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依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必要性(论文文献综述)
李冰[1](2021)在《整体性视阈下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研究》文中提出以马克思主义文本作为依托,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逻辑,根据马克思主义在不同阶段的批判理论阐释其批判的缘起、内容和整体性指向,是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新的视阈。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演进过程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确认,批判理论的各个环节是紧密衔接和环环相扣的整体,前一环节的批判是建构后一环节批判内容的基础和前提,后一环节的批判内容则是对前一环节批判的进一步深化和完成。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围绕人类解放的终极价值追求展开的各个环节的批判,在内容和逻辑上表征着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在整体性视阈下研究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在批判中不断展开其整体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是辩证否定的,马克思主义在其批判理论的辩证否定中思考和解决不同阶段人的自我实现问题。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出发研究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不仅形成了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域,而且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各个批判环节的弥合,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内在逻辑的厘清。马克思主义植根于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并把批判本身转变为改变现实的物质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与过去思辨哲学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从宗教批判、政治批判、意识形态批判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各个环节之间过渡的内在逻辑统一于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总问题。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在宗教批判中结束之前批判的误区,把批判的矛头由天国转向世俗世界奴役人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为了消除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和观念上层建筑,马克思深度剖析了支配阶级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揭示了导致宗教、政治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异化的根源,批判理论最终落脚于政治经济学批判,彻底回答了关乎人类解放的物质利益问题。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在推进各个环节的批判中完成其改造世界的哲学任务,在对各个环节的批判中建立整体的理论体系。马克思首先着手于作为“一切批判的前提”(1)的宗教批判。宗教作为“世界的总理论”(2),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世界观,人对于自身以及与他人关系的认识受到宗教价值标准的衡量和限制。但宗教是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1),是政治国家用来麻痹人们忍受苦难并甘心服从统治的精神“鸦片”(2)。宗教本质上是一种“异化的自我意识”,是对社会现实歪曲的反映,马克思发现,世俗社会的现实苦难是人们诉诸宗教追求虚幻幸福的根源,进而把宗教批判的对象深入到世俗社会,推动近代哲学任务从批判“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转向批判“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3),从“天国的批判”转向“尘世的批判”(4)。实现对尘世批判首先就要进行政治批判,而异化人最现实、最直接的力量就是政治国家。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在宗教褪去政治职能后更加显露出其压迫和奴役人民的剥削本质。只有消除政治国家,才能破除人在社会各个领域被强行施加的桎梏和枷锁。马克思指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产生和性质,国家只是市民社会利益关系的代表。无论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何种“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无法掩盖其阶级剥削本质,而政治解放的途径不在于国家形式的转换,而是要对产生出国家的利益关系进行彻底变革。虽然政治解放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的,只是进一步把握现实物质利益的关键一环,但却是实现人类解放的必要环节。马克思在揭露国家、法和所有制的关系中,明确了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只有进一步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阐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基础,在历史唯物主义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完成意识形态批判。对意识形态的批判是马克思进入历史唯物主义领域,阐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重要一环。阶级社会剥削和奴役人的上层建筑包含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两个维度,阶级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呈现一元化,在私有财产支配的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将意识形态作为其生产和生活的“元价值”(5)根本无法实现向自身的返还,基于此,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进一步指向了意识形态批判。马克思主义从天国降到人间,在批判德国古典哲学的思辨性中完成其哲学的实践转向,通过对占据基础地位的物质利益关系的研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揭示人类社会的历史内容。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现,构成了其深入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依据,并指导无产阶级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发现了现实的人;政治批判揭示了私有制主导的国家的阶级性,进而发现了处于社会边缘的无产阶级彻底颠覆中心的可能;为了进一步寻求人类解放的现实路径,马克思通过意识形态批判创立了唯物史观,发现只有立足社会现实才能真正实现人类解放的“回归”,并最终把批判矛头指向了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深入政治经济学批判,通过对资本统治逻辑造成的异化劳动的分析,进一步批判了与人的异化互为因果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指明了无产阶级作为现实武器打破人们对物的依赖关系的历史使命。马克思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指明了人类解放的现实路径,即以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作为前提,才能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完成人的本质的回归。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明宗教问题、政治统治、意识形态以及劳动异化产生的根源,并且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出人从异化中获得救赎的根本道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完成真正的实现了从天国的解放到尘世的解放,从而在真实意义上完成了宗教批判。从宗教批判开始,到政治经济学批判最终实现“尘世批判”,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整体性的完成,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作为依托,马克思主义把人类解放的终极诉求转变为一场“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
李晶晶[2](2021)在《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道主义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经常探讨的话题。作为一种国际性思潮,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代表学派和代表人物普遍存在于欧美地区,尤其以东欧学者的研究更加广泛和深入。二战之后,在部分东欧国家出现了以人道主义批判理论为特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群体,他们经历了“斯大林化”的社会主义模式,以及为了摆脱这种模式的反抗过程,他们是改革的理论家和积极的支持者,他们强调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特征,学术界称之为“东欧新马克思主义”。阿格妮丝·赫勒是匈牙利的女哲学家,是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布达佩斯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勒对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探索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当时的东欧地区正处于“复兴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之中,她对资本主义社会和苏联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文化危机展开批判,从人的存在和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提出了推动人本身的发展以及社会人道化变革的道路。二战之后,虽然苏联红军使东欧国家摆脱了纳粹统治,但“斯大林化”的社会是高度威权的集体社会,人道主义被严重弱化。在反对斯大林主义、复兴马克思主义的愿望驱动和导师卢卡奇的指引之下,赫勒加入了匈牙利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流派。在此期间马克思的生活实践理论、异化理论、需要理论、人类解放理论,卢卡奇的物化思想和日常生活本体论,以及弗洛姆关于人的本质理论都深刻影响了赫勒,她的思想从此开始走向成熟。赫勒从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异化理论入手,提出日常生活的概念,强调日常生活的本体论地位,探索从微观视域上实现日常生活人道化的道路,从而形成了日常生活理论。与日常生活理论密切相关的是赫勒的需要理论,该理论同样是在人道主义思潮下产生的引导人类走出异化的一种理论探索。赫勒在总结马克思关于需要和价值的论述后,提出了自己的“激进需要”思想以及未来社会需要系统重建的构想,她将对需要的批判矛头直接指向了满足形式主义需要的资本主义制度和对需要进行专政的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赫勒认为应该对社会进行总体革命,总体革命的主体则是拥有激进需要的个体,而个体激进需要意识的形成则需要激进哲学的引导。赫勒进一步利用激进哲学合理性的乌托邦理想的构建,构想出一个超越当代资本主义和现存社会主义的激进民主制社会。无论是日常生活的人道化,建立满足激进需要的激进民主制,都反射出赫勒积极构建真正属于人的“家园”,实现对人的存在的终极关怀的理想。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一方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通过从微观视角反思人的日常生活、从人的需要观点理解理论和实践、以及从马克思思想中汲取的科学理性的批判精神,她为人的自我解放提供了微观之路。另一方面,她的思想中历史局限性也很明显,比如赫勒的个性发展理论忽视了物质生产和政治经济变革的价值;由于过于偏重对需要的价值范畴分析,忽视需要的实践性;否定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脱离了社会生产的本质。尽管如此,赫勒对马克思思想的阐述与发展,对当代人类的生存困境和发展难题的深刻解释,是我们的重要理论资源和思想资源。
白莉莉[3](2021)在《论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起源与限制》文中研究指明
何宇白[4](2020)在《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辩护 ——科恩平等主义思想研究》文中提出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展开道德辩护既是科恩平等思想的重要维度,也是他为当代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研究所做的重要理论贡献。通过他的辩护,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维度得到凸显,彰显出它特有的理论生命力。为展现科恩平等思想的重要贡献和真实意蕴,本文试图以道德辩护为视角探索科恩的平等主义思想,力图完整呈现他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反思”、“重释”与“辩护”。基于科恩辩护的逻辑进程,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阐明科恩道德辩护的逻辑起点,即他对传统阐释内在困境及其根本原因的批判性反思。第二章阐述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的规范性重释,这一重释是科恩从道德维度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进行辩护的核心,也是科恩诉诸道德辩护的维度扞卫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体现。第三章论述科恩对诺奇克平等观的反驳,并在该反驳的基础上呈现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优越性。第四章阐释科恩对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通过该批判进一步展现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合理性。第五章探讨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辩护的超越与局限。第一章反思传统阐释的内在困境: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辩护的逻辑起点。本章集中论述如下观点:当代西方社会“无产阶级解体”的现实导致传统阐释的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面临挑战。这种挑战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新现实与传统阐释经典主张的冲突,即“无产阶级解体”和“生态危机”带来的挑战;二是在现代哲学语境中,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亟需道德维度和道德论证,但道德维度却被传统阐释所遮蔽。科恩分析认为,其中的根源在于传统阐释的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以“分娩式”主旨为核心原则,理解分析社会的变革。“分娩式”主旨传统发端于黑格尔辩证法,它一方面主张现实自身的发展,为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认为解决方案产生于现实内部。受其主导,传统阐释的马克思哲学平等观将平等视为社会历史发展和经济富裕的必然结果,从而反对道德论证。最终科恩得出结论,传统阐释的内在困境意味着“分娩式”主旨传统必然由道德维度的规范性阐释取代。第二章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的规范性重释。科恩的创造性重释,使得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意蕴得到凸显,并为他实现与西方政治哲学平等观的批判性对话打下理论基础。科恩从平等的内涵,平等的分配原则与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意蕴诠释方面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提出规范性阐释。他指出,在马克思哲学平等观视域中,平等是人们同等的相互尊重与关爱的社会关系;维护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分配原则是能够“纠正一切非选择不利”的分配原则。最终,科恩通过重估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中的“自我所有”原则,为当代政治哲学平等理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分配理念“可得利益”,彰显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层面的优越性,完成将马克思哲学平等观转变为规范性理论的工作,实现他道德辩护的目标。第三章诺奇克平等观的反驳与道德辩护的优越性。通过对诺奇克式平等观的批判,科恩揭示出诺奇克式平等观最终将导致真正的自由与平等的双重丧失。科恩对诺奇克式平等观的批判策略是首先批判其公正性证明“张伯伦论证”过于武断且不严谨,因而无法证明其公正性。然后他由外而内,进一步驳倒诺奇克平等观的理论前提“持有正义”原则。最后通过分析诺奇克平等观的核心原则,科恩指出其根本问题在于它以“自我所有”原则规定自由,混淆了自由概念,最终不仅未能维护自由,反而会导致自由与平等的双双沦陷。通过向诺奇克平等观提出解决问题的替代方案,科恩最终展现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优越性,即对诺奇克式平等观的自主性和平等性的超越。第四章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与道德辩护的合理性。在科恩看来,由于罗尔斯以人与社会二元分离观念为基础构建平等观,因此这种平等观形成了有违其平等诉求的“激励论”解释,它主张如果高额报酬能够激励有才能者努力工作,那么这种不平等分配就是正当的。科恩批评“激励论”不仅造成罗尔斯式平等观理论上的混乱,而且把正义原则贬低为向不平等妥协的策略,最终导致了其平等观所自称的正义性的缺陷和平等性的不足。科恩通过对罗尔斯平等观的批判,不仅揭示出该平等观正义性的缺陷和平等性的不足,而且还展现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合理性。第五章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道德辩护的超越与局限。科恩道德辩护的超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明确的道德价值、道德取向上形成对遮蔽道德维度的传统阐释的超越;二是在平等、自由、公正等道德价值上形成对西方哲学平等观的超越。不容否认,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辩护也存在着局限,这种局限表现在对经典马克思哲学理论的一些重要观点偏离,例如阶级观念等等。总体上,通过“反思”、“重释”与“辩护”,科恩不仅为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提供系统清晰的阐释,而且扩大了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影响力。
刘秀[5](2020)在《共产主义: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文中研究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个人占有产品的权利,而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奴役他人的权力。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应当在保留个人正当占有的前提下而不使之发展为奴役人的权力。这就是本文的核心观点。私有财产积极扬弃的科学内涵,是基于对私有财产的阐述、分析和批判,论述未来共产主义财富分配、占有以及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历史内容。一直以来我们的学界把消灭私有制和消灭私有财产等同起来遮蔽马克思肯定私有财产合理性内容的维度,经常地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理解为对一般物质利益关系的批判。可是对私有财产的批判不能变成对占有财富的否定,因为私有财产经历肯定自身、否定自身到扬弃外化向人类自身回归的辩证发展过程。这表明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把异化和扬弃异化的历史过程统一于向真正的人和社会的财产回归。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就是向其对立面即真正的人的财产的归还,不仅把私有财产批判研究转化为个人占有财产的限度的研究,而且从私有财产自身的扬弃逻辑中使消灭私有制得到科学说明。本文除绪论外由五章组成:首先,必须明确私有财产是一个动态发展着的历史概念,追溯私有财产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发现私有财产在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不断丰富其自身。私有财产从产生起就推动婚姻家庭、国家以及所有制关系的生成和变化,从不动产到动产、从占有到所有、从私人领域到社会领域的变化更是从在内容、属性、空间等范畴进一步确立私有财产的规定性。可以说不同时期私有财产具有不同的历史形式,恰好是从中获得关于私有财产本质规定性的重要依据。其次,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的构成,我们从不同派别的学者关于私有财产论述的分析与批判中发现,他们是在寻求财产占有的合理性基础、合法性内容以及正当性主题中建构起财产私有的逻辑。这恰恰为我们批判和扬弃私有财产提供新的任务与方向:必须破解关于私有财产存在的前提问题。第三,回到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关系本质的揭露上,我们发现正是基于对私有财产本质的揭露,马克思实现了其哲学任务的最终转向——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在批判德国古典哲学和国民经济学中,马克思表明私有财产的本质不是一种法权关系,而是生产关系,资本关系。不论私有财产在历史上体现为皇帝意志、自然权利还是一种社会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的表现。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关系中首先揭露私有财产的法权外衣,因而从法权关系推进到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作为描述财产关系的一般性内容不具有批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功能,因而需要进一步从生产关系推进到资本关系认识私有财产的本质进而实现对私有财产的批判。第四,马克思揭露私有财产本质的过程也构成了其对私有财产人道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社会主义批判的路径,遵循“哲学成为现实”以及“现实成为哲学”两个原则统一起来建构私有财产积极扬弃的逻辑。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人道主义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相结合,一方面突破国民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前提,揭露“物与物”背后“人与人”的关系,实现对私有财产的人道主义批判;另一方面突破古典哲学“概念自我规定”的思辨逻辑,揭露“人与人”的关系背后“现实的规定性”,使私有财产向人复归的扬弃逻辑在对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获得现实的规定性。没有这二者之间的结合,就无法实现对私有财产科学的社会主义批判,也无法辨析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关于私有财产的批判。最后一章阐明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不再以扬弃私有财产为中介的人的本质的实现。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就在于人类社会不再以私有财产的扬弃为内容,因为消灭财富的权力内容但不破坏个人占有,在劳动中个人将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人类社会自我否定、自我扬弃的无限发展的过程。
王雪[6](2020)在《破解资本权力之谜 ——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中的一个政治问题》文中认为政治哲学是当代哲学的显赫学科,也是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按照英国着名政治哲学研究专家杰弗里·托马斯的看法,主流政治哲学的研究主题包括:权力与公共利益、正义与平等、自由与民主、国家与法律、权利与财产权等重大问题;其中的权力问题又是所有这些主题中头等重要的问题,从而是探讨任何政治哲学问题的合理起点(1),因为围绕权力、财富和地位的冲突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基本现实(2)。或者引用赵汀阳先生的论断:“权力与利益的博弈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3)马克思当然不能归属于近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而是这一主流政治哲学的批判者;马克思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进行批判的最重要理论成就,是他通过对资本的批判性理解而达成的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批判。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透视资本的压迫性本质,追问资本何以具有权力,探讨这种权力的内在结构和运作方式,就成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领域应有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观点看,资本的权力问题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崛起而进入近代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中的,由亚当·斯密首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把理论的重心从政治领域转向经济领域,将新时代人类文明发展的蓝图建构在对财富的无限追逐之上。由此产生的理论后果是,经济领域中权力与利益的分配问题成为近代政治哲学的新主题,财产成为权力作用的核心要素,资本的权力取代传统的以宗教和政治为主的权力形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普照光”意义的最大的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马克思捕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这一历史性本质,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深入到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机理内部去探寻资本作为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运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消解资本权力,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人类解放的全新政治哲学规划。本论文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前提,以政治哲学中的权力问题为基本视角,通过探究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的理论内容,来透析资本权力隐秘而复杂的运作机制,以此揭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政治问题,并由此说明马克思对近代政治哲学所产生的深刻影响。本论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旨在对近代政治哲学语境中的权力和资本权力问题的生成作一个历史性的回顾,为探究资本权力的复杂结构和政治意义提供一个学术背景。新兴的政治经济学取代近代政治哲学的主流地位是“资本权力”概念形成的总体性理论背景。政治经济学作为“近代市民社会的科学”,终结了古典政治理论的政治观念论传统,经济取代政治被置于理论的首要位置,财产权取代传统的政治权力成为近代市民社会的实体性社会内容。马克思从对人的现实生存条件的考察出发,发现黑格尔的法哲学无法解决“物质利益的困惑”;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意识到“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由此开启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宏伟理论工程,为反思财产权理论的政治性与历史性限度提供了最恰当、最深刻的平台。马克思指出了近代财产权理论的两个根本性教条:第一,财产权理论依托于近代哲学所构建的“个人”范畴,“个人式主体”是财产权理论的出发点,从而导致了财产权理论的“个人原则”。第二,“主体式个人”开创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政治社会,私有财产权被确立为自由的首要基础,“自我保全”的欲求使“财富最大化原则”成为财产权理论的另一个教条,所谓个人权利主要是“获得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个人作为财富主体与权利主体,成为近代哲学的主导性范式。在近代政治发展的历史性格局中,财产对自身权利边界的扩张,嬗变为其最高政治形式,即资本的权力,这是资产阶级社会最普遍也最强大的支配性力量,其理论依据是作为市民社会政治理论的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将批判的锋芒指向政治经济学崇尚的“自由市场”原则,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揭示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造成资本权力统治的现实根源,揭露了资本权力所造成的历史幻相、劳动幻相和自由幻相,为反思资本权力的形式与本质提供了最深刻的理论平台和理论方法。第二章基于对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深度解读,从劳动、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方面探讨资本权力的发生机理和运行机制。通过描摹经济运作的现实过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政治哲学批判的高度上揭示出资本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路径,还原物的关系背后所隐藏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购买劳动力,劳动对资本从“形式上的从属”过渡到“实际上的从属”,劳动者的主体性被消解。资本权力转化为对人的生命和生活的“规训权力”,以时间和空间的双重维度塑造生产者,将独立自主的个人驯化为“经济上有用且政治上无害”的柔顺个体。在分配层面,资本家以工资购买劳动形成一种隐秘的非等价交换,资本的权力建构起一种平等幻相,掩盖了资本以财产权名义索取剩余价值而产生的对于工人阶级的政治压迫性;同时,通过榨取剩余价值并凭借自身资本量参与剩余价值分配,资本权力由此获得了维系自身存在的物质基础。在交换层面,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根源——“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对立统一,形成了资本权力的价值幻相,商品的使用价值被交换价值所掩盖,资本权力表现为货币的权力,以其自身的购买力形成对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支配力。在消费层面,消费以异化自身的方式实现了晚期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对权力的新一轮攫夺和自身转型,通过控制现代人对商品的需要和消费,重建了评定社会价值标准的方式,并形成一套全新的资本权力运作机制;由此导致的自由幻相表现为,表面上人成为自己需要和欲望的奴隶,深层意义上则接受了资本权力的更彻底的统治。第三章基于唯物史观,分析马克思对资本权力的价值批判,以此澄明马克思所规划的超越资本统治,实现人类解放的革命主题。这一部分主要吸取了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概念“共同性”、“无产阶级”、“共产主义与自由人联合体”,来展开讨论资本权力批判问题的理论思维前提,指出马克思将对资本权力的批判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之上,以人的实践的否定性和超越性为基础,通过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类最现实的生存状况——个人受资本权力的统治,来唤醒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推翻造成权力压迫关系的社会历史前提,在此基础上实现消解资本权力、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哲学目标。马克思的资本权力批判理论以极为强大的理论穿透力启发了后世哲学家对于权力问题的思考建构,形成了资本权力问题的“生命政治回响”。作为这方面的两个着名案例,本章专题探讨了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工作对福柯权力理论和当代生命政治理论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福柯正是沿着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的思路和问题框架继续前进,进一步揭示了资本权力的外显形式变化:工厂纪律——“规训权力”——“生命权力”,并以此重思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而当代生命政治理论则以对“生命存在样态”的追问在新时期重启对资本权力的思考,发掘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理论中的生命政治要素,以期建构“新共同性”,在新时期探索实现人类自由解放的可能路径。
张雨[7](2020)在《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以宪法规范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财产权在西方的宪法语境中即为私有财产权,随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市场经济孕育出的财产权利意识成为市民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带有极强的国家防御属性,旨在排除国家侵害,市民革命以后,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观构成了西方宪政正当存在的基石。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概念相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界限,改革以前,私有财产是被批判和改造的对象,改革以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逐步被宪法承认,直到2004年,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正式明确,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本文拟从宪法规范为中心,从四个方面分析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第一,从宪法私有财产权基本理念上看,私有财产权以资格要素为起点,是由宪法赋予公民(2004年人权入宪后,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依法取得财产权,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国家征收征用取得补偿的资格;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私有财产权是自由之基石,亦构成我国人权中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具有法定性,不可侵犯性,不可转让性,侧重于对公权力的防御;其范围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与传统的财产权观念相比,不仅强调以所有权为核心,还拓宽了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形成于私法上的权利。财产权概念虽然由民法和宪法共享,但对比二者,宪法财产权构成了民法财产权的根本法基础,民法财产权是宪法财产权理念在私法中的具体体现,二者在财产配置的价值取向、义务主体、权利要素、救济途径方面都存在着不同之处。在私有财产权的实现方式上,以宪法为统领,在立法、执法、司法三环节中予以充分保障,三环节在价值取向上一致,制度上协调。第二,从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上来看,共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分别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制定之前,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共同保护,未形成私有财产权利理念;国民经济改造时期: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制定之前,私有财产权保护理念开始萌芽,但在七五和七八宪法中倒退;国民经济改革时期:八二宪法至今,私有财产权再次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经过四次宪法修正案,拓宽了私有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确立了其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形成较为完整的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理念。第三,从中西方宪法私有财产权的逻辑推演,制度生成上来看,构成中西方国家的经济基础不同,决定了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立足点存在本质区别,西方以单一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立足个人本位,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立足社会本位。西方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态度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变化,与政府扩张行政权,取得对经济领域的控制权有关,扬弃了以个人为尊的财产权理念,整体意识有所提升,倡导福利社会。在我国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态度由消极转向积极,直至确立其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这是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所决定,扬弃了以集体为尊的财产权理论,个人意识有所提升,倡导个人权利、有限政府、法治国。由此,既不同于西方宪政中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但又吸收了市场经济中有关人的价值合理内核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宪法中趋于完善。社会本位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不以西方抽象先验的假说为论证基础,其本质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现象,与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相关,注重个人发展和共同发展,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公共领域公益优先,在私法领域公私财产平等。第四,从私有财产权条款的结构和完善上来看,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伴随社会义务、征收征用补偿构成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三重原则,已经形成了与世界接轨的财产权保护理念,在实践中也具有指导意义。但仍然存在问题:一是税收作为国家对公民财产的一种侵犯,当然受宪法私有财产权条款的调整。虽然宪法私有财产权条款构成了限制国家征税行为的逻辑起点,但存在无法推导税收法定原则的局限,不能有效地防范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二是在宪法层面没有征收征用补偿原则的规定,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对房屋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但宪法层面规范的缺失,使得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受限,不利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在宪法规范层面应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征收征用补偿原则,有助于丰富宪法的实质内涵,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权。
刘艳[8](2019)在《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的现代性究竟为何物?近代以降尤其是现代,人们对法和现代性分别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形成了诸多研究成果和众多学术流派,但将法的现代性作为一个概念或主题进行界定和研究却不多。法的现代性是法现代化过程内蕴的本质规定性,是现代性在法这一具体领域的表现,其虽然以法和现代性为基础,但又不是两者的简单整合,有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运动发展规律。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作为对法的现代性研究的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是对法的现代性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过程的科学反映,是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继承、批判和超越,有其独特的演进逻辑和发展历程,有着丰富的内容和严谨的体系,而这些都蕴含在其经典着作之中。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的人,遵循法的历史发展规律,以“人-现实-自由”为主线,从经济、政治、文化等维度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进行了无情批判并逐步构建了自身的无产阶级法的现代性思想,为解决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危机提供了解决方案和出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现代是这一过程的时代背景,现代社会是它的社会基础,现代性是它的本质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整个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必须适应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基础,充分汲取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营养,塑造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历程。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一)序言;(二)法的现代性的界定;(三)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四)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五)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六)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七)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本文的引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选题背景及意义,介绍了研究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这一问题的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研究方法;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法的现代性的界定。通过对法的字词源和古今中外法学家的诸多界定的归纳和分析,对法的概念和特征予以明确;通过对不同学者现代性研究成果的总结以及现代性与传统性、后现代性的对比分析,对现代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在对法和现代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厘清本文的核心概念——法的现代性的概念即现代法的质的规定性,其特征表现在权利性、公开性、确定性、普适性、自治性和权力制衡性。第二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卢梭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法哲学等现代法哲学思想的理论要点及其对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探究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渊源;通过对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形成过程即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继承、批判和超越的整个过程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历史演进逻辑即“人-现实-自由”的关系论证模式;循着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演进逻辑,确定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奠基、形成、问世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并对重点标志性文本所内含的思想进行整体概括,以历史阶段的划分来展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整个历史演进脉络。通过挖掘马克思对法的本源、本质、动力、主体、价值等方面的新论述,概括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基本内容;通过对比分析,揭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特征,即物质根源性、人本性、人民性、历史性和批判性。第三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通过对市民社会及其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市民社会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市民社会与现代性、与法的现代性、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之间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中研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资本论》、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详细分析,揭示马克思对法与经济关系的新发现即经济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在经济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法的虚假独立性的批判过程、对法的客观经济属性的揭示历程、对构建扬弃市民社会的共产主义“法”的现代性的探索历程。第四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通过对现代国家的发展历程及其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国家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国家与现代性、法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法与国家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理论要点的梳理,展示马克思对法与国家关系的新揭示,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国家是法表现和实现的中介,在政治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产主义现代法所表达的普遍意志的虚伪性的揭露过程、对法的阶级意志性的揭示过程、对无产阶级政权及法制建设的探索过程。第五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通过对意识形态与文化的关系的阐释、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意识形态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意识形态与现代性、法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等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中研究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归纳和分析,揭示马克思对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新认识,即法具备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为意识形态提供政治保障,且随着意识形态的消灭而走向共产主义“法”,在文化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法的阶级意识形态性的发现过程、对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建设的探索历程。第六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通过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所处的特殊语境的分析,提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的整体思路和具体路径:要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以人民共同利益的普遍实现为现实根基、以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表达为基本原则,以马克思的科学的方法论为直接指导;发展市场经济,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奠定雄厚的经济基础;建设民主国家,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打造先进文化,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创造优秀的文化条件。
张逸莹[9](2019)在《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民享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该权利在2004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明确的提出。但人类自始便存在于危机环境之中,无论是国家战乱,还是自然灾害,无不关系着人类生存的种种问题,而屡屡出现的紧急状态也俨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形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经济宪法的意义上,私有财产的紧急征用补偿具有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紧急状态入宪以后,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无疑是对现代社会处理危机时所必然提及的要求。我国在宪法中虽已然规定了紧急状态,但在紧急状态下对私有财产的征用以及事后的补偿问题仍未具体解决。紧急状态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对人权的体现,是对社会安定及经济发展更为顺利实现的基础保障。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紧急状态下公权力的特殊行使以及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特别强调,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等基础问题的处理在紧急状态下凸显了其重要的人权价值。通过各类紧急手段,公权力对私权利在紧急时期进行权利克减来达到维护总体利益的目的。以个体利益的局部牺牲来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保障需求,这也是对总体安全维护的必要手段。但私有财产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之一,权利不容忽视,权利的克减仍应当合理、合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克减始终应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比例原则,以最小损失换得最大的收益。在限制个体的财产权利的同时,应当积极体现私有财产权的社会性与公益性。而欠缺的法律制度架构、保障标准等使私有财产权陷入权利危机。解决危机,实现权利的合理克减离不开政府的应急权的谨慎行使。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将私有财产的征用进行限度上的合理划分,辅之以适当补偿的方式对紧急征用的私有财产加以补偿。提倡公权力的合理行使,以及私权利在不平等待遇下的紧急抵抗,寻求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以我国实情为依据,探究紧急状态下存在的私有财产被征用问题。通过比例原则下的明确权利的边界、机制设计上的创新、特殊监督与审查程序的开展,以及公开公示等措施的提出,为更好解决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问题提供建议。
张焱[10](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论依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必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依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1)整体性视阈下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生成 |
2.1 前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 |
2.1.1 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批判 |
2.1.2 青年黑格尔派的形而上学批判 |
2.1.3 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式批判 |
2.2 批判理论的马克思主义转向 |
2.2.1 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 |
2.2.2 从“副本”批判到“原本”批判 |
2.2.3 从理性的支配到人性的实现 |
2.3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特质 |
2.3.1 革命性 |
2.3.2 彻底性 |
2.3.3 现实性 |
小结 |
第3章 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 |
3.1 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的缘起 |
3.1.1 宗教是“世界的总理论” |
3.1.2 宗教改革运动 |
3.1.3 宗教批判运动 |
3.2 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的基本内容 |
3.2.1 宗教的功能:“人民的鸦片” |
3.2.2 宗教的外化:“颠倒的世界观” |
3.2.3 宗教的实质:“异化的自我意识” |
3.3 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的整体性指向:政治批判 |
3.3.1 从“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到“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 |
3.3.2 从“天国批判”到“尘世批判” |
3.3.3 从神学批判到政治批判 |
小结 |
第4章 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 |
4.1 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的缘起 |
4.1.1 政治关系的演变 |
4.1.2 政治国家的形成 |
4.1.3 现代国家的实质 |
4.2 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的基本内容 |
4.2.1 政治批判的前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颠倒 |
4.2.2 政治批判的对象: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
4.2.3 政治批判的效应:对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批判 |
4.3 马克思主义政治批判的整体性指向:意识形态批判 |
4.3.1 政治解放的“物质力量”:“无产阶级革命” |
4.3.2 政治解放的终极目标:“人类社会” |
4.3.3 政治解放的思维方式:历史唯物主义 |
小结 |
第5章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 |
5.1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缘起 |
5.1.1 马克思对鲍威尔“自我意识”的批判 |
5.1.2 马克思对施蒂纳“唯一者”的批判 |
5.1.3 马克思对费尔巴哈“抽象的人”的批判 |
5.2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基本内容 |
5.2.1 对“虚假的意识”的批判 |
5.2.2 对“政治经济学形而上学”的批判 |
5.2.3 对“形形色色共产主义理想”的批判 |
5.3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整体性指向:政治经济学批判 |
5.3.1 从“旧唯物主义”到“新唯物主义” |
5.3.2 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 |
5.3.3 从“市民社会”到“社会化的人类” |
小结 |
第6章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 |
6.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缘起 |
6.1.1 “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 |
6.1.2 国民经济学的“私有财产事实” |
6.1.3 资本与劳动的对立 |
6.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基本内容 |
6.2.1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现实:异化劳动的揭露 |
6.2.2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核心:资本主义私有制 |
6.2.3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前途: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否定 |
6.3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整体性指向:人与社会的自我否定 |
6.3.1 消灭私有制 |
6.3.2 “自由人联合体” |
6.3.3 人类解放的“回归” |
小结 |
第7章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整体性向度 |
7.1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整体性表达 |
7.1.1 面向现实世界的实践性 |
7.1.2 改造世界的批判性 |
7.1.3 剔除异化的否定性 |
7.2 马克思主义批判逻辑的整体性实现 |
7.2.1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起点:宗教批判 |
7.2.2 宗教批判转向政治批判的必要性:社会现实 |
7.2.3 政治批判转向意识形态批判的必要性:颠覆“元价值” |
7.2.4 马克思主义批判逻辑的落脚点:政治经济学批判 |
7.3 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整体性价值 |
7.3.1 整体性与各环节的统一 |
7.3.2 实现人类解放的终极关怀 |
7.3.3 整体性的现实意义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创新之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与思想渊源 |
2.1 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2.1.1 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兴起 |
2.1.2 东欧国家的“斯大林化” |
2.1.3 “匈牙利事件”及“非斯大林化”进程 |
2.2 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形成的思想渊源 |
2.2.1 马克思的现实批判向度与人的自由个性发展 |
2.2.2 卢卡奇的物化理论和日常生活本体论 |
2.2.3 弗洛姆关于的人的本质理论 |
2.3 小结 |
第3章 赫勒人道化的日常生活理论——基于马克思的生活实践思想 |
3.1 赫勒对日常生活的界定 |
3.1.1 日常生活是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 |
3.1.2 日常生活主体类型:特性与个性 |
3.1.3 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的界限划分 |
3.2 日常生活的特征与一般图式 |
3.2.1 日常生活的特征 |
3.2.2 日常生活的一般图式 |
3.3 日常生活的人道化 |
3.3.1 日常知识的改变 |
3.3.2 日常交往的人道化 |
3.3.3 “自为个性”的生成 |
3.3.4 “为我们存在”的日常生活 |
3.4 小结 |
第4章 赫勒人道化的需要理论——基于马克思的需要理论 |
4.1 赫勒对马克思需要理论的解读 |
4.1.1 对马克思的需要概念的理解 |
4.1.2 对马克思关于需要的异化问题的阐释 |
4.2 赫勒的激进需要思想 |
4.2.1 激进需要的提出 |
4.2.2 激进需要的内涵 |
4.3 赫勒对需要系统的重建 |
4.3.1 对资本主义的需要系统的批判 |
4.3.2 联合生产者社会中的需要系统的重建 |
4.4 小结 |
第5章 赫勒人道化的价值理想——基于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理论 |
5.1 哲学与激进哲学 |
5.1.1 对哲学的接受与需要 |
5.1.2 哲学的理想与真实的价值 |
5.1.3 哲学的价值讨论 |
5.1.4 激进哲学 |
5.2 理性乌托邦的实现 |
5.2.1 合理性的乌托邦 |
5.2.2 左翼激进主义的理想 |
5.2.3 生活方式的多元化 |
5.3 激进民主制道路的筛选过滤与选择 |
5.3.1 对当代资本主义民主制的批判 |
5.3.2 对高度集中的“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批判 |
5.3.3 激进民主制的民主社会主义模式构建 |
5.4 小结 |
第6章 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评析 |
6.1 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合理性 |
6.1.1 从微观视角反思人的日常生活,为人的自我解放提供了可行的切入点 |
6.1.2 从人的需要观点理解理论和实践,丰富了马克思的需要理论 |
6.1.3 汲取马克思思想中科学理性的批判精神,为人类解放道路提供了多种选择 |
6.2 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历史局限 |
6.2.1 赫勒的个性发展理论忽视了物质生产和政治经济变革的价值 |
6.2.2 过于偏重对需要的价值范畴分析,忽视需要的实践性 |
6.2.3 否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脱离社会生产本质 |
6.3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与致谢 |
(4)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辩护 ——科恩平等主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关于科恩平等思想的研究 |
2. 国内关于科恩平等思想的研究 |
三、 论文研究思路 |
第1章 反思传统阐释的内在困境: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辩护的逻辑起点 |
1.1 科恩的政治哲学转向:反思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传统阐释的个人学术背景 |
1.2 反思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传统阐释的深层理论前提和根据:“分娩式”主旨的局限 |
1.3 “无产阶级解体”与“生态危机”:传统阐释与现代社会发展现实的内在冲突 |
1.3.1 “无产阶级解体”的现实与传统阐释的冲突 |
1.3.2 “生态危机”的社会现实与传统理论阐释的冲突 |
1.4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的缺失:传统阐释的根本缺失 |
1.5 小结 |
第2章 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维度的规范性重释 |
2.1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需要道德辩护 |
2.2 科恩的道德辩护理路:构建规范性马克思哲学平等观 |
2.3 科恩道德辩护的核心内容 |
2.3.1 对平等内涵的阐明:相互关心与尊重的社会关系 |
2.3.2 对分配原则的明晰:纠正所有非选择的不利 |
2.3.3 诠释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意蕴 |
2.4 科恩道德辩护的实质 |
2.4.1 重估自我所有原则 |
2.4.2 可得利益平等 |
2.4.3 从事实到规范 |
2.5 小结 |
第3章 反驳诺奇克式的平等观与道德辩护的优越性 |
3.1 诺奇克的“占有式”平等观:平等是“自由”的束缚 |
3.1.1 维护私有财产式自由:诺奇克平等观的核心理念 |
3.1.2 否定社会主义平等价值原则:诺奇克平等观的最终目的 |
3.2 诺奇克式平等观的平等之丧失 |
3.2.1 诺奇克式平等观丧失平等的症结:自由的权利定义 |
3.2.2 诺奇克式平等观的局限:反驳“张伯伦论证” |
3.2.3 诺奇克式平等观论证的困境:批判“持有正义” |
3.3 诺奇克式平等观的真实自由之丧失 |
3.3.1 诺奇克式平等观中的真实自由的丧失 |
3.3.2 真实自由丧失的原因:“自我所有原则”与抽象自由的局限 |
3.3.3 超越“自我所有原则”与真实的平等 |
3.4 道德辩护的优越性 |
3.4.1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优越于“占有式”平等观 |
3.4.2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分配原则优越于“持有正义” |
3.4.3 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意蕴超越抽象自由 |
3.5 小结 |
第4章 批判罗尔斯式的平等观与道德辩护的合理性 |
4.1 罗尔斯的“妥协式”平等观 |
4.1.1 “妥协式”平等观的理论前提:总体的平等与社会制度 |
4.1.2 “妥协式”平等观的核心原则 |
4.1.3 “妥协式”平等观的理论诠释:“激励论”和“帕累托论证” |
4.2 罗尔斯式平等观的平等之不足 |
4.2.1 “帕累托更优”的局限:违背平等对福利的优先性原则 |
4.2.2 平等不足的根源:罗尔斯式平等观前提与结论的矛盾 |
4.2.3 差别原则双重解释的混淆:严格解释和松散解释的混用 |
4.3 罗尔斯式平等观的正义之缺陷 |
4.3.1 罗尔斯式平等观正义缺陷的实质: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分离 |
4.3.2 “激励论”的困境:无法回应“人际检验”的诘难 |
4.4 道德辩护的合理性 |
4.4.1 道德辩护批判罗尔斯式平等观的前提:回应基本结构异议 |
4.4.2 道德辩护对个人与社会断层线的批判:融合个人与社会的必要性 |
4.4.3 道德辩护维度的平等:个人的亦是社会的 |
4.5 小结 |
第5章 科恩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道德辩护的超越与局限 |
5.1 马克思哲学中的平等价值观 |
5.2 反思科恩的道德辩护 |
5.3 科恩道德辩护的超越与局限 |
5.3.1 科恩道德辩护的超越 |
5.3.2 科恩道德辩护的局限 |
5.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5)共产主义: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私有财产的历史演变 |
2.1 私有财产的起源 |
2.1.1 私有财产与家庭 |
2.1.2 私有财产与国家 |
2.1.3 私有财产与私有制 |
2.2 私有财产的范畴变化 |
2.2.1 从不动产到动产 |
2.2.2 从个人占有到个人所有 |
2.2.3 从私人领域到社会领域 |
2.3 私有财产的历史形式 |
2.3.1 私有财产的古典形式 |
2.3.2 私有财产的封建形式 |
2.3.3 私有财产的现代形式 |
第3章 私有财产的“积极构成” |
3.1 私有财产的历史“合理性”基础 |
3.1.1 自然所得 |
3.1.2 身份所得 |
3.1.3 劳动所得 |
3.2 私有财产的历史“合法性”内容 |
3.2.1 国家意志 |
3.2.2 自然权利 |
3.2.3 社会权利 |
3.3 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主题 |
3.3.1 正义 |
3.3.2 平等 |
3.3.3 自由 |
第4章 私有财产的本质澄明 |
4.1 作为法权关系的私有财产 |
4.1.1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
4.1.2 作为观念的法权关系实质 |
4.1.3 法权关系的市民社会基础 |
4.2 作为生产关系的私有财产 |
4.2.1 人的关系取代物的关系 |
4.2.2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
4.2.3 私有制和人的活动的关系 |
4.3 作为资本关系的私有财产 |
4.3.1 以商品和货币为内容 |
4.3.2 以剩余价值生产为目的 |
4.3.3 以雇佣劳动为手段 |
第5章 对私有财产积极的社会批判 |
5.1 对私有财产的人道主义批判 |
5.1.1 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结果 |
5.1.2 私有财产异己的对象性本质 |
5.1.3 私有财产向人的本质复归 |
5.2 对私有财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
5.2.1 资本是私有财产的普遍形式 |
5.2.2 私有财产的事实是资本和劳动分离 |
5.2.3 扬弃以资本为逻辑的私有财产 |
5.3 对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批判 |
5.3.1 对“粗陋共产主义”的批判 |
5.3.2 对“真正社会主义”的批判 |
5.3.3 对“蒲鲁东主义”的批判 |
第6章 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 |
6.1 “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消解以私有财产的扬弃为中介 |
6.1.1 占有生产力总和 |
6.1.2 积极的共同所有 |
6.1.3 重建个人所有制 |
6.2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自由自觉的劳动本质 |
6.2.1 人的需要的本质 |
6.2.2 劳动成为人的本质 |
6.2.3 劳动和需要实现同一 |
6.3 “自由人的联合体”——“人类社会”的自我否定 |
6.3.1 “真正共同体”的回归 |
6.3.2 人的个性的回归 |
6.3.3 基于平等的自由联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破解资本权力之谜 ——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中的一个政治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资本权力批判: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一个政治问题 |
1.资本权力批判的理论场域 |
2.国内外研究现状 |
3.本文结构及论证思路 |
第1章 权力与资本权力——一个历史性的回顾 |
1.1 从政治权力到财产权 |
1.1.1 理论视域的转向:从政治哲学到政治经济学 |
1.1.2 社会形态的发展:从契约社会到商业社会 |
1.1.3 主体诉求的转变:从对死亡的恐惧到“过得更好的欲求” |
1.1.4 财产成为权力作用的核心要素 |
1.2 从财产的权利到资本的权力 |
1.2.1 现代财产权理论的两个教条:个人原则与财富原则 |
1.2.2 财产权的悖论:对主体间关系的忽视 |
1.2.3 从“财产”到“资本”:财产的异化形态 |
1.2.4 从“权利”到“权力”:资本的非理性力量 |
1.3 作为“异化的社会权力”的资本 |
1.3.1 政治与社会的区分 |
1.3.2 “市民社会”中的资本逻辑 |
1.3.3 马克思对“社会”概念的重建 |
1.3.4 资本权力的神秘面纱:“异化的社会权力” |
1.4 历史唯物主义与资本权力的幻相 |
1.4.1 资本正当性幻相的解构——对资本权力的还原 |
1.4.2 劳动幻相的解构——“异化人”生存论状况批判 |
1.4.3 自由幻相的解构——现代性意识批判 |
第2章 资本权力的运作机制研究 |
2.1 资本权力与形而上学 |
2.1.1 资本支配性权力的形上基础:计算范式与进步范式 |
2.1.2 资本支配性权力的实现路径:交换原则与增殖原则 |
2.1.3 资本权力的形上本质:“个人受抽象统治” |
2.2 资本作为规训劳动的权力 |
2.2.1 主体性的消解:劳动从形式从属到实际从属 |
2.2.2 资本权力重塑主体的时间维度 |
2.2.3 资本权力重塑主体的空间维度 |
2.2.4 资本权力塑形的新主体 |
2.3 资本作为分配领域的权力 |
2.3.1 工资:隐秘的不等价交换与赤裸的工人生命 |
2.3.2 剩余价值:资本权力维持自身的秘密 |
2.4 资本作为交换领域的权力 |
2.4.1 商品交换与价值抽象 |
2.4.2 “货币权力”的生成 |
2.5 资本作为消费领域的权力 |
2.5.1 资本权力形成的显逻辑与隐逻辑 |
2.5.2 消费主义:资本权力的自由幻相 |
2.5.3 消费与需要:资本权力的消解 |
第3章 资本权力批判的哲学前提及其理论效应 |
3.1 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资本权力批判的哲学前提 |
3.1.1 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存在论” |
3.1.2 关于“改变世界”的“新世界观” |
3.2 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与福柯的权力理论 |
3.2.1 从工厂生产纪律到社会“规训权力” |
3.2.2 从“规训权力”到“生命权力” |
3.2.3 基于“权力的生产性”重新阐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生产理论 |
3.3 马克思资本权力批判的“生命政治”回响 |
3.3.1 政治经济学:生命政治与资本权力的接榫 |
3.3.2 劳动力商品化:资本权力中的生命政治 |
3.3.3 重返阶级范式与建构新共同性 |
3.4 资本权力的瓦解与人的解放 |
3.4.1 资本的内在界限与资本权力的瓦解 |
3.4.2 共同性对资本逻辑的对抗 |
3.4.3 共产主义与人的解放 |
结语:资本权力批判与马克思的哲学革命 |
1.资本权力批判的理论旨趣——“认识世界”的“眼睛” |
2.资本权力批判的现实意蕴——“改变世界”的“武器”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以宪法规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与目标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路径 |
第一章 宪法私有财产权基本理念 |
第一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分析 |
一、私有财产权的要素 |
二、私有财产权的性质 |
三、私有财产权的主体 |
四、私有财产权的范围 |
第二节 宪法与民法私有财产保护关系分析 |
一、宪法财产权理念构成民法财产权的根本法依据 |
二、各有分工、侧重不同 |
第三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的意义、价值和实现方式 |
一、自由之基石 |
二、宪法私有财产权的实现方式 |
第二章 新中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规范的流变 |
第二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特点 |
一、《共同纲领》时期 |
二、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 |
三、从八二宪法至今 |
第三章 与西方相比我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特色 |
第一节 西方有关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论述及其发展 |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
第二节 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特色 |
一、正当性基础 |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
三、与法治理念进步相吻合 |
四、公私财产趋于平等保护 |
五、小结 |
第四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结构及完善 |
第一节 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三重结构 |
一、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
二、私有财产伴随社会义务 |
三、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 |
第二节 规范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
一、无法推演出税收法定原则及建议 |
二、宪法层面征收征用补偿原则的缺失及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背景 |
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一、法的研究现状 |
二、现代性的研究现状 |
三、法的现代性的研究现状 |
四、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难点 |
第一章 法的现代性的界定 |
第一节 法 |
一、法的概念 |
二、法的本质 |
三、法的特征 |
第二节 现代性 |
一、现代性的概念 |
二、现代性的本质 |
三、现代性的特征 |
四、现代性与传统性、后现代性 |
第三节 法的现代性 |
一、法的现代性的概念 |
二、法的现代性的本质 |
三、法的现代性的特征 |
第二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 |
第一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霍布斯的国家自然法哲学 |
二、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 |
三、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哲学 |
四、德国古典法哲学 |
第二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历史演进 |
一、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演进逻辑 |
二、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内涵 |
一、法的本源的新定位 |
二、法的本质的新揭示 |
三、法的动力的新发现 |
四、法的主体的新确立 |
五、法的价值的新阐释 |
第四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特征 |
一、物质根源性 |
二、人本性 |
三、人民性 |
四、历史性 |
五、批判性 |
第三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 |
第一节 市民社会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
二、市民社会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三、市民社会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四、市民社会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新发现 |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 |
二、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法 |
三、法是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矛盾运动的结果 |
四、经济基础决定法 |
五、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
六、财产所有制是法产生的根源 |
第四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 |
第一节 国家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一、国家的概念 |
二、国家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三、国家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四、国家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国家关系的新揭示 |
一、法与国家具有同质性 |
二、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 |
三、法是国家统治的工具 |
四、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和统治的保障 |
第五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 |
第一节 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 |
二、意识形态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三、意识形态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四、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新认识 |
一、法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 |
二、法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 |
三、法为意识形态提供政治保障 |
四、法伴随着意识形态的消亡而走向共产主义“法” |
第六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特殊语境 |
一、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时代挑战 |
二、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现实境遇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整体思路 |
一、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 |
二、以人民共同利益的普遍实现为现实根基 |
三、以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表达为基本原则 |
四、以马克思的科学方法论为指导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具体路径 |
一、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经济基础 |
二、民主国家: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政治保障 |
三、先进文化: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文化条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9)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1.2.2 总结与分析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目的、意义及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 |
2 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补偿之演进历程 |
2.1 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补偿的历史演进 |
2.1.1 可行性路径选择 |
2.1.2 人权克减与权力扩张 |
2.2 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补偿的多样化发展 |
2.2.1 正当性发展 |
2.2.2 普遍性发展 |
2.2.3 限制性发展 |
2.3 紧急征用补偿的价值:安全与自由的博弈 |
3 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现存缺陷 |
3.1 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之制度缺陷 |
3.1.1 紧急征用法律依据空缺 |
3.1.2 紧急征用私有财产的权利底线 |
3.2 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之补偿缺陷 |
3.2.1 适当补偿原则 |
3.2.2 补偿标准参差不齐 |
3.3 紧急状态下的国家紧急权力之程序缺陷 |
3.3.1 紧急征用补偿的滞后审查 |
3.3.2 国家紧急权过度干预私有财产权 |
4 紧急征用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4.1 紧急征用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4.1.1 体现私有财产权的社会性 |
4.1.2 明确紧急征用的公益性 |
4.1.3 确保私有财产补偿的合理性 |
4.2 紧急征用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的可行性 |
4.2.1 满足权力制约的需求 |
4.2.2 满足人权保障的需求 |
4.2.3 满足法制建设的需求 |
5 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构想 |
5.1 比例原则下的紧急征用制度设计 |
5.1.1 明确紧急征用限度 |
5.1.2 推动紧急征用制度规范化进程 |
5.2 比例原则下的补偿机制设计 |
5.2.1 落实公平、公正补偿原则 |
5.2.2 提供特殊牺牲之特别补偿待遇 |
5.3 比例原则下的紧急权监管体系设计 |
5.3.1 对国家紧急权作必要性审查 |
5.3.2 公众有效监督国家紧急权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相关基础概念 |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
(三)法理基础 |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
2、承租合同长期化 |
3、租金标准稳定化 |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
5、权利表征显性化 |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
6、需要厘清的问题 |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
2、缓期交付制度 |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
1、各国立法比较 |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
1、公共事务参与权 |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
3、知情权 |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论依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必要性(论文参考文献)
- [1]整体性视阈下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研究[D]. 李冰. 吉林大学, 2021(01)
- [2]赫勒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研究[D]. 李晶晶. 吉林大学, 2021(01)
- [3]论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起源与限制[D]. 白莉莉.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4]对马克思哲学平等观的道德辩护 ——科恩平等主义思想研究[D]. 何宇白. 吉林大学, 2020(08)
- [5]共产主义: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D]. 刘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6]破解资本权力之谜 ——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中的一个政治问题[D]. 王雪. 吉林大学, 2020(08)
- [7]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以宪法规范为中心[D]. 张雨.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8]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D]. 刘艳.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张逸莹. 中国计量大学, 2019(02)
-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