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追索劳动争议仲裁费(论文文献综述)
张梓群[1](2021)在《国际篮联仲裁制度研究及其对中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CBA)启示》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篮球全球化的进程加快,运动员跨国交流现象频增,与之而来的价值冲突、经济纠纷等问题也愈演愈烈。国际篮联为应对此类纠纷,成立了篮球仲裁庭。仲裁庭从创立至今十四年,从起初被误认为属于FIBA的下属司法机构,到如今发展成为单项体育仲裁机构的标杆,离不开判例法和BAT规则的完善。BAT仲裁庭通过仲裁员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的裁断,为产生劳务纠纷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经纪人提供了公平公正维护其经济权益的平台。BAT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为自理财务的机构,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终局性。其规则制度内涵也逐步完善。其规则制度主要囊括管辖权、仲裁协议一裁终局、听证会、仲裁员独任制以及回避制,还有临时保护措施等。近10年《BAT仲裁规则》变更3次,其权威性和自治程度在行业内得到进一步认可。通过归纳统计国际篮联仲裁庭公示的1000余个判例,发现BAT仲裁制度在亚欧篮球大国影响广泛,特别是巴尔干地区,通过参与仲裁程序提升了自身联赛的职业化进程,并且男女性篮球运动员在参加仲裁程序时具有当事人的同一性。论文通过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以及逻辑分析法和文本资料法,探寻BAT的管辖权、独立性、法律适用、执行效力以及仲裁时效,同时翻译《BAT仲裁规则2019》以挖掘国际篮联仲裁规则和制度的内涵,得出结论:国际篮联仲裁庭的执行效力依托于国际篮联章程的制裁手段;BAT的管辖权由仲裁员根据《瑞士法》解释;其法律适用是公允及善良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经验性表现;同时BAT的仲裁时效受“失效原则”制约。文章后半部分展开探讨CBA参与BAT仲裁程序的情况,签订合同不规范与合同英文书写不规范让CBA俱乐部受到被重罚。中职篮借鉴国际篮联仲裁制度有利于减少外援的劳务纠纷以及促进外援转会规则的完善,使联赛稳定发展。目前中国篮协主席姚明已促成中职篮仲裁委员会的建立,用于本土球员、教练、经纪方与俱乐部的劳务纠纷处理,这是中国篮协脱钩分离的必经之路。然而目前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及透明性均面临质疑。CBA罚单的背后缺少球员听证会和上诉机制,劳务纠纷管辖权的认定比较模糊,CBA仲裁委员会可以借鉴BAT仲裁规则通过公允及善良原则行使裁量权。另外在组织结构上尽早通过设立仲裁庭,实现其仲裁程序上的独立性。由此,得出国际篮联仲裁制对中职篮的启示和建议,主要包含:加快CBA仲裁庭的建设,且自身应该保证独立性;中职篮仲裁细节公示力度亟需提升,引入听证协商制;严格把控“工资帽新政”规范性和监督性,严抓CBA合同范本改革后的落实情况;管辖权的解释权归属于仲裁委员会;建立并完善CBA的内部上诉机制。
曹燕妮[2](2020)在《《民法总则》实施对劳动争议时效的影响及其应对》文中研究指明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劳动法起步较晚,其法律条文中存在诸多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导致实践中劳动争议时效制度运用的种种问题。同时,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始终存在争议,理论上有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和劳动法是特别民法两种观点。但无论采哪种观点,在目前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归于民事审判庭审判、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简称《民法总则》,下同)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劳动法中的问题都有借鉴意义。笔者通过分析《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的法律条文及修订原因,结合劳动法和民法不同的功能价值,指出了《民法总则》制定对劳动争议时效在期间及效力上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取消对特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绝对无限期保护、明确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劳动争议时效效力统一采抗辩权发生主义以及明确劳动争议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具体情形的建议。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结合《民法总则》对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影响,解决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历史考察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得出以下结论:对劳动争议时效中如起算点、中止、中断等与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基本一致但不够明确的条文,应当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有关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最长时效保护期、劳动争议时效延长以及劳动争议时效效力等与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不一致,但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定更符合劳动法价值取向的条文,应当参照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特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以及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等与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不一致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独特价值取向的条文,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特色予以保留。笔者针对《民法总则》中的时效部分对于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应对方法展开论述,以期进一步澄清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同时,通过《民法总则》中对于时效有关内容的修订、明确与整合,探究劳动争议时效是否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更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在实践中,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而在民法中有相应规定的内容,法官是否可以引用民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各地做法不一,影响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与法律权威,本文亦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覃贺[3](2020)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作出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难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环境不断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在实践中呈现出诸多弊端。若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继续推行不收费制度,不仅会加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负担,而且会滋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等问题。总体而言,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制度安排,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涌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推进与完善。梳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的变迁脉落,我们不难发现,学理上对该制度意见不一,大体形成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验之于实践,时下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已经遭遇了种种现实困难。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者、用人单位、法院等多主体角度来看,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制度安排已经凸显出当事人明显的、非理性的仲裁倾向,仲裁资源被大量的劳动争议所占用。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恶意仲裁现象严重,浪费了有限的解纷资源。为了解决劳动仲裁不收费制度所存在的现实问题,我们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重新进行设计或安排。为科学配置解纷资源,理应对劳动争议仲裁恢复到收费的样态。根据劳动争议纠纷的类型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采用不同的费用负担方式,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司法救济与法律援助制度,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构建科学的费用管理财政制度,以保障仲裁费不被乱用和滥用。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劳动争议的有效化解,进而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许天舒[4](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的第三方资助引发热议。“第三方资助”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内涵较为宽泛,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大体可分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第三方资助和非盈利性第三方资助。其中,收益依案件结果而定的无追索权融资是商业性第三方资助最常见的形式。此外,律师风险代理和争议解决保险也是实践中常用的形式。普通法系有禁止第三方资助的历史传统,发展出了帮诉、包揽诉讼和诉讼教唆等罪名,但近年来对第三方资助的态度逐渐转变,纷纷取消限制和约束。而第三方资助在民法法系国家的发展一贯未受阻力。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可促进“接近正义”,且从实践来看并不会像许多学者担心的那样增加滥诉风险。在投资仲裁案件中,第三方资助者的存在与资助协议的具体条款主要会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仲裁庭裁决案件产生影响:(1)仲裁庭管辖权和案件可受理性;(2)仲裁费用分配和费用担保;(3)第三方资助的披露。在过往案件中,仲裁庭均认为,接受第三方资助并不会对被资助方在仲裁程序中的主体资格产生影响,因而也不会动摇仲裁庭管辖权和案件可受理性。利用第三方资助提起仲裁的当事方在其诉求获得支持后有权根据仲裁庭的费用分担裁决就其仲裁程序的花费获得赔偿,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方支出的第三方资助相关费用有可能得到赔偿。如果在未来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继续遵守RSM v.Saint Lucia案确立的准则,那么在涉及第三方资助的案件中费用担保措施仍将极少适用,仅在存在权利滥用或不守信用的“极端特殊情形”下才有适用的可能。在第三方资助的披露问题上,仲裁庭普遍要求被资助的申请方披露第三方资助者的存在及其身份,但通常并不会要求披露资助协议的具体条款,只有在涉及费用担保的判断及申请方主张赔偿第三方资助相关费用等少数情形下,才可能要求对资助协议中相关的部分进行有限地披露。
黄宣,朱程[5](2018)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反思与路径完善——基于35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存在"保护劳动者不力""裁决程序冗长"等弊病,有必要重新理顺"裁审关系"。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定量分析353份判决书,从司法实践视角探索劳动仲裁与法院审判内在逻辑联系,并根据统计数据回应现有学界观点:整体而言,现有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弊端虽与仲裁前置程序密切相关,但不宜立即废除,应通过提高仲裁员准入标准、赋予仲裁机构充分调查取证权等措施,提高劳动仲裁质量,渐进式构建新"或裁或审"制度。
陈胜[6](2015)在《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文中认为随着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金融仲裁作为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其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都使其备受瞩目,故本项目以金融仲裁在中国为题。《金融仲裁在中国》正文内容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对该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及结论加以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各仲裁规则中金融仲裁的含义这部分首先明确了金融仲裁的含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的《个案受理准则指引》、英国的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荷兰P.R.I.M.E.金融争议解决机构、意大利金融仲裁中对于金融仲裁的界定后,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金融仲裁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为基础,对金融仲裁作出了界定。金融仲裁又称金融交易或金融服务争议仲裁,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因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发生争议而进行的仲裁。金融仲裁既包括一般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交易及金融服务纠纷,又包括专业金融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纠纷。当然,金融仲裁也应包括临时仲裁,相关论述将在以后章节予以展开。第二部分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可仲裁性的范围正在经历着世界范围内的放开。《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法层面对金融仲裁的首次规定,而且将几乎涉及金融服务业所有领域的争议(Financing,Banking&Insurance)均纳入其可仲裁性范畴。除此,台湾地区、美国、英国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上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中国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肇始于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自此,中国政府从国务院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推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试图以行政引导的方式推动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在证券仲裁、银行仲裁、保险仲裁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有着独特的空间。除了中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相关金融立法略显不足外,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现象也为其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舞台。"三中止"政策、最高法院对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设置的八大先决条件等都是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理据。金融仲裁的特点恰恰可以弥补法院"拒绝司法"弊端,填补金融法律规则的不足,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金融案件的处理效率,推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该部分将用理论结合法规、案例的方式论述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中国金融仲裁现状为进一步对实务中的效率问题、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结果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选取了60个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样本来源为:北京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及深圳国际仲裁院。针对样本分别进行了单变量分析与多变量分析。通过60个样本分析,会发现金融仲裁在仲裁中所占比例较小,金融仲裁的所用时间普遍较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其发展。具体分析内容如下:单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案件类别分析?仲裁案件受理年份分析?仲裁时间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分析?仲裁结果分析?仲裁及律师费用分析多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结果的关联分析?仲裁结果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时间与案件类型关系分析?仲裁时间与受理年份分析分析?仲裁结果与律师费用支付第四部分结合国际仲裁规则看中国金融仲裁正文的第四部分选取了三个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分别是伦敦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仲裁规则、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颁布的《2013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仲裁指南》、荷兰海牙成立了一个国际金融市场专家小组(the Panel of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erts in Finance,P.R.I.M.E Finance)金融仲裁规则。针对这些仲裁规则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权利、仲裁的保密与隐私、仲裁的费用等问题等规定进行了具体解析。并对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仲裁案件进行了说明。希望通过这些解析和说明,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助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许林波[7](2015)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调研——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为样本》文中提出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诉讼利用人的利益紧密相关。法院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①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收费,1989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7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50元。"2007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第13条第4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根据《交纳办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还可以不预缴受理费。可见,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受理费实行定额制,且金额设定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200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文中认为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陈建[9](2007)在《论仲裁员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文中提出本文以当代经济学和法学两者的一些原理为基本理论依据,通过对仲裁员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地位和生存状态以及生存环境的实证考察和研究,通过研究仲裁员的定位的变化和这种变化的规律,揭示了仲裁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演变成为提供私人裁判业务的民间法律服务商的地位实质。在市场经济中,仲裁员业务具有竞争性、排他性和不可分性;仲裁员提供的个案服务不具有外部性,不属于公共品或准公共品,而是私人品,完全应该由市场提供。由于经济资源普遍具有稀缺性,作为经济活动,仲裁员的业务活动必然受市场规律支配,仲裁员必然具备市场属性。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仲裁员的劳务必然成为一种服务贸易。仲裁在公权力诞生前已经存在,是民间应有的权利形态和生态。仲裁员从事仲裁业务,是仲裁员行使民间私权利的过程,是一种客观的法权。由于信息不对称、仲裁市场秩序的外部性、不完全竞争这些市场失灵问题的客观存在,对仲裁员及其业务,不能完全放任由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政府和法律介入仲裁员业务进行适度干预。对仲裁员的定位,需要在各个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
王明华[10](2007)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诉讼请求类型也日趋多样化,劳动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影响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当前,人民法院不仅面临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压力,同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受到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为此,笔者就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调研,形
二、怎样追索劳动争议仲裁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怎样追索劳动争议仲裁费(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篮联仲裁制度研究及其对中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CBA)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篮球在我国受众广且发展潜力高 |
1.1.2 职业篮球运动员流动性加剧使仲裁全球化成为大势所趋 |
1.1.3 国际篮联仲裁领域研究有限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1.1 研究国际篮球仲裁庭仲裁程序和制度内涵 |
1.2.1.2 解读国际篮球仲裁庭仲裁条例的变化 |
1.2.1.3 整合文献并结合判例分析国际篮联仲裁制度 |
1.2.1.4 探讨国际篮联仲裁庭仲裁制度对CBA的启示 |
1.2.2 研究意义 |
1.2.2.1 理论意义 |
1.2.2.2 实践意义 |
1.2.3 研究任务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仲裁与体育仲裁的界定 |
1.3.2 国际篮联仲裁制度 |
1.3.3 国际篮联仲裁合同 |
1.3.4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 |
1.3.5 国际体育仲裁院与国际足联仲裁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案例分析法 |
2.2.3 逻辑分析法 |
2.2.4 文本分析法 |
3 研究结果与讨论 |
3.1 国际篮联仲裁庭概述 |
3.1.1 BAT仲裁庭起源与发展 |
3.1.2 国际篮联仲裁庭规则制度 |
3.1.2.1 国际篮联仲裁规则概述 |
3.1.2.2 管辖权 |
3.1.2.4 仲裁协议 |
3.1.2.5 仲裁程序的开始合并和答辩书 |
3.1.2.6 法律适用 |
3.1.2.7 仲裁的提交陈词、程序命令、解决与中止 |
3.1.2.8 仲裁时限 |
3.1.2.9 仲裁请求与预付款项 |
3.1.2.10 仲裁请求的撤回与缺席答辩 |
3.1.2.11 裁定与裁决 |
3.1.2.12 BAT救助基金 |
3.1.2.13 临时保护措施 |
3.1.2.14 通知通信和归档地址 |
3.1.2.15 听证会 |
3.1.2.16 仲裁费用 |
3.1.3 国际篮联仲裁庭的特点 |
3.2 近10 年BAT仲裁规则变动及解读 |
3.3 国际篮联仲裁庭仲裁案例统计分析 |
3.3.1 2007-2018 年BAT仲裁汇总 |
3.3.2 各国职业俱乐部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 |
3.3.3 巴尔干地区职业俱乐部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 |
3.3.4 女子职业俱乐部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 |
3.4 国际篮联仲裁制度相关案例分析 |
3.4.1 BAT独立性与极端情况 |
3.4.2 S.S.Sutor Srl案与BAT的执行效力 |
3.4.3 Baloncesto Malaga SAD案与BAT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
3.4.4 失效原则与BAT仲裁时限 |
3.5 CBA与国际篮联仲裁 |
3.5.1 CBA俱乐部参与BAT仲裁程序的情况 |
3.5.2 CBA仲裁委员会现状 |
3.5.3 BAT仲裁制度对CBA启示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1.1 国际篮联仲裁制度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终局性 |
4.1.2 国际篮联仲裁规则变更趋势是仲裁员独立裁量权的下放 |
4.1.3 国际篮联仲裁庭的执行效力依托于国际篮联章程的制裁手段 |
4.1.4 国际篮联仲裁庭的管辖权由仲裁员根据《瑞士法》解释 |
4.1.5 BAT的法律适用是公允及善良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经验性表现 |
4.1.6 BAT的仲裁时效受“失效原则”制约 |
4.2 建议 |
4.2.1 加快CBA仲裁庭的建设 |
4.2.2 CBA仲裁需要引入听证制 |
4.2.3 严格把控“工资帽新政”规范性和监督性 |
4.2.4 管辖权的解释权归属于仲裁委员会 |
4.2.5 建立并完善CBA仲裁的内部上诉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民法总则》实施对劳动争议时效的影响及其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基本理论 |
1.1 劳动争议时效的性质及价值分析 |
1.1.1 劳动争议时效的性质 |
1.1.2 劳动争议时效的价值 |
1.2 国内外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研究现状 |
1.2.1 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历史演进及研究现状 |
1.2.2 国外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立法例分析 |
第二章 劳动争议时效适用《民法总则》可能性分析 |
2.1 劳动法与民法渊源深远 |
2.2 劳动争议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本质相同 |
第三章 我国《民法总则》实施对劳动争议时效产生的影响 |
3.1 对一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影响 |
3.2 对特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影响 |
3.3 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影响 |
3.4 对劳动争议时效效力的影响 |
3.5 对劳动争议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影响 |
第四章 《民法总则》时效规定对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借鉴 |
4.1 完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
4.2 完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建议 |
4.2.1 适当延长一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 |
4.2.2 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 |
4.2.3 对特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采相对无限期保护 |
4.2.4 明确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 |
4.2.5 对劳动争议时效效力统一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
4.2.6 明确劳动争议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具体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第2章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收费制度概述 |
2.1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的变迁 |
2.1.1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时期的立法与政策 |
2.1.2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立法依据及原因 |
2.2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下调引发的争论 |
2.2.1 支持劳动仲裁免费的理论基础 |
2.2.2 劳动仲裁免费可能带来的弊端分析 |
第3章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原因分析 |
3.1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的现实困境 |
3.1.1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非理性倾向严重 |
3.1.2 恶意仲裁诉讼案件的增加 |
3.1.3 费用下调使得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过滤调节功能减弱 |
3.1.4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独立性难以彰显 |
3.2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遭遇困境的原因分析 |
3.2.1 公私负担失衡影响社会利益 |
3.2.2 劳动争议仲裁“一刀切”式不收费缺乏合理性 |
3.2.3 仲裁费用杠杆作用的功能缺失 |
3.2.4 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性质影响劳动仲裁收费模式 |
第4章 恢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4.1 改革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的必要性 |
4.1.1 适应劳动纠纷类型日益增加且多元化的需要 |
4.1.2 有效发挥劳动争议仲裁费用杠杆调节作用的需要 |
4.1.3 劳动争议化解所耗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平衡分担的需要 |
4.2 改革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的可行性 |
4.2.1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不同需求使然 |
4.2.2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性质使然 |
第5章 科学设计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的建议 |
5.1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的改革趋势 |
5.1.1 从构建不同解纷手段差异化门槛的角度出发 |
5.1.2 区分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与行政收费的关系 |
5.2 劳动仲裁费用制度改革的进路选择 |
5.2.1 设计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
5.2.2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中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 |
5.2.3 建立与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内部的经费管理制度 |
5.2.4 完善劳动仲裁收费错误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概述 |
(一)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的定义 |
(二)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的形式 |
二、第三方资助的历史沿革与规制现状 |
(一)第三方资助的历史沿革 |
(二)第三方资助的规制现状 |
三、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与滥诉风险 |
四、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对仲裁庭管辖权和案件可受理性的影响 |
五、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对仲裁费用相关问题的影响 |
(一)申请方获胜情形下的仲裁费用分担 |
(二)对申请方支出的第三方资助相关费用的赔偿 |
(三)引入第三方资助情形下的费用担保问题 |
六、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的披露 |
(一)第三方资助者身份的披露 |
(二)资助协议具体条款的披露 |
七、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5)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反思与路径完善——基于35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观察:实证数据与统计分析 |
(一) 判决整体情况 |
(二) 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情况 |
1. 经仲裁裁决的案件分析。 |
2. 未经仲裁裁决的案件分析。 |
二、剖析:实证中突出问题法理分析 |
(一) “保护劳动者”与“不利变更”冲突 |
(二) “速决战”与“拉锯战”冲突 |
三、选择:路径构建的比较与批判 |
(一) “只裁不审”模式 |
(二) “只审不裁”模式 |
(三) “两裁一审”模式 |
(四) “仲裁功能修正”模式 |
四、构建:新时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新路径 |
(一) 提高专职劳动仲裁员准入标准 |
(二) 调查权力与手段均衡化 |
(三)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
五、结语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论文提纲范文)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
四、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证据 |
五、劳动争议调解 |
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
七、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
八、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 |
九、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
(一)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 |
(二)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形式。 |
(三)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受理。 |
(四)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及被申请人答辩。 |
十、劳动争议仲裁组庭与开庭 |
(一) 仲裁庭组庭。 |
(二) 仲裁庭开庭。 |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
(一) 裁决前的和解。 |
(二) 裁决前的调解。 |
(三) 仲裁裁决的时限。 |
(四) 裁决书。 |
(五) 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 |
(六) 终局裁决。 |
(七) 其他裁决。 |
(八) 调解书和裁决书的执行。 |
(9)论仲裁员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提要 论文提要(英文)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修改中国仲裁法的必要 |
二、面临的基础理论问题 |
三、本文选题的确定 |
第二节 本文的论点 |
一、基本论点 |
二、对论点的简要说明 |
第三节 本文的论证方法 |
一、理论推演 |
二、实证方法 第一章 仲裁员的民间私人性 |
第一节 关于外部性、私人品等的基本原理 |
一、外部性 |
二、私人品与公共品 |
三、准公共品 |
四、外部性、私人品等的相对性和复杂性 |
第二节 仲裁员业务的定性:私人品 |
一、不同类型纠纷的外部性程度不同 |
二、仲裁业务的个案不具有外部性 |
三、仲裁业务具备竞争性 |
四、仲裁业务存在排他性 |
五、仲裁不是准公共物品 |
六、仲裁制度与仲裁个案的区分 |
七、小结 |
第三节 仲裁员业务:不能由政府提供 |
一、政府的职能 |
二、政府失灵之处 |
三、仲裁由政府提供的后果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仲裁员的市场属性 |
第一节 仲裁业务的市场交易性 |
一、相关资源的稀缺性 |
二、相关主体的选择权 |
三、选择权的源泉 |
四、仲裁需求与供给的关系 |
第二节 仲裁员劳务的商品属性——服务贸易属性 |
一、服务贸易商品的概念 |
二、仲裁员业务的商品性 |
三、仲裁员业务具有商品性的原因 |
第三节 市场规律的作用 |
一、仲裁市场性的表现 |
二、仲裁员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性表现 |
三、市场机制对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产生和运作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仲裁员参与仲裁是行使私人权利 |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
一、法律起源的差异性 |
二、法律起源的共同性 |
第二节 自然权利的生态 |
一、自然权利——私权利的来源 |
二、法律作用范围的局限性 |
三、制定法之外的权利 |
第三节 参与仲裁是仲裁员的私权利 |
一、实证 |
二、仲裁权区别于公权力 |
三、仲裁的民间自治权属性 |
四、仲裁私权主体的性质 |
五、仲裁主体的选择权 |
六、仲裁费用的承担者 |
七、仲裁活动的内容 |
第四节 与相似职业人员的比较 |
一、考察方法 |
二、与法官比较 |
三、与律师或会计师等比较 第四章 政府和法律对仲裁员的适度干预 |
第一节 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 |
一、信息不对称的原理 |
二、仲裁员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对问题 |
第二节 市场失灵:仲裁市场秩序的外部性 |
一、负的外部性 |
二、正的外部性 |
三、国家的干预 |
第三节 市场失灵:仲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
一、不完全竞争的表现 |
二、市场不完全竞争的根源 |
三、控制不完全竞争的主要政策 |
第四节 政府和法律的干预:对仲裁员的支持 |
一、对仲裁员的确认 |
二、对仲裁程序的协助 |
三、执行仲裁裁决 |
四、营造仲裁员作业的良好环境 |
第五节 政府和法律的干预:对仲裁员的约束 |
一、设立仲裁员准入标准 |
二、对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
三、拒绝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第五章 仲裁员定位的平衡 |
第一节 国家和法律对仲裁员定位的干预的适度性 |
一、仲裁员从完全自治到接受政府和法律的干预 |
二、仲裁员民间地位的恒定性 |
三、官方干预与仲裁员自治的平衡 |
第二节 仲裁员付出与回报的平衡 |
一、付出 |
二、回报 |
三、付出与回报的平衡 |
第三节 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
一、权利 |
二、责任 |
第四节 实现平衡的不同机制 |
一、市场机制 |
二、人定机制 |
三、两种机制的结合和平衡 第六章 仲裁员定位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实证论据一:计划经济体制外的一般情形 |
一、进入法律视野前的仲裁中 |
二、进入法律视野后的临时仲裁中 |
三、机构仲裁产生初期的仲裁中 |
四、市场经济中 |
五、现代市场经济中 |
第二节 实证论据二: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 |
第三节 实证论据三:苏联东欧计划经济中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官方性质 |
二、计划经济时期仲裁和仲裁员有限的民间性 |
三、后计划经济中仲裁和仲裁员民间性质 |
四、一直存在的国家干预 |
第四节 实证论据四:伊斯兰文化国家中 |
一、伊斯兰文化对商事仲裁的相容性 |
二、仲裁员的民间性 |
三、国家的干预 |
第五节 实证论据五:与中国大陆文化传统相似的地域中 |
一、简史 |
二、仲裁员的民间性 |
三、国家和法律的干预 |
四、蒙古和越南经济中仲裁员定位的过渡性 第七章 仲裁员在中国的定位 |
第一节 市场经济的前身——计划经济中 |
一、内国经济纠纷的“仲裁”中 |
二、国际(涉外)仲裁中 |
第二节 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内国仲裁中 |
一、行政性和依附性 |
二、民间性 |
三、市场化的态势 |
第三节 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国际仲裁中 |
一、一定的行政性 |
二、不断增强的民间性 |
三、市场化的态势 |
第四节 对未来的展望 |
一、展望未来的重要意义和难度 |
二、商事仲裁发达的必要条件 |
三、中国相关因素的分析 |
四、承认临时仲裁和民间资本准入的问题 |
五、必由之路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结束语 引用文献 详细摘要 |
四、怎样追索劳动争议仲裁费(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篮联仲裁制度研究及其对中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CBA)启示[D]. 张梓群. 首都体育学院, 2021(12)
- [2]《民法总则》实施对劳动争议时效的影响及其应对[D]. 曹燕妮. 山东大学, 2020(02)
- [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研究[D]. 覃贺. 湘潭大学, 2020(02)
- [4]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问题研究[D]. 许天舒. 外交学院, 2019(01)
- [5]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反思与路径完善——基于35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 黄宣,朱程.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 [6]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A]. 陈胜.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 2015
- [7]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调研——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为样本[J]. 许林波. 司法改革论评, 2015(01)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J].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劳动保障, 2008(04)
- [9]论仲裁员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D]. 陈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2)
- [10]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J]. 王明华. 社会法评论,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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