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系婚姻——道德还是法律?——与婚姻法专家吴长振教授探讨

维系婚姻——道德还是法律?——与婚姻法专家吴长振教授探讨

一、维护婚姻安全——道德还是法律?——与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教授一席谈(论文文献综述)

潘天倚[1](2021)在《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李迎硕[2](2021)在《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朱健行[3](2021)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张越然[4](2021)在《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中外比较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冲动离婚人数不断上涨,婚姻的不稳定性大大增加,高离婚率引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各种社会问题都亟待解决,于是各国纷纷主动响应社会需求。基于离婚救济、利益衡平、未成年人保护等人文主义的价值取向,婚姻家庭法制改革,设置适当的离婚程序,成为了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即在维护离婚自由的同时,提升离婚门槛与增加离婚成本。为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积极借鉴域外经验,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我国,但是由于民众对于其了解甚少,导致新制度的出台备受质疑。且民法典只粗略地规定了登记离婚制度下适用30日的冷静期,对其适用对象并没有额外明确,一刀切式的简单规定将所有人都纳入其适用范围内,并非都能取得预期效果。若不加以区分限制,机械操作轻则造成离婚冷静期制度架空,重则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详细补充关于冷静期的规定,以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本文针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首先,对我国离婚冷静期的概念进行界定,说明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针对危机婚姻的协议离婚下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其次,阐述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接着,描述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溯源,在总结近几年我国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回应民法典编纂审议期间的争议;最后,具体描述我国现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计,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法国、俄罗斯、韩国对离婚限制性规定的实践。第三部分系统比较我国与域外各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从期间设定、适用范围、配套机制等三方面进行对比。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经验,基于国内司法实践,提出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完善建议,从增加离婚冷静期的期间弹性、增设离婚冷静期免除适用的例外规定、健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机制等三方面来展开思考,以期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加全面,增加其现实可操作性。

王梦奇[5](2020)在《新中国禁止重婚制度研究 ——以1950-1980年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

杨陶[6](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本刊编辑部,高原,孟伟,李程[7](2020)在《婚姻立法70年》文中研究指明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施行,这也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如今,70年过去了,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社会最基本单元的婚姻家庭,也随之变迁。婚姻关系中,人身越来越自由,财产越来越多元。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立法,因应时代需求,也几经修订,不断调整。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婚姻法整合进了第五编"婚姻家庭",对现行婚姻法的内容予以了修改完善,也新增了一些规定。从1950年到现在,婚姻法的多次立法和修法,都是法律用其自身的发展,回应了时代的民意。不管是扞卫忠诚还是扞卫自由,美满的爱情、和谐的家庭,才是婚姻法终极关怀所旨。

张姝[8](2020)在《试论非婚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文中指出目前,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在非婚同居的过程中出现多种多样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债务承担、析产纠纷、子女抚养等,现实的司法实践处理也是五花八门。面对层出不穷的案件与问题,我国只有《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部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在此司法解释的第11条,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针对性的参考依据。另外,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以及证据的问题,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本文的研究对象为非婚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纠纷认定问题,具体涉及四块内容:第一部分指出非婚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的基本界定,分析非婚同居的理论与实践定位,对非婚同居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的概念进行厘定;第二部分研究非婚同居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的认定困境,从实践状况入手,列举几种典型案例中的法院判决;第三部分讨论非婚同居下对外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域外实践,研究域外的立法、司法现状与相关理论和实践借鉴,罗列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中的责任承担类型与责任划分,适当参照国外立法、司法经验与实践;第四部分探讨我国非婚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认定机制的修正、健全。最后提出自己的想法,希望能够对非婚同居所产生的对外共同债务案件处理有所启示与帮助。

陶雨欣[9](2020)在《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与补偿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如今离婚率不断增长的情形下,离婚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婚前按揭房由于具有价值高、保值增值性能强大等特征,成为了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争议重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后,虽然对于法条规制情形下的按揭房之归属有了具体的认定方式,但是基于按揭房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婚姻法》与《物权法》适用的矛盾以及双方离婚利益的不平衡等原因,尚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婚后取得产权证书、父母参与出资等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增值补偿标准在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之间也没有得到统一。本文在明晰法条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梳理总结了婚前按揭房问题的各种观点,并结合婚姻关系的特殊功能与价值理念,提高了探讨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解决的可能性。本文分为两大部分,一为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问题,一为婚前按揭房的补偿性问题。在价值分割问题中,从影响婚前按揭房制度在实践中权属认定的三种依据:首付款支付主体、登记权利人与产权证取得时间入手,并基于这三种因素的考虑,对实践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父母婚前或婚后出资、涉及利益第三人等情形做了分别探讨,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房屋权属分割方式。理清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后,对于个人所有按揭房涉及的补偿制度,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从法理性角度分析,结合维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探寻出该问题公平合理的处理方法。本文共四章,其中对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及补偿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以期该问题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具体如下:第一章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提炼整理了与婚前按揭房有关的不同研究观点,并梳理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运用的研究方法。为后文的具体分析提供立足点。第二章对本文探讨之婚前按揭房的性质和内涵进行界定,分析按揭房中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并归纳出影响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因素。第三章结合学界和司法实践之观点,对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总结出对房屋进行权属分割的三个依据。其次,对夫妻出资、父母出资、存在利益第三人这三种不同情形下房屋权属认定的不同观点分别归纳概括。在夫妻出资的按揭房中,通过对第十条适用范围的分析,选取了颇具争议的两种情形,以第十条中未明确的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为婚前还是婚后,以及不在第十条规制范围内的双方支付首付,却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房屋权属问题进行探讨,明确了前者无论是婚前或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最终都可不作区分地统一以个人财产进行具体认定,后者只要出资行为基于双方合意,且不会影响到他人权益,就可将房屋认定为是双方共有。在父母参与出资的按揭房中,分别存在两种行为:婚前首付与婚后还贷,在对两者的性质进行分析后得出了父母参与过程可类比夫妻出资之情形解决按揭房权属的具体分割方式。而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按揭房制度中,得出只有从有利于婚姻家庭使用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进行分类,才能更好体现出婚姻家庭关系的结论。第四章对婚前按揭房所涉及的补偿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归纳总结了增值部分性质的不同观点,并将其认定为房屋本身价值之延伸;其次,从法理性角度具体论述了增值补偿问题;最后,在按揭房的增值补偿数额方面,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不同计算方法进行分析对比,进而得出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合理计算公式,为以后解决各地法院增值补偿款计算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邹云鹤[10](2020)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社会力量介入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 ——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修改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大陆第一部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在规定了公权力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的同时,也囊括了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依据,对我国家庭暴力现象的防治及法治进程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在规制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方面却略显不足,即使规定了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和惩治方面的方式,也只是比较原则性的和倡导性的规定,比较宏观和笼统,在防治家暴的实践中可操作性低。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基层社区、妇联组织、心理辅导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只有原则且笼统性的规定,没有赋予社会组织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用了“劝阻”“调解”“应当予以配合”等字眼,更多的体现了各个社会组织之间的互相合作和配合,导致各个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模糊,没有完整的责任体系,难以发挥实际的应有作用,进而使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实效受到影响。同时,因为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沟通渠道,导致实践中各种社会力量之间或社会力量与公权力机关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协作,而各个社会组织往往只具有某单一方面的救助优势,发挥的作用有限,通常是各自为政,导致救助力度和救助实效不甚理想。本文通过我国实践中两个典型案例,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成熟观点基础上,研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社会力量介入的立法完善问题,分析在《反家庭暴力法》背景下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面临的法律困境。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譬如明确各个社会机构的义务及责任,规范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及心理救济机制,加强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事后评估方面的立法等。增强所依据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会力量介入机制和家庭暴力防治体系,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维护婚姻安全——道德还是法律?——与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教授一席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维护婚姻安全——道德还是法律?——与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教授一席谈(论文提纲范文)

(4)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中外比较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2.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1.研究方法
        2.研究思路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契合婚姻自由与限制的法理要求
        2.有利于遏制冲动型离婚
        3.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4.有利于减少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
    (三)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溯源
        1.萌芽阶段——1986 年到 1994 年再到 2003 年婚姻登记立法
        2.探索阶段——2010 年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司法实践
        3.形成标志——2020 年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正式写入《民法典》
    (四)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考察
    (一)英国离婚反省期
    (二)美国离婚等待期
    (三)澳大利亚判决经过期
    (四)法国离婚冷静期
    (五)俄罗斯离婚考虑期
    (六)韩国离婚熟虑期
三、比较视角下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再审视
    (一)期间设定
        1.中国
        2.域外
        3.对比
    (二)适用范围
        1.中国
        2.域外
        3.对比
    (三)配套机制
        1.中国
        2.域外
        3.对比
四、借鉴域外经验以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
    (一)增加离婚冷静期的期间弹性
        1.未成年子女的养育
        2.夫妻双方的情感基础
        3.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
    (二)增设离婚冷静期免除适用的例外规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申请撤回次数超过限制
    (三)健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机制
        1.实质审查离婚协议制度
        2.建立夫妻财产保全制度
        3.创设多渠道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4.组织培养专门精英团队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6)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一、对内效力规则
        二、对外效力规则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一、审查理由
        二、审查标准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实践现状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一、历史回顾
        二、应然选择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一、文义解释
        二、价值解释
        三、体系解释
        四、漏洞补充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8)试论非婚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与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第一章 非婚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基本界定
    一、我国法治背景下非婚同居的理论与实践定位
        (一)我国法治背景下非婚同居理论研究与实践定位
        (二)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
    二、非婚同居的下对外共同债务的概念厘定
        (一)非婚同居者之间债务的归属
        (二)非婚同居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认定
        (三)非婚同居中对外共同债务立法现状
第二章 非婚同居下对外共同债务的认定困境
    一、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司法实践现状
        (一)判决债务由一方承担
        (二)判决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判决不予认可共同债务
    二、我国当下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的认定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法律定位不明确
        (二)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三)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过度
    三、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的认定案例分析
        (一)非婚同居期间对于主体身份关系的认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三)房屋租赁中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同居一方当事人权益保护
第三章 非婚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域外实践
    一、域外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立法——以美国为例
        (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立法——以英国为例
        (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的立法——以法国为例
    二、域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的评析借鉴
第四章 我国非婚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认定机制的修正与健全
    一、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问题修正健全的必要性
    二、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二)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的分类
    三、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实践与健全
        (一)法律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二)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自由裁量
        (三)非婚同居对外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9)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与补偿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研究定位
    第二节 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相关问题概述
    第一节 婚前按揭房的界定
        一、婚前按揭房的概念与内涵
        二、按揭房中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婚前按揭房纠纷的影响因素
        一、诉讼中按揭房类型的复杂性
        二、法律适用的矛盾性
        三、夫妻双方利益关系的不平衡性
第三章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权属与价值分割问题
    第一节 婚前按揭房权属与分割依据
        一、按揭房之首付款支付主体
        二、按揭房之登记权利人
        三、按揭房之产权证取得时间
    第二节 婚前按揭房权属与价值分割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按揭房具备价值分割之属性
        二、婚前按揭房兼具一方财产与双方财产之性质
        三、按揭房权属与分割之原则
    第三节 婚前按揭房权属与价值分割的具体情形分析
        一、夫妻出资之按揭房权属认定
        二、父母出资之按揭房权属认定
        三、涉及利益第三人之按揭房权属认定
第四章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补偿性问题
    第一节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性质探讨
        一、孳息说
        二、增值利益说
        三、投资收益说
    第二节 婚前按揭房增值补偿的法理依据
        一、基于权利义务对等性
        二、基于非产权方的机会成本
        三、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本质
    第三节 婚前按揭房增值补偿的具体分割方法
        一、分割方法之一
        二、分割方法之二
        三、分割方法之对比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家庭暴力防治中社会力量介入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 ——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修改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简介
        1.董珊珊家暴致死案
        2.专业社会工作者亲历案例
    (二)典型案例引发的问题
        1.社会力量介入家暴防治的义务与责任模糊
        2.社会力量介入家暴防治的心理救济机制及证据规则不健全
        3.社会力量介入家暴防治事后评估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二、明确我国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义务与责任
    (一)我国社会力量介入家暴防治义务与责任的立法不足
        1.社会力量缺乏法律明确授权不能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2.社会力量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惩戒制度威慑力不强
        3.社会力量与公权力职权衔接法律规定模糊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协助
    (二)域外法律中社会力量介入家暴的义务与职责及对我国启示
        1.美国的专业人员强制报告制度
        2.我国台湾地区的通报程序及协助义务
        3.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三)完善我国社会力量介入家暴防治义务与责任的立法建议
        1.赋予各社会组织介入家庭暴力的紧急处置义务
        2.明确社会力量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职责并加强责任惩戒力度
        3.赋予社会力量向公权力的紧急求助请求权以加强职能衔接
三、健全我国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心理救济机制及证据规则
    (一)我国家庭暴力心理救济机制及证据规则的立法不足
        1.对受害者的心理救助赋予过大自由裁量权且缺乏针对性
        2.缺乏疏通施暴者负面情绪的渠道及强制矫治机制
        3.可以采信的证据种类少
    (二)境外法律及实践中家庭暴力防治的心理干预与证据规则及对我国启示
        1.美国“男性制怒中心”的设立
        2.美国的专家证人证言制度
        3.境外实践及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三)健全我国家庭暴力心理救济机制与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1.加强心理救济的针对性并注重对家庭暴力目睹儿童的心理干预
        2.构建家庭暴力施暴者情绪疏通渠道及心理强制矫治机制
        3.引进专家证人制度
四、完善我国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事后评估机制
    (一)我国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事后评估的立法不足
        1.未能搭建信息备案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
        2.社会力量回访制度不健全以致无法定期有效回访
    (二)域外法律及实践中社会力量介入家暴事后评估的规定及对我国启示
        1.英国“家庭暴力登记注册薄”的设立
        2.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访视制度
        3.对域外制度及实践的借鉴
    (三)完善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事后评估的立法建议
        1.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制度
        2.设立专门的社会组织回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维护婚姻安全——道德还是法律?——与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教授一席谈(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D]. 潘天倚.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问题研究[D]. 李迎硕. 东北农业大学, 2021
  • [3]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 朱健行. 扬州大学, 2021
  • [4]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中外比较探讨[D]. 张越然.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
  • [5]新中国禁止重婚制度研究 ——以1950-1980年为中心[D]. 王梦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6]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7]婚姻立法70年[J]. 本刊编辑部,高原,孟伟,李程. 法治与社会, 2020(09)
  • [8]试论非婚同居下的对外共同债务认定问题[D]. 张姝. 青岛大学, 2020(02)
  • [9]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价值分割与补偿性问题研究[D]. 陶雨欣. 江苏大学, 2020(05)
  • [10]家庭暴力防治中社会力量介入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 ——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修改为研究视角[D]. 邹云鹤. 辽宁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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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系婚姻——道德还是法律?——与婚姻法专家吴长振教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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