二)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 |
1、依法行政原则。 |
2、比例原则。 |
三、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完善 |
(8)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房屋征收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房屋土地征收制度溯源 |
一、晚清时期的征收制度 |
二、国民政府的征收制度 |
三、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政府的征收制度 |
四、新中国房屋土地征收制度 |
第二节 域外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 |
一、美国的土地征收程序 |
二、法国的不动产征收法 |
三、德国的土地征收程序 |
四、日本的房屋土地征收制度 |
五、越南土地征用、收回与补偿安置 |
六、香港的土地征收制度 |
七、台湾土地征收程序 |
第三节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现状及检讨 |
一、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程序 |
二、重构我国房屋征收的正当程序 |
三、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市场评估制度 |
第二章 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界定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确定的基本原则 |
一、受益主体不受限制原则 |
二、公益明显原则 |
三、公益考量的全局性原则 |
四、公益的长期性原则 |
五、内涵的稳定性兼有变动性原则 |
六、公共利益衡量的比例原则 |
七、法律保留与法律授权立法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域外比较 |
一、在日本 |
二、在意大利 |
三、在美国 |
四、在德国 |
五、在加拿大 |
六、在韩国 |
第三节 我国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操性 |
一、内容的可操作性 |
二、概念的严谨性 |
三、排除解释的随意性 |
第三章 征收房屋补偿机制 |
第一节 征收房屋评估存在的问题、对策及评估报告的证据审查 |
一、概述 |
二、拆迁评估曾缺乏公正性机制 |
三、评估制度的矫正、完善与发展 |
四、对评估报告的证据审查 |
第二节 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
一、补偿安置裁决的职权问题 |
二、补偿安置裁决中的补偿问题 |
三、补偿安置的裁决及其救济的程序问题 |
第三节 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土地补偿 |
一、房屋征收拆迁的本质及其土地的价值 |
二、拆迁法律规范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的规定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 |
四、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滞障 |
第四节 征收拆迁中违章建筑的补偿 |
一、比例原则的判例依据 |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 |
三、对违章建筑的处理 |
四、违章建筑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理 |
第四章 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强制执行 |
第一节 依法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
一、先行给付补偿或推定给付补偿 |
二、强制拆迁前的证据保全 |
三、强制拆迁必须存在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依据 |
四、签发公告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拆迁 |
一、两部拆迁条例关于强拆的比较 |
二、人民法院不得参加行政强拆 |
第三节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司法强制拆迁 |
一、人民法院慎重对待先予执行 |
二、仲裁的强制执行 |
三、司法救济与先予执行 |
第四节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强制拆迁 |
一、现行法律规定 |
二、慎重对待先予执行 |
三、非诉强拆 |
第五章 “城中村”等集体土地征收 |
第一节 概述 |
一、土地征收的目的 |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 |
三、土地征收的负面作用 |
四、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济 |
第二节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 |
一、补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滞后 |
二、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存在巨大反差 |
第三节 我国土地征收应当补偿的权利类型 |
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
二、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
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
四、对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
五、对集体土地地役权的补偿 |
第四节 征收土地补偿分配 |
一、土地补偿金必须进行合理的分配 |
二、利用市场杠杆调整土地征用 |
三、理顺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机制 |
四、明确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
第五节 严格司法强制拆迁条件 |
第六节 完善土地征收立法 |
一、明确土地征收的原则 |
二、切断非法利益链 |
三、明确等价有偿的补偿原则 |
四、细化补偿标准 |
五、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
六、强制执行的双重途径 |
七、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并解决社会保障 |
第六章 非公益性拆迁的行政许可 |
第一节 拆迁许可概述 |
第二节 拆迁许可的主体 |
一、拆迁管理部门的定位 |
二、拆迁办的法律地位 |
三、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无权颁发拆迁许可证 |
四、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违法性 |
第三节 颁发拆迁许可的前置条件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合理的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
五、足够的补偿安置资金或者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 |
六、具有文物价值房屋拆迁的审批 |
七、拆迁军事设施军队房地产的审批 |
第四节 拆迁许可证的审批 |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
二、对前置行为进行明显重大违法排除标准的审查 |
三、颁发拆迁许可证应当听证 |
四、告知义务 |
第五节 拆迁许可的其他问题 |
一、不同项目不同许可 |
二、自拆自建和改建扩建无需取得拆迁许可证 |
三、拆迁许可的司法救济 |
四、违法许可的法律责任 |
五、行政诉讼对拆迁案件前置行为的审查 |
第七章 拆迁纠纷中民事与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案件 |
一、一审判决 |
二、二审裁定 |
三、对本案评析意见 |
第二节 拆迁侵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 |
一、拆迁人侵权 |
二、行政机关侵权 |
第三节 拆迁违约纠纷案件管辖问题 |
一、拆迁当事人违约的表现形式 |
二、违约纠纷诉讼中先于执行问题 |
三、拆迁补偿纠纷仲裁问题 |
第四节 拆迁裁决纠纷案件管辖问题 |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司法解释的内涵 |
二、灭失房屋补偿纠纷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中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恶性城市房屋拆迁案——以湖南嘉禾案为例① |
三、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分析 |
(一)地方政府 |
1. 获取土地出让收益。 |
2. 追求政绩。 |
3. 官员“寻租”。 |
4. 后续管理收益。 |
(二)开发商 |
1. 尽可能降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拆迁户补偿费用,同时抬高其回购价格。 |
2. 避免逐户协商定价,争取政府出面强制执行。 |
(三)被拆迁户 |
1. 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置换等途径获得生活福利改善,追求拆迁补偿最大化。 |
2. 支付高额成本或失去应得福利,成为“新圈地运动”的牺牲品。 |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群 |
四、《拆迁条例》调整下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及其法律困境 |
(一)两类拆迁关系模式 |
1. 非常态的(恶性)拆迁关系模式。 |
2. 常态的(良性)房屋拆迁关系模式。 |
(二)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困境 |
1. 处于弥补历史旧账阶段的深层体制矛盾。 |
2. 物权保护制度缺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规范缺乏协调。 |
3. 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 |
4. 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行政许可、裁决及执行的角色重叠,缺乏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减损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
5. 民事救济手段得不到国家公权力的支持,难以有效维权。 |
6. 现行拆迁法规没有提供完善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户的“非经济损失”未列入考量。 |
7. 强制拆迁法定前置程序不完善,土地出让和拆迁的公示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欠缺,拆迁评估和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
五、若干立法建议与对策 |
(一)贯彻宪法修正案,明令禁止非法拆迁 |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将拆迁行为界定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给予补偿,方得“征用”或“征收”③ |
(三)明确拆迁的行政行为性质,严格限定拆迁权限,促进拆迁主体责权统一化、实质化 |
1. 平行模式(如图3)。 |
2. 三角模式(如图4)。 |
(四)拆迁各个阶段(包括听证、公示、评估、补偿等)公开化、透明化 |
(五)拓宽土地调控资金和融资渠道,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公平补偿,确保拆迁安置计划的实施 |
1. 拓宽土地调控资金和融资渠道。 |
2. 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公平补偿。 |
3.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拆迁补偿标准, |
4. 采取先安置后拆迁、就地(重划区内) |
5. 检讨拆迁法规在程序公正与效率问题上的偏离, |
(六)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合理解决基于商业开发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鼓励拆迁当事人的自主协商运作,对那些想通过协商、和解以免遭强制搬迁的居民和社会相关人群,应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法律援助 |
1. 基于商业开发拆迁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 |
2. 政府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项目的拆迁当事人自主协商流程。 |
3. 拆迁前土地规划阶段的公示、听证等程序。 |
4.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四、建设部明确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 [1]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基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 ——以南京市某区为例[D]. 胡洪. 南京大学, 2013(05)
- [2]政府拆迁程序失范研究[D]. 苏晓菲. 天津商业大学, 2013(08)
- [3]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 顾大松. 武汉大学, 2011(05)
- [4]市场化与房屋强制拆迁争议解决程序[J]. 朱平,陈敏.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0(00)
- [5]房屋公益拆迁中行政强制执行研究[D]. 刘雯雯. 天津师范大学, 2010(11)
- [6]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D]. 唐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09(S2)
- [7]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法律问题研究[J]. 梁化坤. 现代经济信息, 2008(12)
- [8]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研究[D]. 王达.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9]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中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 冯玉军.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07(04)
- [10]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中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 冯玉军.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