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案”概念辨析——对“错案追究制”的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殷兴东[1](2020)在《走出错案追责制度误区:成因、变量及解困路径》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何为错案、错案应当如何追究等问题的认识莫衷一是。这不仅影响到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错案追责制度的落实,更直接影响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预期效果能否最终实现。为了走出错案追责的误区,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错案追责的惩治概率与惩治力度之间的变量关系,为解决错案追责难以落实的困境提出了在两可的疑难案件中以是否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判定错案的标准,建立相对独立的惩戒机构、在司法态度上用"激励论"取代"结果论"以及避免"和稀泥"式的调解等完善思路。
蔡舒眉[2](2020)在《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院审判管理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学界主流观点把法院审判管理置于司法行政化这一宏观命题中,而“去行政化”框架下的“去科层管理”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结合历次司法改革来看,“去行政化”的改革实践呈现出回环往复的特点。尤其是“四五”改革之后,科层管理的现实需要与科层管理合法性丧失之间的矛盾,促使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呈现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管了也没有责任”的实践乱象。为此,应突破规范研究范式中把“行政化”、“去行政化”等概念绝对化的分析模式,以实证方法剖析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和内在机制十分必要。在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视角下,我国基层法院嵌入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的块块系统和上下法院层级的条条系统中,由此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兼具回应地方治理需求与承接上级法院专业化的双重职能。与此对应,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成为整合微观司法运作、回应法院条块关系、调试法院外部意志的体制性渠道,并由此衍生出规范化和竞争性双重审判管理目标。以类型化视角,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可以分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化审判管理两种样态。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构成了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审判流程管理覆盖司法审判全过程,以诉讼程序为依据实现了对审判行为的动态监管。在权力规训与绩效追寻之间,以发改案件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呈现出“强警示——弱惩罚”于一体的实践特点。司法绩效同质化扩大了法院评比范围,但在绩效锦标赛中,上下级法院绩效连带,由此衍生出考核指标层层下压、层层加码的实践样态,并最终形塑了基层法院司法绩效唯数据化的特征。信息化审判管理具有提高司法绩效、约束权力、实现同步监督与同质化管理等正向功能,但也存在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唯数字化司法绩效异化等负面影响。与信息化审判管理相对,科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传统方式,通过把关程序事项、配置审判资源、分析审判态势、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以及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来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为法院一把手,院长、书记一肩挑的职权设置保障了基层法院院长的制度性权威,而实践中职级晋升、岗位调换以及各种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巩固了院长实际领导能力。院长审判管理侧重于全局管理和重点管理,通过继受既有管理制度、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综合素质匹配具体岗位以及岗位动态调整等方式来发挥全局管理的职能。而在与外部机关沟通协调、构建集中讨论机制、用领导权威进行责任豁免以及利用社会权威化解矛盾的过程中,院长实现对特殊案件的重点管理。受制于科层行政化强推的限度,科层柔性监管与普通法官对领导工作的共情构成了法院科层化审判管理的深层运作机制。作为中间管理阶层,庭长以管理的亲历性、权力的弱行政化以及权威的自我生产而呈现出浸入式管理的特点。庭长常态管理的弱行政化表现为去个案化管理、审判绩效柔性监管以及管理公平约束上,而在带头干活的过程中庭长首先需要以身作则的完成本职工作,并在特殊案件上发挥担当精神、补强自身权威。而创造和谐的庭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案件集中讨论机制也是庭长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把审判管理类型化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类型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并不是相互区隔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勾芡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管理模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管理,通过技术约束权力、技术释放科层管理、技术的去层级化等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实现了对科层管理的再塑,并最终回应了审判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而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以及唯数据化的倾向构成了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内在缺陷,并产生对科层管理依赖的内在机制。由此,复合型审判管理形成了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审判质量管理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以及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的互动样态。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应该在肯定法院审判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信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权责一体的科层管理体系,通过复合机制来发挥审判管理的最大效能。
雷婉璐[3](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刘颖琦[4](2019)在《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文中认为审判责任制下的错案认定标准,是审判责任制中错案认定的准则和依据。其中,错案认定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类,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错案认定标准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而在实践中该标准仍存在着标准缺乏体系性、可操作性、领域性等问题。对此,可从实体性标准、程序性规则和错案认定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对错案认定标准进行构建与完善。首先,在实体上应当建立错案认定标准,进而建构错案认定体系。其中,刑事错案的外在认定标准包括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程序以及证据视角下的认定标准,内在认定标准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民事错案的外在认定标准包括审判监督程序、证据视角下的认定标准,内在认定标准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审判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行政错案的外在认定标准包括审判监督程序、证据视角下的认定标准,内在认定标准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其次,在程序上应当设置专门的错案认定机构并规定正当的错案认定程序以保证错案认定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最后,在错案认定监督层面应完善错案认定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李俊雅[5](2019)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随着秦皇岛市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官追责制度,如星星之火般迅速在全国基层法院建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提高法官的责任心和职业素质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建立之初就饱受质疑,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理论界认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是权力与责任统一的体现,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实务界认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审判压力,限制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有极端的观点支持废除该制度。因此,需要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重新进行严谨的审视,并重新定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我国的国情现状是否完全匹配,同时寻找一种更加完善的对法官问责的机制。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在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文中首先阐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概念与特征、历史沿革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和困境,重点剖析我国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包括:错案标准的界定不明确、运行程序的不确定性、实施过程中负面影响较大、错案制度化的构建不完善、法官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同时考察美、日、德三个先进法治国家现行的法官追责制度,从惩戒立法专门化、惩戒程序多元化和加强法官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总结对我国的启示。针对上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完善错案的行为认定标准和时间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程序、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以及建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几个角度出发,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言献策,力图以此营造一个完善的司法环境,从而实现对我国法官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人员作为手握裁决权的裁判者,对他人的命运和性命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必须足够完善才能不断跟上社会的需要。
刘云哲[6](2019)在《中国法官“行为责任制”研究 ——以美国法官责任制为参照》文中认为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将司法责任推上了学术讨论的高峰。然而从古至今,我国关于法官问责的实践始终离不开错案结果。这种带有浓厚行政管控色彩的“错案责任制”的确给中国传统的司法管理实践带来了一些便利,但在现代社会中却显失偏颇。细究其根本可以发现,错案本身与责任并没有必然联系,造成错案的原因多样,若一味以错案作为追责依据,既有违常理,同时在实践中给法官增加了不必要的职业风险、造成司法队伍人才流失,乃至于侵蚀司法独立之基石、扭曲司法规律,从而异化正常的司法活动。也正是因为这些弊病,世界上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接连摒弃错案责任制,再加上近现代以来司法独立原则的蓬勃发展,围绕着法官不当行为而展开的“行为责任制”应运而生。要注意的是,行为责任与司法独立并非天然的对立关系,二者实为“一枚硬币的两面”。因此,掌握司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和目的,是研究、构建我国行为责任制的前提。作为现代法治文明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在其由司法独立、司法道德和和司法责任组成的伦理体系中,已经围绕着法官的不当行为构建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具体机制,其中尤其以“1980年法案”和各州相对应的司法委员会机制为重。这种使用广泛、操作性强的纪律处分机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法官责任制的建立是一个追求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之间动态平衡的过程,因此,需要保证外部监督与内部自律、法律理性与法官裁量、民主监督与司法专业之间的平衡。既然符合现代司法独立之基本要求、满足权责相统一之原理的行为责任制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必然的出路,那么系统且具体的建构规划则迫在眉睫。就责任内容而言,责任事由应当限于法官的不当行为,以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程度作为标准,且行为包括审判行为和伦理行为,但应将实体性裁判作为责任豁免之禁区;同时设置多层次且与责任相对应的惩戒种类,其中应注意梯度设置的合理性,淡化行政化色彩。其次,就追责程序而言,应加强民主监督的成分,以公众投诉作为程序的重要启动来源,并以上诉法院作为“一审”机构、以惩戒委员会作为“二审”提供救济渠道,同时强调严格的追责门槛;追责客体则在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明确为员额法官,但应注意审判权与其他权力的厘清与划分;审查模式应充分吸取调查及两造听审的有益经验;此外,法官责任之特殊性要求采用终身时效,故应当对应修改现有《刑法》中时效之规定,并按照法官的不同情况细化具体措施。最后,行为责任制不仅需要自身的构建与完善,更需要其他制度的有效配合,如优化改善司法队伍的环境、构建合理有效的司法绩效考核制度、强调司法活动中控辩诉权的制约作用、加强事后纠正与赔偿的落实,并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培育理性的民意。综上所述,无论从理念转变还是制度重构的角度来看,中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依旧任重道远。
王明辉[7](2018)在《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文中研究表明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本文以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为研究对象,采取认真对待现有体制的态度,以解释学方法为主、实证方法为辅,从系统论角度对该制度的历史转型、基本机制、基本逻辑等问题进行研究,揭示其面临的主要困境,并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可行的制度模式和路径参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历经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我国审判责任制在保留和吸收该两个时期制度因子的基础上,逐步向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方向转型——既要求法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负责,亦要求法官对办理案件的质量负责,且将责任期限定为终身。概言之,我国现行审判责任制系在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法官队伍专业化和廉洁性建设亟待破局,司法权威重塑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刻不容缓的情势下,以法官精英化为前提和基础,以去司法行政化为重要内容,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要环节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依托司法责任制改革系统布局,以终身负责制为统领,以法官职权保障机制相配套,囊括了违法行为责任和错案责任两种模式。现行审判责任制以惯性逻辑指导制度设计,以加法逻辑弥补制度漏洞,以倒逼逻辑追求制度目标;其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一道,构建起系统化改革格局。该制度的核心机制包括:第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法官故意违法审判需承担责任,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亦需承担责任。第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在横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担责主体构成“原告-裁判者-被告”三角结构;在纵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执行主体构成“立案者-审案者-执行者”线性结构。第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虽增设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但仍以法院同体追责程序为主导。第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法官承担审判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第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以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提升法官职业待遇,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现行审判责任制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和推动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路径,但在模式选择、制度设计和改革逻辑三个维度面临诸多困境。在模式选择上,该制度企图将错案责任模式作为违法行为责任模式的一种亚类型,并以后者囊括前者。这种做法忽视了两种责任模式之间的排异性,亦未对错案责任模式固有的逻辑缺陷和潜在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反思。在制度设计上,该制度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融贯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待提升;其归责方案亦不合理,具有典型的转嫁和分摊式特点;追责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追责方式亦未体现司法属性;加之,各项职权保障机制并未形成有效合力,致使当前的制度设计不能令人满意。在改革逻辑上,该制度虽已认识到“还权-赋利-追责”基本逻辑的重要性,但由于过度依赖惯性逻辑、加法逻辑和倒逼逻辑,未动态性把握人民司法理念的内涵,并有效处理关联性制度间的关系,亦未厘清审判责任制改革内部和外部相关举措的顺位次序,在改革中产生负效果。健全和完善我国审判责任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从宏观层面来看,需要明确改革旨在实现法官权责统一、维护司法公正,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定位;坚持严格依法推进、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和准司法化程序的基本原则;充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责任事由明确化、程序设计规范化、参与方式民主化、惩戒模式多元化,以及处理方式司法化等方面的有益做法;由中央主导、地方协同,按照顺位模式,进行系统化推进。从中观层面来看,需要重新审视现有审判责任模式,杜绝将法官的判断和认识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将追责对象限为法官的不当行为,以“行为-程序”监控替代“结果-实体”监控,并逐步建立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即只有当法官在行使其审判职权过程中,故意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致使其行使审判职权的公正性遭受严重质疑,或使司法权威严重受损的,才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因此,应不以裁判结果作为审判责任的认定要件,而以法官不当行为作为审判责任追究的核心要素,以法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的推定依据,并以法官是否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作为评判其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从微观层面来看,需要完善制度框架并细化制度设计,构建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以及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此外,科学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是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础。审判责任制改革需要配套机制的同步健全。应通过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审判监督管理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构筑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空间;通过健全法官选任和培训制度、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以及健全裁判文书上网机制,提升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通过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等级实质性脱钩、建立法官任职稳定性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安全和健康,保障法官身份权益;通过适当提高法官薪资水平、完善“省级统管”下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薪资待遇;通过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程序,解决法官后顾之忧。
王航[8](2018)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是各类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运行环节,也是司法工作正确开展和审判正义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诸如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张氏叔侄等冤案改判的实践更是表明我国司法机关正在逐步加大对错案的纠正力度,无辜者的沉冤得以昭雪,被错杀者的冤魂得以安息,真正的凶手得以伏法,正义在个案中虽然迟到却最终没有缺席。但是,还必须正视的是,仅仅依赖有错必纠、疑罪从无的理念是绝对无法杜绝冤案的继续发生。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认定了如何建立健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方法,对于办案责任的追究更有效的落实。此项决定显然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笔者也认为有必要就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立缺陷、错案纠正的标准、错案的承担主体、实行主审法官制与限制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制衡等等问题予以正面回答。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尽管错案无法避免,但完全可以通过对制度的完善来避免冤假错案不断的发生,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降低到实践操作中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是尽力消除司法者的恣意和擅断空间,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对自由的有效保障。可见,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让审理者成为判案者,让审判者对其所作判决承担责任是司法制度改革必须面对且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只有建立和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审判才有可能真正彰显正义。本文从法官错案责任制度基本理论入手,就错案的概念界定,结合国外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论实践,通过四个部分对错案责任追究标准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各类错案,并对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进行深入了解;同时,与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为构建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完善该制度中的基本理论借鉴;除此之外,还对确立法官错案评判标准、惩戒和问责原则以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当然,最终归结到建设性地提出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完善的若干建议,这也是撰写此文的初衷。
马慧丹[9](2017)在《论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文中提出我国现行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处于试运行阶段。为遏止司法腐败和提高办案质量,由地方试点而形成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制度化,不过并未形成统一的全国性制度。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受到了质疑,极端观点甚至建议废除该制度。这些质疑主要因下列原因产生:该制度运行的消极效果、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的压力、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挑战和审判独立理念的刺激。本文认为,上述考虑不能否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必要,当前的法律现实需要该制度,它也是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需要。而产生质疑主要是因为,现行制度存在缺陷,未达到制度的预期效果,应当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其一,观念方面,学理上错案认定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制度运行受到影响,其二,具体制度缺陷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官权益保障不足、该制度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因此,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从如下方面着手:注重保障法官权益;实现制度的去行政化;以法官责任豁免、责任法定、权责一致、程序司法性等原则改造该制度,以重树社会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信心。
奚玮,肖珍[10](2017)在《论司法改革语境下我国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以我国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为研究对象,指出目前我国的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唯结果论、主体不明、程序缺失等弊端,并认为受到一些不可避免的影响因素,如果不完善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势必会造成一些负面效应。作者在借鉴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官惩戒制度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建议:对错案的概念准确界定、明确限制错案追责的追究范围、建立独立追诉主体和追究程序、统一法官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法律规定。
二、“错案”概念辨析——对“错案追究制”的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错案”概念辨析——对“错案追究制”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走出错案追责制度误区:成因、变量及解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错案追责制度难以落实的成因分析 |
(一)错案界定标准混乱 |
(二)制度内多重利益博弈影响错案责任落实 |
三、影响错案追责制度效果的变量分析 |
(一)变量一:惩治概率方面 |
(二)变量二:惩治力度方面 |
四、走出错案追责误区的路径 |
(一)科学界定错案标准 |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惩戒机构 |
(三)用“激励论”代替“结果论” |
(四)避免“和稀泥”式的调解 |
结 语 |
(2)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对象 |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
二、嵌入“法院管理”中的“审判管理” |
第二节 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为什么研究“审判管理” |
(一)实践中收权与放权的回环往复 |
(二)信息时代技术治理引出的新问题 |
二、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 |
(一)县域结构下基层司法运作的政治生态 |
(二)一线司法的社会生态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 |
(一)“权利——权力”规范研究范式 |
(二)“价值——现实”的研究范式 |
(三)实证研究的范式 |
(四)本文的推进 |
第三节 实践法学的研究径路与材料收集 |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三)结构功能的研究径路 |
二、本文的材料搜集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在条块关系中的政治序位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在县域政权结构中的位置 |
一、党管政法: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一)“党管政法”的历史沿革 |
(二)党管政法的组织渠道 |
二、基层法院与地方人大 |
三、法院嵌入地方政治架构中的正当性探讨 |
(一)历史正当性 |
(二)基层司法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的治理功能 |
第二节 基层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序位 |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历史演变 |
二、当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不同级别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角色面向 |
(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具体关系样态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定位 |
第一节 面对复杂司法实践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基层司法的复杂面向 |
(一)司法人员结构的复杂性 |
(二)诉讼程序纵向分工的复杂性 |
(三)案件体系结构的复杂性 |
二、审判管理的双重目标 |
第二节 司法规范化:审判管理的平面目标 |
一、司法规范化的争鸣与实践 |
(一)理论争鸣:中国特色的司法抑或规范化的司法 |
(二)司法规范化的改革实践 |
二、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目标 |
(一)审判程序上:规范审判流程 |
(二)审判实体:依法公正裁判 |
(三)审判考核:统一绩效考核标准 |
三、规范化目标的动力学: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的推动 |
第三节 竞争性目标:法院行动的自主利益 |
一、竞争性面向概述 |
二、积极性竞争 |
(一)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 |
(二)审判质效之外的竞争性指标 |
三、消极性竞争 |
(一)消极性竞争概述 |
(二)消极竞争的实践样态——以立案庭阻挡案件为例 |
第三章 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 |
第一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概况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产生的背景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历程 |
三、信息化审判管理的主体:审管办 |
(一)审管办的设置与职能 |
(二)审管办的职能扩张 |
四、信息化审判管理的特征 |
(一)管理方式的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 |
(二)指标的精细化 |
(三)信息审判管理内容的同质化 |
(四)审判管理指标调整的机动性 |
第二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 |
(一)审判流程监管的概况 |
(二)审判流程监管的实践特点 |
二、审判质量评查 |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的实践样态 |
三、审判绩效考核 |
(一)可视化的审判绩效管理 |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连带与协调 |
第三节 唯数据化——信息化审判管理的问题与限度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对传统的革新 |
(一)便捷高效 |
(二)同步监督 |
(三)约束权力 |
(四)同质管理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据论倾向 |
(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目字化倾向 |
第四章 院长审判管理:一把手管理 |
第一节 权力一把手:管理内容和管理能力 |
一、院长、书记一肩挑 |
(一)法院的科层体系 |
(二)党组权力中枢下院长的内外角色 |
二、院长审判管理的内容 |
(一)程序上的管理权限 |
(二)配置审判资源 |
(三)审判态势管理 |
(四)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 |
(五)审判监督职责 |
三、院长的管理能力 |
(一)职级晋升 |
(二)岗位调换 |
(三)考核、考评机制 |
第二节 全局管理 |
一、制定审判管理制度 |
(一)继受既有管理制度 |
(二)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 |
二、分配法院审判资源 |
(一)分人:以综合素质匹配岗位 |
(二)分案:具体考量与把控 |
(三)岗位的动态调整 |
第三节 重点管理——以长期未结案为例 |
一、信息识别与绩效统计下的重点案件 |
(一)信息化管理“析出”重点案件 |
(二)重点管理中的绩效动因 |
二、院长重点管理的实践 |
(一)与外部机关的沟通协调功能 |
(二)构建集中讨论机制 |
(三)领导权威下的责任“豁免” |
(四)作为领导的社会权威 |
第四节 “领导也不容易”——科层管理的柔化与共情 |
一、科层行政化推进的限度 |
(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约束 |
(二)去行政化的改革趋势 |
(三)行政化强行推行的效果 |
二、科层柔化管理与“共情” |
(一)科层柔化管理 |
(二)对领导的体恤与“共情” |
第五章 庭长审判管理:浸入式管理 |
第一节 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作为中间管理层的庭长 |
二、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管理行为的亲历性 |
(二)管理权力的弱行政化 |
(三)管理权威的自我生产 |
第二节 庭长管理的弱行政化 |
一、去个案化管理 |
(一)管理权限的去个案化 |
(二)权责一体中的责任下卸 |
二、审判绩效柔性监管 |
(一)作为专业监督主体的审管办 |
(二)审判绩效的院长负责制 |
(三)任务落实的个人化:自己的事 |
(四)庭长监督方式的辅助性 |
三、庭长权威的补强原则:一碗水端平 |
(一)案件分配上的公平 |
(二)人力分配的均衡 |
第三节 带头干活 |
一、做好本职工作 |
二、庭长需要具有担当精神 |
(一)难以均分的棘手案件 |
(二)庭长特殊主义的化解策略 |
(三)庭长化解棘手案件的优势 |
第四节 构建集体主义 |
一、调解庭室氛围 |
二、自己人讨论案件 |
第六章 复合型管理:技术与组织的互动与胶合 |
第一节 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再塑 |
一、技术释放科层审判管理职能 |
(一)常态管理的职能定位 |
(二)常态管理下的去行政化改革 |
二、技术约束科层恣意 |
(一)技术的本质:高度规范化的制度 |
(二)信息化限制科层恣意 |
三、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去层级化再塑 |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去层级化 |
(二)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去科层化 |
第二节 信息化常态管理的科层依赖 |
一、管理实践中的超技术难题 |
(一)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 |
(二)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 |
(三)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 |
(四)唯数据化信息审判管理的走形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与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嵌合状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 |
(二)审判质量评查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 |
(三)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 |
三、信息化筛选下的科层重点、动态管理 |
(一)重点监管:“留口子”的“四类案件” |
(二)院庭长在重点案件上的动态监管 |
(三)动态监管的扩大化 |
第三节 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 |
一、制度性定位:审判管理的重要性 |
(一)管理之于组织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三)管理之于我国转型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展望 |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
(二)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完善科层审判管理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3)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错案认定标准的基本定义 |
一、错案的概念 |
二、错案的根本特征 |
三、错案认定标准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错案认定标准的基本价值 |
一、公正裁判 |
二、司法包容 |
三、司法谦抑 |
第三节 错案认定标准的主要类型 |
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
二、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
第三章 我国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的现状 |
第一节 认定标准缺乏体系性 |
一、法律层阶低的认定标准 |
二、体系不明确的错案认定标准 |
第二节 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
一、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 |
二、缺乏可操作性的认定机制 |
第三节 认定标准缺乏领域性 |
一、领域不明确的错案认定标准 |
二、领域不统一的错案认定标准 |
第四章 我国审判责任下错案认定标准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实体性标准的完善 |
一、构建错案认定标准体系 |
二、构建刑事错案认定标准 |
三、构建民事错案认定标准 |
四、构建行政错案认定标准 |
第二节 程序性规则的完善 |
一、设置专门的错案认定机构 |
二、构建错案认定的正当程序 |
三、监督错案认定的处理结果 |
第三节 构建错案认定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错案认定之内部监督机制 |
二、构建错案认定之外部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2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
2.1 法官错案责任的界定 |
2.1.1 法官错案的内涵 |
2.1.2 法官错案责任的内涵 |
2.2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2.2.1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 |
2.2.2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特征 |
2.3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2.4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 |
2.4.1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
2.4.2 有助于抑制司法腐败 |
2.4.3 有助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3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及困境 |
3.1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 |
3.1.1 立法位阶低 |
3.1.2 责任追究措施行政化 |
3.2 现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 |
3.2.1 错案标准的界定不明确 |
3.2.2 运行程序的不确定性 |
3.2.3 实施过程中负面影响较大 |
3.2.4 错案制度化的构建不完善 |
3.2.5 法官责任划分显失公平 |
4 对国外法官惩戒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
4.1 国外关于法官惩戒制度的现行规定 |
4.1.1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 |
4.1.2 日本法官惩戒制度 |
4.1.3 德国法官惩戒制度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惩戒立法专门化 |
4.2.2 惩戒程序多元化 |
4.2.3 加强法官保障措施 |
5 完善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错案的认定标准 |
5.1.1 错案认定的行为标准 |
5.1.2 错案认定的时间标准 |
5.2 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程序 |
5.2.1 追责程序透明化 |
5.2.2 追责程序司法化 |
5.3 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 |
5.3.1 明确主审法官的审判责任范围 |
5.3.2 让主审法官真正担责 |
5.3.3 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 |
5.3.4 规范独特的追责主体和程序 |
5.4 遵循的原则 |
5.4.1 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 |
5.4.2 审判责任豁免原则 |
5.5 以保障法官权益作为制度的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中国法官“行为责任制”研究 ——以美国法官责任制为参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法官责任制的两种模式 |
一、“错案责任制” |
(一)错案责任制的基本涵义 |
(二)错案责任制的固有缺陷 |
二、“行为责任制” |
(一)行为责任制的基本涵义 |
(二)行为责任制的基础原则 |
第二章 中国法官责任制的现状 |
一、多种责任制并存,错案责任制为主 |
二、错案责任制带来的现实困境 |
(一)增加职业风险,造成人才流失 |
(二)规避责任进而引发制度异化 |
三、错案责任制向行为责任制转变的必然趋势 |
第三章 美国的法官责任制 |
一、美国法官责任制的基础体系 |
(一)美国的司法独立 |
(二)美国的司法道德 |
(三)美国的司法责任 |
二、美国法官责任制的重要机制——“1980 年法案” |
(一)立法的价值与目的 |
(二)运作的程序与规则 |
(三)各州的类似做法 |
三、美国法官责任制的新近发展 |
四、美国法官责任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建立中国法官行为责任制的基本构想 |
一、行为责任制的内容 |
(一)责任事由 |
(二)惩戒类别 |
二、行为责任制的程序 |
(一)启动主体 |
(二)追究客体 |
(三)审查模式 |
(四)追责时效 |
三、行为责任制的配套措施 |
(一)优化司法队伍的环境 |
(二)构建合理的绩效制度 |
(三)重视诉权的制约作用 |
(四)落实错案纠正与赔偿 |
(五)重视理性民意的培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审判责任制的历史转型 |
第一节 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1990-1997) |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萌芽起兴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发轫缘起 |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1998-2007) |
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改革创新 |
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制度空间 |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反思 |
第三节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时期(2008-2018) |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概况 |
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背景 |
第二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机制与逻辑 |
第一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核心机制 |
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 |
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 |
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 |
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 |
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 |
第二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配套机制 |
一、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 |
二、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 |
三、以法官单独序列提升法官职业待遇 |
四、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
第三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改革逻辑 |
一、指导制度设计的惯性逻辑 |
二、弥补制度漏洞的加法逻辑 |
三、追求制度目标的倒逼逻辑 |
第三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三维度困境 |
第一节 模式困境:对错案责任模式的坚持与吸收 |
一、错案责任模式的存废之争 |
二、错案责任模式的不同版本 |
三、错案责任模式的逻辑缺陷 |
四、错案责任模式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设计困境:与目标脱节的制度内容 |
一、较为薄弱的规范制度依据 |
二、转嫁、分摊式的归责方案 |
三、行政化的追责程序和措施 |
四、合力欠缺的职权保障机制 |
第三节 逻辑困境:辩证不足的改革思路 |
一、静态化理解人民司法理念 |
二、简单式叠加新型制度设计 |
三、过度性依赖倒逼改革方式 |
第四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优化方案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改革导向和路径的选择 |
一、审判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
二、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三、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可行进路 |
四、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中观层面: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构建 |
一、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内涵解析 |
二、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基本要求 |
三、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制度优势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制度设计的完善与细化 |
一、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 |
二、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 |
三、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 |
四、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 |
五、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 |
第五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必要配套 |
第一节 依法独立审判保障机制 |
一、依法独立审判空间保障机制 |
二、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保障机制 |
第二节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
一、身份权益保障机制 |
二、薪资待遇保障机制 |
三、法官责任豁免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近几年的错案统计及总结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及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一、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化建设的概述 |
(一)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由来 |
(二)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
(三)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问题 |
(四) 法官错案标准与责任追究制度化的辩证解读 |
1.法官错案标准的宽与严 |
2.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随意性与制度化 |
二、国际视野下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验分析 |
(一)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错案处理方法 |
(二)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错案处理方法 |
(三) 域外国家错案责任追究的价值取向定位 |
1.独立司法的价值取向 |
2.公正司法的价值取向 |
三、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发展状况 |
(一)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有成绩 |
1.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速度较快 |
2.试点地区的法官惩治组织机构建设速度较快 |
(二)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化进程中的偏颇问题 |
1.错案的概念及认定标准不统一 |
2.追责机构和追责程序未完善 |
3.错案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 |
四、完善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化建设的建议 |
(一) 统一法官错案中各项标准 |
1.确立法官错案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 |
2.坚持纠正法官错案疑罪从无的标准 |
3.统一错案认定立法标准 |
(二) 建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各项机制 |
1.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机制 |
2.法官错案追究惩戒委员会机制 |
3.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
(三) 坚持去行政化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原则 |
1.实行法官过错责任追究原则 |
2.实行法官错案权责对等性原则 |
3.实行主审法官主要责任制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 |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 |
二、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 |
第二节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制度运行的消极效果明显 |
二、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的压力 |
三、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挑战 |
四、审判独立理念的刺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思路 |
二、目的与意义 |
第二章 我国建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对有关质疑的回应 |
一、完善制度解决消极影响 |
二、我国责任制度的本土化 |
三、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与错案的关联 |
四、审判独立与责任的平衡 |
第二节 现实需要 |
一、错案高发 |
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 |
第三节 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 |
一、法官职业伦理与错案责任的逻辑联系 |
二、法官职业伦理与错案责任的价值联系 |
第四节 本文观点 |
第三章 现行制度的主要缺陷分析 |
第一节 错案认定存在困难 |
一、错案的概念 |
二、学界对错案认定标准的不同认识 |
三、有关错案认定的部分法规分析 |
第二节 法官责任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一、法官权益保障不足 |
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化倾向严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改进错案认定 |
一、错案中对错误的理解 |
二、认定标准的时间问题 |
三、错案认定标准的行为模式 |
四、认定标准的主观过错 |
五、本文观点 |
第二节 以保障法官权益作为制度的前提 |
一、完善制度内相关措施的建议 |
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议 |
第三节 制度的去行政化改造 |
一、行政化应向司法性转变 |
二、去行政化的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论司法改革语境下我国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审判实践中错案追究制面临的问题 |
1、唯结果论。 |
2、主体不明。 |
3、程序缺失。 |
三、法官错案追究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与负面影响 |
1、错案的不可避免等影响因素考察 |
2、错案追究的负面效应 |
四、两大法系法官惩戒制度的经验启示 |
1、德国法官惩戒制度[6] |
2、日本法官惩戒制度 |
3、美国法官惩戒制度[7] |
五、我国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完善建议 |
1、错案概念界定 |
2、明确限制错案追责的追究范围 |
3、建立独立追诉主体和追究程序 |
4、统一法官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法律规定 |
六、结语 |
四、“错案”概念辨析——对“错案追究制”的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走出错案追责制度误区:成因、变量及解困路径[J]. 殷兴东. 西部法学评论, 2020(04)
- [2]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D]. 蔡舒眉. 吉林大学, 2020(08)
- [3]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4]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D]. 刘颖琦. 广州大学, 2019(01)
- [5]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李俊雅.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01)
- [6]中国法官“行为责任制”研究 ——以美国法官责任制为参照[D]. 刘云哲.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7]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D]. 王明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8]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王航. 云南大学, 2018(01)
- [9]论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D]. 马慧丹.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10]论司法改革语境下我国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J]. 奚玮,肖珍. 新西部, 20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