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自首调研报告

主动投案自首调研报告

问:主动投案的认识
  1. 答:法律分析: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主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穗携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猜神伏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瞎厅案。
问:对投案自首的认识
  1. 答:法律分析: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做基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弊大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租胡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问: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和看法是什么?
  1. 答: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祥悉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主动投案问题注意事项
    因主动投案涉及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明有关事实后,方能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从宽处理,针对涉罪情形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或出具到案情况说明,由其依法认定。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点、问题性质、供述态度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从宽处罚建议规定的导向作用,又要警惕被调查人投案不自首等问题,防止借投案之名行扰乱视听、规避惩罚之实,梁宴薯在从宽处理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橡者社会效果相统一。
    以上内容参考  、
  2. 答: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是出于对组织的信任,是自身负责的具体表现。对此应当充分理解、正确看待,鼓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投案。同时,对主动投案的党员、干部,要本着租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局老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对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对拒不交代问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教育桐型升挽救犯错误的干部;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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