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对我国资源领域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刘贝贝[1](2021)在《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的自然资源面临严峻的形势,甚至有些自然资源正逐渐枯竭。近十年间,我国为了保护自然资源采取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等措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引起发达国家不满并向中国提起诉讼,“中国原材料案”和“中国稀土案”败诉意味着中国不能对自然资源实施限制措施,同时也意味着要没有任何障碍的向国外进口国提供自然资源,为了长久保护我国的稀缺自然资源要制定完善合理的符合国际规则又能够起到调控出口数量和价格作用的自然资源出口机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最终实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目的。我国在全面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的首部“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加强企业的绿色环保责任。《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控制管制清单的敏感材料和技术的出口达到保护我国国家安全的目的,《出口管制法》对我国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而且也填补了中国战略性商品出口法律的空白。《出口管制法》的内容主要是通过管制清单上的敏感材料和技术的出口来保护中国的国家安全,我国和其他国家相比稀土储备量较大,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0年1-10月,我国对海外出口稀土2.87万吨,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8.4%。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对于自然资源的出口管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法律到行政法规、规章,再到地方性立法,关于自然资源的条文太过笼统不够完善和具体。因此,笔者着重对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完善出口管制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的绪论,包括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针对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正文第一部分是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概念与措施、必要性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自然资源出口限制的承诺。第三部分是指出我国目前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发达国家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立法及其启示,笔者主要选取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立法,并介绍这几个国家对于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的优点。第五部分是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完善中国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
陈昭希[2](2021)在《我国外事参访对中国原油及相关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格局的变化和外部环境的改变,我国自新中国成立时开展的外交活动和战略发生了多次变化和迁移。在我国的外交方针变迁中,其本质与根本任务从未改变,那就是遵循中国人民的意愿,以国内人民的幸福和民族的利益、国家的发展为根本的方针,通过外交手段在世界国际环境中开展工作。在众多重要的外交侧重点中,能源安全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部风险之一,也很有可能在日后外部环境的变化中成为我国长远发展和人民生活福祉的风险。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中国的对外参访次数和我国的油品类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性探讨。本文对前人学者和研究者就我国的外交事业发展、原油类产业贸易结构和贸易引力模型等进行了回顾与梳理,分析了我国外交事业的六个阶段和各自之间的发展脉络与影响,以及我国能源安全和原油安全等议题。在实证部分,本文着重考察了如何借助贸易引力模型设计实证方案,探求外事参访次数同我国油品类进出口贸易的关系等核心议题。在数据选用和处理上,本文着重考察了 2003到2016年间我国同44个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外交参访次数和同对象国之间的油品类贸易相关性探讨,这部分数据来自外交部官网数据,包括官方新闻、官方统计、官方通报等,涵盖了从总统、总理、部长级、部长级以下的主要参访,此处参访限定为中央政府间参访,不包括往下的参访级别和其他民间外交和商贸外交活动,并通过了差异性检验和内生性问题检验,验证了实验模型的稳健性和解释性。根据贸易引力理论的内容和要求,我们选取了实验时间段和对象国的外交参访次数统计和联合国统计署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中关于中国和相关国家的油品类进出口贸易数据,并引用世界银行数据库、CEPII数据库中对象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和地理距离、面积等数据作为控制变量。在基准实验的基础上,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根据实证结果分析,我国对外参访次数同油品类进出口贸易量具有显着的正相关性,两国间的外交访问与参访活动对两国的能源贸易有着较为显着的促进关系。第二,其他的控制变量对我国原油进出口量也存在一定影响,其中国家GDP总量对我国原油出口量有显着影响,人均GDP对我国原油进口量有显着影响,而国土面积对我国原油的进出口解释性较弱,距离对进出口有着较为建筑的相关性,是否为WT0成员对我国的油品类进口有着较为显着的影响,是否同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同我国的油品类出口有着较为显着的影响,这些同基于理论依据所推演的结果基本一致。除了对基准假设的验证外,本文还做了基于外交参访等级和规格对我国原油类进口的影响实证研究,最终实证结果表明,正国级的外交参访,包括总统、总理、国王等最高规格的参访对我国的进出口油品类贸易均有着较为显着的正相关性。部长级的外交参访,包括各国政府内部各部门的部长及副部长对我国原油品的出口有着较为显着的影响,但对进口的影响显着性并不高。除此以外的低等级政府官员参访对我国的油品类贸易并无明显的影响作用。基于以上结论,本文结合我国能源架构、能源进出口形势和内外部环境对我国的能源安全布局及能源战略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包括如何在外交上对我国的能源安全和战略做出影响,如何在科技、消费、采购、立法等层面对我国的能源安全进行保障性建设等。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我国的油品类进出口进行实证分析和探讨,延展了贸易引力模型的适用范畴,也通过实证数据的角度对我国外交能源的战略布局提供佐证和建议。在不足方面,本文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模型内生性检验阶段,本文采取了一阶滞后的方法来进行内生性检验,这是贸易引力模型常用的检验方法,但是隔年的参访数据同进出口数额依然有着一定的相关性,本文未能找到非常合适的工具变量,如不同参访的具体目的和影响因子来消除本文的全部内生性问题。
刘滢泉[3](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4](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丛圣元[5](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李帅[6](2020)在《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世界经济出现放缓的迹象,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出口贸易对我国经济至关重要。国际上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持续加剧,使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出口形势不容乐观。所以,研究如果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减少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本论文的研究意义与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研究目标与创新。第二部分比较了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的区别,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限制的区别以及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区别与联系,以此对贸易保护主义与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含义进行界定。分析概括出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特点。总结贸易保护主义历史发展的五个阶段,分析规律并找出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兴起的原因。第三部分列举了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为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新型贸易壁垒以及政府干预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分析这些具体表现形式所带来的影响。第四部分从WTO协议框架内与框架外对国际社会上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进行总结。WTO协议框架内,分别分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制约以及不足之处。WTO协议框架外,分别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印度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内立法。第五部分借鉴国际社会上应对措施,制定我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在WTO框架下,积极利用WTO规则并提出完善建议,完善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的协调,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WTO框架外,宏观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应完善《对外贸易法》,优化我国贸易预警机制,加强“一带一路”以及自贸区区域性组织建设。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的情况,我国应该规范出口秩序并积极应诉,完善“两反一保”国内立法。应对新型贸易壁垒,需要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法律制度以及劳动保护制度,完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法律体系,企业自身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应对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我国企业应该坚决反对超出国家安全范围的审查并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企业要更加谨慎进行海外投资。
单佳兰[7](2020)在《美国TBT对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差异化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国际经贸规则为更好地平衡新的贸易利益诉求,面临着重构的风险,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伺机抬头,对贸易频繁实施更为隐蔽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导致全球贸易产生更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中美互为重要贸易伙伴,两国的贸易活动是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中美贸易政策的变动不仅牵扯两国经济,而且将大幅影响全球贸易状态。其中TBT作为美国对华高频实施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手段之一,对我国出口产业的作用并不亚于其关税壁垒。所以深入研究美国TBT对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效应,能够提升我国不同出口产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价值和地位。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已有文献进行整理分析,包括TBT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关于TBT成因、效应等研究,总结现有文献的研究视角、结论,基于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要素密集度研究美国TBT效应的研究视角提出本文的研究意义与可能存在的创新。其次是通过对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的短期及长期效应作用机理分别进行博弈分析,并且结果显示在短期内美国的TBT会对我国出口产业产生负向效应,而在中长期内具有一定的正向效应。然后,基于HS二级编码分别统计我国资源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与资本密集型技术产业遭遇美国TBT限制数据并进行描述性分析,这三类出口产业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遭遇美国TBT壁垒程度较高。再者,根据理论推导,基于统计数据构建量化美国TBT的合理指标,测算我国这三类不同出口产业的美国TBT壁垒度;选择贸易引力模型进行拓展计算得出,资本技术密集型出口产业受到当期美国TBT的负面影响最大,其次是对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资源密集型出口产业影响程度相对最小。滞后一期的美国TBT对资源密集型出口产业仍具有显着的负面影响,但是对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则具有显着的正面影响,且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的正向效应更为显着。最后根据实证结果分析原因并分别针对三类产业的特点提供相应对策建议。
贾瑞哲[8](2020)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研发活动的支持,研发补贴成为WTO主要成员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普遍采取的手段。研发补贴政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法性和在实践中的合理性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研发补贴的合法性受到关注。WTO成立之初,各国对研发活动的支持政策受到一定的约束。由于研发补贴具有外溢效应,WTO仅将政府对基础研究、大部分产业研究和一部分竞争前开发活动的援助视为不可诉补贴,单独规定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8.2条“不可诉补贴”条款下。但该类补贴的合法性仅持续了5年,于1999年底到期失效。研发补贴规则制定的缘由、演进与发展历程及到期失效的原因值得探讨。研发补贴作为一种不可诉补贴的探讨集中在GATT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虽然各成员最终认同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也将研发补贴纳入了不可诉补贴清单,但分歧仍然存在。这一历史问题导致了多哈回合谈判前有关不可诉补贴规则的磋商中断。最终,研发补贴甚至不可诉补贴均没有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WTO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也成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僵尸条款”。该条款的失效并不是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造成的,而是由诸多历史性、政治性及谈判性因素导致的。在新一轮WTO改革建议中,不可诉补贴的适用性问题又被重新提及。鉴于WTO争端案例的“准判例”性质,本文研究了涉及研发补贴政策最多的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申诉方与被诉方对有关研发补贴政策的争议点的抗辩及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做出的裁决,本文进一步剖析具体研发补贴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问题,并从案例中得到启示。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分析WTO主要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情况。一方面,美国、欧盟及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在内的WTO主要发达成员都十分重视研发活动,通过拨款、税收等主要的财政手段和少量的金融工具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国内研发补贴。同时,发达成员政策目标、实施主体、补贴手段等制定方面具有策略性。但这些研发补贴政策并不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与多边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性。另一方面,中国也重视研发补贴政策,虽然通报次数少于其他发达成员,但是研发补贴政策数量较多,研发支持强度逐年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产业发展的方向。从中国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来看,研发计划和研发税收政策的占比较大、争议较多,存在潜在被诉的可能性也较大;研发规划作为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虽然没有具体的支持措施,但比较容易成为争端中的不利证据。其次,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值得关注。研发补贴政策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率,从而促进出口。本文利用全球贸易预警(GTA)数据库,建立起动态非均衡面板数据,对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研发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贸易效应,既可以扩大出口,又能够抑制进口,总体上改善一国的贸易状况。研发补贴政策在长期和短期都具有出口促进作用,而抑制进口只体现在短期。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效应更加明显,而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作用不显着。但整体上看,研发补贴的贸易效应较小,并不能大幅度的提高出口或减少进口,产生重大贸易影响。正因为研发补贴有限的正向效应,才导致该类政策的真实存在。但是,研发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十分有限,因而只是属于可诉补贴的范畴,并不是《SCM协定》直接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如果多边贸易规则不能进行有效约束,则会导致各成员政策的滥用。《SCM协定》直接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已经到期失效,而研发补贴政策的普遍性和争议性都对WTO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主要成员针对WTO改革发表了声明、提交了建议,补贴规则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研发补贴规则的分歧依然存在,不同经济体之间政治、经济、贸易、技术、法律鸿沟难以跨越。在此背景下,各国应坚持多边主义,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本文认为,WTO可以考虑重新将研发补贴的纳入不可诉补贴清单,同时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公平待遇;各成员还要推动建立有效的研发补贴通报制度。在政策制定方面,各国应摒弃禁止性的研发补贴政策,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研发补贴政策。中国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新一轮研发补贴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和主张;对内则需要完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的合规性审查制度,注重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策略和技巧;还要正确对待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贸易争端,提前做好应诉准备,建立政策研究和争议储备两大数据库,知己知彼,掌握主动权。
卢灿生[9](2020)在《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文中认为纺织服装业是民生产业,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型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开放六个方面,论述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纺织服装行业是整个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其高质量发展对于推动整个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章论述了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研究的难点、方法和技术等,第二章回顾了指导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理论研究,这是制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政策依据之一。第三章分析了纺织服装业高质量发展的现状。接下来的各章是对已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效果、市场状况的评价,以及国外发达国家经验的借鉴,并提出了下一步的政策建议。除了第一、第二章和第三章外,其余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四章基于碳排放与水耗的生态环境效率分析对全国层面纺织服装的生态环境进行了分析,并基于以上两点进一步对粤港澳大湾区层面服装业生态环境作了分析。从行业能耗及碳排放比较与行业能耗及碳排放对经济影响比较对行业生态环境效率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纺织服装行业碳排放量对经济增长作用相比其他行业更为明显;经济增长对纺织服装行业碳排放量影响相比其他行业而言不甚明显。通过以上三组分析比较,可以发现纺织服装行业生态环境效率总体提升,但也显示出较为明显的区域和产业特征。第五章从纺织服装行业政策历史脉络分析及纺织服装行业政策评价对纺织服装行业产业政策演化及评价进行了概述。采用邹至庄检验方法(Chow test)判断加入WTO是否显着利于我国出口和行业发展。分析表明行业内部受益于国际贸易配额制政策也存在差异。总体上粤港澳大湾区9市纺织服装行业发展较为受益于贸易配置政策。第六章通过数据模型对比分析了供给侧因子对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与服装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地区差异,得出纺织服装行业全行业供给侧改革效率影响因素的作用效果不甚明显。借用DEA及MALMQUIST指数分解法,参照Joshi(2010)对印度纺织服装行业企业研究,对广深莞纺织服装行业效率进行测算和分解。得出,广深莞纺织服装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内部分异较为明显。2000-2016年,广深莞纺织业全要素生产率呈现趋同走势;纺织服装服饰业呈现趋异走势;皮革毛皮羽毛制鞋业呈现趋异走势。本章的最后部分比较了深圳、广州和东莞的全要素生产率,因为广东省中深圳和广州在纺织服装方面的发展最为典型。第七章从纺织服装行业消费者效用分析和纺织服装消费影响因素尤其价格因素看待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状况,以此评价消费者对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认可程度。利用2007-2016年中国大陆省级面板数据,运用多元统计分析、静态面板数据模型和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中国城镇居民服装消费及时尚滞后原因,得出城镇居民服装消费及时尚度普遍偏低且受到诸多宏观层面因素稳健性影响这一基本结论,对中国服装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和国家以服装为载体布局“一带一路”战略具有启示意义。并针对全文分析及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点改进中国城镇居民服装消费时尚的措施:第一,提高社会保障措施优化居民消费结构。第二,研判时尚发展规律布局纺织服装消费城市和网络空间。第三,强优势补短板提高纺织服装行业有效供给能力。第四,重点改进影响要素保证纺织服装消费可持续性。第八章通过对日本、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经验进行分析并借鉴。得出政府规划战略和政策引导、时尚教育和培训、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和高端技术的启示。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经济理论和前面的分析结果,未来我国要实现的服装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应该建立和完善以下各方面的政策:一、提高企业满意度;二、提高政府满意度;三、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应该遵循的原则:一、生态文明优先;二、区域协调发展;三、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四、“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五、创意设计人才战略。
林思颖[10](2020)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后,其他缔约方于2018年3月18日在智利签署《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CPTPP搁置了TPP中11项知识产权条款,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着作权及知识产权执法领域,而商标条款几乎被完整保留下来。CPTPP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较于TPP有所下降,但仍远远超过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标准。CPTPP知识产权条款压缩了TRIPs协议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条款的适用空间,剔除了有效协调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的机制。在CPTPP区域内,发达国家几乎无需调整国内法律,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将消耗更多的法律转换成本。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CPTPP各缔约方的经济影响仍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但从资金流动的角度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有利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缔约方。可以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CPTPP知识产权条款是发达国家在区域内获取经贸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从目前各缔约方的经济规模、国际影响力以及CPTPP未来扩容可能性来看,仅凭自身的吸引力和示范作用,都尚不足以支撑其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短期来说,只能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系进一步碎片化。但是,随着包含与CPTPP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规则的FTAs数量增加,这些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最终可能转化成为多边条约中的规则,形成新的国际标准,从这一层面看,CPTPP知识产权条款将助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升。由于我国与各缔约方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CPTPP降低了启动边境执法等措施的门槛,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将增加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同时,CPTPP保留的部分商标和执法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冲击较大,而这些条款的出现,也将严重阻碍我国目前和未来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进程。此外,从CPTPP未来发展可能性来看,我国也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为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首先,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其次,需要以知识产权适度保护为基本立场,科学制定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并合理利用多边、双边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再次,应坚持从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角度出发,循序渐进地调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最后,无论美国是否重返,都应以开放的心态面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同时,应结合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新动向,客观深入地研究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提前做好应对这些条款未来出现在多边或区域性场域的准备。
二、加入WTO,对我国资源领域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对我国资源领域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概述 |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 |
(一)出口税 |
(二)出口配额 |
(三)出口许可证 |
(四)规定最低出口限价 |
三、中国入世关于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承诺 |
(一)出口管制要公开、公正、符合透明度原则 |
(二)有条件的出口关税制度 |
(三)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承诺 |
(四)关于最低出口价格限制的承诺 |
(五)关于贸易权的承诺 |
(六)中国入世有关承诺构成超WTO义务 |
四、我国对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必要性 |
(一)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是确保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
(二)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是国家之间竞争的必然结果 |
(三)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是反对其他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 |
(四)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是保护环境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
第二章 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出口管制法》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三)其他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 |
二、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存在的问题 |
(一)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与WTO规则脱节 |
(三)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动态调整机制存在问题 |
(四)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目的不明确 |
(五)自然资源开采力度不合理欠缺法律监管 |
第三章 国外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
二、欧盟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
三、日本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
四、国外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出口管制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立法基础上 |
(二)统一出口管制机构有利于提高管制效率 |
(三)实现信息公开符合透明度原则 |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促进了高效执法与自觉执法 |
第四章 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国内立法,法律条文与WTO规则衔接 |
二、建立成熟的自然资源法律应急机制,提高举证责任能力 |
三、在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中明确环保目的 |
四、加强自然资源的开采与生产环节的法律监管 |
(一)提高有关行业的准入门槛,规范自然资源的开采主体 |
(二)完善落实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 |
五、完善国内自然资源储备体系和参与构建自然资源全球合作 |
(一)完善国内自然资源法律储备体系 |
(二)中国参与构建自然资源全球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外事参访对中国原油及相关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我国外事访问的相关研究 |
1.2.2 我国原油品及相关进出口贸易的相关研究 |
1.2.3 外交访问对我国贸易行业影响的相关研究 |
1.2.4 外交访问对油品类贸易进出口的研究 |
1.2.5 简要总结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5 本文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外交事业发展的过程及对经贸关系影响 |
2.1 我国外事外交关系简述 |
2.2 我国外事外交关系的发展历程 |
第三章 双边外交事务对进出口影响的贸易理论分析 |
3.1 西方关于国际政治理论对贸易影响的相关理论 |
3.2 对外关系对贸易影响的机制分析 |
3.2.1 外交参访的直接促进作用 |
3.2.2 外交参访的间接促进作用 |
第四章 外交关系对中国原油品及相关进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 |
4.1 研究设计 |
4.1.1 数据来源及处理说明 |
4.1.2 模型设定及关键变量测度 |
4.2 外交参访次数对中国原油品及相关进出口贸易影响的回归分析 |
4.2.1 描述性统计 |
4.2.2 回归结果分析 |
4.2.3 稳健性分析和内生性讨论 |
4.3 不同等级外事对中国油品类进出口贸易影响的整体回归分析 |
4.3.1 不同等级外交关系简述 |
4.3.2 回归结果分析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3)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5)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 研究目标及创新 |
第2章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概述 |
2.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基本含义界定 |
2.1.1 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的区别 |
2.1.2 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限制的区别 |
2.1.3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区别与联系 |
2.2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特点 |
2.2.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呈波动上升趋势 |
2.2.2 发展中国家增加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使用 |
2.2.3 政治因素影响力扩大 |
2.2.4 措施更加多样 |
2.2.5 实施主体区域化 |
2.3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及成因分析 |
2.3.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2.3.2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兴起成因分析 |
第3章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在法律运作中的表现及其影响 |
3.1 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 |
3.1.1 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
3.1.2 反补贴措施的滥用 |
3.1.3 保障措施及特殊保障措施的滥用 |
3.2 新型贸易壁垒 |
3.2.1 技术性贸易壁垒 |
3.2.2 蓝色壁垒 |
3.2.3 知识产权壁垒 |
3.3 政府干预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
3.3.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3.3.2 政府限制采购 |
第4章 国际社会中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及启示 |
4.1 WTO协议框架内制约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规定与不足 |
4.1.1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4.1.2 《政府采购协议》 |
4.1.3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4.2 WTO协议框架外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4.2.1 美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4.2.2 欧盟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4.2.3 日本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4.2.4 印度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第5章 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应采取的措施 |
5.1 WTO协议框架内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
5.1.1 积极利用WTO规则并提出完善建议 |
5.1.2 完善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的协调 |
5.1.3 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 |
5.2 WTO协议框架外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
5.2.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宏观应对措施 |
5.2.2 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的应对措施 |
5.2.3 新型贸易壁垒应对措施 |
5.2.4 政府干预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应对措施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美国TBT对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差异化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主要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主要框架 |
1.2.3 研究框架示意图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可能的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贸易保护主义 |
2.1.2 贸易的技术效应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表现形式的研究 |
2.2.2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成因研究 |
2.2.3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效应研究 |
2.2.4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实证研究 |
2.2.5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研究 |
2.2.6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第三章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差异化效应的机理分析 |
3.1 关于TBT的概念界定 |
3.1.1 TBT定义的追溯 |
3.1.2 本文界定 |
3.2 美国TBT实施动因的理论分析 |
3.3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的短期效应动态博弈分析 |
3.3.1 美国TBT产生的短期效应分析 |
3.3.2 美国TBT短期效应的现实情境分析 |
3.4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的长期效应动态博弈分析 |
3.4.1 美国TBT的长期效应分析 |
3.4.2 美国TBT长期效应的现实情境分析 |
第四章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差异化效应的事实描述 |
4.1 我国对美出口产业的贸易现状 |
4.1.1 我国对美出口总体规模分析 |
4.1.2 我国对美出口产业结构分析 |
4.2 美国TBT影响我国出口产业的事实概述 |
4.2.1 美国非关税壁垒对华出口产业的实施现状 |
4.2.2 美国TBT对华出口产业实施现状 |
4.2.3 美国TBT对华出口限制的趋势 |
第五章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的差异化效应实证研究 |
5.1 确定美国TBT的量化指标 |
5.1.1 美国TBT壁垒度的定义与计算 |
5.1.2 不同出口产业的美国差异化TBT壁垒度统计 |
5.1.3 美国TBT壁垒度差异化的成因浅析 |
5.2 计量模型的设计与变量选择 |
5.2.1 模型的基本形式 |
5.2.2 模型设计与变量选择 |
5.3 变量来源及理论预期假设 |
5.3.1 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
5.3.2 模型的理论预期假设 |
5.4 模型检验与实证分析 |
5.4.1 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
5.4.2 模型的回归结果 |
5.4.3 回归结果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突破美国TBT壁垒的对策及建议 |
6.2.1 资源密集型出口产业应积极建立紧急预警信息平台 |
6.2.2 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应主动利用美国TBT的“倒逼效应” |
6.2.3 资本技术密集型出口产业应优化合作促进自我技术革新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WTO框架下规制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研究 |
1.3.2 与不同国家研发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3 研发补贴政策效应有关的相关研究 |
1.3.4 与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相关研究 |
1.3.5 现有文献评述 |
1.4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内容安排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 |
2.1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
2.1.1 补贴的经济学含义及理论基础 |
2.1.2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补贴的概念和分类 |
2.2.2 研发补贴的含义 |
2.2.3 WTO框架的含义 |
第3章 WTO框架下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国际规则 |
3.1 WTO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1 《SCM协定》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2 WTO研发补贴规则的演进 |
3.1.3 WTO研发补贴规则失效的原因分析 |
3.2 与研发补贴政策有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
3.2.1 欧洲空客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2 美国波音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3 案例的启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4.1 WTO主要发达成员实施研发补贴政策的现状分析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英国 |
4.1.4 法国 |
4.1.5 德国 |
4.1.6 西班牙 |
4.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 |
4.2.1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 |
4.2.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5章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5.1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总体情况 |
5.1.1 中国研发补贴通报时间虽短但政策数量多 |
5.1.2 中国的补贴政策与发达成员存在差异性 |
5.1.3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中国研发补贴政策 |
5.2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分析 |
5.2.1 中国对研发活动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
5.2.2 基金拨款和税收优惠是主要手段 |
5.2.3 研发补贴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
5.3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体系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5.3.1 研发规划 |
5.3.2 研发计划 |
5.3.3 研发税收政策 |
5.4 本章小节 |
第6章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的设定 |
6.2 数据选择与变量描述 |
6.2.1 数据选择 |
6.2.2 变量描述 |
6.3 计量分析 |
6.3.1 基准回归: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 |
6.3.2 子样本分析:直接性与间接性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影响 |
6.3.3 拓展分析:研发补贴政策对进口的影响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新一轮研发补贴政策制定及实施的背景 |
7.1.1 研发补贴政策兼具合规性和合理性 |
7.1.2 研发补贴政策实践面临着WTO规则改革 |
7.2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实践的建议 |
7.2.1 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 |
7.2.2 制定和实施合规合理的研发补贴政策 |
7.2.3 中国的应对策略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含义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一、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三节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研究方法 |
一、关键问题 |
二、研究方法与关键技术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三、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经济发展理论在中国的研究 |
一、对经典经济发展理论的解读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理论 |
三、经济高质量发展理论 |
第二节 纺织服装行业问题研究进展 |
一、纺织服装业全要素生产率研究 |
二、纺织服装行业出口竞争力研究 |
三、服装品牌、企业管理和网络因素研究 |
四、能源、碳排放、水足迹研究 |
五、纺织服装行业改革的研究 |
六、贸易战略和政策研究 |
七、产业竞争力提升研究 |
八、纺织服装行业价值链的研究 |
九、科技进步与纺织服装 |
十、纺织服装与回收利用 |
十一、纺织服装行业其他方面研究 |
第三章 当前我国纺织服装行业的基本态势 |
第一节 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发展的特点 |
一、从高速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 |
二、从加工制造转变为自主制造和智能制造 |
三、从依靠传统市场转变为传统市场与新型市场并举 |
四、产量与质量持续增长 |
第二节 纺织服装行业的经济社会贡献 |
一、市场绩效 |
二、经济贡献 |
三、社会贡献 |
四、环境贡献 |
第三节 纺织服装行业面临的风险 |
一、纺织服装企业规模 |
二、纺织服装企业盈利能力 |
三、纺织服装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
四、纺织服装企业投资回报能力分析 |
第四章 我国纺织服装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社会相关 |
第一节 全国层面纺织服装的生态环境分析 |
一、基于碳排放的生态环境效率分析 |
二、基于水耗的生态环境效率分析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层面纺织服装业生态环境分析 |
一、基于碳排放的生态环境效率分析 |
二、基于水耗的生态环境效率分析 |
第三节 行业生态环境效率比较分析 |
一、行业能耗及碳排放比较 |
二、行业能耗及碳排放对经济影响比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开放政策评价:政府相关 |
第一节 纺织服装行业政策演化及评价 |
一、纺织服装行业政策历史脉络分析 |
二、纺织服装行业政策评价 |
第二节 加入WTO对纺织服装业影响评价 |
一、研究方法 |
二、模型构建和数据来源 |
三、数据来源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国外政策对纺织服装业影响评价 |
一、理论基础与模型设定 |
二、研究方法、数据来源及处理 |
第六章 纺织服装行业供给侧改革效果评价:企业相关 |
第一节 引言及文献综述 |
第二节 理论假设与模型构建 |
一、理论假设 |
二、模型构建 |
第三节 数据来源及处理 |
第四节 纺织服装行业供给侧改革效果评价 |
一、行业供给侧改革现状分析 |
二、行业效率测度及分解分析 |
三、供给侧因子对行业效率的影响分析 |
第五节 纺织服装供给侧改革结论与建议 |
第七章 纺织服装行业消费影响的定量分析:消费者相关 |
第一节 纺织服装行业产品消费者效用评价分析 |
第二节 纺织服装行业消费及影响因素分析 |
一、理论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二、研究方法、数据来源及处理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八章 境外的经验启示及我国的战略与原则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借鉴 |
一、发达国家纺织服装行业发展的经验 |
二、发达国家纺织服装行业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 |
一、提高企业满意度 |
二、提高政府满意度 |
三、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 |
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
第三节 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应该遵循的原则 |
一、生态文明优先 |
二、区域协调发展 |
三、产业融合创新发展 |
四、“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 |
五、创意设计人才战略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10)《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与演变 |
二、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困局 |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趋势 |
第二节 CPTPP的产生与发展 |
一、初始阶段:《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协议) |
二、扩容阶段:《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三、成型阶段:《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
第一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 |
一、总则部分 |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 |
三、专利相关规定 |
四、着作权和相关权利 |
五、执法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从TPP到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变化 |
一、缩小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缩小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 |
三、不再对药品和生物制剂的未披露数据提供保护 |
四、不再延长着作权和专利保护期限 |
五、降低了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力度 |
第三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
一、美国退出TPP打破了知识产权条款重谈的博弈格局 |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适用要求考虑各缔约方国情的差异 |
三、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PTPP |
四、为美国重返留下复谈的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潜在影响 |
一、将加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格局的碎片化 |
二、短期内无法直接推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
三、将进一步加剧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 |
第二节 对各缔约方的影响 |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区域内贸易往来的效果尚不明确 |
二、可能极大冲击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 |
三、发达国家更易获取知识产权条款带来的经济利益 |
四、将阻碍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
第三节 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
一、严格的执法条款将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
二、可能阻碍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的进程 |
三、商标和执法相关条款可能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冲击较大 |
四、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
二、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公共服务机制 |
第二节 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
一、科学制定符合国情的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 |
二、合理利用现行多边或区域体制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
一、尚无需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完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 |
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
第四节 科学研判和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未来发展 |
一、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 |
二、研判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重返之可能性 |
三、关注美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的新动向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加入WTO,对我国资源领域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完善研究[D]. 刘贝贝.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2]我国外事参访对中国原油及相关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D]. 陈昭希.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1)
- [3]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5]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6]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研究[D]. 李帅.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7]美国TBT对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差异化效应研究[D]. 单佳兰. 苏州大学, 2020(03)
- [8]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D]. 贾瑞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9]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D]. 卢灿生. 深圳大学, 2020(11)
- [10]《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D]. 林思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