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的规则碰撞与对策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傅一苹[1](2021)在《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文中指出数字化是当今最具特色的时代背景,它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作用于国内、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其影响下,文化产品较之其他产品范围更广、程度更深、速度更快地被改造为无形,或者自诞生之初即为无形,愈发呈现为服务。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方式的特殊性、公共物品属性及文化属性,连同其数字化背景下的特殊性,使得国际社会成员产生以下合法政策目标:通过“激励技术进步——增强比较优势——增进贸易、提高文化部门生产率”作用机制来增进文化产品贸易、发展文化产业及数字经济,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保护和促进文化。补贴由于较少劣势(更少贸易限制)与较多优势为前述合法政策目标所必需。国际法视角下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分为两类:贸易协定中的补贴一般规则;文化公约中的补贴规则,以及贸易协定中专门但不够系统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既有贸易协定规制文化产品补贴的路径大致分为三条: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承诺清单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然而,三条路径下的补贴规则皆没有适度关注文化产品特殊性,进而没有适度考虑补贴实施国基于特殊性产生的合法政策目标,只知规制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补贴,不知合理豁免追求合法政策目标者,因此皆不适应特殊性,需另辟路径构建适应特殊性的补贴规则。贸易协定适应产品特殊性、关切非贸易价值具有正当性,补贴特殊规则对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有实质贡献且不可替代,加之负面影响可控,使得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成为必要。欧盟、美国分别主导缔结的贸易协定在规制理念上共同趋向文化关切与贸易自由的平衡,在规制路径上共同趋向通过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来平衡,使得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变得可行。“数字”“无形”“服务”皆乃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将其置于数字产品或无形产品这一全新概念之下,并适用全新的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似乎更与时俱进。但一方面,目前以电子商务章节为代表的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主要规定了贸易自由,几乎不涉及贸易管制,相应地,几乎不存在适用于贸易管制措施(含补贴)的规则,无法从中搜寻文化产品补贴规则并思考其完善;另一方面,既有专门的文化产品补贴规则主要存在于服务贸易规则下,将文化产品置于升级或拓展的服务这一概念之下,便于分析既有补贴规则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不适应,然后借各贸易协定下完善服务补贴规则的契机,构建适应特殊性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构建以服务补贴规则的完善为契机并蕴于其中,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综合考虑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与合法政策目标以分类补贴并分别规制,允许那些合法政策目标足以平衡其贸易扭曲作用者例外或豁免;另一方面,以透明度、必要性与合比例性规范补贴的实施。数字化背景下的文化产品与数字产品存在广泛交集,这种现实映射到法律中,表现为文化产品与数字产品贸易规则的交叉。由于专门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含本文构建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主要存在于服务贸易规则下,因此,前述交叉是服务与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交叉的一个缩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的重叠适用问题,明确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优先适用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长远来看,出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需求,国际社会成员将强化对文化产品“数字”特殊性的考虑、淡化对其文化属性的考虑,要求产品及信息流动的渐进自由化,作为一种贸易管制措施的补贴将逐渐失去用武之地。相应地,文化产品贸易管制与贸易自由规则此消彼长,作为贸易管制规则的一种,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终将消失。与内国推动构建国际层面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并行的,是利用补贴实现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保护和促进文化,增进文化产品贸易、发展文化产业及数字经济之后,应该让其逐步退出。在此情形下,补贴内国法历经与既有国际规则的协调、与本文构建的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相一致两个阶段之后,最终应建立补贴逐步退出机制,以从容因应数字化背景下产品及信息流动的渐进自由化。
宋亚植[2](2020)在《面向留学生的《WTO概论》课程建设心得》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来华留学生人数的增长,结合留学生自身特点与需求开展面向留学生的课程建设工作显得更为重要。本文以《WTO概论》课程建设为切入点,探讨面向留学生课程讲授的难点、对策与改革措施。主要探讨问题导向、情景设置、案例分析为主的教学方法在加深留学生对WTO规则理解过程中的作用。同时,本文指出加大中国案例的比重有助于留学生更好地了解中国实际经贸活动,帮助其更加全面地认识理解中国。
刘滢泉[3](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丛圣元[4](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叶海君[5](2020)在《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跨境数据流动对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研究逐渐成为各国/地区关注的重点。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在全球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国际社会上关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形成以欧盟、美国和俄罗斯为主的三大模板,其他国家和地区将它们作为参考标准。美国由于本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严重依赖于跨境数据的流动,因此,倾向于实施宽松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并且谋求对全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的领导地位。欧盟从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的角度出发,推行严格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俄罗斯则基于数据主权的理念,设置了严苛的数据本地化规则。然而,由于各国的规则差异较大,而且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弊端,导致不同法域之间的规制冲突日趋严峻,加之跨境数据流动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难以平衡自身带来的隐私保护、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等相关问题。现有的规则也无法应对上述问题,而且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还面临理念、技术和机制层面的三重挑战。因此,为了有效发挥跨境数据流动的价值,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本文尝试着从WTO的角度入手,并对其面临的三重挑战进行深入思考,以期能够提出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建议。首先,厘清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概念和特征,从而阐释对其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其次,系统梳理当前美国、欧盟和俄罗斯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并予以评价。紧接着,全面分析当前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存在的理念、技术和机制三重挑战。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价值取向进行思考,得出应借助WTO作为全球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监管平台,并以WTO现有的规则框架为基础,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的顶层设计,同时对理念、技术和机制层面的挑战进行相应的完善。最后,分析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内和国际层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推动WTO建立起一套开放且包容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体系。
钱芳[6](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徐江龙[7](2019)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WTO规则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开始,美国针对中国不断采取极端贸易措施,致使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掀起了新一轮的贸易争端。虽然中美双方相互起诉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截止目前,此贸易摩擦问题仍未解决,两国还处于等待解决和相互谈判中。此次中美贸易战涉及美国201调查、301调查和232调查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下的合法性问题,这些问题事关中美双方各自措施的正当性。在对其正当性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暴露出WTO规则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而随着贸易战的深入,这些问题暴露地也更加明显。因此,需要完善WTO规则及法律适用来解决好WTO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问题,维护WTO的权威。论文以此为目标,首先介绍了中美贸易战中涉及的国际法理论问题,主要阐述了国际条约解释理论、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理论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理论;其次梳理了中美贸易战中美方采取的措施,对其是否符合WTO规则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通过剖析中美贸易战暴露出的WTO规则及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论文的目的不仅仅是分析此次中美贸易战暴露的WTO规则及法律适用问题,更重要的目的是要分析因中美贸易战而暴露出来的原有的WTO规则及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完善问题。论文的落脚点不在于分析如何解决此次贸易战,而在于促进WTO规则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完善。通过以上分析,论文旨在为中国在WTO多边框架中的争端解决,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在今后的成员贸易争端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提供建议。
周艳云[8](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张萍[9](2018)在《TPP与我国国际贸易规则改革研究》文中认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TPP”)是近几年来研究国际贸易规则绕不开的话题。12个成员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秘鲁、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横跨亚洲、美洲、大洋洲,契合了区域贸易安排突破地域限制,走向扩大和合并的发展趋势。成员国之间还有着显着的发展水平差异,也正因此,TPP协议的高标准与调和不同成员国之间利益的方式,最为受人瞩目。面对亚太地区最具规模、最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安排,中国如何认识TPP,如何应对TPP,是长期以来学者们研究不辍的热点议题。TPP因为美国的高调加入而势盛,如今也因为美国的陡然退出而降温。与之相关的,中国受到的区域发展环境压力也有所减轻。但是,这并不等于TPP对中国就毫无意义。TPP以“为全球贸易确定新标准”为目标,同时又是亚太地区经济体曾经缔结的区域贸易安排成果,完全值得我们去深入地了解和理解。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金融的开放,区域贸易安排的数量和涉及领域迅速向更广泛的贸易和经济市场延伸,促进国际贸易的内容更加宽泛。自多哈回合谈判以来,多边贸易谈判屡屡受挫,促使各成员方做出了新的区域一体化决策,区域贸易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多边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并行发展。长期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体制维系“亦敌亦友”的关系,在相互竞争的同时,区域贸易体制始终承认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地位,多边贸易体制则认可区域贸易安排的先锋作用。而在多边贸易谈判受挫的背景下,相对成员较少、易达成协定的区域贸易安排在实用性上体现了更大优势。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欧共体)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主导着区域贸易安排,作为主导者,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增长,更重要的是掌握了话语权、规则的制定权,从而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国通过谋求加入WTO,开始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与世界其他经济体建立起紧密合作关系,不仅拉动了国内经济的增长,把改革开放推进到新的阶段,并且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最终,中国经历了重重波折,成为了WTO的重要成员,开始努力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自2001年加入WTO之后,中国不仅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参与者,更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维护者。多边规则在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市场、同时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身上得到了实践和推广。在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上,中国起步较晚。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自此自由贸易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目前,中国FTA已进入发展壮大阶段。此外,中国还开展了自贸区(FTZ)的制度实践,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积极探索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的新模式。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逆全球化暗潮汹涌,给经济全球化带来不确定性。2018年,美国挑起中美贸易摩擦,给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全球化增强了声浪。面对压力和挑战,中国坚定不移地实施对外开放和参与全球治理,同时还应积极研究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变动,积极参与新规则的发展与推进。面临全球经贸规则调整的机遇,应当分析梳理TPP(以及转型后的CPTPP)对我国的影响,研究TPP的高标准贸易规则和成员国利益协调机制,总结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及RTA领域的实践经验,推动国际贸易规则改革和发展。本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由导言、四章和结论组成。导言主要是阐述本文的选题立意与目标,介绍研究方法和论文的结构。第一章为TPP的发展历程及规范特点。本章由TPP的发展历程、TPP的国际贸易高标准意义、从TPP到CPTPP的变化与未来分析三个部分组成,阐述了TPP的发起与形成、TPP的规则特征和国际贸易的高标准意义,以及TPP的挫折和发展走向等。TPP囊括了WTO和现有RTA的规则,是现有贸易规则的“集大成者”,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提升,代表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第二章为TPP规则发展的国际法基础。区别于传统的依靠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亲近性”,区域贸易安排的现代发展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朝着跨地区、跨大陆、跨大洋的方向发展。一些新的区域贸易安排具有更加广泛的参与者,有些贸易协定甚至包括不同大陆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TPP就是其中的“极致”典型。本章从区域贸易安排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突、区域贸易安排与WTO规则的协调等角度探讨,论证了在WTO框架下TPP的合理性,并且以美国的区域贸易安排为例,论证了区域贸易安排的主导者在促进经济发展、国力增长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掌握了话语权、标准权和规则的制定权,从而谋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为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及RTA领域的实践。加入WTO后,在国际贸易、投资、服务和技术转让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建立起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把中国的改革开放推进到新的阶段,也拉动了世界经济增长,并且不断推动国际贸易规则完善。近十年来,中国将发展自由贸易区上升为国家战略,以自由贸易区建设推进新一轮的对外开放,已经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本文阐述了中国成为WTO重要成员国的努力和成果,分析了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推进阶段,并着眼于“一带一路”区域安排的独特性和中国自贸区(FTZ)的“高标准”制度实践,论证了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及RTA领域的实践目标,即通过FTA的发展建设与国际经贸新规则接轨,增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制定和推行国际贸易规则中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以期维护和拓展中国的发展利益。第四章为TPP对我国构建国际贸易规则实践的影响。TPP在形成、演进以及主要成员国美国退出等不同的阶段,都对我国构建国际贸易规则实践产生影响。本部分介绍了从学者、官方对TPP与中国关系的认识,阐述了中国应对TPP的战略布局,分析了加入TPP对我国国际贸易战略和法制建设的积极意义。此外,还分析探讨了加入TPP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前景,阐述了在“逆全球化”暗潮涌动的背景下,中国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和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最后是结论部分。综上所述,TPP作为亚太地区完成的一个重要区域贸易安排,同时代表着国际贸易规则的高标准,完全是值得继续研究的。中国既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支持者,更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建设者和主要受益者。在全球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应积极制定国际贸易新规则,构建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推动国际贸易规则改革,促进国际贸易有序发展。
刘婷[10](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二、加入WTO的规则碰撞与对策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的规则碰撞与对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与补贴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及其国际贸易的定义 |
一、文化产品的定义 |
二、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定义和现状 |
三、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及其国际贸易新发展 |
第二节 文化产品的特殊性 |
一、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方式的特殊性 |
二、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 |
三、文化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 |
四、数字化背景下文化产品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基于特殊性产生的合法政策目标与补贴 |
一、补贴为激励技术进步从而增进贸易所必需 |
二、补贴为保护和促进文化所必需 |
三、补贴为提供文化领域公共物品所必需 |
四、补贴为发展数字经济所必需 |
第二章 既有补贴规则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不适应 |
第一节 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一、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调整对象 |
二、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的范围 |
第二节 既有贸易协定规制文化产品补贴的三条路径 |
一、GATT与 SCM协定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及其发展 |
二、NAFTA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及其发展 |
三、GATS具体承诺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及其发展 |
第三节 三条路径下的不适应及其原因分析 |
一、不特殊对待文化产品补贴路径下的不适应 |
二、排除文化产业在协定之外路径下的不适应 |
三、承诺清单中限制文化产品补贴国民待遇路径下的不适应 |
四、不适应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以补贴特殊规则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必要性 |
一、贸易协定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具有正当性 |
二、补贴特殊规则对适应文化产品特殊性有贡献且不可替代 |
三、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负面影响可控 |
第二节 可行性 |
一、适应产品特殊性的补贴特殊规则实例 |
二、文化产品补贴规制理念与路径趋同 |
三、各贸易协定下服务补贴规则完善的契机 |
四、数字技术发展促进补贴信息交换 |
第四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借鉴与总体设想 |
第一节 对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借鉴 |
一、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的规定 |
二、借鉴援助的构成要件 |
三、借鉴援助的分类 |
四、借鉴援助的通知 |
五、借鉴欧盟国家援助制度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
第二节 对于WTO渔业补贴规则的借鉴 |
一、《合并主席案文》附件八的规定 |
二、借鉴渔业补贴的构成要件 |
三、借鉴渔业补贴的分类 |
四、借鉴渔业补贴的通知 |
五、借鉴渔业补贴的救济 |
第三节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总体设想 |
一、考虑补贴的合法政策目标并规范补贴的实施 |
二、在服务贸易规则下构建 |
第五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明确文化产品补贴的定义 |
一、采用服务补贴一般定义 |
二、补贴主体 |
三、补贴方式 |
四、授予利益的认定和补贴金额的计算 |
第二节 综合考虑文化产品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与合法政策目标 |
一、文化产品补贴的贸易扭曲作用 |
二、文化产品补贴的合法政策目标 |
三、综合考虑以划分补贴类型并分别规制 |
第三节 规范文化产品补贴的实施 |
一、增强文化产品补贴的透明度 |
二、实现文化产品补贴的非歧视待遇 |
三、规范文化产品补贴的合比例性 |
第四节 文化产品补贴的损害与救济 |
一、文化产品补贴的损害 |
二、文化产品补贴的救济 |
第六章 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的影响与应对 |
第一节 对文化产品补贴内国法的影响与应对 |
一、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以贸易协定为载体进入内国法 |
二、内国法与文化产品补贴特殊规则相一致 |
三、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规则和其他领域内国法的互动 |
第二节 最终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应对 |
一、实现文化产品国际贸易领域的法治化 |
二、文化产品补贴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并逐步退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面向留学生的《WTO概论》课程建设心得(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面向留学生讲授《WTO概论》的难点 |
1.课程内容复杂性与跨学科性。 |
2.课程实践性强,课堂难以形成深入互动。 |
3.课程内容枯燥。 |
4.文化差异问题。 |
三、面对留学生的《WTO概论》建设方向 |
1.建立WTO内部知识结构体系,加强WTO知识与国际贸易知识关联 |
2.以案例为导向,不断更新数据、关注理论前沿 |
3.传递中国思维,讲好中国故事 |
四、具体改革措施 |
1.改革教学方法,问题导向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1)尊重学生自我探索求知的规律。 |
(2)在合作中体会求同存异的精义。 |
(3)引导学生撰写相关小论文。 |
2.转变教学理念,做中国故事的讲述者 |
五、结语 |
(3)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跨境数据流动及其规制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概述 |
一、跨境数据流动的含义及其相关概念 |
二、跨境数据流动的特征 |
第二节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相关理论 |
一、国际规制的概念界定 |
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分析 |
第一节 美国模板:商业驱动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 |
一、美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二、美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评析 |
第二节 欧盟模板:人权至上的严格限制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一、欧盟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二、欧盟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评析 |
第三节 俄罗斯模板:主权原则下的本地化存储规则 |
一、俄罗斯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二、俄罗斯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评析 |
第三章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的理念挑战 |
一、关于数据主权的观念认知分歧 |
二、跨境数据流动自由与安全的衡量 |
三、个人隐私与数据保护标准难成共识 |
第二节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的技术挑战 |
一、数字鸿沟 |
二、新兴技术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 |
三、数据霸权 |
第三节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面临的机制挑战 |
一、全球统一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的缺失 |
二、全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监管合作平台的缺位 |
三、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差异化特征明显 |
四、传统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
第四章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价值取向 |
二、理念层面 |
三、技术层面 |
四、机制层面 |
第二节 我国参与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建议 |
一、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美贸易战背景下WTO规则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 |
1.2 论文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国内外的研究概况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论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中美贸易战的相关国际法理论 |
2.1 国际条约解释理论 |
2.2 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理论 |
2.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 |
第3章 中美贸易战中方对美方关于WTO规则及法律适用的质疑 |
3.1 美国所采取的措施是否为保障措施 |
3.1.1 美国所采取的“232调查”及其措施 |
3.1.2 中国对“232调查”及其措施的质疑 |
3.2 美国实施的“301调查”与WTO规则的关系 |
3.2.1 美国所实施的“301调查”及其措施 |
3.2.2 “301调查”是否受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 |
3.2.3 “301调查”事项是否属于WTO管辖范围 |
第4章 中美贸易战暴露出WTO规则及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4.1 贸易战使WTO面临更多挑战 |
4.2 贸易战中WTO规则问题凸显 |
4.2.1 执行期限过长 |
4.2.2 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救济补偿无法真正落实 |
4.2.3 WTO规则导致上诉机构权威性不够 |
4.2.4 交叉报复规则很难真正对发展中国家落实 |
4.2.5 发展中国家的建议难被WTO采纳 |
4.3 WTO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
4.3.1 WTO规则的公法性 |
4.3.2 WTO规则的复杂性 |
4.3.3 WTO规则的模糊性 |
4.3.4 管辖特定原则 |
第5章 中美贸易战暴背景下WTO规则及法律适用的完善 |
5.1 面对挑战WTO应进行改革 |
5.1.1 WTO改革的重心 |
5.1.2 WTO改革的方向 |
5.2 WTO规则的完善 |
5.2.1 完善贸易救济措施等条款 |
5.2.2 扩大WTO的职能范围以增强WTO规则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
5.2.3 提高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特殊待遇 |
5.2.4 增加WTO的任意性规则 |
5.2.5 增加非WTO规则的适用 |
5.3 WTO规则法律适用的完善 |
5.3.1 要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3.2 研究WTO规则及相关国家相关规定并完善国内法相关规定 |
5.3.3 增强运用WTO规则的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9)TPP与我国国际贸易规则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TPP的发展历程及规范特点 |
一、TPP的发展历程 |
(一)TPP的发起与形成 |
(二)TPP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
(三)TPP的主要特点 |
二、TPP的国际贸易高标准意义 |
(一)TPP新贸易规则的高标准 |
(二)TPP体现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性 |
三、TPP的发展现状与影响分析 |
(一)创始国美国的退出 |
(二)协议各国的应对 |
(三)从TPP到 CPTPP |
第二章 TPP规则发展的国际法基础 |
一、WTO框架内TPP的合理性 |
(一)区域贸易安排成为发展国际贸易的主流 |
(二)TPP:区域贸易安排的“广域化” |
二、区域贸易安排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突 |
(一)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
(二)区域贸易安排的相关规定 |
(三)二者的冲突 |
三、区域贸易安排与WTO规则的协调 |
(一)区域贸易安排的合理性 |
(二)区域贸易安排的实用性 |
(三)区域贸易安排与WTO的辩证统一 |
四、区域贸易安排对构建贸易规则的意义 |
(一)经略全球 |
(二)掌握主导权 |
第三章 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及RTA领域的实践 |
一、历经波折成为WTO重要成员 |
(一)加入WTO以来的经济成长 |
(二)改革与规则的对接 |
(三)推动国际贸易规则完善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 |
(一)自由贸易区战略与新一轮对外开放 |
(二)实施“一带一路”战略 |
三、中国自贸区(FTZ)的制度实践和开放经验 |
(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法治创新 |
(二)自贸区发展与国际经贸新规则接轨的“高标准” |
第四章 TPP对我国国际贸易规则改革的影响 |
一、对TPP与中国关系的认识 |
(一)学者就TPP对中国影响的主要观点 |
(二)TPP与我国构建国际贸易规则实践的一致性 |
二、我国加入TPP的意义和作用 |
(一)我国应对TPP的战略布局 |
(二)加入TPP对我国经济战略的意义 |
(三)加入TPP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积极意义 |
三、加入TPP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前景探析 |
(一)逆全球化的暗流与全球经济合作前景的不确定性 |
(二)全球化的动力依然存在 |
(三)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作用和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加入WTO的规则碰撞与对策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D]. 傅一苹.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2]面向留学生的《WTO概论》课程建设心得[J]. 宋亚植. 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上旬刊), 2020(09)
- [3]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5]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研究[D]. 叶海君. 华侨大学, 2020(01)
- [6]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中美贸易战背景下WTO规则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徐江龙.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8]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9]TPP与我国国际贸易规则改革研究[D]. 张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