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谢汉卿[1](2021)在《英国律师会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律师会馆诞生于13世纪中后叶,是英国普通法法律人才的培养机构。本文根据大量文献资料进行动态和静态的描述,在对英国律师会馆形成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予以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英国律师会馆的历史脉络进行深入分析,厘清律师会馆发展的来龙去脉,重点探讨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律师会馆在英国社会秩序重构的进程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更深刻地认识律师会馆的本质。本文认为,律师会馆始终以法律教育机构的身份出现在英国教育史的舞台之上。对于律师会馆的历史定位,任何研究都无法否认其在普通法教育史上的独特性。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律师会馆发挥着超越教育机构这一身份的作用。而在面对自身问题和时代挑战时,律师会馆能够及时地自我调整,这是其保持生命力的根本。第一部分,本文从律师会馆的起源出发,将其置于特定的时空环境之中,论述中世纪后期英格兰封建社会的发展与司法环境的变迁,分析这一时期英国社会发展变化与法律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探讨律师阶层与律师会馆兴起的联系,并详细叙述了律师会馆的早期发展以及四大律师会馆的情况。第二部分,探讨律师会馆的运行机制。这部分重点叙述律师会馆成员结构、运行机制和法律教育等情况。律师会馆的成员呈现三层金字塔结构,即顶层为主管委员和讲师、中间为外席律师、底层为法律学生和内席律师。律师会馆内部的运行机制具有管理集权化和科层组织化的特征,但在管理中出现结构性问题。第三部分,以律师会馆法律教育的变革为线索,将《培根报告》作为切入点,探讨社会转型期律师会馆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论述律师会馆博雅教育的发展和人文主义因素的传播。这部分重点叙述怀特洛克家族三代人借助律师会馆的平台实现社会阶层跨越的案例,探究律师会馆如何发挥中等阶层进阶之途的作用。第四部分,英国内战爆发后,英国高等教育发展势头呈现断崖式下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发生结构性变迁。由于律师会馆始终无法克服遭遇的教育内卷化困境,致使自己在革命结束后失去了英国高等教育中心的地位。但在面对时代的挑战时,律师会馆适时作出了自我调整。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项基本要素,法律教育的质量对于法治参与者的素质期到决定性的作用,法律教育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治发展的方向、规模与速度。作为英国培养普通法律师的摇篮,自诞生至今,律师会馆不仅肩负着培养普通法职业律师和法官等专业人才的历史使命,而且对于推动英国政治生态的建设、调整社会秩序的结构、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等多个方面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
马幸荣[2](2021)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视域下边疆高校法学一流专业建设要素及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边疆高校法学一流专业建设为边疆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力支撑。基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下法学一流专业建设背景、意义和问题的考察,提出培养目标和定位、教育模式的选择、实践体系的构建、教材体系和内部保障体系建构等为其建设要素,从推进"互联网+"、落实"双千计划"、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机制创新、"以赛促学"突出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出发开展建设,将全面提高法学一流专业的建设效能。
罗团[3](2020)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的变革进路——以法律素养培养为核心的改革》文中提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应该不断变革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法学教育是挑战也是机遇,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人的法律职业,对于法律人职业的挑战应该注重法律人法律素养的培养。法学教育应积极拥抱人工智能科技带来的机遇,变革法律人法律素养的培养方式,积极的应用人工智能于法律教学中,加强人工智能与法学融合的课程建设,注重人工智能的法学应用教育,明确主次地位并在法学教育中不断进行价值纠偏,以契合人工智能时代社会转型的法学教育需求,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工智能时代法治人才。
徐刚[4](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刘跃梦[5](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门大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文中提出应用型人才培养不但契合我国总体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要求,亦是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需求。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应用型人才培养成为国门大学立足边疆、服务国家的绝佳选择。因此,国门大学在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各项功能的基础上,还须探索出一套既能满足国家战略所需,又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这已成为国门大学在发展改革过程中不容忽视的大方向。本研究始终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门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现实基础和实施方式”两条主线展开分析论证。首先,通过梳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相关理论,确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根基;其次,以历史的观点回顾国门大学的发展经验,探索国门大学人才培养现状,明晰其困顿之处;再次,引入典型个案进行探讨借鉴,并提出相应的价值判断;最后通过对上述研究展开理论分析与政策探讨,在对现有政策进行整体省思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建议。故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系统阐述“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门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理论基础及其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现状分析。回顾国门大学的发展轨迹、挖掘国门大学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问题背后的原因,对于国门大学现阶段的人才培养形式展开剖析;第三部分,典型个案分析。选取红河学院的“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典型个案,剖析红河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内在逻辑和改革策略,明确其参考价值;第四部分,整体省思。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从内部与外部两个层面对国门地区各高校的改革方向进行分析,且提出相应的改革策略。总之,本文的研究一方面能够促进国门大学科学办学、理性办学,提升“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门高校的办学质量,保证边疆人才输送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丰富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同时,也能弥补学术界对国门大学及其边疆院校研究的不足。期许在“一带一路”倡议遍地开花之际,本论文的研究成果能为祖国边疆高等教育改革、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的顺利推进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朱志峰[6](2018)在《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文中提出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是中国近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确立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既继承了中国封建社会已有的法律文化和法学教育思想,也深受近现代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法律制度与法学教育的影响,在内忧外患、战乱频仍、社会动荡的历史条件下积极求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实现了中国近现代法学院校的从无到有,实现了教学课程及方法从机械单一到灵活多样,法学教育从雏形框架到体系模式的奠基塑型,优秀法学人才从凤毛麟角到群英荟萃的升华与蜕变。从整体上审视和把握中国近现代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架构,梳理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基本模式并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丰富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本研究亦有助于丰富当代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实践。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个案研究等研究方法,对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历史进程进行系统梳理与比较分析,旨在做到对其全面考量与整体把握。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逻辑结构展开,具体探讨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的选题背景、阐释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梳理已有研究成果、介绍研究思路及方法、创新之处及不足等。第二部分,主要包括第一章与第二章。这一部分主要从纵向上分析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社会背景,系统梳理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础与历史脉络。民国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是在当时政治矛盾尖锐激烈、国内外战乱不断,经济水平低下,人民生活困难,中国固有文化教育传统与舶来文化的冲突碰撞交融的特殊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曲折发展历程。可以说,民国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是在动荡中建构,在艰难中前行的,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第三部分,主要包括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这一部分主要从横向上对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理念及目的、培养体系及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等进行整体梳理与分析总结,对民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学院校进行个案分析。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基本形成了“养成硕学闳才”与“培养专门法政人才”相结合的培养目标体系;确立了国立大学法学院系、私立法科专门学校、教会大学三位一体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以归国任教法科留学生、国外法学专家及教师为主体的专兼职相融合的师资队伍,形塑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呼应的多样性的课程教学架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学人才。国立北京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与朝阳大学是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典型代表,后两者素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称,其法学人才培养已形成各自鲜明特色,值得深入研究和参考借鉴。第四部分,主要包括第六章。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教训进行概括总结,本部分是在前期研究基础上总结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教训,为中国当代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提供参考和借鉴。民国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既有其鲜明的进步性,取得了显着成绩,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譬如封建传统思想观念延习,移植照搬西方法学色彩浓厚等,却打造了中国近现代法学人才培养的基础模式,为中国现当代法学人才培养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民国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提供的启示镜鉴主要表现在:即唯有坚持统一规划与重点发展相结合,规范办学与多样建设相结合,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自主培养与公派留学相结合,理论涵养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才能激发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活力与创新能力,重朔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培养时代发展需要的杰出的法学人才,增强中国法学教育在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贡献。
杨学科[7](2017)在《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发展战略新论》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对中国法学教育四个纠结问题的追问式厘正,普通本科法学教育有了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开始法学教育新常态的核心特征阐释:法学教育实践性趋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强化,法学教育竞争性白热化,法学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然而,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存在着三大窘境:甸考率下降、考研率下降、法检招录功利性逃离、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这些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现时困境,可通过差异竞争、特色取胜,先修内功、内涵提升,借力发展、开放办学,区域法学、协同发展的发展战略化解。
胡艳香,陈蓉[8](2016)在《法治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体系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构建多元化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体系,既是对法治进程中法律人才多样性需求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学科教育和人才成长基本规律的应有尊重。目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存在定位不准确、趋同性太强等问题,需要从准确把握法学教育的多层次和多类型性、实质迈向职业和学术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地缘特色和学科优势等基本内涵下重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
朱奎彬,杨柳[9](2015)在《日本法科大学院第二轮改革对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2004年以来,模仿美国法律职业教育设立法科大学院,是日本进入21世纪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对过去十年法科大学院招生状况,司法考试通过数据,以及日本法务省和文部科学省颁布的相关改革措施进行梳理,可以将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法科大学院建立试行阶段与改革措施调整深化阶段。主要以改革第二阶段为研究中心进行分析评价,以之为参照,对我国当下高等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进行反思,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要求,尝试性的提出优化我国以法律职业培养为导向的高等法学教育的建议。
黄进,付子堂,何勤华,杨灿明,贾宇,李玉基[10](2014)在《中国法学教育向何处去》文中研究说明概览古今中外的办学之道,皆以育人为本。得天下英才而育之,是大学之幸,更是大学之责。新中国法学教育六十余载,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取得了斐然业绩,然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大挑战也令广众堪忧不已。2010年5月30日,中国法学教育的五校"航母"之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成立"立格联盟"。2011年,经甘肃政法学院提出申请,"立格联盟"发起高校及其论坛一致同意,吸收甘肃政法学院为"立格联盟"科研管理论坛5+1成员单位。"立格"二字,由英文"legal"音译而来,有"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意思。"立格联盟"第五届高峰论坛于今年7月12日至13日在甘肃政法学院召开,我刊借此机缘对六位高校领导就政法院校如何培育英才的主题进行深度访谈,期为"中国法学教育向何处去"问道于方家。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甘肃政法学院副校长李玉基等六大政法高校领导对本刊的关爱和对本次采访的支持!
二、云南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云南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英国律师会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路径、方法论探讨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路径 |
(二)方法论探讨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律师会馆的兴起 |
第一节 封建社会的发展与司法环境的变迁 |
(一)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封建社会 |
(二)司法环境的变迁 |
第二节 普通法职业阶层的形成 |
(一)《大宪章》的颁布与爱德华一世的立法 |
(二)职业法官的诞生 |
(三)职业律师阶层的产生 |
第三节 律师会馆的诞生 |
(一)律师会馆的早期发展 |
(二)四大律师会馆 |
第二章 律师会馆的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成员结构 |
(一)法律学生和内席律师 |
(二)出庭律师 |
(三)主管委员和讲师 |
第二节 管理体系 |
(一)内部管理集权化 |
(二)机构科层组织化 |
(三)运行管理中的问题 |
第三节 法律教育 |
(一)入学申请与收费 |
(二)教学安排 |
(三)教学语言 |
第三章 律师会馆的改革 |
第一节 改革新宣言:《培根报告》与法律教育的改革方向 |
(一)“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的设立 |
(二)《培根报告》出台的动因 |
(三)法律教育的发展困境和改革方向 |
第二节 改革新实践:律师会馆博雅教育的发展 |
(一)博雅教育的兴起 |
(二)狂欢节:非法律教育的活动 |
第三节 进阶之道:律师会馆与中等阶层的社会跨越 |
(一)中等阶层的教育选择 |
(二)社会阶层的跨越 |
第四章 律师会馆的变迁 |
第一节 法律盛宴:诵讲制度的内卷化困境 |
(一)诵讲宴会 |
(二)内卷化:奢靡的法律宴会 |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律师会馆的自适应 |
(一)近代英国的法律教育状况 |
(二)新形势下律师会馆法律教育的自适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情况 |
(2)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视域下边疆高校法学一流专业建设要素及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于文献的考察:背景、意义、问题 |
(一)背景 |
(二)现实意义 |
(三)问题 |
二、边疆高校法学一流专业建设要素分析 |
(一)法学一流专业培养定位和目标 |
(二)法学一流专业教育模式的选择 |
(三)法学一流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
(四)法学一流专业教材体系建设 |
(五)法学一流专业建设内部保障体系的建构 |
三、卓越法治人才目标下边疆高校法学一流专业建设路径 |
(一)推进“互联网+”模式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
(二)落实“双千计划”助推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
(三)探索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新模式 |
(四)推进分类培养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机制创新 |
(五)“以赛促学”突出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 |
(3)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的变革进路——以法律素养培养为核心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工智能特点的认知和对法学教育的冲击与思考 |
1. 人工智能特点的认知:以“意识”为展开核心 |
2. 人工智能对法学教育的冲击 |
二、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素养的培养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
1. 法律素养的逻辑层级建构 |
2. 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探索 |
3. 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变革中应注意的问题思考 |
结语 |
(4)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门大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价值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价值 |
第一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门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门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理论基础 |
(一)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 |
(二)实用主义教育论与大学的社会服务观 |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 |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门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现实意义 |
(一)培养应用型人才是中国大学的改革方向 |
(二)应用型人才培养是产业升级的现实要求 |
(三)培养应用型人才是国门大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必然选择 |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国门大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与问题探析 |
一、国门大学的发展历程 |
(一)国门大学的前身:遍地开花的师范教育 |
(二)国门大学的调整:建设“更大更好”的办学体系 |
(三)国门大学的深化改革:发展与转型 |
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一)高校办学定位模糊,人才培养模式简单机械 |
(二)办学特色不明显,办学模式趋同化与封闭性显着 |
(三)人才问题突出,高等教育效益外溢严重 |
(四)社会地位难以提升,长期属于“弱势群体” |
三、原因分析 |
(一)高校内部原因分析 |
(二)高校外部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典型个案:红河学院“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
一、“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 |
(一)“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的背景 |
(二)“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基础 |
二、“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思路 |
(一)知识体系 |
(二)能力体系与素质体系 |
(三)运行与保障体系 |
三、“小语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启示 |
第四章 整体省思:“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门大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策略 |
一、国门大学内部改革策略 |
(一)专业设置合理化:凸显应用性,彰显国门特色 |
(二)管理模式科学化:实施“一校两制”式下本科与专科分类分层管理 |
(三)教学评估机制高效化:定期评估,严把人才质量关 |
(四)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化:加强师德养成,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
二、国门大学外部改革策略 |
(一)政府层面 |
(二)社会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Ⅰ 12所国门大学名录 |
附录 Ⅱ 访谈提纲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6)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关于民国时期法律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的研究 |
(二)我国关于民国时期法律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的研究 |
五、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历史基点及发展历程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历史基点 |
(一)近代以来法学教育体系的萌芽 |
(二)近代以来,法学专业人才的储备情况 |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 |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学人才培养 |
(二)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学人才培养 |
第二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理念与目标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理念 |
(一)近现代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演进 |
(二)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理念的源起 |
(三)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理念的构成 |
二、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
(一)国家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
(二)各类法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
第三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体系及师资力量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体系 |
(一)以大陆法系为主的大学法学院系 |
(二)以英美法系为主的法政专门学校 |
(三)以国际交流为主的法科留学活动 |
(四)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特点 |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师资力量 |
(一)民国时期法学师资的构成 |
(二)民国时期法学师资的管理 |
第四章 民国时期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 |
一、民国时期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 |
(一)《壬子癸丑学制》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规定 |
(二)民国学制改革中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规定 |
(三)南京国民政府对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统一规定 |
二、民国时期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 |
(一)以大陆法系为主导的理论(法典)教学模式 |
(二)以英美法系为主导的案例(判例)教学模式 |
(三)实践训练: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实践教学模式 |
第五章 民国时期有代表性的法学院校的个案研究 |
一、北京大学法学院 |
(一)历史沿革 |
(二)培养目标 |
(三)课程设置 |
(四)教师队伍 |
(五)人才成长 |
二、东吴大学法学院 |
(一)历史沿革 |
(二)培养目标 |
(三)课程设置 |
(四)教师队伍 |
(五)人才成长 |
三、朝阳大学 |
(一)历史沿革 |
(二)培养目标 |
(三)课程设置 |
(四)教师队伍 |
(五)人才成长 |
第六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与评价启示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 |
(一)派生性强,原创性差 |
(二)环境复杂,发展艰难 |
(三)体量较小,贡献率较大 |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客观评价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进步性 |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局限性 |
三、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启示 |
(一)统一规划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强化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协调性 |
(二)规范办学与多样建设相结合,确立现代化立体式法学院校体系 |
(三)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塑造中国特色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
(四)自主培养与公派留学相结合,形成结构合理素质过硬师资力量 |
(五)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培育博学专长的复合型法学人才 |
(六)“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升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国际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日本法科大学院第二轮改革对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动因 |
二、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历程 |
(一)第一阶段(2004—2008):法科大学院建立试行。 |
(二)第二阶段:改革措施的调整与深化。 |
三、日本法律教育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学教育定位问题。 |
(二)培养规模与培养方式问题。 |
(三)课程、应试与就业衔接问题。 |
四、结语 |
四、云南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英国律师会馆研究[D]. 谢汉卿.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视域下边疆高校法学一流专业建设要素及路径研究[J]. 马幸荣. 伊犁师范学院学报, 2021(01)
- [3]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的变革进路——以法律素养培养为核心的改革[J]. 罗团.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20(06)
- [4]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5]“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门大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D]. 刘跃梦. 西南大学, 2020(01)
- [6]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D]. 朱志峰. 东北师范大学, 2018(11)
- [7]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发展战略新论[J]. 杨学科.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7(01)
- [8]法治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体系重构[J]. 胡艳香,陈蓉. 法制与社会, 2016(18)
- [9]日本法科大学院第二轮改革对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启示[J]. 朱奎彬,杨柳.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5(03)
- [10]中国法学教育向何处去[J]. 黄进,付子堂,何勤华,杨灿明,贾宇,李玉基. 中国法律评论,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