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颁布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论文文献综述)
吕慧娜[1](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张华[2](2020)在《西部大开发降低了城乡收入差距吗?——来自断点回归的证据》文中指出作为重要的区位导向性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至今已二十年,准确评估其政策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利用2000—2014年中国2009个县域的面板数据,使用空间断点回归的方法估计了西部大开发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发现,整体上,相比于未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县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县区城乡收入差距平均提升1.60~1.68,超过样本均值的30%,意味着西部大开发显着加剧城乡收入差距;然而,在城乡收入差距最悬殊的25%的样本中,西部大开发对城乡收入差距具有缩小效应。从年份动态效应上看,西部大开发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效应呈先增加后减小的倒U形曲线。机制分析表明,西部大开发显着提升了城镇居民收入,却显着降低了农村居民收入,表明农村居民并未享受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红利。因此,未来西部大开发政策应促进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健全城乡协调发展机制,提高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收入。
李颖[3](2020)在《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优惠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是国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特定的纳税对象给予的税收减免,其作用在于减轻民族自治地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有效地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但现行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从制定到实施都存在许多不足,税收优惠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未匹配民族自治地方特点,政策过多过滥,往往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用性不足,立法层级低,致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制度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之中较为关键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自治权存在着中央集权化程度过高,税收自治权利难以发挥,税收优惠呈现行政化等问题,使公平效率得不到实现。本文从理论和实例分析出发,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以民族自治地方的特色为出发点,从完善和优化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律体系,清理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审核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路径。
于井远,王金秀[4](2019)在《区域性优惠政策有效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吗?——基于西部大开发的准自然实验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目前为止,关于西部大开发政策效应的研究文献多集中于评估该项政策的经济发展效应等,而城乡收入差距效应未能引起足够关注。本文基于西部大开发这一准自然实验,使用DID和PSM-DID评估了西部大开发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的政策效应。研究发现:无论是传统DID还是PSM-DID模型,均表明西部大开发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在经过一系列检验之后,结果依然稳健;机制分析表明,西部大开发仅是通过提高了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柱的第二产业占比为机制,并未有效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供给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另外,异质性分析表明,省会等较高行政级别城市的政策效应比一般地级市要高。最后,本文从产业升级、公共品供给、就业等方面提供了政策建议。
罗鸣令,范子英,陈晨[5](2019)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分配效应——来自西部大开发的证据》文中认为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协调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其对非税收优惠地的负外部性没有引起足够关注。本文基于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定税率降低54%),采用变换控制组的双重差分方法,研究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税率地区间产生的再分配效应。研究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够促进西部地区的税基增长,但是税基的增长无法对冲税率下降的影响,导致西部地区所得税收入的显着减少;由于区域性优惠政策没有覆盖流转税税种,西部地区的税基增长间接带来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显着增加;西部地区税基的增长是以相邻地区的税基流失为代价,距离西部大开发越近的地区,其税基流失越明显。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在进一步完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合理引导企业与要素的流动,尽可能降低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负外部性,实现区域性税收优惠对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李敏纳,蔡舒,覃成林[6](2014)在《中美西部人口资源开发的比较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世界区域开发史上,中美两国西部开发最令世人瞩目。在中美西部开发中,人口资源开发均是关键内容。中美西部人口资源开发的背景和目标相似,但由于两者环境和基础不同,其开发的手段和机制必然具有差异,因而,推进中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既要借鉴,又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做法。与当前中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和以政府为主导不同,在美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中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运用,政府行为与市场作用有机结合,这给推进中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带来如下重要启示:构建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主体的西部人才吸纳利用机制,引导西部教育发展与西部开发密切结合,激励具有参与能力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给西部教育捐助和投资,以及健全西部人口资源开发政策实施的法律保障等,是快速推进我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
朱远来[7](2012)在《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新疆哈萨克族和哈萨克族地区正发生着深刻的社会变革,这种变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观念和适应新生产生活方式的新的行为方式。这就需要教育充分发挥出文化功能,肩负起传播新观念、塑造培育现代化人的神圣责任、由此推动科技发展、经济振兴、文化繁荣与社会进步。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要切实解决好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教育发展问题。因为,发展民族教育是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素质,振兴民族经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大计本研究在借鉴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合运用民族学、社会学、教育人类学、教育生态学和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建构对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和分析的框架,通过对所选取的哈萨克族聚居地区有代表性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伊犁师范学院等所属不同办学类型和层次学校教育的田野调查,结合当前哈萨克族教育发展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实背景,借助历时与共时的比较,为正确制定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规划提供明确有针对性的实证依据,为当前哈萨克民族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最佳的教育选择和设计行之有效的未来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研究结论可为后继的研究以及教育政策的关怀提供一定的(文献)参考与咨询,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新疆民族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全文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相关研究的状况及动态、研究依据的主要理论与方法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在叙述新疆哈萨克族形成发展简史、经济社会及人口分布等基本概况的基础上,借助教育生态学理论,探讨了哈萨克族教育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与教育发展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作用机制,从传统游牧经济及其生产生活方式、牧民定居及人口的国际迁移等方面对哈萨克族教育与其所依存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优化社会生态环境的思考和建议;第三部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在借鉴教育人类学和教育生态学有关理论方法的基础上,选取了哈萨克文化生态环境中宗教和民俗两个方面的内容,探讨分析了它们与哈萨克族教育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第四部分,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从新疆清末民初,盛世才统治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等三个不同历史阶段,回顾了哈萨克族经堂教育向近代教育转型与现代学校教育形成发展的主要历程;第五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分别从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两个历史阶段回顾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重点就新时期以来新疆哈萨克族义务教育和“两基”工作,牧区教育以及双语教育的改革发展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与分析;第六部分,新形势下新疆哈萨克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个案研究—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为例。详细描述了新疆哈萨克地区一个哈萨克族作为主体民族的国家级贫困县-尼勒克县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对该县“两基”达标和巩固提高工作情况、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以来学前教育,双语教育的改革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反映出了当前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新疆哈萨克族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获得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困难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建议;第七部分,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的重镇—伊犁师范学院。通过对所选取的全国唯一的以培养哈萨克族师资和各类人才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伊犁师范学院办学历史与现状的细致描述,结合当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基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就伊犁师范学院如何实现弘扬与传承哈萨克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目标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针对新形势下新疆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思路与建议;第八部分,结语。对照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的发展历程,哈萨克族现代教育自身发展中所具有的规律与特点,无一不与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当前新疆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过程中,必须正视和解决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造成的哈萨克地区教育基础设施落后,经费投入不足,总体水平不高,区域发展不够均衡,软硬件建设和发展不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政府大力推行的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工程,适应了新时期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不断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规模办学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对缩小民、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差距,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培养和增强各族师生的相互理解和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满足了广大农牧民群众渴望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高度认同与支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重点要抓好农牧区学前双语幼儿园的建设工作,把普及农牧区学前双语幼儿园作为新疆大力推进双语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突破口;作为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重镇的伊犁师范学院必须认真研判形势,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确立“地方院校,立足地方,服务地方”总体定位的基础上面向区内,为区域基础教育服务,做优做强传统教师教育专业,同时主动适应区域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社会管理服务现代化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抢抓机遇,着力推进学院从传统师范教育为主体向现代教师教育和非教师教育并重转型,并逐步向综合性大学方向迈进。学院要继续运用人才优势和学科优势,服务于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特别是要在传承与弘扬哈萨克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王楠[8](2011)在《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9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地区大力支持,将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内蒙古等十二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在西部大开发提出之初,我国领导人就指出应该将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子,不仅如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整体脆弱,有些地区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甚至永久性无法恢复。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取得了显着的进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看到,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在经济发展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成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导论部分,笔者在对“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等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当前学界有关“生态法”、“环境法”等概念的使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的界定来看,没有必要以“生态法”、“生态环境法”等概念来代替现在广泛使用的“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类似概念。之后,笔者对国内有关西部大开发法治环境建设、生态环境问题的资料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地调查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近些年来西部地区出现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章主要介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生态环境重要,二是生态环境脆弱,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如何既实现经济社会全而发展,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又较好的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主要领导人先后在不同场合都不断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事实上,近些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强、投入的不断增加、技术的进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西部地区在生态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是,即便如此,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趋势之下。西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资源减少、冰川消融迅速等问题仍然形势严峻。第二章在前一章梳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这种安排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大致如何?这种现状是在何种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因此,本章第一节对我国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本章第二节重点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生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治立法,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立法和变通规定,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西部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最为集中的地方,有着大量的自治立法,这些自治立法中有许多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对它们进行个初步梳理分析,对了解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分析,笔者基本认为,我国广大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并没有充分发挥自治立法的优势,做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三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问题。第一节对生态环境执法体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当前环境执法面临着这样一些困难:地方政府注重经济增长,忽视环境问题;企业违法成本低;违法处罚手段少,力度弱;政府部门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二节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该法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该法的建议。第四章对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情况进行了梳理。第一节对美国西进运动、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和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背景、基本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开发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包括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建立权威性的开发组织机构;制定科学的开发政策和法规,并以其为导向;中央政府积极扶持,进行大规模投资等。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教训值得吸取,如开发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忽视对开发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忽视轻重工业均衡发展;忽视开发地区的内部发展动力等。这些经验教训可以为我国西部大开发提供有益的借鉴,避免重蹈覆辙。第五章主要论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问题。当前学界所说的生态效益补偿,不是强调生态学意义上的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而主要是强调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针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承担的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行为。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将对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章首先从现实需要、经济学原理、生态正义等角度分析了对西部地区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促进我国整体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结语。对于如何切实加强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学者提出了建设西部生态经济特区,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应该实行“绿色GDP”制度。目前,已经有个别重要生态保护区开始实行“绿色GDP”制度,这是一个良好的实践开端。此外,笔者认为,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最主要的一点是加强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目前,在应对传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法律体系,应该将着重点放到法律的执行上来。在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生态环境问题方面,我们当然还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此外,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应该逐步走出单环境要素保护的思维模式,在制度设计、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等各方而都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观。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的研究还远远不能囊括西部地区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一些论文尚未涉及的问题,只能留待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关注、研究。
田钊平[9](2010)在《我国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效应评价与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提出国家在民族地区实施的优惠政策稳定性不够、有效性不足,是导致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日趋扩大的根本原因。为缩小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国家应从优惠政策立法、制度创新、限制公权滥用、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优惠政策的法制建设,加大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以促进民族地区跨越发展,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马玉祥[10](2009)在《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文中研究表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把握全局,提出的一项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决策,是造福中华民族子孙万代的一项战略部署。早在1999年6月江泽民同志就提出:"现在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应该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明确提出,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抓紧研究西部地区大开发。"
二、颁布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颁布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西部大开发降低了城乡收入差距吗?——来自断点回归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政策背景与文献综述 |
1.1 政策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2 实证设计 |
2.1 识别策略 |
2.2 样本与变量 |
(1) 被解释变量: |
(2) 核心解释变量: |
(3) 驱动变量: |
(4) 控制变量。 |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3.1 图分析 |
3.2 基本回归 |
3.3 断点回归的有效性检验 |
3.4 异质性分析 |
3.4.1 收入差距的区域异质性 |
3.4.2 政策效应的年份异质性 |
3.5 稳健性检验 |
3.5.1 参数方法 |
3.5.2 驱动变量的重新测算 |
3.5.3 排除国家贫困县的样本 |
3.5.4 考虑政策外部性 |
3.5.5 考虑中部崛起战略的影响 |
3.5.6 安慰剂检验 |
4 机制分析 |
4.1 西部大开发对城乡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 |
4.2 拓展分析 |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
(3)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前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 |
一、以决议和命令的方式发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
二、通过行政法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税收减免 |
第二节 改革开放至全面深化改革之前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 |
一、中央逐步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程序和对象 |
二、多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发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
三、法律法规中逐渐提升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 |
第三节 全面深化改革之后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 |
一、中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力度 |
二、地方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力度 |
三、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亟待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现状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涉及的税种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对象 |
三、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减免情况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优惠税收存在的问题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产生的实际效益不大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
三、税收法定原则尚待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税收法定主义 |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要义 |
二、税收法定原则下的税收优惠分权 |
三、税收法定原则下的税收规范性控制 |
第二节 税收优惠法定原理 |
一、税收优惠法定原理 |
二、落实税收优惠法定性原则的切入点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自治理论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的必要性 |
二、税收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内容 |
三、税收优惠是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的重要方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与民族自治地方相关的税收优惠立法 |
一、清理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
二、完善与民族自治地方相关的税收优惠立法 |
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审查、评估机制 |
第二节 依法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制度 |
一、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绩效考评机制 |
二、实现税收优惠立法公开 |
第三节 强化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惠管理权 |
一、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益权 |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三、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 |
第四节 防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的滥用 |
一、滥用税收优惠破坏税收公平 |
二、依法防范税收优惠滥用 |
三、协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征管法治化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区域性优惠政策有效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吗?——基于西部大开发的准自然实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
二、政策背景及理论分析 |
(一)政策背景 |
(二)理论分析 |
1. 地区经济发展方面。 |
2. 产业结构升级方面。 |
3. 公共服务供给方面。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模型设计 |
(二)变量选择及数据处理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一)基准模型分析:DID |
(二)稳健型检验:PSM-DID |
(三)进一步稳健性检验 |
1. 安慰剂检验。 |
3.排除政策干扰。 |
(四)机制检验 |
(五)城市异质性检验 |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
(5)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分配效应——来自西部大开发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假说 |
1. 制度背景 |
2. 理论模型与假说 |
三、数据、变量与研究设计 |
1. 数据来源 |
2. 变量选取与计量模型设定 |
四、计量结果与实证分析 |
1.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对地区税基增长的影响 |
2.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分配效应 |
五、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讨论 |
1. 平行趋势检验 |
2. 安慰剂检验 |
3. 排除其他政策的影响 |
4. 进一步讨论:西部大开发政策促进了经济增长吗 |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
(6)中美西部人口资源开发的比较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 |
(一)以移民和土地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吸引国内外移民到西部定居 |
1.以灵活开放的移民法律和政策吸引国外移民。 |
2.以优惠的土地法律和政策促进国内外移民西迁。 |
(二)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教育发展资金 |
1.拨地兴学。 |
2.直接拨款。 |
3.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西部教育事业。 |
(三)依据西部开发不同时期的市场需要,有重点和有针对性地扶持西部教育的发展 |
1.从建国到1850年代,重点发展义务教育。 |
2.1850年代到二战结束,大力发展西部公共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
3.二战结束以后,重点扶持培养高精尖人才的研究型高校的发展。 |
(四)重视并发挥人才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
二、中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 |
(一)制定西部教育发展和人才开发政策 |
(二)对西部基础教育进行投资倾斜和行政帮扶 |
(三)大力支持西部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
(四)加强西部人才的培养、选拔、激励和吸引工作 |
(五)对西部开展智力支援 |
三、中美西部人口资源开发比较 |
(一)开发的背景和目标相似 |
(二)开发的基础和环境不同 |
1.美国西部在开发之初人烟稀少,中国西部大开发之初人口数量不少,但整体素质较低。 |
2.美国西部自然环境好于中国西部,中国西部生态环境较脆弱,对人口的承载能力较弱。 |
3.美国西部文化为移民文化,中国西部文化环境复杂,使人口资源开发的难度加大。 |
(三)开发的手段和机制有差异 |
1.在美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中,其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运用,而中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手段则带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 |
2.美国西部人口资源开发的机制是政府行为与市场作用的有机结合,而中国则是政府主导型的。 |
四、中美西部人口资源开发比较中的启示 |
(一)构建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主体的西部人才吸纳和利用机制 |
1.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引进区内外人才。 |
2.遵循市场规律制定并实施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 |
3.立足于市场需要和事业发展合理利用人才。 |
(二)引导西部教育发展与西部开发密切结合 |
(三)激励组织和个人给西部教育捐资和投资 |
(四)健全西部人口资源开发政策实施的法律保障体系 |
(7)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与目的 |
一、研究的缘由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关于哈萨克族教育研究现状 |
二、国外关于哈萨克教育的研究 |
三、文献评价 |
第三节 研究理论与方法 |
一、研究理论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 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 |
第一节 新疆哈萨克族概况 |
一、哈萨克族与哈萨克先民 |
二、哈萨克族的人口与分布 |
三、经济生活 |
第二节 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 |
一、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 |
二、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 第二章 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 |
第一节 文化生态环境理论概述 |
一、文化与教育 |
二、文化生态环境理论 |
第二节 宗教与哈萨克族教育 |
一、宗教的本质与教育 |
二、哈萨克族原始宗教与教育 |
三、伊斯兰教与哈萨克族教育 |
第三节 哈萨克族民俗与教育 |
一、民俗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哈萨克民俗的教育功能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清末民国初年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的兴起 |
一、清末新疆近代学校教育的兴起 |
二、新疆哈萨克经文宗教教育向现代学校教育的转变 |
第二节 盛世才统治时期新疆哈萨克现代教育的发展 |
一、盛世才统治时期的教育方针、政策与措施 |
二、盛世才统治时期哈萨克族各级各类教育的新发展 |
三、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 |
第三节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三区政府时期的教育政策和措施 |
二、三区政府时期哈萨克族教育的恢复与发展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特点、性质和任务 |
二、哈萨克族教育的整顿与改造 |
三、社会主义初步建设时期的哈萨克族教育 |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哈萨克族教育 |
五、民族语言文字与教材建设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新时期以来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历史回顾 |
二、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义务教育和“两基”工作 |
三、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牧区教育 |
四、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双语教育 第五章 新形势下新疆哈萨克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个案研究—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为例 |
第一节 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认识 |
一、尼勒克县的自然生态环境 |
二、近年来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
第二节 尼勒克县基础教育发展的实证描述 |
一、尼勒克县“两基”攻坚达标工作情况 |
二、尼勒克县“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情况 |
三、尼勒克县基础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
第三节 对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后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调查 |
一、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的现实背景 |
二、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的现状 |
三、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民汉合校中尼勒克县学前教育的迅速发展与面临的问题和出路 |
四、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对尼勒克县双语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与变化 |
五、尼勒克县中等职业教育的现状及今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第六章 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的重镇—伊犁师范学院 |
第一节 伊犁师范学院的历史沿革—传承与发展 |
第二节 伊犁师范学院的发展现状 |
一、发展现状 |
二、伊犁师范学院最具办学特色的院系--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扫描 |
第三节 连心牵手促发展—对伊犁师范学院对口支援工作现状的考察 |
一、对口支援的基本情况 |
二、对口支援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
三、对口支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 |
第四节 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对伊犁师范学院未来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
一、伊犁师范学院的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二、今后发展的主要思路与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访谈录辑要 附录2:尼勒克县学前双语幼儿园布局图 附录3:2011年秋季少数民族农村双语幼儿园免费教育教学用书发货结算专用表 附录4:“国培计划”初中数学02班课程培训总结报告 附录5:“国培计划”--网络课堂培训学习情况调查问卷 附录6:访谈提纲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 环境、生态、生态环境 |
(二) 环境法、生态法 |
(三)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概念使用 |
(四) 几个意义上的"西部" |
三、相关研究动态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主要观点 |
六、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七、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 |
第一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特点 |
一、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总体特点 |
二、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困难 |
第二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划 |
一、中央政府规划 |
二、地方政府规划 |
第三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
一、森林覆盖率提高较快 |
二、防沙治沙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
第四节 西部地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
一、水土流失严重 |
二、土地沙化和荒漠化形势严峻 |
三、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四、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
五、湖泊萎缩 |
六、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冰川加速消融 |
七、三江源地区的生态意义及其生态问题的产生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一、宪法 |
二、法律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 |
四、地方法规 |
五、国际条约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自治立法现状 |
一、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现状 |
(一) 自治条例 |
(二) 单行条例 |
(三) 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
二、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存在问题 |
(一) 内容重复、结构相似 |
(二) 立法价值观念错位 |
(三) 立法内容不全面 |
(四) 立法内容政策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完善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途径 |
(一) 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环境立法体系 |
(二) 突出地方特色、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 积极吸收优秀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 |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问题研究 |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状 |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现状 |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主要问题 |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建议 |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现状分析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三、云南怒江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议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主要措施 |
一、美国的西进运动 |
二、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 |
三、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项目 |
第二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中的经验教训 |
一、经验总结 |
二、教训总结 |
三、外国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西部地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对西部地区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
一、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 |
二、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依据 |
三、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一) 经济外部性理论 |
(二) 机会成本 |
(三) 其他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我国当前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各类文件中的相关阐述 |
二、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 我国早期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二) 当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第三节 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
一、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议 |
本文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统计表 |
(9)我国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效应评价与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国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演变历程 |
(一) 民族地区财政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 |
(二)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 |
(三) 民族地区产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 |
(1) 民族地区农业发展优惠政策。 |
(2) 民族地区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3) 民族地区民族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 |
(四) 民族地区金融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 |
(五) 民族地区人力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 |
(六) 民族地区开放联合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 |
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价 |
(一)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评价 |
(二)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有效性评价 |
三、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
(一) 国家对东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供给差异, 导致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缺乏应有的强度和力度 |
(二) 优惠政策没有采取立法形式, 缺乏法律依据, 导致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 |
(三) 受非正式制度影响, 优惠政策的效力得不到有效发挥, 导致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有效性下降 |
(四) 人力资源开发落后, 实施优惠政策的智力支持不足, 影响了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有效性的提高 |
四、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 重视民族地区开发的立法, 实现行政优惠向法定优惠的转换, 建构优惠政策法律体系 |
(二) 加快民族地区制度创新, 提高优惠政策的有效性, 逐步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
(三) 严格规范政府行为, 强化优惠政策的落实,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有效防止法律失效 |
(四)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为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智力支持, 促进民族地区的跨越发展 |
四、颁布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西部大开发降低了城乡收入差距吗?——来自断点回归的证据[J]. 张华. 经济学报, 2020(02)
- [3]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研究[D]. 李颖. 湖北民族大学, 2020(12)
- [4]区域性优惠政策有效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吗?——基于西部大开发的准自然实验分析[J]. 于井远,王金秀. 经济问题探索, 2019(08)
- [5]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分配效应——来自西部大开发的证据[J]. 罗鸣令,范子英,陈晨. 中国工业经济, 2019(02)
- [6]中美西部人口资源开发的比较及启示[J]. 李敏纳,蔡舒,覃成林.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 [7]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D]. 朱远来.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0)
- [8]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王楠.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0)
- [9]我国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效应评价与制度建设研究[J]. 田钊平. 华东经济管理, 2010(08)
- [10]西部开发促进法及其内容[J]. 马玉祥. 民族法学评论, 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