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对醉酒人的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赵佳[1](2021)在《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文中认为共同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由于立法的空白,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共同饮酒人之间责任认定的差异化,影响建造司法信用的高楼。文章通过案例分析法,以共同饮酒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为分类标准,对比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对共同饮酒人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和考量因素进行讨论,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价值参考。文章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的案例检索。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案件可以分为共同饮酒人损害和共同饮酒以外人损害两种类型。无论哪一类型案件,法官在责任认定上都有不同的裁判理由。然后,通过典型案例将归纳的法律问题划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责任基础,包括共同饮酒的法律属性和作为义务问题;另一方面是考量因素,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问题。第二部分是共同饮酒人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分析。首先,共同饮酒的法律属性属于情谊行为,一旦发生致人损害的结果则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其次,共饮人的作为义务来源于共饮的先行行为,合理界定作为义务的性质为一般注意义务,准确把握一般注意义务的内容,包含饮酒时的提醒、劝阻、警告义务和饮酒后的有效制止、妥善安排休息义务。最后,一般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应根据醉酒的危险程度分别适用合理人标准或者善良家父标准。第三部分是共同饮酒人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分析。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不属于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统一归责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对共饮人的责任承担进行说理裁判。在外部责任承担范围,区分两人以上的责任形态是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决定着承担连带责任或单独责任。之后根据角色身份和过错程度的不同,科学划分共饮人的内部责任承担份额。
蔡仲霖[2](2020)在《共同饮酒侵权问题研究 ——以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为视角》文中提出共同饮酒行为可能导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从第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侵权的纠纷诉至法院以来,各地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已数十年,虽然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案件已不是新型案件,但在实际判决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聚餐饮酒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常态,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这种行为本不受到法律的约束,但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此类纠纷的频发,各地法院才将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纠纷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和解无果的情况下,选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在没有明确法律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法官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或者价值观来判案,然而每个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价值观各不相同,这使得在共同饮酒侵权该类案件中出现了相当多的“同案不同判”。在共同饮酒行为性质、注意义务来源和因果关系认定等共性方面的认定存在差异,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不能使当事人信服,也有损法院的公信力,本文将从统一裁判规则的角度来分析探讨共同饮酒侵权行为。本文主要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构成。正文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三个共同饮酒案例引入主题,梳理三个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出争议焦点,其中包括共同饮酒行为性质的认定、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为何种义务、共同饮酒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针对上述出现的争议焦点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观点进行法理分析。首先从共同饮酒的性质开始界定,只有分析透彻其性质之后,才能对案件进行认定。然后分析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用到的注意义务,通过法理分析来验证其判决是否合理。最后从侵权法上一般因果关系的规则及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对赔偿责任的决定性等法理层面来分析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第三部分,基于对上述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之后,结合我国国情及学理界、实务界中一些优秀的观点,从统一裁判规则方向对共同饮酒纠纷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使之更加完善。通过对上述三个问题的法理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可转化的情谊行为,不能将所有的共同饮酒纠纷都由法律来调整,只有在共同饮酒人有劝酒、赌酒、强行敬酒等不适当的先行行为时,才由情谊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共同饮酒人的作为义务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各种注意义务严格区分;在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可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利用条件性和相当性两个步骤进行判断。
汪蛟[3](2020)在《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案例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传统酒文化的时代背景,饮酒是人们促进交流、传递情感的重要方式。但随着饮酒侵权的频繁发生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饮酒造成的侵权损害案件被诉诸法院,由于共同饮酒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该类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这给司法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为此,对共同饮酒侵权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和指导意义。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侵权责任法更加科学和规范,使得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有助于建立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共同饮酒侵权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标准统一的理论依据,以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案件时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权威信。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共同饮酒致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对法律适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研究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属性,确定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调整和控制,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将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此时需要共同饮酒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通过对共同饮酒侵权行为的常见案例进行分析,对类似案件进行类型化地总结归纳,提出处理各类案件的理论依据以及适用条件,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通常的判决标准和适用依据。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饮酒侵权案件时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归责原则适用不一致、过错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所述的在共同饮酒侵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分别从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划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免责事由等几个方面提出观点和意见,从而为法律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法律规则提供参考和解决方案。
赵旭东[4](2019)在《浅谈对醉酒人的处理》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对醉酒人的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参照古今国内外相关的管理制度,提出了以下建议。
王绍佳[5](2016)在《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十分简略,导致实务部门在具体运用中主观上无从下手,客观上却又乱象丛生。通过对比发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其性质宜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并参照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确定其实施方式及场所。而"临时"则应当指在法院作出正式的强制医疗决定前,对精神病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限制其人身自由上的非正式性。
杨婧婧[6](2016)在《同饮者对醉酒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共同饮酒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此种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近年呈快速上升的趋势,法院在对同饮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很不统一,导致司法上的无所适从。通过查阅大量的案例和文献,笔者认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具有无偿性、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的特点,但是这个行为使同饮者之间形成了作为义务,只有违反了义务,才可能导致侵权。此外,我们在认定侵权时,不仅要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并且要注意作为义务的内容、限制、履行标准,对同饮者赔偿比例的划分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以此达到公平合理地保障同饮者和醉酒人的权利,从而为司法实践做出努力和贡献。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同饮者对醉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案例及判决分析,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分析出我国司法实践的趋势和其中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基本理论,包括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特征以及同饮者对醉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相关理论、司法实践的考察及借鉴,通过阐述两大法系的理论和实践,对比了其中的相关内容。第四部分阐述了同饮者对醉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构想。首先,分析了同饮者的作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的主体、内容和限制、是否尽到作为义务的判断;其次分析了同饮者的主观过错以及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最后,分析了同饮者的责任形态,并且将案件类型化,阐述了在不同情况下责任承担的比例。
郭奕[7](2016)在《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情形。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往对醉酒犯罪笼统的规定,已不能应对当今社会醉酒人犯罪的多样化的趋势,所以从当今现状为视角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可罚性和处断进行分类讨论势在必行。刑法总则第18条第四款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讨论,显然是有欠缺的。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的依据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且某些醉酒人犯罪的主观责任的认定问题以及惯常性酒精中毒后实施犯罪的情形。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也难以得出合理解释。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列举大量的醉酒人犯罪案例,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述醉酒犯罪行为之定罪量刑问题。第一部分:醉酒人犯罪概念及其展开:醉酒人犯罪行为被纳入法律范畴该如何划分,采取何种标准?该部分介绍和引用了一些国外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醉酒犯罪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依据:该理论的概念肇始于德国,但最早用原因自由行为这个名词进行表述的是德国的克莱因施罗德,一般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包含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第一行为主体通过醉酒,服用麻药等方式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的行为。第二提出解决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问题考察,行为主体对进入醉酒状态的主观态度,行为主体在通过醉酒进入心神丧失心神耗弱状态前对其后其陷入责任能力欠缺状态时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事前就有犯意。第三部分:醉酒人犯罪的分类及归责分析:本文在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分析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部分中,首先将醉酒分为自愿型醉酒与非自愿型醉酒。根据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的不同主观状态,可以像美国一样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为自愿型醉酒犯罪;第二大类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所谓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该当构成要件行为时所处于的醉酒状态,并不是行为主体自愿招致的,而是在不可预见和不能控制的情形下,行为主体偶然陷入的。笔者从这两大类出发,分别情况对醉酒人犯罪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笔者主要谈了实体和程序方面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完善,在实体方面应明确醉酒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笔者建议健全我国的刑事推定制度,以求在醉酒的人犯罪这一点上使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做到无缝衔接。在预审,讯问,法医检验,现场勘查等方面,建立相关标准,以实证的方式帮助司法者,判断醉酒犯罪人是否事前有犯意,是自愿醉酒抑或非自愿醉酒,既要防止客观归罪,又要避免仅凭口供来判定行为主体主观心态的局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刘思宁[8](2014)在《酒后代驾服务协议法律问题探讨》文中指出近年来,酒后驾车逐渐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这引起了许多人们的极大关注。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施行,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此举更好地对酒驾这种危险行为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把酒后驾驶作为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之一,不断加强对酒驾的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在此背景下,酒后代驾服务在我国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并没有对酒后代驾服务协议设定具体规定和建立纠纷解决机制。酒后代驾隐患众多,极易出现纠纷,服务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束,致使很多顾客都望而却步。只有合理解决现实需求和安全顾虑之间的矛盾,才能使代驾行业顺利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酒后代驾服务协议进行归类,理清各个类型的法律性质,在分析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通过借鉴域外相关制度,提出有效解决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纠纷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了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基本理论问题,介绍了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分类。并阐述了各类型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一个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先介绍了对我国酒后代驾服务相关规定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指出了酒后代驾服务协议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并具体分析实践中酒后代驾服务协议面临的法律问题。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醉酒人缔约能力认定困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模糊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考察域外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协议制度的不足,总结出国外关于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总结的我国的酒后代驾服务协议存在具体问题,在分析借鉴域外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靳邦治[9](2013)在《试论警察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之程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醉酒类警情在110接处警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但现行法律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的规定比较概括,缺乏程序操作性。在此类警情中,处置民警常常面临着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及社会安全与现行法律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的矛盾。在分析保护性措施的法律属性、必要性和程序缺失现状的基础上,分别从适用条件、证据固定、适用方法、适用场所、适用期限及权利救济六个方面提出警察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程序的具体设想。
鹿鹿[10](2013)在《酒后代驾合同及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自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酒后驾驶的惩罚标准以后,酒后代驾服务就应运而生,九年过去了,它为饮酒的有车朋友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选择空间,很好的维护了城市的交通秩序。然而,九年间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历经大起大落,至今没有形成一个成熟、规范的市场。酒后代驾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代驾合同的性质存在争议,醉酒车主在意识不清状态下签订的代驾合同的效力不明确,代驾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其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不明确等。究其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空白,行业监管缺乏,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难以取得客户的信任。本文针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深入分析,旨在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研究,明晰代驾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期能为酒后代驾相关主体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意见。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酒后代驾行业发展现状、发展瓶颈和代驾类型。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探讨酒后代驾类型中的“专业代驾公司”在提供酒后代驾服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探讨酒后代驾合同的法律属性。对于代驾合同法律属性的认识上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委托合同说、雇佣合同说、承揽合同说等几种观点,本文都一一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比分析,酒后代驾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典型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其应是一种无名合同。第三部分主要探讨醉酒人在饮酒后出现意识不清的情形下签订代驾合同的效力问题。鉴于国内立法空白,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和医学常识上的分类方法,通过分类研究来解决问题,其中急性醉酒中的生理性醉酒人是我们的主要研究对象,其签订的酒后代驾合同应属于必需品合同,合同效力可以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且相对人是否善意而为有效或可撤销。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本文通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基础理论及认定标准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实际情况,对第三方、车主和代驾司机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予以明确,希望能为法律实务的操作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意见。
二、浅谈对醉酒人的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对醉酒人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1)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的案例检索 |
1.1 国内相关案例概览 |
1.1.1 相关案例的裁判理由 |
1.1.2 相关案例的裁判结果 |
1.2 典型案例类型介绍 |
1.2.1 共同饮酒致共饮人损害 |
1.2.2 共同饮酒致共饮以外人损害 |
1.2.3 典型案例产生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 |
2.1 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属性 |
2.1.1 情谊行为的合理界定 |
2.1.2 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维度衔接 |
2.2 共同饮酒人作为义务的来源 |
2.3 共同饮酒人作为义务的性质——一般注意义务 |
2.3.1 一般注意义务的合理界定 |
2.3.2 一般注意义务的内容 |
2.3.3 一般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三章 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 |
3.1 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3.1.1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
3.1.2 公平责任原则的缺陷 |
3.2 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3.2.1 共同饮酒人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 |
3.2.2 受害人发生了损害结果 |
3.2.3 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
3.2.4 共同饮酒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
3.3 共同饮酒人的外部责任承担问题 |
3.3.1 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责任 |
3.3.2 独立实施的分别侵权责任 |
3.4 共同饮酒人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 |
3.4.1 受害人的责任 |
3.4.2 组织者的责任 |
3.4.3 其他共饮人的责任 |
3.4.4 共饮人的免责事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共同饮酒侵权问题研究 ——以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案例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 |
一、案例简介 |
(一)李某与戴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二)徐某与王某生命权纠纷案 |
(三)贾某与刘某、吕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二、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
(一)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行为性质如何界定 |
(二)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如何适用 |
(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第二章 共同饮酒侵权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共同饮酒行为性质的界定 |
(一)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
(二)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饮酒行为性质的认定 |
二、共同饮酒行为注意义务的法律来源 |
(一)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饮酒行为注意义务的认定 |
(二)几种注意义务的比较分析 |
三、共同饮酒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一)我国侵权法上确定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三)相当因果关系中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 |
第三章 对我国共同饮酒侵权纠纷裁判的建议 |
一、案件事实认定标准的统一 |
二、法律规范适用的统一 |
三、共同饮酒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3)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案例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对共同饮酒侵权行为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属性与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共同饮酒情谊侵权的行为表现 |
第二节 共同饮酒人情谊侵权责任的构成 |
第三节 处理共同饮酒致害案件的理论基础 |
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 |
二、过错责任理论 |
三、公平原则理论 |
第二章 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常见案例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共同饮酒致害案件的常见类型 |
一、强迫饮酒型案例 |
二、赌酒型案例 |
三、劝酒、敬酒型案例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分类 |
一、共同饮酒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二、责任自负及其他共同饮酒者适量补偿 |
三、有过错的共同饮酒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第三章 共同饮酒人侵权案件处理的缺陷分析 |
第一节 共同饮酒致害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
第二节 共同饮酒致害案件存在归责原则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
第三节 共同饮酒致害案件中存在过错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
第四章 共同饮酒人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 |
第一节 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
第二节 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划分 |
一、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共饮人侵权责任的赔偿比例确定 |
第三节 共同饮酒人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 |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二、防止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 |
第四节 共同饮酒人的免责事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浅谈对醉酒人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醉酒的分类 |
(一) 医学分类 |
(二) 法学分类 |
二、历史上对饮酒的处理 |
(一) 先秦及秦时期对百姓饮酒的限制 |
1. 春秋时期的酒德。 |
2. 秦国酒政。 |
(二) 三国时期对百姓饮酒的限制 |
(三) 清朝时期对百姓饮酒的限制 |
1. 康熙时期。 |
2. 乾隆时期。 |
3. 嘉庆及以后。 |
三、外国对酒精饮品的管控 |
(一) 美国禁酒令 |
(二) 英国禁酒令 |
四、酒类管理部门划分和约束、处理醉酒人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改革开放前 |
(二) 改革开放后 |
五、相应的措施 |
(一) 法律层面 |
1. 刑事法律层面。 |
2. 治安管理层面。 |
(二) 法医学层面 |
(5)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性质界定 |
1. 学界关于该措施性质的争议 |
2. 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 |
3. 该措施的性质倾向于行政强制措施 |
二、采取保护性措施的期间及“临时”的界定 |
三、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方式及场所 |
四、结语 |
(6)同饮者对醉酒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我国关于同饮者对醉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践及问题 |
1.1 相关案例的引出及分析 |
1.2 我国司法实践的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
2. 同饮者对醉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 |
2.1 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属性及主要特征 |
2.2 同饮者对醉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
3. 国外相关理论、司法实践的考察及借鉴 |
3.1 英美法系中关于先行行为导致不作为侵权的理论及实践 |
3.2 大陆法系中关于先行行为导致不作为侵权的理论及实践 |
3.3 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启示 |
4. 同饮者对醉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构想 |
4.1 同饮者因先前饮酒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
4.2 同饮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
4.3 同饮者的不作为与醉酒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4.4 同饮者的责任形态与比例划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醉酒犯罪的概念及其展开 |
(一) 醉酒犯罪的概念 |
1. 醉酒的确认标准 |
2. 醉酒犯罪的概念的提出 |
(二) 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 |
1. 境外醉酒犯罪立法情况 |
2. 国内醉酒犯罪立法现状及问题 |
二、醉酒犯罪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依据 |
三、醉酒犯罪的分类及归责分析 |
(一) 非自愿型醉酒后犯罪情形 |
1. 带有犯罪目的的非自愿醉酒后犯罪情形 |
2. 无犯罪目的的非自愿醉酒后犯罪情形 |
(二) 自愿醉酒后进行犯罪的情形 |
1. 间接正犯相似说 |
2. 前置说 |
3. 例外说 |
4. 责任扩张模式 |
5. 实行行为扩张模式 |
(三) 自愿型醉酒犯罪的归责处断 |
1. 事前有无犯罪意图的判定标准 |
2. 行为人是否预谋醉酒犯罪的判断分析 |
四、我国醉酒人犯罪处理方式的完善 |
(一) 实体方面 |
(二) 程序方面 |
五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酒后代驾服务协议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含义及特征 |
一、 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含义 |
二、 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基本类型 |
一、 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 |
二、 酒店等餐饮服务机构附带提供的代驾 |
三、 私人提供的有偿代驾 |
第三节 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 |
一、 关于酒后代驾服务协议性质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
二、 酒后代驾服务协议法律性质分析 |
第二章 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现状 |
一、 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现状的考察 |
二、 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协议法律适用现状特殊性的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协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
二、 醉酒人缔约能力认定困难 |
三、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 |
四、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模糊 |
第三章 域外关于酒后代驾服务相关规定的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关于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的考察 |
一、 域外关于酒后代驾服务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考察 |
二、 域外关于醉酒人缔约能力的考察 |
三、 域外关于酒后代驾服务责任承担规定的考察 |
第二节 域外关于酒后代驾服务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 域外关于酒后代驾服务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
二、 域外酒后代驾服务相关规定对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建议 |
第一节 建议增设相关法规以规范酒后代驾服务协议 |
一、 增设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相关法规的必要性分析 |
二、 完善对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合同法规制 |
第二节 认定醉酒人所签订代驾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一、 在醉酒前所签订的代驾协议的法律效力 |
二、 在醉酒后所签订的代驾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三、 他人代签的代驾协议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
一、 认定被代驾人的权利与义务范围 |
二、 认定代驾人的权利与义务范围 |
第四节 健全酒后代驾服务协议违约责任制度 |
一、 界定酒后代驾服务协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 明确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违约形态 |
三、 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免责事由 |
四、 合理适用酒后代驾服务协议的违约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试论警察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之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护性措施之法律分析 |
(一) 醉酒人之法律界定 |
(二) 保护性措施之法律分析 |
二、警察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之必要性 |
(一)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之必要 |
(二) 保护社会安全之必要 |
三、保护性措施之程序的缺失与构建 |
(一) 警察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的程序缺失 |
(二) 警察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的程序构建 |
1. 适用条件 |
2. 证据固定 |
3. 适用方法 |
4. 适用场所 |
5. 适用期限 |
6. 保护性措施的救济权 |
(10)酒后代驾合同及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酒后代驾概述 |
1.1 酒后代驾行业的概况 |
1.2 酒后代驾的类型 |
1.2.1 专业公司代驾 |
1.2.2 服务机构代驾 |
1.2.3 私人代驾 |
1.3 酒后代驾行业面临的问题 |
2 酒后代驾合同的法律属性 |
2.1 酒后代驾合同性质的各种学说 |
2.1.1 委托合同说 |
2.1.2 雇佣合同说 |
2.1.3 承揽合同说 |
2.2 本文观点 |
3 酒后代驾合同的效力分析 |
3.1 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的立法现状 |
3.1.1 《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
3.1.2 《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
3.2 国外代表性国家关于醉酒人缔约能力的立法例考察 |
3.2.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醉酒人缔约能力的立法例考察 |
3.2.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醉酒人缔约能力的立法例考察 |
3.3 醉酒人签订代驾合同效力的认定 |
3.3.1 慢性醉酒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分析 |
3.3.2 急性醉酒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分析 |
4 酒后代驾产生的交通事故相关主体民事责任分析 |
4.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标准 |
4.1.1 判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及标准 |
4.1.2 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
4.2 酒后代驾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立法分析 |
4.2.1 日本关于代驾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立法例 |
4.2.2 我国关于代驾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立法现状 |
4.3 酒后代驾产生的交通事故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分析 |
4.3.1 对于第三方的人身损害及物品损失的赔偿 |
4.3.2 对于车主的人身损害、车内物品损失及车辆损坏的赔偿 |
4.3.3 对于代驾司机的人身损害及物品损失的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浅谈对醉酒人的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D]. 赵佳. 河北大学, 2021(02)
- [2]共同饮酒侵权问题研究 ——以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为视角[D]. 蔡仲霖.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3]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案例的法律分析[D]. 汪蛟. 兰州大学, 2020(10)
- [4]浅谈对醉酒人的处理[J]. 赵旭东. 法制与社会, 2019(12)
- [5]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J]. 王绍佳. 保定学院学报, 2016(05)
- [6]同饮者对醉酒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杨婧婧. 暨南大学, 2016(05)
- [7]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 郭奕. 海南大学, 2016(08)
- [8]酒后代驾服务协议法律问题探讨[D]. 刘思宁. 广东财经大学, 2014(01)
- [9]试论警察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之程序[J]. 靳邦治.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3(03)
- [10]酒后代驾合同及民事责任研究[D]. 鹿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