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价格在线公司的内幕交易(论文文献综述)
张泽辰[1](2021)在《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20年年初,中国证监会确定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6大重点,包括以防风险强监管为抓手,持续优化市场生态;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全力抓好重大改革攻坚;以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全面加强市场法治建设;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标,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科技监管为支撑,进一步增强监管效能;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本篇论文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对该类市场改革进程中新增的证券刑事风险内容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分析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不足,并由此展开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一是从刑事政策来看,在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政治大局、落实金稳委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回应《证券法》修订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的背景下,如何既把握“入罪”的“尺度”,又兼顾“出罪”的“需要”,使得《刑法》的打击范围与证券市场治理目的保持内在一致,合理确定证券犯罪圈的大小是笔者认为亟需探究的问题。二是从刑事立法来看,作为行政前置法的《证券法》已经经过新一轮的修订,第3章所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第5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第13章中关于从业禁止制度的新规定以及新确立的“长臂管辖”规则等问题都会影响到作为法定犯的证券犯罪法律适用。其中,一些问题已经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得到了同步应对,但是仍有部分问题未能通过本次的联动修改予以解决,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三是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实效来看,尽管近年来证券违法者所受到的惩处越来越严厉,但是利益真正受损的投资者却并未得到有效填补,与国际接轨且由检察机关参与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有待创新设立。因此,本博士论文认为应当将资本市场改革作为研究背景,将《证券法》与《刑法》之间的规范关系与运作机理作为切入点,从证券犯罪刑事司法理念转变与刑事政策调整、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司法制度补充以及配套设施落地三大方面探索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除去导论与余论外,本文共有七个章节构成,具体如下:导论部分,概述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的具体现状,并对本篇论文所研究的视角和方法进行简要概述。第一章是资本市场改革对证券犯罪影响。本章介绍了在资本市场改革过程中证券犯罪可能受到的影响。现阶段,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正经历着全面而深入的变革。科创板的注册制改革、新三板的深入变革、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等新政策对证券领域新型业务发展、行政监管模式创新、刑法规制完善以及刑事政策变更会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本章详细梳理了相关刑事风险新增点,其中包括新型犯罪风险、跨境犯罪风险、跨业犯罪风险以及金融科技风险。在梳理出刑事风险新增点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总结归纳了当前证券市场规制的现状与不足。第二章是资本市场改革对刑事立法挑战。实质证券概念的确立与范围的拓展是最新《证券法》修订可预期、且与国际金融市场立法接轨的制度改革与立法突破的现实。本章从历史眼光和未来发展研究角度出发,探索完善证券概念与刑法规制对象的衔接,用实质证券概念界定证券市场犯罪。对于作为法定犯而言的证券犯罪,二次违法性的认定与前置的《证券法》、“证券”概念密不可分,应当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在描述有关罪名与罪状时统一使用全新的“证券”法律概念,确定司法实践的震慑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第三章是域外证券犯罪的刑事规制。在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窗口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我国需要将有限的执法、司法资源发挥最大化的效果,因此美国的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本章梳理出域外成熟资本市场监管的特征,其中包括查处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违法所得追缴占比重、发挥非财产罚作用以及弥补投资者损失导向等四大特点,并从中借鉴到注重执法办案的前瞻性、平衡度和实效性,打好一般预防与多元化刑罚的“组合拳”,积极、有效弥补证券投资者损失和注重构建合作机制、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等创新点,从完善监管价值理念、防控跨市场金融风险以及调整证券市场制度设计、完善市场治理内在逻辑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易所公司制改革三大方面探索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制度设计。第四章是证券犯罪刑事政策重构。基于社会的现实需求以及金融监管的趋严性要求,需要提升证券犯罪成本并将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看待。在全面落实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回应《证券法》修订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的背景下,如何既把握“入罪”的“尺度”,又兼顾“出罪”的“需要”,使得《刑法》的打击范围与证券市场治理目的保持内在一致,合理确定证券犯罪圈的大小值得我们作更为深入的研究分析。第五章是证券犯罪刑法规制完善。新修订的《证券法》中第3章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第5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第13章中关于从业禁止制度的新规定都是与《刑法》的规定所严密关联的重中之重。本章主要从实体法这一维度对证券犯罪的立法完善加以论述,其中的一个创新亮点是背信类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目前将违背诚实信用的各类犯罪罪名,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其侵害的法益分别规定在不同章节当中,造成刑法规制的针对性不足、刑法理论不能自洽。在笔者看来,我们应当对分设在两个不同章节中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进行有机整合,并纳入至单独增设的背信犯罪章节,统一应对证券市场的背信犯罪行为。另外,建议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增设资本市场背信罪,将行为人违背在资本市场所负有的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其具备的信息等优势地位,对证券、期货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衍生品或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实施非法控制、影响或者不正当竞争并从中谋取金融交易利益的行为予以兜底性规范,对现有的资本市场背信犯罪罪名予以补充。第六章是新型证券犯罪的应对。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当发生在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损害国内市场和投资者时,需要接受中国证券行政法律的管辖。该条款虽然明确赋予了我国《证券法》进行域外管辖的权利,但所规定的标准相对比较模糊,关于认定“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域外管辖权的行使还需要与国际惯例相吻合,充分尊重国际经验,尊重他国管辖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需要深入研究国际经验,同时在完善我国域外管辖立法的基础上,加大国际跨境执法合作力度,在特定资本市场创新领域中对跨境违法行为的规制试点先行。另外,《证券法》以及《刑法》的立法需要兼顾目前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趋势,给予证券市场以有价值的法治引导,形成证券市场的整体理性与有效规制。因此,有必要根据科技的发展以及未来的趋势,前瞻性地进一步完善立法,为形成有理性的证券市场提供法治保障。第七章是投资者保护配套机制建设。尽管证券违法者所受到的惩处越来越严厉,不论是行政罚款还是刑事罚金,数额都屡创新高,但利益真正受损的投资者却并未得到有效填补。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以投资者保护为导向的立法以及司法理念,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从证券领域先行赔付制度、有奖举报制度两个方面入手探索建立证券罚没款“分成”机制,并开展由检察机关参与的资本市场领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
左坚卫,张淑芬[2](2019)在《内幕信息重大性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信息是否均应具备重大性表述模糊,使得我国立法是否将重大性作为内幕信息必备要素存疑。从《证券法》的整体规定、我国相关立法体系解释、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情况以及学理角度考察,重大性应属于我国内幕信息的必备要素。我国当前对内幕信息重大性认定采用"价格敏感性标准"存在一定缺陷,应在该标准基础上增加理性投资者的考量因素,适当扩大内幕信息范围。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内幕信息,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应采用不同的司法判断规则。
周莹[3](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李铭[4](2020)在《利用重大未公开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性质、程度和影响(上) (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1984年)》文中提出第一章研究概述在1982年对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U.S.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进行再授权期间,美国国会将拥有重大的、非公开信息的人员进行商品期货合约交易的可能性作为一个需要全面审查和分析的问题。在表达这一担忧时,美国国会授权CFTC研究拥有重大的、通常不被公众所知的有关当前或未来现货或期货交易信息的人员(这些人员不是当事人)在具有代表性的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性质、范围和影响。[1982年《期货交易法》第236条,96 Stat.2294,2325(1983)]
钱芳[5](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黄雨露[6](2019)在《2018年中国证券法理论研究综述》文中提出2018年,我国证券法理论研究继续不断深入推进,当年国内学者发表了大量学术成果,其中代表性着作包括:教材类着作:朱伟一:《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董安生:《证券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等等。理论类着作:彭冰:《规训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行为处罚研究》(2016),法律出版社;廖焕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梁艳:《中介化证券担保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成墉:《金融衍生品内幕交易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杨东:《区块链+监管=法链》,人民出版社;
鲍颖焱[7](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陈眺[8](2019)在《利用信息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1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翔操纵市场案1进行了宣判,开启了证券市场至今唯一一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刑事案件,引起各界对信息型操纵市场2的关注、掀起讨论热潮。法院认为,徐翔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以下简称“证券价量”),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3徐翔案作为第一起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案,突破了传统的信息型操纵类型。信息型操纵传统上较为普遍的定义包括蛊惑交易和“抢帽子”交易,徐翔案的出现充实了信息型操纵的含义,出现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这一信息型操纵的新类型。这里的“新”包含新的形态特征、新的行为模式,但目前并未形成一套明确的、完整的认定逻辑体系。因此,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在行为特性和认定思路上还具有一定讨论空间。在重点讨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之前,本文在第一章明确了信息型操纵的定义,突出信息型操纵中具备的隐秘性、借助信息优势等特性,揭示了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符合信息型操纵的基本特征,从而明确了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信息型操纵。具体展开时,是在阐述操纵市场本质的基础上,将市场操纵分为交易型、行为型和信息型三种类型。其中操纵的本质包含“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一定的滥用优势”、“影响证券价量”和“欺诈或诱使投资者”四个特性。又进一步对信息型操纵的特性进行分析,明确信息型操纵符合操纵的本质,从而对信息型操纵进行分类,在信息型操纵包含传统的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的基础之上,根据信息型操纵的内涵和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特性,新增加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这一新类型。第二章着重对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认定思路展开分析,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操纵故意、行为人主体构成、借助“信息优势”、行为人在二级市场的配合交易、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的耦合、造成影响证券价量的结果及对合谋的认定七个角度构建了一个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认定思路。其中行为人主观的操纵故意在认定上需要考虑行为人对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认知程度和行为人的操纵动机两个因素。同时,需要从信息的含义、信息的属性、信息的认定标准三个角度展开论证“信息优势”。本文第三章对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进行区分。并结合理论基础和实际案例,分别从主体、信息属性、行为方式三个角度,将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为,与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进行对比分析。值得注意的是,以信息属性为视角,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中的信息具备“重要性”、“公开性”“不真实性”的特征,区别于内幕交易中信息的“重大性”“非公开性”“价格敏感性”特征。同时也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范围相异。最后,本文第四章在现有监管执法背景下,从立法层面与实际监管层面两个角度出发,提出规制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为的路径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层次明确的信息型操纵法律认定体系、立法应明确信息型市场操纵的构成要件、运用间接证据的推定进行证明、完善数据监控筛查系统加强监管跟进、重视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案件的个案差异化审理、完善针对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六个角度加强防范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
陈冲[9](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Viren Shah[10](2019)在《基于大数据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及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金融危机前,人们对金融创新的看法非常积极,但自危机以来,科技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金融业,并从金融机构运行、资本筹集、货币形式等方面冲击当前的监管模式。探讨大数据应用于金融科技监管模式,该问题关系到金融资本市场的稳定,关系到原有监管模式的调整和新的监管模式的制定。本文首先考察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和问题,解读金融科技产生的影响;分析全球金融监管模式;总结大数据应用于金融监管的优势;并基于打击老鼠仓、内幕交易、反洗钱进行大数据应用于金融监管方面的案例分析。本文运用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文献研究、归纳总结、SWOT分析和案例研究方法。得到的结论是:虽然主要的监管目标(如金融稳定性、市场安全性、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和发展)仍然存在,但监管手段受金融科技的影响,越来越受限;相对于传统的监管方式而言,运用大数据的方法能够在打击内幕交易、老鼠仓和反洗钱方面起到预警作用,并警惕交易的异动数据;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基于大数据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由上述结论得到的启示包括:在应对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监管部门不仅需要关注如何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激励措施,也要正确引导并规范其市场行为;提高监管标准,构建起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规范引导金融科技健康有序的发展,运用专业风险管理工具来提高防控风险能力,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与安全的同步前进。
二、美国价格在线公司的内幕交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价格在线公司的内幕交易(论文提纲范文)
(1)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资本市场改革对证券犯罪影响 |
第一节 证券市场深化改革背景 |
一、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 |
二、当前的证券市场风险形势 |
第二节 证券市场刑事风险新增点 |
一、新型犯罪风险 |
二、跨境犯罪风险 |
三、跨业犯罪风险 |
四、金融科技风险 |
第三节 证券市场规制现状 |
一、证券刑事政策滞后 |
二、证券刑事立法不足 |
三、证券生态圈规制困难 |
第二章 资本市场改革对刑事立法挑战 |
第一节 法定证券概念的调整 |
一、证券定义 |
二、我国法定证券概念 |
三、完善空间 |
第二节 刑事立法联动应对 |
一、证券犯罪罪名发展 |
二、联动应对路径 |
第三章 域外证券犯罪的刑事规制 |
第一节 域外成熟资本市场监管特征 |
一、查处案件类型集中 |
二、违法所得追缴占比高 |
三、财产罚和非财产罚并重 |
四、弥补投资者导向 |
第二节 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 |
一、新《证券法》下的制度创新 |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制度设计 |
第四章 证券犯罪刑事政策重构 |
第一节 风险社会理论在证券犯罪中的新应用 |
一、抽象法益的量化评估 |
二、个人法益保护理念转型 |
第二节 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运用 |
一、我国刑事政策整体现状 |
二、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特点 |
三、建立刑事政策完善机制 |
第五章 证券犯罪刑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证券犯罪罪名罪状完善 |
一、背信类证券犯罪规制 |
二、内线交易类犯罪规制 |
三、操纵市场类犯罪规制 |
四、信息披露类犯罪规制 |
第二节 证券犯罪刑罚设置完善 |
一、立法理念转变 |
二、提高违法成本 |
三、完善“从业禁止”措施 |
第六章 新型证券犯罪的应对 |
第一节 跨境证券犯罪的应对 |
一、域外管辖权的实践争议 |
二、跨境证券犯罪的规制完善 |
第二节 金融科技的应对 |
一、金融科技的应用场景 |
二、立法内容调整 |
第七章 投资者保护配套机制建设 |
第一节 探索建立证券罚没款“分成”机制 |
一、先行赔付制度 |
二、有奖举报制度 |
第二节 探索检察机关参与证券集团公益诉讼 |
一、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现状 |
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外探索 |
余论 |
一、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研究的时代意义 |
二、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的学术价值 |
三、配套机制建设利于实现证券犯罪规制的最终目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感恩 |
(3)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利用信息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五、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信息型操纵概述 |
第一节 市场操纵的本质 |
一、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
二、存在一定的滥用优势 |
三、影响证券价量 |
四、欺诈或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 |
第二节 市场操纵的基本分类 |
一、交易型操纵 |
二、行为型操纵 |
三、信息型操纵 |
第三节 信息型操纵的含义 |
一、信息型操纵的特性 |
二、信息型操纵市场的分类 |
第二章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操纵故意 |
一、行为人对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认知程度 |
二、行为人的操纵动机 |
第二节 行为人主体构成 |
第三节 借助“信息优势” |
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中“信息”的含义 |
二、“信息”具备的“重要性”、“公开性”和“不真实性” |
三、“信息”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行为人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耦合 |
第五节 构成影响证券价量的结果 |
第六节 对合谋的认定 |
一、双方或多方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意思联络 |
二、信息披露与市场交易的高度耦合 |
第三章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边界 |
第一节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与虚假陈述 |
一、主体不同 |
二、信息属性不同 |
三、行为方式不同 |
第二节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与内幕交易 |
一、主体不同 |
二、信息属性不同 |
三、行为方式不同 |
第四章 规制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立法层面 |
一、建立层次明确的信息型操纵法律认定体系 |
二、建议立法明确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实际操作层面 |
一、完善数据监控筛查系统,加强监管跟进 |
二、运用间接证据的推定进行证明 |
三、重视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个案的差异化审理 |
四、完善针对利用信息优势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基于大数据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及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新金融与金融科技背景研究 |
1.1.2 研究意义 |
1.1.3 金融科技带来的系统性影响值得关注 |
1.2 研究方向 |
1.3 研究创新及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金融创新的相关研究 |
2.2 关于金融科技监管的相关研究 |
3 金融监管理论 |
3.1 金融监管的本质和目的 |
3.2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 |
3.2.1 金融监管理论萌芽——公共利益论 |
3.2.2 金融监管期——效率优先 |
3.2.3 理论发展期——辩证发展 |
3.3 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
3.4 金融科技监管的方向 |
4 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
4.1 近年来各国(地区)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
4.2 除系统性风险外,金融科技需要警惕哪些其他风险? |
4.2.1 技术风险 |
4.2.2 操作风险 |
4.2.3 信用风险 |
4.2.4 政策风险 |
4.3 金融科技的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影响和意义 |
4.3.1 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服务价值链发起挑战 |
4.3.2 金融科技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
4.3.3 金融科技助推信用体系建设 |
5 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的模式分析 |
5.1 英国金融监管的沙盒模式 |
5.1.1 监管沙盒1.0 |
5.1.2 监管沙盒2.0 |
5.1.3 沙盒监管的作用 |
5.1.4 相关启示 |
5.2 中国新金融监管与风控的穿透式模型 |
5.2.1 “穿透式”监管打击金融乱象 |
5.2.2 “穿透式”监管的难点 |
5.3 其他主流国家(地区)的监管模式 |
5.3.1 美国:基于现有法律体系,施行适度的宽松监管 |
5.3.2 欧盟:对金融科技发展状况保持紧密跟踪 |
5.3.3 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监管改革方针 |
5.4 国际监管经验对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 |
5.4.1 加强发展监管科技和技术驱动型监管 |
5.4.2 加强跨境合作,提升监管能力 |
5.4.3 科学监管的同时正确引导金融科技发展 |
5.4.4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
6 大数据应用于金融科技监管的SWOT分析 |
6.1 大数据监管的优势 |
6.1.1 高效风险管理 |
6.1.2 个性化客户定制方案 |
6.1.3 使用大数据进行绩效分析有助于创新和减负 |
6.2 大数据监管的劣势 |
6.2.1 数据分析的局限性 |
6.2.2 数据质量参差不齐 |
6.3 大数据监管的机会 |
6.3.1 大数据分析的广泛应用 |
6.3.2 大数据分析服务公司加速发展 |
6.4 大数据监管的挑战 |
6.4.1 如何将业务需求与合适的技术相匹配 |
6.4.2 数据隐私 |
6.4.3 数据整合困难 |
6.5 监管科技中大数据的作用 |
6.5.1 自动报告 |
6.5.2 数据管理 |
6.5.3 虚拟助理 |
7 大数据应用于金融科技监管的案例研究 |
7.1 案例一:大数据精准打击“老鼠仓”和内幕交易 |
7.1.1 内幕交易及“老鼠仓”的定义及现状 |
7.1.2 利用内幕交易和非公开信息的犯罪实例 |
7.1.3 监察系统创新,提升交易监管效率 |
7.2 案例二:应用大数据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能力的探索 |
7.2.1 智能化数据甄别分析工具:Hadoop狙击洗钱犯罪 |
7.2.2 大数据甄别非法交易的手段 |
7.3 案例启示 |
7.3.1 严打金融犯罪,从利用大数据降低信息不对称及加强信息披露开始 |
7.3.2 利用大数据规范反洗钱数据的采集方式和保存方式 |
7.3.3 加强金融科技行业与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和互动 |
8 结论及对中国新金融监管的启示 |
8.1 结论与展望 |
8.2 对中国新金融监管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四、美国价格在线公司的内幕交易(论文参考文献)
- [1]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D]. 张泽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内幕信息重大性认定问题研究[J]. 左坚卫,张淑芬. 刑法论丛, 2019(03)
- [3]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4]利用重大未公开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性质、程度和影响(上) (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1984年)[J]. 李铭. 期货及衍生品法律评论, 2020(00)
- [5]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2018年中国证券法理论研究综述[J]. 黄雨露. 公司法律评论, 2019(00)
- [7]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利用信息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分析[D]. 陈眺.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基于大数据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及案例研究[D]. Viren Shah. 浙江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