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检察改革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碧晗[1](2019)在《论逮捕的诉讼式审查制度》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审查逮捕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运作一直采取高度行政化的审批模式。在办案期限内,承办人结合案卷材料及证据,拟制审查逮捕意见,交由部门负责人及副检察长审批,根据三级审批的结果,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承办人甚至不需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直接发出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交由法警带至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在意见书上“签字画押”即完成程序。这种封闭的审查模式也致使捕后不起诉、判无罪和轻缓刑人数居高不下,逮捕俨然成为侦查的附庸。基于此,需要重新审视审查逮捕的职能定位,审查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直接决定着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构建一种双方参与的“对堂审理”模式,使得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计划》,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还可对争议较大的案件,试行当面听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意见的类似于听证程序的审查批捕机制”。2015年至2016年,高检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重申要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审查逮捕制度。至此,审查逮捕诉讼式改革的提出已有十年之久,然而历经十年,此项改革仍未处于全面铺开的阶段。实践中,很多地方检察院不想改、不会改,改革面临较大阻碍,诉讼式审查成效不明显。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全面改革的今天,“捕诉一体化”给审查逮捕的诉讼式改革带来新的课题,检察机关必须在“捕诉合一、全程合一”的基础上,保持独立与中立,作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裁决。因此,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构建逮捕诉讼式审查结构,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明确参加人员范围及逮捕诉讼式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通过加强顶层设计,让审查逮捕的诉讼式改革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文章通过介绍各地审查逮捕诉讼式改革试点情况,借鉴域外羁押法庭审理模式,从理论及实践层面探究逮捕诉讼式审查制度的运行状况及面临的现实困境,目前,审查逮捕的诉讼式改革面诸多问题,一是检察官的中立地位难保障,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是裁判者,而在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阶段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如何在多种角色集于一身的前提下保持其审查逮捕程序的独立与严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程序公开与侦查保密之间的矛盾难平衡,逮捕的诉讼式审查要求程序公开透明,而侦查保密要求侦查的程序及内容不得对外公开,鉴于侦查保密的需要,侦查机关对审查逮捕诉讼式改革的推行自然会显得“不情不愿”;三是社会危险性证明要件缺如,我国尚未有足够客观、公正、权威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构,侦查人员怠于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逮捕诉讼式审查的实质要件缺如;四是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率极低,诉讼式审查的“两造”模式难以构建,律师素质良莠不齐,很多案件难以在审查逮捕阶段产生实质性的争辩效果,逮捕诉讼式审查的主体要件缺失;五是逮捕的诉讼式审查程序繁杂,而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较短,两者存在矛盾之处。基于审查逮捕的诉讼式改革面临的问题,文章着重探讨在现行“捕诉一体化”格局下,以严谨的程序设计重塑审查逮捕的两造对审格局,让侦辩双方平等地参与到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一是保持检察官的中立审查义务,明确逮捕诉讼式审查的中立、自愿、律师参与及直接言词原则,加强对检察官职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二是明确逮捕诉讼式审查的适用案件类型,将法律规定径行逮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共同犯罪案件排除在外。严格限定逮捕诉讼式审查的参加人员范围,以平衡公开听证审查与保守侦查秘密之间的关系。三是建立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的量化评估,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客观参考。四是明确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保障律师履行“有效辩护”义务。五是进一步完善程序设计,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效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及诉讼程序的拖延。
李昊昕,谢玲[2](2017)在《2015年以来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以来,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既有对检察改革的理论研究,也有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的探讨;既有对各类实践的专题调研分析,也有在实践基础上的理性思考。现将有关检察工作实践的观点及法律具体应用问题的分析综述如下:一、检察改革和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研究(一)关于检察体制改革在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方面,有文章认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应在现行宪法框架内,
张丽丽[3](2017)在《法治视域下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一直是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检察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个人修养等的重要途径,更是指导检察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检察事业向前发展的坚强思想后盾。然而,目前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泛政治化、理论准备不足、缺乏与检察职能的衔接性、缺乏人文关怀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检察改革如火如荼开展的当下,这些问题所产生的思想障碍越来越制约检察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加强和改进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势在必行。本文拟在法治的视域下分三个章节着力探讨检察官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第一章概述法治和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对法治及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概述,提炼法治思想的优秀品质,并阐明法治与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可分性和相互影响;第二章对当前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具体说明当前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法治的角度论述当前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体制上的障碍、人治思想的影响以及法治教育的缺失,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第三章系统阐述法治视域下的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策略问题,通过对法治视域下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确立,力图将法治思想的精髓融入到检察官的思想政治教育之中,培育检察官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唤醒检察官的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增进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意识觉醒,锻造检察官的法治品格,以人文主义精神重塑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教育方式,从而破解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难题。
李如林[4](2016)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辉煌成就和基本经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60年前,《人民检察》作为我国检察事业发展的舆论南针和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交流平台创刊了!60年来,《人民检察》发表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为交流工作经验、指导业务活动提供了重要平台。它既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前沿阵地,也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先进标杆。60年来,《人民检察》关注检察工作重点,解析法律适用难点,阐释检察理论研究热点。它不仅在理论与实践之间、高层与基层之间架起了沟
任海新,吴波[5](2016)在《试点时期检察官助理的困境及破解》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检察官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在试点探索中,各试点检察院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细化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赋予检察官自主决定权,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内设机构整合同步进行,推进检察权专业化、扁平化运行。但相较检察官而言,对检察官助理的研究较少。事实上,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冲击最大的还有"检察官助理"群体,尤其在试点时期运行
宋云峰[6](2016)在《建设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系统的几点思考》文中指出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特殊性、作案手段隐蔽性、犯罪双方互利性等特点,决定了职务犯罪不易被发现,即使有相关举报也因不够具体难以成案,查办职务犯罪更加需要情报信息作为支撑。建立情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引导侦查,可以提升发现、查证、指控犯罪的能力,确保依法、及时、准确和规范地打击职务犯罪。
万毅[7](2015)在《检察改革“三忌”》文中研究说明在"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司法体制改革热潮中,全国检察机关以办案组织司法化和办案方式司法化为出发点,以期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机制。因检察机关同时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检察权运行也需要兼顾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的原则,避免改革走入歧途。但就目前改革试点来看,突出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和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的口号下,盲目引入法院的合议制工作机制,造成"检察官法官化";二是错误理解和定位检察长负责制,排斥、否定检察官独任制,抹杀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造成"检察官手足化";三是面对犯罪形势发展专业化的趋势,匆忙成立各类专门化的办案机构,固定检察官的办案类型,导致"检察官专门化"。
刘昌强[8](2012)在《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独特创新,在检察制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为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所关注,但对检委会制度的关注和研究却并不多见,这与检委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目前,对检委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存在研究态度保守、研究视野较窄、研究成果偏少以及客观理性不够等问题。研究内容上也缺乏创新,一些片段式的研究往往浅尝辄止,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还未厘清甚至有误;对检委会制度的中国特色、基本属性、价值定位、历史流变、发展现状、改革方向等问题没有系统深入的论证梳理。在实践层面,检委会制度虽然在不断发展演变,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但诸多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被系统揭示和正确认识,部分抵消了改革的实际效果。问题的继续存在制约了检委会制度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同时还让人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等产生质疑。对检委会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通过系统还原和深刻认识检委会制度,厘清相关问题,总结提炼规律,为制度的合理性、稳定性和改革的必要性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以基础理论的建构达到指导该制度改革实践的目的。在实践层面,通过针对性地揭示问题,分析问题,找准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为检委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尤其是机制创新提出具可行性、操作性的方案或建设性意见。从大处讲,甚至还可以透过检委会制度,以小见大,发散审视整个检察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价值导向和基本规律。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约17万字。第一章研究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二章研究检委会制度的历史流变,第三章研究检委会制度的运行现状与问题,第四章研究检委会制度改革,第五章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预判。第一章立足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原理,重点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价值功能、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属性、检委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对司法群体决策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回答我国检委会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概述部分主要介绍检委会制度的概念、性质、特点等。指出检委会系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部领导决策机构;检委会制度则是有关检委会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和法律规范的总和。检委会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以检察长负责制为前提的集体领导机制和群体决策模式。接着介绍了现行检委会的基本职能、结构体系、运作机制等。在检委会制度的价值部分,指出检委会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助推器,是检察领导体制的必要补充,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证,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实现社会管理的平衡器。在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属性部分,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政安排等角度,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政治属性;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角度,分析了检委会制度的行政属性;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权的司法权性质、业务断案须遵循司法规律等角度,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司法属性。在检委会的制度依据部分,分别从历史上的会审制度、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群体决策理论入手,阐述了检委会制度的法律文化渊源、制度基础和理论依据。并重点对群体决策的一般原理、特点、优劣等进行了分析评述。在相关制度的比较部分,列举介绍了司法群体决策的国内模式-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司法群体决策的国外模式-审判类的陪审团制度,检察类的荷兰、越南、前苏联等国的检委会及类似组织。通过比较评述,指出我国检委会制度与其他司法群体决策模式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存在完全与否之分,功能上存在决策与咨询之别,决策过程对司法亲历性的原则要求亦不相同。第二章从检委会制度的历史流变入手,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史进行了系统梳理,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指出我国检委会制度缘起于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进一步实践于抗战时期,初步确立于建国初期,直至1954年被正式系统建立。检委会的称谓在1930年代初的苏维埃红色政权下即已出现,当时是指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履行专门检察职能的临时性检察组织。1941年山东省抗日根据地设立的各级检委会也是如此,指检察机关的各级组织而非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决策机构。因此,将检委会的发展历史仅追溯到山东抗日根据地时期的传统观点是不准确的。应将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苏维埃政权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初创时期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视为检委会制度的发端期和探索实践期。虽然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与抗战时期的检委会在性质、组织和职能等方面与现行检委会制度仍存在较大差异,但至少为建国后当代检委会制度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法律渊源。当代检委会制度正式确立以后,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发展演变。基本职能方面,检委会的职能范围经历了一个从较为广泛宏观,到逐渐调整细化,再到最终确定为以议决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为主的发展过程。决策机制方面,经历了从检察长一长制向民主集中制发展演变的历程,确立起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决策原则,司法属性不断得以强化。组织建设方面,检委会委员的配置逐渐专业化,员额逐渐增多,决策辅助机构建设亦不断强化。梳理完历史,就检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进行了认真审视。认为检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不论是从争论范围还是程度看,其影响远不如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但所引发的问题还是值得以辩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关注和思考。指出片面废除说不可取,检委会制度应当保留,但在保留的前提下须着手改革完善,而废除论者的合理理由可以为检委会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本章最后得出结论,中国特色的检委会制度经历了长期曲折的发展历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各个时期的检委会制度的基本职能都围绕着法律监督这个核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委会制度的根本立足点;检委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检委会制度在当前仍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不断改革调试是保持检委会制度合理性和旺盛生命力的基本途径。第三章则立足基层检委会工作实践,揭示检委会制度的运行现状与问题,进而提出检委会制度改革之必要性。基层检委会制度的生动实践为我们审视检委会制度提供了较为确切的实证资料。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检委会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制度内涵丰富。不少检察机关强化了检委会的领导地位和业务指导作用;强化议决重大案件,注重发挥检委会的司法功能;强化了接受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政治功能。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创新,在检委会的功能定位、组织建设、会议制度等方面都摸索出不少有益经验。如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拓宽了检委会的业务指导范围,组织建设上更加注重专业化。在会议制度方面,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围绕司法的直接亲历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议案的审议方式、讨论方式、表决方式等摸索创新了诸如阅卷、多媒体示证、质辨式讨论等不少好的做法。检委会制度的基层实践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检委会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检委会制度的诸多不足:决策指导功能发挥不够,如“重议案轻议事”、“重个案研究轻业务指导”、议案类型单边、职能交叉的问题较为突出;组织建设不足,如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完善、组成不规范、专业化年轻化不足、行政色彩较重,专委的职能不足或出现职能错位、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够、服务质量不高等;在会议制度方面,存在决策的信息依据不充分、决策行政化、决策效率不高等问题以及执行“双过半”原则和列席制度等方面的困惑。基层实践所反映出的问题有的属现行法律规范层面的缺陷,有的属实践中执行上的扭曲,还有的系制度本身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检委会制度功能的全面发挥,影响着检委会的决策质量、决策效率和决策权威。司法制度的生命在于不断实践和不断革新。为克服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保证检委会制度继续充分发挥其功能,必须进行适当改革。按照逻辑顺承,第四章重点讨论了检委会制度的改革完善。首先提出应将检委会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设定为民主、科学、高效、权威。根据现实需要并结合可行性考虑,建议将民主和科学的目标放在前,高效和权威的目标置于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即可先重点考虑在检委会的组织建设、决策机制上下功夫,在上下级检委会关系的协调上、配套机制的建设等问题上可再预留时间和空间。在改革基本思路的设计上,提出要注意系统性和完整性,完善检委会制度的功能定位,从纵向体制的去行政化、决策机制的司法化、决策主体的专业化、决策责任的法定化以及配套机制的科学化等方面着手。就检委会制度功能的应然定位,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将决策、指导、监督定位为检委会制度的三大基本功能。其中决策功能是首要功能和直接功能,指导功能是延伸功能,但对指导功能应予重点强化。检委会制度的应然功能决定着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基本方向。决策机制改革是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关键节点。改革应首先从强化决策机制的司法属性入手。针对决策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对不完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进行了反思,对司法直接亲历原则作了价值分析。在强化检委会决策司法属性的具体路径上,建议借鉴吸纳审判合议制与党委票决制的合理内核;保证委员的“民主”地位,严格检察长的“集中”机制;强化直接亲历原则,推行阅卷式质辩式议案方式;弱化纵向的行政审批,确立一级检委会定案机制;建立并兑现责任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为解决检委会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出必须强化检委会的组织建设。建议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标准与选任程序,强化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合理配置检委会决策辅助机构。对检委会办事机构、专业研究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事务机构和智囊机构的选任与职能发挥都分别提出了相关建议。本章还就规范检委会工作程序如科学设定议题范围、严格执行议事规则、督促决定执行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了探讨。最后对配套机制如回避机制、列席机制等的改革完善作了专门论述。提出应改革完善回避制度的启动程序和举证责任,允许外部人员列席检委会,强化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增强检委会制度的辐射功能。在论文的第五章,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趋势作了适当预判。首先以司法群体决策存在缺陷以及司法的相对独立与高度专业化职业化趋势为立论点,提出检委会制度虽将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但功能的调整转化与角色淡出是必然趋势。就功能调整问题,建议顺应司法规律,在条件时机成熟时,可考虑保留指导、监督功能,弱化决策功能,改决策为咨议,以克服检委会制度的先天不足。随着司法专业化和检察职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检委会制度在完成其使命后会逐步淡出历史舞台,职业检察官的角色替代将成为必然。
闫镇国[9](2008)在《试谈检察权的设置和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在改革之期,检察权的设置与完善是极为关注的焦点。检察权的设置必须遵守:宪法原则,巩固政权、构建和谐社会原则,与时俱进、不断借鉴、适当充实和扩展原则。
黄萌[10](2008)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追究实施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以保障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地执行和实施法律。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却不能完全发挥其效能,甚至出现“抱着猫捉老鼠”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有侦查体制不顺、侦查职能交错、侦查技术落后等几个方面。针对这个问题,国内学术研究也已经提出一系列的从侦查机构到侦查模式的改进方案,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在理论上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最高检在侦查一体化的问题上也放权地方,造成中央地方检察系统的侦查职能部门设置不尽相同的奇怪局面,这是和中国法治进程的大潮流不和谐的现状。21世纪以来法学理论界出现很多研究职务侦查理论的专着,总的来说虽然已经构建了学科框架,但经验型的总结比较多,而理论层面上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笔者在综合考察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后,总结了前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反思,并结合中国目前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分析寻找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目前国内通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基本理论的评析。笔者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理论渊源,引出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概念,提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在大侦查态势下,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营造的依法独立办案,上下一体,左右一体,指挥一体,组织一体的新型侦查机制。并明确,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解决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所出现的困境的较合理的措施,是对侦查资源的整合,有利于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于增强抗干扰的能力,有利于降低侦查成本和培养侦查专业人才。第二部分是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比较法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我国古代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分析和域外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分析两部分。在中国古代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历史考察方面,着重分析了历朝历代反贪肃贿的专门机构,以及御史监察制度,得出独立的监察权分配对防范和制止吏治的腐败化倾向有着积极意义的结论。在域外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考察方面,笔者将目前国际上几个主流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分为三类,分别是专门的机构从事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侦查,以及警察机构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并对各国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内设机构进行比较分析,从宏观上层面上把握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理论的发展走向,通过横向和纵向的考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体制打下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包括我国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笔者主要是从侦查权划分角度,侦查指挥、协作机制角度和侦查情报信息建设角度出发,指出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上存在着侦查权配置混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内设机构重复、“侦查地方化”等问题,而目前的侦查指挥中心由于职能定位不准确,也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线索来源机制来看,案源匮乏的问题也远远没有得到解决。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出现这些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第四部分是笔者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体制改革构想的拙见。首先明确改革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体制要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法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原则和迅速及时、经济高效原则。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围绕线索情报资源利用一体化建设、侦查指挥一体化建设、侦技一体化建设、侦诉一体化建设、侦查人才一体化建设、辅助性保障资源一体化建设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理想化运行机制。其中笔者对目前学术部门存在着构建理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是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侦查资源的整合。最后笔者又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的监督制约。本文的研究内容具有系统性,第一次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有关问题从理论基础到实践改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构建了一个详细的逻辑体系,以期对检察改革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二、对检察改革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检察改革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逮捕的诉讼式审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逮捕诉讼式审查的提出及其法理依据 |
(一) 逮捕诉讼式审查的提出 |
(二) 逮捕诉讼式审查的法理依据 |
二、审查逮捕职权的定位 |
(一) 现行审查逮捕职权定位的偏差 |
(二) 域外法治国家羁押职权的设置及运作 |
(三) 我国审查逮捕职权的应然定位 |
三、逮捕诉讼式审查改革试点引发的争议及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 “捕诉一体”给逮捕诉讼式审查改革带来的挑战 |
(二) 逮捕诉讼式审查改革试点引发的争议 |
1. 逮捕诉讼式审查的称谓不尽相同 |
2. 适用的案件类型存在争议 |
3. 诉讼式审查参加人员的范围未统一 |
4. 诉讼式审查的方式及地点不同 |
(三) 逮捕诉讼式审查改革面临的现实困境 |
1. 检察官的中立地位难保障 |
2. 程序公开与侦查保密之间存在矛盾 |
3. 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要件缺如 |
4.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参与率低,两造模式难构建 |
5. 有限的司法资源与繁琐的程序构架之间存在矛盾 |
四、逮捕诉讼式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 检察官中立义务的遵守 |
(二) 维护公开听证审查与保守侦查秘密的平衡 |
1. 明确适用的案件类型 |
2. 确定参加人员的范围 |
(三) 建立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
(四) 实现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 |
(五) 在完善程序设计的基础上节约司法资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2015年以来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改革和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研究 |
(一) 关于检察体制改革 |
(二) 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 |
(三) 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三、刑事诉讼法实施相关问题研究 |
四、刑事实体法应用问题研究 |
五、关于刑事证据问题 |
六、关于刑事错案问题 |
七、关于刑事执行检察 |
八、关于民事行政检察 |
九、关于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
(3)法治视域下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依据、意义和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 |
二、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三、课题研究拟采取的方法 |
第一章 法治和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概述 |
第一节 法治基本概述 |
一、法治的起源 |
二、法治的发展与传播 |
三、法治的内涵与价值 |
第二节 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概述 |
一、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建立 |
二、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概况 |
三、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法治与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关联 |
一、法治与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可分性 |
二、法治对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三、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对法治的影响 |
第二章 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当前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果 |
一、政治性教育常态化 |
二、内化道德的养成 |
三、职业化的追求 |
四、检察文化的引领 |
第二节 当前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泛政治化 |
二、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准备不足 |
三、检察官的思想政治教育缺乏与检察职能的衔接性 |
四、检察官的思想政治教育缺乏互动性 |
五、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缺乏人文关怀 |
六、检察官权利意识培养的缺失 |
第三节 当前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体制性障碍 |
二、传统人治思想的禁锢 |
三、法治思想教育的缺失 |
第三章 法治视域下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策略 |
第一节 明确法治视域下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 |
一、培育具有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检察官人才 |
二、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
三、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和人才培养机制 |
第二节 充实法治视域下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
一、公平与正义思想教育 |
二、自由与平等思想教育 |
三、权利与责任思想教育 |
四、依法治国思想教育 |
第三节 法治视域下通过思想政治教育锤炼检察官的品格 |
一、理性 |
二、宽容 |
三、担当 |
四、人格独立 |
结论 |
参考文献(引文) |
参考文献(阅读) |
致谢 |
(4)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辉煌成就和基本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成就 |
(一)学习探索阶段(1949年—1966年) |
(二)恢复重建阶段(1978年—1990年) |
(三)深化提高阶段(1991年—2005年) |
(四)发展繁荣阶段(2006年—至今) |
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基本经验 |
(一)充分认识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二)不断拓展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完善工作机制 |
(三)大力培养检察理论人才,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理论研究队伍 |
三、努力开创检察理论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
(一)检察理论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 |
(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增强的“六个意识” |
1. 增强责任意识,不断加大对检察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 |
2. 增强创新意识,不断完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机制。 |
3. 增强精品意识,不断提高检察理论研究质量和水平。 |
4. 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率。 |
5. 增强合作意识,不断优化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学术氛围。 |
6. 增强人才意识,不断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 |
(6)建设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系统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系统的意义 |
(一)适应司法改革与法律规定的需要 |
(二)掌握犯罪规律、准确打击犯罪的需要 |
(三)方便科学决策、推进具体侦查的需要 |
二、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现状 |
(一)情报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
(二)情报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
三、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建议 |
(一)坚持“三原则”,增强情报信息系统的科学性 |
(二)完善情报信息数据库建设,夯实情报信息系统基础 |
(三)以业务流程为纽带,推进内部情报信息资源整合 |
(四)加大技术人才培训力度,提升情报信息应用水平 |
(五)重视信息保密,确保情报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
四、结语 |
(7)检察改革“三忌”(论文提纲范文)
一忌: “检察官法官化” |
二忌: “检察官手足化” |
三忌: “检察官专门化” |
(8)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检委会制度概述 |
一、 检委会制度的概念、性质与特点 |
二、 检委会的基本职能 |
三、 检委会的组织 |
四、 检委会的运行机制 |
第二节 检委会制度的价值 |
一、 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助推器 |
二、 检察领导体制的必要补充 |
三、 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 |
四、 司法公正的有效保证 |
五、 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 |
六、 社会管理的平衡器 |
第三节 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属性 |
一、 检委会的政治属性 |
二、 检委会的司法属性 |
三、 检委会的行政属性 |
第四节 检委会制度的渊源与依据 |
一、 倡导会审而不认同司法官独立是其法律文化渊源 |
二、 民主集中制是其制度基础 |
三、 群体决策理论是其理论依据 |
第五节 相关制度比较研究 |
一、 司法群体决策的国内模式——以审判委员会制度为例 |
二、 国外司法群体决策的主要类型 |
三、 与检委会制度的比较评述 |
第二章 检委会制度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检委会制度的发端 |
一、 检委会制度历史起源的传统解读 |
二、 苏俄(联)检察机关委员会制度的渊源 |
三、 检委会制度的初现 |
第二节 检委会制度在抗战期间的实践 |
一、 抗战期间的探索实践 |
二、 评述 |
三、 结论 |
第三节 检委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一、 检委会制度的确立 |
二、 检委会制度的发展演变 |
第四节 检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检委会制度存废之争的三种观点 |
三、 简要评述 |
第五节 检委会制度的演变逻辑 |
一、 检委会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委会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
三、 检委会制度具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 |
四、 不断改革调试以适应检委会制度开放性发展的要求 |
第三章 检委会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以基层实践为例 |
第一节 基层检委会制度的探索实践 |
一、 基层检委会制度的功能作用实践 |
二、 基层检委会制度的组织建设情况 |
三、 会议制度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基层检委会制度的改革创新 |
一、 功能作用的延展创新 |
二、 组织建设方面的创新 |
三、 会议制度方面的创新 |
第三节 基层检委会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
一、 业务指导功能不足 |
二、 组织建设方面存在不足 |
三、 会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
四、 决策质量存在问题——基于无罪案件的分析 |
五、 基层检委会制度实践评述 |
第四章 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
一、 检委会改革的总体目标 |
二、 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
三、 改革的理论指导-群体决策的优化 |
第二节 科学定位检委会制度的功能 |
一、 决策功能 |
二、 指导功能 |
三、 监督功能 |
第三节 强化检委会决策的司法属性 |
一、 检委会决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 强化检委会司法属性的必要性 |
三、 对不完全民主集中制的反思 |
四、 直接亲历原则的建构 |
五、 强化检委会决策司法属性的路径 |
第四节 加强检委会的组织建设 |
一、 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标准与选任程序 |
二、 强化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 |
三、 合理配置检委会决策辅助机构 |
第五节 规范检委会工作程序 |
一、 科学设定检委会的议题范围 |
二、 严格执行检委会的议事规则 |
三、 加强检委会决定执行督促力度 |
第六节 完善配套机制 |
一、 完善检委会回避机制 |
二、 完善列席机制 |
第五章 检委会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检委会制度继续存在的合理价值 |
一、 职业化的检察官队伍尚未形成 |
二、 司法的相对独立尚缺制度保障 |
三、 检委会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
第二节 司法群体决策的固有缺陷 |
一、 难以实现直接言辞和司法亲历原则 |
二、 抑制成员决策积极性和创造力 |
三、 司法群体决策的极化 |
四、 司法群体决策的责任不明 |
五、 司法群体决策易产生群体思维 |
六、 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无法统一 |
第三节 司法的相对独立与职业化趋势 |
一、 司法的职业化发展趋势 |
二、 司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
第四节 检委会制度的功能调整与角色淡出 |
一、 检委会的现行职能 |
二、 检委会制度的功能调整 |
三、 职业检察官的角色替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试谈检察权的设置和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现行检察权设置状况 |
(一) 刑事案件侦查权。 |
(二) 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
(三) 公诉权。 |
(四) 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
(五) 刑事审判监督权。 |
(六)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
(七) 民事审判监督权和行政诉讼监督权。 |
(八) 司法解释权。 |
二、对现行检察权的争议及对检察权设置的不同观点 |
(一) 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争议 |
1.肯定的的观点。 |
2.否定的观点。 |
(二) 对联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权的争议 |
1.否定的观点。 |
2.肯定的观点。 |
(三) 对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关系的争议 |
1.主张公诉权与监督权分离的观点。 |
2.主张取消检察院审判监督的观点。 |
3.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是统一的观点。 |
(四)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的争议 |
1.检察机关不应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
2.检察机关的应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
三、检察权设置与完善的思考 |
(10)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概述 |
(一)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相关概念 |
(二)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三)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特征 |
(四)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基本内容 |
(五)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目的和意义 |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比较法考察 |
(一) 中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 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域外考察 |
(三) 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比较分析的启示 |
三、目前中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分析 |
(一)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体制建设的现状 |
(二)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侦查一体化体制存在的缺陷 |
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理想模式构建 |
(一)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原则目标 |
(二)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运行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对检察改革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逮捕的诉讼式审查制度[D]. 陈碧晗. 安徽大学, 2019(02)
- [2]2015年以来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综述[J]. 李昊昕,谢玲.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7(06)
- [3]法治视域下检察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 张丽丽. 齐齐哈尔大学, 2017(02)
- [4]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辉煌成就和基本经验[J]. 李如林. 人民检察, 2016(Z1)
- [5]试点时期检察官助理的困境及破解[A]. 任海新,吴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16
- [6]建设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系统的几点思考[J]. 宋云峰.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 [7]检察改革“三忌”[J]. 万毅. 政法论坛, 2015(01)
- [8]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D]. 刘昌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9]试谈检察权的设置和完善[J]. 闫镇国. 河北法学, 2008(04)
- [10]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研究[D]. 黄萌.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