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欧盟签署葡萄酒及烈酒标签协定(论文文献综述)
孙建飞[1](2021)在《《2019年世界贸易组织年度报告》(节选)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2019年的工作中,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加强了国家间贸易往来,减少了贸易摩擦,在维护世界经济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鉴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商与监管工作具有较大参考意义,译者选择了《2019年世界贸易组织年度报告》第四章和第五章部分有关贸易协商与监管工作的内容进行翻译,探讨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运用相应的翻译方法来解决。本篇报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背景意义、任务描述、过程描述以及案例分析。在过程描述这一章中,介绍了翻译任务的准备,翻译过程和质量保证等关键环节,描述了译者在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并列出平行文本作为翻译任务的重要参考。在案例分析部分,作者选取了翻译文本中部分较为典型的实际案例,在文本类型理论的指导下,针对翻译难点,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在词汇层面,译者分析了专有名词和名物化表达的翻译,并提出了相应的增补,还原本意等的翻译方法。第二,在句法层面,译者分析了被动句与定语从句的翻译,分别提出了补充主语和分译等翻译方法。第三,在语篇层面,为了解决语篇的衔接和连贯问题,译者提出了运用逻辑连接词和主位推进的翻译方法,使译文更具可读性。本次翻译实践获得的成果与启示如下。首先,本次翻译实践进一步说明平行文本、术语库以及记忆库的重要参考意义。另外,译者对于实践中的翻译难点分别在上述三个层面采用了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次翻译实践中,译者对信息类文本进行了翻译尝试,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希望为目标读者提供有益借鉴并为该领域的翻译工作提供建议与经验。
高娟[2](2020)在《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日益受到我国重视,地理标志异议制度作为地理标志确权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维护着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对地理标志确权具有社会监督作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整体缺乏体系性,地理标志异议制度也存在供给不足和体系混乱的问题;正值我国着手统一地理标志认定制度、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之际,深入研究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以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价值为导向,借鉴域外国际组织及国家的先进制度经验,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应在选择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前提下,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程序司法化原则重构原专门立法中的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商标异议制度应予以配合并进行相应调适。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基本定位。地理标志异议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应当以其制度定位为基本导向。因此,该部分对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价值等制度基本面向进行定位,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提供指引。第二部分是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考量要素。根据法律制度的实体、程序之分对地理标志异议制度主要内容要素进行分析。实体性要素主要是指异议事由,依其内容特征划分,绝对事由包括不符合地理标志的申请条件和所涉标志为通用名称,包括动植物品种名称;相对事由包括地理标志与商标、同名地理标志等相对权利的冲突。程序性要素则以异议主体资格、异议期限和异议的审查和救济方式为主。梳理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内容为介绍域外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提供理论框架。第三部分是域外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考察。选取“新、旧世界”两大阵营的代表性国际组织或国家,对其地理标志异议制度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归纳域外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特点为完善我国制度提供可借鉴经验。第四部分落脚到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对我国地理标志混合保护模式下专门保护模式和商标保护模式中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现状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分析概括各自存在的问题及两种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重叠与冲突。第五部分是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在体系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我国应首先选择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为补充和辅助,提出对原专门立法中异议制度的具体完善对策以构建以《地理标志法》为背景的新的地理标志异议制度,鉴于地理标志和商标法律的协调,商标异议制度应对异议事由作出细化和修改。
王宇鹏[3](2020)在《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世纪初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迎来发展增速期。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世界主要经济体纷纷转向寻求区域贸易安排的解决方案。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加快了对外商谈自贸区的步伐。欧美日等主要经济体主导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开始商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一些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在此背景下于2013年启动谈判,于2019年2月生效。欧日EPA是目前全球发达经济体之间、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自由化程度高,内容丰富。作为全球第二大和第四大经济体,欧日达成EPA对于全球经济、贸易、投资、社会福利和气候环境等都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同时将对其他自贸协定起到示范作用,决定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进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全球治理模式的调整。中国是欧日最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之一,欧日EPA的实施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贸易投资、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中国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全球自贸区战略,当前面临着多边贸易体制深刻调整、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中美经贸摩擦尚未完全平息等诸多风险挑战。欧日EPA将对中国的自贸区战略和开放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本文将欧日EPA协定的效应作为研究主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欧日EPA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二是欧日EPA对中国在宏观经济、对外贸易、吸引投资、劳工环保、规则治理等方面的影响。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一是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运用传统和新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对欧日自贸区的贸易投资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并运用引力模型、GTAP模型和LMDI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二是运用历史与现实对照分析的方法,理清近二十年来欧日贸易投资的发展历程,来解释当下欧日的比较优势和竞争态势问题;三是将微观的产业研究与宏观的经济贸易研究统一起来,不但从经济总量、贸易和投资格局等角度探究贸易投资发展潜力,又从微观层面的具体产业和产品入手,探究竞争性和互补性问题;四是综合运用横向与纵向对比方法,既对欧日经贸合作的历史、现实和未来进行阐述,也对中国和欧日的贸易投资规模、结构和竞争力水平进行横向比较。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和内容如下:首先是引言和文献综述理论探索。接下来主要探讨了欧日签署EPA的背景和基础,对欧日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双向投资情况进行梳理,通过贸易结合度指数、互补性指数、出口相似度指数分析欧日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运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和GI指数对欧日的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产业内贸易情况展开研究。其次分析了欧日EPA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投资自由化四方面介绍了协定的框架内容,从公司治理、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补贴和国企、贸易救济等九个方面阐述了欧日协定在规则上与以往自贸协定相比的主要特点。再次阐述欧日EPA的经济效应,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两方面着手。理论分析方面,从贸易自由化视角和比较优势视角分析了贸易效应,从投资转移效应和投资创造效应两方面探讨投资效应,同时阐述了竞争效应和轮轴-辐条效应。实证分析方面,基于引力模型,对欧日EPA的投资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基于GTAP模型,研究了EPA协定对欧日GDP、贸易条件、要素回报、福利水平、各部门产出以及贸易流向等方面的影响。然后对欧日EPA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展开分析。一是社会效应,理论层面,从就业创造、保障劳工权利和公民社会参与劳工政策磋商角度探讨;实证层面,运用GTAP模型分析对就业和工资的影响。二是环境效应,理论层面,从环境产品和服务便利化、资源利用效率、废弃物产生量、监管能力和实施多边环境协定角度探讨,实证层面,运用LMDI模型将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分解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方面进行分析。三是规则治理效应,主要分为补贴和国企、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政府采购等方面,分析对规则的引领作用。接下来是对中国发展的影响。在梳理中国与欧日的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基础上,对中国与欧日竞争性和互补性、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产业内贸易展开详细分析,然后重点是对中国的贸易、投资等经济影响以及国企补贴、可持续发展等规则治理影响进行理论分析,基于GTAP模型对中国的GDP、出口、要素回报、贸易条件、福利水平、环境等影响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是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文的结论如下:一方面是欧日EPA的效应。第一,双方的经济效应均是正向而明显的,日本在GDP、贸易、福利等方面获益程度高于欧盟。欧盟收益最大的是纺织服装皮革业,受损最大的是汽车制造业;日本产出获益最大的是汽车业,产出降幅最大的是乳制品产业。其他经济体的经济效应均为负面,但降幅较小。第二,贸易促进效应明显,日本的进出口增幅均高于欧盟。其他经济体都遭受负面影响,但程度有限。日本的贸易条件改善,而欧盟和其他经济体的贸易条件出现恶化。第三,双向投资的促进效应比较显着,欧日在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产生投资创造效应,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生产布局的调整引起投资转移效应。区外经济体对区内也产生投资转移和创造。第四,社会和环境效应明显。社会效应方面,改善双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提升双方就业水平,实现对劳工权利的更好保护。环境效应方面,促进环境贸易便利化,对碳排放和气候变化产生影响,加大了欧日对应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第五,对国际经贸规则和治理方式影响深远,加严了补贴和国有企业规则纪律,对未来自贸协定的公司治理内容起到示范作用,引领全球政府采购规则主导权,为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预做铺垫。另一方面是对中国的影响。第一,对中国宏观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是GDP、福利水平、产出都是全球经济体中下降幅度较大的。但是负面效应总体可控。第二,对中国对外贸易产生冲击,贸易转移效应比较明显,恶化中国的贸易条件。但是,中国出口竞争优势明显,与欧日的出口产品结构存在差异化,影响有限。受损最大的是对欧电子设备出口和对日纺织服装皮革出口。第三,对中国吸引投资造成较大压力,可能使部分对华投资转移至欧日。第四,对中国劳工和环保领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劳工和环境高标准对中国造成相当压力,挑战中国政策底线。另一方便有助于促使中国更加重视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第五,对中国的规则制定和治理模式兼具机遇和挑战。既企图削弱中国的竞争优势,又可倒逼我深化改革。为此,本文提出五点政策建议:一是以大型自贸伙伴为重点,推动尽快结束或实施中欧投资协定谈判、RCEP谈判和中日韩自贸协定。二是抓住一大批中小型经济体,加快构建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三是显着提高自贸协定的自由化水平,扩大服务业开放,改善营商环境,争取在新规则议题上有实质性突破。四是加强与自贸区相适应和配套的国内政策调整,实现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处理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平衡关系,以实际行动为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旗帜鲜明地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仅分析欧日EPA的经济影响,还创新性地使用了LMDI模型,从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个维度,分析了欧日自贸区的环境效应。此外,本文还阐述了协定对于全球规则制定和治理体系的影响,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补贴、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对于中国在学习借鉴全球领先的自贸区模式和规则、推动更高水平开放有启示作用。
邢文达[4](2019)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环境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全球环境治理实践,重点探讨了跨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体系下的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环境税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政税收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两方面的特点,其目标是服务于国家环境政策,而且税收基础与环境因素紧密相连。环境税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建立在经济学的负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之上的市场性环境政策,在具体研究中往往使用博弈论(Game Theory)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宏观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必要的协调则会使得各国和地区处于非均衡状态。考虑到各国历史、文化和国情的不同,环境税收的种类、征收幅度以及征收方式等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带来的是更为严重的价格扭曲和更加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而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之一则是建立环境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制度。这不仅需要各国和地区之间形成共同的认识,还需要采取共同的行动,经济学中的集体行动理论(1)(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为解释各国和地区共同行动的动因和方式提供了分析框架。本文以世界贸易组织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和欧盟框架下的能源税指令为例,具体阐述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包括环境税国际/跨国协调法律机制产生的背景与历史、内容、实施以及启示。在使用经典法律分析方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理论、现实背景和形成过程的介绍,并且以经济理论为逻辑线索对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中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了客观分析。通过对比以上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本文认为,环境税边境调整参与国家和地区众多,但制度松散;能源税协调实施范围相对较小,但是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约束性。本文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分析和对比了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发现有三个因素对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第一个因素是完善的机构建制,集体行动理论和博弈论均认为,通过协调产生的共同行动较为容易发生在完善的机构建制之中,因为完善的机构建制可以通过多次博弈来降低共同行动的成本。第二个因素是在机构建制的基础上,协调内容需要从协调的目标、政策、技术到最后法律制度的顺序逐步完成,以及从已有制度的保持到未来更高目标的逐步协调。第三个因素是各国和地区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本身环境税政策的发展程度。本文最后落点于探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实践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由于税收和环境问题涉及内容广泛而复杂,而且有一定的技术性,所以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我国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当防备其他国家和地区利用环境税边境调整来进一步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环境税作为能源税中的最重要税种,是多年来国际关注的焦点,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能源税体系,在建设高水平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指导下,能源税的国际协调有可能成为未来讨论的热点议题。最后,本文在借鉴欧盟促成能源税协调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分析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法。第二,本文深入探讨了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或投资者在进入享有贸易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之后,会“洗劫”本该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碳交易”贸易中的优惠。第三,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环境税已经逐渐成为一些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和经济手段。欧盟作为世界环境标准、环境政策的先行者和榜样,其走过的路对后来者有诸多启示。
宋锡祥,戴莎[5](2019)在《欧盟和加拿大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是欧盟首个涵盖投资章节的自贸协定,历经10年漫长的谈判,目前已进入临时生效阶段。该协定覆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作监管、金融服务等数十项议题,具有实行"单轨制"原产地证明形式与"泛欧"原产地规则、引入TRIPsplus标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跨境自然人流动的标准进一步精细化、改革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制度、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开放力度等特点,并创造性地提出了颇有欧盟特色的投资法院系统、专利特殊保护期等一系列高标准的国际经贸投资新规则,对缔约双方及国际经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相比之下,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中文本相对较为笼统、简单,尤其是存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够细化,对自然人跨境流动分类欠科学、合理,针对性不强,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参考和借鉴欧加自贸协定的有益经验和合理成分,包括改革我国原产地规则,扩大企业自主申报原产地的比重,促进贸易便利化与提高原产地保护双管齐下,对地理标志实行特殊保护,政府采购分步骤、分领域和不同主体采取宽严有别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深入改革,加强与国际高标准的衔接,投资法庭系统的建立等,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从实施国家自贸区战略着眼,从国际、区域、区际、双边和国内层面相互促进,衔接有序,形成"五位一体"协调发展的全方位、综合性的宏大战略目标体系,以有效应对中美贸易战逐步升级的挑战。
黄金宇[6](2018)在《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日本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贸易多边体制的支持者,但最近十多年来日本明显加快了签署FTA的步伐。截止到2018年7月,日本已经完成了17个FTA的签署,8个FTA正在谈判,其中日本-哥伦比亚FTA实质性达成一致,RCEP、日本-加拿大FTA均表示要在2018年取得实质性进展,日本-土耳其FTA和中日韩FTA正加紧谈判,实际上只有与海合会和韩国的谈判陷入停滞之中,尤其是日本-欧盟FTA的签订使日本从落后的状态迅速成为东亚地区的“排头兵”,与韩国并肩领跑。在FTA谈判中,农业议题是非常重要和敏感的领域。农业是立国之本,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随着FTA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在面对日本这样巨大且贸易保护水平很高的农产品市场时FTA谈判将会变得更加激烈。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大潮中,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面临着巨大考验,在不断加强的保护中日益衰落的日本农业已经无力经受自由化的冲击。日本FTA谈判在两难困境下取得了显着效果,既推动了本国FTA谈判进程,又较好地保护了农产品市场,因此对其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值得进行研究。文章以日本FTA进程中的农业议题谈判模式为研究对象,梳理了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和影响因素,运用“双层博弈”模型总结了五种谈判模式的建立、构成和推广,分析了五种模式产生的历史和经济、外交、政治等方面的现实根源,在对谈判效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引力模型”分析了日本2006-2015年十年间的农业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形成了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经验。文章认为,日本深入地思考并灵活运用关税手段,通过设置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文章提出了中国在FTA进程中农业议题谈判以及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的建议,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最重要的对象国,中国耕地少、农产品竞争力弱等特点与日本类似,如何借鉴日本谈判模式推进FTA值得思考,做到有的放矢,占据有利地位,既保证谈判结果有利于中国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文章分为7章展开。第一章是绪论。说明了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梳理并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简要评价。第二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制定等相关理论,建立了FTA协定签署或不签署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国际政治学关于“国家利益至上”理论要求保护农业贸易与国际主流经济学要求建立自由贸易体系之间的摩擦与矛盾,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角度建立了双层博弈模型分析了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第三章是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梳理了日本FTA的签订过程,总结了日本FTA的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等五个主要特点,并从历史文化传统、国内政治决策体制之间的分歧、国际上的美日同盟以及日本农业保护现状等方面对日本FTA进程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的谈判模式分析。归纳了日本十多年来在外务省、经产省、农水省等纲领性文件指导下,在FTA具体谈判实践中的五种谈判模式,即: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在双层博弈模型基础上,分析了上述模式的建立、“赢集”的构成、谈判的探索与实现及复制与推广。第五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日本悠久的农业保护政策构成了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持续低迷、粮食依赖进口、利益集团博弈等经济、外交、政治因素是现实根源。通过对全球化、区域化两个阶段分析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并通过中国、日本、韩国与东盟的三个FTA农产品贸易降税模式的比较,直观地说明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探讨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第六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和实证分析。在建立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对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发现日本的农业贸易保护政策若做出较大让步将面临巨大的农业经济损失和政治风险,因此遵循着尽量不做让步、尽量保护农业核心利益、尽力争取到政治、经济、外交、战略安全等方面利益最大化的思路。实证方面,利用贸易引力模型对日本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中国、东盟等12个国家或地区在2006-2015十年间的农产品贸易数据,实证分析了关税、人口规模、贸易距离、人均GDP、实际GDP增长率、农产品生产总额、汇率、物价增长率、是否同盟国、FTA是否生效对日本农产品贸易额和对日本农产品进口额的影响。在分析中发现关税税率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既对进口价格、数量产生影响,又对进口、出口产生影响,尤其是与FTA是否生效交互发生影响。分析表明农业议题尤其是关税谈判在FTA进程中起着重大的决定性作用,日本通过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谈判经验。第七章是启示与建议。以上述研究成果为基础,总结了中国FTA进展现状和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比较详尽地提出了中国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同时就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谈判进程分别提出了建议。
赵小平[7](2018)在《欧盟与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中的地理标志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欧盟与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中的地理标志条款,无论"保护"还是"例外",都体现了超越WTO适用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特征。《综合经济贸易协定》未能实现欧盟全面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目标,在加拿大与欧盟境内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欧盟与加拿大就地理标志保护例外、第三国同名地理标志保护达成的约定,对作为双方重要贸易伙伴的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张慧[8](2018)在《FTA框架下地理标志保护研究及中国的选择》文中研究表明地理标志从诞生开始至今经过了曲折而复杂的演进过程。总体而言,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国际条约保护而后又转向自由贸易协定的过程。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经历了从《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到《里斯本协定》几十年的探索,直到1995年1月1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的生效,才正式将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可以说TRIPS协定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暂时调和了美欧等成员方之间就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分歧,设定了所有成员方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最低标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TRIPS协定生效至今,国际社会对TRIPS协定中未解决的地理标志问题,仍一直争论不休。地理标志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是TRIPS协定所确立的七大知识产权类型中的一种,同时,地理标志和国际贸易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现今WTO框架下的地理标志多边贸易谈判进展已然陷入僵局的状态下,越来越多的成员方转而开始热衷于FTA谈判。其中美国和欧盟可以说是在这个领域最为活跃的国家或者地区,在研究地理标志保护这个问题上,欧盟和美国是十分重要的研究对象,其中欧盟的FTA地理标志规则深刻体现了其拔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意图,具体的措施包括对列入地理标志清单中的地理标志实行自动保护、削减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情形等。而美国的地理标志规则则反映了美国在FTA中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向商标保护原则不断靠拢的倾向。本文在结构布局上即是期望通过介绍——评论——建议这一路径,对中国参与FTA谈判、制定地理标志规则的策略和定位提出自己的建议。就我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但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探索和改进。在未来的地理标志FTA谈判中,我国需要找准自身的定位和利益点,将地理标志这个命题置于国际贸易的大局中加以考量,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在未来FTA的缔结中依据谈判对方的地位和倾向善用利益交换和利益妥协,并据此对我国国内地理标志规则体系予以完善,维护自身的重要利益。
宋锡祥,戴莎[9](2017)在《欧盟-加拿大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文中研究表明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是欧盟首个涵盖投资章节的自贸协定,历经10年漫长的谈判,目前已进入临时生效阶段,该协定覆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作监管、金融服务等数十项议题,开创性地提出了颇具欧盟特色的投资法院系统、专利特殊保护期等一系列高标准的国际经贸投资新规则,对缔约双方及国际经贸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相比之下,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中文本相对较为笼统、简单,尤其是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够细化、对自然人跨境流动分类欠科学、合理,针对性不强,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参考和借鉴欧加自贸协定的有益经验和合理成分,包括企业自主申报的原产地规则、对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政府采购分步骤、分领域和不同主体采取宽严有别的市场准入制度、投资法庭系统的建立等,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从实施国家自贸区战略出发,逐步构建和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的中国自由贸易区网络体系。
郭蓓蓓[10](2016)在《欧加经贸协定中投资与环境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大自然疯狂的报复使人类开始关注环境、关注人类活动和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发展共同宗旨。各个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来维持和改善现有的环境水平。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张,全球经济也向一体化大步发展,国家之间经济来往越来越密切,彼此的资本流动也越来越频繁。为了减少各国之间因为贸易保护主义对经济发展的束缚,让资本发挥它本该具有的最大效益,促进人类共同进步,让人类经济发展完全由市场主导。国家之间开始进行旨在降低关税、旨在促进自由贸易的经贸谈判。跟随一个个双边协定、多边协定成功达成,国际自由贸易发展不断深入。但是由于国家实力的不同、技术水平的不同、环保理念的不同、经济利益的不同、所处的角度不同,投资国和东道国在投资者利益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摩擦不断产生。为了促进贸易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简称 BIT)和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中的环境条款被不断丰富,希望借这些法规来规范彼此的行为,使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但是与投资保护条款相比,环境保护条款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2014年9月欧盟和加拿大分别作为欧式和美式两个投资体系的代表,很好地融合了两种投资范本,完成了长达五年的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EU-Canad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简称CETA)的谈判。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被称为最为成功的投资协定,为双方自由贸易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天地。本文试图用比较分析法、历史考察法、文献分析法,从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的环境规则入手,对现有的国际投资环境规则进行研究,进而促进我国对投资协定中加入规范环境条款的重要性的认识,用先进的理念掌握和美国、欧盟经贸谈判的主动权,为中国投资者创造更有利的发展空间。本文正文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者通过阐述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的发展历史,分析了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的原因,通过对比再现了环境规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立法形式、实体内容、环境规制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和进步。环境规则是如何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样化、从纯软法到有弹性、由模糊到明确、规范的对象从国家向个人发展的。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的谈判背景是因为多边贸易谈判滞后、欧盟经济扩张的需要和与美国进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 TTIP)谈判的需要。还介绍了它经历的五年艰难的谈判历程和该协定的主要内容。其中特别介绍了协定的投资规则。对协定实施可能对欧盟、加拿大带来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了简要的叙述。第三章对CETA中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条款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展开叙述,先介绍了 CETA中环境规则体系的特点以及内容,该体系囊括的内容比以往的双边投资协定更为全面与详细,再阐述了环境规则的实体性规定,从CETA中制定环境规则的目的和环境规则适用范围进行介绍,进一步说明CETA与多边环境协定(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简称MEAs)的关系,指明应积极促进环境保护水平的提升,再将CETA与其他条款中的环境规则进行分析与比较,体现出CETA环境条款的进步之处。接着对CETA中环境条款的程序性规则进行阐述,主要介绍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从国内救济、公共信息、磋商机制、专家小组四方面展开叙述。第四章对CETA投资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进行介绍,首先介绍了 CETA的投资规则以及和投资密切相关的环境条款即投资要“维护保护水平”、市场准入条件中要加上环保措施限制、针对与自然环境相关投资的保留和例外、环保措施属于征收中的一般例外,还强调了投资者在环保重点领域的义务。第五章透过CETA看中国BIR环境规则,主要是通过与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相比较,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存在的立法模式不统一、概念使用不清晰、环境条款不精细、环境规制权不强硬、公众参与意识薄弱等方面的不足,并指明完善我国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具有必要性的缘由。第六章从CETA看如何完善我国BIT环境规则立法,即通过CETA条款起到借鉴和学习的作用,从而能够正确认识我国BIT强化环境条款的利弊,不但充分认识了强化环境条款的有利之处,而且正确面对强化环境条款带来的挑战。因此,根据CETA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规则立法的建议,从增加环境保护条款,建立统一的立法模式;强化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权和国内法运用;保留争端解决程序规定,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增加投资规则的环境例外,统一间接征收的判断要素这几方面进行改善。希望我国能够把环境保护和国际投资的关系处理得更好。希望研究成果对我国今后的投资谈判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加拿大-欧盟签署葡萄酒及烈酒标签协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拿大-欧盟签署葡萄酒及烈酒标签协定(论文提纲范文)
(1)《2019年世界贸易组织年度报告》(节选)英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摘要 |
1.Introduction |
1.1 Background |
1.2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
2.Task Description |
2.1 Source Text Description |
2.2 Language Features Analysis |
2.3 Target Readers |
3.Process Description |
3.1 Translation Preparation |
3.1.1 Guiding Theory |
3.1.2 Parallel Texts |
3.1.3 Translation Tools |
3.1.4 A Term Bank |
3.2 Translation Process |
3.2.1 Comprehension of the Source Text |
3.2.2 Production of the Target Text |
3.3 Quality Assurance |
3.3.1 Quality Assurance at the Pre-translation Stage |
3.3.2 Quality Assurance at the Translation Stage |
3.3.3 Quality Assurance at the Post-translation Stage |
4.Case Analysis |
4.1 Analysis at the Lexical Level |
4.1.1 Meaning Determination of Proper Nouns |
4.1.2 Implicature Supplements of Nominalized Expressions |
4.2 Analysis at the Syntactical Level |
4.2.1 Structural Adjustments of Passive Sentences |
4.2.2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Attributive Clauses |
4.3 Analysis at the Textual Level |
4.3.1 The Application of Logical Conjunctions in Translation |
4.3.2 The Construction of Thematic Progression in Translation |
5.Conclusion |
References |
Appendices |
Appendix One:Source Text and Target Text |
Appendix Two:Term Bank |
Acknowledgements |
(2)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基本定位 |
(一)性质定位:民事司法性行政制度 |
1.异议人角度:行政救济制度 |
2.申请人角度:行政确权制度 |
3.共性结论:民事司法性行政制度 |
(二)功能定位:以私权救济功能为主 |
1.私权的自我救济功能 |
2.公权的社会监督功能 |
(三)价值定位:地理标志利益平衡 |
二、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考量要素 |
(一)实体性要素 |
1.绝对异议事由 |
2.相对异议事由 |
(二)程序性要素 |
1.异议主体资格 |
2.异议期限 |
3.异议的审查和救济方式 |
三、域外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考察 |
(一)“旧世界”阵营 |
1.欧盟 |
2.印度 |
(二)“新世界”阵营 |
1.美国 |
2.加拿大 |
(三)域外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特点 |
四、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专门保护模式 |
1.国内地理标志异议制度 |
2.涉外地理标志异议制度 |
(二)商标保护模式 |
1.商标异议制度概述 |
2.地理标志适用商标异议制度的问题 |
(三)两种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重叠与冲突 |
五、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完善 |
(一)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完善原则 |
1.利益平衡原则 |
2.程序司法化原则 |
(二)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外在模式选择 |
(三)专门立法中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重构 |
1.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重构对策 |
2.地理标志异议立法的具体构想 |
(四)商标异议制度适用于地理标志的回应与调适 |
1.相对异议事由的进一步细化 |
2.绝对异议事由个别条款的修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区域一体化的发展特点 |
1.1.2 欧盟和日本的自贸区战略 |
1.1.3 中国的自贸区战略 |
1.1.4 选题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和逻辑框架 |
1.3.2 创新点和存在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探索 |
2.1 文献综述 |
2.1.1 区域经济一体化效应的文献综述 |
2.1.2 欧日自贸区效应的文献综述 |
2.1.3 文献评述 |
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有关理论 |
2.2.1 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2.2 自贸区相关理论 |
2.2.3 理论评述 |
第3章 欧日签署EPA的背景与基础 |
3.1 货物贸易情况 |
3.1.1 总体货物贸易情况 |
3.1.2 双边贸易情况 |
3.1.3 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分析 |
3.2 服务贸易发展 |
3.3 双向投资发展 |
3.4 比较优势分析 |
3.5 竞争优势分析 |
3.6 产业内贸易分析 |
第4章 欧日EPA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4.1 主要内容 |
4.1.1 货物贸易 |
4.1.2 服务贸易 |
4.1.3 非关税壁垒 |
4.1.4 投资自由化 |
4.2 主要特点 |
第5章 欧日EPA的经济效应 |
5.1 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
5.1.1 贸易效应 |
5.1.2 投资效应 |
5.1.3 竞争效应 |
5.1.4 轮轴-辐条效应 |
5.2 基于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简述 |
5.2.2 数据与方法 |
5.2.3 结果分析 |
5.3 基于GTAP模型的实证分析 |
5.3.1 关税削减程度 |
5.3.2 模型和模拟方案 |
5.3.3 结果分析 |
第6章 欧日EPA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 |
6.1 社会效应 |
6.1.1 理论分析 |
6.1.2 基于GTAP模型的实证分析 |
6.2 环境效应 |
6.2.1 理论分析 |
6.2.2 基于LMDI模型的实证分析 |
6.3 规则治理效应 |
6.3.1 补贴和国有企业 |
6.3.2 公司治理和市场导向 |
6.3.3 可持续发展 |
6.3.4 政府采购 |
6.3.5 投资保护 |
第7章 对中国发展的影响 |
7.1 中国与欧日双边合作情况 |
7.1.1 双边贸易 |
7.1.2 双向投资 |
7.2 中国与欧日贸易分析 |
7.2.1 竞争性和互补性 |
7.2.2 比较优势 |
7.2.3 竞争优势 |
7.2.4 产业内贸易 |
7.3 欧日EPA对中国的影响 |
7.3.1 理论分析 |
7.3.2 实证分析 |
第8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1.1 欧日EPA的综合效应 |
8.1.2 欧日EPA对中国的影响 |
8.2 政策建议 |
8.2.1 加快实施中国自贸区战略的重要意义 |
8.2.2 加快实施中国自贸区战略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研究意义与创新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第2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2.1 环境税的基础理论 |
2.1.1 环境税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集体行动理论 |
2.1.4 双重红利理论 |
2.2 环境法律制度与贸易法律制度的关系 |
2.2.1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环境问题 |
2.2.2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主要环境条款 |
2.2.3 区域贸易协议环境条款的谈判 |
2.2.4 环境税制度与自由贸易体系的一致与冲突 |
2.2.5 环境税法律制度与全球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边界 |
2.3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及其作用 |
2.3.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 |
2.3.2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狭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WTO环境税协调法律机制为例 |
3.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产生背景与历史 |
3.1.1 边境税调整机制的概念与特征 |
3.1.2 环境税边境调整的历史 |
3.1.3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演进 |
3.1.4 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形成 |
3.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分析 |
3.2.1 基于征收基准的边境税分类 |
3.2.2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别 |
3.2.3 可以进行环境税边境调整的间接税 |
3.2.4 环境税边境调整和国民待遇 |
3.2.5 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 |
3.2.6 第二十条例外 |
3.3 WTO环境税调整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广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为例 |
4.1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
4.1.1 欧盟共同环境政策的开端 |
4.1.2 欧盟内部市场和1992年矿物染料指令 |
4.1.3 环境政策中的经济手段 |
4.1.4 陷入低谷与1997芒迪提案 |
4.1.5 能源税指令在欧盟东扩前最终通过 |
4.1.6 欧盟环境法律制度演进的总结 |
4.1.7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形成历史的启示 |
4.2 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跨国协调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影响 |
4.2.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和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协调制度的对比 |
4.2.2 能源税指令的主要内容 |
4.2.3 欧盟能源税法令后期修改 |
4.2.4 能源税和排放权交易共同构成环境政策的基石 |
4.2.5 环境税边境调整中能源税性质的分析 |
4.2.6 欧盟能源税在WTO贸易规则下的分析 |
4.2.7 能源税指令对欧盟的影响 |
4.2.8 欧洲能源税协调法律制度建立的借鉴意义 |
4.3 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4.3.1 加强欧盟内部市场 |
4.3.2 促进能源市场的统一 |
4.3.3 加强欧盟能源安全 |
4.3.4 促进欧盟环境政策的实现 |
4.3.5 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
4.3.6 对欧盟能源税最低标准指令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 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1 环境税法律制度协调中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
5.1.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南北冲突 |
5.1.3 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优惠及滥用防止 |
5.1.4 解决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协调障碍的路径 |
5.2 协调主体不完善和协调制度约束力不足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2.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机构建制作为保障 |
5.2.2 全球环境治理的发展历史及其模式 |
5.2.3 国际环境治理中的政策一体化趋势 |
5.2.4 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升温 |
5.2.5 环境政策一体化和自贸区发展是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建设的新契机 |
5.3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3.1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2 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3 解决税收体系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等障碍的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环境税的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1 中国可能面对的环境税边境调整挑战 |
6.1.2 中国对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规则的利用 |
6.1.3 中国对于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协调的应对之策 |
6.2 欧盟能源税指令对中国能源政策的影响及应对 |
6.2.1 国际压力与中国的能源技术升级 |
6.2.2 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与中国能源政策的形成 |
6.2.3 中国能源政策的机构设置 |
6.2.4 中国能源政策的政策选择模式 |
6.2.5 中国的能源税体系现状 |
6.2.6 中国能源税相关的制度建设 |
6.3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并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3.1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 |
6.3.2 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成果 |
(5)欧盟和加拿大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欧盟和加拿大自贸协定的出台背景 |
二、欧盟和加拿大自贸协定文本的主要特色 |
(一) 实行“单轨制”原产地证明形式与“泛欧”原产地规则 |
(二) 引入TRIPs-plus标准,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三) 跨境自然人流动的标准进一步精细化 |
(四) 改革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制度 |
(五) 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开放力度 |
三、欧盟和加拿大自贸协定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
(一) 深化对外开放, 建立健全面向全球的、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新体系 |
(二) 改革我国原产地规则, 促进贸易便利化与提高原产地保护并重 |
(三)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 注重地理标志清单的建立健全 |
(四) 进一步优化对自然人跨境流动的分类监管 |
(五) 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深入改革, 加强与国际高标准的衔接 |
(6)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日本FTA进程研究 |
1.2.2 日本FTA农业贸易问题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 |
2.1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 |
2.1.1 博弈论 |
2.1.2 国际贸易谈判理论 |
2.1.3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的联系 |
2.2 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 |
2.2.1 国家利益理论 |
2.2.2 关于农业贸易的相关经济学理论 |
2.3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2.3.1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 |
2.3.2 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第3章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 |
3.1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 |
3.2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特点 |
3.2.1 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 |
3.2.2 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 |
3.2.3 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 |
3.2.4 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 |
3.2.5 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 |
3.3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影响因素 |
3.3.1 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
3.3.2 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 |
3.3.3 来自美国因素的影响 |
3.3.4 农业保护政策因素的影响 |
第4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分析 |
4.1 主要政府部门对FTA战略谈判的纲领性文件 |
4.1.1 外务省关于FTA战略的指导方针 |
4.1.2 经产省关于FTA战略的基本原则 |
4.1.3 农水省关于FTA战略的谈判要点 |
4.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一个双层博弈模型 |
4.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主要模式的形成及推广 |
4.3.1 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2 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3 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 |
4.3.4 “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 |
4.3.5 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 |
第5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 |
5.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保护政策 |
5.1.1 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2 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一个横向对比 |
5.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2.1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 |
5.2.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现实根源:经济、外交、政治 |
5.3.1 农业持续低迷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经济根源 |
5.3.2 粮食依赖进口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外交根源 |
5.3.3 利益集团博弈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政治根源 |
5.4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未来将促进农业改革 |
第6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及实证分析 |
6.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分析 |
6.1.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建立 |
6.1.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的评价 |
6.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实证分析 |
6.2.1 贸易引力模型的构建 |
6.2.2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的说明 |
6.2.3 实证分析过程 |
6.2.4 主要结论 |
6.3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主要经验 |
第7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7.1 中国FTA战略进展情况 |
7.1.1 中国FTA战略现状 |
7.1.2 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 |
7.2 对中国继续推进FTA战略的启示与建议 |
7.2.1 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 |
7.2.2 推动RCEP进程的建议 |
7.2.3 推动中日韩FTA进程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FTA框架下地理标志保护研究及中国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FTA框架下地理标志保护的背景及其影响 |
(一)FTA框架下地理标志保护的背景 |
(二)FTA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影响 |
二、FTA框架下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则述评 |
(一)欧盟主导下的FTA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则述评 |
(二)美国主导下的FTA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则述评 |
(三)我国对外缔结的FTA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则述评 |
三、中国FTA中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化选择 |
(一)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及动向 |
(二)FTA框架下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选择 |
(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谈判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欧加经贸协定中投资与环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环境条款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发展 |
第一节 环境条款纳入贸易投资协定的原因 |
一、人类环保意识的觉醒 |
二、生态环境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
三、环境污染事件及争端解决的需要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演进 |
一、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从无到有 |
二、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从单一到多样化 |
三、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从纯软法向适度弹性过渡 |
四、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从模糊到明确 |
五、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规范的对象从国家向个人发展 |
第2章 CETA的相关情况概述 |
第一节 CETA签订的背景及意义 |
一、CETA签订的背景 |
二、CETA签订的意义 |
第二节 CETA签订的历程和主要内容 |
一、CETA签订的历程 |
二、CETA的主要内容概述 |
第3章 CETA中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条款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
第一节 CETA中环境规则体系 |
一、特点 |
二、内容 |
第二节 环境条款的实体性规则 |
一、制定环境规则的目的 |
二、环境规则涉及范围 |
三、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 |
四、科学与技术的运用 |
第三节 环境争端解决程序 |
一、国内救济 |
二、公共信息 |
三、磋商机制 |
四、专家小组 |
第4章 CETA投资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
第一节 CETA投资规则 |
一、投资章节内容概述 |
二、对投资和投资者定义的调整 |
第二节 和投资密切相关的环境条款 |
一、投资要“维护保护水平” |
二、市场准入条件中加上环保措施限制 |
三、针对与自然环境相关投资的保留和例外 |
四、环保措施属于征收中的一般例外 |
第三节 投资者在环保重点领域的义务 |
一、加强环保合作 |
二、对自然资源的重视和保护 |
三、鼓励环保产品贸易 |
第5章 透过CETA看中国BIT环境规则 |
第一节 从CETA看我国BIT环境条款的不足 |
一、立法模式比较单一 |
二、概念使用不够清晰 |
三、条款划分不够精细 |
四、环境规制力度不足 |
五、缺乏公众参与机制 |
第二节 从CETA看中国完善环境规则的必要性 |
一、中国迎接高标准环境条款挑战的需要 |
二、中国改善投资协定签订现状的需要 |
三、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环境争端的需要 |
四、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需要 |
第6章 从CETA看如何完善我国BIT环境规则立法 |
第一节 正确认识我国BIT强化环境条款的利弊 |
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条款的有利之处 |
二、正确面对强化环境条款带来的挑战 |
第二节 借鉴CETA完善环境规则立法的建议 |
一、增加环境保护条款,建立统一的立法模式 |
二、强化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权和国内法运用 |
三、保留争端解决程序规定,确立公众参与原则 |
四、增加投资规则的环境例外,统一间接征收的判断要素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加拿大-欧盟签署葡萄酒及烈酒标签协定(论文参考文献)
- [1]《2019年世界贸易组织年度报告》(节选)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孙建飞.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2]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研究[D]. 高娟. 山西大学, 2020(01)
- [3]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D]. 王宇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D]. 邢文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5]欧盟和加拿大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宋锡祥,戴莎.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 [6]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D]. 黄金宇. 辽宁大学, 2018(05)
- [7]欧盟与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中的地理标志条款研究[J]. 赵小平.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 [8]FTA框架下地理标志保护研究及中国的选择[D]. 张慧. 吉林大学, 2018(12)
- [9]欧盟-加拿大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中国的借鉴[A]. 宋锡祥,戴莎. 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第十一届年会论文集, 2017
- [10]欧加经贸协定中投资与环境规则研究[D]. 郭蓓蓓. 广西师范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