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当前交通规费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强,葛佳鑫[1](2021)在《跨国并购的行业政策风险控制分析——以汤臣倍健并购LSG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跨国并购是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近些年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推向了高潮。然而跨国并购过程复杂、风险丛生,往往无法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文章以汤臣倍健跨国并购LSG为例,追溯了汤臣倍健从2018年高溢价收购LSG到2019年受到电商法冲击,公司业绩因计提巨额商誉减值惨遭"滑铁卢"的全过程。分析汤臣倍健首次海外并购所遭遇的行业政策风险以及控制措施,旨在为其他有意跨国并购的企业提出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建议。
陈逸超[2](2020)在《中蒙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塔克什肯口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塔克什肯镇,是自治区唯一一处全年开放的中蒙口岸。由于开关时间长,交通条件好,塔克什肯口岸的出口贸易一度非常发达:2014年,塔克什肯口岸的出口贸易额达到3.79亿美元的历史峰值,占蒙古国对华进口总额的21.44%,是名副其实的中蒙边境第二大口岸。然而从2015年开始,塔克什肯口岸的出口贸易迅速萎缩,当年口岸全年出口贸易额仅为上年的10%;在2018年,口岸全年出口贸易总额更是只有1279万美元,仅为2015年的三分之一强,在我国对蒙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到0.64%。如此覆巢之下,镇上的边民互市市场,一处由个体商户组成的颇具规模的日用工业品外贸批发市场,也未能独善其身,其出口额从2013年的6700万美元(占当年口岸出口贸易总额的22%)下降到2017年和2018年的3604.7万元(约合533.89万美元,占比31.08%)及3972.25万元(约合600.27万美元,占比46.9%);市场中边贸商人的人数也因收入下降而大幅减少:在2009年,镇上有430家从事出口边贸的商户,其中370多家商户来自外地;到了2019年,镇上的商户总数只有不到180家(边贸商约120家)。而这些商人的离开——他们普遍有着较强的边疆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常有意地监督外来人员的行迹和言论,并积极参与联防、“反恐处突”演练等活动,也使得塔克什肯边民互市在口岸所在地积聚“人力资源”,实现“边贸戍边”的功能遭到削弱。根据边贸商人们的说法,蒙古国债务危机、图格里克贬值、其它中蒙口岸及第三国对蒙商品输出规模的增长等因素是导致不景气,特别是蒙古国客户人数减少和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但笔者认为,客户人数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反映的正是边民互市及其所售商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实,其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则与经营活动变迁所导致的区位条件变化及边民互市较差的市场环境有关;此外,边民互市中的经营者们较薄弱的经济实力以及某些不良经营习惯和观念,如对购物者,特别是零售消费者的“势利心态”,也对边民互市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在笔者看来,鉴于边民互市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及导致困境的原因的复杂性,若要进一步改善塔克什肯边民互市的发展条件,首先有必要加强对口岸及口岸所在地的行政管理资源的整合,减少以海关、边检为代表的各垂直管理部门与主管口岸工作的口岸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间的职能错位和交叉,提升口岸规划发展及管理工作的统筹程度和协调性。在具体措施层面,上述各部门应以更加整体的视角,采取更为具体的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提升人们参与互市的便利度,降低人们参与互市的中间成本,以及为经营者进行自主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供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可通过举办会展等方式拉近互市参与者之间的“互惠距离”,以此改善人们对塔克什肯边民互市市场的观感,让他们能够且愿意在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中实现消费的升级,从而使得塔克什肯口岸这个中蒙西部边境的大门,一带一路西通道的重要节点,成为得到国内外消费者认可的商品供应基地和物资流转中心。最后,通过田野调查,笔者也发现,世代居住在塔克什肯口岸所在地(原布尔根村)的当地边民对互市的参与度及从中获益的程度目前仍有待提升,故在边民互市之后的发展中,有必要加强对当地世居少数民族边民参与边民互市的支持力度。
张雪[3](2019)在《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优化研究》文中指出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决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全国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改革将结束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分征”局面,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为提高我国社保费统筹层次、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本文选取云南省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优化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是一个新的起点。加强对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税务机关如何优化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促进划转后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成为税务机关当前必须也是亟待思索和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改革现状及国内外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现状进行概述,再科学分析目前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同时科学选择借鉴国内外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先进经验,运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红河州税务机关下一步优化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措施进行了深入思考与研究,提出优化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及建议,以期对税务机关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沙楚楚[4](2018)在《江苏海事规费征稽风险管理》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变更、海事执法模式的改革使得海事规费征稽工作不断面临新情况。江苏海事局已顺应时代要求对规费征稽工作做出相应调整,但我局规费征稽整体水平与沿海强局相比还有差距。本文参考了诸多有关风险管理、规费征稽和服务型政府的相关学术论着,以及国内外海事规费征稽的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笔者根据近两年来江苏海事局对各分支局稽查反馈,结合多年海事规费征管工作实践,从公共服务的视角对当前形势下海事规费征稽风险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江苏海事局存在的规费征稽风险主要有:征稽制度建设滞后的风险、征管力量配备不足的风险、征收模式和机制不能满足征稽要求的风险、稽查强制力和监督制约机制不足的风险、征稽信息化及大数据应用水平不高的风险、自由裁量权过大引发的征稽廉政风险。通过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借鉴海内外在规费征稽方面的成功做法,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加强征稽法制建设、强化征稽主体管理、创新征稽管理方式、加强规费稽查力度、优化征管系统和征管辅助系统、建立征稽评价机制。本文在全面分析江苏海事规费征稽风险的基础上,考虑船舶签证一系列改革变化,就如何调整海事规费征管模式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以便积极应对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对规费征稽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希望江苏海事局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规费征稽水平,为海事“三化”建设贡献力量。
郑勇[5](2016)在《云南省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的国民经济逐步迈入“新常态”发展阶段,GDP寻求新的增长点也成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发展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而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财政收入的管理及改革也被逐步提到重要议程。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由政府税收收入以及政府非税收入两大部分组成,相比较政府税收收入在管理方面的健全与完善程度,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解决,这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方向之一。2016年3月15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以此为契机,对政府非税收入,特别是地方非税收入管理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不仅更具有代表性,能够从现实视角审视我国非税收入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同时也能为地方的财税改革建言献策,为地方政府的发展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和数据分析支持。本文选择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2016年3月15日财政部最新出台《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通过对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对非税收入定义的准确把握及界定,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以及其价值。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历史及国内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进行研究,再落脚到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基本情况以及管理、改革现状上来,通过科学分析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成因的分析,同时借鉴国外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规范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及建议,希望对于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张海鹏[6](2016)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文中提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对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存在很大分歧。民法学者主张限缩行政合同的范围甚或否定行政合同这一概念。而行政法学者则普遍承认行政合同,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诸多合同类型纳入其中,呈现出泛化行政合同范围的倾向。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未明确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类型,使得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愈加扑朔迷离。完全否定行政合同的概念并不现实,而过于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也难谓妥当,在承认行政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厘清其与民事合同之区分与联系应属可取之道和当务之急。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五章:第一章,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源于古罗马。罗马法中的合同从债中独立而来,经历了从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同到诺成合同的发展阶段,并逐渐淡化了在形式和类型上的严格要求,“合意”要素逐渐凸显。可见,合同的最初形态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并不具有独立的历史起源。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兼采教会法有关规定,形成了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概念。英美法系的合同从合同诉讼中发展而来,以允诺为其核心,但随着交易及约因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合意说逐渐被采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合意为核心的具有抽象性、现在化特征的古典合同因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逐渐走向衰落。现代的合同具有多元的哲学基础,以合意、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规定为义务来源,追求双方的合作共赢,强调合同的灵活性与社会性,并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公法规制。现代合同的这些典型特征,对于科学认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合同制度经历了起步和停顿期、恢复和发展期以及成熟和完善期三个阶段,合同也逐步由计划手段发展成为为自治工具。这一发展过程所凸显的“政府退却,市场回归”的理念在处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关系时应当继续坚持。我国民法中的合同亦采合意说,《民法通则》第85条将合同限定在债权合同,《合同法》第2条虽可作广义解释但仍以债权合同为主要对象。未来民法典中的合同应采广义概念,可界定为“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行政合同的兴起与发展。行政合同的兴起以国家职能的转型(福利国家、合作国家的兴起)、行政范式的变迁(从秩序行政、管理行政、集权行政、单方行政到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民主行政、合作行政)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背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严格的公法与私法之区分,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合同概念,而大陆法系各国行政合同的发展状况也存在差异。其中,法德两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最具代表意义。法国的行政合同主要存在于公共服务领域,这与其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公法理念、二元的司法体系以及以判例为主的行政法生成机制密切相关。德国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其公法体系,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适用私法所从事的私经济行为则属于私法范畴。我国行政法也是围绕行政权力而展开的,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应更具借鉴意义。在行政合同的概念上,不应将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排除在外,也不应将合同目的(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作为概念的构成因素,应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种界定既可以和民事合同概念形成对应,也有助于二者的有效区分。第三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在区分标准上,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法国和德国。在法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通常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两项标准。司法判例标准包括合同至少一方须为公法人,合同内容与公共服务有关或包含私法之外的条款两项条件。现在,法国的司法判例标准因受到批判而较少应用,法定标准逐渐发挥主要作用。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合同标的标准为理论通说,同时也形成了合同目的、合同主体、主体意思、复合标准等多种学说。在合同标的说内部,也存在规范事实说、规范拟制说、特别法说、保留说、行政任务说、前定秩序说等不同观点。法国所确定的司法判例标准不具有适用性,而且其自身也面临改变,不应作为我国的借鉴对象。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合同目的和行政优益权均不适合作为区分标准。合同目的(无论是行政管理目的还是公共利益目的)属于不确定概念,容易不当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而且合同目的应结合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考察,不应与合同动机混为一谈。行政优益权标准过于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特权,这既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的改革方略,还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保护,应予以舍弃。我国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当合同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或公民公法上权利、义务时,便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在公权力行政过程中所签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私经济行政过程中的合同则为民事合同。学者们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外提出的经济合同和行政私法合同在概念上不能成立,所谓的经济合同或行政私法合同本质上仍为民事合同,故仍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第四章,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由于区分标准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存在差异,即便在同一立法例内部,就一些合同的定性也存在争议。我国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但并未明确行政合同的具体范围,而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法理论研究却有扩大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倾向。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行政合同应仅限于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行政过程中从事的交易性合同应为民事合同。征收补偿协议、计划生育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担保合同以及行政和解合同等属于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策信贷合同以及教师聘用合同等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类型在合同内容上既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也与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无关,应属于民事合同。在分析私经济行政中合同的性质时,可借鉴双阶理论将前阶段的行政处分与后阶段的合同区分开来,同时也应将合同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区分开来。对于合同和与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应分别适用民事和行政救济路径。至于可能造成法院间矛盾裁判的问题,可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可探索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将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纳入民事合同,在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持行政合同内部体系的协调,维护民商事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落实国家民事主体地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五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在强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关注其行政性的同时,也应重视其与民事合同的共性,凸显其合同性。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合同神圣原则上存在共通性。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平等原则。行政合同平等原则的内涵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平等对待,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即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平等受法律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行政合同自由提供了合法依据和存在空间。但行政合同约定的事实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超过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而且行政合同的约定应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构成限制。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及破坏国家统制力为由否定行政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为取,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追求利益平衡。此外,行政合同还应遵守合同神圣原则,增加对行政合同的认可与尊重。行政合同应主要适用行政法,但当行政法规范存在漏洞,民法规范存在类似规定,且不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应允许对民事合同规则的类推适用。民事合同基本原则、合同订立规则、合同效力规则、合同履行规则、合同终止规则、合同责任规则、合同解释规则以及民事特别法规则等均有类推适用的空间。我国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尚存在缺陷,可借鉴民事合同救济机制予以完善。在非诉救济方面,应注重协商、仲裁功能的发挥,认识到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上存在的缺陷,不应将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手段。在司法救济上,应从起诉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判决形式等方面建立起双向的救济机制。我国应以合同标的建立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楚河汉界,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真正区分开来,才与世界经济及法律全球化以及我国简政放权的趋势相符。我国未来民法典没有必要专章规定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就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可通过单行立法进行规范。随着民事合同的日益普遍以及行政合同的大量兴起,我国正在进入合同社会。在强调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性质划分以及公私法规制的同时,还应强调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提高以及契约精神的养成。
杜坤[7](2016)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非税收入是我国政府收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统观近些年来的财政数据,可知非税收入的增长呈现出非常规无序发展的态势,甚至在有些地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度超过税收,成为维系地方政府运转的“血液”。不过,此种局面并非财政收入的常态,亟需遏制本应作为补充政府财力的非税收入野蛮生长。通常认为,对非税收入的规制应当从征收、管理与支出三个层面进行,预算与支出管理的“缺位”与“不到位”始终是阻碍非税收入规制的绊脚石。新近修葺一新的《预算法》对非税收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全口径预算、限制财政专户、明确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在复式预算体系的定位,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预算法》对“野蛮生长”的非税收入立法回应,意味着对非税收入规制从重视“征管层面”修补向关注“管理与支出层面”的深刻转变。尽管《预算法》发出将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的“最强音”,这只不过是在规制非税收入的漫漫长路上跨出的第一步,不代表非税收入问题的完美解决。总体上可以说,对非税收入预算的规制既是《预算法》的重心所在,又是《预算法》不容回避的软肋。不彻底的分税制引发地方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过度依赖,催生非税收入的蓬勃发展。作为“政府钱袋子”的预算理应要有所作为,“如何捏紧非税收入的钱袋子”毫无疑问成为预算法必须回答的问题。非税收入预算重要不等于对非税收入预算规制就完美无憾。事实上,控制非税收入预算不但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规则,更需要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然而由于授权立法在非税收入预算条文中的大量应用、行政机关内部非税收入预算运行规则的缺失以及立法机关监督法律规则的不完备,例如尽管新预算法肯认了全口径预算,将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之中,由此按照不同收入形式的具体特性构造出复式预算体系,但复式预算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和重叠;对非税收入的定位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加之人大预算审批的虚化与弱化等等。非税收入预算规则的刚性有所减损,最终出现“看似有规则,但有效性欠佳”的尴尬局面。寻求非税收入预算规制的有效路径需要回归到真实的财政预算世界。以预算权配置的基本格局为线索,以非税收入预算流程为指引,将非税收入预算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与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两大体系,将财税法的“控权”思维植入非税收入预算在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环节与立法机关监督环节,形成两大板块之间的耦合,以期改善非税收入规制的境况。有鉴于此,本文遵循“界定对象—揭示本质—价值考量—问题检视—制度完善”的逻辑脉络,界定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归纳非税收入预算的特征、发展历程、理论根基、价值诉求,结合我国财政实践中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论证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立足于行政与立法机关预算权配置与非税收入预算的流程,梳理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立法与实践,提出构筑和完善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的设想。最后,反思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以及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中国图景”,提出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强化和统合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法律体系,从“信息—对话—强制”维度整合与增强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以期对强化我国非税收入预算有所助益。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章探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第一章为非税收入预算范畴界定。界定非税收入预算概念范畴是首先应回答清楚问题。第一部分解读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概念不仅是探究非税收入预算的逻辑起点,也是非税收入类型化的前提。主要是厘清非税收入与税收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是对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总称。非税收入预算具有法定性、层级性、效率性等特征;第三部分归纳非税收入预算历史与现实,主要是对计划经济和转轨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梳理。重温历史与规整现实是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重要步骤,在历史和现实的叙事中探寻非税收入预算症结之所在。第二章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本章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相关法学理论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在公私交融的背景下以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说已无法全面厘清非税收入预算参与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在反思分析法学范式下的预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用“法权中心主义”的“权力-权利”一体分析框架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回答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是非税收入预算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重要依据,是构造非税收入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石。第三部分回答创设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没有目标定位的制度设计,只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左顾右盼,非税收入预算既是“政府的钱袋子”,又是社会公众私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的管道,透射出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微妙关系,因此将平衡两权关系定位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第三章为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本章以非税收入预算权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配置为指引,构造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一部分是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构造标准的设定。以非税收预算权力配置作为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基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掌握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而立法机关则拥有非税收入预算的审批权和监督权。以此为理论的基点,将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体系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二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主要涉及内涵、功能定位、实然情况等。第三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主要涉及法律含义、功能定位、理念选择以及实然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对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二则之间关系的探讨。事实上行政与立法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是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立法机关监督体系反向作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倒逼行政机关不断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四章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本章从分流归位、权力配置以及控制手段三个层面优化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第一部分简要分析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问题,如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非税收入类型化有限、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属摇摆不定,预算管理权划分不细致、预算控制手段不健全等。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的分流归位。针对非税收入的体系庞杂的特征,有必要通过“减法”的形式对非税收入进行分流,在分流之后,对剩余的非税收入按照生成的依据将其归纳为依据公共权力、公共产权和其他类型三类。第三部分分析非税收入管理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分解与配置。在将凝结在非税收入资金之上的权力细化的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按照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四部分是对非税收入控制手段的强化与提升。按照非税收入预算内部“编制—执行—稽核”的流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梳理,提出从部门预算编制、深化收支两条线、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以及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等建议。第五章为完善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立法机关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监督与控制是预算法的题中之义,如何完善立法机关的监督是本章的重要使命。第一部分提出以“信息—对话—强制”作为分析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三个分析要素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只有在充分掌握非税收入预算信息的前提下,立法机关才能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而且之后经过详细的询问、质询,立法机关才能动用手中的预算审批与监督权,对政府的非税收入预算草案进行规制。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税收入预算中立法机关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包括预算信息所有权观念偏差、预算信息不完整、预算信息实体和程序规则缺失、人大对话能力有限、对话制度保障有限、预算权力配置不合理、预算修正权、分项审批权、资金拨款权尚付阙如。第三部分是优化立法机关获取监督的信息途径。包括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与详尽性、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第四部分是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主要包括修复人预算询问权、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第五部分是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主要包括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完善人大否决权的救济机制以及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刘鑫渝[8](2011)在《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以新疆新源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以建国后土地制度变迁为着眼点,探讨哈萨克牧区社会在土地变革中的土地实践。由于自然条件、生产资料的差异与技术手段选择的不同,中国游牧地区的土地实践与内地农村存在着较大差异。民主改革以前,牧区牧地公有,即为部落、氏族共有,但实质上草场所有权归部落贵族、头人所有。而牧业民主改革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公营,牲畜私有私营。新疆草原的民族公有制延续了大约6年(1952~1958)。这6年中,牧民对自己的草牧场可以全面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牧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化阶段未触动草原集体所有和牲畜家庭经营的根基,符合哈萨克族游牧社会互帮互助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族侵略的传统,受到了牧民的普遍欢迎,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尽管牧业初级合作社是对互助组的替代,但在初期牧场集体所有,牲畜私有,牧民拥有比较充分的退出权,且退出的自由度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呈正相关。牧民不仅可以实施对合作社的监督,使管理者改善制度绩效,还可以参与对合作社的监督,对于社员来说,拥有较完整的退出权意味着有完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初级社既成功地分割了部分私有产权,又通过给予社员较完善的退出权,有效化解初级社解散的风险。人民公社化实行草原全民所有,牲畜集体所有。变牲畜家庭个体经营为集体统一经营,加上国家控制商业和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牧民没有退社自由,降低了劳动的机会成本以维持牲畜及畜产品生产的低成本,也迫使牧民放弃了可能的边际生产和可能取得的边际收益。牲畜及畜产品国家征购及诸如关闭集市、限制区域交换等一系列规则,剥夺了牧民对其产品——牧业剩余价值的支配权。草原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牲畜集体所有,牧民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元。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侵入农村。对单个牧民来讲,草原和牲畜都是一种公共物品,他不拥有相对于其它成员的对土地和牲畜的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牧民土地和牲畜产权都出现“残缺”。人民公社、大跃进、公共食堂、牧业学大寨、牧民定居是与土地制度相伴生的国家自上而下理性设计的社会改造工程。这些体现了控制与改善逻辑的社会工程通过重新设计力图使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简单与清晰,以便更加有效地对公共和私人领域进行治理。这些项目始于官僚知识分子、革命精英作为“立法者”的远大抱负和无限雄心,他们不仅主张“人为自然立法”,而且主张通过行动来对自然界或整个社会秩序进行彻底和理性的改造;而在这种雄心的背后,则是对持续的线性进步、科学知识发展、生产的扩大、社会秩序的理性设计以及对自然甚至人类本性的控制能力的超强自信。“致命的自负”注定要走向失败。即使失败了的项目也并非没有任何积极的成效。我们是各种现代化项目的受益者,改善的目的本意是良善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善。是把自然和社会改造为容易被国家识别和控制的清晰而又简单的对象,还是站在人民的角度关心和改善人民的福祉。国家将建基于农耕社会的土地制度实施于牧区是国家强力推行下的简单化实践。在这一实践中牧民成了没有性别、传统和价值、特定个性的异常抽象的可以互换的个体。这种简单化设计因为忽视了牧民的生存传统、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性而遭遇失败。草原生态恶化与牧民生计两难困境成为新项目实施的挚肘。为了避免仍然存活着的“国家乌托邦”,需要在牧区现代化现实路径选择的实施中,关注地方性知识和传统文化、注重项目谨慎推进、规划要有弹性,利用互助传统建设“新公共性”,建立完善的牧民参与机制。
许柯[9](2011)在《深化我国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改革之初探 ——以上海港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政府性基金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久以来为我国特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支持,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的重要经济来源,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港口建设费是我国政府性基金中的一项,自1986年起开始试征收,其征收目的主要是加强港口建设和增加船舶运力,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开征20多年来,港口建设费为我国水运行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财政支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机制与水运经济发展的矛盾日渐凸现,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困难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显着。对此征收管理机制的改革有成效也有不足,进一步深化这一改革已经到势在必行之时。上海港作为国内港口的龙头老大,其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上海港为例,探析深化征管机制改革的必要性,探讨深化改革的路径,探究深化改革的难点和条件,试图对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改革提供若干启示。
赵栋辉[10](2011)在《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进一步深化政府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进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探索和研究,有利于系统分析和解决我国现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职能交叉、权限不清、机构重叠、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有利于探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推行行政法治进程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有利于探寻如何在各专业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本文深入分析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界定了什么是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实证考察了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通过对行政执法、行政综合执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不同概念的阐述,界定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介绍了其特征、与交通行政执法的关系。从行政法理论到执法实务,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具体措施,探讨在当前国情下为什么要实行综合执法,结合当前我国交通行政执法的几种典型模式,以及在部分城市在进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实证考察我国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执法理论、执法实务和执法监督三个方面分析怎样解决当前在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实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二、对当前交通规费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当前交通规费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跨国并购的行业政策风险控制分析——以汤臣倍健并购LSG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案例介绍 |
1.1 并购双方简介 |
1.2 并购动因 |
1.3 并购过程 |
1.4 并购后业绩变脸 |
2 政策风险控制分析 |
2.1 电商法的颁布对汤臣倍健跨国并购所带来的行业政策风险 |
2.2 汤臣倍健未能成功防范行业政策风险的原因 |
2.3 汤臣倍健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3 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应如何应对行业政策风险 |
3.1 跨国并购前密切关注与标的企业相关行业政策 |
3.2 签订对赌协议 |
3.3 加强并购整合 |
4 结束语 |
(2)中蒙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 我国古代的“边市”与当代“边民互市” |
二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三 研究理论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意义、方法与思路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塔克什肯口岸与塔克什肯镇 |
第一节 作为中蒙走廊的布尔根河沿岸 |
第二节 塔克什肯口岸 |
一 口岸概况 |
二 口岸运行情况 |
三 口岸发展规划 |
第三节 塔克什肯镇 |
一 塔克什肯镇概况 |
二 镇区重心的北移 |
三 现在的塔克什肯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概况 |
第一节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的基本情况 |
一 塔克什肯口岸的“边民互市” |
二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的发展 |
三 边民互市市场的建设 |
第二节 边民互市贸易的参与者 |
一 边民互市市场中的经营者 |
二 市场中的购物者和其他人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的主要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客户流失 |
第二节 市售商品综合竞争力不足 |
第三节 边民互市市场的经营活动存在无序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影响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的主要因素 |
第一节 影响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的环境因素 |
一 蒙古国宏观经济的动荡 |
二 区位条件、市场环境对边民互市发展的影响 |
第三节 经营者自身的局限性 |
一 经营者缺乏市场竞争力 |
二 负面经营心态对边民互市发展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对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的反思 |
第一节 当地政府及海关的努力 |
一 在口岸发展规划中更加重视出口边贸的发展 |
二 加强对边民互市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三 改善购物者对边民互市市场的观感 |
第二节 促使边民互市经营者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
第三节 加强对世居边民参与互市的支持 |
一 加强对边民参与互市的引导和组织 |
二 明确塔克什肯镇在边贸中的竞争优势和特色加大边境金融机构对互市边民的支持力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思考 |
(一)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的结论 |
(二)对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创新和不足之处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框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第一章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相关概念 |
一、社会保险费的概念 |
二、非税收入的概念 |
三、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概念 |
第二节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相关理论 |
一、博弈论与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 |
二、委托代理理论与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 |
第二章 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情况概述 |
第一节 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历史沿革 |
一、社保机构自征阶段 |
二、1998 年至2003 年单一养老保险费征管阶段 |
三、2004 年到2013 年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项目和规模逐渐扩大阶段 |
四、2014 年到2017 年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规模和征管方式跨越式发展阶段 |
五、2018 年后新增11 项非税收入、确立税务部门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地位阶段 |
第二节 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现状 |
一、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基本情况 |
二、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结构情况 |
三、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相关制度政策 |
第三节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及其对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效应 |
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内涵 |
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效应 |
三、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效应 |
第三章 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思想认识定位不清重视程度不够 |
二、职责分工不明基础组织构建不合理 |
三、信息交换共享滞后 |
四、执法依据不明征管执行不到位 |
五、缴费服务操作缺乏支持保障征纳双方观念转变不到位 |
第二节 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模式本身的缺陷 |
二、机构合并初期征管职责交叉 |
三、管理体制不顺信息系统没有完全对接 |
四、立法滞后制约征管质效 |
五、缴费服务不到位认知面不广 |
第四章 国内外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政府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现状 |
一、国外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 |
二、国外非税收入征管情况 |
第二节 国内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经验 |
一、加强与外部单位的沟通协调提供保障措施..大理市税务机关经验做法 |
二、开展宣传培训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曲靖市税务机关经验做法 |
三、持续强化风险意识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昆明市税务机关经验做法 |
第三节 国内外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经验启示 |
一、全面加快法制建设 |
二、强化顶层设计,提供征管依据 |
三、细化内容流程,规范征管行为 |
四、运用“互联网+”技术,发挥保障作用 |
五、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
第五章 优化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激励监督机制建设确保税费同征同管 |
一、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提升工作质效 |
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风险防控 |
第二节 划分征管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
一、明确职责提供保障 |
二、明确流程促进落实 |
第三节 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
一、实现内部税费互联互通 |
二、争取外部系统互联互通 |
第四节 坚持依法治费提升法制化水平 |
一、健全依法行政机制 |
二、创建法制示范基地 |
第五节 加大培训宣传力度优化缴费服务 |
一、加强制度保障,精心谋划服务工作 |
二、聚集改革,持续优化缴费服务 |
三、搞多元宣传,扩大认知面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江苏海事规费征稽风险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境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规费征稽 |
2.1.2 海事规费征稽风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 江苏海事规费征稽风险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分析 |
3.1 江苏海事规费征稽发展现状 |
3.2 当前江苏海事规费征稽存在的风险 |
3.2.1 征稽制度建设滞后的风险 |
3.2.2 征管力量配备不足的风险 |
3.2.3 征收模式和机制不能满足征稽要求的风险 |
3.2.4 稽查强制力和监督制约机制不足的风险 |
3.2.5 征稽信息化及大数据应用水平不高的风险 |
3.2.6 自由裁量权过大引发的征稽廉政风险 |
3.2.7 江苏海事规费征稽风险点汇总 |
3.3 江苏海事规费征稽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
3.3.1 征稽法规制度建设不适应服务型海事的建设要求 |
3.3.2 规费征稽不适应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要求 |
3.3.3 征稽管理不符合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服务职能的要求 |
3.3.4 征稽执法不适应行政程序透明和公民参与监督的要求 |
3.3.5 征稽信息化建设不适应电子化政府要求 |
3.3.6 征稽评价机制未达到公共服务绩效管理的要求 |
4 国内外规费征稽风险管理经验与启示 |
4.1 国外规费征稽风险管理经验 |
4.1.1 英国伦敦港务局海事规费征稽经验 |
4.1.2 美国纽约海事规费管理机构规费征稽经验 |
4.2 国内规费征稽风险管理经验 |
4.2.1 浙江海事局规费征稽风险管理经验 |
4.2.2 天津海事局规费征稽风险管理经验 |
4.3 国内外征稽风险管理经验的启示 |
4.3.1 严厉的规费征稽处罚 |
4.3.2 共享的规费征稽信息 |
4.3.3 创新的规费征稽手段 |
5 江苏海事规费征稽风险管理对策 |
5.1 加强征稽法制建设 |
5.2 强化征稽主体管理 |
5.3 创新征稽管理方式 |
5.4 加强规费稽查力度 |
5.5 优化征管系统和征稽大数据 |
5.6 建立征稽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云南省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非税收入的构成与特点 |
第一节 政府非税收入的内涵 |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界定 |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 |
第二节 政府非税收入的构成 |
第三节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
一、特殊独立性 |
二、征收多样性 |
三、管理统一性 |
四、标准不确定性 |
第二章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
一、政府非税收入历史沿革 |
二、政府非税收入发展特点 |
第二节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现状 |
一、政府非税收入基本情况 |
二、政府非税收入结构分析 |
第三节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情况 |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状况 |
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情况 |
第三章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问题 |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过于简单和笼统 |
二、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水平及约束力不高 |
三、政府非税收入归口管理划分不明确 |
四、条块化分割管理致使统计口径不一致 |
五、政府非税收入相关的制度建设比较缺乏 |
六、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核算征收系统不健全 |
第二节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经济原因 |
二、制度原因 |
三、体制原因 |
四、管理原因 |
第四章 国内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
一、德国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
二、美国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
三、加拿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
第二节 国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分类情况 |
二、政府非税收入规模情况 |
第三节 国内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验借鉴 |
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
二、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法制管理 |
三、转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 |
四、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 |
第五章 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
第二节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
第三节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
第四节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
第五节 加快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建设 |
研究结论及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主题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三点说明 |
第一章 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 |
第一节 民事合同的历史变迁 |
一、民事合同的罗马法起源 |
二、古典民事合同模式及其特征 |
三、现代民事合同(法)的新发展 |
第二节 我国民法中的合同 |
一、新中国民事合同法制的历史沿革 |
二、民事合同之界定:私法关系+合意 |
第二章 行政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的产生背景 |
一、国家职能的转型 |
二、行政范式的变迁 |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发展概况 |
一、有关国家(地区)行政合同发展概况 |
二、比较法考察的结论与启示 |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概念证成 |
一、行政合同之承认:公法领域有合同 |
二、行政合同之界定:公法关系+合意 |
三、被忽视的问题:行政合同与不具法律拘束力之协议的区分 |
第三章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
第一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的两种模式 |
一、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法国模式 |
二、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德国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之构建 |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之确定 |
第三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外第三类合同之争议 |
一、经济合同 |
二、行政私法合同 |
三、混合合同 |
四、小结:以合同标的为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 |
第四章 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 |
第一节 比较法上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 |
一、有关国家(地区)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 |
二、比较法考察的结论与启示 |
第二节 我国行政合同应用范围之争议 |
一、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立法概况 |
二、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理论观点 |
三、通过实务确定行政合同范围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我国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确定 |
一、征收补偿协议 |
二、计划生育合同 |
三、公务员聘任合同 |
四、行政委托合同 |
五、行政担保合同 |
六、行政和解合同 |
七、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合同 |
八、小结:行政合同应限定在公权力行政中 |
第四节 应纳入民事合同的争议合同类型 |
一、政府采购合同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公私合作(PPP)合同 |
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
七、政府科研合同 |
八、政策信贷合同 |
九、高校教师聘用合同 |
十、小结: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应为民事合同 |
第五章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 |
第一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法律原则上的共通性 |
一、平等原则 |
二、合同自由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合同神圣原则 |
五、小结:行政合同合同属性之强调 |
第二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规则上的关联性 |
一、行政合同对民事合同实体法规则的准用 |
二、行政合同对民事合同程序法机制的借鉴 |
结语 |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关系的未来之路 |
二、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
三、走向合同社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回顾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非税收入概况 |
一、非税收入内涵的廓清 |
二、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历史与现实 |
一、我国政府收入分类改革的历程 |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三、转轨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第二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一、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二、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三个基本问题 |
一、控制主体 |
二、控制方式 |
三、控制程度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预算民主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合法性:预算法定 |
三、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 |
一、非税收入预算产生条件:私人财产权的勃兴 |
二、非税收入预算发展动力: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对立统一 |
三、非税收入预算终极目标: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分离与均衡 |
第三章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 |
第一节 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必要性及其标准 |
一、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
二、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起点 |
一、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内涵界定 |
二、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基本要素 |
三、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价值导向 |
四、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的现实情况 |
第三节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控制非税收入预算关键环节 |
一、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含义 |
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理论根基 |
三、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价值 |
四、立法机关监督的现实情况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与监督体系之间的关系 |
一、在规制主体、途径和方法方面之差异 |
二、指向与目的趋于一致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现实问题 |
一、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以及有限的非税收入类型化 |
二、非税收入所有权以及预算管理权尚未明确细化 |
三、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手段不甚健全 |
第二节 分流归位: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前提条件 |
一、分流:进行税费改革 |
二、归位:非税收入的类型化 |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权的分解与配置:内部制约的必要条件 |
一、非税收入所有权的归属之争:国家所有 |
二、非税收入管理权之分解与配置分析 |
第四节 控制手段: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基本途径 |
一、预算编制阶段:细化部门预算 |
二、预算执行阶段:完善收支管理制度 |
三、预算监督阶段:稽查检查、绩效评价制度 |
第五章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实施困境及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维度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维度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维度 |
第二节 立法机关实施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困境”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困境”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困境” |
第三节 优化立法机关监督信息途径 |
一、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 |
二、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和详尽性 |
三、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 |
四、设立立法机关预算研究机构 |
第四节 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 |
一、修复人大预算询问权的漏洞 |
二、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 |
第五节 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 |
一、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 |
二、完善人大预算否决权的救济机制 |
三、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以新疆新源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牧区社会研究的知识谱系 |
1.2.1 关于游牧社会的研究 |
1.2.2 土地制度变迁与乡村社会的研究 |
1.2.3 研究的贡献与缺憾 |
1.3 典型个案、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3.1 个案简介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资料来源 |
第2章 本研究的理论资源、概念和分析框架 |
2.1 牧区社会:边缘社会研究的切入点 |
2.1.1 土地改革与牧区社会 |
2.1.2 土地制度变迁:牧区社会研究的新视角 |
2.2 相关理论资源 |
2.2.1 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与“失败的逻辑” |
2.2.2 F·A·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负”与“限制国家权力” |
2.2.3 何·彼特的“空制度”理论 |
2.2.4 诺思的“制度及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
2.3 核心概念界定 |
2.3.1 土地制度 |
2.3.2 土地制度变迁 |
2.3.3 牧区社会 |
2.4 基本观点与基本思路 |
2.4.1 本研究的基本观点 |
2.4.2 本研究的基本思路 |
2.5 论文结构 |
第3章 哈萨克族群背景与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演进 |
3.1 哈萨克族群的历史演进 |
3.1.1 清代以降哈萨克族群的历史演进 |
3.1.2 牧区民主改革时期的哈萨克族群 |
3.1.3 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哈萨克族群 |
3.1.4 草原承包时期的哈萨克族群 |
3.2 哈萨克牧区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演进 |
3.2.1 清代以降哈萨克族群的土地制度 |
3.2.2 民主改革时期的草原民族公有制 |
3.2.3 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哈萨克牧区的土地制度 |
3.2.4 草原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共存时期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主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4.1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民主改革 |
4.1.1 新疆哈萨克牧区的民主改革 |
4.1.2 新源县哈萨克牧区民主改革 |
4.1.3 草原民族公有:关照地方性的土地实践 |
4.2 牧业合作化时期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4.2.1 农业合作化的理论渊源 |
4.2.2 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性设计 |
4.2.3 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路 |
4.3 牧业人民公社时期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4.3.1 大跃进和牧业人民公社:激进现代主义的牧区实践 |
4.3.2 公共食堂:牧民生活方式的乌托邦实践 |
4.3.3 阶级斗争:历史与传统的决裂 |
4.3.4 牧业学大寨:激进现代化意识的表现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土地承包责任制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5.1 牧业生产责任制下草原改革的时间序列 |
5.1.1 家庭承包牧区实践的开端(1978-1984 年) |
5.1.2 家庭承包牧区实践的深化(1985-1991 年) |
5.1.3 从国家战略出发的产业调整(1992-2001 年) |
5.1.4 草原制度改革的战略转型期(2002 年以后) |
5.2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草原产权制度及其变迁 |
5.2.1 《草原法》符号化背景下的草原产权 |
5.2.2 牧区草原产权制度 |
5.2.3 新疆哈萨克牧区草原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启示 |
5.2.4 草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与法律期望 |
5.3 牧民定居:强制村庄化运动 |
5.3.1 哈萨克游牧社会的终结 |
5.3.2 哈萨克牧民定居的运作逻辑 |
5.3.3 牧民定居模式的考量:以新源县为个案 |
5.3.4 游牧定居的生态后果 |
5.4 草原承包:草原生态保护与牧民生计的两难 |
5.4.1 草原生态状况:忽略牧民生存逻辑的土地实践结果 |
5.4.2 草原承包:草原生态退化根本原因 |
5.4.3 草原管理制度对牧民生计的影响 |
5.4.4 兼顾草原生态保护与牧民生计的相关措施 |
5.5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变迁与整合 |
5.5.1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结构分化 |
5.5.2 哈萨克牧区的社会整合 |
5.5.3 草原承包制后哈萨克牧区社会的变迁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现牧区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
6.1 牧区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
6.1.1 哈萨克牧区现代化现状 |
6.1.2 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的现实路径 |
6.1.3 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状况 |
6.1.4 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
6.2 牧区现代化与哈萨克牧民的现代化 |
6.2.1 新牧村建设与人的现代化 |
6.2.2 哈萨克牧民的综合素质状况 |
6.2.3 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牧民 |
6.2.4 新牧村建设与农牧民权益保障 |
6.3 新牧村建设与草原生态保护 |
6.3.1 明晰草原产权与草原生态保护 |
6.3.2 新牧区建设中草原生态保护的措施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相关学术成果 |
(9)深化我国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改革之初探 ——以上海港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理论工具、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理论工具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深化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改革之必要性探析 |
第一节 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已有改革成效及现状 |
一、已有改革成效 |
二、征管机制现状 |
第二节 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仍存在的问题 |
二、问题原因分析 |
三、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
第三章 深化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改革之路径探讨 |
第一节 改变征收主体 |
一、名正而言顺 |
二、在水运物流中扮演不可替代之角色 |
三、掌握水运货物的具体动态 |
四、管理手段有力 |
五、基础条件完备 |
第二节 设立专项票据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
一、资金管理 |
二、会计核算与印章管理 |
三、票据管理 |
四、对代收单位的管理 |
第三节 合理设置费率标准 |
一、调整征收费用 |
二、划分货物类别制定征收标准 |
三、提高返还和自留比例 |
第四节 增加电子信息化征收管理手段 |
一、信息化应用措施 |
二、信息化应用目标 |
三、准备工作 |
第四章 深化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改革之难点和条件探究 |
第一节 深化机制改革面临的难点 |
一、足额征收与物流效率矛盾的问题 |
二、专用票据打印量的问题 |
三、执法依据缺失的问题 |
四、问题总结 |
第二节 创设深化机制改革的必要条件 |
一、政策支持 |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出台 |
三、做好纳谏、宣传和准备工作 |
四、条件总结 |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附件4 |
附件5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论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启示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及启示 |
1.3 本论文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1.3.1 本论文研究研究方法 |
1.3.2 本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概述 |
2.1 行政执法概述 |
2.1.1 行政执法的定义 |
2.1.2 行政执法的特点 |
2.2 交通行政执法 |
2.2.1 交通行政执法的定义 |
2.2.2 我国交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 |
2.3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
2.3.1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 |
2.3.2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主体和对象 |
2.3.3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特点 |
2.3.4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与交通行政执法的关系 |
第3章 城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3.1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必要性 |
3.1.1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
3.1.2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可行性 |
第4章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几种典型模式 |
4.2 我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在理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界定模糊 |
4.2.2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清晰 |
4.2.3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善 |
4.2.4 部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与职能不明确 |
4.3 我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文明执法与行政效率、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
4.3.2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畅 |
4.3.3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配置不合理,执法人员的权力配置有待提高 |
4.4 我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4.4.1 执法监督问题 |
第5章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完善 |
5.1 完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总思路 |
5.1.1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公益与效率的统一 |
5.1.2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决策、管理、执行的统一 |
5.1.3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尺度和标准的统一 |
5.1.4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体系的统一 |
5.2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完善 |
5.2.1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理论方面的完善 |
5.2.2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在执法方面的完善 |
5.2.3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在监督方面的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四、对当前交通规费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国并购的行业政策风险控制分析——以汤臣倍健并购LSG为例[J]. 张强,葛佳鑫. 当代会计, 2021
- [2]中蒙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D]. 陈逸超. 兰州大学, 2020(01)
- [3]红河州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优化研究[D]. 张雪.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4]江苏海事规费征稽风险管理[D]. 沙楚楚. 扬州大学, 2018(05)
- [5]云南省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研究[D]. 郑勇. 云南财经大学, 2016(06)
- [6]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D]. 张海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D]. 杜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8]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以新疆新源县为例[D]. 刘鑫渝. 吉林大学, 2011(08)
- [9]深化我国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改革之初探 ——以上海港为例[D]. 许柯. 复旦大学, 2011(04)
- [10]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研究[D]. 赵栋辉. 西南交通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