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疆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黄文[1](2021)在《明清时期碑刻文献中的村寨自治研究 ——以乌江流域民族地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村寨自治是我国古代自魏晋以后县以下广大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由于特殊历史原因,这项基层治理制度特点尤为明显。本文主要以明清时期乌江流域的碑刻为研究对象,试图挖掘其中符合村寨自治的相关内容。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村寨自治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并从村寨的特殊地理位置与村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需要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为村寨自治的内容,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村寨自治的特征进行了归纳。第四部分则是对村寨自治进行了评价,村寨自治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又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但其专治色彩较为浓重,阻碍了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第五部分为村寨自治与现当代村民自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最后则是通过对村寨自治的研究,对现当代村民自治更好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于明慧[2](2021)在《西南边疆民族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研究 ——以西双版纳勐腊县勐润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指明了方向。调查发现,位于民族边疆地区的勐润村有着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这些不同的社会组织在治理中各有分工但相互协作,各有侧重又互相型塑,建设了乡村的治理共同体。笔者重点调查的勐润村民小组多次被评为州级“文明村”,并于2020年成功申报为省级“边境小康示范村”,这都是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治理乡村的取得成果。本文以笔者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润村的田野调查为基础,主要讨论该村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问题。首先,介绍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过程、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历史及田野点社会治理的概况,是本文研究的主要背景。接下来本文的主体部分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三个方面深描了勐润村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过程。勐润村社会治理主体包括国家基层权力组织、乡村社会自治组织、群众传统文化组织,这些治理主体充分参与、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共同建设,实现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表明“人人有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勐润村在明确各社会治理主体责任的同时,各组织之间也互相协作、互相配合,达到三治融合,共同完成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表明“人人尽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勐润村通过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乡村,形成了人人享有社会治理美好成果的良好局面,表明“人人享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最后,总结了该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意义,以及对其他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启示。本文以田野调查为主要研究方法,深描了边疆民族乡村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勐润个案”。研究发现,该村的乡村组织通过互助、协商、合作等各种机制,在促进各主体协调利益、规范秩序、凝聚共识的过程中形成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共同体”,形成了乡村社会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三治融合”,实现了民族边疆地区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安全,体现了新时代“中国之治”的路径创新。勐润村的个案可为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提供经验总结和理论思考。
张留飞[3](2020)在《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省边境地区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云南边境地区乡村面貌焕然一新,边境地区民族团结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国家边防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边境地区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但是,在云南省边境地区乡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长期依靠政府的直接“输血”,其“内生发展”动力逐渐不足,凸显出一些阻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失衡、边民思想观念落后、边境管理困难、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农村土地经营不善、科教文卫发展滞后和人力资源面临窘境等问题。这些问题深刻地影响着云南边境地区乡村社会的发展,阻碍云南省边境地区整体社会的发展,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必然会阻碍云南边境地区社会的发展进步与繁荣稳定,给我国民族团结事业和边防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使云南边境地区乡村社会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获得长远发展动力,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实地调研法,将理论研究与现实国情相结合,通过对国内外已有的一些主要的关于内生发展的理论进行梳理,并根据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与云南边境地区实际,试图系统深入研究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的困境,并提出提升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可行性路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的最大国情和最本质特征,这就决定了云南边境地区的“内生发展”之路更加注重党和政府在其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通过从党和政府的系统全面的引导与帮助,使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克服生态环境束缚、打破落后的思想观念、完善边境管理办法、开拓经济收入渠道、激发农业经营潜力、强化科教文卫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从区域全局来解决云南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凸显的问题,激发源自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内部的发展动力,促进云南边境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健康发展繁荣。
王荣[4](2020)在《现代国家建构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以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为个案》文中认为村民自治起源于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是现代中国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历史上,乡村一直在国家控制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所谓天下未稳农村先稳,天下未乱农村先乱。怎么处理好国家与乡村的关系,是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都要审慎应对的问题。当前,对村民自治而言,由于现实环境、历史条件的变化,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当初的设计者们未能预料的新情况、新现象和新问题。对此,学界多从共时性的角度,对这项制度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然而,村民自治从历史传统、孕育产生、发展嬗变到效能提升,自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和演进规律,这个逻辑与规律,又始终离不开国家的影响。因此,只有将历时性与共时性、宏观与微观结合起来,既立足村庄,又跳出村庄看自治,才能形成较为深刻、完整的认识。从现代国家建构理论来看,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中国的“化国家为天下”转为近代以来的“化天下为国家”,继而在现代国家建构的框架下,随着“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建设进程而孕育、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国家”建设步伐加快,村民自治从最初的地方性探索开始,逐步具备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民主的制度要素,并形成了统一模式向全国推广。但是,具备了民主的制度要素,并不意味着就具备了相应的民主效能。相反,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着效能不足的普遍困境,民主的实践机制不能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因此,必须对民主的制度要素与民主的实践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在自治单元、自治载体和自治形式等方面探索新模式、新方法和新路径,找出让制度要素真正落地生根、有效贯彻实施的方法和机制。
陈政[5](2019)在《精准扶贫中贫困农民内生动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贫困是世界性的难题。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了旧中国贫困发生的制度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即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建立在经典作家所设想的发达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基础之上,并且我们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贫困现象至今仍然无法根除。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扶贫事业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政府道义式的简单救济阶段(1949-1978);政府主导的产业开发式扶贫为主而救济式扶贫为辅的阶段(1986-1999);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以产业开发式扶贫为主、社会保障兜底式扶贫同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举(2000-今)等三个阶段;而农村扶贫对象的瞄准和帮扶的单元重心,依次经历了由全国普惠救济阶段(1949-1978)、以贫困县专项划分的县级瞄准为主要标志的区域性瞄准阶段(1986-1999),再到贫困村划分及村级瞄准的整村推进阶段(2000-2012),整村推进同针对农户个体的精准瞄准和帮扶相结合的阶段(2013-今)等五个时期的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时调整扶贫策略,适时提出了精准扶贫方略。在“十三五”时期,我国扶贫事业进入了脱贫攻坚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区域性整体贫困是我党对全国各族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庄严承诺。进入新时代,我国“以工补农、以城带乡、脑体结合”的趋向愈发显着、进展步伐愈发加快。与此同时,“城乡、区域、群体、行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历史难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一些地方,甚至有逐步扩大、延伸的趋势。对此,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减缓和下大力气去解决乃至根治,那么势必影响我国迈向全面现代化强国的历史征程,势必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党的执政根基和政府的公信力。在目前举国上下合力克贫攻坚、同心决胜全面小康的“大扶贫”格局下,贫困地区的基层党员和领导干部到底该如何做到——有效激发贫困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打牢贫困农民群众稳定脱贫的基础、改进扶贫开发领域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从而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获得感,确保他们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进而为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基础,十分迫切。当前,以扶贫干部“嵌入式”帮扶为主导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推进模式中,在一些地方、一段时期内出现了“干部一头热、群众一头冷”的现象。因此,如何全面和有效激发贫困群众能动、自主、自为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实现可持续的积极参与行为和自食其力的生计方式,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此,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全面激发贫困农民群众脱贫内生动力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接着详细分析了其脱贫内生动力不足的基本表现和基本成因,最后提出了着力进行相应的体制、机制、路径改革的主张和建议。本文认为,贫困农民群众作为社会历史实践主体,在脱贫致富领域的内生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不愿脱贫”、“不敢脱贫”、“不能脱贫”等三个基本方面;而造成此况的基本要素要从他们所处的地域生存环境、社会发展战略及具体实施的体制机制、精准扶贫政策本身的顶层设计层面和基层政府、干部的执行力维度、贫困农民群众主体自身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剖析;最后,笔者指出,作为帮扶对象和脱贫主体,贫困农民群众在乡村贫困治理当中脱贫致富内生动力的全面有效激发机制的建立健全,需要多举措并举,多管齐下,全面发力,协同共治。具体来说,要着力从转变政府职能、壮大村集体经济、完善村民自治和实现基层民主、法制化、协同化治理转型,在重构村社社区共同体进程中强化贫困村民个体和群体的自我教育等四个方面入手,予以相应的变革和改进,从而有效提升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和其他参与扶贫事业的多元主体之间上下同心、共同致力于全面小康、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
施静春[6](2019)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国民总人数的绝大部分是农业人口。社会治理中乡村治理是基础和重要环节。中国的乡村治理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源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一直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规范,也是中国传统道德在农村的基本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矛盾呈现新的特点,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的理念、方式、内容等需要不断完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法律规范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对冲关系逐渐显现了出来,如何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知识运用于这一对冲关系是本文写作的立足点。村规民约主要源于农业社会对伦理关系的调整,是以村社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社会治理手段,是一种自然契约,它以群体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义务性惩罚性规范为基本特征,规范着村民的日常行为,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主要作用。村规民约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现代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以界定个人权利义务为基础,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规范性约束,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现代化进步和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两者在社会基础、经济基础、价值理念、产生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效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两者在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相辅相成,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将传统与现代自然衔接,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体系的突出特征。研究村规民约的合规范性调适,在从道德上升为法律的历史脉络中,分析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研究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方法、路径及目标,有利于促进法治与德治共生共治,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协调统一,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论文选择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田野调查研究的案例,主要基于西双版纳集边疆、多民族、山区于一身,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化发展并存,农耕文化与现代文明相互交织,村寨的相对封闭与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各具特色等多种特点。以该地区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对象,通过座谈会、入户访谈、电话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分别对傣、哈尼、瑶、拉祜、基诺、布朗等少数民族村寨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内容及实施情况实地调研,结合傣族、基诺族的历史文化,分析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表现及根源,提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发挥村规民约明村情、识村貌、解民忧的功能,利用村规民约弥补法律的空白,把村规民约的柔性与法律的刚性相结合,以法律规范指导村规民约,引导村规民约发展的方向,探讨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有效路径,将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实现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本文除导论和结论部分,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治理与治理现代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说明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治理的概念、时代价值与意义等做了阐述,进一步阐明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难点,对乡村治理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引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是村规民约,该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村规民约概述。主要从本体论的角度对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存在条件、功能作用进行一般考察,界定本文讨论的核心概念。村规民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基础,产生于村民的自然生活中,根据行政村、村民小组现实的生活环境,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由村民共同制定并遵守的契约规范。村规民约具有得天独厚的社会整合力,体现着乡土文化与现代性的融合。村规民约的形成受制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以村民自治作为基础。发挥了政治参与功能、司法辅助功能和基层管理功能。村规民约在基层的治理作用不应当受到忽视,其在维护乡村秩序,净化风气,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本质上,乡村民约与法律之间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第三部分,以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为样本,探讨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西双版纳具有多民族、多宗教、地处边疆、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经济较落后等特点。习惯法长期对各民族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规范、道德教化、风俗习惯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为村规民约的形成提供了特殊的生存土壤。随着经济发展,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违法犯罪等问题在西双版纳逐渐凸显出来,而落后的经济基础和薄弱的基层治理力量难以应对边境管理的复杂态势,因此发端于村民自治的乡规民约具有了用武之地。目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市两县32个乡镇(街道办)的222个村(居)委会、2212个自然村98%都有了自己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在维护农业经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矛盾,预防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法律规范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社会治理的作用。第四部分,从分析论的角度介绍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揭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实证考察,指出西双版纳村规民约存在与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相冲突的规定,这些冲突性的规定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替代法律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干扰了基层组织的法治化进程。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当地薄弱的经济基础形成落后的社会管理机制,而监管上的不力和基层自治组织的不当管理使得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对立关系受到激化。第五部分,从对策论的角度分析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蕴含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实现重心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案件的感受,这就意味着法治的实现也必须建立在基层治理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治和德治的理念需要在基层治理中相互融合,村规民约的基层治理手段需要通过规范化调适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本着这一理论基础,村规民约的调适需要做到形式理性与实质规范性的双重调适,以实现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实用性、通俗性、动态性与参与性。具体而言,应当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建立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并畅通村民获得申诉与救济的渠道,以基层党员干部作为村规民约制定与执行的主体,通过村规民约引导人民、启发人民,教育人民。论文的几个主要观点:一是村规民约是自然契约,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具有更多的道德元素。其出发点是从群体的整体利益来设立,忽视个体的利益诉求,并缺少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法律是法治契约,是以界定并尊重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二是两种不同的契约精神产生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村规民约产生于农业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社会,宗亲关系;法律是随着社会交往社会分工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产生利益冲突和对立的阶级社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两者的制定程序、适用范围、执行手段、社会影响不同,既有矛盾与冲突的地方,更重要的是能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三是在正视村规民约与法律存在冲突与矛盾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使其符合依法治理、法治社会的要求,在乡村基层治理中以法律为指导,发挥村规民约灵活性、丰富性和针对性强的作用,用村规民约的柔性弥补法律的刚性,两者互相协调、共生共治,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重要的作用是论文探讨的主要问题。四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何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局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边疆和谐、繁荣、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也是论文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
和加伟[7](2019)在《纳西族东巴文化村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边疆地区的民族村社治理是乡村治理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点、难点和重点,把治理研究聚焦于边疆民族村社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村社治理需要充分挖掘民族村社治理资源,实现治理有效,紧紧抓住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机遇,在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迈出关键性的一步。本文从政治学角度出发,基于对曙明东巴文化村的实地调研,综合运用参与式观察、深度访谈、文献分析和案例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在相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多元主体治理理论的指导下,以如何有效挖掘民族村社治理资源为核心,探讨曙明东巴文化村的非典型性治理,分析曙明东巴文化村这个特殊“政治场域”中的多元治理主体构成及参与民族村社治理过程、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与平衡关系,并通过对民族村社治理困境的分析,探索其现实解决路径,最后突出民族村社治理的独特价值和示范性效应。本文是对我国边疆地区特定民族村社治理的理论研究,引入民族学概念“共生”一词到民族村社治理当中,从政治学角度分析民族村社多元治理主体“共生”状态的内在逻辑和实际运行机理,并提出和探讨了构建民族村社多元主体“共生型治理”模式新范式的可行性和路径。用一个新的治理方式,突出新的治理内容和特色,提供一个新的治理模式,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曙明东巴文化村治理围绕如何有效挖掘乡村治理资源为核心而展开的探讨,能够深化对乡村振兴的对策性思考,延展乡村治理的政治学研究视野和丰富民族政治理论的运用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保虎[8](2018)在《新时代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的人本理性逻辑研究 ——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村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离不开“三农”的发展。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时代”,国家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根本转变。新时代国家“三农”发展的推进要始终坚持“乡村振兴”战略。这显然是破解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从而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事实上,新时代我国“三农”发展仍然处于一个艰难的爬坡阶段,仍然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尤其是在边境民族乡村,它与其他城乡地区相比,条件更差,基础更弱,也更为贫穷落后,故此,它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边境民族乡村建设主要以其封闭的、落后的“自系统”陈旧治理方式为主,这其实就是“闭门造车”,因为它常受个体理性限制,存在效果不明显问题。为此,在人本理性指引下,坚持以“共建共治”求“善治共享”的人本理性逻辑,使其系统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管理走向多元治理,实现自治、德治、法治“三治”合一,推进边境民族乡村“全面振兴”,便成为未来边境民族乡村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在新时代,为了破解边境民族乡村振兴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以便更好推进边境民族乡村“全面振兴”,本研究基于习近平新时代“共享发展理念”,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村为例,以乡村振兴“二十字方针”内涵为依据,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中共历代领导人的农村发展理论的指引下,剖析了其蕴含着“共建共治共享”思想及其体现出的人本理性,并结合边境民族乡村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理论知识,注重质性、量化研究相统一,强调理论、实践相结合,遵循以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目标“公共性”向其“善性”发展的“人本理性”主线,对边境民族乡村振兴进行研究。若从研究的核心领域来分析,总体上,本研究主要着力于边境民族乡村振兴“四大板块”研究,即“共建共治”引“善道”,走向“善治共享”的人本逻辑研究;“共建共治”生“善者”,走向“全民共享”的主体研究;“共建共治”保“善于”,走向“渐进共享”的过程研究;“共建共治”成“善态”,走向“全面共享”的效果研究。同时,论文还强调了以制度建设保证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善态”推进,以实现边境民族乡村“全面振兴”。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共建共治”引“善道”,走向“善治共享”之逻辑研究。此研究主要致力于探索引领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求“善治共享”的人本理性逻辑,以确保边境民族乡村发展更加科学、合理,从而走向“全面振兴”。主要剖析了边境民族乡村“全面振兴”的逻辑因应,将逻辑起点定位于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目标的“公共性”,而将逻辑终点指向“善性”与“人性”,在此过程性发展中,铺设了从“现实的人”的起点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终点的“人本理性”逻辑向道,进而确立将边境民族乡村引向“全面振兴”的“善道”,即在人本理性指引下,始终坚持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从而为研究线索奠定基础。第二,“共建共治”生“善者”走向“全民共享”之主体研究。此研究主要致力于探索推进边境民族乡村“全面振兴”多元主体及其相互间的作用关系,以确保边境民族乡村振兴“多元主体”生成,并形成“共建共治”合力,致力于推进边境民族乡村“全面振兴”,从而促成“善治共享”最新成果,走向“全民共享”。主要探讨如何实现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的“善者”生成,让善建者、善治者都能共享最新成果。具体通过确立多元主体在身份、文化、价值等三个层面上,对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归属认同,并进一步明晰它们在推进边境民族乡村“全面振兴”中的间性关系及其职责、权力,通过建立相应的权责与过程等秩序,对边境民族乡村振兴主体权责关系、外在行为进行规制,从而确保各振兴主体在内在意识层面对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认同,和外部行为层面对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行为协同,以最终确保在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中“善治者、共享者”的过程性生成,从而走向“全民共享”。第三,“共建共治”保“善于”走向“渐进共享”之过程研究。此研究主要致力于探索在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生成的过程中,多层次、全方位确保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善治共享”的有效实现,以确保边境民族乡村“全面振兴”过程的高效率运作。若从具体研究内容来看,则主要在于沿着边境民族乡村“穷差劣脏乱”共治、善治出场这一过程,经过将内外部力量整合,以建构“共保出场”、“共理过程”、“共担责任”及“共享成果”的“共建共治共享”整体格局,以实现对“穷差劣脏乱”整治的目标、内容、方法及措施的共商、共议、共谋与共评,让以“产业兴旺”为物质基础的边境民族乡村经济逐步走向“振兴”,让以“生活富裕”为核心目标的边境民族乡村社会逐步走向“振兴”,让以“乡风文明”为重要内涵的边境民族乡村文化逐步走向“振兴”,让以“生态宜居”为重大战略的边境民族乡村生态逐步走向“振兴”,让以“治理有效”为组织保障的边境民族乡村政治逐步走向“振兴”,以提升各振兴主体在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上的能力,并逐步实现在边境民族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等各领域的共建、共保,最终以“善于”“共建共治”推进“渐进共享”的实现。第四,“共建共治”成“善态”,走向“全面共享”之效果研究。此研究主要致力于探索提升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效率、效应及效益、效果,以确保边境民族乡村进入良性的发展循环态中。主要围绕边境民族乡村在完成“穷差劣脏乱”共治工作后,对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结果生成的“善治共享”,即达成经济共荣、社会共享、文化共融、生态共治及政治共舞,从而走向“全面振兴”,以推进边境民族乡村振兴工作由“点”状,到“线”状,发展至“环”状的“共建共治共享”发展循环,同时构建相应的协同合作制度,以促使边境民族乡村能够产生持续性的“共建共治共享”促进作用,从而使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在良性循环发展过程中走向“善态”,最终收获“全面振兴”效果。
陈蒙[9](2016)在《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论》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二段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的表述,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产物。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确立,经历了初步提出、调整和徘徊、最终定型与法制化三个历史阶段。这一权利因为其纲领性而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指导性,是一项原则性的权利。在民族区域自治框架下,它不是在严格规范意义上由特定主体直接行使的权利,而是需要通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得以间接实现。在民族工作实践中,应当从立法者的立场和发生学的视角对其加以认识,侧重法律结构整体意蕴和政治理性的解释与阐发,而不应该一味固守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立场,对其进行直接适用意义上的规范分析。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对于本民族内部事务所享有的,不受外界非法干预的自主管理权利,权利的基础在于平等和自由。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既是一项法律原则,又是一项法律权利,它具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是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有机结合。这一权利被置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之中,集中体现了权利的特点和功能,它反映了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宗旨目的和精神指引。因此,不能以普通法律条文的效力标准对其进行效力分析,而应将其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理想去不断追求和接近,追求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律效力逐步实现的过程。当然,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不可能是没有界限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实现,也要受到国家主权、区域因素、公民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等的限制。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主体是各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框架下,就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本民族内部事务是这一权利的客体,指的是对民族的形成、发展和延续起重要维系作用的,在民族社会内部产生和传承,凸显本民族成员之间历史文化联系,应当由民族群体及其成员自主管理的一系列事务的总和。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变化,结构不断调整,形式不断更新。不同的历史时期,它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演变的趋势都不尽相同。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族间的互动交融,本民族内部事务与国家抑或地方的公共事务之间有一个“外溢”和“内化”的过程,二者之间的界限呈现模糊化的趋势,甚至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特征。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不仅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社会主义的人民当家作主理论,而且来源于多元一体的民族治理传统,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与渊源,是基于多元一体民族格局和民族发展多样性的现实国情的理性抉择。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巩固民族团结和争取人心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框架下,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主要通过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基层群众自治和民间社团自治等社会自治的方式来逐步实现。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最主要的实现方式,而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和民间社团自治的自主管理则起到补充的作用。上述三种方式对权利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制约权利有效实现的因素,表现在法制保障不健全、权利意识薄弱、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不充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不完善、基层社会自治不成熟等方面。权利的实现受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要通过完善权利实现的法制保障、增强行使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优化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效能、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社会自治的体制机制和社会基础以及改善权利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渠道,提高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实现质量。
肖应明[10](2015)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文中认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富有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的今天,传统的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民族问题与国家安全这一时代背景,以云南省为例,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紧紧围绕“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这一主线,采取多学科研究的方法,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比较西方国家治理经验和中国历朝历代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历程,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进行了细致分析和科学总结,系统梳理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变迁和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深入剖析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现状、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探讨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思路、价值导向和未来走向。本文由导论、正文(一至六章)和结论构成。导论: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阐述了社会治理的时代背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所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以及国内外关于民族治理的理解与把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掘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梳理了学术理论界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国内外研究进展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了该课题的研究现状、研究目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1章:概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理论。着重对社会治理的科学内涵、基本内容以及对社会治理创新相关概念进行了多维度解读,通过界定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概念,进一步彰显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问题的意义。同时,分别论述了西方社会中与社会治理有关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治理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的社会治理指导思想,阐释了社会治理创新理念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本土化逻辑,这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问题研究分析的基础。第2章:梳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历程。笔者采用历史分析法从宏观上把握社会治理形成的历史发展脉络,回溯分析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历程,系统描述了不同历史时期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不同内容、性质和特点,在此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情况,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阐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深刻变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这些原因作进一步的总结归纳,此章是后面一章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本点。第3章:探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现状和问题。主要阐述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化的影响,受文化、传统习俗、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受社会结构性变迁引发社会治理转向的影响,存在着不同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有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治理能力的加强而得到解决,但有的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得更加突出,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蕴涵着社会治理的经验教训。第4章: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多维构建。主要从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充分应用社会传统治理资源等方面,全面阐述了国家权力在创新社会治理、协调民族关系中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指出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包含多方面内容的复杂问题,其创新社会治理也不能仅仅从民族事务和民族工作上做文章,而是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多维构建。第5章:阐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导向。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云南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保持同少数民族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握社会治理的主动权,真正实现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祖国统一。云南省在践行群众路线中探索出来的“孟连经验”、“插甸经验”、“莲池模式”, 充分说明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中坚持群众观点、走好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也为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6章:揭示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走向。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是一项长期的、艰辛的、系统性工程,是一个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过程,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遵循少数民族自身发展规律,把握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抓住“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来的历史机遇,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作出全方位思考,进一步加强和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社会治理思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的思想理论和战略部署的研究,注重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不断发展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对研究趋势作出展望。
二、边疆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边疆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明清时期碑刻文献中的村寨自治研究 ——以乌江流域民族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 |
一、明清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村寨自治产生的原因 |
(一)该地地处南部少数民族聚居区,远离中央政权 |
(二)村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需要 |
二、明清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村寨自治的具体内容 |
(一)维护村民团结与社区稳定 |
(二)注重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
(三)倡导“和平共处”与“合一共存”的和谐思想 |
三、明清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村寨自治的特征 |
(一)“寨老”一权独大 |
(二)村寨与官府权力相结合,对村寨进行“关联治理” |
(三)封建色彩较为浓重,缺乏现代民主因素 |
四、明清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村寨自治的评价 |
(一)有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地区的稳定 |
(二)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
(三)专制色彩较为浓重,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
五、村寨自治与现代村民自治间的区别与联系 |
(一)村寨自治与村民自治的区别 |
1.自治内容有别 |
2.自治方式不同 |
(二)村寨自治与村民自治的联系 |
1.自治目的相同 |
2.自治主体相同 |
六、村寨自治对现代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启示 |
(一)尊重民族地区本地文化 |
(二)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
(三)加强政治监督与下放村务管理权力并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西南边疆民族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研究 ——以西双版纳勐腊县勐润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难点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重难点 |
(二)创新之处 |
六、研究综述 |
(一)关于边疆治理的研究 |
(二)关于社会治理的研究 |
(三)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 |
(四)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第一章 “治国先治边”:西南边疆治理的历史回顾 |
一、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历史过程 |
(一)历代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的统治 |
(二)民国时期对西南边疆的管理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对西南边疆的治理 |
(四)改革开放以来对西南边疆的治理 |
(五)新时代西南边疆的治理政策 |
二、田野点概况 |
(一)村庄概况 |
(二)建置沿革 |
(三)乡村组织 |
第二章 人人有责:勐润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 |
一、基层权力组织 |
(一)党组织 |
(二)村民委员会 |
二、乡村社会组织 |
(一)妇女联合会 |
(二)民兵连 |
(三)团总支 |
(四)老年协会 |
(五)专业合作社 |
三、传统文化组织 |
(一)四大长老 |
(二)波么、波章 |
(三)佛教组织 |
第三章 人人尽责:勐润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 |
一、以基层权力组织为核心的“法治共同体” |
(一)基层权力组织的核心作用 |
(二)多方参与的乡村法治体系 |
二、以乡村社会组织为核心的“自治共同体” |
(一)乡村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 |
(二)合作共治的乡村自治体系 |
三、以传统文化组织为核心的“德治共同体” |
(一)传统文化组织的德治功能 |
(二)守正创新的乡村德治体系 |
第四章 人人享有:勐润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 |
一、共享小康社会 |
(一)共享脱贫战果 |
(二)共享公共服务 |
(三)共享优美环境 |
二、共享社会发展 |
(一)文化振兴 |
(二)产业振兴 |
(三)组织振兴 |
三、共享边疆稳定 |
(一)民族团结进步 |
(二)社会和谐和睦 |
(三)边疆安全稳定 |
第五章:“多元共治”:边疆民族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
一、建设边疆民族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意义 |
(一)实现治理能力水平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题中之意 |
(三)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的实践路径 |
二、建设边疆民族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面临的挑战 |
(一)边疆民族乡村文化资源利用不充分 |
(二)边疆民族乡村治理主体发育不成熟 |
(三)边疆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
三、建设边疆民族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优化路径 |
(一)充分利用传统文化资源 |
(二)积极发挥多元主体作用 |
(三)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四节 研究的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边境、云南边境地区 |
二、内生发展、内生发展动力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内生发展理论 |
二、区域管理学理论 |
三、可持续发展管理理论 |
四、反贫困理论 |
第二章 云南边境地区地理与发展概述 |
第一节 云南边境地区地理概况 |
一、区位地理与气候环境 |
二、地形地势与自然资源 |
三、人口分布和民族构成 |
第二节 云南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
一、区域历史发展概况 |
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一节 环境保护的困境与阻碍 |
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失衡 |
二、落后的环保意识与难以落实的环保执法 |
三、人居环境问题与农业污染问题突出 |
第二节 思想观念的禁锢与束缚 |
一、传统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与保守性 |
二、乡村权威观念错位导致民主自治形式化 |
三、封建迷信削弱政府法治权威 |
第三节 边境管理的困难与挑战 |
一、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越轨与安全隐患 |
二、人口流动引发社会矛盾 |
三、地方政府服务能力不足 |
第四节 资金要素的限制与约束 |
一、基层财政困难贻误日常工作的开展 |
二、基础设施落后限制乡村社会发展 |
三、乡村物流发展水平难以满足农业市场需求 |
四、产业规划布局不合理 |
第五节 土地要素的羁系与困局 |
一、土地经营流转问题 |
二、农业产业经营风险问题 |
三、农业产业发展水平问题 |
第六节 科教文卫要素的滞后与尴尬 |
一、科技发展水平长期滞后 |
二、教育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
三、文化传承与保护不足 |
四、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有限 |
第七节 人力资源要素的窘境与难题 |
一、乡村人口流失问题 |
二、基层政府组织建设问题 |
三、乡村干部文化素质水平问题 |
四、乡村利益矛盾激化问题 |
第四章 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提升路径 |
第一节 克服生态环境束缚 |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生态脆弱区 |
二、合理规划农耕区域,科学制定适宜本地的环保规章 |
三、完善乡村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治理农业污染 |
第二节 打破落后思想观念 |
一、强化乡风民风建设,破除落后消极思想的禁锢 |
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强化村民自我管理意识 |
三、健全乡村治理法规,村规民约正式化 |
第三节 完善边境管理办法 |
一、健全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寻求边境治理跨国合作 |
二、完善人口流动管理办法,“三非”人员管理程序化 |
三、创新公共产品或服务模式,加强区域信息化服务建设 |
第四节 开拓经济收入渠道 |
一、加大本地区旅游开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巩固经济发展基石 |
三、完善乡村物流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
四、做好产业发展规划,实现产业化经营 |
第五节 激发农业经营潜力 |
一、推动土地流转,强化土地集约利用 |
二、筹划产业风险基金,补偿农民经营风险 |
三、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可持续增收能力 |
第六节 强化科教文卫建设 |
一、争取高校指导合作,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
二、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
三、推进乡村文化建设,提升乡村文明水平 |
四、保证基本医疗保障,突出重点病症防疫 |
第七节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
一、优化政策吸引力,诱导乡村外流人员回流 |
二、完善地方性规章制度,加强基层政府组织建设 |
三、鼓励本地精英参与,有效发挥乡贤带头作用 |
四、理顺群体利益矛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4)现代国家建构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以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意识与研究缘起 |
1.2 研究现状与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基本思路与文献基础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思路 |
1.3.3 文献基础 |
1.4 样本个案:村庄概况 |
第二章 化国家为天下:自治的传统与底色 |
2.1 化外之区:中华帝国的边缘 |
2.1.1 作为朝贡国的汉代“扶余国” |
2.1.2 作为羁縻州的唐代“渤海国” |
2.1.3 辽金元明清时期地方管理的加强 |
2.2 移民之地:多姓村庄的融铸 |
2.2.1 第一波移民浪潮:清初的招民放垦 |
2.2.2 第二波移民浪潮:乾嘉时期的禁关令与流民的“闯关东” |
2.2.3 第三波移民浪潮:清末的弛禁与民国的屯垦 |
2.2.4 北老壕多姓村庄的形成 |
2.3 关外之乡:熟人社会的形成 |
2.3.1 地缘关系与身份认同 |
2.3.2 亲属关系与社会网络 |
2.3.3 村庄习俗与乡民性格 |
第三章 化天下为国家:“民族—国家”视野下自治的试验 |
3.1 从清末到民国:近代地方自治的尝试 |
3.1.1 清末新政时的城镇乡自治 |
3.1.2 民国初期的地方自治 |
3.1.3 日据时期的殖民统治 |
3.2 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乡村秩序的动员性整合 |
3.2.1 土地改革运动 |
3.2.2 农业合作化运动 |
3.2.3 基层等额选举 |
3.3 人民公社体制的成型: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 |
3.3.1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 |
3.3.2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
3.3.3 “民主办社”的实施效果 |
第四章 民主的制度要素:“民主—国家”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4.1 体制的转型:乡村社会的秩序重构 |
4.1.1 人民公社体制废除时的社会失序 |
4.1.2 自生自发的村民自治 |
4.2 压力的转换:“海选第一村”的诞生背景 |
4.2.1 整党运动:“海选”的政治背景 |
4.2.2 基层矛盾:“海选”的内生动力 |
4.2.3 整顿干部:“海选”的直接动因 |
4.3 制度的转轨:“海选第一村”的正式诞生 |
4.3.1 “三不原则”的提出 |
4.3.2 “海选程序”的确定 |
4.3.3 从地方到全国:“海选”模式的推广 |
第五章 民主的实践机制:“民主—国家”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困境 |
5.1 自治与他治:农业税时代“双重压力”下的村民自治 |
5.1.1 行政规制自治:村委会有限的公共财务权 |
5.1.2 行政预留空隙:村委会充分的矛盾调解权 |
5.1.3 行政指导自治:对农业生产的引导和管理 |
5.1.4 行政覆盖自治:农村计划生育的强制实施 |
5.2 无作为与不合作:后税费时代的村干部和村民 |
5.2.1 “村财乡管”和村庄财政空壳 |
5.2.2 村委会职能不全和村务管理不善 |
5.2.3 自治主体缺位和农户参与冷漠 |
5.3 不规范与低效能:当前村民自治制度运作的挑战 |
5.3.1 民主选举不规范 |
5.3.2 民主决策不充分 |
5.3.3 民主管理不理想 |
5.3.4 民主监督不到位 |
第六章 小结与展望 |
6.1 自治的单元:“大传统”还是“小传统” |
6.2 自治的载体:传统宗族组织还是现代合作组织 |
6.3 自治的主体:村干部还是村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精准扶贫中贫困农民内生动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精准扶贫中激发农民内生动力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精准扶贫 |
二、贫困农民 |
三、内生动力 |
第二节 脱贫攻坚中激发农民内生动力的理论依据 |
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 |
二、人民历史主体论 |
三、可行能力与权利贫困理论 |
四、内源式发展理论 |
五、社会存在同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原理 |
第三节 精准扶贫中激发农民内生动力的现实依据 |
一、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 |
二、它是根本摆脱贫困状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
三、它是根本提升农民权能,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客观要求 |
四、它是有力保障农民人权,实现贫困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
第二章 精准扶贫中农民内生动力不强的主要表现和基本成因 |
第一节 贫困农民内生动力不足的主要表现 |
一、“不愿脱贫”:部分农民依赖政府救济,不愿自食其力 |
二、“不敢脱贫”:部分农民发展思路、机会、能力、支持不足 |
三、“不能脱贫”:部分农民因病债灾致贫,自救力和信心不足 |
第二节 贫困农民内生动力不足的基本成因 |
一、生存环境方面 |
二、社会体制方面 |
三、扶贫政策方面 |
四、贫困农民自身原因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中激发农民内生动力的路径探析 |
第一节 加快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共治型治理体制 |
一、改革帮扶管理机制,促进产业脱贫优质可持续 |
二、供需有效对接,充分赋权群众引导能动参与 |
三、改进动员方式,简政放权第三力量协同参与 |
四、大胆赋权村社,合作化联合参与项目实施 |
第二节 壮大集体经济,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 |
一、挖掘多元功能,实现农业发展转型 |
二、鼓励返乡创业,实现人气旺盛回流 |
三、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实现农民职业化转型 |
四、挖掘乡村文化价值,实现社区内生源发展 |
第三节 完善村民自治,构建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 |
一、发掘后备人才,党建引领带动 |
二、推进协商民主,实现共建共享 |
三、引进“乡贤”“回巢”,激发内生活力 |
四、推进德法并治,规范参与秩序 |
第四节 加强自我教育,构建贫中农互助共同体 |
一、抓好典型示范,增进互助和谐 |
二、促成协会组织,强化集体行动 |
三、传承优良家风,推进家庭互动 |
四、养成自我教育,巩固内驱脱贫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价值 |
二、选题的地域意义 |
(一)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难点及薄弱环节聚焦于农村少数民族地区 |
(二) 西双版纳州集边疆、民族、开发开放于一体 |
三、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一) 为构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
(二) 深化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道德与法制的认识 |
(三)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实证支撑 |
(四) 有利于探索出基层社会治理中民主协商制度发展途径 |
(五)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
(六) 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和实证依据 |
四、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一) 关于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论述 |
(二) 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论述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调查研究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治理与治理现代化 |
第一节 国家治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
一、从阶级统治、政治管理到国家治理 |
二、国家治理的时代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及要求 |
一、治理现代化及基本特征 |
二、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及要求 |
第三节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乡村治理 |
一、中国乡村的传统治理 |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 |
三、乡村治理中的实践问题与理论探索 |
第二章 村规民约:由传统到现代的治理方式 |
第一节 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特征 |
一、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变迁 |
二、村规民约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村规民约的存在条件 |
一、村规民约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村规民约存在的现实依据 |
三、村规民约存在的空间条件 |
四、村规民约存在的时间条件 |
五、村规民约存在的内部条件 |
第三节 村规民约的功能 |
一、政治参与功能 |
二、国家司法补充功能 |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管理功能 |
第四节 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
一、维护村民团结和乡村安宁 |
二、推动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勤劳致富 |
三、促进村务公开和改善干群关系 |
四、弘扬良好道德风尚和净化社会风气 |
五、调节利益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五节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一、社会规范多元化与法律 |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 |
三、村规民约是介于法律及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 |
第三章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与村规民约 |
第一节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历史沿革 |
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发展历史简况 |
二、新中国成立后西双版纳社会的变革 |
三、各民族风俗及乡村治理简况 |
第二节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当前西双版纳乡村治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西双版纳社会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的现状 |
一、村规民约的总体情况 |
二、村规民约的制定情况 |
三、村规民约的内容 |
四、村规民约的执行 |
第四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社会实践效应分析 |
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
三、有效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 |
四、积极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 |
五、切实维护边境安全 |
六、维护家庭和睦 |
七、破除成规陋习 |
八、保障义务教育 |
九、协调民族宗教问题 |
十、维护民族团结 |
十一、保护生态环境 |
第四章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中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
第一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
二、村规民约主要以罚款作为处罚手段 |
三、村规民约缺乏保护公民权益所需的必要程序 |
四、村规民约的适用性往往割裂了法治化的进程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根源 |
一、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分析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基础不同 |
三、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程序不同 |
四、村规民约与法律的适用手段存在差异 |
五、村规民约的内容往往受政策的影响较大 |
六、基层政权的不当行为加大了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对立 |
七、村规民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 |
第五章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 |
第一节 构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依据 |
一、道德、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补 |
二、坚持法律多元理论的治理思想 |
三、内部规则论 |
四、法德共治论 |
五、村规民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
六、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乡土气息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要求与原则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调试的要求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原则 |
第三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互构 |
一、国家从立法层面汲取村规民约合理成分 |
二、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自治条例有效衔接 |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实施及执行村规民约 |
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针对性 |
第四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具体举措 |
一、规范制定程序 |
二、建立监督制度 |
三、建立村规民约的效力确认及村民救济机制 |
四、加强引导指导 |
五、以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为执行主体 |
六、加大村规民约的宣传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纳西族东巴文化村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缘起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二) 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 理论依据 |
2. 学术史回顾与梳理 |
3. 核心概念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点 |
一、曙明东巴文化村概况及典型性分析 |
(一) 曙明东巴文化村的生成 |
(二) 生产生活方式与社会组织形式 |
(三) 民族文化传承与宗教信仰状况 |
(四) 曙明东巴文化村的特殊性 |
1. 特殊地域特征 |
2. 东巴教的特殊地位 |
3. 浓郁的民族性 |
4. 村民自治传统 |
二、东巴文化村的非典型性治理 |
(一) 多元治理主体及参与治理过程 |
1. 体制内法理型政治权力治理主体 |
2. 体制外传统型权威治理主体 |
(二) 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与平衡 |
1. 治理中的合作与互补 |
2. 治理中的冲突与博弈 |
(三) 民族性的价值凸显 |
(四) 特殊政治场域造就的松散治理结构 |
三、东巴文化村治理困境分析 |
(一) 传统治理资源的弱化 |
(二) 发展基础薄弱 |
(三) 宗族性与宗教性交织 |
(四) 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 |
四、东巴文化村治理的现实路径探索 |
(一) 激活传统治理资源内生动力 |
(二) 促进传统民族文化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共同发展 |
(三) 重塑和全面提升民族村社治理能力 |
1. 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2.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能力建设 |
3. 提升村民政治社会化水平 |
4. 创新民族村社管理部门职责 |
5. 健全民族村社治理保障性措施 |
(四) 多元治理主体共生型治理模式建构 |
1. 价值观层面上的共生 |
2. 制度层面上的共生 |
3. 交往互动层面上的共生 |
结论 |
(一) 加强民族村社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二) 民族村社治理凸显独特价值 |
(三) 曙明东巴文化村治理的示范性效应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新时代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的人本理性逻辑研究 ——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边境民族乡村的“共建共治共享” |
第一节 研究缘起:新时代“物的乡村振兴”与“人的乡村振兴”“同频共振” |
一、理论诉求:共享发展理念下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的人本思想 |
二、实践归纳:乡村振兴目标的公共性呼唤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 |
三、逻辑探寻:从“物”到“人”的“共建共治共享” |
第二节 选题意义:边境民族乡村从“共建共治”、走向“善治共享”的使命 |
一、实践意义:破解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现实困境 |
二、理论意义:创新边境民族乡村振兴认知思维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和辨析 |
一、乡村振兴 |
二、共建共治共享 |
第四节 相关论题的研究述评:一个批判性的视角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现状反思 |
第五节 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实证化路径 |
一、理论联系实际 |
二、历史和逻辑相统一 |
三、跨学科研究 |
四、实证研究方法 |
五、文献研究法 |
第六节 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一种新的分析维度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第七节 创新点及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论溯源:马克思主义农村发展理论意蕴诠释 |
第一节 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村发展理论述要 |
一、马克思恩格斯:坚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主张“合作劳动”为主的农村发展理论 |
二、列宁:坚持“以人为本”,倡导“合作社”为主的农村发展理论 |
第二节 理论发展:中国共产党人的农村发展理论成果及创新 |
一、毛泽东:坚持“为人民服务”,主张“社会化大生产”为主的农村发展理论 |
二、邓小平:坚持“有利于人民”,倡导“两个飞跃”为主的农村发展理论 |
三、江泽民:坚持“人民为主体”,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主的农村发展理论 |
四、胡锦涛:坚持“以人民为本”,倡导“依靠亿万农民”为主的新农村建设理论 |
五、习近平:坚持“人民为中心”,强调“让农民平等参与”为主的新时代乡村振兴理论 |
第二章 现状扫视: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的实然表征 |
第一节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边境民族乡村振兴场域 |
一、民族在云南省边疆地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概况 |
二、民族在边境自然村:X边境民族乡村概况 |
三、资料来源及田野调查:行走于边境乡间小路上 |
第二节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环境 |
一、地理环境:相对封闭却十分重要的地理位置 |
二、社会环境:“老少边穷”且民族宗教关系复杂 |
三、国际环境:政治敌对势力的西化、分化和渗透 |
四、教育环境:“打工潮”催生出“读书无用论” |
第三节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边境民族乡村振兴面向 |
一、组织构成:X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组织体系 |
二、应然职能:X边境民族乡村振兴职能“应然”结构 |
三、实然回应:X边境民族乡村振兴机能“实然”回应 |
四、案例剖析:X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模式 |
第三章 振兴逻辑: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引“善道”,走向“善治共享” |
第一节 公共属性: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的“公共”缘起 |
一、边境民族乡村“产业兴旺”的公共属性剖析 |
二、边境民族乡村“生活富裕”的公共属性剖析 |
三、边境民族乡村“乡风文明”的公共属性剖析 |
四、边境民族乡村“生态宜居”的公共属性剖析 |
五、边境民族乡村“治理有效”的公共属性剖析 |
第二节 边境民族乡村振兴“人本理性”的逻辑生成 |
一、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意涵和本质表征 |
二、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要素、系统 |
三、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功能特质 |
四、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成逻辑 |
五、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本理性逻辑 |
六、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价值取向 |
第四章 振兴主体: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生“善者”,走向“全民共享” |
第一节 边境民族乡村振兴主体的归属认同 |
一、身份认同:边境民族乡村振兴主体归属认同的基础 |
二、文化认同:边境民族乡村振兴主体归属认同的核心 |
三、价值认同:边境民族乡村振兴主体归属认同的统整 |
第二节 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的主体间性与权责关系 |
一、调控性共建共治:边境民族乡村振兴“官”的权责 |
二、自主性共建共治:边境民族乡村振兴“民”的权责 |
三、协同性共建共治:边境民族乡村振兴“他者”的权责 |
第三节 边境民族乡村振兴“多元主体”的协同生成 |
一、边境民族乡村振兴“多元主体”的体系建构剖析 |
二、边境民族乡村振兴“多元主体”的协同制度生成 |
第五章 振兴过程: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求“善于”,走向“渐进共享” |
第一节 治“穷”:以“产业兴旺”为物质基础的边境民族乡村经济渐进振兴 |
一、边境民族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作用 |
二、边境民族乡村“产业兴旺”的制约因素 |
三、边境民族乡村“产业兴旺”的实现途径 |
第二节 治“差”:以“生活富裕”为核心目标的边境民族乡村社会渐进振兴 |
一、边境民族乡村“生活富裕”的重要作用 |
二、边境民族乡村“生活富裕”的制约因素 |
三、边境民族乡村“生活富裕”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治“劣”:以“乡风文明”为重要内涵的边境民族乡村文化渐进振兴 |
一、边境民族乡村“乡风文明”的重要作用 |
二、边境民族乡村“乡风文明”的制约因素 |
三、边境民族乡村“乡风文明”的实现路径 |
第四节 治“脏”:以“生态宜居”为重大战略的边境民族乡村生态渐进振兴 |
一、边境民族乡村“生态宜居”的重要作用 |
二、边境民族乡村“生态宜居”的制约因素 |
三、边境民族乡村“生态宜居”的实现途径 |
第五节 治“乱”:以“治理有效”为组织保障的边境民族乡村政治渐进振兴 |
一、边境民族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作用 |
二、边境民族乡村“治理有效”的制约因素 |
三、边境民族乡村“治理有效”的实现途径 |
第六章 振兴效果: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成“善态”,走向“全面共享” |
第一节 建于“结果”与“效果”之间: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的“善态”推进 |
一、经济共荣:以“产业兴旺”为物质基础的边境民族乡村经济共建共治的“善态”推进 |
二、社会共享:以“生活富裕”为核心目标的边境民族乡村社会共建共治的“善态”推进 |
三、文化共融:以“乡风文明”为重要内涵的边境民族乡村文化共建共治的“善态”推进 |
四、生态共保:以“生态宜居”为重大战略的边境民族乡村生态共建共治的“善态”推进 |
五、政治共舞:以“治理有效”为组织保障的边境民族乡村政治共建共治的“善态”推进 |
第二节 建于“私益”与“公益”之间: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关系的“善态”推进 |
一、私益到公益: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主体间的关系调和 |
二、共建到共赢: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主体的共同发展 |
第七章 制度保障: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向“善治共享”的推进 |
第一节 制度推进机制: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推进器” |
一、“共建共治共享”正式制度的规约和保障 |
二、“共建共治共享”非正式制度的激励与推进 |
第二节 合作动力制度: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动力源” |
一、“共建共治共享”的利益激励制度 |
二、“共建共治共享”的合作博弈制度 |
三、“共建共治共享”的资源分享制度 |
第三节 利益协调制度: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润滑剂” |
一、“共建共治共享”利益关系的调节制度 |
二、“共建共治共享”利益的公平分配制度 |
三、“共建共治共享”利益的合理补偿制度 |
第四节 权责明晰制度: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平衡仪” |
一、公共权力制约制度:“共建共治共享”主体权责协调的支配之“力” |
二、民主权利规约制度:“共建共治共享”主体权责协同的民主之“手” |
第五节 督导评估制度:边境民族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监控器” |
一、目标本位共建:宏观统筹层面督导评估制度的“共建共治共享”重心 |
二、过程本位共建:中观指导层面督导评估制度的“共建共治共享”重心 |
三、能力本位共建:微观执行层面督导评估制度的“共建共治共享”重心 |
结论:共建共治共享——新时代边境民族乡村“精准脱贫”,走向“全面振兴”的人本理性抉择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9)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研究现状的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提法和实现方式的历史考察 |
一、历史沿革 |
(一)初步提出 |
(二)调整与徘徊 |
(三)定型与法制化 |
二、基于历史演进的认识 |
(一)权利演进的历史理性 |
(二)权利确认的政治意蕴 |
第二章 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法理分析 |
一、概念界定 |
(一)概念和特点 |
(二)与民族文化自治的关系 |
(三)与地方自治的异同 |
(四)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关系 |
二、法律属性 |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权利 |
(二)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 |
(三)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 |
三、构成要件 |
(一)权利主体 |
(二)权利客体 |
(三)权利内容 |
四、结构解读 |
(一)法律序言的结构与功能 |
(二)目的价值与实质合法性 |
五、权利界限 |
(一)国家主权的限制 |
(二)区域因素的限制 |
(三)公民权利的限制 |
(四)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的限制 |
第三章 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正当性 |
一、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论 |
二、历史依据 |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
(二)“因俗而治”的历史经验 |
(三)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承诺 |
三、现实依据 |
(一)经济文化发展差异 |
(二)民族事务善治化的要求 |
(三)巩固民族团结与争取人心 |
第四章 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实现方式 |
一、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实现权利 |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权利实现的关系 |
(二)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实现权利的机制 |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与权利实践的成就 |
二、通过培养使用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实现权利 |
(一)民族干部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
(三)民族干部政策的落实 |
三、通过基层社会自治实现权利 |
(一)基层社会自治与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直接管理 |
(二)基层群众自治与民间社团自治 |
(三)从习惯规范到村规民约 |
第五章 制约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实现的因素 |
一、法制保障不健全 |
(一)法律法规对权利的界定不够明晰 |
(二)自治立法不完备 |
二、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不充分 |
(一)地方财政能力薄弱 |
(二)自主意识和能力意识淡薄 |
(三)上级国家机关的保障不到位 |
三、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有所不足 |
(一)民族干部队伍的数量和结构不合理 |
(二)民族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亟待提高 |
(三)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不尽科学 |
四、基层社会自治不成熟 |
(一)基层群众自治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
(二)传统因素干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民主性 |
(三)宗教势力的复魅与民族地区基层社会自治的异化 |
五、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 |
(一)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不足 |
(二)民主政治文化建设滞后 |
(三)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 |
第六章 提高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实现质量的对策建议 |
一、强化权利实现的法制保障 |
(一)完善国家立法和上级机关的配套立法 |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 |
二、优化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效能 |
(一)增强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意识和能力 |
(二)理顺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关系 |
(三)把上级国家机关的保障落到实处 |
(四)完善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机制 |
三、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
(一)多措并举使民族干部的数量和结构趋于合理 |
(二)对民族干部的培养任用继续给予政策照顾 |
(三)让优秀民族干部挑大梁 |
(四)提升民族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自主意识 |
四、健全基层社会自治的体制机制和社会基础 |
(一)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体制机制 |
(二)引导和支持民族民间组织自治充分开展 |
(三)加强基层社会公共文化建设 |
(四)引导宗教因素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五、改善权利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 |
(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
(二)发展助力权利实现的民主政治氛围 |
(三)优化权利运行的文化生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10)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由及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 理论联系实际 |
(二) 历史和逻辑相统一 |
(三) 个案研究 |
(四) 文献分析 |
(五) 跨学科研究 |
五、研究思路、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思路 |
(二) 可能的创新点 |
(三)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理论语境 |
一、社会治理的理论溯源 |
(一) 社会控制理论 |
(二) 社会管理理论 |
(三) 社会治理理论 |
二、社会治理的概念、功能和特征 |
(一) 社会治理的相关概念 |
(二) 社会治理的功能 |
(三)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 |
(四)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 |
三、西方社会民族治理模式分析 |
(一) 种族歧视的隔离模式 |
(二) 民族大熔炉的整合模式 |
(三) 多元文化的包容发展模式 |
四、少数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与本土化逻辑 |
(一) 创新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 |
(二) 创新社会治理理念 |
(三) 创新社会治理的本土化逻辑 |
第二章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发展历程 |
一、历史上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 |
(一) “中心一边缘”的社会治理谱系 |
(二) 宽容共存的社会治理演进 |
(三) 自我生成的社会治理范式 |
二、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实践 |
(一) 民族识别:沟通机制的嬗变 |
(二) 民主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 |
(三) 自治制度:法制思维的体现 |
(四) 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构建 |
三、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实现形式 |
(一) 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 |
(二) 少数民族地区社区治理 |
(三) 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变革中的治理转型 |
第三章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现状和问题 |
一、历史继承与现实需求的冲突与变奏 |
(一) 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因素的影响 |
(二) 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激荡的影响 |
(三) 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问题的影响 |
(四) 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习俗的影响 |
二、社会转型中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 |
(一)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转型期特点分析 |
(二) 社会结构性变迁引发社会治理转向 |
(三) 公民社会发展不充分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
(四) 传统社会治理理念、手段和方式的滞后性 |
三、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创新社会治理的能动力不足 |
(一) 发展政绩观的偏差 |
(二) 政府决策权与公民参与权的博弈 |
(三) 改革纵深推进触及各方深层次利益 |
(四) 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少数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多维构建 |
一、改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方式 |
(一) 坚持系统治理 |
(二) 坚持依法治理 |
(三) 坚持综合治理 |
(四) 坚持源头治理 |
二、激发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活力 |
(一) 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
(二) 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 |
(三) 充分发挥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引导作用 |
三、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
(一) 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
(二) 建立畅通有序的沟通渠道 |
(三) 完善调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
四、健全边疆民族地区公共安全体系 |
(一) 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
(二) 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机制 |
(三) 健全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
第五章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模式探索 |
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实践模式的价值意蕴 |
(一) 群众路线价值导向的由来及内涵 |
(二) 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践意义 |
(三) 贯彻群众路线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 |
二、孟连经验 |
(一) 社会治理的效应分析 |
(二) 社会自我调节的积极引导作用 |
(三) 利益表达与实现的合作体生成 |
三、插甸经验 |
(一) 复合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 |
(二) 直接联系群众的社会治理导向 |
(三) 社会治理共同价值观的内化生成 |
四、莲池模式 |
(一) “莲池模式”的主要内容 |
(二) 扶贫开发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
(三) “莲池模式”对少数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的启示 |
第六章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走向 |
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原则 |
(一) 底线原则: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 |
(二) 价值原则:增进“四个认同”筑牢民族团结的思想根基 |
(三) 实践原则: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满足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需要 |
(四) 目标原则: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新常态逻辑 |
(一) 跨越发展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
(二) 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
(三) 以民族社会工作带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 |
三、少数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 |
(一) 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治理思想本土化进程 |
(二) 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拐点 |
(三) 不断彰显少数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的深远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边疆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明清时期碑刻文献中的村寨自治研究 ——以乌江流域民族地区为例[D]. 黄文.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2)
- [2]西南边疆民族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研究 ——以西双版纳勐腊县勐润村为例[D]. 于明慧. 大理大学, 2021(10)
- [3]云南边境地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提升研究[D]. 张留飞.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现代国家建构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以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为个案[D]. 王荣.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5]精准扶贫中贫困农民内生动力问题研究[D]. 陈政. 太原科技大学, 2019(04)
- [6]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D]. 施静春. 云南大学, 2019(09)
- [7]纳西族东巴文化村治理研究[D]. 和加伟. 云南大学, 2019(03)
- [8]新时代边境民族乡村振兴的人本理性逻辑研究 ——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村为例[D]. 保虎. 华东师范大学, 2018(12)
- [9]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论[D]. 陈蒙. 中南民族大学, 2016(04)
- [10]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D]. 肖应明. 陕西师范大学,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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